周飞舟: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迈向“家国一体”的国家与农民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2 次 更新时间:2021-11-22 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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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飞舟 (进入专栏)  

  

   本文使用2018-2020年在全国调研的贫困村案例,考察脱贫攻坚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形态及其对乡村振兴的启示。研究发现,脱贫攻坚充分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形态,这种形态不是西方“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下利益主体的互动和博弈,而是立国为家、化家为国的“家国一体”。论文通过乡村产业发展中国家与农民经营的“对接”方式、驻村帮扶中国家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和乡风文明建设等案例对这种关系形态进行了描述。重视“家国一体”的一面,有利于在乡村振兴中保持和维护“家”的主体地位。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起了一场大规模扶贫减贫的“战役”。2020年底,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消除了绝对贫困。这是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在此基础上,2018年、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国家动员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农村,社会各界积极广泛参与,农业经济、农村社会以及农民命运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其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机制及其作用不但能够为扶贫减贫和农村发展提供丰富的经验,也为我们深入理解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契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是两个不同的宏观现象,但同时又有着彼此衔接、一气贯通的社会机制,如颇具中国特色的政府、农民间的动员和协调机制。这些动员和协调机制能够承担起如此巨大的资源开发、流动和分配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其根基必然深入于中国深厚悠久的社会结构之中,其中国家与农民关系是我们理解脱贫攻坚的关键所在。

   本文的分析框架如下:首先梳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与西方“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渊源关系,并在文献讨论中检视由此导致的对中国现实经验分析的偏颇和不足之处。然后从中国传统思想中挖掘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历史维度,指出其中所含的家国关系特征。对于家国关系在现实中的表现,主要通过脱贫攻坚中的经验案例展开。产业发展中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维持、对内生动力不足以及病残鳏寡户的帮扶方式显示了“家”成为国家与农民之“对接”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家的经济和伦理层面,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展现了高度的融合性,这在脱贫攻坚的实践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1、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历史维度

   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一系列改革,农村经济和社会面貌在政府主导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迈向全面小康社会的收官阶段,国家将脱贫攻坚作为一场全国动员的“战役”,体现了中国政府“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其本身就是中国国家与农民关系特点的体现。

   中国的扶贫事业一直是政府主导,可以作为我们分析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对象。政府主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国家制定扶贫减贫战略,扶贫减贫的整体规划和具体措施都体现了国家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扶贫减贫政策的实施主体也是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力量的参与只是起辅助作用。改革开放前期,重点是解决普遍贫困的问题,“在发展中消除贫困”是扶贫的主线,如何处理好开发式扶贫和保护式扶贫的关系是扶贫战略的主要内容(汪三贵、郭子豪,2015)。2010年以来,“精准扶贫”逐渐成为扶贫政策的主旋律,广东率先提出“双到”,即“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方针,这是发达地区所引领的进入扶贫新阶段的标志,同时也彰显了政府作为扶贫责任主体的地位。2014年以来,中央政府发起的“脱贫攻坚战”以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为主要内容,对2013年底的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进行贫困户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等步骤进行整户识别,建立了全国12.8万个贫困村和近1亿贫困人口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包括这些贫困户的家庭、收入、致贫原因和帮扶措施等情况,成为政府进行精准帮扶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国家以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为目标,以“五个一批”“六个精准”为手段,以打攻坚战的动员方式完成了脱贫攻坚的总任务。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指令,将扶贫最后阶段的任务比喻成一场战役。最后五年的攻坚战,其动员程度之高、覆盖层面之广、政策力度之大都是前所罕见的(周飞舟、谭明智,2020)。扶贫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越到后期越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扶贫的力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大,但是贫困人口的缩减幅度却越来越小,因为剩余的贫困人口是脱贫能力最差的群体。对于这些群体,常规的扶贫政策和措施往往无能为力,无论是“输血”还是“造血”都不会有显著的效果。就脱贫攻坚战前期的开发式扶贫、整村推进等政策而言,这些脱贫“困难户”很难从中直接受益,而且还可能相对剥夺感加重,所以有必要采取“非常规”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依据中国国情,要全面摸清底层贫困状况、精准靶向施策、彻底解决贫困问题,只有依靠国家力量。中国发动脱贫攻坚战以前,国内经济形势正处于全面实施产业和技术升级、摆脱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动员大量的人力财力脱贫攻坚,仅依靠对经济发展形势和效率的判断是很难理解这样的战略决策的。我们需要跳出经济发展视角,将脱贫攻坚放到更为广阔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庶几能够对中国扶贫和农村发展的道路做出更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解。

   在社会学学科中,国家与农民关系脱胎于对“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解。在西方社会学的发展过程中,市民社会是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兴起产生的历史现象,其最初的发展主要在城市。城市中的市民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完全不同于传统乡村、庄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与民族国家政权建设的浪潮相呼应,摧毁了作为封建社会遗存的地方权威,形成了民族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的社会结构(威廉斯,2005;张静,2001)。“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构成了西方社会学和政治学主流的理论范式,经典理论家大多将国家和社会视为对立统一的关系。在此后的理论发展中,有些理论家将国家视为多元利益群体的角逐场,有些强调国家独立于不同利益群体的自主性,还有些将国家和社会关系视为互嵌的或互相渗透的,等等。但这个理论范式在演进过程中基本预设始终都没有脱离其形成时期所带有的时代特征:其一,无论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视为何种互动模式,甚至将“国家”视为由地方性政权(local states)构成的主体,或者将“社会”视为复杂、多元的社会空间网络,这些模式本质上都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既冲突又合作的权力博弈模式,这构成其基本理论框架(Mann,1986;Remick,2004)。其二,价值和意识形态与这种关系互动模式是分离的。国家和社会场域内的利益群体是在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的互动,而这种“最大化”是世俗社会的权力和利益,这是资本主义兴起时代政教分离的社会特征,即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这两点基本预设显示出这个理论具有较强的利益和权力互动论色彩,在应用到其他文明和社会时虽然会使分析具有洞察力和穿透力,但也会由于不同的文明和社会特质而具有局限性。

   中国社会学深受“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影响,其影响既有表面的,也有深层的。从表面来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直接努力就是在中国寻找“社会”的存在。比如将农村和城市的一些基层自治组织看成是与国家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社会”的雏形,或者将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非政府组织看作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利益群体组织。这些从西方理论出发的问题意识和研究取向很快在现实中遇到了困难,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中国的这些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存在密切的依附关系(黄晓春,2015)。“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深层影响则表现在一些社会学研究比较发达的领域,如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上。

   中国社会学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可以概括为“农民”和“国家”两个基本视角。以“农民”为基本视角的研究大多是将国家看作一个有自身利益的整体,出于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农民进行利用、支配和剥夺。在这种视角下,国家政权建设过程被看作从农村汲取税费的过程,城市工业化则被视为国家通过城市剥夺乡村的过程,这种汲取和剥夺的视角延续到税费改革、人口流动、征地拆迁的研究中,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农民在国家的支配和剥夺的情况下如何分化、组织和抗争的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发现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方式,如“社会关联”“关系控制”等(贺雪峰、仝志辉,2002;邓燕华,2016)。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上访等社会抗争的研究领域,发现了诸如“依法抗争”、运用弱者身份、借机“搭车”等行动策略,并力图发现这些行动策略所体现的“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Li & O’Brien,1996;董海军,2008;Deng & Yang,2013)。在“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范式的影响下,这些发现一般被理解为农民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策略。行动主体与其说是农民,不如说是深谋远虑的工具理性人。这些理性人在抗争实践中发展出的行动模式与西方社会有所不同,但充其量只是在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时采取的行动策略不同。在社会抗争的研究领域,也有学者力图摆脱这种“利益冲突—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引入了极具本土社会色彩的“气”的概念。应星的分析跳出了理性行动者的基本预设,将田野中感受到的实践形态直接纳入了分析之中。他的分析强调“气”所包含的情感状态及其感染效用,并由此发展出如“血气”“气场”等概念(应星,2009),但并没有深入探究“气”所包含的价值和伦理层面的意涵,而这是分析中国特色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关键所在。

   在社会学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中,还有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视角。社会学不满足于将“国家”假设为“支持之手”或“掠夺之手”,而对国家内部的政府间关系及基层政权进行了“细致”的拆解分析,获得了许多极富中国特色的发现。如揭示乡镇企业秘密的“关系合同”和“二次嵌入”是将企业经营放在政府间关系中进行理解(刘世定,1999),政府间关系也有利于理解农民负担、征地拆迁、“农民上楼”以及目前流行的“项目制”的治理方式(周飞舟、王绍琛,2015;渠敬东,2012),等等。这些研究大多是将“国家”内部的政府间关系当作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解释因素。周雪光的研究更是直接将政府间关系作为分析对象,发展出诸如“逆向软预算约束”“共谋”等分析性概念(周雪光,2005,2008)。社会学“国家”视角分析的基本特征是将政府内部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看作理性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构成了我们理解政府行为及其与农民关系的主要因素。

可以看出,上述两类分析视角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其理论预设和分析范式都受到了“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深层影响。无论是政府内部的不同层级,还是农民内部的不同群体,都被设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利益群体,群体间的互动、博弈模式成为解释中国各类社会现象的主要因素。这些互动和博弈模式也具有一些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关系”“人情”“面子”等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们都被理解为利益群体或行动者的策略或工具,如“关系控制”“共谋”等分析方式莫不如此。“关系”被看作重复博弈模型下维持“声望”前提的重要因素,或者利用对方对“关系”的重视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种“策略化”的做法体现了“国家—社会”理论范式的另一个特征,即将行动中所含有的价值和伦理因素从分析中“剔除”掉。实际上,这种做法隐含了一个很大的悖论,即如果“关系”本身被行动者看作行动策略或工具的话,“关系”就不会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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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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