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跃:清末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合流中的官民“权”“利”结构重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8 次 更新时间:2021-11-16 10:04

进入专题: 收回利权运动   立宪运动   国民权利话语   国家权力结构  

李耀跃  

内容提要:提升国家动员能力以有效维护国家主权是清末国家现代化的动力之一。收回利权运动契合了国家动员社会力量维护经济主权和利益的富强之道,并且在与立宪运动合流中贯穿着官民之间的“权”“利”互动。国民权利话语在维护国家利权的“救国”叙事中获得国家认可和保护,为清末形成君主立宪共识提供了价值基础,进而在“预备立宪”制度框架下成为社会各界获取权力的正当性话语资源。通过“利权”和“权利”所衍生的议题,新式绅商作为国民利益团体代表参与国会请愿和地方治理,在援引新政法令谋求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重塑着新政下的权力结构。四川保路运动所触发的官民冲突及解决方法则暴露了清末“预备立宪”制度框架的脆弱性。寻求国家富强之道的社会团结需要催生了君主立宪制度改革的社会共识,而社会却缺乏持续重塑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力量以支撑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关 键 词:收回利权运动  立宪运动  国民权利话语  国家权力结构  Rights Recovery Movement  Constitutionalism Movement  discourse of national right  structure of state power



晚清宪法史的文本研究、思想或思潮研究、学说研究突破了传统制度史研究止于史实叙事或制度性阐释的局限[1],但借助于传统中国的“现代”建构这一宏观理论框架展开的讨论,仍然是一种“知识精英史”的进路[2],以至于对有关清末立宪社会基础的分析较为薄弱。循着思想史研究进路可以发现,“议会”“民权”观念在戊戌变法前已经进入中国,但改良派一旦进入权力话语中心又放弃(至少是修正)这一主张。一方面是朝廷上下不接纳这种挑战“君权”的改革方案,另一方面是这一挑战“君权”的主张缺乏社会基础(至少未能获得知识界的广泛共识)。从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到君主立宪成为社会共识,其间是何种力量推动社会很快作出回应并且走得比朝廷更远?为什么“君主立宪”会在此期间成为社会共识?在形成这一共识及推动这一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作为社会精英的绅商阶层在立宪问题上与各级政府的互动有无其他因素参与?如果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又是如何促成这种互动?从知识史/观念史/思想史角度的讨论无疑可以深化对以上问题的认识,而收回利权运动则可以提供一个清末立宪史研究的社会参照,以便观察其时社会观念的嬗变及其与权力结构变动间的关系,理解君主立宪成为官民共识的社会基础。

收回利权运动兴起于日俄战争前后民族自觉思想的高涨,是各省官绅相为呼应力谋收回被侵占的路矿利权而由我自主兴办路矿的民族运动①。从抵制经济侵略、与列强“商战”的国家经济实力竞争角度看,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并没有带来理想的经济效果;从社会运动的角度看,收回利权运动使“国民当保利权之说”遍及全国,延及于下层社会[3]。其中的广泛社会参与及其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对建设现代性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以改良政体为宗旨的立宪运动和收回利权运动均在1909年达至高潮,成为晚清规模最大的两场社会运动。二者的内容与目标指向虽不尽相同,却同步进展而彼此呼应,收回利权运动具有“立宪参与”的色彩,立宪运动也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员。当时的许多立宪活动家也是收回利权运动的倡导者和支持者,而收回利权运动的倡导者最终也将关注重心从利权维护问题转向立宪问题[4]。两大运动合流的史实已有前辈学者论及②,其中交织的权利观念与实践议题,及其迸发出重塑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深远影响力和内在结构局限性,尚待作进一步讨论。


一、作为建设现代国家主要动力的清末“利权”问题


列强环伺下的清末中国亟须有效提升国家能力以扭转国家竞争中的危亡局面,西方国家现代化模式为其寻求富强道路提供了方向。主权独立和平等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前提,经济独立自主是实现国家富强的保障。收回利权运动具有对外抵制经济侵略和对内争取自办路矿权利两个指向,从外交和内政两个层面推动国家主权观念明晰③。

国家利权观念的强化与国家主权意识相互促进,经历了一个重“利”到重“权”的过程。“利权”一词在古代中国主要关涉内政范畴,涵指统治权力中区别于“政权”的货币铸造、钱谷田赋、盐务茶税等经济事务管理及其收益控制。随着列强对华经济渗透日深,晚清有识之士开始从维护中国经济利益的外交角度使用“利权”一词,强调国家经济利益及其管理的自主性。不过,该时期的主张中,收回利权的方法或鼓励民人“仿照凑集公司”,或仿造机器货物④,或官局扩充资本⑤,强调的是振兴实业进而与洋商争利的策略和手段,关注的是对外交往中经济利益的丧失,因此更侧重于利权中的“利益”之争[5]。在中国融入近代世界秩序的过程中,虽有王韬等启蒙思想家较早表现出对“国家之权”的关注⑥,但少数开明官僚和知识分子将中国作为主权主体纳入国际条约秩序的思考在鸦片战争后的较长时间里并未获得多少社会认同。

这一状况在甲午战后的瓜分危机中开始改变,“利”的重要性让位于“权”,“国权”成为时人关注“国家”存亡的重要议题。相较于早前更关注商战以挽回经济利益,更多人开始重视外人侵蚀国家经济自主性的“亡国新法”,将关注点从“利益”之争转向获取利益的“自主权”之争。张之洞在1905年上奏中提出新订“矿务章程”应“重权轻利”,“轻利”目的则在“重权”,“其于华民生计、中国主权、地方治理必当设法保持”,“不宜过于迁就,坐弃远大无穷之利权”[6]。这种转变代表着“利权”问题的重心从经济利益维度转向经济主权维度。

利权代表着国家主权的经济面向,收回利权运动表达着时人抵制经济侵略、实现经济独立的诉求。经济独立既是主权的应有之义,又是实现完整主权的必要条件。反观清末中国的现实,则列强攫取大量路矿利权[7],经济命脉操于他手,国家主权步步沦丧。路矿控制权与各国势力范围又密切配合、相互促进,“比年以来,各国势力范围之划定,实借攘夺铁路矿产为张本”[8]。利权不守,国权随之沦丧。抵御侵略、争取列国竞争中的主动性,须将路矿控制权操于我手,路矿利权甚至可以视为决定国家存亡的关键问题。铁路作为帝国主义“实行其侵略主义”的有效手段,是“通商之后援,而灭国之先导”[9]。利权的丧失导致中国在与列强竞争中进一步趋于弱势地位,正所谓“利权日削,外交之失败相迫而来”[10],维护主权首在扭转这种利权丧失的被动局面。路矿控制权关系经济独立,更关乎国权维系。“路线所到之处,即国权所植之处,亦即利权所握之处”,路政关乎国家权利保护,收回铁路自办是保利权,而“保路权”就是“保国权”[11]。利权不保,国权无以伸张,路矿既失,不啻亡国之兆。中国要“自立于强权之漩涡中”,“非先保其路权,以渐复其国家主权不可”[12]。

利权关乎国家存亡,不仅因其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更在其国家独立和自主意义。经济主权与领土主权、司法主权都是国家主权必不可缺的部分,具有国家根本属性的性质,“凡有主权者则其国存,无主权者则其国亡”[13]。至迟在1903年前后,国家主权不仅是一国“自己做主的权柄”,更是“没有别的什么能加乎其上”的至高权柄[14]。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具有不受其他限制之性质”的认识得以清晰表达。以“国家最高属性”这一主权特质观照中国现实,则中国路矿利权、关税自主权、司法主权丧失殆尽,“中国之主权,外人之主权也”[15]。

维护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根本使命,国民作为现代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参与者。“中国,中国人的中国”反映出的主权意识在20世纪初得到广泛传播[16],这一口号针对“外人”侵夺中国主权而言,将中国人团结在为国家利益而抗争的目标之下。外人侵夺利权是人们能够直观感受到的主权受损状态之一⑦。绅商各界掀起声势浩大的收回利权运动,抵制外国控制铁路矿山要求收回自办,在广泛社会动员和社会参与中,国民作为有别于臣民的身份认同主体参与进来,维护国家“权”和“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清朝当局提升国家社会动员能力以抵制外国侵略的需要,使国民及其权利保护等价值命题获得时代正当性成为可能。



二、容纳于“利权”的“权利”话语塑造



国民权利表达及实现需要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其正当性在西方主要指向个人自主和个人自由这一“内政”问题,而近代中国政府和精英知识分子考虑的首要问题则是国家存亡的“外交”问题。“权利”话语一旦无法容纳于国家利益而游离于国家富强需要之外,将很难成为塑造现代国家的价值基础。

清末“权利”话语的形成是一个经由国家权利而致国民权利的过程。汉语中“权”“利”及其叠加的“权利”一词在传统文献中主要代指权势、利益,在传统义利观中本无道德上的正当性基础。“权”“利”合为“权利”一词作为英语right的对译曾被严复批评为“以霸译王”[17],舍弃了right一词自身所具有的道义正当性,但这种对译契合了国家竞争语境下国际法上的国家权势和利益维护取向,在《万国公法》使用权利对译right后虽几经争论却逐渐确定下来[18]。该时期大量主权/权利/利权话语用于证成国家对外交往的自主性[19],反映着中国谋取国际秩序平等一员的诉求。不过国家自主性观念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个人自主性的正当意义,作为个人自主性的权利往往湮没在爱国运动的国民群体权利宏大叙事中适能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收回利权运动所指向的废除政府对外借款合同和收回路矿由民间自办两个方面,均隐含着绅商各界对政府履行保护国民利益职责的诉求。这些诉求将国民“权利”话语与国家“权”“利”密切结合,国民权利的正当性最终指向国权维护。正所谓志士由争“一身之权利、一群之权利”而致“一国之权利”,在广设公司投资筑路开矿风气盛行之际,华商公司“严屏外人之入股”,华人视铁路为“利国利民之要举”,全力争回自办,投资踊跃,是“权利思想发达思想之明证”[20],而权利实践的正当性则立基于“利国利民”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

以“利权”为依托的权利诉求,以“救亡”为宗旨的国民意识,不可避免地推动时论将国民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个整体对外国而言是全国国民,对内(朝廷)则以商人团体、某省地域等国民团体的形式出现。收回利权运动争夺利权、恢复主权,对外既强调中国之“权”,也争中国之“利”。“中国人”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自当在争利权的对外抗争中责无旁贷,但作为主权之基的利权又是关乎民众生计的内政问题。作为整体的“国民”是对外抗争的统一体,但国民在“中国人”的身份之外,还有不同于整体目标的身份认同和利益诉求。不同利益群体有着不同权利感受。商人已经意识到,路权关乎全省利权,不争路权,所失于商界“尤属不堪设想”[21]。商界利益的维护又与省(县)域的团结密切相连,中国之“利”的表现形式,往往在以省为单位的行动中化约为各省(团体)之“利”,各省路矿之利自然归本省先享[22]。山西绅民反对福公司禁止开矿时即申明“一省之矿产,实为私业,无论士农工贾,皆其主人”[23]。“私业”的“主人”是一省士农工贾,外争中国之“权”,也是为一省/一地国民争取权利。然而,无论是商界获利最大抑或是本省先享利益,各种利益又都从整体性权利诉求中摄取正当性。

利权的丧失是政府之“私”的结果,这种“私”一方面是专制权力私借外债的恣意行事,另一方面则是朝廷只顾苟且偷安的利己下对全体国民利益的漠不关心。反对政府之“私”的收回利权运动和立宪运动,很难使参与者关注于蕴含西方宪法观念中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基本权利主张。国民权利不是“个人权利”,而是群体权利,是否认个人专横和利己的群体自由,是以国家存亡的责任承担为前提的国民权利和国家自由。“国权者,一私人之权利所团成也”[24],社会运动中裹挟着个人的“团成”之权利有助于打破传统社会民众的一盘散沙状态,将国民组织进现代治理体系,也只有这种对外争利的利益团体才能获得国家层面的认可并最终被整合到立宪运动之中。在收回利权运动的外争“利权”目标下,国民利益得以统一在国家主权利益之中并藉此获得正当性。

在此权利正当性的宏大话语体系中,“权”“利”实包含着国家利益、国民利益、团体利益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互为依托又具有潜在的竞争关系。清政府关注于国家利益的维护却不得不以动员民众的方式实现其目标,整合在团体利益下的民众动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民作为权利主体在国家事务中的话语权。收回利权运动的实践则推动了国民通过争取团体利益实现国家利益的可能性和正当性。“民之父母”传统治理正当性说辞在内忧外患下的各种利益诉求交织中已显苍白无力,“中国,中国人的中国”不是一个主权宣示的空洞口号,而成为关系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整合的政治改革命题。清末国家和社会在国民权利话语中获得自身利益的结合点,也决定了国民权利话语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为社会力量争取自身利益的正当性资源。



三、国家利权与国民权利整合中君主立宪共识的形成



清末君主立宪制度改革方向的确立有内外综合因素的促动,收回利权运动所塑造的国民权利话语为立宪提供了价值基础的同时,通过国家经济主权目标的实现有力推动了国家和社会间在立宪共识形成中的互动。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以“利权”作为媒介得以合流,实行何种政体,既事关富强道路的选择,又关乎多元社会利益的整合。

不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国家在危机和困境中就无力改变国权沦丧局面。正如革命党人所抨击的,传统专制社会主张利出一孔,“视国家为一人之产业,制度立法,多在防范人民”[25],国家牢牢控制全国之利,国人“每顾个人之私事而不为国出力”[26]。国家需要动员民众“为国出力”,而随着收回利权运动的推进,民众开始认识到国民对国家应尽义务的同时,也应享相应的国民权利。杜绝列强涎我土地、攫我铁路、夺我矿山,还须从整顿内治入手;团结民间力量参与到外争国权的运动中,还须以立宪法、设民选议院为始。不同于朝廷视开议院为巩固君权的措施,绅民将设议院作为伸张国民权利的要求:“国家因人民而立”,政府“代民治事,则国家之大事,必听于民间之公议如何”[27]。这种国民权利诉求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呼声中得以正当化。

国家利权的巩固离不开国民权利的伸张,“兴民权”有利于提升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实现国家富强,而“兴民权”的重要方法即在国民的政治参与。收回利权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也是立宪派代表)汪康年基于传统政治体制“君、臣、民”间权力配置失衡而君臣“上下隔绝,彼此相离”的现实⑧,在戊戌时期即主持《时务报》“兴民权”以巩固国权,意在通过群众性的政治参与推动政治体制改良[28]。其时越来越多民权宣传中所涵射的“主民权”而“散君权”指向在引起保守派警惕的同时,也使保守派不得不承认民间“发公论,达众情”是中外美政的共通之道[29]。虽然在如何参与政务问题上官民主张并不一致,但国家富强需上下合力几成官民共识。如果说1901年出使日本国大臣李盛铎上书朝廷提出实行君主立宪的言论还局限于关注日本等国的富强之道[30],翰林院侍讲学士朱福诜1902年的上书所谓立宪可“挽回世运,收拾人心”等语明确地表达了确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整合社会利益分歧的主张[31]。五大臣奉旨出洋考察宪政后,载泽回国奏称“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至此,宪法整合“君民一体”达致国家富强的功能正式被朝廷接受[32]。

就国家而言,国民权利话语及其所衍生的立宪诉求有着团结全国力量抵御外侮的正当性,作为富强之道的立宪改革自然不能忽视其自身所具有的利益整合功能。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十三日,清廷诏谕“预备立宪”“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33]。这种宪法之说已经改变了《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话语中“宪法”的治国根本政治原则意义,而是改弦更张,赋予宪法重整政府构成(组织形式)、重建国家权力架构的“现代性”意义。预备立宪所确立的“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指导原则,赋予了民众参与政务的法律正当性:“仿行宪政”可以消除上下隔阂,合全国之力御外侮,这是国家整合多方利益的有效方式。

就社会各界而言,国民权利与国家利权休戚与共,维护国民利益最终达致国家富强则赋予了国民参与政治的目的正当性。各铁路商办公司强调自办铁路和抵制政府借债须同时推进,这不仅是为公司争权利,更是为国家争利权[34]。实业是富强的基础[35],而振兴实业“首须确立立宪政体”[36],宪法不立则“商权亦无由振”[37]。收回利权运动推动商人将利权收回与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同步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将经济变革与政治改良视为保护经济主权的前提,指出中国所应改者,“专制固无论,专制以外,尚有所藉手以保持其专制者,曰媚外”[38]。以君主立宪政体改变君主专制政体,以收回利权抵制朝廷“媚外”,二者相结合方得救国之法。

收回路权运动兴起早于立宪运动,但随着立宪运动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空谈保利权无济于事,提升国家能力需要改变现有专制政体。有议院,然后可以保路矿。期间,绅商、报刊等往往以列强诸国立宪政体为参照,将立宪话语下的国民权利正当性作为支撑自身利益诉求的依据。民众被吸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作为参与者在现代国家构成中获得不同以往的地位。

在收回利权等社会运动影响下,舆论并未局限于朝廷通过君主立宪制度改革巩固君权的统治愿望,而是进一步推动着国民权利的扩张。有报章提出“民权之集,是为国权;民而无权,国权何有?”[39]国权的巩固有赖民权的发达,国家是人民“集合体”,人民是国家“一分子”,“既担一分子义务,应享一分子权利”,人人有维护权利观念,则国家“何患不强”[40]。各地收回路矿斗争中外争“自主之权”的主权独立诉求和内争路矿“自办之利”的权利诉求相互促进,统合了利益分歧的权利诉求显示着国民意识觉醒的力量。舆论不断重申,国家不是一家一姓的天下,而是“人人皆有国家主权之一分”,国民参与国家治理是“以国民一分子之资格,对于国家应尽之天职”[41]。由“国民”组成的国家需要不同于以往的治理方式,在收回利权运动中,国家利权维护最终转化为一个关系国家富强和国民权利的政治权力秩序重建问题。



四、“利权”“权利”议题的重塑权力结构功能及其局限



承载着利益内核的国家利权和国民权利相互交织,国民权利诉求受制于政治制度也形塑着新的政治权力架构。收回利权运动“以路矿启发人民之权利思想”[42],国民有外争国家利权的义务,自当有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权利。“所谓国民者,有参政权之谓也”,政治权利是现代国家国民的基本权利[43]。收回利权运动通过广泛的人员参与和有效的组织动员,表达着整体性国民权利和团体性国民权利的多层次诉求。绅商各界参与其中并从“利权”“权利”议题中获取权力正当性的资源,影响着清末“预备立宪”制度改革的社会基础。

(一)收回利权运动中路矿融资议题的促开国会功能及其局限

开国会是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的政治承诺,但清廷以各项改革配套措施未备为由筹备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作为过渡。按照1908年《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要求,之后的第9年才正式颁布议会法、选举法及选举议员[44]。随着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渐次筹办,立宪派以之为中心掀起了速开国会的全国性请愿运动。国会请愿运动的早期发展更多与清政府订立丧权辱国密约相关联,随着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合流,以外债议题为切入点的财政监督问题成为速开国会的强有力理由⑨。

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是收回利权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挽回利权和兴办实业对于官民来说都存在资本匮乏问题,对外融资活动则贯穿着官民之间的博弈。一方面,举借外债兴办路矿实业是官和民都不得不面临的选择,另一方面,对外借款与拒借外债的矛盾则是收回利权运动绕不开的话题,关系到收回路矿、自办实业以及如何兴办等实际问题。政府立法严格限制商民对外融资[45],商民则联结为各种团体坚决抵制政府举借外债。在立宪派策略中,政府举借外债与速开国会之间存在着潜在的互动关系:通过国会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成为政府举借外债的合法性依据[46]。收回利权运动中的借款议题为国民参政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突破口,财政监督、速开国会成为社会多元利益整合的重要切入点。

在收回利权运动和立宪运动合流中,社会各界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财政监督与速开国会舆论动员。杨度曾盛赞西方各国制度文明,认为“其筹款之法,无不由议会预算者,议会有完全监督财政之权”,无此监督则患“贪婪中饱”“耗财而不集事”[47]。欲借外债兴办实业首先应改革政府,“苟政府不改革,方针不确立者,则无论官借商借,无一而可”[48]。专制政体是中国富强的“恶障”,驱除此恶障“尤以要求开设国会、实行宪政为唯一无二之天职”[49]。因此,开国会是救亡之法,更是调和官民分歧和利益冲突的不二之途。清政府公布的立宪宗旨在于“庶政公诸舆论”,却一次次“反抗舆论之甚”,“摧残实业之甚”[50],正是因为缺少国会监督,否则,“外务部诸公之罢职久矣”[51]。速开国会是立宪的要求,也是维护“利权”的制度保障。

从外债抵制到国会诉求,收回利权运动为绅商各界提供了参与国家治理并重塑国家权力结构的契机。政府借债须以国会监督财政为前提,国会“豫定其使用之途”,监督借款使用,弹劾使用不当,自无滥借滥用之虞。中国欲吸纳民力以富强,非改革治理方式不可,“欲借外债非先开国会不可”[52]。国民承担国家救亡责任,履行义务自当享有相应权利,“筹还国债为国民之义务,国会为国民之权利”[53],“政府许国民国会则国民许政府借债”,政府借款的正当性来自国民财政监督的政制基础,“政府拒国民国会则国民拒政府借款”[54]。收回利权运动推动民众参与立宪,并且成为推动立宪运动的重要动员力量。国民观念影响之深可从地方运动中的表现窥得一斑,诸如风气并不开通的山西省因大规模反对福公司的收回利权运动有两万人签名请愿国会运动,安徽绅商学界在争铜官山矿案上书中,将速开国会同收回利权并列提出,因拒款保路运动活跃起来的江苏省有1.3万余人、浙江省有1万多人签名请愿国会[55]。

国会请愿运动期间,各省铁路代表进京请愿拒借外债,某种程度上正为呼应速开国会创造条件[56]。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合流激发了借款与国会议题的持续推进,请愿国会代表不断重申外债、国会和财政监督的关系。“国会者,人民与闻政治之所也,必人民得有公举代表与闻政治之权,国家乃能加以增重负担,以纾国难之责”[57]。第一次国会请愿运动失败后,一些立宪派代表更是将速开国会作为支持政府借债的必要条件,其道理不外乎“国会不开,则财政不能监督”,财政不能监督,则民脂民膏无异于“填无底之债窟”[58]。

与财政监督相联系的立宪议题激发了各省督抚间的通电讨论,并最终发展成为吁请中央缩短立宪期限的联合行动。各省督抚纷纷表示[59],借款兴办路矿为救亡要策已成官方共识,“然行之于未有内阁国会以前,转虑足以速祸”[60]。最终,督抚“多数主合词请立责任内阁并开国会”[61],并由十八省督抚将军联名致电军机处,请立即组织责任内阁并明定期限开设国会[62]。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初三,清廷颁行上谕将筹备立宪时间从9年缩短为5年,立即组织内阁、缩短国会召集期限。各省督抚受度支部牵掣日久且在新政的地方官制改革中权力受损,支持立宪有其自身利益诉求[63],但所有利益诉求都最终汇聚在“预备立宪”制度框架所赋予的开国会、立内阁等正当性话语之下。某种程度上,立宪成为官与民、中央与地方谋求自身利益正当化的重要甚至唯一行动资源。

收回利权运动“保垂亡之路”以“开立宪之始基”[64],以期建立“立宪政府为民权之政府”[65],而“欲求民权之扩张,非开国会则莫由”[66]。这些统合在立宪共识之下的权利保护诉求,以保路矿、保利权为契机,以开国会为途径,联合了督抚、舆论以及各阶层人士参与到速开国会的请愿中。绅商领导的历次国会请愿都是以失败而告终,最后直接促成立宪实质进展的仍然是手握地方权力的督抚联合行动,收回利权运动中的拒借外债议题则作为速开国会得以实现的促动因素,推动着立宪运动的持续发展。

(二)官民路矿“权”“利”之争中的地方权力结构重塑与瓦解

立宪运动的持续推进需要一定的基础支撑,这个基础从经济和社会层面上讲是近代商人阶层的“集团化”。收回利权运动为商人阶层的集团化提供了契机,商会成为组织商人群体的重要社会力量。不同于传统会馆、公所以防止竞争、排除异己、垄断市场为主要目的,商会打破籍贯和行业将各地商人以民主的方式结合起来,商会总理、协理、会董均民主选举产生,议事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67]。商人以这种方式结合的目的已不仅仅是商业权益的维护,而是指向增强商民力量、掌握经济上的优势,进而在政府财用日益穷乏之时获取政权进而谋求政治上的“革新”[68]。正是收回利权运动,使立宪运动的组织动员有了根基,而立宪运动则为收回利权运动提供了方向指引。

商人的团结进一步为地方社会各界的联合提供了推动力量。为抵借外债并筹款筑路,各地纷纷成立联合各界的协会并定期集会,一些社会团体也参加进来。参与筹备会议者包括了省咨议局、宪政筹备会、商界、学生等。出自商界的立宪派人士积极组织宪政研讨会,进行立宪动员和宣传。张謇、郑孝胥、汤潜寿等收回利权运动倡导者积极组织预备立宪公会,会员以实业、文化教育界的知名人士为核心,许多会员在上海商务总会、总工程局、苏州商务总会担任主要职务,乃至各省咨议局议长也参与其中[69]。这些组织视团体为政府改革的推动力,致力于立宪法、保利权,虽以各种学会/协会名号活动却实充立宪政体之党势。马相伯、梁启超等筹议“国民路矿协会”作为联合“学商界”和“下等社会”促成立宪的社团,其目的则在于以“绝大财团之势”握“全国之财政权”,以图收抗拒政府专制之效[70]。收回利权运动中所争之“利”可以成为社团组织未来得以持续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甚至可以预期成为抗拒专制、推行立宪的财政支持。

收回利权运动中,立宪派以兴办路矿实业为契机积极介入地方事务、参与地方治理。预备立宪背景下成立的地方咨议局作为官方机构,成为收回利权运动和立宪运动的重要组织依托。争取自办粤汉铁路的领导者冯锡仁、黄自元入湖南咨议局,冯锡仁曾任副议长并被推为资政院民选议员。湖南咨议局议长谭延闿、议员龙璋等曾创设铁路股东共济会、集股会以争路权,刊发《湘路新志》《湘路周报》等开展宣传。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湖南省咨议局通过了湘路无庸借款、完全商办的决议。湖北立宪派发起《请奏争取消铁路借款草约归还商办以保利权案》等提案,成立湖北铁路协会、商办川粤汉铁路公司,参与其中主事者包括了咨议局议长汤化龙,副议长张国溶、夏寿康,议员吕逵先、刘赓藻、刘邦骥、时象晋等。山西收回矿权运动中,山西咨议局议长梁善济、议员渠本翘等组建公司集资办矿,组织矿产公会抵制洋商,议员刘笃敬参与了与福公司的谈判,议员崔廷献、段雨田等发动各界开展收回利权运动[71]。

在对外借款讨论中,地方咨议局还参加到全国性的政治活动中甚至成为组织者,在国会筹备和分权机制的形成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广东省咨议局曾致函各省咨议局以求呼应讨论商借外债问题;直省咨议局议员联合会呈都察院代奏要求开国会以限定外债用途,主张根据钦定《资政院章程》,“不经资政院议决而起之国债,遵先朝之法律,原应归于无效”[72];四川咨议局要求就取消商办铁路公司及铁路国有问题交国会讨论议决,以便“遵法律而顺舆情”[73];湖南咨议局坚持“本局遵照局章,于本省权利存废有决议之权”,而“路政为湘省命脉,借款关系权利存废”,咨议局如不力争则“不惟负全省人民之责望,抑且非朝廷特定权限之本心”[74]。

四川保路运动的爆发削弱了川省咨议局的地方治理功能,立宪派绅商转而借助团结革命党、地方会社等力量对清廷和地方当局施加压力,但其行动的目标仍是基于君主立宪共识的制度改革。四川民众在立宪派领导下成立保路同志会,发布《保路同志会宣言》条数立宪新颁法令,明示资政院、咨议局及内阁权限,明确各商办铁路法律依据,提出新内阁干路国有、举借外债的政策有利与否不用讨论,其超越权限、违背立宪宗旨、违反法律的政策方是问题根本症结所在。其甚至认为即使举债目的恰妥、借款条约美善、干路国有无弊、商民资本毫无损失,“国人亦必死拒”,原因在于“不拒则可永永不再言立宪,不再言国会,不再开咨议局、资政院”[75]。保路运动不仅是一场抵制经济侵略的爱国运动,也是兼具立宪诉求的政治运动,甚至最后保路无望时,拒借外债的目标实际上已经被立宪目标所取代。

当立宪诉求不能实现,收回利权运动和立宪运动中的官民冲突愈加突显,立宪派将很难成为清政府的坚定支持者。当然,不坚定的支持者还算不上坚定的反对者,川路运动的立宪派领导人蒲殿俊等人被捕前始终反对武力夺取政权,但随着清政府处置川路已然打破立宪共识,惨遭镇压而又群龙无首的立宪派寻求与革命党联合的暴力抗争中,缔造共和已势不可挡。



五、结语



建设现代国家以提升国家能力是一个多问题交织的发展过程。清末新政背景下展开的收回利权运动广泛动员了社会各界参与其中,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现代”国家动员能力的同时,也使清政府在治理模式转型中面临政治权力结构重塑的挑战。如何对外争取独立自主、对内实现国家机器的高效运作,除了关涉救亡图存的路径方法外,还牵涉各种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的协调要求多元参与的治理机制,君主立宪制度作为多元参与治理进而提升国家团结一致对外争取国家权益的可能选择,获得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认可。期间,新式绅商作为利益代表藉此正当性话语获取更多权力资源,成为推动现代国家权力重整的重要力量。绅商各阶层援引所颁新法,主张自身利益诉求的正当性以及政府保护国民权利之责,并以监督财政等改革要求为突破口,将利权问题同立宪结合起来,推动了速开国会、团体自治等立宪改革的深入推进。清末各界共同参与对外抗争所引致的官民利益冲突与整合,催发着国家内部政治权力结构的重整。清政府提出“仿行宪政”而“庶政公诸舆论”为官民提供了制度框架。与民众关系密切的路矿“利权”作为一个切入点,促成民众将国家主权维护和国民权利保障列入与“庶政”相关的范畴。立宪运动和收回利权运动都指向挽救危亡,都试图在改革中保持现有政局的稳定,都表现出一定的妥协性,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也使两大社会运动得以持续推进。

收回利权运动从经济权益出发推演立宪诉求。较之于立宪运动,收回利权运动涉及面更广。立宪运动是中央政府、以督抚为代表的地方权臣、以绅商为主体的立宪派及知识分子所代表的舆论共同推动的进程,收回利权运动则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农夫走卒都参与其中。同时也应看到,广泛参与收复主权的民众运动及其激发的民族主义情绪并不一定能够转化为建设现代国家的动力。底层民众的排外活动更多以狭隘民族主义的形式表现,较少涉及政制改良议题,无法实现多元利益的整合。在政府、上层绅商、知识分子的合力推动中,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得以合流,以拥有功名的上层绅士为领导者和骨干的立宪派更热衷于有限度而不损及其既得利益的改革措施⑩,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激进民族主义中的盲目排外因素。

收回利权运动将国民“权利”话语容纳于国家“利权”问题而赋予其正当性,为立宪运动中的“国民”意识发展提供了价值基础。立宪运动至1909年推向高潮,这也正是收回利权运动深入发展时期。立宪运动的成果保障收回利权运动的开展,收回利权运动又进一步推动立宪运动的深入。从立宪运动和收回利权运动的合流中也可看出,近代政治改革及伴其发展的社会运动虽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权力结构,但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社会团结的国家富强需要,而非国内社会新生政治力量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抵制外国经济侵略、收回国家利权的“救亡图存”需要,使民众参与到各类团体和社会运动中,但官民之间及民众不同团体之间的具体政治主张并不具有稳定性。两大社会运动的合流虽然有助于现代国家观念的传播,为清末形成君主立宪的社会共识提供重要推动力量,却因缺乏社会结构性变革的支撑而无法为君主立宪制度的持续有效推行提供稳固基础。清政府在镇压川路运动中一旦打破立宪共识,立宪派绅商并无更多可资借助的社会力量。立宪派寻求与革命党、地方会社的联合中突显出越轨行动倾向,即使其不断重申对君主立宪共识的坚持,却最终无法整合社会避免革命。

注释:

①清末所称“利权”包括了路矿利权、关税利权、邮电利权等,时人讨论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则是路矿利权,本文主要以路矿利权及其衍生的权力与权利问题为中心展开讨论。

②清末收回利权运动和立宪运动同步兴起、议题多有重合,收回利权运动的领导者和骨干力量多为立宪派,参见闵杰:《清末两大社会运动的同步与合流》,载《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耿云志:《收回利权运动、立宪运动与辛亥革命》,载《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2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宪法文本中的“主权”均用于对外场合而仅仅用“权力”与“人民”相联系,这区别于民国以前将“主权”与“国民”相联系的用法。参见钱宁峰:《“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本文在内政层面上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时遵循当时对“主权”的用法。

④“溯自各国通商以来,进口洋货日增月盛”,“出口土货年减一年,往往不能相敌”,“自非逐渐设法仿造,自为运销,不足以分其利权”。参见李鸿章:《试办织布局折》,《李鸿章全集》奏稿·卷43,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5-1716页。

⑤“拟请将原设织局扩充资本或再立新局,务使每年所织之布足敌进口十分之一,方足为收回利权之善策”。参见马建忠:《富民说》,《采西学议——冯桂芬、马建忠集》,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9页。

⑥王韬较早意识到国家利权屡屡丧失当局却“因循自域,以外交为耻,而时作深闭固拒之计”,提出商约既定即应遵守,“我所宜与西国争者,额外权利一款耳,盖国家之权系于是也”。参见王韬:《弢园文录外编》,楚流等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页。

⑦亡国的忧虑可能更直观的是割地,从主权的角度则是路矿等方面自主权的丧失。1901年即有知识分子提出割地、朝代更迭、政府颠覆、政体变化都不能称为亡国,主权是国家存亡的唯一标志,这在20世纪初的知识界已成共识,参见许小青:《1903年前后新式知识分子的主权意识与民族国家认同》,载《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⑧参见汪康年:《中国自强策》,载《时务报》1896年第4期;汪康年:《论中国参用民权之利益》,载《时务报》1896年第9期。

⑨清末中国外债问题并不局限于路矿事务,但路矿融资特别是铁路外债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收回利权运动与立宪运动的合流则进一步突显了铁路外债作为财政监督问题切入点的重要意义。

⑩有关资政院及咨议局议员的出身背景与政治心态,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2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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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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