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宴林:人权的天赋与反天赋论面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0 次 更新时间:2021-11-0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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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宴林  

摘 要:从思想史来看,人权先后呈现出天赋以及反天赋论两重面孔,人权概念也呈现出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的大体区别。但历史上的两种主张都是建立在虚假的二元对立之上且很难有充足说服力的。只有实践唯物主义视域下的人权概念才是其该当的正解。新的时代,人权的理解和践行也该当进行相应的实践转向。


关键词:人权;天赋论;反天赋论;实践唯物主义



人权从其产生伊始,始终绕不过一个本质主义或根基性问题的诘问,我们的人权从何而来?无数思想家均对此进行了回答,且大体呈现出两副面孔:天赋与反天赋论面孔,人权概念也呈现出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的大体区别,然而各有局限。要真正推进人权概念的认识,显然离不了实践唯物主义的指导,本文试图通过这一分析视角,展示现代人权理论与马哲理论汇通的内在逻辑,推进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事实上,这种突出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以政治或经济问题为导向的认识论,也恰恰是批判现代性和纠偏西方中心主义对人权的偏见的关键所在之一。①


一、迷失的权利话语:天赋人权及其局限


有关人的权利从何而来这一问题,“天赋人权”无疑是当下最为主流的观点,其基本含义是人生来就应享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是其最重要的理论先驱,他提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的枷锁之中”“人不是奴隶,而是一切的主人”等系列观点,其核心要旨就是确认:人之所以被推定享有人权绝不是因为偶然性事实,而是因为自然法和人性本质,以及他属于人类的事实[美]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章永乐译,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67-379页。;也就是确认人权的价值性、与生俱来性、平等性和普遍性。所謂价值性,就是指人权是从人类的基本特征通常是人性特征中“抽取”出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有价值的,是所有对人的生活有价值的事物中的那些至关重要的价值部分[美]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章永乐译,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67-379页。。换句话说,人的价值不能等同于人的利益,符合人的利益绝非就是人权,人权的本质是对某些太重要而不能没有保障的权利加以保护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97.,由此可以想见,很难因为一个人的人权而保护他的其它一切利益[美] 朱尔斯·科尔曼、斯科特·夏皮罗主编:《牛津法理学与法哲学手册》(上册),杜宴林、朱振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558-559页。;与生俱来性,即人权是人生来固有的;平等性,即人权对每一个人来说都相同; 普遍性,即人权作为权利,是不分地域、到处都适用的。[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页。


从历史上看,“天赋人权”思想显然适合了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因而也起到过一定的革命作用,它是对“君权神授”的公开否定,并逐渐演化成了近代资产阶级反抗暴力强权、维护每一个个体生命及其尊严的理论武器,推进了现代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思想和话语的传播,奠定了近代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石。自此以后,只要是人,哪怕是作为生物学人种意义上的人,都毫无例外地被作为人对待并享有基本权利,这种人权思想逐渐成为了现代文明国家的主导性道德话语和现代法律中的根基性概念。“成为一个人, 并尊敬他人为人”[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6页。,黑格尔这样断言到。随之而来的是,人权自然是不可剥夺的,因为一个人不能停止成为人,也不能将其剥夺或抛弃。David Chandler, 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99.


尽管如此,这种形而上的天赋人权观自始就受到质疑。首先,正如18世纪末的柏克以及随后的历史学派所认识到的那样,天赋人权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在柏克看来,一切权利都是人类历代智慧的结晶所赋予的。我们的权利并非生来就是现成的,而是由传统所塑造、所形成的,是人赋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国学者何兆武谓之为“人赋人权论”。参见何兆武:《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载《读书》1994年第8期,第82页。或者是由经济决定的或“商赋”的。因为人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才出现的,故曰经济决定人权或者叫“商赋人权”。参见邱本:《无偿人权和凡人主义》,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39-47页。同时,天赋人权也不合常理,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是天赋人权,那就应该是从来就有的,没有时空之别,为什么直到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才有这种“天赋人权”?


其次,这种人权乞灵于自然,很容易将人权做极简主义处理,也即将人权的基础定位为“原初的人”“未加道德判断的人”“任意一个有自由意志的生命”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尤其是道德观念日渐多元化的今天,以满足于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欲望,所谓基本人权之谓也。因为如果不是“原初的人”,而是附加着复杂社会性差别的人,那么人权的享有就没有了统一性和平等性,也就不会有真正的人权。汪习根:《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第50-59页。这之中,耳熟能详的范例无疑是英国学者米尔恩,他通过康德的绝对命令来论证人权得以成立的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基础。在他看来,康德的绝对命令有两种表述:一是永远依照可以同时被接受为普遍法则的行为准则行事[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一是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并认定第二种表述最适合作为人权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基础,他谓之为人道原则。[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但麦金泰尔和德沃金先后指出,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人权。详细分析请参见张恒山:《论人权的道德基础》,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32-47页。不仅如此,依照康德绝对命令的逻辑,顺利成章的结论只能是义务性结论,即义务先于人权,它可以从道义上证明对共同利益的普遍义务是正当的,但它既不能证明普遍人权,也不能证明取决于自决能力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是正当的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03.,也就是说,绝对命令只能推出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但人权是什么以及人权存在的理据是什么,显然是无涉的。如果有,只能解释为一种想当然的或者说所谓不证自明的结论,并极大可能是荒谬的其中的简明道理就在于,一个犯故意伤害罪的罪犯,显然他违反了保护他人人权的基本义务,但也不妨碍他应当享有基本人权,尽管他的人权因破坏他人的人权而必然会受到相应的“破坏”。详细论述参见邱本:《无偿人权与凡人主义》,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39-47页。,其前景也可能是这样一种景象:良心名义下的任意,普遍性之下的杀戮。高兆明:《人权与道德基础——现代社会的道德奠基问题》,载《哲学研究》2014年第11期,第75页。总之,现代社会,在人权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自明的真理。参见[美]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再次,即使诉诸人性证成天赋人权是合适的,但人性存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因而仅仅诉诸自然人性来证成人权至少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人权的真谛既在人的自然属性,也在其社会属性。对此,马克思曾尖锐地指出,任何试图通过纯粹的自然状态来探求本真的人性都注定以失败告终。因为,假如认为本真的人性必须到自然状态中寻求,那这本真的人性就是兽性,以此“人性”为人类立法,所能确立的就是动物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1-104頁。人类的“自由历史”和“野猪的历史”就没有什么实质差别。“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本性的真正状态”,无非是“18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不仅如此,由于脱离了人的社会属性,所谓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确切地说无非就是资产阶级的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9页。,或者说“富人的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6页。。


再其次,这种天赋人权观,作为一种道德应当,本质上提供了一种基于“理性人”“抽象人”的脆弱性假设,以及理解什么是苦难及其应有的人权回应的思维方式。这又包含了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人权是否有能力洞察大规模侵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或其他不公正所带来的人类痛苦。换言之,人权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概念资源来帮助人们恰当地描述痛苦和脆弱性?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学者的研究表明,人权并不能提供这样的概念资源;与此同时,由于人权概念立足于个体人基础之上,忽略甚或阻止了人与人之间的移情或其他更深情的互动,也就阻碍了人权对人类苦难和脆弱性的正确认识以及相应的苦难反应能力,人权概念的局促也就不言而喻了。Oche Onazi.Human Rights from Community,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13, p.50-68.事实上,无数的历史实例表明,人们普遍承认,无论种族、肤色、阶层、 族裔等差异有多大,在内心的痛苦感受力层面,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由此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移情”而非抽象的理性人建立起普遍人权的观念的。刘晗:《平等、移情与想象他者:普遍人权的道德情感基础》,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第53-64页。也就是说,出于对他人的关爱和关怀来应对人类的苦难,这确实是构建更合乎道德的人权和相应义务的一种方式。


最后,作为权利,其核心是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无权利。人权概不例外,这也即是说,作为道义性概念的人权,显然必须落实为各国法定权利,方能为人类所占有、消费并得以救济汪习根:《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第50页。张永和:《全面正确理解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话语体系》,载《红旗文稿》2017年第14期,第7-9页。,应当通过法律“使人权有效”Rabinder Singh, The Futur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United Kingdom: Essays on Law and Practice, Hart publishing, 1997, p.38.。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弗里德曼认为所谓消极人权和积极人权的划分并不成功,因为各类人权都需要政府积极有力的保障。毕竟人权理念终究必须是一种社会现实,而社会现实比法律现实重要得多。参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公平竞争的环境:人权与现代法律文化》,郭晓明译,载《人权》2016年第4期,第84-89页。这显然也超越了天赋人权观的概念范围。


此外,如同所有权利一样,这样的天赋人权观发端于西方,是西方价值观或偏好体系的集中体现,深深烙上了西方中心主义的印记:对普遍主义、线性历史与进步观的信奉,对边缘性、异质性、多元性知识的漠视,客观上造成了现代化所带来的国内和国际秩序的反讽式混乱和无序。国内层面而言,正是人权观念,不经意间打开了通向更为无法容忍的性别歧视、种族主义等反人权势力的大门。道理很简单,对人类的天赋平等势不可挡的要求同样地引起了对天赋差异的普遍要求,这就产生了一种新的人权反对势力,这种反对势力比传统的人权反对者更强大更险恶。[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41页。这一点,一些国家的政治权利的范围排除和边缘化了许多缺乏自治所必需的能力和资源的人——无疑提供了鲜活的例子。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00.国际层面则让西方话语轻易地垄断了人权的定义,并成为了粉饰某些干预的正当化理由。这种做法,在耗尽了人类文明发展该当的动力和潜力的同时,也让不公正、不合理的世界秩序得以维系。肯尼亚学者马卡乌·穆图阿对此一语中的,他指出,迄今为止,人权运动已经成为了帝国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了,这一运动源自一段长期的历史过程,即西方致力于实现概念和文化上的统治……这一连串事件的核心似乎是一种无法治愈的病毒,通过对另类的和欧洲的规范和价值加以否掉化、妖魔化和他者化,进而推动欧洲/西方中心主义的规范和价值普遍化参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2页。……最好形成桑托斯谓之为东西方/南北方间的深渊,那才好呢。Jose-Manuel Barreto.Epistemologies of the South and Human Rights: Santos and the Quest for Global and Cognitive Justice, 21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395, 395-422 (2014).


总之,天赋人权观由于建基于形而上的抽象自然/人性的预设上,使得其深陷非历史性和非现实性的错误,并最终导致了犬儒主义以及自欺欺人等弊病,而蜕化为空洞和伪善的人权修辞术。[美]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章永乐译,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67页。这种人权与其谓之为人权,莫如说顶多表达了人权的人性或自然特征。


二、权利的升华:人权反天赋论的面孔及其他


也正是这种非历史性和非现实性的局限,孕育了人权概念升华的契机。那就是:回归事实,回归实践。由此,人权只能是政治性/文化性概念。这对于那些越来越将其作为某种行为的对/错的正当性道义判断的人们而言,无疑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们对于人权属性、人权理据等问题的认知方式。所谓人权的政治性含义,就是指它们不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权;它们是处于社会里的人权。它们不只是相对于神权的人权,或相对于动物权的人权;它们是相互对应的人权。它们是人们为自己争得的人权。甘绍平:《论道德义务的人权基础》,载《哲学动态》2010年第6期,第5-10页。因此在现世的政治世界里(虽然它们被称为“神圣的”),它们是确保的权利,也是需要那些拥有它们的人们积极参与的权利,而绝非什么天赋的权利。[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页。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将其谓之为人权的关系性特征或处境性特征。当然,没有人会简单到认为这一理念是不证自明的,对于那些更喜欢坚持“天赋人权”乃“不言而喻”的真理的人们而言,这显然需要雄厚的辩护资源,尽管“天赋人权”本身歧义杂生亨特的研究表明,天赋人权至少有如下几种含义。一是只在传统的基督教神学秩序内有意义的天赋人权;二是等同于人权,即人类的权利或生存权;三是指人权,包括人身的安全、财产的安全、不偏不倚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定的参与权;四是指人类的天赋自由,即人类的绝对权利,它被认为是一种自由的原动力,具有识别善与恶的功能;五是指真正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一种大家能感觉到的内心的情感。参见[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导言”第9-12页。,且并非看起来那样不言自喻。幸运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给予了最深刻的揭示和警醒。他们以不可辩驳的逻辑证明,人权从来就不是天赋的,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之后的产物,是政治解放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 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3-117页。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4页。


而肇始于19 世纪末至20 世纪初的法律多元论者则正努力践行着这样的实践,他们以法的社会科学经验实证研究为基本范式,“对社会—法律关系加以再概念化”。这种再概念化,一个根本信条就是,所有的权利都有一个“不可分割的社会维度”上的权利成本问题,体现了一个社会中权利的本土资源或社会结构的基本状况,也就是说它们必须与社会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可能就是一种草率的人权概念及其选择。事实上,这也是当前人权谱系的基本特征。众所周知,随着社會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已成为了当前人权领域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作为一种积极的福利性人权,相比于消极性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言后文的弗里德曼以及如下学者对积极和消极人权的划分是持怀疑态度的,认为各种人权,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界定公民个人或集体自治范围的消极权利,而需要国家或国际社会采取积极行动或干预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被视为积极权利。然而他们断言,将这种区别视为基本区别将是一种严重的混淆和明显的缺陷,因为这两种权利具有同等的地位,都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F. Robinson, 1998:64; Nickel, 1987:173-4; Beetham,1999:125; T. Evans, 1997:125)。参见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98.,这种福利性人权的实现尤其需要政府积极地创设和实施,而这却将不可避免地意味着政府必须考虑权利实现的成本尤其是经济的成本,一个贫困或软弱的政府是不能保护权利及其实现的,东欧各国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和构建市场经济方面曾经有过的各种失败的记录无疑在此问题上给予了有力的证成。由此,人们能够期待的人权从来就不应当是天赋的,恰恰相反,只能是现实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的人权,不能也没法僭越于社会生活条件之上。这一点,我们并不缺少升华思想的资源,美国学者霍尔姆斯和桑斯坦无疑给了最新近的阐释。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在他们看来,一切权利必然伴随着救济,尤其是传统意义上的积极权利,“需要并盛情邀请政府”[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否则权利是没有意义的,而政府的作为是需要公共资源的资助的也即是有公共成本的。因此,认真对待权利就必须认真对待稀缺资源[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5页。,就必须认真对待公共资源如何最好的配置。他们为此指出了一条路径:由于权利来自于如何最好地配置公共资源的策略选择,所以可以以民主为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保护哪种权利、保护到何种程度的决策应该尽可能公开地做出,尽可能让公民知悉,公职人员、包括法官说明理由,使之正当化。[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页人权自然也不遑多让,尤其它目前正在快速的传播,甚至获得了“通用语的地位”John Tasioulas,The Moral Reality Of Human Rights, in Thomas Poggeed ed. Freedom from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 Who Owes What to the Very Poo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75.。也正基于此,萨利·梅里断言,人权是“无法轻易地从一个环境转化到另一个环境的”Sally Engle Merry,Human Rights and Gender Violence: Transla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to Local Justic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p.3.,而积极倡导天赋人权的杰斐逊并没有能够使非洲人——更不用说美国黑人了——为了他们自己的权利而行动起来无疑给予了最为彻底的证成:人权说到底必然是政治方面的人类的权利。[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译者导言”第8-9页。


迄今为止,应当说,这种政治/社会维度的人权观正在对根深蒂固的天赋人权观产生冲击。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失去了这一维度,整个画面中最醒目的很可能便是前述所言的极端式个体主义人权修辞或人权模仿秀再次显灵,前者既表现为不顾社会经济结构的权利支撑力,一味地“我要”,对“公共事务的漠不关心以及视自我实现为最高价值”[美]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个体间关联感、责任感、公平感越来越化于虚无也就顺理成章了,后者主要表现为简单的人权概念的庸俗地、模仿性地引进和移植,奉行“别人有的我也得有,否则就是落后”的基本逻辑,而“文明互鉴”等话语经常被泛化或言过其实的理解,无疑更是为此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无论怎样,事情变得越来越清楚,我们所拥有的人权离不开特定社会的认识和实践:相信每个人都具有潜在的、与生俱来的价值,并且对于他人这样的价值给予习惯性尊重,哪怕给自己带来某些的不利也要予以尊重的意愿和敬意,以及对人权发展和人权成本的审慎思考及其所必需的有效环境的创造,否则社会将面临人权的难堪其负局面,人权流于形式(多表现为人权口号或人权声明)也真就“不言而喻”了。


尽管如此,无论诉诸于理论还是实践,谁都得承认,在经历轰轰烈烈的由神权向人权大变革的岁月中,启蒙思想家及其思想同样孕育了伟大变革的希望,参与到这些伟大变革中的人们不仅在他们对于人权的阐释和要求中,而且在共同的人权体验、想象和社会运动中获得了激情和安慰。弗里德曼就此断言,人权及人权运动首先是社会运动的产物。[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3页。它表明,对人权的对象、现实和理据,不能只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还应当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从主体方面将它们当作实践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这才是理解人权的正确方式。马克思就此指出,从“抽象的人”还是从“现实的人”出发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这是旧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分水岭孙正聿:《从实践的观点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范式转换》,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1期,第2页。,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坚守实践唯物主义意义而不是一切形式的旧唯物主义的人权观。虽然从根本上说,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唯物主义,就是要求人们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但因人的客观世界图景,并不是由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构成的,而是以感性的人的活动,即实践为基础构成的,因而对世界本来面目的认识,却恰恰是不能“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只能从实践观点去理解。孙正聿:《从实践的观点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范式转换》,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1期,第1页。


然而,遗憾的是,当前对这种升华后的人权观,不少人的认知仍在艰难跋涉。有些人站在天平的一端仅仅将人权简单理解为社会和文化的产物,最新的理解是将其作为一个地方的地方性知识,即从某种哲学或是绝对意义、抑或从人类学意义、当然还有任何历史意义上讲,人权不是普遍的,人们至多只能在心目中将人权视作普遍的,仅此而已[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尽管这种普遍性听起来颇为诱人,而不容抹杀的经验性事实却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和人权轨迹,尽管人权对于所有国家来说可能共享了一些共同的特征[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9页。;而有些人则站在另一端,将人权认定为情感的产物,最新的解读是将人权理解为移情/同感的产物,即人权完全可以建立在人类同感和心理学之上[美]林·亨特:《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沈占春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导言”第17-19页。,人权的普遍性源自人类能够感受折磨的普遍性Eva Brems,Human Rights: Universality And Diversit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1, p.306.,并进而引发了人权建构主义与本质主义的不休争论。殊不知两者都有失偏颇,至少是不够的。就前者而言,谁都承认,这种理解也可以说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上的唯物主义理解,却有很厚重的保守主义陷阱,而极端保守主义也即某种意义上极端唯物主义则恰恰是人权的最大威胁,这一点人权史上的一些糟糕的人权实践无疑做了最好的注解;就后者而言,往往容易复调以前自然/天赋人权的新词旧伤的错误,正如埃尔森所指出的,如果感同身受/同情能被人们随心所欲地充分表达,那么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还需要正式的人权呢Diane Elson, Womens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in Lydia Morris ed.,Rights: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Routledge, 2006, p.94-96.,这一点,细心的人们也是不难发现和理解的。


三、迈向人权话语的新时代:实践唯物主义视野下的人权概念


这表明,人权最符合事理的理解无疑就是实践唯物主义视野下的理解。這显然不是一个特别崭新的思想,前文多有提及的拉兹无疑是其中的先行者。他经过细致的批判性审视后雄辩地指出,人权无需根基,只能跟着实践走,方能符合实际地解释人权的系列问题,他还对此进路冠之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名字——“紧随实践:人权的平凡面孔”[美]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章永乐译,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76页。。而且事实上,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我们将不难发现,人权的天赋论与反天赋论及其相应的理论构成其实都建立在如下二元对立的假设上了:个人/社会、民族国家/全球化、传统/现代乃至人权/主权,但这显然已不是事实,都是虚假的假设。道理很简单,时代发展到今天,再也不可能在它们之间滴水不漏地划出彼此的分界了,它们也已不再是以前的那个样子了,它们完全可以相互相成、相互滋养。这意味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并超越这种富含旧唯物主义色彩的二分法/辩证法的思维前提旧唯物主义辩证法因为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而构成其辩证法,从而把辩证法描述为事物的自在的运动。参见孙正聿:《从实践的观点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范式转换》,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1期,第3页。,以实践为基础,“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人权与世界的关系,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构造人权自觉形态的认识论、辩证法和立场态度。


这之中,反本质主义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态度。我们应当在现代性乃未尽事业思潮的指引下,更多关注现代各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状况及其创造性力量,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各个国家的某些臻至“基本”权利高度的独立的利益和情感——这个高度按欧洲法院的惯例同时也似乎是一种很容易广为接受的观点,可被认定为是“在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须的”人权高度,也即预示着“一种迫切的社会需求的”存在,[美]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这意味着既坚持人权的神圣性甚至普遍性,也敏感于彼此之间在政治、社会与法律语境的差异,确立允许不同人权语言存在的多重现代性观念[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5-117页。,以形成一种语境敏感的普遍主义人权局面。[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译者导言”第26页、第六章“普遍性与特殊性”部分。更重要的,在我们看来,还必须确立一种“有根”(即以实践为核心)的人权世界观和认识论。这种认识论,就是要求人们从人的社会性、历史性、文化性看待人权,从 “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看待人权,就是从实践活动的 “合目的性” 与 “合规律性” 的矛盾统一去看待人权,以解决各国在人权实践中所可能构成的矛盾。这就要求各国政府以及相应的职能机构,更富有见地、更深思熟虑地认知作业,以找到人权手段和人权目标间相称的最佳的平衡点。这也就是说,人权不能随心所欲无原则的发展,人权和可能影响人权内容的利益之间也不能无原则性的平衡,现实的人权既是人权发展的结果也是新的人权发展的前提,他们在特定时空下的辩证运动,推动了人权的进步和发展。不必说,这才是认真对待人权的该当方式——反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人权断言,推崇人权归根结底乃是现实生活中的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产物的人权观,即一种实践唯物主义意义上的人权观。而且我们坚信,只要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而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5页。,人权就必然是“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的产物,就必然是一个辩证、历史的发展过程,就必然根植于人类的存在方式——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之中。孙正聿:《从实践的观点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范式转换》,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1期,第9页。不应有比这更有说服力的解释了,如果真要命个名字,我们可以试着谓之为“人权话语革命的实践转向”。在其直接性上,它将人权有力地奠基于“现实的人” 以 “感性的活动”为基础的与“现实的世界”的关系上,从而使得人权成为“有根”的人权而不再浮萍无根。在其间接性上,它也可在道义上为人权辩护和证成,如同其既往的传统一样,只不过——按照杰克·唐纳利的划分——既往的人权道义论源泉主要从自然法中衍生出来,而在这里,人权的道义论源泉以目的论为基础,将人权建立在促进人类福祉或繁荣的基础上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02.,从而增强其现实主义人权理想的合法性魔力。


这无疑也是桑托斯和拉兹甚至哈贝马斯面对人权问题的主要策略和共同特征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的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薛华、王才勇校,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页。:简单、僵化且容易导致神秘主义的不言自明式的人权话语已经日薄西山,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基于实践基础上因社会迫切需求而生的人权问题的公共辩论、交流和思考,尤其要确立尊重他人的习惯、作为以及相应的态度,这才是人权最终和最有效的保证。[美]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226页。这也意味着那些施密特式的基于单纯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原因而得到推动,并且与民众传统习俗联系甚微的价值观念,并不足以成为人权得以从中吸取充分养料的价值源泉[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4页。,当然這种迫切的社会需求已经使得人权概念及其理据往往立足当前,却很难着眼长远并周全安排,这恰恰是我们需要警醒之所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因为回应最迫切的问题而忽视权利和人权作为公共话语所具有的道德的、长期的以及社会的内涵,更不能动辄就把一个眼前的、个体问题上的权利诉求或政治言论演变为拙劣而浅薄的人权话语秀和模仿秀,如同美国当年权利升华时一样,必须防范也应当防范。[美]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为了铸造新的人权话语体系,一种基于人权实践为核心的社群主义方案似乎就势在必行了:首先,作为人权救济最真实保障的国家,必须切切实实让人们相信,政府正以整体性为原则,诉诸各方理性讨论和妥协而非口号和想象,塑造更为海纳百川而非人云亦云的人权概念体系和公共话语体系。也就是说,这种整体性的核心仍然是原则而非其他:人权依然是人类理性的事业,所不同的是,这里的理性显然是一种实践理性,常年被人们小心翼翼地运用于规范与事实、部分与整体、眼前与未来、常识与理想之间,以找出一个负责任地、经得住严格检验并被普遍认为是好的人权法定的理由。


其次,在可能确切感知和把握实践理性之前,我们必须努力完成对人权的实践理性的充填,这显然需要正确处理人权/公民权、人权/主权、普遍主义/特殊主义、 规范/事实、实证有效性/道德正当性、目的/手段之间随时都可能存在着的辩证的张力。毕竟,正如哈贝马斯再三意味深长地告诫的那样,这种张力在合适的历史情境下可以成为触发打开许多扇门的动力。主要以人权和公民权的张力为例。[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的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薛华、王才勇校,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页。这显然是极为繁重的系统化工程,只有当其构成要素在其各自的范畴内协同发挥作用的时候,人权才能不负所望地成为我们所期待的模样。这之中,也许可能最紧要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立。毕竟作为现代法律概念的人权,是与公民在自我创造的法治/政治秩序中占有的地位联系着的,它真正在法律中的道成肉身之时,恰恰也是民众共同创立和保持一种基于人权的法治/政治秩序得以实现之时,这个意义上,法治、民主与人权的确并不对立。[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的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薛华、王才勇校,《哲学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页。


最后但并非无关紧要的是,鉴于人权已经失去了不证自明的天赋本质,人权也已不再仅仅是它原来自发的道德权利的样子了,它离不了作为主体的人的积极努力和奋斗。这也就是说,人权往往伴随某个时空下的人权运动,它既是自发的也是人为的,是“两者十分艰难的综合”Jose-Manuel Barreto,Epistemologies of the South and Human Rights: Santos and the Quest for Global and Cognitive Justice. 21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395, 395-422 (2014); [美]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章永乐译,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67-379页;[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的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薛华、王才勇校,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3期,第1-11、62页。,并最终落实在建制化、法定化的人权实践之中而成为政治/社会现实,否则人权就可能遭遇堕落和失败的风险,而被用作象征统治合法化的工具。David Chandler,From Kosovo to Kabu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Pluto Press, 2006, p.112.而且还可以肯定的是,因为时空、外在条件以及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现代各国人权的确切形态或供人选择的人权选单也可能是不同甚至千差万别的,这体现了人权文化的“独特方言”。这种独特的方言,也许并不总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但随着现代化的深入推进,人权终将有着一个逐渐光明的未来,毕竟,现代化意味着对人权的高度关注。[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人权文化——一种历史和语境的研究》,郭晓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0页。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也许意味着,宽容,才是理智而最負责任的选项。既往的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个世界充斥着人权的敌人,但偏激或不宽容无疑是最值得警惕的一位。


结语


人权,作为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重要讲话,正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普遍关注和践行,但人权效果的实践差异却有力地表明,良好的意愿并不是成功的可靠保证,只有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人权理论,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人权也不例外,尽管它经历了天赋论和反天赋论的两重面孔,然而各自偏颇的理论和实践缺憾,让人们不得不承认,最有价值的人权理论无疑是而且只能是实践唯物主义人权理论:它既面向道德,也面向法律,最重要的是面向实践,主体人的实践才是其概念谱系上的关键。这一点也终将我们与哈贝马斯区别了开来,他认为人格尊严的理念才是人权概念上的关键。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的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薛华、王才勇校,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3期,第5页。这样看起来,其他人权的解释也许都有各自的某种道理,但终究是碎片化甚至本末倒置的尝试,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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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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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现代法学 2021年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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