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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责任坚持民事责任的属性,就是要把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规定在《民法典》的最后一编。这种立法方法的最大价值,就是相对地改变了《民法典》的“总-分”结构,而形成了“总-分-总”结构。《民法典》总则编是一个“总”,人法和财产法是两个“分”,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侵权责任编是另一个“总”。
按照这样的思路,我国《民法典》就形成了由四个部分组成的框架式结构,即总则、人法、财产法和权利保护法构成的框架式民法结构。民法总则处于框架式结构的顶部,表现的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则,是对民法全部内容的概括,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概括,是民法典全部内容的抽象,是统领民法全部内容的总纲。在民法总则之下,是民法的两个基本构成部分,是框架式结构的人法和财产法,是民法的两大支柱,是民法的基本部分。第四部分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即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最后部分,位于框架结构的底部,表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作为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法的地位。尽管《民法典》将侵权后果规定为债,却不能因此而否定侵权责任法权利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杨立新:《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页。。
这样理解和解释《民法典》的结构,是完全说得通的。依此,如果把侵权责任编归并到合同编或者紧跟其后,虽然能够形成债法的形式完整,但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功能将会大大削弱。反之,把侵权责任编放到第七编,就形成了民法总则、人法、财产法和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完整的四边形逻辑结构,成为“总-分-总”的《民法典》新格局。
所以,《民法典》既确认侵权责任的债的性质,又强调其民事责任属性,使侵权责任在债与责任之间徘徊,具有独特的立法价值,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
四、结论
《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既确认其债的性质,又确认其民事责任的属性,使其具有债与责任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分则各编的编排顺序上,采取了非同寻常的逻辑结构,从形式上分散了债法体系,却坚持了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作用,成为民法典的民事权利保护法,突出了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强调了侵权责任的职能作用,甚至形成了“总-分-总”的民法典结构。这对于充分发挥侵权责任保护民事权利的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应当坚持这样的立法思想,进一步发挥侵权责任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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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9392.html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