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占锋 李琳 李轶星:隐性冲突、制度调适与社会继替

——从费孝通《生育制度》论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0 次 更新时间:2021-09-27 07:10

进入专题: 隐性冲突   制度调适   社会继替   费孝通   生育制度  

郭占锋   李琳   李轶星  

内容提要:生育在人们普遍的认知中等同于单一的生殖或抚育,这种将“生”和“育”分离的认知割裂了生育作为一个从性行为到生殖,从生理性哺育到社会性教育的连续统的过程。单一性的等同和割裂性的认知成为隐藏在生育系统中的隐性冲突,并且在结构性因素的诱发下,生育连续统断裂导致隐性冲突的扩大和转化,最终引发显性的社会危机。基于此,费孝通先生的《生育制度》给予上述问题以新的诠释视角,将生育制度作为一种调适冲突的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以此在调适家庭内部隐性冲突的同时,也消解了社会的显性隐患。在“父母子”稳定的关系结构中,通过婚姻关系来协调性行为和生殖,通过亲子关系来规训生育分离的冲突,在婚姻关系和代际关系中推动亲属社会的维系,最终实现个体从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蜕变、从人的绵续到社会继替的衔接。因此,本文从生育制度出发,围绕“冲突—调适”的分析框架来重新呈现生育系统中的隐性冲突、剖析制度调适的具体过程和社会继替的机理,并由此反思现实问题。


关 键 词:隐性冲突  制度调适  社会继替  费孝通  生育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进入后发性现代国家,社会越轨行为、社会冲突现象层出不穷,小学生自杀、青少年犯罪、堕胎低龄化、非婚生育、弃婴溺婴等行为不断出现。快餐化的性体验冲击着青少年的生理与心理防线,使性体验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刘运来,2010)。同时,未婚情况下的生育和家庭角色的缺失导致的极端事件也层出不穷(路琦、张萌,2020;赵杜灵,2017)。这些事件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和持续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制约这些越轨行为,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但这些现象仍在持续不断地发生。由此可见,上述现象不仅是某一时期、某一时段的外显性具体问题,更需要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在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组织的基础单元内部寻找其背后的隐性因素。因此,应该把关注和反思的重点回到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当中,寻找所有显性冲突背后的隐性机制和根源。

1946年,费孝通先生在西南联大和西南大学任教时撰写了《生育制度》一书。全书围绕婚姻、家庭、生育、亲属等内容展开,将生育制度作为一种调适冲突的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深刻剖析了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给予了我们诠释上述问题新的视角。其中,关于“生物人”和“社会人”的人性假定是该书讨论的伊始。因而,厘清二者之间的关联与差异是本文讨论生育现象现实意义的基础。在《生育制度》一书的论述中,“人性被假定为一种具有各种冲突和分化需求的生物,因此人必须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这种假设意味着有人和社会两个对立的实体”(吴柳财,2016)。社会实体的形成过程发端于生物人的进化。在生命的演化过程中,人获得了其他生物类别所没有的特质和能力,因而能够与他人进行分工与合作,从而完成共同的目标,达至共同的理想。此时,人“已经不仅是一个个生物体,即生物人,他们已超出了自然演化中的生物界,进入了另一个层次,这个层次就是社会界”(费孝通,2009d:218),生活在社会界中的个人是一个有组织的群体里的社会成员,称作社会人。费孝通(2009d:219)指出,“生物实体和社会实体是属于自然演化过程中的两个层次。人有两个属性,生物人和社会人”。人的生命是针对生物人而言的,随着生物人的个体进入集体生活之后,便要接收一套先于本身存在的文化体系,从而获得社会人的身份。因此,生物人是没有接受过社会文化熏陶与影响的具有生命的个体,而社会人则是在个人生物属性基础上的更进一步,通过习得文化而成为一个社会成员。其实,在生物人与社会人论述的背后,蕴含着西方长期以来存在的一套文化思想体系,即人与自然的对立。人被看作自然的主宰者,认为文化由人创设并成为人控制自然和社会的一种手段,衍生了一种“将文化成为人利用自然来达到自身目的的成就”的价值观。这一思想突出了生物人的主体地位。然而,文化功能学派则提出了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是先于人而存在的。社会为了维持其运行的稳定,预先创设了一套文化制度,规范着个人的生物性,使其习得社会规则并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社会人。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对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各有侧重,却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正如潘光旦(2000:285)所言,“人为‘社会化’之‘动物’,然生物学者但知其为动物而不顾问起社会,社会学者但知其研究社会化之进行手续,几乎怀其为动物之一,于是彼推此诿,不相合作”。同时他也指出,“鸟类蜂蚁是完全本能的,人类则除了起码的一点而外,全是文化的,在事理上总有一些讲不大通”(潘光旦,2000:75)。受文化功能主义的影响,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也提出,人的生命延续优先于“秩序”。而“秩序”构成应服务于人的生命延续的主张(王铭铭、杨清媚,2020)。

费孝通认为,人同其他动物一样,无法凭借自身的生物属性实现生命的延续,因此,人类在聚居的过程中,凭借共识、学习和模仿来维持生命,“这时人们已从生物人变成了社会人。每个生物人都在幼年逐步变成社会人而继续生活下去。而只有作为一个社会人,生物人生命才得以绵延直至死亡”(费孝通,2002:16)。

实际上,生物性和社会性是综合在人身上相互勾连的两个面向,往往难以明确区隔开来。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则尝试从“生”“育”两大问题入手,以家庭为出发点创设出生育制度这一种统合生物性和社会性、个体与社会的调适制度,缓和了存在于二者内部的隐性冲突,从而实现生育的连续统和社会的继替。这一思路有助于我们从家庭的角度出发来理解社会显性冲突背后的隐性机制,在人与社会再生产的基础上重新解释个人—家庭—社会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与解释框架

在《生育制度》日译本的序中,少时的费孝通(1999a:472)写道:“想当年我开始写这本书时还只有三十多岁,满怀抱负,要一探社会的究竟,还立志要写‘三部曲’:一是描述人们在社会体系内的共同生活,二是探讨人们维持和延续的社会体系,三是展现社会体系通过人们的创新行为而发生的变化”。《生育制度》则是他对第二部曲的回应和尝试,回答人何以延续自身,社会何以维持和继替的问题。因此,费孝通将其视为自己最得意的著作,也是他前半生学术经历的结束之作(费孝通,2009d:232)。

纵观费孝通的学术思想脉络,《生育制度》不同于早期《云南三村》等的社区研究,也不同于同期的《乡土重建》等关于现代转型的探讨之作,而是费孝通先生叙述通论性质的社会学著作,呈现了其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形态(王铭铭、杨清媚,2020),尤其是家庭社会学思想和理论的形态。费孝通(1999b:250)曾明确指出,“我是学社会学的,可以说我就是从家庭入手来认识中国社会的。因为它是人类社会里最基本的生活单位。从家庭入手研究社会,不仅有自己的生活体验作为观察的基础,也便于我们从最基层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同时,费孝通在他晚年提出的“文化自觉”“社会心态”等观点都可以从他早期的家庭社会学思想中找到源头。以《生育制度》为代表的家庭研究是费孝通思想体系中的基础性部分,同时也是他在现代化变迁中思考中国文化主体性的议题之一。

在当前有关《生育制度》的经典研究中,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三类脉络。一是分析解读《生育制度》的基本内容,深入剖析此书的成书背景、核心概念以及理论价值,它是费孝通前半生学术经历的结束,也是其学术反思的开端(张子毅,1982;李明建,2008;宋立军,2010)。二是围绕家庭、生育、婚姻、人口、抚育、继承等问题,梳理费孝通家庭社会学的研究思想,阐述以“人类种族绵续的保障”为中心的婚姻家庭本质论、以“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为模式的婚姻家庭结构论和以“双系抚育”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功能论(潘允康,2010;石艳,2013;沈关宝,2016)。并且,这类研究结合社会变迁和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将生育制度在解决当前家庭结构变迁、家庭抚育分化以及人口问题中赋予重要的意义(陶格斯,2007;陆萍,2015;李敏嘉、李枫,2009;解韬等,2010)。三是评析《生育制度》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意义和研究方法。费孝通运用功能学派的理论和方法,从中国传统文化视角切入,综合了涂尔干、布朗、马林诺夫斯基等人的观点,深入分析家庭结构、家庭制度、家庭与社会关系,《生育制度》是其对“人类维持和延续社会体系”回应的试笔,即对人和社会再生产问题的解答(杨雅彬,2001;韩明谟,2005;余红、钱灵犀,1990),这也是我们理解费孝通社会学方法论及其转向的一个重要线索。这一时期的费孝通更偏向于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功能主义,而偏离了马林诺夫斯基以生物需要为出发点的功能论(费孝通,2009d;王铭铭,1997)。

当然,书中“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构建也引发了不少争议与批评,其中潘光旦先生(2000:285)认为该书关注的重点是在“制度本身,用意是种族绵延的起点和制度完成的终点之间那一大段社会的与教化的文章”,在他为《生育制度》所写的长序——《派与汇(代序)》中评价此书“偏而不全,未能允执其中”,虽然“不失一家之言,但忽视了生物个人对社会文化的作用”,生育制度除了“种族绵延的生物需要这最起码的一点而外,都算作社会与文化之赐而和自然的倾向完全绝缘了”(周飞舟,2019)。尹海忠(2007)注意到潘光旦先生对《生育制度》的批评,认为潘先生新人文主义思想深刻地影响了费孝通晚年的反思。吴景超(1948)从对婚姻的认识中,认为该书过分强调了人的社会性,忽视了人的生物性,婚姻对人感性生活需求的满足,这一点正是很多社会现实难以解释的。

对于上述批评,费孝通在晚年的学术反思中也曾予以回应,认为他在《生育制度》中摆脱了马林诺夫斯基以生物需要为出发点的功能论,而靠近了布朗重视社会结构的功能论。此时的费孝通“已经从人是‘生物人’还是‘社会人’的二律背反的矛盾中解脱出来,真正体会到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论的整体性”(费孝通,2002:16),将社会看作一个客观存在且有其自身发展过程的实体,个人及其行为是既定社会结构的规范下的结果,认为“社会是实体、个人是载体……没有摆脱‘只见社会不见人’的缺点”。社会学重建后,他提出了新的看法,“我确是切身领会到超生物的社会实体的巨大能量,同时也更赤裸裸地看到个人生物本性的顽强表现……个人即是载体也是实体”(费孝通,2009d:235)。“社会的目的还是在使个人得到生活,就是满足他不断增长的物质及精神的需要”(费孝通,2009d:239)。他还这样写道,“我回顾一生的学研思想,迂回曲折,而进入了现在的认识,这种认识使我最近强调社区研究必须提高一步,不仅需要看到社会结构,而且还要看到人”(费孝通,2009d:239),“忽视了精神世界这个重要因素,我们就无法真正理解人、人的生活、人的思想、人的感受,也就无法理解社会的存在和运行”(费孝通,2003:3)。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是辩证统一体中的两面,在活动的机制里互相起作用”(费孝通,2009d:237)。《生育制度》一书是费孝通早期社会学方法论的集大成之著,也是晚年他反思的起点。

如果说“生”和“育”是贯穿《生育制度》全书的一条主线,那么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则是所指的最终线索。费孝通基于“个体—家庭—社会”的路径来解释个体的新陈代谢与社会的长存是统一的,“社会体系中个体的新陈代谢是社会成员再生产的过程。这个过程不能单纯依靠生物机能来完成,而还必须有社会性的抚育工作”(费孝通,1984:447),家庭正是承担这个工作的基本载体。个人的再生产同时也是家的再生产,家是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形式(石艳,2013)。

“生”“育”行为是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行动,但是在人们普遍认知中,大多数情况下将生育等同于单一的生殖选择或哺育行为,将生育连续统中的“性”与“生”、“养”与“教”割裂开来。这种“生”“育”分离的认识割裂了生育作为统合生物性与社会性的意义,割裂性的认知与单一的认同是隐藏在生育当中的隐性冲突,往往不易被识别。但是这隐性的冲突一旦扩大,将会引起生育连续统的断裂,使隐性冲突转变成显性冲突,造成无约束的性行为、堕胎的低龄化、家庭角色的缺失以及家庭结构的改变,进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家庭伦理的维系以及社会整合的持续性带来了极大挑战。因此,制度化的生育系统被社会安排来调适上述冲突,以生育制度为核心形成基本的家庭组织,基于婚姻关系协调性行为和生殖,通过亲子关系规训生育分离的冲突,在婚姻关系和代际关系的维系之下形成了整体性的亲属社会,并在生育制度的调适下实现个体—家庭—社会的继替(见图1)。

图1 冲突—调适—继替解释框架

三、隐性冲突的呈现:“生”“育”分离

“生育”是日常生活中热议的话题之一,它关乎个体生命的诞生,也关乎人的绵延。其包括“生殖”和“抚育”两部分,生殖是指新生命的诞生,而抚育则是生活上的供养,两者密不可分。因此,生育是包含着性爱、生殖、哺育、抚育这一系列连续活动的统合概念。正如费孝通(2009a:214)所说,“生殖细胞的成熟,性爱的冲动,雌雄交配,生殖细胞的结合,新个体的产生,这一串在较高级的生物中是共有的现象,既属生物就无所逃于这一连串注定的连环”。然而,“生”和“育”的连环在人类身上却出现了分离,男女发生性爱关系却不生孩子,生了孩子不抚育是常有的现象。通常情况下,生育被认为是一项生物性行为,从性爱到生殖,从抚育到教育的过程皆是生物性本能的连续过程。实际上,生育也是一项社会性行为,“人类生理冲动的活动方式是出之于社会及文化性质的传统规律”(马林诺夫斯基,1987:205),因此,在文化的干预下,性与生,养与教之间就会呈现出不连续的状态。如传统社会,在生计处境和文化习俗的制约下,避妊、堕胎、溺婴等事件时有发生;现代社会中科技、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又新增了丁克家庭①、教育外包②等现象。受孕不生、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生”和“育”的断裂导致了生育这个连续统内部的隐性冲突,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性爱与生殖的冲突;其二是哺育与抚育的冲突。

(一)“性爱”与“生殖”

与很多生物一样,人类“生”的过程遵循着“性爱—生殖”的步骤,“生殖细胞的结合——受孕——乃是满足两性接近——性交——的可能结果”(费孝通,2009a:214)。性行为和生殖虽然相连,但并非一回事。性源于人类性冲动的本能,是生物性的行为,表现为男女两性间的亲密关系。生殖是两性生殖细胞结合并产生新个体的过程,并非是纯粹的生物性行为,具有生物性和半社会性的双重特质,“种族的绵延所要求的于人类的并不是生殖的两动物,而是生育的公民”(马林诺夫斯基,1987:205)。从性行为到生殖并不是连续的过程,尽管当前生殖仍以性爱为前提,但性爱不等于生殖。首先,有性爱可以不生殖。在很多男女关系中,性行为的满足是一回事,生殖却又另做打算。其次,有性爱也可以无生殖。生殖不是性爱的必然结果,性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会导致受孕和生殖,两者之间的联系极易断裂。

费孝通(2009a:215)提道,“即使我们承认性爱是普通人都有的生物机能,可是人类性爱的满足却并不一定引起雌雄生殖细胞的结合……以特罗布里恩的岛上的土人为例:他们男女在婚前两性接触的机会极多,但是因而受孕的确极少”。从个体层面来看,性行为是两性间的欢愉,生殖却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十月怀胎的痛苦,临盆的危险和身体机能的损伤,自然是对个体无益的。从社会层面来看,经济水平的限制,文化习俗的影响以及生活成本的制约,生殖的选择、过程和结果已经逐渐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社会选择,不再止于单纯的生物性本能。进而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中,总会出现各类避妊的事实。雷蒙德·弗思(1991:369)在提科皮亚岛调查发现,在这类文化水准很低的人中,通过性交中断的方法来避免怀孕;并且,在文明较为落后的社会,“有很多关于性的禁忌,好像在某些时间不准同房;有许多习俗,好像哺乳期不必要的拖长;有许多宗教上的观念,好像清教徒的厌恶性感;虽则实行的理由并不在避妊,可是以我们现有的知识来说,都能减少受孕的机会”(费孝通,2009a:215)。现代社会,日益成熟的避孕手段也让性行为与生殖的距离越来越远。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465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0.48‰,创1949年以来历史新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20)。低生育率和时兴的“丁克”理念也充分印证了性爱与生殖关系的断裂。正如滕尼斯(1999:59)所说:

性欲的本能不会使得某种程度上持久的共同生活成为必然。这种本能起初也不那么轻易就导致成为一种相互的关系,毋宁说,可能降低为女人的单方面被奴役,女人天生较弱,把女人降低为占有物,使她变为不自由。因此,如果撇开家世的亲戚关系和建立在此之上的社会力量不讲,来观察夫妻之间的关系,那么主要必然是依靠相互习惯来支持的,才能形成一种持久的关系,形成一种相互肯定的关系。此外,不言而喻,还有其他的已经提到过的巩固的因素,特别是共同体所生育的、作为共同财产的孩子们的关系,其次是共同的财富和经济。

实际上,性爱和生殖的分离既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一类现象,也是一种时常被人忽略的隐性冲突,极易激发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显性冲突。当性爱不再以生殖为必然前提时,“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费孝通,2009a:251)。无约束的性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家庭结构混乱,诸如出轨、堕胎等社会越轨行为严重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和社会运行的稳定。

(二)“哺育”与“教育”

哺育和教育说的是养和教的关系,虽然同属于抚育的过程,但是养和教的断裂是存在于生育连环中的另一类隐性冲突。在人类的生活成长历程中,需要经历两种类型的抚育。一方面,人是生物个体,子体生命诞生后,还不能够独立生存,还需要依靠母体的营养和保护来维持生活,因之母体需要担负一定时期的生活责任,即哺育工作,其最主要的是确保生命延续的责任。“在生理上已和母体脱离了关系之后,还要靠母体的乳汁维持生活”(费孝通,2009a:217),这一阶段的抚育被称作生理性的抚育。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来看,人类也使用种种文化手段来控制生殖,使新出生的子代能拥有被育和育成社会分子的机会,以发挥社会新陈代谢的作用(费孝通,1999:24—30;沈关宝,2016),所以生殖所诞生的新生命不单是个生物个体,也是一个社会分子。基于此,婴儿要长大成人,仅靠适当的营养维持是不够的,还要得到适当的教育,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需要有专门的人来负责这一项工作,以确保生物性的个体能长成社会分子,从而获得能够独立谋生的技能。如费孝通所言(2009a:217):

在断乳之后,生理上虽则可以说已经长成独立的个体,但是还要一个更长的时期去学习在社会中生活所需要的一套行为方式。这是人类所特具的需要。社会知识的传递对于个人的生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人不能个别地向自然去争取生存,而得在人群里谋生活。一个没有学得这一套行为方式的人,和生理上有欠缺一般,不能得到健全的生活;他也就没有能为人类种族绵续尽力的机会。

通过教育将孩童培养为社会分子的过程被称作社会性的抚育,社会性的抚育和生理性的抚育同样重要,如果说生理性抚育是借助母体的营养为个体提供生命延续的基础,那么社会性抚育则是凭借一套社会生活文化为个体提供种族绵续所需的规则,因此,哺育和教育是个体生存、成长与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两个阶段。

在现实生活中,哺育和教育实际上却常呈现出断裂的状态,“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例子随处可见。婴孩的哺育和教育不能够独立完成,这重要的工作一定需要有人负责。费孝通(2009a:226)提道,“我们若观察任何地方孩子的生活,总能见到他周围有不少人向他负责的,并且这些人各有各的责任,不紊乱,也不常逾越”。子体的哺育是一项生物性工作,总是由母亲单独负责的,父亲在这一阶段是没有任何贡献的。雄性生殖细胞虽则给了子体生命,但却无法提供任何子体营养所需的帮助。而雌性生殖细胞则能够带给子体营养所需的养料。另外,在子体得到生命之后,仍需相当一段时间留在母亲体内。直到出生,新生的个体还得依靠母亲的乳汁来维持营养和生命。而子体的教育工作则需另当别论了,教育是人类习得谋生所需的一套行为方式的过程,需要父母双方的分工与合作。

男孩子不能在母亲那里获得他所需的全部生活方式,女孩子单跟父亲一样得不到完全的教育。全盘的生活教育只能得之于包含全盘生活的社会单位。这单位在简单的社会是一男一女的合作团体。因之,抚育作用不能由一女一男单独负担,有了个母亲还得有个父亲(费孝通,2009a:233)。

然而,哺育和教育本身却是一件“损己利人”的事,这过程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一方面,哺育消耗母体的营养和精力,而教育则更胜一筹,还有经济生活上的负担。加之父亲与子体之间没有牢固的生理联系,因而在抚育工作上拒绝承担责任也是常见的情况。于是,溺婴、杀婴、弃婴等手段使新生的个体即使获得生命也无法继续生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日益完善,社会生活日渐复杂,现代社会中孩子的部分抚育工作可以从父母抚育团体中分离,尤其是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分担了父母教育的责任。养和教的工作分属在不同的团体中进行,对于子代的生活和成长造成不少冲击,犯罪、自杀、抑郁低龄化背后所表露出的养而不教问题,正体现为哺育与教育断裂的冲突。

生育是人类种族绵续过程中绕不开的话题,也是社会继替的保障。个体一己之力甚微,无法独自谋生活,是依靠社会才有了现有的生活程度。社会设下了一个分工合作结构,个体在这里工作,共同维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然而个体生命有限,社会结构却需保持完整,于是不得不建立一个新陈代谢的结构。新社会分子的长成需要经过生和育的连续环节。从性爱到生殖是生物性个体诞生的阶段,从生殖到抚育则是其在哺育和教育中蜕变为社会分子的阶段。上述过程是系统连续的,一旦发展断裂,便会激发生育中各种隐性的冲突,无益于社会分子的培养,也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甚至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四、制度调适的过程

对人类来说,生育不仅是个体的生物性行为,还是一项社会责任。生育冲突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冲突。费孝通将这一点说得很清楚(2009a:221):

新生命的产生没有不靠母体的消耗和亏损。做父母的尽管把孩子看得如何着肉,但究竟不是自己的肉;孩子对父母尽管觉得怎样体己,但终究不是自己。孩子的生活既须父母供养,在父母来说总是自己的牺牲……彻底为自己利益打算的,就得设法避免生殖。

但是同时,生育也是一项社会的责任,社会结构的完整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口维持分工与合作的正常进行,生育正是为社会培养新陈代谢所需社会分子的过程。如果没有生育,社会难以运转,个体的生存也就无从谈起。个体想要跳出“生”和“育”的生物连环,而社会又需要将这连环锁住,为了调和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于是就有了生育制度这一套人为的文化手段。正如马林诺夫斯基(1987:27—28)所提道的:

种族的绵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为及生理作用而满足的,而是一套传统的规则和一套相关的物质文化的设备活动的结果。这种生殖作用的文化体系是由各种制度组成的,如标准化的求偶活动,婚姻,亲子关系及氏族组织。

因此,费孝通(2009a:210)是这样定义生育制度的:“在当前的世界上,我们到处可以看见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这一套活动我将之称为生育制度”。生育制度是一套有关婚姻、家庭与代际关系的家庭制度,统合了“生”和“育”的关系,调适了性爱与生殖、哺育与教育的断裂,是人类绵续的制度保障。更进一步来看,生育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生育既是生物的本能,也是一套社会文化,生育制度旨在通过社会力量的作用,让每个生物人都在生命中逐步变成社会人而继续生活下去。

(一)婚姻关系:调适生物性与社会性

“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费孝通,2009a:234)。婚姻关系是家庭结构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调适了性爱与生殖的断裂,个体的生物性冲动与社会性责任借此得以统合。婚姻关系又将养和教的责任共同赋予男女所组成的生活团体之中,通过合作与分工,将养育的过程连贯起来,为实现生物个体向社会个体的转化提供文化的保障。

首先,正如哈夫洛克·霭理士(1987:256)所说,“婚姻是性的关系的一种”,结婚意味着男女性爱的结合,婚姻把性爱关系约束在夫妇之间。众所周知,性爱是不顾一切的生物性冲动,具有极强烈的亲密感情,“若是让性爱自由地在人间活动,尤其是在有严格身份规定的社会结构中活动,它扰乱的力量一定很大”(费孝通,2009a:253),无约束的性行为威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婚姻“是社会为性筑下的防疫圈”(费孝通,2009a:250)。一方面,发生在婚姻关系里的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社会通过法律、制度等正式手段对婚外的性生活进行约束和制裁,如乱伦禁律以及婚姻法中有很多有关婚外性生活的严格规定。另一方面,发生在婚姻之外的无约束性行为也饱受争议,常被认为是有悖道德伦理的社会越轨行为。其次,婚姻通常是生育的前提,“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中有一个比较普遍的原则,就是有丈夫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权利。无论在什么地方,两性关系尽管可以在一定限制下享受相当的自由,可是关于生孩子这一件事,却很少含糊,一般都有很严谨的规律,而且这种规律总是以婚姻为基础的”(费孝通,2009a:236)。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没有父亲的孩子即使不致连生存的权利都得不到,但常常不能充分享受一个完全的社会分子所有的权力。他不是被挤在活人世界之外,也总是部分地被挤于社会之外”(费孝通,2009a:236)。社会安排男女结成夫妻,把性行为和生殖统合在婚姻关系之中,使孩子成为夫妻感情的纽带,既有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也为养和教创造了一定的前提。

(二)亲子关系:统合个体性与社会性

生育制度所构建的家庭关系中除了缔结男女两性间的亲密情感外,还衍生出另外一对非常重要的关系,即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夫妇关系一同组成了家庭的三角结构,“这两对关系不能分别独立,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费孝通,2009a:267)。结成夫妇的男女原本是一条建立在性爱关系之上的直线,以相互间的感情来维持。然而,性爱是流动的,感情则易于流变,孩子的出生稳定和充实了夫妻间的生活和合作,即亲子关系稳固了家庭的结构。费孝通(2009c:39)认为,

亲子关系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是极为基本的。人本身的再生产就是通过这种关系进行的,它是人类种族绵续的保证。以当前人类来说,不论任何社会总是以这种社会关系为基础构成它最基本的群体,是每个人最亲密的社会生活的核心。

家庭中每一位成员都拥有各自的家庭身份,家庭身份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角色及其在家庭内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将父母组成子女的抚育团体,建立起彼此之间长期的全面合作关系,共同承担哺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另一方面,赋予孩子被抚育者的身份,使其在家庭中学习谋生的技能,能够顺利成为完成社会继替所需的社会分子,即“人类创制这家庭的基本结构,目的是在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使每个孩子都能靠着这结构长大,成为可以在社会中生活的分子”(费孝通,2009a:296)。因此,通过亲子纽带,生与养、养与教之间的断裂在父母与孩子的互动以及技能教授的过程中得到调适,使个体的生物本能在一套家庭文化制度中逐渐得到驯化,朝着更适合社会需求的方向发展,成为整合个体与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

亲子关系确立父母合作分工的抚育团体,为子代的哺育和教育奠定了基础。费孝通(2009a:309)指出,“我们应该知道,子女的抚育成为父母的责任,并没有生物上的保障,这个保障必须求之于社会的力量。生物个体的断隔和社会文化的绵续事实上是一个绝大的矛盾。在这个矛盾中,发生了亲子一体的观念,用以抹杀生物的事实,成全社会的需要”。亲子关系中蕴含了两对代际关系,其一是母子关系,其二便是父子关系。其中,子代生理性的抚育源于母子之间的生物联系,表现为母亲为孩子生存提供营养的哺育过程。而子代在社会中的成长还需社会性抚育作为保障,社会性抚育要求父母合作,组成能够负起全部赋予责任的双系抚育团体,这需要父亲的参与。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既是孩子生活和学习上的指导者和保护者,也是孩子的亲密合作伙伴,在日常生活的情境中构建与子代的亲密关系,在生活的照料上和生存技能的传授中实现抚育任务的顺利完成。亲子关系要求父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家庭中的分工合作,培养孩子养成社会习惯并谋得社会生存所需的技能。所以,亲子间的生活合作及以此基础上产生的情感联系既协调“生”与“育”的断裂,也调适着个体与社会间的冲突,在社会继替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社会继替的机理

费孝通认为家三角的中心任务便是生育,其中最核心的便是人作为生物个体的出生和成年之前的保育,这种在生育行为下生成的继嗣关系便得以厘定联姻带来的亲属扩展(王铭铭、杨清媚,2020)。关于社会继替,费孝通(2009a:329)是这样描述的:

在人类中,除了在一个因技术不断发展,经济也在不住扩大的期间,普通来说,一个新分子的生存空间,物质和社会的支配范围,还得在旧世界里寻觅,他得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获取他的地位。社会结构不在扩张时,新分子入社的资格就得向旧分子手上去要过来,换一句话说,他一定要等社会结构中有人出缺,才能填补进去。这就是我所谓的社会继替。

继替意指继承和代替,继承的是旧社会分子的社会身份和原有分工体系中的地位,而代替的正是旧社会分子。当然,并非随便一个人都能够成为继替所需的新分子,新分子必须是社会分子,然而社会分子的形成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条件,“社会结构有缺位时,不能临时去找一个填补的人,因为在社会上能担任工作的,在分工合作体系中能参加一分子的,必须先有一番训练。从个人说,他固然是生在社会里的,但是他必须经过一个学习时期才能在社会中得到正式的社员资格。在这一个预备时期,他要依靠成人给他生理和社会的抚育”(费孝通,2009a:332)。因此,社会继替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新的继替分子需要经历过社会化的训练,这个过程将在抚育中进行。其二是继替的位置有限,因而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指定候补人。两个原则同时满足,社会继替才能够顺利进行。

图2 社会继替的机理

从抚育新社会分子层面出发,家庭是新分子的社会化训练的基本单位,即生物个体在家庭层面得到抚育,从而能够顺利完成向社会个体的转变,成为社会继替的预备分子(见图2)。但通常情况下,家庭又不能完全包办这项任务。随着生活内容的增多和复杂化,抚育的作用常被迁移至家庭之外,“当抚育推到家庭这一基本单位之外,按照生育和婚姻关系的路线行进时,就形成了亲属,亲属是从家庭三角结构中扩展出去的”(费孝通,2009a:368)。费孝通认为,亲属的基础就是抚育,是父母之外的抚育候补者。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并不能无时无刻承担着孩子的抚育任务,工作、经济、疾病、死亡等现象常会造成孩子的抚育中断。为此,社会安排亲属成为孩子抚育的候补者,确保其不会因为父母抚育能力的丧失或缺位而得不到社会继替应有的抚育。此外,从社会继替者的选拔来看,社会个体必须要依照一定的继替秩序才能够继承旧社会分子的地位及其在社会分工合作体系中的相应角色,而亲属体系就常被用来限制继替资格、维持继替秩序。每个社会都有一个通行的亲属体系,亲属体系是依照亲属结构建立起来的。家庭以夫妇关系为横轴,以亲子关系为纵轴扩展形成一个具有血缘联系的立体社会结构,即亲属结构。

亲属结构的特性就是在每个人都是他所应用的亲属体系的中心,各人间有一相同的体系,但没有一个相同的坐标。因之,它是富于特殊性和个别性的。若以亲属关系来说某项事的资格时,可以免除很多发生竞争的纠纷。亲属结构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亲属间没有两个人和自己的关系在亲疏程度上完全相同的。亲疏程度不但不相等而且有着一定的层次,不容混淆。同是兄弟,有长幼之别;同是叔伯,有嫡堂之分。若是用亲属原则来规定继替作用不但清楚而且容易递补(费孝通,2009a:336)。

双系抚育的实质便是联姻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子女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他们使纵向的继嗣关系涵括住横向的联姻关系,使纵向继嗣成为主轴,而横向的联姻成为附属。由此,亲属的扩展也要围绕单系偏重来展开,依循着社会继替的框架来实现(王铭铭、杨清媚,2020)。社会继替在亲属结构当中进行,能有效避免因继替而引发的社会混乱。

从费孝通的视角来看,家三角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单元,婚姻组建的同时缔结了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这两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前提,是社会结构形成、维系和扩展的基本条件(王铭铭、杨清媚,2020)。亲属关系的建立是由三角关系(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扩展而来,一方面是辅助生育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则是沿着某些特定的原则组建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

婚姻关系、家庭结构与生育制度是人类社会最为基本和普遍的要素。其中,“家”作为一种人类基本的社会组织形态,其可以通过亲属关系来生长和扩展出各种经济政治关系,从而塑造出社会整体的关系与观念形态(弗思,1991:366)。从家庭的父母子三角关系所衍生出的亲属社会和继替原则让我们看到,以“人类种族绵续的保障”为中心的婚姻家庭本质论不仅适用于传统社会,还同样适用于现代社会。生育制度不仅是一种家庭制度,更代表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差序特征,这也造就了中国社会特有的差序格局。费孝通(2009b:126)指出,“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所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家庭单元和家庭关系是中国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差序格局体系形成的重要基础,呈现出“由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是一条通路”(费孝通,2009b:128)。由此可见,生育制度虽然生发于家庭范围之内,但是其延展开来亲属结构与社会关系使其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亲属体系的安排不仅是社会继替的重要保障,也形塑了社会中的关系网络,在个体关系的基础上推演出各类家庭关系,并在家庭关系的基础上又推演出亲属关系,进而将这些关系扩展成为一个关联的亲属社会。

六、结论与讨论

《生育制度》全书以“生”和“育”两条主线贯穿,将个人与社会的讨论重新放到“个人—家庭—社会”的连续统当中进行,并借助生育制度来尝试回应个人与社会再生产的可能路径。本文从现实认知中“生”“育”分离的冲突出发,呈现出隐藏在人类一般行为与认知中普遍存在的“生”“育”分离行为,将性行为、生殖、哺育或教育单一粗略地等同于生育,反而忽略了生育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连续性,割裂了从性爱到生殖,从哺育到教育的生育连续统,这种割裂的认知和单一的等同极易促使这些隐性冲突的扩大与转化,最终导致显性冲突的爆发和社会危机的出现。基于此,制度化的生育系统给予了调适上述冲突的可能,生育制度围绕“生”和“育”两大任务,建构起家庭组织,形成父母子为核心的家庭三角结构,一方面,通过婚姻关系统合性行为和生殖,并赋予生殖合法性。另一方面,生育制度又通过亲子关系规训哺育和教育之间的冲突。孩子不仅是家庭稳定的纽带,也是家庭传承的手段。父母组成家庭中的抚育团体,共同承担着子体的抚育活动,有效实现了从生殖到哺育再到教育的连续过程。同时,家庭中的婚姻关系和代际关系进一步构建出亲属社会,既为孩子的抚育工作设下更为完善的保障,确保社会分子能够顺利得到培育,又依照亲属继替的规则,消除新旧社会分子继替过程中的障碍。因此,生育制度将生物个体转变为社会个体,将家庭分子转化为社会分子,最终实现人的绵续与社会的继替。

由此可见,生育制度作为一种调适隐性冲突、约束性行为、协调亲子关系和维系整体亲属社会的基础性社会制度,通过构建家庭体系来连贯个体的生殖行为和家庭的抚育功能,从而消弭生物性个人和社会性个人的距离。笔者以功能主义为底色对生育制度进行“冲突—调适”框架的建构与分析,但是同时还看到了在“生”“育”连续体得以实现和维系的隐形“文化符码”,生育制度所创设下的文化系统是实现生物人与社会人、人与社会关联接续的内生力量。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生育制度”的解释力是在于人类社会中大范围内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与家庭制度当中,对于历史上群婚制和母系家庭中将婚姻与家庭分开现象的解释仍然有局限性,难以概全。随着生物技术中的无性受孕、体外培育、克隆等技术的发展,“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的出现,技术和国家力量越来越多地进入私人的领域。“丁克家庭”数量增多,人口的繁殖速度放缓,“超低生育意愿”(Bongaarts,2001)、家庭“生育赤字”(Morgan & Rackin,2010)、“生”“育”分包等现象的出现,原有的婚姻体系与家庭制度正发生变化,社会正面临着一场生育危机。从中国的生育数据来看,自2017年开始,全国人口出生数量连年递减,2019年仅为1465万人,是1962年以来出生人数最少的一年(吴帆,2020)。故此,生育制度的解释力遭到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生育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元制度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变革?这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①“丁克家庭”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较多地涌现、近二十多年来日益兴盛的一种家庭形式。引文缩写为DINK,意为“双收入无子女”,音译为丁克。其要旨是提倡夫妻二人世界,不要生育孩子。

②“教育外包”指家长把教育子女的某些义务委托给他人。把本该属于自己的教育责任及义务转交给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老师、其他家庭成员或电子媒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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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发展研究》2021 年第 20211 期 第 143-161 页,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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