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4 次 更新时间:2021-09-24 11:36:36

柯华庆 (进入专栏)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创新

  

   柯华庆

   党导立宪制理论创立者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行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探索,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框架,在理论上表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框架,我们需要深入到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区别,这些区别曾经阻碍了社会主义国家走上法治道路,由此也可以看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创新的重大意义。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长期未能走上法治道路?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未能走上法治道路大体有四个方面原因。首先是无产阶级专政过渡理论的困扰。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最初将人类社会分为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次设想了一个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被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中,社会主义并非独立存在的国家形态,而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阶段。毛泽东创造性地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应用于新民主主义阶段,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1975年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来的。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中国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定位,1982年宪法采取了折中办法,一方面在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方面在宪法序言中明确“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按照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观点,“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可以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采取非法治的方式剥夺反动派的权利,相应地,无产阶级专政就是采取非法治的方式剥夺资产阶级的权利。第二个根本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现有的资本主义法治模式中政党只是社团,没有特殊地位,因而没有党和法的关系,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暴力革命建立起来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后党和法的关系无法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第三个根本问题是共产党自身的规范问题。从《共产党宣言》中宣称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宣示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都表明共产党是道德性的政党。按照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原则,无法解决将共产党纳入法治规范的问题。第四个根本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变革性。封建主义的治理和资本主义法治都是以稳定为目标的,以便于保护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然而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社会主义政权,不是为了保守自身的利益,而是通过不断自我革命引导社会革命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主动实现变革也是中国共产党需要考虑的问题。

  

   新时代前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

   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因为受人民民主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影响,中国并没有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以自身利益为追求目标的,主体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念应运而生。可以说,八二宪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为自那时开始,民主和法制逐渐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被载入宪法,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要求;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创新

   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真正起航。首先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报告同时提出了更高层次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理念。更为重要的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然涉及到党和法的关系问题。1954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同志就庄严宣布“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就明确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为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领导地位,如果不把党纳入到法治规范之中,中国社会主义就永远不可能走上法治道路。然而,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已经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包括党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上有重大创新就在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面依法治国比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进步的地方在于“全面”,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党也要被纳入到法治规范之中。如何解决党和国家法律的问题就摆在党中央的面前。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同志将党和法的问题提高到社会主义政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的战略高度:“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所以,《决定》明确第一条法治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首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就是明确了党内法规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通过了两部重要党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不久,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习近平同志就《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做出重要指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可以说,党中央实质上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全面依规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规治党并行,简言之就是党规国法并治的社会主义法治结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2012年,中共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3年中共中央发布首个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8年再次发布第二个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近十年来,党内法规的废改释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和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原则。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修宪,最重要的修改是在现行宪法第一条加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由此,党中央领导的遵循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具有了宪法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基本原则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是全方位的,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突破了长期以来困扰社会主义走上法治道路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原则、动态法治原则。

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资本主义法治将法律与道德对立起来,认为法律是公开的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而道德只是公民自觉遵守的内心规范。《决定》中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的核心在于解决了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要求更严的理论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个领域的先进分子自己主动提出申请和组织严格考察通过的。党员在申请入党时就提出了更高道德标准的自我约束要求,党内法规对党员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更高就具有正当性。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是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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