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安庆:“道德性”与“伦理性”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张力结构——哈贝马斯《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之批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8 次 更新时间:2021-07-02 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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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庆 (进入专栏)  

   哈贝马斯九十大寿的演讲文《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引起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并引发西方哲学界的笔战。然而,哈贝马斯确实没有提出什么新观点,他对康德“道德性观点”的解读存在太多脸谱化的、缺乏学术性的描述。这是受黑格尔的意识形态误导而对康德道德哲学浅表性老生常谈,既缺乏古希腊的“伦理”向拉丁化的“道德”概念史演变的历史意识,也缺乏对康德伦理学中伦理性与道德性的张力结构的领悟,因此不可视为对一个历史上的康德哲学的描绘。康德把伦理学界定为探究自由的因果性的学问。在这一点上,黑格尔依然是康德的后继者。康德主张伦理的先天立法性,以范导道德的自律立法。伦理性与道德性是两种不同立法的评价性标准。广义的伦理性立法又通过划分为公共领域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立法(狭义的伦理)和为个人道德主体的准则立法(道德性),从而在狭义上使二者有了区别。在这种张力中,道德性立法涉及的仅仅是个人行动准则与普遍伦理法则的关系,最终以立法主体自由自愿地服从普遍法则而达到对个人主观任意性的克服和消解。哈贝马斯把这种主体性实践哲学发展为主体间性的协商对话,在道德性上不是对康德的发展,而是对康德的倒退。

  

   关键词:哈贝马斯;道德;伦理生活;康德;实践哲学

  

   作者: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哲学分析》2020年第3期。

  

   2019年6月19日,哈贝马斯在度过其辉煌的九十大寿之后来到他长期工作的法兰克福大学作了一场题为《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的演讲。上海“澎拜新闻”以《哈贝马斯与自由主义:哈贝马斯九十大寿引发的西方哲学界笔战》为题,对哈贝马斯的演讲引起西方学界的轰动性反应作了报道;《哲学分析》又在第一时间刊发了童世骏教授经哈贝马斯演讲后修改过并授权翻译的《再谈道德与伦理生活的关系》演讲文;又听闻张庆熊教授从德文翻译了该篇演讲稿。因此,我们可以相信,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也必将通过哈贝马斯的这一演讲再次引起国内学界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当我带着敬仰与激动阅读这篇文稿后,感到的却是失望。这种失望不在于哈贝马斯没有在世界历史发生遽变的当下以新的思想把握住这个世界,而在于他的这个一贯的实践哲学主题却是建立在对康德实践哲学的浅表理解之上,既无法按照他对康德“道德性”的理解发现康德实践哲学在当今世界中的意义,也不能按照他对黑格尔的老生常谈发掘黑格尔对当今世界的价值。因此,本文既不是对哈贝马斯文本的读后感,也不是对他的回应,而是对他关于康德黑格尔实践哲学理解的批判,以就教于童世骏教授和学界各位哈贝马斯专家。

  

   一

  

   哈贝马斯的演讲文一开篇对道德性(Moralität)与伦理性(Sittlichkeit)概念的使用几乎就是随意的,这简直太令人惊讶了。他说:“从字面上说,道德(Moralität)和伦理生活(Sittlichkeit)这两个表述的意义并无区别。‘道德’听起来有古罗马习俗(altrömische mores)的意味,而‘伦理生活’则是对希腊语‘Ethos’的翻译,意为一城邦之居民的生活方式,与‘Nomos’或实定法律相区别。‘道德’这个概念是通过康德才第一次具有其与‘良好伦理’(gute Sitten)相对的那种‘古韵’(阿多诺语)的,因为它此后表达的是‘自主’概念的另外一面。”[1] 如果我们出于对一位90多岁的老人依然还能作出令全世界都期待的演讲之敬意,是可以不提出任何异议的,但鉴于这两个概念是其实践哲学的核心,而且他是基于对这两个概念的问题史的理解来推进现代性规范秩序的建构,那么我们还是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学术梳理,在问题史的演变中才能弄清楚,希腊文的ethos究竟是如何演变为古罗马的mores,并一直延伸到康德这里,在“良好伦理”(Sitte)中如何体现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分野,这样我们才能就哈贝马斯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中作出我们的评价,并进而理解他的实践哲学之学理依据与价值。

  

   从词源意义看,伦理与道德确实只是希腊文和拉丁文的字面区别,这一区别开始于西塞罗在其《论命运》(De Feto)一文中用拉丁文mores来翻译希腊文的ethos,用其形容词形式moralis翻译希腊文êthikos。作为“翻译”,其含义起初当然还是相同的,即拉丁文mores对应于希腊文ἦθος(ethos)、“伦理”,后来德文用Sitte翻译它,而其形容词形式moralis的含义还是sittlich,不是现代“道德的”,而是“伦理的”含义。古希腊文中没有现代的“道德”(moral)概念,代表“德性”的是另一个词,即ἀρετή/arête,拉丁文用virtus表示,而其含义,与现代作为行动规范的“道德”不同,也不同于希腊“伦理”,其词根vir即男人,其形容词形式virile,是“男性的”,有男子汉气概的意思。这一含义起源于古罗马神话中广受崇拜的神祇Virtus(维尔图斯),作为刚毅、勇猛的铁汉形象,塑造了古罗马文明的特别品质。虽然勇气、勇敢在古希腊也是最为重要的德性之一,但并没有直接以它作为美德的词根。古希腊人的“德性”ἀρετή/arête并不限于人身上的美德,它是一般“物性”“自然的”“本质的”生命力量之表现,即生长出本性中“更好”“最好”的力量。

  

   虽然起初的字面含义一样,但语言有其自身的生命与历史,一旦新的概念创造出来,它不可避免地就创生并转化了旧有的概念。无论是mores还是virtus,它们都与希腊文ἦθος(ethos)“伦理”不一样。众所周知,古希腊的ἦθος(ethos)的日常含义是“习俗”或“习惯”,但伦理学中讨论的“伦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风俗习惯”,而是风俗、习惯背后的人类存在之义理,这就是德文Sittlichkeit所要表达的。我们先从其本义考察入手,之后再来讨论我们中文究竟该如何翻译和理解这个Sittlichkeit。

  

   在我们现有中文文献中,黑格尔是最早指出希腊伦理之本义的人,在《法哲学原理》§151的“笺注”中,他为我们提供了如下线索:

  

        

  

   伦理—ἦθος—古人完全没有对良心的意识—里默尔(Riemer):ἦθος,ion,ἕθη—习惯、风尚—(在希罗多德那里尤其是住所、家的意思)人的出身—伦理—是否从“处所”(Sitz)而来?—住所、习惯(Gewohnheit),性格,神态——ἦθιχóς在风尚中,富有个性的—存在和生活的方式—ββ)外在的现实性。—法律是败坏的,伦常习俗风尚也就是败坏的。[2]

  

   首先“伦理”的古义不是“良心”,欧洲古人也没有“良心”意识,他们是在“习惯”和“风尚”意义上使用ἦθος(伦理),这是我们都知道的日常语义。接着黑格尔指出了其关键的本义,说“伦理”“在希罗多德那里尤其是住所、家的意思”。但我们真不清楚,希罗多德究竟是在什么语境下说“伦理”就是“住所”和“家”的意思,但黑格尔提示说“伦理”与“人的出身”相关我们可以从其“本义”推测出来,因为“人的出身”是跟人的“家庭”及其所居住的“房屋”直接相关,黑格尔通过德语“习惯”(Gewohnheit)给我们揭示出了其中内在的联系,这一点十分重要。Gewohnheit的核心词是动词wohnen,即“居住”,由“居住”的“处所”(Sitz)养成“习惯”,德语的“习惯”还有一个写法Gewöhnung就更清楚地显示了它与“住所”“房屋”“家庭”(Wohnung)非常明显的字面联系。在这里要注意的是,黑格尔并不是说“家庭伦常关系”是伦理之本义,而是说“伦理”表达的是“安居之所”,人类在“安居之所”中才能养成人性的“习惯”,“习惯成自然”,ἦθος(伦理)于是也就与“性格”“神态”“气质”这些“富有个性”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接下来黑格尔的第三个提示就更为重要了,直接涉及哈贝马斯的主题:“伦理”作为“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一种“外部现实性”,这种“外部现实性”不是靠习惯、风尚或人的气质、性格来塑造,不是靠个人“良心”与“德性”来支撑,而是靠“善法”来规范与建设,如果没有公共遵循的“善法”,习惯就会变坏,人心、德性也会变坏,“伦常习俗风尚也就是败坏的”,在此意义上,“伦理”是规范法之为善法的道义保障,也是成人成德的风尚之环境。虽然法和道德还不是伦常风尚,但黑格尔心目中的善法,指的就是具有“自由精神”的“正义”之法,“把人看作是自然的并为他显示自我再生的道路,把他的第一自然变为第二自然,即精神的自然,于是这种精神性的东西在他身上就将变成习惯。在习惯中,自然意志和主观意志之间的对立消失了,主体内部的斗争平息了,习惯就变成了伦常。”[3] 黑格尔这就阐释清楚了,伦理之作为“居家之所”之本义的存在义理:居家之人的自我再生、相生与相属,从第一自然到第二自然的习惯,都因为自我与他人能共属一家,相生相造,而相互归属,这才是希腊“伦理”的存在之义理。

  

   黑格尔正是把“伦理”解读为一种相生相属的存在之义理,才从现代自由伦理返回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寻求本原伦理对现代规范秩序的塑造潜能。通过返回到希腊“伦理”之本义,我们就知道了德文的Sittlichkeit既不能当作“道德”的同义词——古希腊根本没有“道德”这个词汇,它的含义也不表示个人的德性或德行(Tugend),同时也不是英文翻译的“伦理生活”(ethical life)。

  

   希腊文没有道德概念,ethos不是“道德”,我们都知道,麦金泰尔对此作了考证,他说:“在拉丁文中,也如同古希腊文一样,并不存在用我们‘道德的’这个词来翻译的词汇,这就是说,一直到我们用的‘道德的’这个词被再反译回拉丁语之前,都根本没有这个词汇。当然在词源学上‘道德的’还是可以追溯到moralis。”[4] 也就是说,“道德的”只是可以溯源到西塞罗创造的moralis。

  

德文的Sittlichkeit也不能翻译为“德性”“德行”或“品性”,虽然现在我们的康德著作中译有些人这样译,但这是一个误译而且也会起误导作用。[5] 德文有一个专门的“德性”词汇是对应于希腊文的ἀρετή/arête和拉丁文的virtus的,即Tugend,把表达“伦理性”的概念翻译为“德性”,会造成整个西方伦理学观念的混乱。那么,“伦理性”和“德性”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实际上康德伦理学,特别是他的《伦理形而上学》(一般翻译为《道德形而上学》)作了比较清晰的、有层次的处理。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伦理,即德文的Sitte(复数Sitten),因此伦理学(ethics,Ethik)就是Sittenlehre,其字面意思就是“伦理—学说”,而不是“道德学说”(Moralslehre)。但伦理学肯定有一部分是道德的学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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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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