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新中国成立初期烟毒治理中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4 次 更新时间:2021-05-29 14:07

进入专题: 新中国初期   毒品收缴   毒品处理   国家治理  

张楠  

摘要:

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是新中国初期烟毒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与转型过程彰显了中共卓越的国家治理能力。新中国成立伊始,如何收缴和处理国内的大量存毒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同时,以美国为首的敌对势力毫无依据地诬蔑新中国对外销售毒品。为了摆脱“东亚病夫”的形象和避免敌对势力继续造谣,在烟毒治理的各个阶段,中国政府不断调整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并创造性地推行了爱国主义性质的“口头宣传”政策,严禁贩运和对外销售已收缴的毒品。禁毒举措不仅助推社会治理任务的完成,重塑了民族形象,而且有力地回击了敌对势力的恶意诬蔑,维护了国家声誉。

关键词:新中国初期;毒品收缴;毒品处理;国家治理;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随即着手治理在中国业已存续了上百年的烟毒问题,以期强化社会治理,重塑民族形象。同时,自1950年下半年开始,冷战思维支配下的美国政府无视新中国在禁毒工作中的努力,开始借助新闻媒介和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以下简称“联麻委”)肆意歪曲中共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企图丑化新中国的国家形象。因此,中央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和不同时期的客观需求,在烟毒治理的不同阶段制定了相应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为避免敌对势力片面利用禁毒材料,中国政府在1952年的肃毒工作中创造性地推行了“口头宣传”政策。此举阻断了以美国为首的敌对势力之企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然而由于该政策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文字记载特别是公开出版文献阙如,从而不利于国际社会和本国人民更准确地理解中共的禁毒之举。就目前所及,学术界对新中国烟毒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如何严禁种植、制造及贩售,对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的专门性研究还较为薄弱1。为梳理中共在这项工作中取得的杰出成就,本文主要通过利用中央档案馆、中国外交部档案馆以及广东省、贵州省、江苏省、浙江省等10余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探讨新中国初期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

一、旧政策存续与地方自主处理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和地方开启了烟毒治理工作。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明确规定:“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外,还须从严治罪。”2通令对收缴与处理毒品工作作了纲领性规划,但具体细则尚未公布。直到7月10日政务院出台《关于禁烟毒办法的决定》,才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部署。因此,1949年10月至1950年7月10日是毒品收缴与处理工作的第一阶段。在此期间,各地大多沿袭旧有的政策,且相对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地政府主要通过收购、征缴、清理及没收四种途径来完成毒品的收缴任务。针对如何收缴农村私种和留存烟土的问题,为照顾烟农生活,稳定与恢复农村社会经济,多地沿袭新中国成立前的政策。河南省于1949年7月颁布《关于征收鸦片罚金及收购鸦片的决定》,明确提出:严禁买卖与吸食民间存土,一律由政府收购;依据农村不同阶级成分按照低于市价的不同比率收购,贫农、中农、地富分别为5%、10%、20%;一律以质量纯高之干烟土为标准,以新市称为准,价格由质量决定;以每包100两的标准按质量好坏分别用油纸包封口;各级政府可在市镇设收购所,亦可下乡收购,当面付款并开具证明;按收获量依比例征收烟苗罚金,新区及黄泛区30%,禁毒工作有基础的地区50%3。此办法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14日,河南省颁布的《禁烟禁毒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该办法正式实施前,依旧是政府收购烟农私存之烟土,并向其征收罚金,4并在这一时期的《禁烟禁毒条例暂行办法(草案)》里给出收购农民烟浆的具体方法,即按其种植地质和亩数以麦季收获量给麦粮换回,农民则须缴纳罚金或接受罚劳役5。苏北区9月颁布的《禁烟禁毒暂行办法》规定,村民在一个月内向当地政府登记所存毒品,政府酌予给价收购6。显然,这一时期地方政府为维持烟农生计,推动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进而逐步转向农业生产,才制定了收购毒品的权宜之计,绝非鼓励毒品的种植及贩运活动。

1949年底,已开展收购工作的地区面临地方毒品收购政策规定的截止日期临近,而国家尚未出台统一办法的情况,不知该如何继续开展收缴工作7。加之,西南一部分种烟普遍的农村地区此时才相继解放,存有大量烟土,当地政府计划继续推行收购政策。因未得到明确指示,很多地方开始向中央和所属中央局请示是否继续在农村推行收购政策。1950年1月8日,中央在回复西南局并转发全国的文件里规定,在严格禁种烟苗的前提下,“民间存烟用适当方式收集,以免荼毒人民”8,但未明确统一的收缴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处理民间所存烟土。同一时期,负责西康省工作的廖志高指出,禁种鸦片要采取“慢慢改造”的方式,农民已种鸦片可由政府统一收购,目的是防止“反对我们的人(指土匪、恶霸、国民党残余力量)有所借口而鼓动人民反对”9。由此可见,到1950年初,为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和配合剿匪反霸工作,在种烟较为普遍的西南地区依旧延续了毒品收购的政策。

随着各地政权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收购毒品的做法逐渐停止,代之以征缴毒品的政策。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下简称“《通令》”),要求“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应限期令其缴出”,同时为照顾烟农生活,政府“分别酌予补偿”10。《通令》不再提及收购政策,而是以征缴为主。这就给种烟较为普遍的西南等地民间所存大量烟土的处理工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西康省曾向西南局提议继续用财政资金来收购农村烟土,且农民可用烟土抵缴部分公粮或公款,而收烟造成的财政困难可以通过对烟农收缴15%罚金来弥补。5月14日,西南局明确否决此提议,认为此法会造成国家财政损失,容易使烟农滋生依赖政府的幻想,解决不了种烟户的根本需求,易引发群众对政府的埋怨情绪。为让种烟户在实际教训中感知种烟的弊端,“政府绝不采取低价收购或抵缴粮款办法,为种烟户找出路”。1124日,中央将西南局的回复转发各大区作为参考。同时,刘少奇补充提出“是否可采由政府廉价收买当场当众焚毁办法?”供各区讨论。12随后,各大区开始更改毒品收缴方式,但大部分地区在下半年才制定出具体的征缴办法。

此外,各地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以下简称“清调会”)清出的毒品成为国家收缴毒品的另一种来源。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人民政府接收了各旧有企业和军政单位仓库中的囤积物资,但尚未加以清理、利用。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清调会,要求各大区及中央企业部门设立清调分会,于6月底前查明所有仓库存货并逐级上报专管机关,同时规定所有仓库物资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统一调度、利用。其中,政务院明确提出凡今年不能处理或利用之物资器材,一律分别种类建立适当仓库,或指定某部门、某地区代管13。各地清调部门在接管旧政府部门及企业仓库的过程中就清理出了大量毒品。

还有一种收缴毒品的方式是没收。有关部门在案件查获和走私查缉过程中均有权没收毒品。1950年2月24日的《通令》规定,政府在禁令颁布之日后可没收那些非法的毒品14。具体而言,公安和司法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时查获的非法毒品,以及海关与民政、司法、公安、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查缉违禁及走私物品时发现的毒品,皆可没收。由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系统的毒品收缴法规,个别地区发生了变相征收鸦片税的现象。6月,云南省开远县在查缉多起运毒案的过程中,按照“初犯处罚”和“每100两罚25两……所罚烟土照市价1.4万/两合成人民币”的原则向毒贩收取罚款,并将烟土发还毒贩。上级主管部门蒙自专署在汇报此事时也谈到,该地区的缉私原则是初犯者给予初步处罚,再犯者才被没收毒品。7月,云南省政府对蒙自、开远两级政府提出严肃批评,指出征收罚金的做法等同于变相抽税,将烟土返还的行为更是违反了禁贩烟毒的规定,要及时纠正“初犯者处罚”的错误思想,强调没收缉获之毒品及不准征收烟税和变相罚金的硬性规定15。概言之,在这一阶段,个别地区在收缴毒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但大体上能被及时纠正。

没收毒品工作常会涉及提奖问题。因群众对烟毒危害的认识不足,所以要想彻底根绝烟毒就必须设法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组织他们参与到烟毒治理工作中来。由此,对提供烟毒线索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奖励就显得较为必要。195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工作作出总体性规定,县局可依据没收违禁毒品的质量好坏程度酌量作价发给受奖人奖励16。中南区也要求各地政府依据群众检举的成绩予以适当奖励17。随后,部分地区出台了毒品提奖办法。从各地规定可知:提奖金多从没收毒品的价值或罚款金中按比例抽取;奖金的数额依据检举人的社会身份而有所差异,普通群众的奖金一般多于机关和部队工作人员,有的地区甚至规定机关和部队工作人员不予提奖;检举吸食毒品者所得提奖额要普遍低于检举制售和贩运毒品者;单纯检举者与检举并协助破获者的提奖额度亦有所差别。

这一时期,毒品被收缴之后,各地可相对自主地决定处理方式。上解、焚毁及再利用成为主要途径18。据现有资料显示,1950年7月前,中央未对收缴毒品的处理问题进行正式、详细的规定,只有税务总局在1950年1月17日函复山西省税务局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凡属违禁毒品没收后,一律逐级解缴总局”19,但该文件未说明解缴后的毒品将如何处理。因而,各地难以统一办法,大多以省为单位自主处理收缴的毒品。

一部分地区规定地方将收缴的毒品解交至相应的上级部门保管。中南局要求各地将毒品上解至省级单位20;上海市规定将没收之毒品一律交财政部门21;云南省要求没收的毒品统一交至专署或县人民政府22;山西省则提出司法机关将没收的烟毒加封后解送省人民法院转送财政厅,而公安机关查获之烟毒则上解至省公安厅23。可见,地方政府规定的毒品上解和保管机关差异很大。有的地区将毒品直接焚毁,如苏南区规定将查获的烟毒按级呈缴由行署销毁24。有的地区多种处理方式并行,如浙江省提出两种办法:其一,查获之烟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保管,按月归入金库;其二,查缉之毒品呈缴专署或省辖市县处理或销毁25。还有的地区将收缴的毒品用于医疗,如北京市新建制药厂提取各市属单位没收之鸦片来制造麻醉剂26,天津市将收缴的烟土拨给卫生局配制戒烟药剂27。

总体来说,中央政府在这一时期尚未统一收缴毒品的处理方式。各地虽在毒品收缴和处理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但均能严格践行严禁贩运毒品的总体方针,并未出现政府性的二次贩运和对外销售毒品之现象。

二、中央统一管理

1950年下半年,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恢复,中央政府开始统一管理毒品的收缴和处理工作。政务院7月10日的《关于禁烟毒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8月3日的《为明确查获之毒品处理办法由》(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对禁种、禁运及毒品收缴和处理等多项禁毒工作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标志着国家烟毒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时间跨度大致为1950年7月10日至1952年4月15日。

7月10日的《决定》明确否定了收购毒品的办法,提出“政府决不收购烟土,也不准以烟土抵缴公粮”,同时规定中财委可拨出一部分粮食救济贫苦烟农,但烟户须交出相当数量的烟土28。随后,内务部9月12日的《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重申了这一规定29。11月,中财委再次强调各地不再收购民间存烟,个中缘由为:经政府几次收购后,群众中出现了居奇不交的现象,政府财政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开支30。上述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收缴方式发生变化,收购方式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为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各大区随即制定了新的毒品收缴办法31,重申禁止收购毒品,但继续提倡使用其他收缴方式。各地规定主动登记交出毒品且具结永不再犯的烟毒贩可被从宽处理,反之,若被检举查获则要被没收毒品并依法惩处。同时,各地规定了征缴毒品的限期,存毒的烟农或其他民众在截止日期前主动向政府登记、上交不但不会被处罚,还有可能得到适当补偿。各地截止日期有所不同,表明收缴进度存在差异,但多集中在1950年下半年,这也说明各地在中央的统一号召下于第二阶段开展了集中性的收缴工作。此外,1950年底,随着全国清仓工作的结束,清理所得的毒品逐渐减少。征缴和没收成为此时收缴毒品的主要方式。这两种毒品收缴方式一直延续到1952年初32。

针对收缴工作中的提奖问题,财政部8月3日的《办法》提出,过去的提奖办法“已不适用,应即废止”33,标志着毒品提奖办法的废除工作开始提上日程。17日,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即刻废止提奖办法,并指出缉毒案件在一般情况下不再提给奖金,除非特殊的未处理案件可汇案请准大区管理局在“没收品变价”或“罚金”项下酌情给予部分奖金34。9月12日,内务部对政策进行灵活变通,建议各地在废止旧提奖办法的基础上“可斟酌实际情况拟定罚金与奖励办法”,但不宜过多35。11月,财政部再次强调:“对查获人只给荣誉奖励,不发奖金。”3612月,海关总署也提出:“鸦片毒品案件一律不发奖金。”37

总体来看,虽然毒品提奖办法势必要被废除,但是灵活的奖励办法仍得以继续推行。各大区将中央规定转饬地方办理,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举措。一方面,由于烟毒流行程度及禁毒工作的开展情况有所不同,各地在废除提奖办法的截止日期和未处理烟毒案的提奖办法等问题上规定不同。各大区废止提奖办法的时间均延迟到第四季度初,且各省制定的截止日期要晚于所属大区。各地对未处理案件的提奖办法所持态度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前后一致,彻底停止提奖,如华东区规定截止日期过后,所有查获毒品案件一律不提奖;另一种是前后分别对待,如中南区允许未办理案件按照之前的提奖办法来处理。此外,为继续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各地将精神奖励作为主要方式,即通过登报、各级人代会和农代会通报、发给奖状等形式对检举群众进行表彰。

然而,有少数地区在提奖问题上仍存有政策余地,规定在没收大量毒品的案件中,可对检举人或查缉者给予奖励金。如山西省出台政策对那些积极性高及查获成绩大的查缉者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金,以资鼓励38;上海市规定对一次破获50公斤以上毒品者,按照没收毒品的类型发放不同等次的奖金,每两烟灰、烟土和白面分别给予人民币1000元、2000元和5000元不等的奖励39。1951年8月10日,内务部在修正《平原省禁绝鸦片毒品暂行实施办法》时再次提醒:“物质奖励办法,易生流弊,现在不必提倡。”40此后,随着烟毒治理工作的广泛开展和群众禁毒意识的提高,提奖办法最终被废止。

这一时期的毒品处理方式不同于第一阶段。中央要求从时间上将收缴来的毒品划分为以前收缴的和今后收缴的,然后对两者分别采用上解和焚毁的处理方式。具体来说,针对今后收缴的毒品,政务院在7月10日的《决定》里规定实行焚毁。其中,农村征缴来的当众焚毁,政府部门没收的则送交当地县(市)政府当众烧毁41。财政部8月3日的《办法》和税务总局8月17日的要求先后强调应将今后收缴的毒品交县级以上政府当众焚毁,并废止过去制定的处理办法42。12月11日,海关总署同样规定,今后缉获的毒品交当地民政或公安机关当众焚毁43,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各地也有所差异。西南军政委员会规定,今后所有征缴或没收的毒品一律由市、县人民政府协同禁烟禁毒委员会及人民代表会议机关点清数目,当众焚毁44;山西省要求焚毁工作由民政部门主导审查45;广西省规定查获之烟土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焚毁46。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时期的焚毁工作兼具双重意义。其一,销毁了大量毒品。如西南民政部195047年11月的报告显示,西南区在年内焚毁烟毒560702两,原料4670瓶,占收缴总数的50.6%和90.2%47。贵州省截至1950年底焚烧毒品达332345两,烟具36957套,占收缴总数的53%和82.2%48。可见,焚毁成为此时收缴毒品的主要处理方式。其二,起到了积极的宣传教育作用。农村基层政府在收缴烟土后当众焚毁,以儆效尤。在城镇,烟毒焚毁的仪式不仅被安排在群众性禁毒大会中,而且与各界人代会或镇反大会等结合,成为集体政治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地区延续了纪念“六三”禁烟的传统49,将焚毁毒品的仪式作为禁毒大会的压轴环节。1951年6月3日,广州市禁烟禁毒委员会在越秀山人民体育场举行禁烟禁毒大会。会场中央摆放着两个巨型焚烟炉,里面是两万余两毒品。广东省人民政府李章达副主席在大会压轴环节中用火炬点燃毒品,烟焰冲天,全场掌声雷动。50华南分局机关报《南方日报》分别于5月24日、6月3日和6月4日刊登四篇有关此次禁烟纪念的文章和两张图片51。西安市于6月3日在新城广场举行第二次禁毒大会,焚毁6200余两毒品52。西北局机关报《群众日报》于6月2日和6月4日先后对大会的筹备和经过作了报道53。焚烟场景给到场的人以强烈的视觉震撼,文字加图片的媒体报道给读者以极强的代入感,仪式体验和媒介宣传让广大群众意识到烟毒对身体和国家的危害,表明了人民政府治理烟毒的决心,凸显人民政府与旧政府的区别。

与《决定》出台后收缴的毒品处理方式不同,针对以前收缴的毒品,财政部规定统一上解、管理。一方面,财政部要求各地上解已清出之毒品。1950年8月19日,全国清调总会在回复中南区分会时指出,相关地区将已清出毒品上解财政部,送石家庄信托商行保管处接收;运输不便地区可暂时交由当地财委部门保管。9月1日,中南区清调分会作了补充说明:本区财委和清调支会于上缴时要先行对毒品进行把关,区分会负责汇总毒品及与财政部办理上交手续,河南省可直接与石家庄信托商行保管处联系并办理上交手续54。10月,清调总会明确清出毒品的处理办法,要求各地一律解交财政部指定机关统一保管55。另一方面,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暂管已没收的毒品。9月22日,华东区在询问财政部后,明确已没收毒品一律由各地财政部门暂管,听候中央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调用56。11月,中财委统一要求各地一律将存烟集中解缴省级以上财委,在满足卫生部门需求外,将余量交当地财政部门暂管或由清调会转解财政部统一保管57。卫生部将已上解至财政部门的毒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11月16日,卫生部规定麻醉药品的制造由其会同内务部、财政部等统筹办理,其他任何机关和私人不得私自制贩58。随后,卫生部指定东北化学制药厂和华东人民制药公司为统一的国家级麻醉药品制造机构59。前文述及财政部曾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对暂管之毒品需听候卫生部调用,服务医疗事业。11月,中财委再次强调,卫生部若需制药原料可直接从省级以上财委调取烟土60。11月4日财政部发函给华东财委,要求其从所存烟土中给卫生部拨付一万公斤鸦片用于制药61。华东人民制药公司也从华东财委、山东省财政厅等处获取所需鸦片。至此,中央全面统管收缴毒品的再利用权,地方不能自行将其用于制药,此举一直延续到1952年初。

在此期间,为了防止收缴毒品的非法流通,国家严厉禁止参加毒品收缴和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贩售毒品活动。1950年9月12日,内务部强调“严厉禁止运烟、售烟”62。11月,中财委指示:“为贯彻禁毒政策并顾及对外影响,故一律不准外销(毒品——引者注)。”63尽管如此,仍有个别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从事跨国毒品贩运。需要指出的是,相关不法行径并非国家行为。1951年2月6日,周恩来承认,确实存在与外国间谍性商人勾搭贩毒的活动,故而严正指出“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在国内外买卖毒品”。与此同时,他重申和解释了国家机关保存、收缴之毒品的处理政策,即所有机关、部队及团体旧存毒品一律由当地财委或军委总后勤部转送财政部保管、处理,或者交大区财政部暂管并听候财政部处理;旧存或以后没收的零星毒品,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监察或负责机关焚毁;卫生部门制药所需鸦片要经财政部批准拨付64。周恩来明确中央对收缴毒品处理的绝对领导权,目的是规范处理过程,从而防止收缴后的毒品外流,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然而,在特殊环境下,以美国为首的敌对势力不断歪曲新中国的毒品收缴、处理工作。1950年7月,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军”介入朝鲜战局。10月,中国派遣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为了营造有利的战争舆论和阻挠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美国开始诬蔑新中国从事贩毒活动。11月,英国向联合国指控中国对在华的帝国化工公司贩卖鸦片,但并未出示确凿证据65。12月2日,美国在联麻委第五届会议上支持英国的说法66。在美国的主导下,诬告材料被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赖依(TrygveHalvdanLie),并转交联合国中央鸦片常设局调查67。1951年5月1日,在联麻委第六届会议上,美国将中国列为主要鸦片走私国之一68。8月4日,为配合美国,台湾“国民党集团”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谎称,中共通过香港向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贩卖鸦片69。11月6日,联合国中央鸦片常设局主席赫伯特·梅伊(HerbertL.May)致函周恩来,要求中国政府公开鸦片来源、收缴时间及输出量等信息70。

针对上述诬蔑,外交部积极开展调查,于1951年1月向中财委、贸易部及财政部函告相关指控,并询问:“中国是否可以种植罂粟?是否可以输出鸦片?”71并要求告知毒品收缴和处理情况。贸易部经过反复研究并多方查询后明确否认此事,称:“本部并无此项材料,亦不了解情况。”72财政部亦查无此事,建议由新华社发表声明,指出“这是彻头彻尾的捏造,且帝国主义者利用联合国机器对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又一次恶意诽谤”73。随后,中国政府经由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抗议74。新华社亦发文明确否认上述指控,指出这是美国在转移世人对其侵朝行为的注意力75。

三、暂缓收缴与地方集中保管

1952年上半年,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及“三反”“五反”运动均取得阶段性胜利,为中央政府集中力量彻底治理毒品贩运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政务院于4月15日发布《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毒品禁贩运的工作,因此暂缓了部分毒品的收缴、处理工作,并由地方集中保管,此举是为肃毒运动做好充分准备。这也标志着烟毒治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4月中旬持续到12月中旬。

4月15日的《指示》强调将解决制贩运毒作为此时治理烟毒问题的首要任务,因此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种烟问题被暂时搁置76。禁种工作常涉及农村存毒的收缴与处理,因而中央同时决定暂缓征缴毒品工作。5月16日,西北局提议采取非强制性登记缴毒的措施,即群众自愿上交所存烟土,亦不强迫77。这一提议得到中央的许可并转发全国。7月30日,公安部对征缴工作作出部署:暂时不号召一般种毒、存毒的农民交出烟种和毒品,待运动结束后寻找适当时机开展。例外的是,因肃毒运动的开展,追缴和没收毒品工作还在继续。4月15日的《指示》提出,“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出来的烟毒问题可暂时不解决,原因是要待肃毒运动发动后突击处理。公安部随后要求各地在运动开始后严厉惩办大量存毒的烟匪、恶霸等首恶分子。788月10日左右,全国性肃毒运动拉开帷幕,1202个禁毒重点地区先后开展了三期破案行动,在查处制贩运毒案件的同时积极追缴毒品。公安部部长罗瑞卿指出:“追缴毒品工作的好坏,是说明运动做得好坏的条件之一。”79截至11月底,三期破案行动共没收毒品3996056两80。

尽管如此,肃毒运动中没收的毒品总量并未达到预期。在运动开始前,中央预估国内存毒约为5000万至1亿两左右81,但实际没收数量仅为预估最小值的7.99%。各大区所没收的烟毒量亦不多,例如西南局截至10月15日的缴获毒品量仅为85万两82,各地均未达到预期目标。有关部门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人货不同处的现象较多。毒犯多有反侦察能力,常将毒品藏匿他处,防止警方突然袭击,造成案发地无毒的结果。二是“三反”“五反”运动查获了不少毒品,惊动一些毒犯,他们多有销毁存毒的举动。三是准备工作不彻底,运动中出现对毒犯证据追查不够、办案人员的毒品甄别检查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得烟毒案的侦破程度不够彻底。83四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各地已缴获大批毒品,民间存毒量大为减少。五是农村虽有一定存毒,但中央规定暂时不在一般的农村开展肃毒运动,致使农民手中还存有大量毒品。

在暂缓毒品收缴工作的同时,焚毁、上解等处理方式被叫停,毒品的区域集中保管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方式。前文述及,4月至8月初为肃毒运动的筹备期,此时正值“三反”“五反”运动末期,各地已收缴到部分毒品,皆在询问处理方式。焚毁毒品的方式曾被政府继续提倡,如西北局在5月16日建议将非强制征缴的农村烟土当众烧毁84;政务院于5月21日也提出“烟土毒品及时焚毁,更能启发群众的积极性”85。但是,为了集中精力准备肃毒运动,中央决定各地暂不须上解收缴的大量城市毒品,而是将之解送当地财政部门保管。5月17日,财政部在回复华东财政部时称,华东区在“三反”运动中收缴的毒品可指定地点集中保管,只有假毒品能就地焚毁。华东区遂将各省市财政部门作为集中之地点。86苏南行署要求各单位将所收缴的毒品不论真伪全部集中解送当地财政部门87。公安部在7月30日明确要求,农村追缴和没收的毒品可当众焚毁,用以表示政府禁毒决心;大中城市没收的毒品不应销毁,须登记保存并报财政部门,以供医药之用88。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肃毒运动结束。

需要交代的是,在1952年初的“三反”运动中仍发现少数落后的国家机关人员包庇或勾结境内外的不法分子,从事贩运走私毒品的勾当。有鉴于此,中央在4月15日指出:“铁路、交通是毒贩借以偷运毒品的线路;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是毒贩勾结收买内部人员求得包庇掩护的主要对象;边防、海关是毒品出入国境的要隘”,要求各地将这些机关作为开展运动的重点部门,并以“毒品之主要产地、毒品的集散枢纽和出入国境的‘关口’”为重点地区89。

可以说,中国政府禁止毒品贩售和出口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然而美国对此视而不见,贩售毒品的个案成为他们歪曲事实的“佐证”。1952年5月,美国政府在联麻委第七届会议上妄称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来源地,诬蔑中财委将各地生产的毒品收缴并贩运到日、朝等国,以此毒化该地的美军士兵并削减他们的士气90。苏联代表在会上指出,美军士气低落的真实原因是他们意识到这场战争的侵略本质,91认为美方的报告是“诽谤性的和完全无事实根据的”,是在掩盖美军在朝鲜从事毒气战和细菌战的罪恶事实92。同时,台湾“国民党集团”借助《华侨日报》《工商日报》《工商晚报》等报刊肆意歪曲中共的禁毒工作。显然,他们的陈词与事实是不相符的,所谓“证据”更是经不起推敲。例如,《华侨日报》于1952年4月5日曾刊出一篇诬蔑性文章,其依据却是南宁政府破获腐败干部勾结走私商贩毒的案例,以此断章取义歪曲中国政府从事贩毒行为,造谣“在中共统治下的南宁,贩运烟毒事业极为蓬勃”93。

5月19日,外交部再次发表声明,介绍了新中国严厉的禁毒措施,指出“鸦片毒品的贩卖,在新中国是绝对违法的”,“向日本贩卖海洛英之说,正是对新中国的绝对诽谤”94。为了应对敌对势力的诬蔑,中央政府决定在治理烟毒问题的过程中推行爱国主义性质的“口头宣传”政策。7月10日,毛泽东就运动的宣传形式作出批示:“惟宣传问题应确定只在内部及人民中作口头宣传不要登报,以免为美国利用(美国在两个月前说我们向日本输出鸦片,我们曾予以驳斥)。”9519日,中央宣传部和公安部指出,为避免美国的利用和诬蔑,肃毒运动将“不在报纸、刊物、新华社及广播电台公开的文字的宣传”,且不宣传偷运毒品出国的案件、逮捕毒贩和没收毒品数字等内容,而要重点揭露美蒋的毒化政策,包括揭露美蒋“制造输入贩运毒品的案件”“人民身受毒害的实例”“历史上帝国主义强迫输入毒品的罪行”等96。从此,各地政府不再对外公布毒品收缴、处理工作的信息。这种做法有效地阻断了美国利用相关信息歪曲事实的渠道,但也让世人难以全面了解新中国在毒品收缴和处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

四、中央统一处置

1952年11月底,全国性肃毒运动基本结束。由前文可知,各地在运动中未深入开展农村存毒征缴工作,民间尚有大量存毒。据公安部195397年初的估计,全国存毒有150万两以上98。为防止毒品再次流通,政务院于12月12日颁布《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工作指示》,这也标志着毒品收缴和处理工作再次成为中央统一处置的重点工作,时间持续到1953年底。

政务院12月12日的指示明确将征缴毒品工作提上日程,坚持“交出毒品,不予处分”的原则,即单纯存毒者只要交出毒品,一律不予处分;各地不得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可通过宣传动员的方式使其交出毒品99。1953年2月5日,内务部和公安部提出过去种烟的农民只要交出烟种和烟膏并承诺不再种烟,一律既往不咎且会救济生活困难的烟农100。大部分地区均于1953年初开展征缴工作,年中结束。少数农村的收缴工作被推迟到冬季,主要因为肃毒运动多在烟毒流行的城镇和交通要道开展,并未涉及广大农村,烟土仍是少数农民的经济来源,贸然收烟不利于农村稳定。例如,胶州公署在3月就提出,如果事先不进行深入宣传和严格管控,收烟工作势必造成农村秩序混乱,因此建议在冬季农闲时再开展收缴工作101。故而全国性毒品收缴工作一直持续到1953年底。

与此同时,中央再次调整毒品处理政策。各地虽在1952年肃毒运动中没收了大量毒品,但是按规定尚未进行处理。随着肃毒运动的结束和新一轮戒烟工作的开始,国家再次将毒品处理工作提上日程。12月14日,公安部要求各地将已没收之毒品逐级移交给财政部门处理102。1953年3月18日,财政部对三类已没收毒品的处理工作作出规定:各地可焚毁“三反”运动前及运动中封存的无效毒品、1952年肃毒运动中没收之零星和假毒品;各地须将运动中大量缴获的有制药价值之毒品逐级交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由其暂管;没收的麻醉药品则交麻醉药品管理机关处理103。4月8日,财政部补充规定医药用剩之鸦片经化验后按麻醉成分的含量多少分别处理,四成以下的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焚毁,五成以上且数量较大的上解财政部石家庄信托保管处,五成以上但为数很少的暂由省、市财政部门保管,以备卫生部门制药之用104。

各地遵从上述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焚毁了不合格的毒品。1953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化验库存的8000余两毒品,决定在东郊公墓火葬场将不合格的毒品焚毁,参加监烧的有民政局、公安局等单位代表,没有召集群众105。山东省财政厅于4月18日焚毁无价值的大烟壳、烟种和腐蚀烟土,其他单位并未参加106。此时的焚毁工作仅是一种简单的毒品处理方式,多在偏僻地点进行,且1952年肃毒运动的结束标志着整个运动主要任务已经完成,政府不再需要举办各式各样的群众大会来宣传和动员广大群众,因此焚毁活动作为集体政治仪式重要组成部分的价值不复存在,正如陕西省财政厅在组织焚毁工作时提到的:“召开群众大会教育意义不大,故应作内部问题处理,批一适当地方……就地焚毁。”107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将化验合格的毒品上解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然而,部分地区由于化验设备短缺或程序欠妥,在化验的过程中遇到困难,难以如期完成,导致毒品无法及时上解108。财政部于7月4日对化验的规定作出修改,各地所存鸦片除完全不能使用的可焚毁外,其余均不分成色上解到省财政厅,再解送财政部109。随着工作的推进,各地毒品源源不断地运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如广东于6月27日上缴毒品5640公斤110。随后,财政部和卫生部共同对其进行统筹调配。一部分上解的毒品被供应给国家指定的麻醉药品生产机构,由卫生部统筹用于麻醉药品的生产。1月,北京市财政局库存的6000余两烟土和100多两吗啡被改制成粉剂或硫酸吗啡粉111。另一部分鸦片则被用来配制禁毒工作所需的戒烟药品。1952年8月16日,卫生部公布全国统一的戒烟药方,将鸦片作为一味重要的药材112。9月28日,卫生部明确提出戒烟药品之配制应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所需鸦片由中央拨付113。政务院12月12日的指示标志着全国性戒烟工作的开始,明确各地所需之戒烟药品均由卫生部统一准备并分发各地114。1953年1月30日,公安部、内务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指示,再次阐述了戒烟药品的配制问题,即卫生部统筹,以各大区卫生部为单位,由卫生部统筹组织生产戒烟药品并免费供应各地97。由于鸦片是戒烟药品配制处方的一味药材,财政部遂于4月8日规定各地所存鸦片由卫生部分配各大区卫生部门配制戒烟药品115。虽然目前尚无数字表明全国烟民在服用戒烟药品过程中消耗了多少鸦片,但是根据烟民总数和每份戒烟药所需鸦片量进行保守推测,如果每人服完一期的药品就能完全戒除烟瘾的话,那么全国烟民就要消耗近一万公斤鸦片116。显然,戒烟药品对收缴毒品的实际消耗量更大。第四阶段的毒品收缴与处理工作于1953年底基本结束,之后成为地方政府的常态工作。

五、结语

新中国初期,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治理工作,进而完成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转型正是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重要表现。在此期间,政府依据不同时期的需求,对毒品的收缴与处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以此配合各阶段社会治理任务的完成。新中国成立伊始,为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政权,各地沿袭之前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1950年下半年,政权建设初见成效,土地改革及抗美援朝等相继开展,也牵扯到毒品收缴、处理问题。中央政府通过实施统一管理的办法予以配合。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结束的同时,土改、镇反等均取得阶段性胜利,新中国基本上完成了政权重建任务。因此,禁毒工作无需从属于其他工作,中央政府决定发动一场禁绝制贩运毒的肃毒运动,毒品收缴与处理工作被暂时搁置。1953年底,随着肃毒运动结束,收缴农村存毒和处理已没收毒品工作重新成为重点工作。总之,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的确立和调整经历了一个由区域制定到国家统筹的过程,而毒品收缴与处理的实践工作则经历了一个由地方分散办理到中央统一管理的过程。在此进程中,公安部实现了毒品征缴和没收工作的集中管理;财政部和中财委统一了毒品清理、上解和调配等事务;卫生部则成为毒品再利用的实施者。国家在完成毒品收缴与处理工作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政治权力渗透,助推国家政权建设。

在特殊的国际环境下,新中国初期治理烟毒问题中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博弈的影响。为摆脱“东亚病夫”的民族印象,维护国家声誉,新中国严禁已收缴毒品的贩运和对外销售。然而在冷战思维的主导下,为丑化新中国、给介入朝鲜战争制造合法依据等,以美国为首的敌对势力诬蔑中国向朝鲜、日本等国倾销毒品。美国的毒品外交政策服从其遏制共产主义的战略需要117。因此,中国政府一方面坚持严禁烟毒的方针,通过多种方式对其诬蔑行为表示抗议,另一方面调整禁毒宣传策略,实施“口头宣传”政策,不再公布毒品收缴和处理工作的相关资料,意在防止敌对势力的歪曲利用,捍卫国家声誉。可见,冷战时期一国的毒品处理非简单的社会治理问题,而是被政治化和国际化。近代历史中的鸦片已非单一的和一元的自然物质,它超越了油膏、原材料等商品物质内涵,逐渐成为财富、权力和民族形象的象征118。同理,毒品处理问题就链接到资本转移、政治演进及民族声誉的话题。

注释

1就笔者目力所及,国内两本系统探讨中共禁毒史的著述均未专门述及此事。参见齐霁:《中国共产党禁毒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年;胡金野、齐磊:《中国共产党禁烟禁毒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国外学者研究中国禁毒史的著作也未能涉及。参见[美]周永明著,石琳译:《20世纪中国禁毒史》,商务印书馆,2016年;[法]包利威著,袁俊生译:《鸦片在中国:1750—1950》,中国画报出版社,2017年;等等。

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212页。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鸦片罚金及收购鸦片的决定》(1949年7月18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078-004-00327-009。

4河南省人民政府:《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49年10月1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149-01-001-00027-003。

5河南省人民政府:《禁烟禁毒条例暂行办法(草案)》(1949年10月14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149-01-003-00108-017。

6苏北行政公署:《苏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49年9月23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011-2-0009-3。

7如苏北在给华东财委的电文中写道,邳睢地区农村的留存烟土至少还有20万两之巨,不知该怎样开展1950年上半年的收购工作。参见苏北行署:《关于禁毒问题给华东财委的电》(1949年12月28日),《江苏历史档案》1996年第2期。

8《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2页。

9徐学初主编:《四川的城市接管与社会改造》,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5页。

10《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212页。

1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3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6页。

12《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88页。

1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城市出版社,1990年,第619—622页。

14《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第212页。

15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391—392页。

16财政部税务总局:《覆没收毒品处理及提奖办法由》(1950年1月17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90-Y-000215-033。

17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民政工作手册》1950年第2辑。

18各地在烟毒治理的所有阶段所采用到的毒品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上解、焚毁和再利用。其中,再利用又可分为两种用途:一种是供生产各种麻醉药品之用,另一种是直接用于戒烟药品的配制。

19财政部税务总局:《覆没收毒品处理及提奖办法由》(1950年1月17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90-Y-000215-033。

20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民政工作手册》1950年第2辑。

2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禁烟禁毒实施办法(草案)》(1950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168-1-755-48。

22《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392页。

2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各专市县烟毒解缴省法院由》(1949年12月13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C55-1001-15。

24苏南行政公署:《苏南行政区禁烟禁毒暂行条例》(1949年9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014-1-0007-4。

25浙江省人民政府:《严禁鸦片烟毒令》(1950年6月29日),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3-002-031-010。

26参见北京市工业局:《关于新建制药厂拨领所需烟土核价转账的函》(1950年1月16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1-002-00133-00009;北京市企业局:《关于将没收鸦片拨交新建制药厂使用的函》(1949年10月1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1-002-00133-00006。

27参见《戒烟禁毒具体计划》,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104-C-000013-002。

28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央和华东处理鸦片烟毒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作补充指示的训令》(1950年8月5日),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3-002-031-068。

29内务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1950年9月12日),重庆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68-1-2。

30华东财委:《华东转中财委烟土处理问题的指示》(1950年11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012-003。

31相关实施办法包括西南区7月31日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和10月16日的《关于开展禁烟禁毒工作的指示》、中南区10月13日的《禁烟禁毒工作补充指示》、东北区10月13日的《禁烟禁毒贯彻实施办法》、西北区1951年2月16日的《关于加强禁烟禁毒工作的指示》和《禁烟禁毒暂行办法》、中南区1951年3月19日的《为禁绝烟毒工作的指示》等。

32如东北区在1952年2月仍限期明令群众将手中的存毒呈缴当地政府。参见邱创教主编:《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831页。

33财政部:《为明确查获之毒品处理办法由》(1950年8月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90-C-000100-046。

34财政部税务总局:《为转知明确查获之毒品处理办法请查照办理由》(1950年8月17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90-C-000100-049。

35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民政工作手册》1950年第2辑。

36华东财委:《华东转中财委烟土处理问题的指示》(1950年11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012-003。

37华南财委海关处:《海关总署统一规定关于鸦片及其他毒品处理办法》(1950年12月2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06-1-11-101。

3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烟毒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的指示》(1950年11月8日),《山西政报》1950年第12期。

39上海市麻醉药品经理所:《关于上海市缉获烟毒给奖暂行办法》(1951年9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G99-1-17-1。

40内务部:《关于禁烟禁毒工作的几点意见》(1951年8月10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041-001-00019-004。

41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央和华东处理鸦片烟毒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作补充指示的训令》(1950年8月5日),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03-002-031-068。

42财政部:《为明确查获之毒品处理办法由》(1950年8月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90-C-000100-046;财政部税务总局:《为转知明确查获之毒品处理办法请查照办理由》(1950年8月17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案号X0090-C-000100-049。

43华南财委海关处:《海关总署统一规定关于鸦片及其他毒品处理办法》(1950年12月2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06-1-11-101。

44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1950年7月31日),《档案史料与研究》1990年第1期。

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烟毒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的指示》(1950年11月8日),《山西政报》1950年第12期。

46广西省财委:《通知对以往查获烟土之处理办法及对今后处理手续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由》(195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藏,档案号X053-001-0053-0048。

47西南民政部:《西南区一九五〇年查禁烟毒统计表》(1950年11月),《档案史料与研究》1990年第1期。

48《贵州省一九五〇年各专市禁烟禁毒工作统计表》(1951年1月10日),贵州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2-1-641。

491839年6月3日,为表示清政府禁绝鸦片的决心,林则徐在虎门焚烧大量来自英、美等国家的鸦片,此举震惊中外,直接成为鸦片战争的导火线。随后,“六三”禁烟纪念活动逐渐成为禁毒宣传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50《广州昨举行禁烟禁毒大会》,《南方日报》1951年6月4日。

51《禁烟禁毒宣传大会定“六三”举行》,《南方日报》1951年5月24日;《广州各界今日举行禁烟禁毒大会》,《南方日报》1951年6月3日;《“六三”禁烟纪念,不要忘记美帝贩毒的罪行》,《南方日报》1951年6月3日;《广州昨举行禁烟禁毒大会》,《南方日报》1951年6月4日。

52《西安市昨日举行第二次禁毒大会》,《群众日报》1951年6月4日。

53《西安市禁烟委员会明举行焚毁烟毒大会》,《群众日报》1951年6月2日;《西安市昨日举行第二次禁毒大会》,《群众日报》1951年6月4日。

54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中南分会:《为通知各省市清出毒品上缴办法由》(1950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藏,档案号X117-001-0054-0189。

55《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华东分会通知》(1950年10月26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014-2-1514-7。

56华东卫生部:《为令转饬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查获毒品处理办法希予遵照由》(1950年9月28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011-2-0884-3。

57华东财委:《华东转中财委烟土处理问题的指示》(1950年11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012-003。

58卫生部:《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50年11月16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014-2-1070-1。

59卫生部:《关于指定东北化学制药厂及华东人民制药公司为麻醉药品制造机构的令》(1950年12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G97-1-69-1。

60华东财委:《华东转中财委烟土处理问题的指示》(1950年11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012-003。

61财政部:《关于卫生部需烟可价拨的函》(1950年11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G97-1-69-7。

62内务部:《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1950年9月12日),重庆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68-1-2。

63广西省财委:《通知对以往查获烟土之处理办法及对今后处理手续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由》(195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藏,档案号X053-001-0053-0048。

64华东军政委员会:《周总理关于禁毒的命令》(1951年2月9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043-014。

65KathleenTeltsch.(1950).“PeipingRegimeHasOpiumCacheof500Tons,BritainInformsU.N”.TheNewYorkTimes,8November,p.34.

66外交部国际司:《关于苏联通知英美诬告我贩卖鸦片事》(1951年2月2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3-00065-01。

67外交部苏欧司:《报告》(1951年1月1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3-00065-01。

68TheNewYorkTimes.(1951).“U.S.FindsHeroinBigNarcoticSnag”.2May,p.17.

69TheNewYorkTimes.(1951).“RedsSaidtoSupplyOpium”.5August,p.23.

70《联合国中央鸦片常设局主席HerbertL.May给周恩来的信》(1951年11月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3-00065-01。按:标题系笔者所拟。

71《外交部给中财委、贸易部、财政部的函》(1951年1月2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3-00065-01。按:标题系笔者所拟。

72《贸易部给外交部的函》(1951年2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3-00065-01。按:标题系笔者所拟。

73《财政部给外交部的函》(1951年3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3-00065-01。按:标题系笔者所拟。

74TheNewYorkTimes.(1952).“SovietRetortsonHeroin”.3May,p.5.

75新华社:《新华通讯社奉令声明美国集团污蔑我在香港“兜售鸦片”纯系恶意造谣企图掩饰侵略行为》,《人民日报》1951年3月10日。

7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33—134页。

77西北局:《关于发动禁毒运动的指示》(1952年5月16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5-0061-002。

78参见《中央批准徐子荣同志关于禁毒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2年7月30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5-0061-003。

79《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9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04页。

80《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08页。

81《中央批准徐子荣同志关于禁毒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2年7月30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5-0061-003。

82《中共中央转发西南局关于肃毒运动几个问题的通知》(1952年10月25日),陕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23-1-278-18。

83西北公安部:《转全国禁毒工作第一号简报》(1952年8月20日),陕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23-1-278-10。

84西北局:《关于发动禁毒运动的指示》(1952年5月16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5-0061-002。

85政务院:《为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2年5月21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014-2-0427-4。

86华东财政部:《为对毒品处理问题报请核示由》(1953年2月11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B1-1-1316-1。

87苏南行署:《规定没收、追缴或清查出来鸦片毒品等处理原则的通知》(1952年6月13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7014-2-0427-2。

88《中央批准徐子荣同志关于禁毒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2年7月30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5-0061-003。

89《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第133页。

90TheTimes.(1952).“IllicitTrafficinOpium”.6May,p.5.

91TheWashingtonPost.(1952).“U.S.ChargesRedChinaasDrugSource”.6May,p.10.

92KathleenMclaughlin.(1952).“RussianSaysG.I.’sBuyUpNarcotics”.TheNewYorkTimes,6May,p.4.

93《赤色的南宁贩毒业一枝独秀共干与走私商做得好事》,《华侨日报》1952年4月5日。

94《关于就美国诬蔑我国私贩海洛英我国外交部发表声明》(1952年5月1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3-00124-01。

95《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20页。

96宣传部、公安部:《关于禁毒宣传的指示》(1952年7月19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4-0024-011。

97《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1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75页。

98邱创教主编:《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第836页。

99内务部、公安部:《贯彻严禁种植鸦片的指示》(1953年2月5日),陕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98-1-337-3。

100胶州区专员公署:《关于戒烟禁种罂粟与收缴农村存毒指示缓期执行的请示及省人民政府的批复》(1953年3月3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3-0287-004。

10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0册,第408页。

102财政部:《关于缴获毒品处理原则的规定由》(1953年3月18日),贵州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20-1-175-7。

103财政部:《各地存烟的处理问题》(1953年4月9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134-002。

10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定期焚毁财政局库存毒品派员参加的函及参加单位人员名单》(1953年1月1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96-002-00207-00041。

105山东省财政厅:《为销毁作废毒品呈报备案由》(1953年4月18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28-02-0266-010。

10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焚毁含麻醉量四成以下毒品方式的报告》(1953年7月4日),陕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42-1-175-3。

107参见河南省财政厅:《为各县市所存毒品处理办法由》(1953年6月19日),河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0134-004-00160-005。

108财政部:《关于修订没收鸦片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53年7月4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134-003。

109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上解鸦片毒品的便函》(1953年6月27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295-1-40-013-013。

110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定期焚毁财政局库存毒品派员参加的函及参加单位人员名单》(1953年1月1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96-002-00207-00041。

111卫生部:《介绍戒烟方法》(1952年8月16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109-013。

112卫生部:《关于戒烟的指示》(1952年9月28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109-014。

113邱创教主编:《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第836页。

114公安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全面开展戒烟工作的联合指示》(1953年1月30日),《档案史料与研究》1990年第3期。

115财政部:《各地存烟的处理问题》(1953年4月9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134-002。

116卫生部发布的戒烟药品处方规定,每人按期服完四种戒烟药剂需鸦片末8.16克,罗瑞卿3月的报告显示全国烟民约为115万人,每种药所需鸦片末量按参考值的最大值计算。参见卫生部:《介绍戒烟方法》(1952年8月16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01-04-0109-01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1册,第275页。

117参见张勇安:《以毒品为武器:美国对华冷战宣传的新媒介(1950—1962)》,《历史研究》2019年第4期;张勇安:《冷战、毒品与美国对新中国的想象》,《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月28日。

118TimothyBrook,BobTadashiWakabayashi.(2000).OpiumRegimes:China,BritainandJapan(1839-1952).Californi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pp.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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