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亚明 余颖蕾: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隐私顾虑之化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4 次 更新时间:2021-04-28 14:10

进入专题: 大数据   社区应急治理   隐私  

房亚明   余颖蕾  

摘      要: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现代化既要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能,也要兼顾对居民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消除居民隐私顾虑。隐私权的双重属性和社区应急治理中不规范的居民信息采集、使用和泄露行为会导致出现侵害居民隐私权的情况,使居民产生隐私顾虑。因此,大数据环境下社区应急治理需加强对居民隐私的保护,从法律、责任、多元主体协同等层面建立居民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平衡社区应急治理中社区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的张力和冲突,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和治理现代化水平。

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隐私权;隐私顾虑;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3-0044-10

收稿日期:2020-10-30

作者简介:房亚明,瑶族,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余颖蕾,广东工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公民权利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网络隐私顾虑的影响因素及法律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D15XFX15。

现代社会处于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与风险不断积聚的悖论之中,作为居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域,社区成为技术应用与风险衍生的物理空间和治理单元。在社区应急治理中,科学技术的作用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持续推进日益凸显,成为观察和检验社区韧性以及应急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以疫情防控为例,为了精准掌控居民行踪与疫情风险,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处理、使用大量的社区居民信息,或者跟进乃至监管一些居民的行为,这就难免产生社区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加剧居民信息泄露和私密生活空间被打扰的潜在风险,使居民产生个人信息是否依法采集、依法使用、依法有效保护的担忧和质疑,即隐私顾虑。而当前社区应急治理又缺乏相应的隐私顾虑化解机制,使得居民隐私顾虑难以化解。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实生活中,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性,建立比较完善的法治化、制度化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平衡社区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是完善合法合理、多元协调的社区应急治理模式和实现社区应急治理现代化目标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的现实课题。


一、问题缘起: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中的居民隐私顾虑


在社区应急治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和注重居民隐私保护是社区治理现代化和精细化的基本要求。2017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为社区应急治理指明了方向。社区应急治理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平衡权利与效率、自由与限制的关系,在强化应急治理效能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居民个人利益。社区应急治理与大数据技术的良性衔接、明确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应急治理的法律边界是大数据环境下社区应急治理的理论前提,也搭建了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应急治理、保护居民隐私的制度框架。对大数据环境下居民隐私法律定位和特殊属性的准确理解是社区应急治理依法开展并获得伦理支持的重要方面,但由于法律制度是针对正常社会生活状态下的情况制定的,面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与扩展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生活環境,公共生活状态和居民隐私边界都发生了变化,经常性的信息采集与使用给居民带来了隐私顾虑。

(一)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隐私边界难以精准把握

由于应对特殊情况的需要,居民信息成为社区应急治理法治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化的重要社会资源和前提,但社区应急状态下居民仍然享有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一直以来,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和法律属性都存在争议。我国法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缺乏对隐私权的明确界定,而隐私权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则得到社会和司法界的普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8条到第40条对公民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的宣告涉及保护公民隐私的意蕴,是隐私保护的宪法渊源。[1]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明确使用了隐私权的表述,并将其与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区分,意味着把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来保护。根据隐私权的“信息、安宁”说和“个人控制”说,[2][3]社区居民的隐私权是居民不愿意公开的私密性的信息和个人空间,应由居民根据真实、自由的意志进行控制和处分,是保障居民安宁的生活不被打扰的一种人格权利。

在社区应急治理中,隐私信息具有明显的私权利属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其获取和分析能够帮助社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以便为居民提供公共安全管理与服务,是社区应急治理实现智能化和精细化的重要资源。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中的私密性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但僵化地理解隐私权并进行“一刀切”的保护难以适应社区应急治理要求。定义和保护隐私权应该遵循“场景正义”,隐私个人控制理论中的知情与同意应当区分数据的敏感程度与使用场景。[4]为了使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在社会应急治理语境下,数据持有者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实现最大程度利于治理目标实现的让利。[5]过于谨慎的居民信息采集无法满足社区应急治理的需求,但过度的居民信息采集和不当使用则会加剧居民对隐私保护的顾虑与不安乃至不满。因此,如何把握“场景正义”的边界,化解居民对信息采集与使用的隐私顾虑,既充分利用居民信息的治理功能,同时也保护好居民隐私,是社区应急治理的难点和焦点。

(二)社区应急治理的紧迫性容易忽视居民隐私

突发事件具有风险大、传播速度快及难控制、难治理等特征,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社区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因而需要迅速、广泛、精准地对居民相关信息进行采集以便管控风险。在这种特殊情势下,社区应急治理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为居民参与社区应急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物理空间,提高社区公共安全服务供给能力和社区应急治理水平,这既是社区应急治理与时俱进和提高效能的需要,也是社区应急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但目前社区应急治理中采集居民信息时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纠纷,引发居民隐私顾虑,而出现纠纷时又缺乏法治化、制度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作为应急治理的基本单元,高质量的社区应急治理除了注重效率外,还要贯彻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社区运用信息数据开展应急治理不能只强调公共利益和风险防范而忽视居民个人利益,应以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边界。当不同主体对社区应急治理使用居民信息的行为边界与居民隐私权的界定出现分歧时,产生居民隐私顾虑的问题会更加复杂。如在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时就是对社区应急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大考验,因为多数社区组织及工作人员都缺乏高质量、智能化、精细化管理与服务所要求的设施和能力,这种基于社区公共安全而采集居民信息进行应急治理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容易激化,进而引发居民隐私顾虑。

(三)社区应急治理中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在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个人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受制于社区治理结构及其能力特别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互动状况。随着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的推进,政府和社会两种力量不应是你强我弱的關系,而应该是相互影响、相互赋权,[6]即社区治理模式由“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向民主协商转变。[7]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居民参与社区应急治理提供了平台,促进了民主协商;另一方面,也对社区应急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社区应急治理在运用大数据技术时,既要为应急治理精细化、现代化服务,也要遵循民主和法治的价值理念,在强化社区应急治理与服务时要在依法合理的边界内展开。如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社区基于安全风险防范和保障社区公共安全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对居民个人相关信息予以采集和使用,有时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使得居民在提供信息、支持社区应急治理过程中产生隐私顾虑。依法合理地采集信息、适当地使用信息、稳健地管理和保护信息能够化解居民隐私顾虑,但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因而居民仍面临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四)社区应急治理中隐私侵权无感化

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更加追求高效化和准确性,政府、社会和居民都希望能够在突发事件暴发时精准、快速而有效地应对,但应急治理有时会忽视程序的正当性,难以防范隐私侵权无感化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居民隐私顾虑的潜藏和积压且无法及时发现并化解。在突发事件中,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应急治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集居民信息;居民信息的公共属性要求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要为大数据时代的社区应急治理提供个人信息,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等,居民无法追踪已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监管情况。当居民信息被泄露或发生侵害隐私权等情形时居民本人往往不知情,以致当居民知道侵权事实时,侵权后果已难以控制,导致居民的隐私空间和安宁生活被侵扰。大数据环境下居民对侵害隐私权造成的后果感知滞后,呈现出隐私侵权无感化特征,从当前实践看,大数据环境下的社区应急治理在采集居民信息时较难遵循正当程序,对隐私侵权无感化的消极影响缺乏正确认知和有效应对措施。由于缺乏程序约束,人员安排和数据流通环节较为随意,社区应急治理中采集居民信息的行为容易越过法律边界,无法保障居民对信息采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增加了居民隐私顾虑。


二、隐私顾虑化解在社区应急治理中的价值意涵


大数据环境下,社区应急治理现代化除了加强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外,还必须强化对居民隐私的合理保护。以疫情防控为例,由于新冠疫情突发,且对其防控是大数据环境下社区应急治理的全国性实践,因而总体上缺乏法治化、制度化的居民隐私顾虑化解机制。社区应急治理实践中仍存在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目的和手段不符合依法合理的要求等问题,对居民信息的不当使用和对隐私保护的忽视亦影响了社区应急治理的法治化和精细化。因此,提升社区应急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居民隐私顾虑化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隐私顾虑化解是社区应急治理中信息资源精准化的前提条件

精准的信息资源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条件。大数据为社区应急治理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使得社区可以更快捷地获取居民信息以应对突发事件。但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为规范,居民信息存在被采集后滥用、盗用、不正当公开等情形,使居民产生隐私顾虑,影响了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开展。隐私顾虑无法化解,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应急治理就存在隐患,就无法形成正当有效的治理模式,进而难以真正实现高效的社区应急治理。从当前社区应急治理实践看,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居民信息采集、使用中存在的缺乏法治意识、程序不当、责任不明、监管不严等现实问题,信息采集的难度就会增大,信息资源的全面性和精准化就会因居民隐私顾虑及其衍生的各种问题而大打折扣,自然也会影响社区应急治理的效果。

目前,与信息资源的全面性和精准化需求不相匹配的是社区应急治理中涉及居民信息与隐私保护的规范缺失,从而不利于隐私顾虑化解。一方面,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指引,社区应急治理工作人员难以运用法治思维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开展工作,加之部分居民隐私保护意识薄弱,对如何保护隐私比较被动,也影响了应急治理实践中对正当的信息采集与隐私保护的有效区分和界定;另一方面,社区工作者是与居民信息采集和使用最直接、最密切的人员,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加以指导,就无法从源头上辨别信息采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产生的错误和损失就得不到及时纠正与弥补。换言之,在社区应急治理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工作粗心大意,居民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频频出现侵害隐私权的现象,居民隐私顾虑就很难化解,有效而全面的居民信息就很难采集,社区应急治理所需的信息资源精准化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隐私顾虑化解极为重要。

(二)隐私顾虑化解是社区应急治理可持续开展的必然要求

大数据技术的作用原理和价值取向要求社区应急治理应依法合理采集居民信息,体现法治精神和以人为本理念。大数据技术的数据综合处理分析功能可以更加客观、高效地获取居民信息,并通过比对和计算帮助社区设计更高效的应急治理方案。社区工作人员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便利地上传采集到的信息,在数据平台上实现共享和交流,减少重复填报造成的资源损耗成本。社区应急治理主体所获得的数据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有利于实现应急治理信息的统一性和高效化。但也应看到,大数据技术的这些功能可能会压缩居民的隐私空间,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使居民产生隐私顾虑。虽然单个的数据信息不会暴露居民隐私,但当多个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能通过对数据内容的交叉性和关联性分析作出精准推测,泄露社区居民个人隐私。[8]大数据技术的便利和高效容易使社区应急治理依赖数字技术,在采集居民信息时忽视遵守依法合理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对规范大数据环境下的社区应急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社区应急治理在采集和利用信息时只有充分尊重居民对隐私权的处分意愿,做好沟通工作,才能得到居民的理解和配合。当社区应急治理建立并遵守了依法合理采集居民信息的规则时,就能较好地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使居民与社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应急治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只有化解居民隐私顾虑,才能促进社区应急治理的可持续开展。

(三)隐私顾虑化解能够助力社区应急治理数字化和规范化

大数据时代,信息采集能力和信息共享功能极大地提高了社区应急治理效率,但也给居民隐私保护带来了深刻影响,使化解居民隱私顾虑问题更加复杂。居民隐私顾虑从产生到不断加深以致难以化解,主要是因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缺乏依法采集、程序合法等行为规范,对是否按照主观目的合理、客观方式正当的要求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全过程缺乏监督。居民信息采集和使用需要目的合理、程序合法以及充分沟通,这样,才能避免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对社区应急治理数字化的认同感被消耗,才能避免由于缺乏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导致居民信息泄露、隐私侵权风险的出现。因此,只有解决社区居民信息泄露和隐私侵权问题,才能在加强社区应急治理数字化的同时推进社区应急治理规范化。


三、社区应急治理实践中居民隐私顾虑的引发因素


(一)社区应急治理工作者法治意识淡薄引发居民隐私顾虑

由于信息不对等,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居民信息时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个人隐私权作出基于真实意愿的处理,存在隐私侵权风险,进而产生隐私顾虑。现代传感设备的引入构成了社区内部的大数据综合感知系统,智能传感设备能够深入到社区居民家庭,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居民的衣食住行等信息。如上海K街道的社区大脑是大数据技术在基层的实践之一,出于加强平安管理的目的,K街道以覆盖率极高的智能传感器为基础,连接烟雾报警器、智能井盖、水质监测、水电抄表、电梯运行、楼道门禁等设施,把城市社区管理的各种问题转化为信息,传递到网格中心。[9]社区大脑获取的居民信息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帮助社区快速精准地制定应急方案,控制事态发展,完成安全管理任务。但目前大多数社区在运用智能传感设备获取信息之前缺乏对居民的合理解释并做好沟通工作。获取信息的智能传感设备无处不在,居民作为当事人,在缺乏对这些技术认知的前提下一般难以察觉自己的隐私空间被入侵、信息被采集,即便察觉也无法避免,这既有违隐私权个人控制自愿原则,也侵害了居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居民信息采集范围广泛,信息采集的必要性、适当性存疑,与比例原则、最小限度原则不匹配。传感器获取的居民信息对社区应急治理目标的关联性有待商榷,盲目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居民生活进行监控容易侵害居民的隐私权,使居民对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个人信息产生负面情绪。在社区应急治理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保护居民隐私意识,追求信息全面、结果高效而采取过度采集居民信息的行为会增加隐私侵权的可能性,引发居民对自身隐私是否安全的顾虑。

(二)社区应急治理中相关程序不当、信息重复采集引发居民隐私顾虑

大数据时代,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应急治理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为隐私侵权行为埋下了隐患。社区工作人员只追求信息量和效率,忽略了告知居民相关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允许居民协商等程序和步骤。在必要的公示时,有的居民信息可以公开,无需公开的信息却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给居民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采集并公示居民的外出行动轨迹等个人私密信息是为了方便居民自查、做好群防群控,但是居民的联系方式、身份证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与应急治理无关的私密信息也一同公示就可能导致居民生活被打扰。社区应急治理缺乏采集、使用、公开居民信息的规范化程序,侵害了居民隐私权,导致居民隐私顾虑不断积累和发酵,化解难度加大。

此外,社区应急治理运用的数据平台和软件由不同的主体开发,有的依赖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的依赖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彼此封闭和独立,信息资源共享流程受阻,就会出现重复采集、反复录入居民信息的情况。目前,居委会等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行政绩效的硬性要求使社区治理容易忽略社区事务办理的实效性、过程性和问题的具体性质。[10]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机制不健全、负责人不能熟练使用共享平台、行政化程度过高以及社区工作者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指标等因素都会造成信息共享受阻,出现居民信息重复填报等情况,居民信息总量增多,泄露的隐患就会加大。

(三)社区应急治理过程监管缺位引发居民隐私顾虑

社区应急治理运用综合数据平台,虽然方便了不同部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流协作,但也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为居民信息泄露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样会引发居民隐私顾虑。以疫情防控为例,社区采集居民信息通常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线下信息采集和监管方面,纸质表格填写回收后缺乏保密管理措施,社区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过程中以及录入完成后没有对纸质表格进行妥善封存或销毁,随意摆放或丢弃极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居民信息泄露且后续难以追究;在线上信息采集和监管方面,电子表格或程序因为填写需要而不断被浏览、转发,同时因为缺乏信息填写、回收监督制度和意识以及传播痕迹溯源追踪等技术,导致居民信息在微信群等线上平台被“有心之人”保存后外泄并广泛传播。

同时,如果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之间、责任人和居民之间缺乏监督意识,缺乏对工作人员保护居民隐私的义务规定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在信息采集处理的事后环节就容易频繁出现内部工作人员随意外传资料的现象。另外,综合数据库等线上信息交流平台使接触到居民信息的部门、人员增多,当交流平台上的信息被外传后,因传播路径复杂,仅依靠政府部门或社区组织的力量难以及时有效地追踪和阻断信息传播。信息监管缺位给居民造成了更严重的隐私顾虑。


四、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隐私顾虑化解的路径


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社区应急治理法治化、智能化、数字化、规范化,促进国家应急治理现代化,在依法合理地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居民隐私的保护。只有充分保护居民隐私,才能化解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隐私顾虑,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基础和真实可靠的数据来源才能得到保障。大数据时代,构建居民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应从法律、责任、多元主体协同入手,完善居民隐私保护法律体系,根据应急治理需要,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协同作用,在更好地推进社区应急治理的同时强化居民隐私保护,为社区应急治理效能提升提供保障。当社区应急治理采集居民信息的行为逐渐规范,居民信息使用过程得到全方位监管时,社区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才能得到平衡,居民隐私顾虑才能得到妥善化解。

(一)完善与居民信息采集、使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完善与社区组织和居民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使社区应急治理对居民信息使用和保护的法律依据与时俱进,为化解居民隐私顾虑提供法律保障。鉴于我国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权问题,但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应急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以满足大数据环境下城乡社区应急治理的需要,通过规范相关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更好地为信息采集、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提供法律指引。具有规则制定权限的地方政府和权力机关也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地方应急治理实际需要的涉及居民信息采集与使用的主体、程序、限制与救济等内容的规章。只有依法授予社区治理主体在应急状态下适度采集居民信息的权力,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社区组织采集居民信息时受到并非法定权力主体的角色质疑,避免陷入缺乏法定处置权的制度尴尬。

同时,应完善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采集信息的条件和程序规范,确保社区应急治理工作在法定框架和操作规程范围内开展,使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更有序和高效,以避免出现信息泄露和侵害隐私权等问题。居民在提供信息时,享有知情權、选择权、获得救济等权利;社区工作人员采集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地与居民沟通和协商,降低隐私侵权无感化可能造成的损害。健全的规制信息采集与使用的程序规范有助于社区应急治理在较好的氛围中开展,对社区应急治理工作者的实务操作发挥指导作用,使社区工作人员树立合法采集和有效保护居民隐私的法治思维,减少和纠正使用居民信息程序不当导致的侵权现象,营造良好的社区应急治理环境,增强社区工作者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化解居民隐私顾虑。

(二)明确居民隐私保护主体责任

明确有关主体关于居民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权责是有效保护居民隐私、构建隐私顾虑化解机制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合理划分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基层应急治理主体职责,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合作。目前的社区应急治理主体因为职能不明等原因出现了角色迷失、行为异化等错位现象,造成了社区治理“碎片化”,[11]为此,政府应转变观念,不能给社区下派过重的行政任务,以免造成社区应急治理的负担和出现反复填表等现象,让街道办等派出机构做好承上启下工作,积极履行行政职能,真正成为政府和社区与居民之间沟通的桥梁。以党建为引领,政府发挥督促和指导作用,使社区在应急治理中发挥主体能动性和堡垒作用,做好与居民的思想沟通、宣传普法、隐私保护工作,将化解隐私顾虑作为社区应急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统筹安排。

与此同时,政府应主动承担消极不侵害以及积极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责任,[12]督促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应急治理中注意保护居民隐私,增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法律意识,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居民信息采集和使用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应该同时承担保护居民隐私的责任,对于故意泄露居民信息造成居民隐私权被侵害,或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居民隐私保护责任而造成居民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责任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在日常工作和应急治理中还要增强保护居民隐私的责任意识,让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意识到居民信息泄露和隐私保护失职的责任与后果。社区应急治理工作只有做到科学合理、责任明确,才能打消居民对社区应急治理中的隐私侵权问题反馈难、追责难等顾虑,积极参与到社区应急治理中来。

(三)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社区居民隐私保护机制

由于应急治理具有复杂性以及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因而居民隐私保护工作必须协同开展。高质量的社区应急治理既要满足多元民主协商的现代社区治理要求,也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高效、合法、精准地实现应急治理目标。《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探索“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为社区治理更好地运用大数据技术提供了行动指南。为此,社区应通过构建适当而有效的机制促进居民、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参与到社区应急治理中,使大数据技术成为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工具,同时发挥其保护隐私、化解居民隐私顾虑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居民发现和提供的有关信息泄露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断信息泄露渠道,降低隐私侵权感知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居民自发自觉提供的信息泄露与隐私侵权线索不能取代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在应急治理中的隐私保护职责,但对于抑制信息泄露及隐私权侵害的消极后果具有正面作用,有助于将侵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最小化。居民积极参与隐私保护虽然只是在社区应急治理信息使用和保护网络中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其所蕴含的居民主体意识、彰显的社区韧性以及多元协同机制,不仅有助于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还可以通过增强居民隐私保护意识降低隐私侵权风险,化解居民隐私顾虑,建设充满韧性的和谐社区。

此外,应利用信息技术企业的优势开发数据库平台和信息加密、去识别化、信息传播途径追溯等软件为居民信息使用、保护、侵权追责提供资源支持。通过政府牵头、大企业领先、鼓励小企业加入等方式,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尽可能多地扩大各行业内参与主体的范围。[13]通过引入数据溯源监管技术,运用更安全、保密程度更高的小程序和数据平台等,在信息流通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这样,才能更有力、更全面地保护居民隐私。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和影响日益深入,社区应急治理不应片面强调保护居民隐私或僵化地要求加强社区应急治理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而应通过构建有效的机制化解居民隐私顾虑。具体而言,既要通过有效的应急治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也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兼顾个人利益包括隐私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基于民主协商的协同治理和依法依规进行应急处置的工作目标。因此,为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在社区应急治理中,需要居民提供个人信息、让渡部分隐私权时,应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明确主体责任和构建有效机制等措施,将信息数据运用于社区应急治理中,以提高社区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而以法治化、制度化途径化解居民隐私顾虑,是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的必然要求。

总之,居民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社区应急治理中具有特殊作用,是社区提高应急治理能力的重要社会资源,与居民信息密切相关的隐私权是应急治理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健全职权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操作程序正当、多元主体协同的法治化、制度化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只有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基于民主协商的协同治理模式和数字技术的优势,不断完善社区应急治理的法律规范和责任机制,协调多元主体参与到居民隐私保护和社区应急治理中,才能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和治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闫立,吴何奇.重大疫情治理中人工智能的价值属性与隐私风险——兼谈隐私保护的刑法路径[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2-41.

[2]齐鹏飞.论大数据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65-75.

[3]郭春镇,马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问题的回应型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180-196.

[4]李文姝,刘道前.人工智能视域下的信息规制——基于隐私场景理论的激励与规范[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6):70-77+91.

[5]陈兵.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数据治理的法治面向[EB/OL].人民论坛,http://www.rmlt.com.cn/2020/0321/573548.shtml.

[6]林磊.我国社区治理研究范式的演进与转换——基于近十年来相关文献的回顾与述评[J].学习与实践,2017,(7):80-87.

[7]何晓龙.中国基层社区治理创新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新疆社科论坛,2018,(6):65-72.

[8]朱琳,萬远英,戴小文.大数据时代的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研究[J].长白学刊,2017,(6):118-124.

[9]钱坤.社区治理中的智慧技术应用:理论建构与实践分析[EB/OL].中国知网,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356.F.20191118.1206.004.html.

[10]陈荣卓,刘亚楠.城市社区治理信息化的技术偏好与适应性变革——基于“第三批全国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实验区”的多案例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19,(4):112-120.

[11]胡那苏图.我国社区治理“碎片化”整合机制探析[J].行政与法,2020,(3):82-90.

[12]姜盼盼.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19,(15):140-148.

[13]姜盼盼.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困境与保护路径研究[J].现代情报,2019,(6):149-155.


    进入专题: 大数据   社区应急治理   隐私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26282.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行政与法 2021年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