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杰: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提高人才国际竞争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5 次 更新时间:2021-03-0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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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杰  


【概要】我国实行个税超额递增税率制度,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但高税率部分的个税收入很少,对国家财政贡献微乎其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站在国际高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人才竞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有力支撑体系。其中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提供较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让每一位人才有切实的获得感。笔者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级别,取消现有第4、5、6、7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20%。

社会的创新和发展,人才是第一资源。回顾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人才制度的突破成为改革的关键突破点。要建设有竞争力的人才政策,应该从制约人才引进和企业发展的制度因素开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的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完善人才工作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从而构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有力支撑体系。近日,财政部部长刘昆撰文指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别提出要“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所谓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无外乎便利入境手续,完善保险、医疗待遇,最重要的可能是给予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部部长的这一说法,间接承认了我国的人才政策中存在财税层面的障碍,过高的个税边际税率,降低了我国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削弱了我国的人才竞争力。

国际上适用高边际税率的都是发达的福利国家,大多数国家的个税税率都低于45%。比较国际上个税最高边际税率,英国为45%,美国为35%(部分州免税),日本为37%,韩国为40%,越南为35%。可见,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站在国际高位。

在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各地政府在引进投资,引进高端人才过程中,无一例外都会遇到个税税收政策问题,由于高端人才的收入水平普遍适用较高边际税率,在国际比较中没有优势。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提供优惠,把税率降下来。


高税率对财政贡献甚微,却扭曲了分配机制和经济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超额递增税率制度,其中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个税改革全面启动,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三档低税率级距大幅扩大,引入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官方称,这些减税举措使2.5亿人受惠,其中超过1亿人不用再缴纳个税,减税规模超5600亿元。中等收入的纳税人实际税负率有所下降,但是最高边际税率45%没有降低。


事实上,较高的边际税率只针对极少数高收入阶层,高收入人群毕竟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很低,这部分的税收收入很少。据估算,适用第四级以上(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税收收入不足个税总体收入的1%,这部分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微乎其微。

但是,高税率在客观上激发了避税手段的应用,纳税人可能将高收入部分转换成其他收入形式以避免缴纳高额的个税。对于老板、股东,他们可能会将高额收入转变为资本公积金,增加投资而不是消费和储蓄。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财富分配机制和经济规律。


高税率不利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核心理念。正是创造财富的激励,才会有如此多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参与到创业、创新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来,从而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集体富裕”、国家富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人才工作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从而构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有力支撑体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需要鼓励培养本土人才成长,吸引外来高端人才,满足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家、地区之间人才竞争的主要政策体现在个税政策,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站到了国际高位的我国个税制度,仅仅具有某种象征性意义。但正是这个“象征性”的高税率,却制约了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创新激励机制。其中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提供较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让每一位人才有切实的获得感。

海南自由贸易港采取降低税率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国内多个自贸区、开发区也纷纷祭出税收优惠大招,最高可以税收奖励40%,其优惠程度不低于海南自贸港。由此可见,个税政策在人才竞争中的重要性。


个税优惠应不分内外、不分类别,应惠及所有人才


目前的个税优惠政策有很多限制条件,适用的人才前面往往有“海外”、“高端”、“紧缺”等定语。这里有几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为什么相同条件下只有海外人才可以优惠,而本土人才却不可以?所谓高端、紧缺是由政府部门规划出来的,还是企业单位真实需求的反映?

首先,人才不应该具有国籍属性或学籍属性,本土人才与外籍、外来人才不应该区别对待,因此个税优惠政策也应该惠及全体。

其次,人才的本质标准就是提供市场需要的生产力,市场有完备的评判机制来判断人才的高低,他的价值只需要从他的工资标准判断。因此,判断高端与否,用工资以外的标准都可能不准。紧缺与否,可以看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合同来判断。

再次,科技人才、专业人才是急需人才,商业人才、企业家恐怕是更稀缺的人才,难道他们不应该获得优惠政策吗?

最后,收入与人才能力是高度正相关的。是不是人才,为什么要给他这么高的收入待遇,还是应该由企业自己定。企业不可能用支付高工资来与税务部门玩游戏。

可能是政策制定者的误区,也有可能是为了绕过复杂的修法程序,才会设计出内外有别的个税优惠政策,仍需要政府把关实施。但从人才战略的长远发展看,从公平公正看,政策必须维护社会公平,合法合宪。个税优惠应不分内外,国内国外的人才一律平等;享受优惠的人才不分类别,科学家、会计师、企业家、技师都应公平对待。人才强国战略应着眼于强国,应惠及所有人才,全方位服务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个税超额递增税率制度,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但高税率部分的个税收入很少,仅具有象征意义,对国家财政贡献微乎其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站在国际高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人才竞争。要实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有力支撑体系,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提供较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无差别对待内外人才,各类市场急需的人才,让每一位人才有切实的获得感。笔者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级别,取消现有第4、5、6、7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20%。


作者:唐大杰,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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