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减税是个好政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2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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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记得前几年,新世纪刚开始,美国总统布什在“即位”不到20天时,即向国会提出了一项这个国家20多年来最为庞大的减税计划:10年减税1.6万亿美元(后来被国会缩减为1.35万亿)。“9.11”以后,美国进一步加快了这项计划的实施,到2002年的时候,经济即出现复苏的迹象。这其实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里根、克林顿两位总统大规模减税政策的继续,那次税制改革的成果是带来了美国经济连续10年增长的一个繁荣期。

几乎与美国的税制改革同步,加拿大、德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俄罗斯、荷兰、葡萄牙、波兰、罗马尼亚、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沙特、以色列、印尼、马来西亚、希腊、捷克等国也都纷纷推出减税计划或方案,调减税负,连历来以高税负闻名的法国也宣布降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加上1999年宣布减税的德国,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在减税,形成了新一轮世界性的减税浪潮,像是打了一场减税的“世界大战”。出现这种“不约而同”的原因,一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的加剧,各国企图通过减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在出现世界性的经济增速减缓或出现滑坡的形势下,主张减少政府和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把减税作为刺激社会有效需求的重要手段的的思想重新占据上风。我们从经济学家的思想变化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供给学派的影子。

数十年来,供给学派的思想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一直强劲不衰。他们反对“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思想,主张建立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在他们看来,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所以增加供给比创造需求更重要。对于政府来说,现实中总是存在着能够带来相同收益(税收)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税率:当税率低于某种水平时,会激发经济活动的热情,社会供给量因此而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同方向提升;当税率高于某种水平时,将带来经济活动的萎缩,社会供给量因此而下降,结果是政府税收也会不断减少。供给学派的主张是,政府取得更多税收收入的最佳途径并不是提高税率,恰恰相反,而是减税。减税,社会经济就会繁荣;减税,社会供给就会增加;减税,政府税收收入不但不会下降,反而会提高。

各国财政理论的发展和实践活动一再证明着我们阐释的这个道理:税收负担的高低对政府财政政策效果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税负较重或过重都不会带来好的政策效果,政府不应指望依靠税收的增加来解决它遇到的难题。即使以增加公共支出作为主要的政策手段,税收的整体负担也应当是适度偏轻的。或许,减税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数量的下降,但它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从并不长远的前景来看,国家收入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因为较轻的税负可以直接增加纳税人收益和可支配收入,提高法人纳税人的投资和个人纳税人消费欲望,经济活动因此而被激励,国家税收的牢固基础也因此而形成。世界上没有出现过因增税而促进经济繁荣的案例,也找不出一个因减税而导致政府“贫穷”的案例来。所以,我认为,减税对于政府和纳税人来说,都是福音,而不是灾难。

如果把供给学派的理论放到我国财政政策的框架中观察,可以看出,我国近十几年来通过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实施的调控,基本上是以扩大或紧缩公共支出的手段为主的,税收已经呈现某种“刚性”的特征,作为经济杠杆,很难发挥收放自如的调节作用。即使对税制作出某种结构性调整也是极个别的,无法形成整体性的减税效应。问题是,虽然增加公共支出和减税同属于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工具,都可以起到扩大社会需求、激励投资和消费的作用,但比较起来,减税能更直接地激励社会需求,其作用为增发国债、扩大支出所不能及。

十几年来,我国实际上一直执行的是增税的政策。从1994年开始,我国税收始终处于高速增长的状态,而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目前已经到了“颠峰”阶段。2004年的税收规模是1993年的5.9倍。由于持续增税,目前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已经达到40%以上,说明我国的税费总负担是相当重的。这里所说的“大口径”,包括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制度外收入、债务收入、企业亏损补贴等,合为税费总收入,亦称“政府收入”,其占GDP的比重,即为“大口径宏观税负”。而且我国主体税种的税率都是偏高的:“生产型”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的水平;企业所得税33%的法定税率,高于经济合作组织30个国家的平均水平,与美国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持平;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也达到了世界“最高水平”。难怪去年《福布斯》杂志发布“全球2005税收负担指数”,称在其统计的52个国家中,中国的税收负担排名第二。

更可怕的是,伴随着税收的高增长,财政支出的规模也跟着越来越大,2004年的支出规模,是1993年的6.5倍。如果不对税收增速和规模做一定的限制,将会引发政府支出的进一步膨胀,一个职能和和规模大的可怕的“无限政府”将出现在我们面前,由此,纳税人的负担只会越来越重,越发不可收拾。而且给人的感觉是,纳税人就是交多少税,也填不满政府支出这个“无底洞”。显然,中国的税负决不是什么重不重的问题,而是相当重;不是需不需要减税的问题,而是必须减;不是“毛毛雨”式减税就可以的问题,而是应当大减——调减主体税种的税负。

然而,在我国官、学两界,反对减税的声音一直不小,其主要理由是:我国是以流转税而非所得税为主体税,减税不会产生效应。其实这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税该不该减,不在于实行的是什么税种为主体的税制,而是看你的税负到底重还是不重,看你的企业是不是需要提高竞争力。至于说到流转税的“可转嫁性”,更不能作简单化的理解。税负的转嫁是由条件的,而最重要的条件的就是供需弹性和价格的变动。显然,在需求不足、价格下跌的情况下,税负是难以转嫁出去的;即使转嫁出去,由减税而形成的这部分资源总体上还是在企业和居民个人内部流动,它的“大头”不会全部流到富人手里去,从而,减流转税的刺激民间投资和消费的效应还是存在的。

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缓慢的另一个原因是担心国家财政收入下降得太快,政府难以承受。实际上,减税只是名义税负和微观税负的下降,并不一定导致宏观税负的下降。这个道理我们上面讲过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持续实行减税政策,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并没有降低,反而呈现上升的态势。其原因,一是减税政策有效地激励了投资和消费,经济增长造就扩大的税基;二是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减弱,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这就在实践中进一步验证了供给学派“拉弗曲线”的客观存在。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政府已经巧妙地利用当前税收收入增幅最大的时机,启动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其内容,主要是通过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及其税前扣除项目调整等途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科技进步、投融资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为激励社会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创造条件。结构性减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税制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的的优化,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税收收入高增长所带来的增量为启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买单”,推进拖延已久的税制改革,应该说,这不仅是“最佳时机”,而且是必要之举。如果不把这部分税收增量利用起来,它很快就会转化为财政支出的膨胀额,形成巨大的扩张效应,为经济过热火上浇油。而且税收高增长的“好景”不会“常在”,税收的实际征收率的提升总有个限度,再往前走,其空间已经变小,收益递减规律早晚会起作用,这个时候不改革,待到税收收入下降的时候就更加难改。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

当然,减税毕竟会使政府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面对减收的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避免大规模财政赤字的产生,许多国家的政府在对主体税种税负减征的同时,实行了非主体税种税负增税的措施。效果良好。例如英国在降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对垄断行业开征了暴利税;德国在实施大规模减税方案的同时,计划增收生态环境税,并将现有的电力税税率提高一倍。所以,我们不要把减税理解为所有税种税负全部下降,减税只是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因为只有主体税种税负的下降才能构成对宏观经济实质性的影响,而那些非主体税种或辅助性税种的负担,有可能下降,也有可能上升,下降或上升的动机,来自于政策实践的客观需要。非主体税种税负的增长与主体税种税负的下降非但不矛盾,反而有可能成为整个减税计划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窃以为,结构性减税只是一个短期的减税计划,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应当是通过逐步减税,把我国建成世界上税负最轻的国家。因为只有税负最轻的国家才能建立纳税人与政府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保证经济社会持续的增长和发展,才能给政府税收创造可以长久支撑的牢固基础。这当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宏伟目标,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

减税好处无穷,为了将来的中国,减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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