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元:完善能源管理体制,促进能源科学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2 次 更新时间:2021-01-2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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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能源管理体制状况


1、中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的大致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几经分合,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能源产业有四大部门:石油部、煤炭部、核工业部和电力部,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电均分别有单独的国家部门管理。1988 年撤消电力部、石油部、核工业部,成立了三个国家级总公司,政府职能由新设立的能源部行使。

九十年代后期,国家加大了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相继撤消了能源部和煤炭部,将国家能源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承担,同时成立了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煤炭安全监察局,分别承担电力运行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2002年撤消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能源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行使,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煤炭安全监察局分别继续承担电力和煤矿安全的监管职责。同时,为了强化国务院对能源工作的统筹领导,2005年5月,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作为国家能源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本届政府以来,对能源管理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2008年设立了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并在撤消国务院能源办的同时,成立国务院能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同时,国家电监会、煤炭安全监察局继续行使相关能源监管的职责。

2、目前的能源管理体制。最上层是国务院能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能源总体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能源局,但该机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成立和真正运行。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目前人员编制有112人。同时,我国能源管理的相当部分职能仍然分散在其他部分。

在能源监管方面,国家电监会、国家煤炭监察局分别继续行使相关监督职责。

3、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这几次的能源管理体制改革,能源管理没有得到充分加强,到目前还没有成立全国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各类能源的管理权还比较分散。由此导致我国能源领域出现一系列问题,不适应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表现在监管不够和管理过度的状况并存。一方面,表现为管理不够。由于政府能源部门力量不足、人员严重短缺,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只有120人左右,极不适应能源大国管理的需要,出现了能源综合协调能力不强,政策执行能力不够,能源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等问题。比如对能源行业建造和运营行为监管乏力,安全和环境标准执行不力,小煤矿非法开采无法遏制,大量火电站非法建造,导致煤炭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另一方面,表现为管理过度。政府管理各类能源企业的方式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方式转为市场经济下的管理方式,仍然存在政企不分、政监不分、政府代替市场包揽一切、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现象。

4、完善能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国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同时,中国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大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如何解决能源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矛盾,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要完成好这样的战略任务,能源行业必须加强国内能源开发和国际能源合作,通过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有效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供给安全;必须强化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开采、传输和使用效率,减少能源资源开采、生产和消费过程对环境的污染;必须努力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布局,加快大型煤电基地、核电基地、水电基地以及风能太阳能基地建设,利用特高压输电方式实现全国范围能源互补调剂、优化配置,尽快增加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的比例;必须确保能源生产过程的安全,努力减少安全事故,确保能源生产安全。能源行业面临的这些重大战略任务已经在拟定中的《能源法》中得到了充分反映。能源行业要完成繁重的任务,必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全面加强能源监管。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能源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体系,改变能源管理相对滞后局面,切实提高能源政策的执行效率和力度,为能源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能源体制的初步设想


1、改革的目标。增强能源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职能,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逐步建立起一个独立运作、政监分离、职能完善和有效监督与制衡的能源监管体制。能源管理的重点由能源生产与供应转向更加关注需求,从经济性监管转向社会性监管,形成依法管理、有效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清洁、安全、方便、可靠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我国能源管理新体制的初步设想。中央层次将综合性的能源管理机构和专业性的能源监管机构分设,设立国家能源部和国家能源监督委员会。国家能源部负责能源总体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国家能源监督总局专司市场监管职责,保证能源行业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可以组建相应的综合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作为当地的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

3、实现步骤设想。

建议按照整体设计、逐步到位的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国务院尽快成立能源管理委员会,将国家能源局升格为国家能源总局,同时设立能源监督总局。国务院能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能源总体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将国家能源局升级为国家能源总局,仍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委管局,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按照工作需要,扩充机构编制和职能。同时,成立国家能源监督委员会,撤消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煤炭监察局,负责能源行业建设、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步,下一届政府,设立国家能源部。负责对全国的能源资源管理、建设项目、生产、流通和消费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形成统一的能源综合管理体制,统筹能源行业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行业法规、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四、能源法中完善能源管理体制的立法建议

能源科学发展需要有完备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即将颁布的《能源法》对能源管理和监督机构的定位和管理体系的建设具有纲领性的作用。建议借鉴国外能源立法经验,在《能源法》中对国家能源管理体制、能源监监督机制、能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能源监督机构及其职责予以明确定位。这样,《能源法》出台后,有利于建设规范的能源管理和监督体系,提高能源管理和监督能力和执行效力。同时,也为制定下位的能源管理法规、监管法规和能源市场发展条例等提供统一法源。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能源行业监管的法律,使能源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立和依法实施监管无法可依。因此,建议在《能源法》颁布实施后,尽快制定能源监管法律。考虑到法律制定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这一工作可先从制定相关的监管条例开始,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国家大法。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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