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平:怎么看代孕,人的身体能出租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8 次 更新时间:2021-01-19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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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平  


七十多年前,作家柔石写过一篇小说,小说的名字叫做《为奴隶的母亲》。小说里描写一个女人为了家庭的生计,被迫租给另一个男人为妻的故事。这种做法在当时被称作“典妻”。这个被出租的妻子在双方约定的时间里,为租妻的人提供性服务,并最终为他生育一个孩子。承租妻子的人或者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能生育,或者是因为贫穷娶不起妻,因此租一个妻子传宗接代。在这种“典妻”实践中,女人并不是自己出租自己,而是被自己的丈夫租给了别人。在这里,女人本人并不是这一民事行为的主体,女性完全被客体化了。女人在这里的地位和奴隶的地位并没有什么不同,仅仅是“会说话的生育工具”而已。


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个人被他人出租给第三人的情况逐渐减少了。但是,将人体作为工具出租给他人的现象却并没有减少。当然,目前的人体租出者都是他本人,但这并不能改变他出租自己的身体这一事实本身。人的身体到底能不能被出租给别人,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尖锐的伦理问题。问题的焦点是,人的身体能不能被用来作为牟利的工具?本文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所谓人体出租,就是一个人将自己的身体出租给他人,用自己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来实现承租人的某种目的,与此同时,身体的租出者从承租人那里获得经济报偿。目前最常见的身体出租行为有三种,一个是卖淫,一个是代孕,还有一个是奶妈。这三种行为都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里,将自己的身体出租给他人,用自己的身体满足承租人的某种需要。前者是满足承租人的性欲,后两者则是代替承租人生育或养育一个孩子。卖淫是一个古老的行当,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的史书中都有对卖淫现象的记载,有些记载可以一直追溯到史诗时代。卖淫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这一行业的从业者一直以来都承受着巨大的污名。严格来说,代孕也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现代事物,柔石所描写的那个“为奴隶的母亲”,不就是在代替他人生育吗?但是,目前出现的代孕显然和柔石所描写的情况有所区别。首先,现代代孕行为是建立在现代医学技术的基础上的,在这里,性行为和生育行为发生了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伦理困境变得缓和了一些。其次,现代代孕行为的主顾由男人变成了女人。有些职业女性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职业前途,但又想拥有自己的孩子,就利用现代生育技术——试管婴儿技术——让另外一个女人代替自己来生一个孩子。有些人有足够的金钱但没有时间,而且不愿意承担怀孕生育的生理风险;而另一些人愿意通过代替别人怀孕生子在获得经济报酬,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代孕”,本来是那些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生儿育女的替代措施,现在,在有些人那里成为了一种纯粹意义上的交易行为。奶妈现象的沉渣泛起也是近几年的事情,它和代孕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一样的,也是一些职业妇女或者富家太太为了逃避哺乳所带来的生理负担和容貌损失而采取的行为。


目前,在世界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不小的代孕市场。许多机构通过在代孕当事人之间充当中介而牟利。代孕的价码也从数万到数十万元人民币不等。代孕的价码主要是依据代孕者的生理和智力状况而定。比如说,容貌姣好、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代孕母亲,她代孕一次的价格可能是十数万元人民币。在我国,没有明文禁止代孕行为,但也没有任何法规规范这一行为。因此这是一个法律的盲区,这一盲区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还是人们面对代孕行为时的伦理困惑造成的。那么,代孕,或者是在一定时间内出租自己的身体(主要是子宫)代替他人生育,是不是合道德的呢?这一问题和卖淫的伦理问题一样,等待着学术界的回答。奶妈问题也面临道德拷问,是不是一个人只要有钱,就可以把任何义务转嫁到别人的身上?


在分析身体出租行为的合道德性之前,有一个理论问题必须解决,那就是身体出租行为和其他劳动服务行为的分界线在哪里?也就是说,卖淫和代孕行为和其他的人类劳务之间是否有本质的区别呢?一些赞成卖淫合法化的学者认为,卖淫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就是,卖淫和其他的劳动服务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卖淫和婚姻也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是短时合同,一个是长期合约,此不赘述)。那么,卖淫和代孕行为和其他的劳动服务有区别吗?


回答是肯定的。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理论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否存在独立的劳动对象,是劳动服务和身体出租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服务都存在独立的劳动对象,不论这个劳动对象是石头、钢铁,还是乐谱和计算机程序。人体出租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和劳动对象是合而为一的。也就是说,在人体出租服务时,劳动对象就是劳动者本人(如果我们把他们界定为劳动者的话。我们无法否认,他们同样付出了努力)的身体。当然,我们不能使用前文提到的理论家的逆逻辑,认为既然身体出租和劳动服务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那么身体出租必然是不可接受的。我们不能这样轻易地得出结论。


有史以来,人们对卖淫行为的评价就是负面的,这可以从其从业者所背负的污名上体现出来。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北欧国家除外),卖淫都是非法的。即使是有些卖淫合法的国家,卖淫行为业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里进行。目前,舆论对代孕现象的评价基本上也是负面的。对这样两种身体出租行为,为什么大多数人道德评价都是负面的呢?我们只有在找到对它们的负面评价的根源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评论。回顾人类的道德观念史,我们会发现,人类(史前社会除外)不仅仅对卖淫持否定态度,他们其实是对性行为这件事情本身都持否定态度的。不论是中国的传统道德,还是欧洲中世纪的天主教道德,都把性行为看成是不道德的。在当时的道学家看来,性行为的唯一目的就是生育后代,任何在生育后代之外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至少是尽量要加以减少的。也就是说,在古人心目中,没有性享乐的伦理地位。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纯粹以性享乐为目的的卖淫行为,自然就成为万恶之首了。在中国,宋明理学有“万恶淫为首”的说法。在起源于古印度的佛学中,也把人的欲望看作是人间苦难的根源,而性欲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因此,无论在佛教还是在天主教体系中,神职人员都必须独身和禁欲。从这种制度安排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性行为在这两种理论体系中的重要(但邪恶的)地位。


随着人类进入现代世界,在世界范围内都进行了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除魅”过程。这种除魅过程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祛除了附着在性行为上面的邪恶隐喻。人们承认了性享乐的伦理地位。当然,这一过程是和现代技术的进步同步进行的。正是因为技术的进步使得性行为和生育行为发生了分离,人们才能够将生育过程和性享乐分离开来。在这个过程中,避孕技术的发明居功至伟。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讲,性快感是生命机制对生殖行为的奖赏。只有通过这种奖赏,才能诱使生物个体从事危险(有时会危及生命)的生殖活动。其实,任何生理活动都是伴随着快感的,比如进食、排泄、哺乳等等,但这些行为却从来没有被污名化。这主要是因为,性行为如果不受约束,就还会对既有社会秩序构成巨大威胁。对性行为的污名化处理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决定的。卖淫,作为性行为的极端形式(纯粹以性享乐为目的),被看作万恶之首就不难理解了。


在社会效果层面,卖淫也会引发很多恶果。首先,卖淫传播疾病,这对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都构成威胁,不论是冶游子还是良家妇女,因为嫖娼的男子可以把疾病传播给自己的妻子。在中国历史上,至少是在传说中,就有数个皇帝最终死于花柳病。其次,卖淫破坏家庭的和谐,一个整日眠花宿柳的男人不可能是一个好的丈夫和父亲。更重要的是,卖淫是对妇女的极端的摧残行为。在传统社会,大概没有一个女人自愿地进入这个行业。很多人是被逼无奈才操此皮肉生意的(这一判断对中国目前的色情业仍然适用)。妇女们或者是受武力胁迫,或者仅仅是为了养家糊口,才从事卖淫行为的。这导致了恶劣的妇女买卖现象的发生。当然,历史上许多妓女的悲惨经历并不是卖淫本身造成的,而是对卖淫的污名化和妇女的客体地位造成的。


代孕现象则不同,在古代社会,代孕现象是妇女买卖现象的一部分。和纳妾现象一样,它并没有受到特别的道德谴责。而奶妈现象在传统中国则太普遍了,普遍到没有一个人会追问它的合道德性问题的地步。但是现在则不同了,中国已经受过了自由、平等、博爱的西方价值观的洗礼,对于那些和这些价值观明显不一致的行为,人们发出道德诘问是非常自然的。这种诘问的真实理由有两个。其一,在主流价值观看来,做爱、怀孕和哺乳是如此的神圣,人们在感情上不允许它沾上哪怕一丝的铜臭。而这两种行为的神圣性则在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三种行为的结果,对于那个制造了自身的行为和它的行为主体(母亲),我们不可能不认为它和她是神圣的。其二,人们感到,生儿育女是每一个人的天职,而这种天职是不能由他人来代替的。如果一个人做出了生育的选择,但又不愿承担因生育而引发的义务,她实际上是企图不劳而获。这种行为和人人平等的现代观念相悖的。


代孕行为也面临现实问题(奶妈问题的现实问题要小一些)。首先,如果不采取现代生殖技术,代孕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婚外性行为,这种行为是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相违背的。其次,在代孕行为中,谁是孩子的母亲就会成为一个疑问。如果是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产下的婴孩,他(或她,以下不再重复)就拥有了两个母亲。其中一个母亲给了他DNA,而另一个母亲则孕育了他。按照合同,孩子的亲权必然是归于那个给了他遗传物质的母亲,而她正是另一位母亲的子宫的承租人。但是另一方面,那个孕育了他的母亲对他的感情,自然比那个仅仅给了他遗传物质的母亲要强烈得多,因为她已经和他朝夕相处了近十个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母亲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仅仅被看作是与土地相类似的贡献,因此“十月怀胎”对一个母亲定义的价值,要大大高于提供DNA对一个母亲定义的价值。中国人常说,“孩子是娘身上掉下来的肉”,而这“肉”无疑是那个承担了孕育功能的母亲给予孩子的。这样一种情况,自然给可能发生的亲权争夺埋下了隐患。在美国,已经发生了数起代孕母亲和代孕委托人争夺孩子亲权的案件。在有一起案件中,纠纷的起源仅仅是因为助产医生违反约定让代孕母亲看了一眼。仅仅是这一眼,就让这个代孕母亲下定决心要讨回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孩子太可爱了(所有的孩子在母亲的眼里都可爱)。另外,即使是没有亲权纠纷,一些现实问题也会产生,比如,我们怎样处理代孕母亲的探视要求?代孕也会产生伦理问题,如果一个由代孕生出的婴儿长大后申请和自己的代孕母亲结婚,法律如何界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以上我们阐述的都是身体出租行为的阴暗面,其实,支持这些行为的理由不但存在,而且其支持者亦言之凿凿。任何一种行为之所以存在,都有它存在的必然理由。身体出租行为在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上不绝如缕,自然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黑格尔“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本来是一个事实判断,但由于汉语中“合理的”具有某些“合道德的”的语义倾向,这句话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了一个价值判断。在汉语语境中,我们不能同意这句话,否则犯罪也就成为了合理的。但身体出租行为的合理性是不能完全否认的,下面我们分头来论述。


先说卖淫行为的合理性。首先,身体是一个人最不容易发生争议的私有财产(房产需要房产证,但身体这一私有财产具有证明其所有权的天然优势,无须任何证明)。依据现代权利观念,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排他的处置权。换句话说,一个人怎样使用自己的身体,他人和社会无权干涉。如果一个人愿意出租自己的身体换取金钱,那是他的个人选择。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这一行为完全出于自愿。我们可以指责他寡廉鲜耻、好逸恶劳,但这些都是道德判断,他或者她这样做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另外,把允许卖淫指责为歧视女性也不再合时宜,因为在现代社会,为同性和异性提供性服务的男妓已不是凤毛麟角。而且,因为生理的原因,男妓的境遇更加悲惨。其次,任何社会都有一些人因为经济或者生理原因不能结婚,他们怎样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呢?现在,很多法学家已经在呼吁把性生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表明人们已经承认了和生育相分离的性行为的伦理地位。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结婚的人来说,色情市场是他们获得性满足的较好途径。这是因为,另外两条途径对社会都有危害性,强奸是重罪,而通奸则危害其他人的家庭和谐。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允许卖淫是对于女性的保护。在北欧国家,由于卖淫和淫秽品市场的合法化,强奸罪的发生率直线下降,现在则几乎为零。


其实,目前附着在卖淫行为上的社会丑恶现象,如其说是源于这一行为本身,还不如说是源于这种行为的非法状态。由于卖淫业的非法性,政府除了打击之外,无法对他进行监管,这一行业必然落入黑社会的手中。性工作者所受到的非法虐待和盘剥,都是因这一非法状态而起的。卖淫的另一个恶果——传播性病——与卖淫的非法地位之间也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卖淫业的地下状态,政府无法对它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这使得卖淫业成了性病传播中心。目前,政府在性病防治上逐渐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比如向同性恋者和性工作者免费发放安全套,但只要卖淫还处于非法状态,政府的监管的范围和深度必然受到极大的制约,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我们必须更务实地看待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收,管制必然催生黑市,身体出租的黑市和其他黑市一样,也是社会罪恶的渊薮。


最后再来看代孕问题的积极面。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原因,即“一个人的身体是他排他性的个人所有物,他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完全的处置权(自残和自杀除外,那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无力涉及)”之外,还有另外的一些支持理由。首先,代孕可以帮助那些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实现做妈妈的愿望。其次,从本质上说,代孕是人类社会的分工从产品的生产领域进入了人类自身的生产领域的标志。这一过程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在科学技术面前,任何阻挡的力量都会是徒劳无功的。与在生产领域的分工一样,生育领域的分工也必然提高社会的效率。如果我们能够把一个才华横溢的女性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从繁重的生育义务中解脱出来,对于社会和她本人都是一件幸事。为她代孕的母亲付出了努力,获得了报酬。代孕母亲的工作并不比任何其他任何工作低下,反而高尚。社会应该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她的态度、她的选择和她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行为的职业化(至少是部分职业化)是不可避免的,代孕不过是这一职业化过程的一部分而已。


对于人类身体的出租行为,争论还在继续。即便是政府最终立法允许或者禁止这种行为,争论都不会停息,因为这是一个聚集了如此多的人类情感的领域。本文希望就这一话题给读者提供一个简洁的介绍,对这个问题所持的态度,还是要您本人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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