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恒平:宋代叙封制度考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2 次 更新时间:2021-01-0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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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恒平  

摘    要:

叙封制度早在春秋时期已经产生, 宋叙封制度承唐制绪, 亦设司封掌管叙封, 初仅设差遣官判司事一人, 元丰改制, 方设司封郎中、司封员外郎来实行本司职事;其叙封对象、邑号与唐、五代都有不同之处, 初封后进行再封者也多视情况而定;宋对叙封之制建立了较完善的监督体系, 对叙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或对作弊者进行处罚。

关键词:叙封; 司封; 邑号; 加封;


叙封制度早在春秋时期已经产生, 《春秋左氏传》卷一之“隐公元年”曰:“惠公元妃孟子。”孔颖达《正义》曰:“《曲礼》所云‘天子之妃曰后, 诸侯曰夫人, 大夫曰孺人, 士曰妇人, 庶人曰妻’是也。……以上因其爵之尊卑为立别号, 其实皆配夫通以妃为称。”1可以知道, 妃及夫人、郡君、县君、乡君之号皆源于此。后经两汉发展, 隋唐时已形成一套较完备的制度。有宋以来, 史官皆称“宋承唐制, 抑又甚焉”, 2其叙封制度亦莫能外。

一 掌管叙封的职官:司封

司封, 北齐时始置主爵, 后改为司封, 其秩命归吏部。隋时仍称主爵。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九月, 改尚书主爵为司封, 两宋沿用之。

宋初制度建设很不完善, “居其官不知其职者, 十常八九”, 而三省、六曹及二十四司, “类以他官主判, 虽有正官, 非别敕不治本司事, 事之所寄, 十亡二三”。③司封司仅设差遣官判司事一人, “以无职事朝官充”, 又令史二人。“凡封爵之制, 一出于中书本司, 但掌定谥, 先期戒, 本部赴集而已”。3随着北宋王朝的巩固, 叙封之制逐步完善。仁宗时, 司封的任职条件进一步明确, “尚书省官尝历知州而无赃私罪者, 今后并除左曹。凡吏部、户部、礼部为左名曹, 司封、司勋、考功、度支、金部、仓部、祠部、主客、膳部为左曹。”4嘉祐元年, 仁宗又下诏尚书省:“司勋、司封、职方、驾部、库部、度支、金部、仓部、都官、比部、司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 自今以未有差遣带职京朝官领之, 如缺人, 即差正郎或员外郎自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得替人, 如又缺人, 即差通判得除员外郎, 月给添支钱五千, 京官三千。”5

元丰改制, 承因唐朝旧制, 设司封郎中、司封员外郎来实行本司职事, 改原来差遣官为职事官。对于司封编制, 元丰官制规定:“郎中一人, 掌封爵、叙赠、奏荫、承袭。案五曰封爵有三, 曰知杂, 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 令史一人, 书令史二人, 守当官二人, 正贴司四人, 私名二人。”6对郎官任职的要求仍理知州资序, 如果确实未曾官历知州及监司、开封府推官者, 只可除员外郎。哲宗朝又对叙封官员之母用词作了规定, “依旧制, 中大夫、防御使已下用海词外, 其太中大夫、观察使已上用专词。”②

元丰改制后, 司封司的定员屡遭罢减。元祐元年 (1089) 四月, 三省上书称“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 今欲减定员数, 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7哲宗诏从之。南宋皇帝亦循此例, “ (孝宗隆兴元年, 即1163) 七月二十九日, 诏省并司勋郎官一员, 以司封郎官兼领”。8但吏部仍然觉得人手较多, 请求罢减,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 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封见管主事一名, 令史一名, 书令史二人, 守当官二人, 贴司四人, 私名二人, 今欲正贴司并私名人内各裁减一名。诏依见在人依旧, 如将来遇阙, 更不迁补。”9乾道六年 (1170) , 吏部再次要求减罢定员, 其状称:“司封见管吏额主事一人, 令史一人, 书令史二人, 守当官二人, 正贴司三人, 私名一人, 即无请受, 今于守当官、正贴司内各减罢一人。” 孝宗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 将来见阙日, 依名次拟填其减下人, 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10淳熙十三年 (1186) , 时任司农少卿的吴燠上书孝宗皇帝, 议减冗食, 司封又减私名一人。11

不过, 如因皇帝登极赦恩进行封赠, 人手不够, 吏部经常出现临时要求增员的情况。据《宋会要辑稿》记载, “淳熙十六年 (1189) , 四月五日, 吏部言:‘司封见行去年明堂大礼官员将校等文字, 止添差手分四名, 贴司、楷书各三名, 今登极赦恩, 应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与封赠, 文字浩瀚, 乞更添差手分、贴司二名, 楷书一名, 共一十五名, 趂办两赦文字, 并于本部私名内选差, 从权名例, 支破七分, 请结其理, 年乞自今降赦日为始, 候及一年, 先次减手分、贴司、楷书各二人, 及一年各减罢二人, 又半年全罢其添, 支食钱更不支破。’从之。”⑧大庆过后, 一年内将全罢临时增加的胥吏。总体来看, 因司封司为“闲曹”, 其定员多视情况而定, 屡遭罢减在所难免。

二 叙封对象

宋朝建立叙封制度之初, 多袭用前朝故事, 叙封者皆为“升朝官”母妻, 母之邑号皆加“太”字, 与唐、五代时无二。宋太祖建隆三年 (962) 对文武群臣母妻封号作了规定:“宰相、使相、三师、三公、王、侍中、中书令, 曾祖母、祖母、母封国太夫人;妻, 国夫人。枢密使副、知院、同知、参知政事、宣徽节度使, 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 郡夫人。签书枢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 郡君。同知枢密院以上至枢密使、参知政事再经恩及再除者, 曾祖母、祖母、母加国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东宫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书、两省侍郎、太常卿、留守、节度使、诸卫上将军、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 母, 郡太夫人;妻, 郡夫人。常侍、宾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卿、监、祭酒、詹事、诸王传、大将军、都督、中都护、副都护、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 并母郡太君;妻, 郡君。庶子、少卿监、司业、郎中、京府少尹、赤县令、少詹事、谕德、将军、刺史、下都督、下都护、家令、率更令、仆, 母封县太君;妻, 县君。其余升朝官已上遇恩, 并母封县太君;妻, 县君。杂五品官至三任与叙封, 官当叙封者不复论阶爵。致仕同见任。亡母及亡祖母当封者并如之。父亡无嫡、继母, 听封所生母。伎术官不得叙封。”12

从字面上来看, 宋朝叙封官员母妻的规定基本与唐、五代同, 官员的官阶也是“散官并同职事”, 13五品之上官员母妻方能叙封。但宋室初立, “国家毎属严禋, 即覃大庆, 叙封追赠, 罔限彝章”, 14致使许多规定并没有严格执行。

建隆元年, 太祖登极, 大赦天下, 诏:“文武升朝官、内诸司使、副使、禁军都指挥使以上及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 应父母妻未有官及未曾叙封者, 并与恩泽;亡父母未曾封赠者, 并与封赠。”15建隆三年, 宋又规定应叙封之官皆为升朝官。所谓“升朝官”, 即唐时“官于京师”之“常参官”。宋朝初年, “以常参官预朝谒, 故谓之升朝官”, “秘书郎而下未常参者曰京官”。16宋制, “秘书郎”品阶为从六品上, 所谓“升朝官”当为从六品以上者。元丰改制, 文官通直郎以上为升朝官, 通直郎品阶为正八品, 即正八品以上常参官皆谓升朝官。元丰官制关于叙封的规定要求:“中散大夫、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母妻并封赠郡君, 其余升朝官母妻并封县君。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郡夫人, 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国夫人。”17那么, 元丰之制所封邑号虽亦为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 所封对象已经改变, 即正八品以上官阶者的母妻就能封叙。元祐 更制, “诏门下、中书后省修立司封考功格式, 先次施行。”18不再遵循元丰旧制, “遂紊前法”。直至元符元年, 才恢复元丰法。19南渡之后, 由于台省胥吏旧人多不存, 时任官员, 不谙悉典章, 而“司封以闲曹之故, 尤为不谨。”20绍圣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诏:“寺监官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者, 虽系宣德郎, 遇大礼亦许封赠。”⑩“宣德郎”品阶为从八品, 与元丰法不合, 但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而封。

建隆三年规定:“父亡无嫡、继母, 听封所生母。”此亦源自唐制, “无嫡母, 即封所生母。” (11) “皇朝以孝治天下, 笃厚人伦, 子之出继他位者, 得封赠其本生父母, 此前所未闻也。”21“此前”乃指太宗以前, 可见此项规定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执行, 而是在太宗时才得以实施。太宗时, 李昉为宰相, 上言:“臣叔父超, 故任工部郎中、集贤殿学士, 叔母谢氏, 故陈留郡君, 是臣本生父母, 臣不报罔极之恩, 为名教罪人。今郊祀覃恩, 望与追荣。” (13) 太宗皇帝从之, 并于淳化四年诏封谢氏为郑国太夫人, “然此犹因昉有请而从之也” (14) , 并不是按照宋朝已有之制而封。直到天禧元年, 真宗下诏:“令文武升朝官, 父不在, 无嫡母、继母者, 许叙封本生父母。” (15) 如此以来, 这项规定才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颁行。至哲宗朝, 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 “元祐二年九月十五日, 诏诸父及嫡继母在, 不得封赠所生母;虽亡而未有官封者, 不得独乞封赠所生母;若父及嫡、继母、所生母未有邑封者, 不得独乞封赠妻。” (16)

再者, 宋前期叙封之法没有对父在母亡者有具体规定, “在具庆者, 恩不及亡母。”直至真宗年间, 太常博士刁湛, 因其母已亡却未封邑, 于是上书宋廷, 称“母以劬劳之恩, 不及漏泉之泽, 教化之本, 轻重未安。”后经过朝议, 同意了他的请求。自刁湛始, 官员父在母亡者, 母亦得封邑。22

对于伎术官母妻的叙封, 宋初仍旧制, 规定“伎术官不得叙封”, 然而据《宋史·职官十》云:“凡遇大礼封赠一代者, 文臣通直郎以上, 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赠父, 文臣承事郎, 武臣、内侍、伎术官、将校并忠训郎, 母、妻孺人。”23考元丰改制, 文臣升朝官皆为“通直郎以上”, 此处所云, 应是元丰改制后的规定, 伎术官在元丰改制前是不得叙封的。

三 官员母妻所封邑号

根据建隆三年的规定, 官员母妻封号有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之别, 母则加“太”字。“外内命妇之号十有四:曰大长公主, 曰长公主, 曰公主, 曰郡主, 曰县主, 曰国夫人, 曰郡夫人, 曰淑人, 曰硕人, 曰令人, 曰恭人, 曰宜人, 曰安人, 曰孺人。”②可以看出, 宋朝官员母妻封号完全承袭了唐制, 元丰改制, 亦未对之进行改作, 仍有“郡、县君”称谓。至北宋末年, 情况发生了变化, “小君之称, 虽见于古, 今裂郡县以称君, 盖非妇道, 又等级既少, 重轻不伦, 全无差别。”因此, 徽宗于政和二年亲笔书诏, 改命妇封号:“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室人 (后改为安人) , 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 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 侍郎以上封硕人, 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官以上封夫人。并名随其夫之官称封之, 武臣准此。”前所封者, 皆以国夫人、郡君、县君等邑号与夫人等相对换, “已经封赠至国、郡夫人, 郡、县君者, 欲国夫人与夫人, 郡夫人与淑人, 郡君与恭人, 县君与孺人。欲国、郡夫人并换夫人外, 其郡君、县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对封 (谓如承议郎以下换孺人, 通侍大夫以下换恭人之类) 。”24南宋仍之。

官员母亲邑号皆加“太”字, 亦为唐制, 宋前期仍之, 至元丰改制, 母邑号与妻同, 皆为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 不再加“太”字。事实上, 加或不加“太”字, 早在五代时就曾引起争议, 最终经当时的尚书省朝议后, 规定:“详本司前后敕条, 凡母皆加‘太’字, 存殁并同。即是父殁, 母存即叙封, 进封内加‘太’字, 母殁追封, 亦加‘太’字, 故云存殁并同。若是父在, 据敕格不载为母加‘太’字之文。若以近敕, 因子贵与父命官, 父自有官, 即妻从夫品, 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荫加母‘太’字。”25由上可知, 五代时规定母加与不加“太”字, 主要依据是其父在或不在, 若其父在, 母不加“太”字;若其父不在, 无论其母存或殁皆加“太”字。宋初因唐制, 皆加“太”字, 元丰改制去之。直至政和二年立新法, 其父、祖父亡, 母、祖母才恢复加“太”字之规定, “旧封赠祖母, 并母系国夫人、郡夫人、郡、县君, 若父、祖亡, 即加‘太’字。今来已降, 指挥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与不加‘太’字, 欲因子孙得封赠, 而其父、祖亡者, 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26

同在政和二年, 因有臣下奏请“文武升朝官赠母乞除‘太’字”者, 此“母”即嫡母也, 从而引起封嫡母与生母加或不加“太”字的争议。“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 在所生母则加‘太’字, 而赠嫡母则去之。”在以嫡母为尊的当时, 臣下当然不会答应, 遂引起争议, 认为嫡母亡则生母加“太”字, 而嫡母去之, 乃“以卑临尊, 以贱临贵, 称呼之际, 未惬至情, 此理之未安者也。”“况加太字乃因子赠母而已, 本非为父设也, 于母固元存殁之异, 则赠母不加太字, 揆之人情可乎迩者。”27最终, 徽宗同意在吏部的《赠母告》中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但事过不久, 新差知寿州刘安认为“封赠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误”, “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 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孙官爵, 并加‘太’字。臣看详立法之意, 惟封则加‘太’字, 赠则不用其意, 甚当。有司缘承上文, 有‘封赠’二字, 遂于赠亦用, 盖失之矣, 何者?‘太’者, 事生之尊称也, 封母而加之, 所以致别于其妇也。既没, 并赠于夫, 若加之, 尊称则是以尊临其夫也, 于名义疑若未正。伏望诏有司申行下, 应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祖母者, 加‘太’字, 若父亡, 母加‘太’字者, 殁及进封并合除去, 所贵令文全备, 有司奉行, 无或不当。”徽宗诏从之。28也就是说, 封与赠是两回事, 不能混为一谈。父亡, 母加“太”字, 母亡则去之, 此乃是封叙之事, 与赠无涉, 理应厘清。至此, 封母加与不加“太”字之争才算告一段落。

四 初封、再封及加封

初封者, “他官惟品至者即时拟封, 余皆俟恩乃封。”29宋初规定:“凡初除及每遇大礼封赠三代者, 太师、太传、太保、左右丞相、少师、少傅、少保、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凡遇大礼封赠三代者, 节度使。三代初封, 曾祖, 朝奉郎;祖, 朝散郎;父, 朝请郎, 签书枢密院事降一等, 谓如父与朝散郎之类。凡封父、祖系武臣者, 视文武臣封赠对换格。封赠一代亦如之。初赠, 曾祖, 太子少保;祖, 太子少傅;父, 太子少师。封赠曾祖母、祖母、母、妻国夫人。执政官、签书枢密院事, 郡夫人。凡遇大礼封赠二代者,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左右卫上将军。二代初封, 祖, 通直郎, 父, 奉议郎。初赠, 祖, 朝奉郎;父, 朝散郎。封赠祖母、母、妻郡夫人。凡遇大礼封赠一代者, 文臣通直郎以上, 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赠父, 文臣承事郎, 武臣、内侍、伎术官、将校并忠训郎, 母、妻孺人。”③

再封或改封则要视情况而定, 大观二年 (1108) , 吏部状:“承大观二年正月一日赦书:郡、县君依封国法列为三等, 看详到封国之法, 自来以大、次、小分为三等。今参酌拟定下项将已曾经两次封赠之人, 与改封大郡、大县;已至大郡、大县人, 后来再遇恩, 许令于本等内改封, 如允所乞, 即已下到封赠文字, 便依此施行, 并契勘。国夫人已立三等, 今承赦文。郡、县君亦分三等, 所有郡夫人未有明文, 窃虑亦合依此分等。诏:郡夫人依国夫人分三等, 余并依。”30也就是说, 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皆分别分为三等, 再封时则以小、次、大三等依次改封。但对于已初封而没有迁官者, 再遇恩仍合封原有封号。

还有所谓加封者, 即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妇、宗女年龄达到70岁以上者皆可加封。淳熙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175) , 吏部言:“已降赦书, 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妇、宗女年七十以上与加封, 禁军都虞候、藩方马步指挥使父母年七十, 并与封叙。已封叙者, 更与加封。”31后来, 虽未达到升朝官要求的京官, 若其父母年九十以上, 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也可进给予官封。一般士大夫父母若年百岁以上者, 通过奏请, 也可特与封号。这些已不合宋朝的司封格式, 盖宋统治者为笼络人心不得已而为之者。

五 宋朝对叙封的监督

为了确保叙封制度的顺利实施, 宋朝经常对叙封的规定及叙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检察和纠正, 对叙封之制进行监督, 如果一旦有问题存在, 臣下就会及时上奏皇帝, 改正其错误或对作弊者进行处罚。如宋室针对加封之制, 淳熙二年时已有相当详细的规定, 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1183) 所出庆寿赦与之相同, “应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与加封一次, 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 特与官封, 京官、选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亦与官封, 已有官封者与加封。应禁军都虞候以上, 并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并与封叙, 已封叙者, 更与加封。”32吏部通过调查、勘会该赦书, 认为与淳熙二年十二月所出庆寿赦书同, 就上书皇帝, 奏请依前者施行, “应文武升朝官、京官、选人、使臣并曾得解进士、士庶、太学、武学、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状体式约束事件, 及立定限、陈乞年限等事, 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恩, 申请到前后已得指挥施行。”33皇帝同意了此项奏请。

宋朝规定得解进士者, 若父母年70岁以上者, “并与初品官女人与封号”。但由于有人以篡改父母年龄, 来骗取封号, 宋室安排官员将举人家状内所载父母年甲“尽入本名贡籍, 如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 并将贡籍点对纽计父母年甲, 至今若实及七十以上, 立与具钞放行。如年未及七十不应赦, 即与驳下。司封所掌亦如之。”③一旦发现作弊者, 将“坐以学规一等之罚, 限一月自首改正。”④同时,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国子监的上舍、内舍、外舍生。


注释

1 《春秋左氏传》, 《十三经注疏》本, 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第172页。

2 《宋史·职官志》, 中华书局1977年版, 第3768页。

3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三, 中华书局1957年版。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 景祐元年六月癸丑条, 中华书局1992年版, 第2680页。

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4, 嘉祐元年十二月乙亥条, 第4463页。

6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三。

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 元祐元年四月癸丑条, 第9123页。

8 《宋会要辑稿》职官十之七。

9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

10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一。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五。

12 《宋史·职官十》, 第4084-4085页。

13 (11) 《唐六典》卷2“司封郎中”, 中华书局1992年版, 第39页。

14 《宋史·职官八》, 第4006页。

15 《宋朝事实》卷2, 《四库全书》本。

16 《老学庵笔记》卷8, 中华书局1979年版, 第109页。

17 (16)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四。

1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0, 元祐二年八月辛丑条, 第9845页。

1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40, 元符元年十一月己未条, 第12002页。

20 《容斋随笔》三笔卷9, “司封失典故”, 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第518页。

21 (13) (14) (15) 《燕翼诒谋录》, 中华书局1981年版, 第16页。

22 《京口耆旧传》卷1, 《粤雅堂丛书》本。

23 《宋史·职官十》, 第4086、3837页。

24 《宋大诏令集》卷164, “改命妇封号御笔”, 中华书局1962年版, 第626页。

25 《五代会要》卷14, 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第243页。

26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七、八。

27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八。

28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八、九。

29 《宋史·职官十》, 第4085、4085-4086页。

30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五。

31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二。

32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四。

33 《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四、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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