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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见该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004页。
53(50)郑大华:《论晚年孙中山“中华民族”观的演变及其影响》,《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
54(51)1936年2月公布施行的《修正边疆武职人员叙授官衔暂行条例》指出,“边疆是指‘蒙古、康、藏、新疆等处’”( 《蒙藏边区公务人员任用标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9页)。
55(52)具体论述见杨思机:《以行政区域统驭国内民族——抗战前国民党对少数民族的基本策略》,《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
56(53)杨思机:《指称与实体:中国“少数民族”的生成与演变(1905~1949)》之“摘要”,中山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88页。
57(54)陈谦平教授认为,国民政府因“内无军事实力能恃,外无外交环境可依”,故“治藏的实践主要还是传统的治边策略”,即以宣慰、布施、册封、致祭、赐号等方式的“羁縻”(陈谦平主编:《西藏百年史研究》中册,第510页),显然并不完全如此。
58(55)王明珂便指出,近代以来,世界各地都发生过一个基本类似的“国族化”(及连带的现代化)过程。王明珂:《英雄祖先与弟兄民族:根基历史的文本与情境》,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7页。
59(56)关于此,笔者将另文分析,不赘。
60(57)1934年,蒋介石在《中国之边疆问题》的演说中就重点讲到了“主义胜于武力”之问题:“各国解决边疆问题之方法,就其侧重之点观察,不外两种:一即刚性的实力之运用,一即柔性的政策之羁縻。如果国家实力充备,有暇顾及边陲,当然可以采用第一种手段,一切皆不成问题;但吾人今当革命时期,实力不够,欲解决边疆,只能讲究政策。如有适当之政策,边疆问题虽不能彻底解决,亦可免其更加恶化,将来易于解决。”转引自刘国武:《1927~1937年国民政府的对藏政策及接管措施》,《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
61(58)1947年公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四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之名额如下……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共十七名……八、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者,共十名。”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131页。
62(7)关于制宪国大代表的选举,可参考黄西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代议机构问题研究》第四章《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制宪国大”》,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
本文责编:heyuanbo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历史学 > 中国近现代史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2884.html 文章来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