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昕: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9 次 更新时间:2020-08-26 16:51

进入专题: 领券发行   准备成分   联行领用   发行准备库   法币领用  

董昕  

摘    要:

在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近代中国银行业中的领券发行制度在方式与作用方面都出现了一些变化。在领券准备的成分上,部分准备金制发展为完全准备金制且成为惯例;在领券使用的方式上,银行业内出现发行准备库制,还推行联行领用方式;在领券资格和政策上,大型发行银行偶也有允许拥有发行权的商业银行向其领用,且在法币政策推行的过程中,协力推进,允许银钱行号乃至商号个人向法币发行行领券使用。受经济大环境变化的影响,领券发行制度被不断利用和改造,成为推广发行银行钞券使用的一种有效手段。

关键词:领券发行; 准备成分; 联行领用; 发行准备库; 法币领用;



领券制度,即银行券领用发行制度,是近代中国金融业发行制度中的一项独特且发展过程曲折的制度。在其发展的前半程,领券制度在一种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中基本完成了制度化的过程。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30年代中后期是近代中国货币金融体系运行最为跌宕起伏的时段。受国际银价涨跌和国内货币体系变化的影响,如何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币制改革的顺利过渡,成为摆在国民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同时,领券制度在某些具体条件与发展方向上出现了变化与发展,以适应新格局与大趋势。

对于近代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研究,已有一些先期成果,认为该项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了我国近代的纸币发行由分散制走向集中制,并研究了领券活动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和暗记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金融史或银行史的论著中也记叙了某些金融机构的领用发行活动。(1)1从研究成果来看,已有论著对该项制度的描述与分析已有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着定义不准确,描述粗线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且缺乏对这一制度从定性或定量方面的严格分析。如一般学界均认为领券活动是没有发行权的金融机构向有发行权的大银行缴纳准备金并领取银行券使用的活动,但据多种史料互证,仍有保有发行权的商业银行领券使用的记载。再如法币改革推行期间,领券制度有何新变化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前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各金融机构的档案史料和其他已刊未刊资料为主要史料依据,从准备金条件的变化、新的领用方式的出现、领券发行政策的变化等几个方面来分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时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变化及内外诱因,并求教于学界。


一、领券准备成分的变化


在领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要件变化就是发行准备金的成分。在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领券活动制度化的过程中,准备金成分的发展趋势是由部分准备金制发展成为完全准备金制,即以与领用券等值的抵押品(包括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交付钞券的发行机构,以减少发行行在出现挤兑或他项金融风潮和领用者出现倒闭等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在准备金的成分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十足准备制中的六四制,即以相当于实际领用额六成的现金与四成的保证品作为准备金,换领等额的兑换券。同时,十成现金准备制出现且被逐步推行,并出现适应六四制的变形方式。

在1920年之前以中交两行为核心的领券活动中,发行行与领用者签订的合同均为部分准备制,领券者以缴纳现金五成和公债二成半为准备者居多。(1)2发行行向领券者要求十足准备制的转变出现在1920年代初。1920年8月,济南大陆银行与山东中行签约时,被要求缴纳现金七成,本行短期放款借据三成为准备,现金准备给予年息四厘五。(2)31921年末,上海银行向山东中行(济南)领券30万元时,缴纳的准备成分如是,唯现金息率降为四息。(3)4而“实际上,此种(准备)规定亦未多能一律”(4)5,但仍反映了领券要求由部分准备制向十足准备制转变的趋势。

在转向实行十足准备制的同时,对于保证准备的要求也逐步发生变化,由名义上的足值向实值发展,进而折扣抵充。这种变化趋势是比较缓慢的,有时数种情况并存。在领券活动开展的前中期,一些领券合同中虽仅书明缴纳公债若干成,按合同条款和其他史料内容推测,应为按公债的票面额度缴纳的。如1924年中国银行第一区区域行开放领用沪券,浙江实业银行、上海中孚银行、上海东莱银行在领用沪券时,缴纳的四成保证准备为公债,均是按照“整理案内市价五折以上之中央政府公债票面四成”(5)6交纳的。当时,公债的实际价值仅为票面额度的一半,因而,对于领用者而言,相当于实际上仅交纳了价值领用额八成的准备金。至另外二成准备空额,中行方面曾要求领用者自备,如前述的三家银行,“以补足上项公债票或道契折实价格不足四成之数”,并在“遇有必要时”全部持存中行。(6)71923年,交通银行制定了同业领用办法,“在天津第一发行总库先行试办”。领券行缴付的准备成分为六成现金,四成公债或商业上的贴现期票,公债市价不足五折者“应增加票面补足五折准备”;现金无息,公债及期票利息归领券行所有。此外,领券者应按照所领兑换券数目,另将一成五的现金存入津交行,作为往来存款,照章给息。(7)8因而,这种六四准备办法也仅是名义上足值的,并非实值的准备品。

同时段内,在一些合同订约时,虽然名义上缴纳的准备并非十成,但已对缴付作为保证准备的有价证券提出要求。1923年时,上海银行向天津中行领券30万元使用,虽保证准备仅订为二成五,亦规定有价证券要按市价实足计算,如债券市价为票面五成者,应以面额为二万元的债券缴充抵作保证准备金一万元。(1)9进而,这种对于充作保证准备的物品以实价计算的要求被应用于十足准备制中。1925年5月,大宛农工银行向天津中行订约领券50万元,准备为现金六成,整理案内中央政府公债票四成;现金给年息二厘五毫,债票按“当地市面时价计算,以足敷现金九成以上为标准”(2)10。随后与津中行订约的天津中华汇业银行和天津大生银行在准备成分方面的条款要求相同。(3)11交通银行在津区发行库成立后,“因发行准备完全公开”,也与原订有领券合约者相商,要求其“照章交付六成现金,四成实值公债,全数存库”,且照北方的领券习惯,六成现金给周息二厘;对沪汉两地同业的要求略低,在发行库未正式成立以前,可按“现金与公债各半交付”,现金不计息,公债可按票面交付。(4)12

自1926年起,北伐军兴,战火由南向北燃起。于领券发行活动而言,虽然保证准备物品的市价可与所领用的银行券相抵,但变现需时,且债券市场风云不定,价格随时可能跌落。相应地,除要求领用者缴付十足准备外,在领券保证准备的物品中出现一项新事物。1927年9月,北京五族商业银行与津中行订约领券35万元,六成交付现金,年息二厘五毫,其余“四成以同等金额之天津中行存款票据交付”(5)13。与公债及商业票据的价值相比,这种发行行的定存票据更加稳妥可靠,逐步成为发行行认可且愿意接受的保证准备物品。1928年北京中孚银行与津中行订约领券时,四成保证准备可以“中央政府整理案内公债票、海关二五附税库券”按时价缴充,亦可以同等金额的津中行定期存单交付。(6)14此外,同年天津中国农工银行向津中行申请领券时,发行行对于缴付的六成现金准备已不付息。(7)15上述相应要求在天津中行后续的领券发行活动中也频频出现。在南方,因中行上海地名券已在1928年确立了将全部发行准备定期公开检查的制度,领券者必须缴纳六成现金,四成保证为准备,现金无息。自1932年起,在发行沪券(8)16的区域,中行各行处推行十足现金领券办法,行方对其中的四成给息,但年息不得超过七厘。(9)17这种十足现金领券办法与四成保证准备以发行行定期存单缴付的方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于交通银行而言,对于领券准备的要求变化虽不完全一致,也有相类似之处。1929年3月,上海银行向上海交通银行订约领用兑换券50万元,缴纳的准备金为现金六成,不计息;保证四成,以政府发行的债票库券按市价折合,有余可随时取回,不足应随时补缴。(10)18翌年进而明定“以现金替代保证准备”者给年息五厘。(11)191930年代初,有汉湘行庄28家向交行领用沪券,均“交纳十成现款准备”。(12)20在北方,交行力求与新旧领户订约时降低现金准备的给息标准,旧领户续约时“不得逾周息二厘八毫”,新领户“一律按周息二厘四给息”。(13)21此时,中交两行在领券发行方面的控制愈加严格,对于充做保证准备的有价证券提出折扣计算的要求。1933年9月时,天津新华储蓄银行与天津交通银行续订领券合同时,规定四成保证准备可以中央政府发行的债票库券交纳,必须按市价的八折计算缴足(如票面为百元,市价50元,可充作保证准备金40元)。如遇债票库券的市价跌落时,应随时补足。(14)22同年12月,债券市场低迷,津新行所缴作为保证准备的裁兵公债“核实计算,业已不足”,津交行要求津新行“即日补送,以资充实”。(1)23充作保证准备的物品,最常见的是由中央政府发行或担保还本付息的公债库券,还包括短期商业票据、上海及天津的房产道契等。1932年的一·二八事变发生后,沪上银根奇紧,上海银行公会发起组成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委员银行向联准会缴纳准备财产(包括房地产与证券等)后,可按估价的七成领取单证,包括公单四成、公库证二成和抵押证四成,均为记名制,并可以现金六成与公库证四成为准备,向发钞银行领用兑换券。(2)24在1935年各商业银行的发行准备被接收时,上项公单可充作现金准备,公库证可充作保证准备。(3)25

1930年代初,中交两行对于领券业务均控制极严。与其做法有着明显差异的是1928年成立的(上海)中央银行在领券发行活动中的迅速拓展。中央银行在成立之初即订立了《中央银行长期领用兑换券规则》(4)26,明定金融机构可按六四成分缴纳准备金领取兑换券使用,现款准备以当地通用银元交纳,不计利息;保证准备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行或保证的有价证券和短期确实商业票据按市价折实计算。而对于领用者而言,按六四制缴纳准备比按十足现金制缴纳准备更加有利可图,(5)27自然为领券者所乐于接受。1933年9月,《中央银行同业长期领用兑换券规则》颁行,主旨不变。(6)28中央银行兑换券的发行总额在成立后的最初几年中增长不快,至1932年上期(6月末)时还未超过3000万元。(7)29自同年下期起,该行钞券的发行进入快速增长通道。在推广发行的过程中,有多家商业银行及国营机构与中央银行订立了大额领券合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自1928年起就向该行订约领券200万元使用。(8)301934年7月,上行与中央银行订立了一份总额为2000万元的领券合同,总宁通三行此前领用的700万元亦被并入。(9)311932年,上海钱业准备库代会员各庄公领中央银行兑换券2000万元,准备为现金六成保证四成,另拟用十足现金领用1000万元,四成请求优予利息。(10)32邮政储金汇业局也有多份向中央银行领券的合同。(11)331930年代前期,在银行券的发行方面,成立不久的中央银行与中交两行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行内颇有人员认为扩大发行的主要障碍在于中国银行。(12)34出于对自身定位和国内金融局势的考虑,中交两行“对于发行钞券,均抑自销政策,不轻易给他行领用”,(13)35且推行十足现金领券办法。中央银行则广泛允许新领户按六四制缴纳准金领用,领户在沪宁地区及长江沿线省份逐步增多。这也进一步表明,到此时,领券发行制度的主要作用已渐趋由“不集中的集中”(14)36发行权转变为一种推广发行的手段与方式。随着领券合同条款与内容的完善,领用者的收效率有固化的可能和降低的倾向,发行银行已在相关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而领用者的收益率较多地受限于发行银行的规定。

至其他拥有发行权的商业银行,到1930年代前期,因其整体发行额与领券额已无法与中中交三行相比较与抗衡,在领券准备的成分上亦可大致分化为两种情况:如为以收益吸引领户,以扩大本券的流通与使用范围,则较少采用十足现金领券制,各领户向发行银行缴纳的现金准备为六成或七成,余为保证准备。另一方面,当领用者需要钞券,而发行银行在当地的业务根基较好时,则领用者也会接受十足现金办法领券,尤其是在一些小钱庄向发行银行领用时。如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其1932年制定的《发行准备暂行办法》中规定,现金准备至少占六成,其余为保证准备。(1)37同年8月该行的发行准备检查报告中,兑换券发行总额为1190.35万元,内同业领用计615万元,现金准备为369万元,正合六成。(2)38但1935年时,宁波15家小钱庄向该行领券共115万元,缴纳的准备金却为十足现金,四成由行给予年息八厘半。四明银行的总行设于上海,多为旅沪甬商提供金融服务,这亦可由该行英文行名中觅得遗迹(Ningpo

Commercial&Saving Bank),探得原由。再如中国通商银行,1934年时,宁波的27家钱庄与该行订约领券140万元,三年为期,缴纳的准备为十足现金,其中的四成长年给息八厘半。(3)39而同年苏地的义康庄、协顺庄等十家钱庄向苏州中国通商银行实领暗记券共计103.9万元,缴纳的现金准备为七成。(4)40可见,采用何种准备成分领券,是发行银行与领用行庄在具体经济环境条件下博弈的结果。据《全国银行年鉴》的数据,商业储蓄类银行的兑换券发行总额的最高值为1934年时的7569.5万元。同年,该类别银行的全体领券额达8696万余元,中中交三行的银行券发行总额则高达40893万余元,是前者的五倍有余。(5)41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拥有发行权的商业银行在进行领券活动时采行如此的准备金成分了。


二、银行业内领券方式的发展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银行券领用发行活动的总体发展趋势是既要保证以发行行名义间接发行的兑换券的领用与安全,也使领用者能够在间接发行活动中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除了传统的发行银行与领用机构之间缴付准备金与领券使用的方式外,还逐渐地发展出发行准备库制度和联行领用的发行方式。

准备者,为预先安排或筹划之意,以共同发展或以应不时之需。在近代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中,曾出现过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组成以共同发展并应对金融风潮的组织,被称为准备库。发行准备库这一组织形式,在设计与构想上,可上溯至1920年代初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对“公库制”的倡导,是逐步统一发行权,联合发行并厚储准备以过渡至集中发行制的组织。民初,我国纸币的发行制度为多数发行制,自中交以次,由财政部赋予发行特权者有十余行,加之各地官钱局及外国银行,合而言之,发行钞票者“殆不下数十”。因“中央银行之建设既非一蹴可就,而纸币发行制度之确定,又不容缓,故提倡组织公库,为渐谋统一发行之基础”。公库由各地银行公会组织,发行公库兑换券,“则其近于联合准备制也”(6)42。1919年时,北洋政府曾制定了《银行公库兑换券条例》,凡十二条。1923年时,币制局重提倡议组织公库,且得到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的响应,嗣因国家银行实力不足,且“多数制监督为难”,遂又未能付诸实行。(7)43公库制与领券制的发展亦息息相关。根据公库制的组织大纲,“凡有领券资格之银行,均得按照条例规则领券”(8)44,且此券全国一律通用;其他银行发行的旧券,限期一律收回。同时,银行的业务经营与发行完全不相混淆,停兑等事也将“从此催除净尽”。(9)45然而,虽然公库制未在事实上得以施行,却变形为与之形式近似的联合发行准备库制,(10)46并得以在同期组建。

1922年9月,盐业、中南、金城、大陆四家银行订立规约,在四行联营的基础之上组成了(北)四行准备库,办理中南银行钞票发行准备及兑现的一切事务。准备库既经成立,非得四行各个同意不能取消,四行中的任何一行不得收回或另行发行他种钞票图利,即领用别家钞票。(1)47除规约外,四行还同时订立准备库的发行章程,由库“专办钞票之发行,准备金之存储,以及印票兑现一切事务”,不兼做其他营业。准备库发行的中南银行兑换券,十足准备,初为十足现金。因中南银行拥有发行权,“以钞票名义关系,有须用中南银行名义者,悉由本库商明,以中南银行之名义行之”。(2)48准备库成立之后,陆续成立了津沪汉分库及支库,四行各地分支行处在需用钞券时均向库按定章缴纳准备金,领券使用,唯办法略有不同,前期均系十足现金领用,钞券亦未加印暗记,自1927年底始,改为领券时向库缴纳现金及保证两种准备办法,并于领用券上加印暗记。除四行外,间有各地钱庄或银号向库短期领券使用者,以五日、七日或十日为期兑现期票,券上亦不加印暗记,但为数不多。(3)49至流通券数额,各地分库的营业得以开展后,津库上半年在600万左右,下半年常在七八百万元之间;沪库的流通额逐年稳定增长,1928年时超过2000万元,1930年后常在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内;汉库的发行额受时局影响,起伏跌宕,未循常规,1935年时仅在300万元之谱。1935年11月法币政策宣布之时,北四行准备库的中南银行券发行总额为7228万元有零,计南行领用者1764.5万元,金行领用者1585.8万元,陆行领用者1485.8万元,盐行领用者1082.8万元,储蓄会领用者1020万元,本库发行者289万余元。(4)50随后,各地的发行总分库改称四行准备库结束事务处,办理钞券及准备金移交事宜。

另一家存在年限较短,但别具特色的此类机构为辽宁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1929年5月成立于沈阳,入库者包括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中行与交行的奉行(5)51(即在沈阳的分行)等四家机构,总库附设于沈阳边业银行总行内,发行的钞券是加盖有“联合发行准备库”字样的边业银行券。辽四行准备库成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发行现洋兑换券,以缓解因奉票毛荒带来的金融混乱形势,缓解省政府的财政压力。自成立至1930年9月间,辽四行准备库已将首批券料1500万元发行完毕。(6)52在形式上,该库是仿照北四行准备库组建的,初期钞票发行情况良好。辽宁省政府以选择省内实力雄厚的银行号组建发行准备库的形式来作为整理地方金融的方法与手段,且初期有所收效,表明发行准备库的形式与功效已被认可,且设想在库券流通渐广币值稳定后,由省内的商业银行和银号钱庄等向库领券,以裕资力,兼理钱法。嗣因省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迁及省政府在政策导向上的变更,(7)53辽四行准备库的发展并未如初期设想般顺利,其发行额被限定且逐渐下降。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三省沦陷,辽四行准备库和其他官方金融机构被接收后并入伪满洲中央银行。

就制度的设计与执行的效果来看,北四行准备库与辽四行准备库的发展殊途迥异。虽然两家发行准备库的制度安排与组织形式相似,但其成员的性质却有着明显的差异,前者的入库成员在性质上均属于商业银行,而后者的加入者则多为官办金融机构,名义上借用边业银行的券料(8)54发行库券,实则省府的倚重者仍为东三省官银号。因而,辽四行准备库的发展一波三折,最终未达目的。反观北四行准备库,则其发行额节节攀升,位列华资商业银行的前列,成为当时金融市场上信誉优良的银行券种之一,(1)55直到法币政策施行后被迫结束发行业务。当时,“规模较大之银行,因有感于厚集资力之必要,其联合营业之风,势必尚有继起仿效”。(2)56而国内各发行银行“对于其他无发行权之各行,领券手续制限极严”,北四行合组发行准备库,利益“最大者在领用额无限制”(3)57,可依自身的需求灵活地增减领用额度。因而,多家银行联合组织成立发行准备库也是共同发展的手段之一,如实力可裕且有政策保障,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也成为领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

就领券活动初期开展时发行行与领用者的关系而言,双方并无统属,是由具体的金融机构负责的。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全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整合和以中交两行为代表的分区发行制度的实行,金融中心城市所在地的地名券已可以在一个比较大的范围内流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汉口的金融机构常常领用发行银行的上海地名券。1927年末,北四行在汉口的分行就均向合组的准备库沪库领用暗记沪钞,订有《汉口银行领用上海准备库沪钞特别规约》(4)58和《四行准备库沪钞至汉通汇办法大纲》(5)59,以为办事定则。同时,分支机构众多的大型银行,如拥有发行权,则可利用不同金融机构间的领券发行方式在行内进行资金调配,更加便捷安全,发行具有可调控性并易操控。因此种领券行为的发行方与领用者是均属于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虽然也签订合约,由领用方缴纳准备金,有时也被视为该行本券的直接发行方式之一,在统计中被合称为“本联行发行”。在《全国银行年鉴》对于各地银行领券数额的统计中,此类领券额度也未被计入。

据《中央银行月报》每月登载的“各银行发券及准备金数目表”(6)60和《银行周报》登载的各发行银行的发行准备金检查报告,比较明确的联行领用统计有两家可考,一为上海中国实业银行,自1931年中至1935年中,其月度报告中的联行领用额在349.5万元至942.9万元之间徘徊,最低时为1932年8月间,最高时为1934年9月时。而同期该行的“各行庄领用”额,则从1931年7月时的最高值1460万元降至700万元上下。(7)61另一组数据来自上海中国银行,自1928年4月该行公布全部兑换券准备金检查报告后,其联行领用额一直在2000万元左右,在实行法币政策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增至1亿元,而行庄领用额仅从1500万元增至3300余万元。(8)62可见,“联行领用”方式是更易被发行行控制的发行方式,也是间接发行中的高级形式。

就中行而言,已知最早的联行领用活动开始于1929年粤中行推行沪券时。因试办后颇见成效,(9)63次年,粤中行以十足现金为准备向沪中行领券使用,其中的四成由沪中行给月息三厘。(10)64正是因为上海中国银行的领用发行制度对中行的其他分行同样适用,“这一方式从实质上将本行与支行独立出来的策略,也推动了联行领用的诞生”。(11)651935年时,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为进一步扩大沪券的流通与使用范围,嘱津中行在陇海路沿线及平汉路南段试用沪券。经双方商妥后,由津中行领用沪券500万元,上加暗记T或N,以资识别,运津发行;回笼券以南京、汉口、徐州三行为集中地点,以便津中行随时设法运回。(12)66在交通银行内部,在发行兑换券时期,也有联行领用发行本行其他地名暗记券的活动,如汉行领发暗记沪券,张、石、燕等行领发暗记津券,闽行领发暗记厦券,沙行领发暗记汉券等。上述联行领券发行活动,在实行法币政策后,一律取销。结束时,按最后领发额,由各区发行行付给领用行年息六厘的利益。(1)67交通银行在发券形式上实行的是发行库制度,各区发行总库自1922年起分别筹办,由发行总分库管理本区内兑换券的发行整理及准备保管事宜,并负责与领用交行本区兑换券的他行订立合同。(2)68因而,交行内部的联行领券发行更加灵活可控,唯其具体内容与数据仍待考。(上海)中央银行组建后,特设发行局主管全行的发行事务。除领券行庄外,各分支行发行钞票时,亦需“备置十足准备金”(3)69,交付发行局。与中交两行的分区发行制度相比较,这种发行管理方式更易开展联行间的领用活动。中央银行兑换券流通渐广后,“联行领用钞券日多”。(4)70


三、领券资格与政策的变化


在界定“领券”活动的意义时,以往的研究多认为领用者是没有发行权的银行或钱庄等金融机构。(5)71实际上,不仅最初向中国银行领券的浙江兴业银行与浙江地方银行在发行权的问题上出现反复,在当时,还有其他拥有发行权的银行兼而向其他银行(主要是国家银行)领钞使用,甚至其领券额与发行额的数目均在百万元以上,值得思索与研究。

1915年时最早向中国银行订约领用兑换券的是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及浙江兴业银行。浙兴行自愿放弃在晚清时已取得的纸币发行权,限期收回自发钞票,“以促进币制统一之政策”(6)72。因后续领用中交两行兑换券不畅,“屡屡发生问题”,自感“非商业银行之所望于国家银行也!”(7)73该行复于1922年1月呈准北洋政府币制局,重获纸币的发行权,“已补领券之不足”(8)74。翌年7月,浙兴行复与中行商定,将中行兑换券的实际领用额由365万元减为300万元。(9)75这也是领券活动开展初期,收回商业银行发行权后出现反复的一个鲜明个案。1924年初,该行重订发行规程,准备金定为现金七成,保证三成。(10)76浙兴行重获发行权后,虽然减少了领用中行钞券的数额,但原定合约一直有效,即浙兴行在发行兑换券的同时亦进行着领用中国银行钞券的活动,而浙兴行发行的兑换券也被其他行庄领用。1926年,上海银行与浙兴行订约领券200万元使用,(11)77准备成分如发行规程所定。1930年代前期,浙兴行钞券的领用额度与其本券直接发行额度相近,(12)78主要目的是为了便利其他存放汇业务的开展。浙江地方银行是前述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官商股份分离后官股组成的金融机构。在该行1932年的贷借对照表中,“负债类”领用兑换券项下有近70万元额度,“资产类”项下有领用兑换券准备金42万元,(1)79可见该行是以六四制为准备内容向某大型银行领券使用了。同年6月,浙江省府委员会向该行增拨资本200万元,并呈准财政部恢复该行的发行业务。(2)80该行1934年末时发行兑换券347万余元,并无领券相关科目,但在1935年末时除发行近350万元外,另领券90万元使用,应是已知其发行权将被收回,按法币领用办法向中中交三行中的某家领券,以裕资力。虽然浙江地方银行的发行权是财政部授予的,就其渊源而论,也有违其前身向中国银行领券的初衷。

据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写的《全国银行年鉴》,1932年至1936年间有八家银行在同一年份内既有发行银行券,又有领用钞券的活动。除前述的两家外,还包括广东省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农商银行、中国垦业银行、四川美丰银行和河北省银行。其中,浙江地方银行和上述的前四家银行在1935年及1936年的领用活动,应是在法币政策实行以后,在本行已发行的兑换券未完全收回之前,按领券办法领用了法币。四川美丰银行在1934年度既发行钞券53万余元,又领用他行钞票50万元,而在翌年则几乎全部收回所发兑换券,领券使用近350万元,(3)81应是结束了发行业务,开始以领券的方式扩充资力。除前述者外,中国垦业银行和河北省银行在1935年前的兑换券领用活动耐人寻味。

中国垦业银行初设于天津,“以主持乏人,未能发展”(4)82,1927年春为沪上金融界人士接办,加以改组,新行于是年6月成立,实收资本为250万元,除办理一切普通银行业务外,“由政府特许发行兑换券”(5)83。该行的“现银准备常在八成以上,信誉卓著”。(6)8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该行将总行迁设上海,并在津设立分行。在享有发行权时期,1929年8月,津垦行与津中行订约领券50万元使用,缴付的准备为现金六成无息,保证四成,以中央政府整理案内公债票按时价计算,亦可以津中行一年期定期存单交付。(7)85该行1932年至1936年间的发行额在500万元至750万元之间,但领券额一直为335万元,应是与中中交某行签订了一项长期领用合约并领券使用。此外,其贷借对照表中比较特殊的一项是1933年时有“客户短期领用”之券76.02万元,表明该行在当时曾以短期领用的方式推广本券的发行。

河北省银行,亦称河北银行,192986年3月时成立,由河北省政府呈请向财政部注册,营业类别包括各种存放款,发行银元券铜元券,(8)87代理省金库等。当年6月,该行即与津中行订约领券50万元使用。(9)86在其1932年末的贷借对照表中,既发行兑换券236万余元,又有行号向其领用48.5万元,还向其他发行银行领券55万元使用。(10)881933年末时,该行发行额增至280万余元,领券额仍为55万元。(11)89“年来省银行钞券在本(河北)省各县市流通甚畅,豫鲁邻境亦可行使”。(12)90该行其后二年的贷借对照表并未披露收录于《全国银行年鉴》中,亦无从得知其兑换券发行总额及是否领券使用。该行在1934年曾发行新版五元钞券,全省通用,平津可兑现。(13)91津平两地的多家银号长年向河北省银行领券使用,天津市民银行也曾于1936年4月间向其领用暗记券50万元使用。(14)92

综合观察,在当时,这种发行行兼而领券使用的现象并不为众。在兑换券使用时期,除获得发行权或结束发行事务的过渡时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兼有“发行兑换券”和“领用兑换券”的科目外,仅有浙江兴业银行、中国垦业银行、河北省银行三家有此类行为。它们均为资本额在数百万元之谱的中等规模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集中于一省或数省,发行额亦不高,领券使用的对象为中交此类的国家银行,借以充裕资力,并使其他类别银行业务的开展与结算更加便捷。当时“中交两行在津平等地为发行最多之行,考其发行较多之原因,多委托代发行之行号(领券者),予以相当利益”(1)93。故天津垦业银行与河北省银行选择向天津中行领券使用。中央银行成立后初期的领用者也集中于总行所在地上海。1934年9月,同业领用行庄为45家,八成在沪。(2)94再如加入北四行准备库的大陆银行,虽然入库后“不得另行发行何种钞票及领用他种钞票”(3)95,但青岛陆行192996年7月时向青岛中行领用兑换券50万元,订约二年,到期后于原合同中加注转期一年;(4)961931年时又加领20万元。(5)97可见,在当时,发钞银行并不禁止其他拥有发行权的商业银行向其领用兑换券,特别是像中国银行这样拥有国家银行地位的发行行。同时,这也说明,因为领券制度是一种在较为自由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逐步完成规范化过程的非正式制度,虽有约定俗成的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要求,却并无严格的市场准入准出条款,也没有相应的严格的金融法津法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约束。

在1930年代前期,国民政府在法规政策方面的制定推行是迫使领券活动发生变异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在1928年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上,已制定了国民政府的财政经济目标和总方针,为建立国家掌控的中央银行和财政币制体系奠定了基础。1931年时,国民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如《银行法》《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和《银行收益税法》等。《银行法》自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焦点之一是对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界定不明,引起强烈争议,最终并未实行。(6)98同时,以上海银行界为代表的金融界认为发行税与银行收益税的税率过重,亦多次向政府申请减免。银行发行税的征收标准,初定为兑换券当年发行额(12个月平均值)实际保证准备数额的2.5%,现金准备部分免征发行税。当时全国兑换券发行银行的总行集中在上海,发行税法公布的同月,中国、交通、中南、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中国农工等发钞行联名致电财政部长宋子文,力陈征收此税将直接影响各行营业,间接牵动金融市面。直到1932年8月,各发行银行再向财政部请愿后,经过上海银行界的力争,财政部亦了解到纯益多如中交两行者,收益几与发行税相当,才不得不决定接受上海银行界的建议,(7)99将税率降低至实际保证准备额的1.25%,在11月由行政院公布了《修正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于1933年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照新税率征收,唯第一期仍照保证准备额的2.5%征收。法案同时规定:在征收发行税时,发行银行应负责缴纳向其领券者部分的发行税,但“得向领用银行收回之”(8)100。因而,以中交为代表的发行银行,着意于在此时推行十足现金领用办法,亦在于减轻自身的负担。其他发行银行,如中国通商银行,也有意提高领券现金准备的成数至七成。中央银行则刻意推广本行兑换券的发行与使用,推行六四领用制。在1935年5月公布的《中央银行法》中,第21条还特别规定“中央银行兑换券,免纳兑换券发行税”(9)101,其意旨和目的已非常明白了。发行税的征收,除借以了解并控制各行银行券的发行外,也是一种政府的“寻租”(1)102行为,为国民政府进一步控制并独占发行权进行了预演。

此外,在颁行的各项金融法规中,对金融业的整体影响最为深刻的,是1933年实行的“废两改元”政策,这也是间接影响到领券制度参与者之间博弈的因素。洋厘和银拆是钱庄业通过钱业市场来影响金融行市的两大工具。废两改元是对钱庄业务优势的巨大威胁,亦加速了钱庄业的业务由渐趋萎缩走向衰弱。相反,新式银行具有现代金融机构的各种职能,其行业性的整体快速发展也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一个十年达到峰值,行业的稳定性也较好,停业率大大低于上一个高峰期。(2)103从整体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业内的领券发行总额在不断上升,这对于新式银行的发展和势力扩张是有利的。钱庄业发出庄票的单位为“两”,而银行券的单位为“元”,领券活动总量的不断上涨有助于银行业整体上业务规模的拓展,“意味着银两圈的后退与银元圈的前进”(3)104,因为钱庄业是向发行银行缴纳准备金并领取银行券使用的。在形式上,在出现了大型发行银行内部的联行领用和几家银行合组发行准备库的领用办法后,其活动参与范围和领用总额也相应扩大,参与机构的领额多在百万元以上,相当于同期内十家至二十家钱庄的领用额之和,也是银行业整体实力的在此时段中迅速增长的反映。

受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放弃金本位,实行通货贬值的政策,世界市场上贵金属白银的价格不断上涨。1934年6月美国《购银法案》的出台进一步刺激了世界银价的攀升,其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用银的中国。中国境内的白银被外商银行、走私者及不法商人大量贩运至国际市场上售出谋利,国内出现白银大量外流后通货紧缩的现象。受美国白银法案的影响,中国的财政金融在1935年时濒临崩溃的边缘,通过实行法币政策统一币制成为国民政府的必然选择。(4)105

在法币政策未正式颁布之前,已有一些借用领券活动的方式控制各类银行发行业务的活动,可视为国民政府统一发行政策的先兆。1935年3月间,财政部提出了《设立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及领用或发行兑换券暂行办法》,在得到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后颁布。(5)106同年,中国银行(6)107、中国农民银行(7)108、中国通商银行(8)109分别与中央银行订立了领券合同;交通银行总行、中国实业银行总行和中国国货银行总行也均已长期领用中央银行的辅币券,(9)110邮储局也在原有的领券合约基础上续订了合同。这在活动,自领券使用方式出现后,甚至中国近代纸币发行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事例,反映出国民政府已准备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币制改革措施全面推行的态势。

1935年11月法币政策宣布施行之后,如何顺利地接收商业银行的已发未发钞券及推行四大行的钞票使用,成为法币政策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财政部通令中中交三行、各地银钱两业公会及商会等,“就地方实在情形,妥筹便利人民及切实法令办法,随时商承当地政府办理(推行法币)”(10)111。此时,领券活动已在当时的金融同业中普遍展开,领券使用的方式和条件亦已为各类金融机构所接受。因而,如何利用这一制度和既有模式,为法币政策的顺利推行铺平道路,成为政策制定者考量的出发点。同月20日,财政部饬令银钱两业公会,准商业行庄按六四旧例领用法币,开展办理后“市面已趋活泼”(11)112。财政部长孔祥熙“召集各业领袖面陈货币(改革)意义”,准钱业等在法币政策颁行后交入的现金划充为领券现金准备,(1)113与三大行定立合约。新定办法与业内原有的六四制领用办法大体相近,略有相异,如缴充保证准备的债券,应照市价八折计算,而领用者以银钱行庄为限,领用期限定为两年,外埠领用者亦应一律与三行总行订约。(2)1141936年1月,中中交三行复商定,可以受订领行的定期存单,抵充领用法币的保证准备。同时,如遇有大额法币领用者,其领额由中中交三行按四三三比例分配。如广东省银行曾向三行领用法币1500万元,即如此分配。(3)115翌年2月,中国农民银行兑换券取得“与法币同样行使”的资格,(4)116但发行额与发行区域均有限定。(5)117在收兑银币方面,四大行并未如期完成使命,故5月间四行商定十足现银领券办法一种,函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转请财政部核准后照办,(6)118允许普通商业行号公司或个人以现银向四行机构十足兑换法币,由四行酌给手续费,每百元以六元为限。(7)119这也与兑换券领用活动中的十成现金领用办法相似,而可领券者的资格更加宽泛。

在法币的领用发行过程中,虽然领用者也向四大行缴纳现金准备与保证准备,且中中交三行曾议定供给之券不加印暗记,但事实上亦有暗记券领用合同,且与三行已签订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领券合同,部分并未被马上废止,有暗记之券在被发行行回笼后,领用者可以四大行的无暗记法币券兑回,这也是与领券制度的过渡性质相对应的。1937年3月,汉口大陆银行订约向中国农民银行总行领用法币100万元,交纳的准备为“十足硬银币”,农行给年息一厘半,一年为期。(8)120此项领用的法币被加印暗记,为方便换取暗记券,双方在签约后商定兑回此项领用法币及“将来合同期满或中途取销时”,汉口陆行可以用法币代替硬银币兑取暗记法币或取回保证准备。(9)121中国农民银行钞券虽与法币同样行使,但该行未获得外汇管理权,这也意味着该行钞票未在实际上取得严格意义上的法币地位。(10)122因省市银行的发行权并未被马上取销,在法币领用活动广泛开展的同时,也偶见领用省市银行暗记券的合约得以签订。1936年4月间,天津市民银行与河北省银行订约领用暗记券50万元,定期一年,于六个月内陆续领用,交付的准备并非银币或外币,而是“当地通用国币”(11)123,是一项很特殊的领用合约。

依法币领用办法的制度设计,领用法币合约均为按六四成例领用,以二年为期。原约届满之期或取销之时,领用者应自备法币合领额四成之数,换回保证准备以解约。如领用者不能缴纳足额法币,发行行可将保证准备自由处分,有余找还,不足仍由领用者补缴。各地同业自1935年末起开始领用法币,领用法币的集中签约年份为1936年,而第一批领券合约将在1937年末到期。如这批领券合约可以顺利完成解约手续,则此时四大行的法币流通在相应的区域与省份已较广泛,当可收效明显。于四大行而言,或可逐步收缩法币领用活动,增发方式改以直接发行为主;或可有条件地选择一些金融同业继续签订类似合约,以进一步拓展法币在边远省份的使用与流通。到1938年底时,国民政府财政部本有陆续“取消领券合同之企图”,“态度似颇坚决”(12)124。可惜的是,因适逢战事,除部分领用者得在一定条件下与发行行解约外,余者或将原合同展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解约,如存沪的保证公债被日伪劫售,相应问题留置至战后方得以处理。抗战爆发后,为加强国家行局的联系和协商,集聚金融力量应付危局,财政部函令四行在沪成立四行联合办事处,简称四联总处,四行高级人员一体参加。(1)125其后,领券合约的展期办法等由四联总处理事会议定。


四、结语:对于制度的引导与运用


在近代中国经济运行的框架中,在中央银行缺位的情况下,由“国家银行”为主推行的领券发行制度在性质上可视为一种国家转型时期的内生性的制度创新。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中交两行成为领券活动初期推行的主体。1920年代的中后期是领券制度相关条款的规范期,其标志是领券准备金成分的统一与标准化。为了保证被领用的兑换券在用出后至兑现时的循环使用过程中自身的利益不因领用者的变故(如破产清算)而遭受损失,在领券准备金的缴付上,发行行渐趋要求缴纳十足等价的物品,甚至保证准备物品的抵充出现折扣。在领券制度进入成熟发展期后,在发行者与领用者的博弈中,前者已居于上风。为了规避发行风险,如在金融紧张时期的挤兑等,发行者有意识的控制甚至收缩领券发行额度,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推行十足现金领券方式及划分“兑现”与“不兑现”区域(2)126等。而是否允许缴纳一定成数的保证准备金,取决于发行银行在领券活动方面采取的政策,是为了推广本券的使用抑或控制发行风险。同时,发行银行对于领券使用者的选择也比较慎重,必须是对本行兑换券切实推广者,方予领用。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领券额可超过中等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其在1930年代末的未解约领券总额高达2930余万元。(3)127

同时,在纸币发行权相对地集中于一些信誉较好的发行银行手中时,市场中出现了领用活动的新型参与主体与参与方式。联行领用模式的出现与发展密切了大型银行内部不同区域分行之间的各种关系,领券活动的管理也可更加集中。中交两行自1920年代初开始实行分区发行制度,这是国家银行在自身体系内部对分散的纸币行权的一种整合,客观上也促成了联行领用模式的出现与发展,而这种方法也增强了国家银行作为领券发行主体的优势地位与实体信用。钱庄、典当等旧式金融机构和官银钱号、小型商业银行等,已在市场竞争中自动地居于客体地位,将发行主体让予社会信誉度更高的金融组织与机构,如发行准备库。这种市场的自发性整合,是在有限地信用扩张后,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形成的较为有序且高效的整合,我国近代以来纸币发行权分散且紊乱的现象亦得以有效改观。同时,这种本国货币的信用扩张也有利于抵制外国货币的非经济性发行与强制流通。

我国近代的金融制度体系的发展是由自由市场型向垄断型体系的过渡。一般而言,制度变迁有两种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要件规范化发展时期,市场中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因素是推动领券使用条件变迁的主要推动力,也经常出现几种领券方式并存的情况及准入条件不严格的现象。此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国民政府筹拟施行的各项金融法规也发挥着政策导向作用,是促成领券制度在演变过程中出现新变化的重要外在诱因。到20世纪30年代前中期,白银风潮成为我国爆发经济金融危机的高能催化剂,国民政府不得不加快了货币金融制度的改革步伐,法币改革前后领券制度的性质变化与内容重构也是解读这一制度的另一关键节点。

在我国近代的货币体系中,纸币发行市场经历了从分散无序逐步走向统一有序的发展历程。领券制度发挥了引导纸币发行权和发行准备向信誉较好的发行机构不断集中的促进作用,也为垄断型金融市场模式的出现创造了先期条件。在纸币发行的集中已见成效时,随着近代中国经济总量的增长和国内外货币金融格局的不断演变,币制改革的呼声和采取温和通胀政策的要求促使国民政府加快了币制改革的步伐。领券制度发展过程的前中期在性质上近似于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点,它是正式制度形成的基础和前提,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在法币政策推行的过程中,为了迅速推广法币在各行各业的使用,尽快切断银行券与银本位货币之间以“兑现”为核心的纽带关系,必定要施行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法币改革是国民政府力求控制纸币发行与金融市场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措施,孕育发展于自由竞争市场机制中并发展成熟的领券制度看似已走到末路,但其相关活动中的一些具体运作模式与制度细则仍可资利用,成为减小币制改革中相应阻力的一种润滑成分,也是促使领券制度从一种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转变的根本推力。领券活动被加以改造和利用,成为推广四大行法币发行、使用与流通的一项有效辅助发行制度,先允许金融同业按原有的六四成分领用办法与各法币发行行订立领用合约,既而将领用者的资格扩展到公司商号乃至个人。前一种办法的订约对象只能是中中交三总行,亦表明法币领用活动的主导权被控制在国家银行手中。在同业法币领用办法实施一年半之后公布的“现银领券办法”,更是一种直接的现银收集方式。此时,“一开始领用制只是作为推动几个发券行的发行券推广的目的而施行的策略,进而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又被作为向着单一发行制度过渡的一种制度,其后又在如何应对恐慌中演变为了一种运作手段”(1)128。这也可被视为经济学理论中“路径依赖”效应的一种体现了。


注释


1关于领券制度的专题论文主要有以下篇目:郁祥祯:《旧银行的领券制与钞票暗记》,《中国钱币》1983年第2期;董昕:《民国时期上海地区的领券制》,《民国档案》2004年第1期;潘连贵:《近代中国的领券制度》,《中国钱币》2007年第1期;周祥:《中、中、交三行上海地名券上的暗记-兼述民国时期的银行领券制度》,《中国钱币论文集(第五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董昕:《中国银行上海地名券领券业务的变迁》,《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近代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演进》,《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马长伟,姚会元:《民国时期纸币发行中的领券制度及其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4年第6期;丁一兵、王毅:《货币发行主权从旁落到回归:近代纸币领券制度的推动》,《上海金融》2019年第9期。在一些金融史专著中,也对领券事宜参与的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了述评,如康金莉著《北四行研究(1915-1937)》(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0年)在第三章中介绍了北四行准备库发行业务的发展和被迫结束;董昕著《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研究(1912-1937)》(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在第三章对发行业务的描述时兼述了沪中行领用发行活动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2(1)1921年末,向天津中国银行领券的浙江兴业银行、中孚银行、大生银行、大陆银行、聚兴诚银行、北京新亨银行、北京商业银行、大宛农工银行等七家银行所缴准备成分如是。《为保障领券准备拟定透支办法大纲》(1921年);中国银行档案J161-1-0511,天津市档案馆藏。同样,交通银行于1917年与浙江兴业银行、盐业银行、永亨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领用者订约时的准备成分亦如是。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17,上海市档案馆藏。

3(2)《济南大陆银行向山东中行领用50万元合约》(1920年);大陆银行档案J215-1-950,天津市档案馆藏。

4(3)《上海银行第一次向山东中国银行领用30万元合同》(1921年);中国银行档案J161-1-0511,天津市档案馆藏。

5(4)张家骧:《中华币制史》,北京:民国大学出版部,1925年,第138页。

6(5)浙江实业银行、上海中孚银行、上海东莱银行领用中国银行第一区域行兑换券合同(1924年);中国银行档案J161-1-511,天津市档案馆藏。

7(6)《上海中孚银行领用中国银行第一区域行兑换券合同》(1924年);中国银行档案J161-1-511,天津市档案馆藏。

8(7)《天津交通银行领用兑换券章程》(1923年);中国银行档案J161-1-511,天津市档案馆藏。

9(1)《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领用天津中国银行兑换券30万元合同》(1923年);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0(2)《大宛农工银行向天津中国银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25年5月21日);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1(3)《天津中华汇业银行向天津中国银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26年4月9日);《天津大生银行向天津中国银行领券80万元合同》(1927年3月26日);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2(4)《拟改订领钞旧合同之主要条项》(1925年7月28日);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17,上海市档案馆藏。

13(5)《北京五族商业银行向天津中国领券35万元合同》(1927年9月1日);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4(6)《北平中孚银行向天津中国银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28年7月11日);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5(7)《天津中国农工银行向天津中国银行领券20万元合同》(1928年2月21日);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6(8)包括中国银行沪宁浙皖四地的分支机构。

17(9)《中国银行第一区1932年区字第三号通函》(1932年6月22日);中国银行档案397-25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8(10)《上海银行向上海交通银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29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872,上海市档案馆藏。

19(11)《交通银行暗记券处理办法》(1930年7月17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871,上海市档案馆藏。

20(12)《交通银行总行券字第41号通函》(约1930年代初);交通银行档案Q55-2-1679,上海市档案馆藏。

21(13)《交通银行总行致岛行库函》(1934年2月23日);交通银行档案Q55-2-675,上海市档案馆藏。

22(14)《交通银行津区发行总库致天津新华银行函》(1932年8月23日);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档案J203-1-511,天津市档案馆藏。

23(1)《交通银行津区发行总库致天津新华银行函》(1933年12月1日);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档案J203-1-511,天津市档案馆藏。

24(2)吴晶晶:《一·二八事变后上海银行业之联合准备制》,《史林》2005年第3期。

25(3)《四行准备库结束事务处致金城银行总处函抄件》(1936年1月21日不列号通函);金城银行档案Q264-1-580,上海市档案馆藏。

26(4)原文件并无日期,据其他资料推测,其制定时间应1928年末。

27(5)董昕:《近代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演进》,《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

28(6)《中央银行同业长期领用兑换券规则》(1933年9月);中央银行档案396(2)-2675(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29(7)《中央银行营业报告》(1932年上期);中央银行档案396(2)-267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0(8)《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向中央银行发行局领券200万元合同》(1928年11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879,上海市档案馆藏。

31(9)《中央银行发行局至上海银行函》(1934年11月29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870,上海市档案馆藏。

32(10)《中央银行发行局总发行致上海钱业联合准备库函》(1932年11月2日);上海银业准备库档案S178-2-19,上海市档案馆藏。

33(11)已知邮储局在1930年5月(100万元)、1931年9月(50万元)和1935年6月(100万元)三次与中央银行订立领券合同。中央银行发行局致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函(发字第933号,1935年5月13日);中央银行发行局致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函(发字第348号,1935年6月13日,14日收);邮政储金汇业局档案127-68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4(12)《中央银行赣行奚炎致总行函》(1932年9月20日);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第60页。

35(13)《浙江兴业银行总行复汉口管辖行函》(1934年9月21日);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16,上海市档案馆藏。

36(14)德永清行:《领用制的进展》;东亚经济研究所编:《东亚经济论丛》,第一卷第一号,1941年2月出版(昭和十六年二月),第154页。

37(1)《发行准备暂行办法》(1932年6月);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67,上海市档案馆藏。

38(2)《四明银行发行准备检查报告》(1932年8月31日);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267,上海市档案馆藏。

39(3)《宁波各钱庄致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函》(1936年);上海市银业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173-01-299,上海市档案馆藏。

40(4)《中国通商银行苏行致总处函》(1936年4月27日);中国通商银行档案Q281-1-720,上海市档案馆藏。

41(5)相关数据参见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1935年版)。

42(6)静如:《纸币发行与集中公库之研究》,《银行周报》第8卷第1号,1924年1月1日。

43(7)施伯珩:《上海金融市场论》,上海:上海商业珠算学社,1934年,第70页。

44(8)所谓的银行公库兑换券,由各地银行公会组织的公库发行,其准备为现金七成(包括国币、通用银元及生金银),保证三成(公债票及商业有价证券)。

45(9)马寅初:《公库制与集中制之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4卷2期,1924年2月。

46(10)德永清行:《领用制的进展》,第155页。

47(1)《盐业、中南、金城、大陆银行准备库规约》(1922年9月);大陆银行档案J215-1-1263,天津市档案馆藏。注:此四家银行也被称为北四行,故名北四行准备库。

48(2)《盐业、中南、金城、大陆银行准备库发行章程》(1922年9月);《盐业、中南、金城、大陆银行准备库办事章程》(1922年9月);大陆银行档案J215-1-1263,天津市档案馆藏。

49(3)《四行领券办法》(1933年);联合商业信托储蓄银行档案Q267-1-76,上海市档案馆藏。《四行准备库津库十年略史》(1933年);联合商业信托储蓄银行档案Q267-1-79-15,上海市档案馆藏。

50(4)《四行准备库始末记》(1936年);联合商业信托储蓄银行档案Q267-1-37,上海市档案馆藏。

51(5)1929年2月,辽宁省省会的名称已由奉天改为沈阳,但中交两行在当地分行的略名仍为“奉行”,在当时的资料行文中亦如是。

52(6)辽宁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的历次检查报告及数据,载于当月的《盛京时报》及《银行周报》上。

53(7)董昕:《辽宁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管窥》,《历史教学》2017年第22期。

54(8)拥有发行权的边业银行虽属于专业银行,但其总行于1926年迁奉后也为奉系集团所控制,是东三省官银号借辽四行准备库之“壳”发行现洋券的一个幌子。

55(1)康金莉:《四行准备库钞票发行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56(2)沧水:《联合营业与联合准备库》,《银行周报》第7卷第11期,1923年3月27日。

57(3)致中南银行董事会:重订四行四库发行南行钞票之平稳详密办法(1933年2月);中南银行档案Q265-1-181,上海市档案馆藏。

58(4)《汉口银行领用上海准备库沪钞特别规约》(1927年末);中南银行档案Q265-1-169,上海市档案馆藏。

59(5)《四行准备库沪钞至汉通汇办法大纲》(1927年);中南银行档案Q265-1-169,上海市档案馆藏。

60(6)参见1931年1月至1935年12月的《中央银行月报》;殷梦霞、李强主编:《民国金融史料汇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第1册至第20册。

61(7)见载于《中央银行月报》中每期的“各银行发券及准备金数目表”中的相关数据。

62(8)见载于《银行周报》的上海中国银行历次发行准备金检查报告。

63(9)《中国银行第一区区域行致宁行函》(1930年3月3日);中国银行档案397-1264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64(10)《中国银行第一区区域行1930年通函》(1930年3月24日);中国银行档案397-1264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65(11)朝鲜银行调查科:《中国新式银行的现状》,第17-18页;转引自德永清行:《领用制的进展》,第148页。

66(12)《中国银行第一区区域行1935年区字第十号通函》(1935年9月16日);中国银行档案Q54-3-35,上海市档案馆藏。

67(1)《取消发行区域并规定各行处领发钞券办法》(1935年);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864页。

68(2)《分区发行试办章程》(1922年11月订);《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第847页。

69(3)《中央银行发行兑换券处理规则》(1928年);中央银行档案396(2)-2675(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70(4)《中央银行致各行处通函》(发通第36号,1940年12月19日);中央银行档案396-29(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71(5)史料中载:领券云者,并无发行权之银行、钱庄及其他类似之金融机关,得于一定的条件之下,向发行银行领用定额之兑换券,加一暗记,代为发行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一辑(1912-1927),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76页。]另如洪葭管先生曾在文中提到,所谓领券,即是无发行权的银行按照一定条件(一般是缴六成现金准备和四成公债与期票)向发行银行领用一定额度的兑换券,加印上一个暗记,代为发行。[洪葭管:《上海中国银行反对停兑事件试析》,《档案与历史》1985年第1期]

72(6)中国银行致财政部禀稿:为详送浙江兴业银行领用本行兑换券合同请予备案事(1915年9月);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16,上海市档案馆藏。

73(7)《浙江兴业银行董事长叶景葵复中国银行函》(1919年6月5日);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16,上海市档案馆藏。1917年,浙兴行向交通银行申请钞券,亦被要求“从缓发行”。交行总管理处复浙兴总办事处函(1918年12月18日);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17,上海市档案馆藏。

74(8)《浙江兴业银行总办事处致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函》(1924年1月4日);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04-2,上海市档案馆藏。

75(9)《浙江兴业银行总办事处致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函》(1923年7月26日);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604,上海市档案馆藏。

76(10)《浙江兴业银行发行规程》(1924年1月重订);浙江兴业银行档案Q268-1-33-122,上海市档案馆藏。

77(11)《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向浙江兴业银行领券200万元合同》(1926年3月8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880,上海市档案馆藏。

78(12)1932年至1934年间,浙兴行的本券发行额度由378万元增至447万元,而钞券同业领用额度由330万元增至474万元,增长更快。相关数据见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上海:1934年至1937年版。

79(1)《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B209-B210页。

80(2)《全国银行年鉴》,1935年,B216-B217页。

81(3)相关内容参见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至1937年出版。

82(4)《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B108页。

83(5)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编印:《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上海:1933年,第282页。

84(6)《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B108页。

85(7)《天津中国垦业银行向天津中国银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29年8月1日);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86(8)该省行的钞票发行总额在法币政策施行时并未上报财政部,故不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87(9)《河北银行总行向天津中国银行领用50万元合同》(1929年6月5日);中国银行档案J161-2-2733,天津市档案馆藏。

88(10)《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B166-B167页。

89(11)《全国银行年鉴》,1935年,B169-B170页。

90(12)《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C24页。

91(13)《货币:河北省银行发行新钞》,《中行月刊》第8卷3期,1934年3月,第107页。

92(14)《天津市民银行向河北省银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36年4月);天津市民银行档案J178-1-35,天津市档案馆藏。

93(1)《四行准备库津库十年略史(1933年)》联合商业信托储蓄银行档案Q267-1-79-15,上海市档案馆藏。

94(2)《中央银行总行发行局致汉行函》(发通字第25号,1934年10月17日);中央银行档案LS90-1-432-8,湖北省档案馆藏。

95(3)四行代表会议重订:《组织专库办理发行及保管准备特订规约》(1931年4月);中南银行档案Q265-1-181,上海市档案馆藏。

96(4)《青岛陆行向青岛中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29年7月26日);大陆银行档案J215-1-950,天津市档案馆藏。

97(5)《青岛陆行领用青岛中行20万元合同》(1931年);大陆银行档案J215-1-950,天津市档案馆藏。

98(6)刘克祥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下册第1869页。当时,钱庄业曾向国民政府建议另行制定《钱庄法》。

99(7)吴景平:《从银行立法看30年代国民政府与沪银行业关系》,《史学月刊》2001年第2期。

100(8)《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A22页,E86页。新会计年度从1933年7月1日开始。

101(9)《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T9页。

102(1)寻租(rent seeking,又称为竞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103(2)朱荫贵:《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中国银行业》,《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104(3)宫下忠雄著,吴子竹译:《中国银行制度史》,台北:华南商业银行研究室,1957年,第180页。

105(4)吴景平:《蒋介石与1935年法币政策的决策与实施》,《江海学刊》2011年第2期。

106(5)《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86页。

107(6)《中央银行总行发行局致汉行函》(发通字第17号,1935年6月28日);中央银行档案LS90-1-136-04,湖北省档案馆藏。

108(7)《中央银行总行发行局致汉行函》(发通字第14号,1935年5月31日);中央银行档案LS90-1-136-04,湖北省档案馆藏。中国农民银行于1935年4月1日由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成立,拥有纸币发行权。在法币政策颁布后,该行未马上向中央银行移交准备金及钞券。

109(8)《中央银行总行发行局致汉行函》(发通字第24号,1935年9月3日);中央银行档案LS90-1-136-04,湖北省档案馆藏。原函内称中国通商银行沪行在订约后“久未实行领用”。

110(9)《发行局致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函》(发通字第34号,1935年11月2日收到);中央银行档案LS90-1-135-18,湖北省档案馆藏。

111(10)王正华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台北)国史馆2009年出版,第34册(1935.11-12),第32-33页。

112(11)《部准行庄领用法币实行后周转益便利》,《申报》1935年11月20日,第8版,第22475期。

113(1)《钱库缴解硬币财部核准缴还领券》,《申报》1935年11月25日,第8版,第22481期。

114(2)《准许同业交纳四六准备领用法币》;《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第894页。

115(3)《交行总管理处致沪行函》(1938年12月16日港发字第6号);交通银行档案Q55-2-1701,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1938年到期领券合约一览;中央银行档案396-1062(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16(4)《国民政府财政部训令》(钱字第22533号,1936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第190页。

117(5)发行办法中规定:中国农民银行的钞票发行以1亿元为限,至少应以5000万元经营土地及农村放款,且发行区域应注重于陕甘川滇等边远省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4),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528-529页。但在1936年底,中国农民银行的钞票发行额已突破限额,达到1.5亿元。

118(6)《中央等行增订兑换法币补充办法》,《申报》1937年5月19日,第4版,第23000期。该办法又称“兑换法币补充办法”。

119(7)《中中交农四行通函》(1937年5月26日);中央银行档案396-29(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120(8)《大陆汉行向中国农民银行领用法币100万元合同》(1937年3月11日);大陆银行档案J215-1-14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21(9)《大陆汉行致中国农民银行汉口分行函》(1937年3月11日);大陆银行档案J215-1-1433,天津市档案馆藏。

122(10)贾钦涵:《蒋介石与战前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发行》,《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

123(11)《天津市民银行向河北省银行领券50万元合同》(1936年4月);天津市民银行档案J178-1-35,天津市档案馆藏。

124(12)育之:《领券合同的前后》,《青年周报》第43期,1939年12月31日,第6页。

125(1)黄立人:《四联总处的产生、发展和衰亡(代序)》;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年,代序第3页。

126(2)只在固定区域兑给银币,余者可兑给汇票。

127(3)《领券到期后之各项处理办法》(约1941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877,上海市档案馆藏。

128(1)德永清行:《领用制的进展》,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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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月刊 Academic Monthly 2020年0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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