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禄:“原罪”论是对中国民企的歧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86 次 更新时间:2006-12-15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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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禄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甚至引发了一些争论。这些其中原因比较复杂,但关键是需要澄清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对概念的误解。

民营企业不存在“原罪”,不能扣帽子、搞运动

首先,必须认识到,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发展成长起来的。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是靠企业家的辛苦劳动和聪明才智,靠中国市场的成长带动发展壮大起来的。无论是温州的民营企业还是中关村的民营高技术公司,从希望集团的刘永好到联想集团的柳传志,大量的民营企业家都是靠艰苦奋斗发展起来的,没有所谓“原罪”问题。对于个别企业家存在的违法问题不能笼统地扣一个大帽子到整个阶层的群体头上。

“原罪”是一些理论家不负责任、轻率地扣给民营企业(家)的一顶大帽子。事实上,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存在着超国民待遇问题、国有企业存在着利用垄断资源不正当竞争和官商勾结等问题,为什么不说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有“原罪”,而偏偏把矛头指向一直处于夹缝中成长的民营企业,这是一种歧视,骨子里是几十年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思维定势的延伸,是“姓资”、“姓社”问题的变种,也是一种误解和误导。就像1957年年反右运动,扣一个帽子容易,但是破坏性是相当大的。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让民营企业家这个社会阶层背着“原罪”的包袱,一辈子有负罪感,其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几个概念的澄清:“原罪”、“第一桶金”与“血淋淋的原始积累”

从思维方式或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原罪”论本身似是而非,文不对题。“原罪”(origindl sin?的概念本身是个宗教语言,是基督教为了使其教民易于教化而使用的一个方法,告诉你生来即是有罪的,所以才需要上帝来救赎你。这样在心理上使教众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上帝和代表上帝的神职人员处于优势心理地位,方便了宗教的推广。显然“原罪”就是对民营企业(家)的一种歧视,这是理论家给硬套上的。如果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中国文化中并不具备这种因素,而更强调“义”与“不义”的关系、“义”与“利”的关系。而且,如果“原罪”论成立,那国企、外企、乃至国家、政府皆有之,该如何追究呢?

“第一桶金”的概念,是来源于新经济时代的企业创业成功,不同于工业时代初期的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新经济条件下的第一桶金,往往是通过新的商业模式、新的技术创新等,通过创业者的积极运作实现的。新经济条件下的创业完全是阳光下的。

把“第一桶金”曲解为“早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一个潜在的心理基础是照搬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初期阶段,即在工业化早期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是“血淋淋的,每个汗毛都滴着脏东西”。这是资本主义工业经济时代的特征。在资本主义形成时期、进入工业化的初期,原始积累是不干净的。20世纪90年代之后,新经济条件下发展出来的新创业模式和“第一桶金”,与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改革开放过程中促进制度突破、实现制度创新的民营企业不是“原罪”而是“原功”

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对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很多行为和突破都是后来追认的。是先有企业的实践、探索,后有政府政策、法律的认定和支持。这种实践往往与当时的体制是有所冲突的。这是改革过程中的体制突破问题,民营企业不但没有“原罪”,事实上还有“原功”。

“原罪”是个错误概念,改革就必须进行体制创新,如果非要定义是“原罪”,那么安徽小岗村是不是“原罪”?不能以此来否定改革。事实上改革开放带来的最大成就是“机会均等”,现在,任何人只要有意向就可以去创业,去发家致富,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体制突破带来的直接益处。

对“原罪”的误解源于民众的“仇腐”和“仇富”心态,要正确对待个别民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对于“原罪”的误解,很大程度上源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仇腐”与“仇富”的心态。必须加以正确引导。要正确认识和承认个别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问题,按照有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制裁。但是,不能搞运动,借机反改革,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的知识界依然陷在泛道德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这里也借用西方人的一句话:把上帝的归上帝,国王的归国王,不要把不相干的问题搅在一起。

作者单位: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选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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