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院“减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98 次 更新时间:2002-10-16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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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  

据新华社7月24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当天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宣布,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形成执行权分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意味着执行体制改革开始提上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执行难”问题,有望通过这项改革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和解决。不过,依我之见,从严格意义上讲这项改革目前只是法院内部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调整和变革,还没有真正触及宏观架构意义上的执行体制,因此,这种改革只是解决“执行难”问题问题的一种权宜之计,所谓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也只是执行体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目标。因此,我并不认为此举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其实,从法理上讲执行工作实属审判机关不堪重负的额外负担,为法院减负,让执行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让法院专司审判工作,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逻辑和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

众所皆知,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的国家审判机关,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法院都将执行工作视为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势力范围”,近年来甚至将“抓执行”当作各级法院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法院抓执行”长期被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法院一直将执行工作圈定为审判职能向外延伸的“势力范围”,学界也似乎长期认同执行的准司法性而鲜有质疑声。实际上,“执行职能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执行也是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等从未认真审视和检讨的观念在学理上和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

诚然,法院“执行难”早已成为社会各界倍加关注的焦点,也是最让法院感到头疼的老大难问题。可以说,判决的执行问题已经使中国的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不堪重负,当事人也往往对法院怨气冲天,尽管法官的判决本身可能是完全公正合理的。令人堪忧的是,“执行难”不仅使法院陷入尴尬的窘境,而且严重削弱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司法信誉和公信力。

依我之见,执行工作实属审判机关不堪重负的额外负担,法院耗费相当的精力抓执行其实是“不务正业”的表现,步入了司法的误区。从根本上讲,法院行使执行职能实质上是司法行政化这一积弊的体现,是法院的审判职能与政府的行政职能相混淆的后果,也是对司法理念的误解和法院形象的扭曲。为法院减负,让执行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让法院专司审判工作,这并非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司法的基本逻辑和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

从法理的视角讲,法院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依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决乃是法院的首要任务,审判职能堪称法院最核心甚至是唯一的职能,也是法院与政府最明显的角色分殊所在。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政府行政机关属于典型的法律执行机关,行政职能是行政机关最核心的职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执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理所当然也应负责执行法院适用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个案作出的裁判。从学理上讲,依法强制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公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理应是行政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判决的执行工作就是一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执行权从本质上讲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法院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审判工作上,审判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判决的执行工作。在声势浩大的执行会战中,本该坐堂办案的法官风尘仆仆、南征北战,为当事人奔波讨债,这明显有悖于司法审判权的判断性和被动性,是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扭曲。另外,法院自己裁判自己执行的做法也有悖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逻辑,容易导致执行力不从心或久拖不执等后果,甚至可能为滋生司法腐败现象提供可乘之机。

裁判者是法官担当的唯一的重要角色,审判权力也应当是法官行使的唯一的重要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权力相当大,享有任何外在力量都无权干涉的独立审判权,然而法官的权力仅限于此,除审判权之外他没有也不应当再有其他的权力,一旦作出终审裁决,在法庭这个特殊剧场担当主角的法官就该谢幕退场了,法官是法庭这个法律帝国唯我独尊的国王,但在法庭之外他就成了普通的庶民,这就是现代司法的基本逻辑和现代司法权的独特品格,也是法官这一职业赢得公众尊敬和信任的重要缘由之一。

严格地讲,执行案源通常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案件,不过人们通常所抱怨的“执行难”的案件主要是指刑事之外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尤其是诉讼标的相当可观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的执行主要是由监狱、劳教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并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监狱执行。监狱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因而刑事裁判的执行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客观地讲,中国现行刑事裁判的执行体制比较科学、完善和规范。相比之下,有关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裁决的执行明显不如人意,执行主体、执行程序和执行方式都亟待规范和完善。

法官应当从执行的“战场”回撤到法庭这个“剧场”,不折不扣地演好法律纠纷的裁决者这个主角,集中精力做好审判这一本职工作。表面上看,这似乎削弱了法院的现有权力,实际上将有利于强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赖于存在的审判职能,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进而可以促进国家现有权力结构体系趋于合理和完善。

笔者建议对现行执行体制作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在法院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法官专司审判,不必也不允许参与执行活动,裁判由专职执行员和法警具体执行;待条件成熟之后,应将法院的执行职能彻底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新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司法裁判的执行工作,同时由检察机关负责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另外,也可考虑组建相对独立的单列的专门执行机构,如设立专司强制执行的国家执行总局和地方执行分局。

一言以蔽之,为法院“减负”,为审判机关卸掉“执行”这个不堪重负的额外负担,让法官从执行的“战场”撤回到法庭审判的“剧场”,一心一意演好裁判者这个重要的角色,这既符合广大法官的心愿,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和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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