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宝玉:明清漕运中民运与军运的抉择

————以江西、湖广“仪兑”为中心的讨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10 次 更新时间:2020-07-03 23:20

进入专题: 军运   民运   仪兑   漕帮  

阮宝玉  

摘    要:

明宣德、成化实行兑运和改兑法后,江南漕粮运输改由本地运军驾驶漕船前往州县水次交兑,然后北运直达京、通二仓。然而运输江南漕粮的南京运军一开始便游离于江南本地运军的体制之外,多采用雇募民船前往仪真交兑的方式,并且在长运法全面实施后,依然给民运留下巨大的空间。运输江西漕粮的南京运军复制了这种运漕方式,并且由于漕船和运军缺少、阻冻等现实问题,江西运军在正德年间开始借鉴南京运军的做法,由军余雇募民船前往仪真交兑,并影响到湖广漕粮运输。随着各种矛盾越来越突出,以上做法也越来越频繁,甚至直接改由民运至仪真交兑,到明末演变为了一种“仪兑”的制度,最终在清代形成了一套不同于长运法的运输体系。“仪兑”不仅表明长运法后民运与军运的复杂关系,更是认识明清漕运组织转变的重要视角。

关键词:军运; 民运; 仪兑; 漕帮;


在既有的明清漕运研究中,一般认为成化长运法实施之后,军运代替民运,成为漕粮运输的主要方式,与此相应,漕运卫所变成最为核心的运输组织。清承明制,漕运运输组织却出现了漕帮、卫帮化的重大改变,雇募民间水手的现象愈发普遍。1然而,令人倍感困惑的是,目前没有任何可靠的明代史料可以直接阐明并印证以上历史过程,漕帮似乎是突然出现在了清代的文献记载当中。以往的研究,无论是从漕运水手行帮入手,2还是以运军家族为对象3的解释,均是立足于军运,将原因归结于卫所屯田的丧失和运军的大量逃亡,并未触及变化背后的本质,明清漕运组织为何出现重大转变依旧是个悬而未决的重要难题。笔者在深入研究江西、湖广的漕粮兑运时,发现其实追根溯源,如何处理民运与军运的关系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民运与军运是明清漕运中两组相互对应的基本概念,也是理解明清漕运制度演变以及明中后期赋役改革的重要前提。明末户部尚书毕自严在《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中曾提出江西、湖广漕粮运输的一种特殊机制“仪兑”——即江西、湖广的漕粮由民运至仪真与运军交兑,这种介于民运与军运之间的模糊做法,无疑为重新梳理明清漕运中民运与军运的关系乃至透视运军组织性质的转变提供了重要线索。本文主要围绕明清江西、湖广“仪兑”体制的形成与变化,再现明清时期民运与军运的复杂格局,试图打破以往明清漕运研究中对“军运代替民运”的简单认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明清漕运以及赋役制度改革等很多重大问题或将产生新的认识。


一 明代江西漕运中的南京运军模式


漕粮的上纳,包含征收、交兑、解运等重要环节,明初均由粮长负责。随着永乐北迁,漕粮运输距离增加,为减轻民运负担,宣德、成化年间行兑运法、长运法,加重军运比例,欲使军运代替民运。虽然江西、湖广运军无法做到像江南运军一样,直接到各州县水次交兑,两地漕粮在征收以后还需民运至南昌、汉口等水次,4可是从漕运制度规定上来讲,漕粮在南昌、汉口等处集中交兑之后,沿着长江进入运河北上,应当全部由运军运输。换言之,漕粮征收、与军交兑以后的环节应当全部改由军运,是为长运法贯彻军运的精神所在。

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对于远离运河,运输距离非常遥远的江西、湖广来说,仍然过于理想化。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漕粮交由运军运输的这个环节在江西、湖广很难得到真正贯彻,雇佣民船前往仪真再转换漕船北上的运输方式往往占据上风,使这段本应军运的路程带上了浓厚的民运色彩。加上程限制度、漕船和运军数额不足、阻冻等因素的制约,漕船往往不能及时回空,改为民运漕粮至仪真交兑,最终形成了一种被称作“仪兑”的制度。“仪兑”的出现不仅仅出于江西、湖广的现实需求,更重要的是,早在成化时期,南京运军便将其不同于江南本地运军运输江南漕粮的模式运用到了江西,并深刻影响了湖广乃至整个漕运系统。

一般漕粮运输的任务由本地运军完成,但江西只依靠本地运军不能满足全省漕粮的北运,据《漕运通志》记载,江西布政司每年漕粮总共五十七万石,而江西本省设置的运军每年运输总能力在三十万石左右,5也就意味着江西还有二十七万石左右的漕粮需要调拨其他邻近区域的运军运输,主要有南京、湖广、上江运军。6湖广运军与江西运军乃至整个上江总的运输方式是同一个系统——从长运法制度上规定,湖广、上江运军即使运输江西漕粮,也是采取驾驶漕船从兑军水次通过仪真闸进入运河再直达北京的方式:“先年仪真建闸,止令江西、湖广、上江三总之船由闸。”7这种运输方式本质上与江南运军直接驾驶漕船前往州县水次交兑的形式一致,正是长运直达法的实践。

理解江西漕粮兑运机制特殊性的关键就在于南京运军的运输在形式上就有别于江西、湖广、上江运军,从正德二年(1507)漕运都御史王琼的《漕例奏》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推断出这个结论:

查得南京两总,所管旗手等卫,虽衙门设在江南,其税粮船只,却在仪真坝上湾泊,官军前去浙江、江西、南直隶水次交兑,雇船装运仪真坝上上船,此与江北三总官军江南兑粮事体一同。8

由此可见,成化年间实施长运法后,南京卫所运军被划分为了运输江南和运输江西两个部分。而且无论是运输江南还是江西,运输方式与所谓的长运法规定都有着现实差距,长期存在着由运军雇佣民船至仪真坝的传统。在明初漕运运法改革和运军体制稳定下来的过程中,南京运军便形成了这种传统,部分运军改运江西之后,便将运输江南漕粮的方式应用到了江西,继而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且不同于长运直达法的运输体系。

与江西类似,江南漕粮数额庞大,几近二百万石,9而本地运军江南总、下江总、浙江总的运输总额才在一百二十万石左右,10需要大量其他区域运军的参与,主要有南京、江北运军等。从明初实施以江南为本的漕粮运法改革开始,南京运军与江北运军的运粮方式便不同于江南本地运军。《漕运通志》记载,宣德七年(1432)漕运参将吴亮下令实行兑运法:“议处诸府州县各于附近水次盖设仓廒,浙江、苏松等卫船各回本司府地方领兑,南京并江北船仍于瓜、淮交兑。”11显然,江南本地运军率先执行了运军从州县水次仓兑粮直达北京的运粮形式。与之不同,南京运军和江北运军并未像江南本地运军一样,直接驾船至州县水次仓交兑,而是在瓜、淮二处接运江南民运漕粮,再沿河北上。

成化年间推行长运法,进一步扩大了江南本地运军直接到州县水次交兑的范围和程度,可是并未触动南京和江北卫所的运输方式。成化七年(1471),都御史滕昭上奏罢除江南地区的瓜、淮交兑,除本地运军赴州县水次运输外,“令南京并江北官军雇民船于江南水次交兑,军船俱不下坝,民加过船费,视地远近有差”。12长运法之后,南京运军运输江南漕粮的方式仍然与本地运军不同:漕船停泊在仪真,官军雇民船前去交换漕船运输。

万历元年(1573),为彻底贯彻长运法的精神,漕运总督王宗沐把瓜洲坝改造为瓜洲闸,令江北运军直接驾船前往州县水次交兑,从而更为全面深入地实施军运,改变之前雇募民船的运粮方式。南京运军却依然不改:“其南京二总,仍令有司照旧雇觅江船,运抵仪真盘入军船。”13由此可见,南京运军的运粮方式在实际的漕运中一直顽强地存在着,江西漕运在逐渐得到南京运军补充运输的同时,毫无疑问地复制了南京卫所运输江南漕粮的既有先例,这种先例与长运法截然不同。

长运法的实施,一方面是运输方式的改变,改由军运;另一方面,是将民运的劳役改为征收耗米。从这两个层面出发,南京运军和江北运军的运粮方式其实从一开始便夹杂着民运的味道,与长运直达法一起成为明代漕运中并行并存的两种不同运输机制。第一,雇募民船前往仪真坝,并非是全部运军前往江南州县水次,而是逐渐采取部分留在仪真坝,部分前往交兑,14所以不仅仅是要雇募船只,更要雇募民间水手驾驶,俨然已经具备非常浓厚的民运色彩。第二,若从民船的雇佣由运军负责这个意义上看,南京运军运输漕粮的方式似乎与长运法减轻民运负担的精神并不相悖。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南京运军一直在争取雇船费用,最终不得不寻求运粮方式的改变以为其生存之道。

南京运军用于雇船的耗米原则上主要有过江脚米和过湖米。过江脚米适用于全体南京运军,无论是运输江南漕粮还是江西漕粮,都需要过江,与南京运军具有相同运输方式的江北运军便有法定的一斗三升过江脚米用以雇募船只。然而与之不同,从成化年间实行长运法开始,南京运军便存在一个制度上的致命漏洞——除去正常的漕粮加耗之外,南京运军并未有官方规定的额外的过江脚米,这意味着一切费用需要运军自掏腰包。因此正德二年漕运都御史王琼在论述南京总运粮的情况时才会指出:“其耗米每石只依原定则例,并无加与过江脚米,以此南京各卫运粮官军年年借债,转相负累,日见逃亡。”15

为了平衡南京运军和民户之间的负担,并试图在一定程度上深化长运法由运军收取定量的耗米运输漕粮代替民运的深意,经过南京把总和漕运都御史王琼的努力,南京运军借鉴江北的模式,从正德二年开始,争取到了收取六升过江脚米用以雇船的法定权利。中央正式将其定额化,并纳入漕粮常耗之中。16可惜,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南京运军将漕船停泊在仪真坝上,额外产生了盘坝、修船等费用。与江北一斗三升的过江脚米相比较,南京运军的过江脚米显然较少,不足以应付所有开支。于是嘉靖二十六年(1547),南京把总黄邱又开始上奏,要求增加法定耗费。17

可是在正德漕运制度稳定下来,“全派改兑,支运遂绝”的情况之下,耗米的征派不再容许轻易更改,18而且在明中后期耗费折银,转化为财政公用的大趋势下,争取到的耗费其实大部分被挪用,运军拿到手的少之又少。19如此,迫使南京运军想尽办法将负担转嫁到民户头上,耗米“反逾正粮之外”也就在情理之中,直接改由民运亦不失为一种选择。南京把总黄邱在争取费用的同时,便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当时民船的雇募已经逐渐转由地方负责,过江脚米征收之后由地方政府雇募,作为报酬直接支付给船户,而不经过南京运军之手,“其南京卫分,每石止是雇船过江脚米七升,有司径给船户”。20地方经费不足的情况下,转化为强制征调民船、改由民运,民运在南京运军的运粮体制下有再度恢复乃至增加的趋势。21

另一方面,运输江西漕粮的南京运军除了长途运输过江,还要历经鄱阳湖之险,路程更远也更为危险。与此相应,产生了额外的漕运耗米——过湖米,体现出了与江西、湖广、上江总运军运粮方式的差异。早在成化二十一年(1485),监察御史谢文的上奏中就提到,前往江西兑运的南京运军每石漕粮加过湖米七升。22到弘治十五年(1502),过湖米的征收适用范围扩大,“江西粮米不拘兑运、改兑,每石加过湖米七升”。23也就是说,江西、湖广、上江总的运军也应当和运输江西漕粮的南京运军一样,拥有七升过湖米。再加上七升过江脚米,运输江西漕粮的运军中,无论是南京总还是江西、湖广或是上江总,均应有过江、过湖米共一斗四升用以雇船盘坝。在实际支付的时候,各个卫所却有着很大的差别:

凡二项过江、过湖米共七万九千八百石,故事,随粮征运龙窟、吴城、进贤水次候兑。南京运船不过坝领兑者全支过湖、过江;其上江安庆、建阳等卫与湖广各卫领兑者,止给过湖;其江西总下领兑者,全扣不给,与水次扣为行粮;若直隶九江卫运船,止给过湖四升,余米三升亦为行粮。支余者运回府县仓存留他给。24

从嘉靖《江西省大志》的记载中可以很明确地看出,自成化改兑之后,江西漕粮于龙窟、吴城、进贤水次交兑,过江、过湖米的支放就因交兑运军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南京运军全部支领一斗四升的过江、过湖米,上江与湖广卫所只有过湖米七升,其中直隶九江卫给四升过湖,而本地江西运军既无过湖米也无过江米,全部扣除作为行粮支放。这种差别在嘉靖二十一年(1542),江西参议王梃将兑军水次改至省城,漕粮于南昌集中交兑之后,也依然没有改变。25

之所以会出现各地过江、过湖米支放的差别,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各个卫所运粮方式的不同。由于湖广、上江与江西运军的运输体制一致,不需要雇募民船在仪真交换,所以,耗米的支给要少于南京运军。其次在于各个运军行粮支放方式和数量的不同。成化三年(1467),明政府便规定浙江、江西、湖广、江南直隶卫所并南京各卫俱于本地支米三石,26由地方负责。之后因南京卫所的特殊性,从弘治、正德年间开始,南京运军的行粮在兑军水次有专门的南粮予以供应,27支给不成问题,江西省不需要扣除过湖米、过江米作为南京运军的行粮,因而南京运军可以全支。湖广、上江运军行粮也由其本省支给,不需要江西省操心,故只支给过湖米。只有江西本地运军,不用雇募船只,地方又无专项支给行粮,只能扣除过湖米和过江米。

到了明嘉靖年间,过湖米和过江脚米、其他漕费一样折银,性质发生了重大改变,纷纷转为政府财政公用。耗米不再直接随粮交给运军,而是解运至省城,存储在布政司库之中,纳入到了布政司财政体系当中,由布政司负责支配,“存贮司库名曰兑折米,此项原无定则,听部文开派”。28或挪作宗藩禄米之用,或挪作修船之用,“每年剩银贰万陆千贰百余两,合令尽数解淮以备修造”。29这也是嘉靖年间江西将全省漕粮交兑的水次集中在省城的重要原因。在这个大环境下,南京运军亦无幸免。从其他史料中可以推断,原来由南京运军支配的过江、过湖米极有可能遭到同样的待遇,被政府或者被运军挪用,民船的雇佣改由地方负责。

万历二十四年(1596),据当时的江西监兑主事许国诚上呈:

独南京水军等九卫旧于龙江厂造船,体制匾浅,例不下坝,而官旗空身至江省兑粮,本省代之雇觅民船剥至仪真,然后盘上本船。每遇雇船,民不愿载,官以法驱之,卖放抑勒,弊蠹丛生,极为骚扰。而每载一石,给脚价三分,计九卫所载粮米十三万,用费脚价四千两……查所雇类皆大盐船,乐于乘便装盐,然后愿雇所载,动至千余石。30

许国诚的论述揭示了南京运军只是人到江西省城交兑,民船的雇募也不再由其负责,而是改由江西本地官员负责。费用来自每石三分的脚价,此三分脚价并非是之前的额定过江、过湖米,而是额外征收。可以推断,南京运军在运漕的过程中,过江、过湖米被挪用,不足以应付雇募民船的任务。运输的任务又一次由民承担,民运比例再度在原本全部是军运的运输环节中有所增加。

为了减轻民运的实际负担并继续雇募民船,江西布政司在法定的耗米之外又耗上加耗,增加了船脚费用,摊派到江西全省的漕粮之中:“江省漕粮四十万石,其雇船脚价四千两,大略每粮一石派银一分”,高安县的漕粮征派名目中便罗列了过湖银两之外的船脚银二百九十一两九钱。31从这个层面出发,可以说漕粮的耗外加耗,不仅仅是以往理解财政不断挪用后产生新加耗的重要途径,更是不断阻止民运恢复的权宜之略。

为了更加“经济”地抵消耗外加耗,征收船价雇募盐船以避免粮户亲身运输的方式应运而生。江西、湖广自宋以来便是两淮盐场的行销之区,淮盐在仪真批验之后运往上江地区,盐船进入江西界内后停泊于省城蓼洲,再分散销售运输:“自仪真出口由长江入江西界,抵蓼洲停集,分销各地口岸,俱由省城蓼洲起。”32这种盐船的转销形式与江西全省漕粮在省城交兑的体制如出一辙,也称得上是一种“省兑”。在淮盐专卖制度和漕运制度的设计之初,运盐船和运漕船往来于仪真与南昌的运道之中,自成体系,互不干涉。但随着嘉靖年间江西漕粮改为省兑,运盐和运漕都在省城集中,回空盐船运漕成为了江西漕粮民运的补充,运盐和运漕相互交叉。这种交叉早在宋代就有。北宋李沆令江西、浙江、湖广运米到真州,再从真州回空之时携带盐引作为运费船资:“国朝淮钞未行,置仓建安,江浙湖广以船运米而入真州,真州因船回盐而散江浙湖广,以之发盐得船为便,彼之回船得盐为利,国不匮而民亦足费。” 33

不过,运盐和运漕两大体制的重合,势必产生更大的问题。由于漕船为国家贡船,不同于民船性质的盐船,在沿途运输中具有不被搜查和抽税的特权。34当盐船被用来运输漕粮,亦具备了这种特权,盐船便可以极其容易地利用这种特权走私,从而导致两个体制的病变。再加上盐船运输容易导致漕粮腐烂,“以盐船湿卤之气载米,数多熏蒸,滋久未有不烂坏者,夫用不赀之费驱不愿之民,而置米于烂腐之地,此其弊害真可痛心”。35为此明政府在万历二十四年决定改造南京运军的漕船,进一步深化长运法的实施,试图将江西从省城兑军水次到北京的这段运输全部改为军运。当时的户部尚书兼漕运总督褚钅夫认为南京运军采取雇募民船到仪真方式的原因就在于漕船形式的不便,要彻底改变这种运输方式,就要改造漕船:“通漕兑粮军船俱抵水次,惟京卫船制匾浅,难涉长江,故江省有短雇民船之费,旗军有仪真复载之劳,盘剥两番,奸弊百出。为今之计,莫若改造,江船径达水次,最为省便。”36自万历二十五年起,运输江西漕粮的南京运军的漕船均依照江西运船的规制打造,“奉例改造大船,由长江径抵江西水次领兑钱粮”,37至此,江西全省漕粮不管是本地运军还是其他区域运军,依照制度规定应当全部由运军从省城起运,直达京、通二仓。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二 明代江西、湖广运军的“仪兑”


尽管万历年间,明政府试图修改南京运军的漕船形制来消除民运,可是在南京运军运输江西漕粮的影响下,江西、湖广的运军早已经出于种种现实需要,纷纷效仿南京运军的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同样采取了雇募民船至仪真的运输方式,打破了国家的制度约束,到明末更是从暂时性的举措变为了官方的“仪兑”制度。

与南京运军不同,江西、湖广运军运输本省漕粮或者湖广运军运输江西漕粮的方式依照长运法规定,由运军驾驶漕船交兑和运往北京。制度执行之初,在江西、湖广卫所运军、漕船数额保持完整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军运粮船直达京通。随着正德年间和嘉靖年间的多次动乱,漕船和运军的数量急剧减少,便很难继续按照原有规矩办事。这些“流寇”袭击的目的性极强,往往针对国家贡赋体制下的运军、运船发动攻击,漕船数额严重减少。正德五年爆发刘六、刘七暴动,沿运河袭击漕船,据总兵官顾仕隆统计:南京、浙江、湖广、江西、山东、江南等十总被贼焚烧毁坏运船共1 552只,其中南京、江西、湖广、浙江就占了绝大部分,共计1 433只。38没过几年,江西又爆发宁王叛乱,江西各兑军水次都遭到了重点围攻,漕船被焚毁。39嘉靖年间的倭寇之乱同样烧毁了大量的漕船,据总兵官杨宏统计十二总共烧毁漕船2 109只。40动乱的影响是深远的,漕船的大额缺少,远远超出漕船修造制度基于日常所能承受的限度。漕船的重新补造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短时间之内无法补全恢复正常漕运,使运军不得不雇募民船,加剧了军运无法正常维持的趋势。

上述动乱之中,宸濠之乱不仅仅导致江西、湖广漕船的缺失,而且大大减少了运军的数额。如南昌前卫和南昌左卫,在明初改属成为宁王的王府护卫军,41后参与运输漕粮,正德《大明会典》就将其记录在江西十二个漕运卫所当中。42可是正德十四年(1519),作为宁王护卫军的南昌前、左二卫全部参与了叛乱,在镇压过程中几乎全军覆没,“南昌前、左二卫官军舍余从逆被戮,散亡略尽,左卫衙门悉已烧毁”,43王守仁不得不将其合并为南昌卫。翻看万历《大明会典》的记载,江西漕运卫所便只有十一个了,44从南昌前、左两个漕运卫所变为了一个南昌卫,缩减了江西运军的编制。湖广同样是这种情况,成化三年户科给事中刘昊在论述清军问题时就指出当时湖广的卫所军士从二十万减少至“不上十万”。45再加之湖广全省从长江流域跨越南岭,犬牙交错,动乱频发,时常需要调拨运军充实地方武装守卫,如成化元年湖广房县有贼乱,将荆襄安陆五卫运粮官军留在本处操守。46这些情况都大比例减少了江西、湖广运军的规定数额,驱使江西、湖广运军改变自身的运输方式,转而选择雇民船前往仪真。

此外,程限制度越来越严格,增加了漕船运输和顺利回空的难度,亦加剧了按照长运法规定运输的难度。成化八年(1472)规定浙江、江西、湖广漕粮十二月征完交兑,漕船限九月初一到北京。嘉靖八年(1529)提前了到京期限,规定为七月初一,并提前过淮期限:“湖广、浙江、江西三总官军,兑本省粮者,限三月以里裹淮。”47隆庆六年(1572)更是规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完,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48湖广、江西漕粮从兑军水次运往北京的路途最远,时限的提前导致当年漕船无法按规定时间过淮、抵达北京,等漕船回空之时必然已经延迟,错过次年漕粮开仓时间,无法正常交接兑运次年漕粮。

总而言之,在漕船、运军数额大量缺失,过淮期限越来越提前的现实面前,江西、湖广两个区域的漕粮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已很难维持由本省运军从兑军水次直达北京的长运法形式。而如前所述,从成化年间开始,南京运军便直接将其运输江南漕粮的模式运用到了江西漕运体系之中,为江西、湖广运军提供了现成的经验和方法,原本的军运开始出现民运的身影。

正德年间,江西运军便开始雇募民船至仪真坝上盘入漕船。当时的江西省铅山等卫所除了受到正德六年刘六、刘七动乱和正德十四年宸濠之乱的波及外,还遇到连年冻阻。正徳十五年(1520)江西漕船,行至沛县庙道口,冻阻三个月,“次年四月船方抵湾,改拨通仓纳完,七月方回到仪真坝下”。49漕船回空已经延迟,再加上江西、湖广路途遥远,又要历经鄱阳湖、洞庭湖之险,所耗时间过长,当时的漕运总兵官杨宏为保障当年漕粮在规定时间内顺利运京,下令当年回空的江西漕船在仪真停泊:“把总差官截留听兑,又拿家属雇船领兑。”50

这个临时措施规定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运军本身和漕船都停留在仪真,不再前往江西,改由运军家属即军余负责领兑和雇募民船,原本运军和漕船承担的任务转移到了军余和民船身上。这种运输方式大大增加了对于军余的勾补,军余不再仅仅扮演帮贴正军的角色,而是更多地亲身参与到漕运运输当中,成为正军,进而间接地影响到明代运军组织的变化。军余雇募民船运输漕粮的出现,一方面改变了长运法下军运、民运的整体结构,另一方面也构成了明后期乃至清朝运军雇募民间水手运输漕粮体制的雏形。

尽管如此,这种做法并未立刻成为一般制度规定,更多是一种出于节约运输成本,为了应对程限制度,形势所迫之下而选择的临时性补救措施,或者是特殊情况下自下而上并得到上方默许的操作。随着漕运延期的情况愈来愈严重,雇募民船前来仪真交兑的做法也越来越频繁。直到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毕自严才正式规范了这种制度,在他的奏疏《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中将之概括定义为“仪兑”。

崇祯元年(1628),“漕运愆期迟滞,竟至一载”,51其中江西、湖广最为严重,“漕船江、广二省最远,今岁阻冻,江广之船为尤多。若俟明春抵关交割,则回空必迟,而新运阻冻,宁待问乎”?52为确保漕粮的运输,依照往年惯例,毕自严建议江西、湖广两省雇募盐船在仪真交兑:

闻江、广俱食淮盐,其载盐空船,悉于今春蔽流而下,若肯雇觅,顺载漕粮,自有原设行粮脚价,所费不多。令回空漕船在仪真修艌,仍行二省抚道设法雇觅盐船,载漕粮前来仪真交兑,则漕船无往返江湖之劳,而新运免明年阻冻之患矣。昔年漕臣孙居相曾行之有效。53

对比万历二十四年以前南京运军的运输方式,我们可以发现,此时提出的由江西、湖广二省抚道负责雇募盐船前往仪真交兑,与之前南京运军的运法一脉相承,同样是用“原设行粮脚价”支付雇募之费。从这个意义上说,毕自严所提的孙居相的做法亦是借鉴了南京运军的模式。孙居相之法施行时间应当早在万历四十年(1612),甚至更早。当时还是广西巡按御史的孙居相上奏:“今岁未回空舡至止千余只,不得不议雇募。然上岁雇募民舡二千有奇,脚价尽属有司设处,民间若累至极,相率逃匿。”54可见没隔多久,雇募之法又再次兴起,这再一次证明,万历二十四年将南京运军漕船改制,全面实现军运的做法并未起到预期的效果,甚或可能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得到实施,南京运军的模式一直存在。反而因情况的不断恶化,在启用南京运军运粮模式的同时,真正意义上的由民亲身应役的民运开始恢复并不断增加。

毕自严回顾道:“查照先年旧规,踵而行之。如民运无伤,则令粮户至仪交兑,可也。如民运不便,则责成更番运粮各弁押回,旗军子弟家属兑运来仪,亦可也。”55据此,明末的“仪兑”综合了两种方式:一种由军余雇船至仪真,一种是民运至仪真交兑。在当时运军、漕船不足的情况下,由军余雇船至仪真的方式逐渐失效,无法满足漕粮运输。漕粮运到仪真的负担逐渐落到粮户的头上,从而全面改为民运,由粮户亲身应役。这标示着仪真成为了江西、湖广漕粮军运的起点,完全改变了二省军运、民运的趋势和格局,毕自严也很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

漕粮之在江广水次者,果谁为交兑乎?其间验米较斛讲折讲尖,粮以千万石计,总非一官所能照管,所敢承当,即有更番领运卫官,势必至佥定大户押运至仪,而后可……今漕臣恐军旗事毕归里,坐误新运,谓领兑或用军旗家属承兑,或用本管帮官,是亦不用民运之意。但恐帮官或难于承当,而他人又未肯代运,其势必如总漕部臣,令粮户载米而来也。56

改以粮户民运漕粮,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明初洪武粮长体制的恢复。纵览明代南京运军运粮方式在江南、江西漕运体制中的应用,可以很清晰地认识到,民运一直存在在军运系统之中,并且表现出不断增大的趋势,只是它的形式改成了征收耗米雇募民船而已。到明后期,则隐隐有完全恢复到永乐时期的支运法甚至是以洪武时期的粮长制度为中心的民运体系的趋势,直接由粮户亲身运输。

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江西、湖广两省漕运中,在漕粮阻冻非常严重、漕船修造经费不足的残酷现实面前,明政府甚至将之扩大到了整个漕运系统。万历二十九年(1601),户部就因漕船回空延迟,公然点明令各省直抚按管粮官“访求民运之制”。57从其他史料看,此“民运之制”可能就是“仪兑”“瓜兑”。天启七年(1629),浙江、湖广漕粮运输的解决之道就是“令驻瓜、仪各廵抚粮道速募民船,以给军耗米补作脚价,至闸交兑”,以致于当时的苏松粮长沈发等上告“东南民力已竭”。58

这种趋势并非没有被明代官员所察觉、忧虑和警惕,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他们常常嚷嚷着要维护祖宗之法,恢复祖制,其实骨子里已经深深地觉得祖宗之法不管用了。如正德六年(1511),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为由,请复支运之法,遭到了户部其他人的坚决反对:“支运法久废,不可卒复,事遂寝。”59这也是毕自严一直在试图强调“仪兑”中运军重要性的原因,他的初衷乃是试图维持运军长运的制度,所以在奏疏的题目中重点标示出“与民运无涉”。然而,矛盾的是,在残酷的现实面前,长运法的维持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程限制度的改变、气候、动乱等等缘由,使明代官员处在两难的境地之中。毕自严一面令江西、湖广权宜选择由军余雇船至仪真或者民运至仪真交兑,一定程度上予以恢复支运之法,一面又说明“当以运军旗甲为主”,60正是这种民运与军运艰难抉择的心态的写照。

在仪真成为江西、湖广漕粮军运起点的过程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向这个节点集中。江西、湖广将监兑衙门从本省改到了仪真:“粮道总押在后,各管粮官分押,自宜先至,责成漕道,尔时驻仪真,督同管粮官责令平兑者也。”61其次,仪真变为了漕运主要的督催地点。隆庆四年(1570),都御史坐镇淮安,漕运参将则“移驻瓜、仪”。隆庆五年裁革参将,设立参政一员,也是“每年正月移驻瓜、仪,经理粮船过闸、过坝,管押到京”。62 仪真在整个漕运体制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再加上漕船停泊在仪真,雇募民船前来交兑现象的频繁化,回空船的修造渐渐改在仪真集中完成,促使仪真成为了“群商四会、百木交集”之地。63在这种运输方式的影响之下,从嘉靖三十四年(1555)开始,浙江省干脆将漕船厂从杭州迁往仪真。64同时仪兑雇募盐船的做法,又使仪真成为了运盐和运漕的结合点,大大促进了江西、湖广与江南的区域联系,在长途贸易上有着更深层的意义。


三 清朝“仪兑”的“消失”


清朝建立以后,明代的漕运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被继承了下来,长运法仍然继续保持和发展。65清前期对明代漕运制度的延续,不仅仅是在制度上继续采用运军长运直达北京的运输方式,更重要的是继承了明代长运法实施区域差异的特点,江西、湖广漕粮征解依然是收、兑分离,民运在漕运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一定的比例。对于江西、湖广来说, 军运应当是从省城兑军水次开始,然后直达北京。在程限制度并未有太大改变的前提下,如果清朝照搬全抄明代的情况,则必然会与明代一样面临相同的现实问题,“仪兑”在清代也将继续存留。然而,在清代文献史料上看不到“仪兑”的记载,“仪兑”在清代突然“消失”了,令人十分费解。其实通过对史料的对比考证,可以明白清代“仪兑”消失的背后,蕴含了更为复杂的明清漕运体制的转变。

清朝在继承明代漕运制度的同时,对部分关键体制做了大幅度调整,促使清朝在长运法的实施上较明代更进一步,表达了清朝对长运法执行的力度和决心,“仪兑”的消失乍看之下也是这种变化的结果。首先,清政府大大增加了江西、湖广的漕船数额编制。据《漕运通志》记载,明代江西全省漕船总额为899只,湖广漕船为759只。66而据《漕运则例纂》记载,清前期江西粮道所属的漕船数量总额设计为1 003只,湖广为826只,67均较明代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而且,在船身大小的定制上不断加大尺寸。康熙年间,各省船只装米均以400石为统一标准;康熙二十一年(1682)增加容积,规定船长为71尺;雍正二年(1724),将江、广漕船的船身加长为90至100尺,容量基本上在每船1 000石左右;68嘉庆四年(1799)刊行的《运漕摘要》更是记载江西粮船装米1 200石。69在保留明代江西全省57万石漕粮数额不变的情况下,清朝对于江西、湖广漕船数量和形制的扩大,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江西、湖广本省漕船、运军有能力运输本省漕粮,不再需要编制之外的运军运输。

在扩充本地运军、漕船运输能力的同时,清朝亦整编了南京运军,使南京运军不再运输江西漕粮。顺治二年(1645),清军攻克金陵,正式将南京纳入政治版图之中,从政治上对前朝故都南京进行了重新定位。南京不再作为留都,当年闰六月二十八日,清政府正式下令将南京应天府改名为“江宁府”,属江南省,将原有的明代军事以及中央财政机构一一裁撤。70清朝彻底改变了南京在整个国家贡赋体系中的地位,也改变了明代的两京制度。一部分南京卫所依照保留漕运运军的原则被划入江安粮道之下的江淮等帮,另一部分则归入了驻扎京口的军事防御序列之中。如此,运输江西漕粮的南京运军在清朝全部改为运输江南漕粮,不再与江西有关。在清代江西、湖广漕粮运输的运军中已经看不到南京运军的身影,甚至连南京二总也已经消失在了整个清代漕粮运军的结构之中,71自然明代南京运军的运输模式也就消失无踪,江西漕粮不再雇民船前往仪真。72

清代对南京运军的整编,实际上是在漕运组织卫帮化的基础上,实现了跨区域运军运输结构的调整,进而贯彻了本地运军就近运输的原则。73众所周知,清代漕运组织出现了“卫帮化”的改变,一卫之下分为了多个卫帮,如济宁卫下有前、后、左、右四帮,每个卫帮有固定运输和交兑的州县。74这种变化以往学界的解释多模糊不清,其实若从跨区域运军的视角,或许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

南京总长期同时运输江南和江西漕粮,逐渐分化为运输江南和运输江西两部分,也就是各个卫之下开始分帮。明成化年间,南京运军便以“一卫粮舡分派江西、苏松等处兑运”75的形式进行江南、江西两地漕粮的运输,在实际操作层面,将一卫的漕船拆分开来,分别运输江南和江西的漕粮,不采取以某一卫全部运送江南漕米,另外一卫全部运送江西漕米的方式。如此,南京运军便在“卫”的结构下分别运输江南、江西漕粮,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分工。一卫之下,承担江南漕粮运输任务的运军和承担江西漕粮运输任务的运军并存不悖。进言之,在新体制下,一个卫可以分别组建各自的运输队伍,从而打散了原先“卫”之下的建制,随着这一体制的逐渐固定,最终在嘉、万年间实现了“卫帮化”的转变。据万历年间南京刑科给事中郑明选记载,当时南京运军有广洋卫三帮、龙江右卫三帮、豹韬左卫四帮、水军左卫三帮、龙虎左卫三帮、横海卫三帮,分别兑运了江南、江西不同州县的漕粮。76各个卫下分三、四帮运输江南和江西漕粮,改变了明初确立的把总—指挥—千户—百户—总旗的军运体系。这种运军组织结构的转变显然是南京运军常年跨区域运输江西、江南漕粮的产物。

到了顺治十三年(1656)松江府知府上奏本府漕运之事时,就直接指出了当时领兑上海县漕粮的是南京总下的武德卫江西帮和上元卫江西帮。77跨区域运输江西漕粮的直隶总新安卫也有这种相类似的情况,康熙《徽州府志》记载清初徽州府原编南粮水兑米是拨给“新安卫江西帮运丁行、月二粮”78之用。新安卫下“江西帮”的出现,显然与南京运军一样,是常年跨区域运输江西漕粮的结果。这给我们提供了了解明清漕运组织从运军到漕帮这一重大变化的重要线索。

清初,清政府在面临漕船、运军短缺的情况下,其实同样采取了跨区域运军协济的方式,如顺治十五年(1658),江西巡抚张朝璘上奏本省漕运之时道:“漕船欠缺□□内开楚省岁额协船一百八十二只,四十只□,到四十只,尚少一百四十二只。”79《户部漕运全书》中亦有详细记载清初沿袭明后期的漕运十三总以及总之下的各卫帮。80不过,这种情况并未持续太长时间。自康熙年间起,清政府就开始着手调整,试图消除运军跨区域运输的机制。如康熙十四年(1675),裁撤了运输江西漕粮的直隶新安卫江西帮,保留运输本地漕粮的新安卫池州帮;康熙十八年和二十五年(1679和1686),完成了原先是南京运军的上元总和元城总卫帮的合并。81在以南京运军为代表的跨区域运军卫帮化组织形成的背景下,这种整合和撤销便变得极其容易,杜绝了“以本省本府之漕船不兑本省本府之漕粮,而远调他省,往往赴次迟延,呼应不灵”的困境。82当然,跨区域运军运输及其卫帮化更涉及运军劳役的均平化、区域流通等重要议题,笔者将另文详细论述。

上述两个关键体制的转变,均显示出清政府希望从结构上彻底终结运军从兑军水次直达北京这段运输过程中的民运问题。很多清代江西、湖广的漕运专书记载运军从交兑水次开始的所有行程和停泊港口时,仪真不再作为军运起点出现,仅仅只是上江地区漕粮从长江进入运河的交通节点。更重要的是,从明代后期开始,仪真附近江面的环境一直在恶化,长江沙洲不断发育,江岸持续向南迁移,83严重影响盐、漕转运,导致江西、湖广的漕船入运口纷纷转至瓜洲。84入清以后,仪真附近江面沙洲不断扩张的地理环境仍然没有改变,入口淤塞,漕船全由瓜洲进入运河,仪真口只通盐船。85仪真在漕粮转运中的重要性大大减弱,“仪兑”似乎在清朝消失。

虽然清代漕运组织出现卫帮化,运丁称为“屯丁”,卫所民化的政策似乎也未影响到漕运卫所,86但是漕运卫帮中的成员已然发生改变。清代规定一船十人的配置中只有一个旗丁,其余九个为雇募的水手,也就是说民间水手行帮成为了运漕的主力军,“民运”成为了主流趋势,与前述清代试图承袭明代军运法的做法大相径庭。清代漕运水手的大量雇募,有组织的长期固定运输,导致了雍正乾隆时期水手帮派的出现,他们信仰罗教,建立庵堂,称之为“漕帮”,至清末民国,更是成为了一种秘密社会组织。87诚然,清代漕运组织的这一转变与明代卫所制度的崩溃、运军的逃亡有着密切关系,但不容忽视的是,清代漕运制度并非原封不动地继承了明代长运法的方式,而是在明末清初的现实面前,在民运与军运之间做了灵活机动的抉择。其实,经历过明末战争的清初,同样继承了明后期不断恶化的漕运现实,雇觅民船的做法非常普遍,顺治九年(1652)还规定了专门的水脚银数额用作雇募费用:“题准各省雇募民船水脚,江南苏、松、安、庐并江西、浙江等处每石自三钱至三钱五分,扬州府每石给二钱五分,均于月粮耗米并轻赍银内动给。”88 至康熙二十年(1681),依然存在因漕船回空冻阻而雇募民船至淮安接运的方式,“速佥运丁亲属,赍赴外江雇觅大船,到次照旧兑米,俾领运至淮”, 89同样是由军余负责,与“仪兑”如出一辙,可以说清初军余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定例佥派运丁,闲丁、舍余同佥领运。”90 可是,在清初卫所民化的大背景下,军余很难再满足漕运需求,那么从民间直接雇募水手是自然而然的事,最终康熙三十五年,下令改为雇募水手:“漕船出运,每船佥军一名,其余水手九名,雇觅有身家并谙练撑驾之人充役。”91自此打开了民间水手运输漕粮的大门。

“仪兑”的本质,是长运法推行后,制度规定里似乎铁板一块的军运运输方式中逐渐滋生出民运的端倪,并一发不可收拾,民运逐渐增加比重,在漕粮运输中重新占据重要地位的历史缩影。无论是南京运军还是江西、湖广、上江总的运军,甚至是明后期整个漕运运军系统,都或多或少采取了用军余雇募、押解民船的方式,或者改由民运。从根本上而言,清代水手的雇募是明代“仪兑”的余留,是民运与军运的最终选择。“仪兑”是明清漕运组织变化的一个重要契机,“仪兑”最终“消失”的结果和表象,不仅正好与漕军的“卫帮化”相接续,亦是这种不同于长运法的运输体系的定型。


结 论


虽然江西、湖广漕粮运输存在大量民运,但这个民运只存在从州县水次运往省城等兑军水次的过程中,从兑军水次开始,在制度上应当是实施运军长运,直达京、通二仓。然而因南京运军运漕方式的特殊性,这段运输依然存在民运,江西、湖广二省的漕运乃至整个明清的漕运体制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格局。

在成化行长运法之后,南京运军便分为运输江南和运输江西两个部分,运输江南漕粮的南京运军并未像江南本地运军一样采取运军直达州县水次的方式,而是漕船停泊在仪真坝上,由运军雇募民船装载前来,然后盘入漕船北运。作为整体运军组织下的一部分,运输江西漕粮的南京运军同样将这种模式运用了江西漕运之中,江西、湖广本省运军也出于应对阻冻、漕船缺额、程限制度等等现实问题,早从正德年间开始,参照南京运军的做法,雇募民船前往仪真交兑。民船的雇募从一开始由运军全权负责,转为由江西、湖广地方政府负责,漕粮交兑和民船的押解从漕运正军转由军余承担,军运在一直减少,民运的比例在一直增加。随着现实问题的严重化,这种做法越来越频繁,直到明末正式演变为“仪兑”制度,并扩大到了整个漕运系统,成为江南等其他地区漕粮运输的范例,隐隐有全面恢复明初洪武民运体制的趋势。

为了不让民运死灰复燃,明、清两代政府做出了诸多的努力,试图彻底贯彻长运法由运军驾驶漕船前往水次交兑和运输的形制,却在现实面前纷纷败下阵来,在军运与民运之间艰难抉择。整个明清漕运,一直表现出军运和民运比例的此消彼长,而非绝对地在长运法之后军运取代民运。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完善了一套不同于长运法的运输体系,无论是民船的雇募,还是军余的参与,无一不体现了与清代漕运组织变化的因果关系。在此意义上,即使文献记载上出现断层,我们还是能够进一步解答明清漕运组织从“运军”到“漕帮”到“青帮”的历史转变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明初洪武体制在永乐北迁后存留、改变以及对赋役改革的影响等重大课题的认识。


注释


1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星斌夫:《明代漕运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3年版;吴缉华:《明代海运及运河研究》,台北 “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版;彭云鹤:《明清漕运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黄仁宇:《明代的漕运》,张皓、张开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等。

2曹金娜:《清代漕运水手群体初探》,《历史档案》2017年第3期;曹金娜、李君:《清中后期漕运社会保甲制度初探——以漕运水手为例》,《农业考古》2015年第4期;《清代漕运水手中罗教的传播与水手行帮组织变迁研究》,《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吴琦:《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形成:从庵堂到老堂船》,《江汉论坛》2002年第6期;周育民:《漕运水手行帮兴起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1期等。

3徐斌:《明清军役负担与卫军家族的成立——以鄂东地区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衷海燕:《清代江西漕运军户、家族与地方社会——以庐陵麻氏为例》,《地方文化研究》2013年第6期;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第4章《明代江西卫所屯田与漕运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235页等。

4阮宝玉、吴滔:《明清漕粮运输方式推行中的区域差异——以州县水次仓为视角》,《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年第3期。

5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7《漕数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版,史部第275册,第80页。

6秦金:《安楚录》卷3《奏疏》,《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册,第404页。亦可见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第4章《明代江西卫所屯田与漕运的关系》,第207—208页。

7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44《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漕政利弊》,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版,第3698页。

8黄训:《名臣经济录》卷22《正德三年漕例奏二·王琼》,《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版,第443册,第415页。

9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27《漕运》,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99页。

10王在晋:《通漕类编》卷2《漕运·各总粮额》,《四库全书存目存书》,史部275册,第296页。

11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85页。

12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7《户部六·漕运》,《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162册,第110页。

13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44《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漕政利弊》,第3698页。

14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漕运浅船,俱不下坝,江北卫分派兑江南府县水次粮米者,每船摘拨旗军一半守船,一半到于各水次听兑。”《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134页。

15黄训:《名臣经济录》卷22《正德三年漕例奏二·王琼》,《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3册,第415页。

16《明武宗实录》卷31“正德二年十月乙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8年影印版,第783页。以下所引《明实录》均为此版本。

17万表:《玩鹿亭稿》卷6奏议《丁未年会议二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6册,第122页。

18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27《漕运》,第200页。

19胡铁球:《明代法定漕费的形成与使用演变——兼论明末清初私贴额定化过程》,《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张叶、吴滔:《从淮仓到淮库:漕粮加耗折银与明代财政》,《史林》2017年第4期。

20万表:《玩鹿亭稿》卷6奏议《丁未年会议二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6册,第122页。

21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109页。

22《明宪宗实录》卷268“成化二十一年七月乙丑”条,第4532页。

23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27《漕运》,第200页。

24嘉靖《江西省大志》卷1《赋书》,《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358册,第1449页。

25嘉靖《江西省大志》卷1《赋书》,《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58册,第1449页。

26《明宪宗实录》卷46“成化三年九月癸酉”条,第951—952页。

27《明武宗实录》卷7“弘治十八年十一月乙酉”条:“南京运粮官军行粮,旧例于南京各仓关支,移文造册,必半年而后得。是以昔年建议,将浙江、江西、苏、松等处该运南京仓粮,免民起运,令官军即水次免支,以为行粮,每石加水脚一斗三升,军民两便。宜通查南京二总行粮之数目,正德元年为始,许令就彼兑支。”(第233页)

28嘉靖《江西省大志》卷1《赋书》,第1448页。

29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5《漕粮额数》,《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32册,第615页。

30褚钅夫:《漕抚疏草》卷9《酌议黄淮善后事宜疏》,万历二十五年刊本,第35页,台北“国家图书馆”藏。

31高安县有过湖银两用以支给新安卫运军,后转为地方财政用以支放宗藩禄米:“坐派新安卫过江银两,原蒙题免之数,乃以藩禄不敷,仍征解给夫,宗室日繁,禄派日缩,诚当处补。”康熙《高安县志》卷4《亩课》,《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华中地方第846号,第421页。

32康熙《两淮盐法志》卷4《省考》,《扬州文库》,广陵书社2015年影印版,第1辑第27册,第328页。

33林、黄履翁:《古今源流至论》卷4《续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2册,第401页。

34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27《漕运》,第202页。

35褚钅夫:《漕抚疏草》卷9《酌议黄淮善后事宜疏》,第35—36页。

36褚钅夫:《漕抚疏草》卷9《酌议黄淮善后事宜疏》,第36页。

37周之龙:《漕河一覕》卷2《查覆大船应给全楠》,《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442册,第428页。

38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112页。

39同治《余干县志》卷8《名宦》,《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影印版,江西府县志辑第30册,第646页;王琼:《晋溪本兵敷奏》卷11《为十分紧急军情等事》,《续修四库全书》,第476册,第104105页。

40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八《漕例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142页。

41《明太宗实录》卷17“永乐元年二月丁卯”条,第311页。

42正德《大明会典》卷25《漕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279页。卫所有南昌前卫、南昌左卫、袁州卫、吉安守御千户所、安福守御千户所、永新守御千户所、抚州守御千户所、建昌守御千户所、广信守御千户所、饶州守御千户所。

43嘉靖《江西通志》卷4《南昌府·公署》,《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780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575页。

44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第197页。卫所为南昌卫、袁州卫、吉安守御千户所、安福守御千户所、永新守御千户所、抚州守御千户所、建昌守御千户所、广信守御千户所、饶州守御千户所。

45《禁约清军官员不许容令惯熟百姓投写文册徇私作弊例》,《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7 《兵部类·从征守御官军逃》,《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科学出版社1994年影印版,乙编第5册,第63—65页。

46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92页。

47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27《漕运》,第201页。

48《明神宗实录》卷2“隆庆六年六月庚辰”条,第60页。

49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124页。

50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125页。

51毕自严:《度支奏议》第1册《堂稿》卷5《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影印版,第173页。

52毕自严:《度支奏议》第1册《堂稿》卷5《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第173页。

53毕自严:《度支奏议》第1册《堂稿》卷5《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第173—174页。

54《明神宗实录》卷493“万历四十年三月癸卯”条,第9283页。

55毕自严:《度支奏议》第1册《堂稿》卷5《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第176页。

56毕自严:《度支奏议》第1册《堂稿》卷5《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第175—176页。

57《明神宗实录》卷365“万历二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条,第6824页。

58《明熹宗实录》卷82“天启七年三月辛未”条,第3974页。

59《明史》卷79《食货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920页。

60毕自严:《度支奏议》第1册《堂稿》卷5《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第175页。

61毕自严:《度支奏议》第1册《堂稿》卷5《题辨仪兑始末与民运无涉疏》,第174页。

62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27《漕运》,第196页。

63席书:《漕船志》卷1《建置》,《中国大运河历史文献集成》,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影印版,第68册,第345页。

64郑晓:《郑端简公奏议》卷,3《漕运议事疏》,《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219册,第362—363页。

65《清史稿》卷122《食货志三》,中华书局1998年标点本,第955页。

66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5《漕船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75页。

67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2《通漕运艘》,《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版,第1辑第23册,第304页。

68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2《通漕运艘》,《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第323页。

69张光华:《运漕摘要》上卷《新造漕船节略》,嘉庆四年刻本,第19页,南京图书馆藏。

70《清世祖实录》卷19“顺治二年七月壬子”条,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166—167页。

71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8《派兑水次》,《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第471—479页。

72清代仪真一度改为“仪征”,本文为保持文字的统一性,一律称为仪真。

73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8《派兑水次》,《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第471页。

74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8《派兑水次》,《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第470—471页。

75《明宪宗实录》卷268“成化二十一年七月乙丑”条,第4533页。

76郑明选:《郑侯升集》卷25《为复漕规以苏京军重漕臣以禆国计事疏》,《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858册,第2233—2234页。

77《明清档案》顺治十三年一月十日之二《直隶巡按周卜世题报运官玩法误漕请旨严惩并令戴罪领帮》,A25—114,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公司1994年影印版,第B14290页。

78康熙《徽州府志》卷6《漕米起运》,《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3年影印版,华中地方第237号,第926页。

79《明清档案》顺治十五年一月(日不详)之三《湖广巡抚张长庚揭报协船羁江未回请旨饬行》,A31—149(4—1),第B17817页。

80载龄等修,福趾等纂《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22《督运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第507—513页。

81载龄等修,福趾等纂《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22《督运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第508—509页。

82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8《派兑水次》,《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3册,第471页。

83邹逸麟、张修桂、王守春:《中国历史自然地理》,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6—340页;曹光杰、王建、屈贵贤:《全新世以来长江河口段河道的演变》,《人民长江》2006年第2期。

84道光《重修仪征县志》卷10《河渠志》:“万历中新洲渐起,自青山迄旧江口沙漫洲,日以侵长。漕艘又为所遏,外江既不可泊,内闸复不易入,遂转漕瓜洲。多数十里风涛之患,而盐艘之屯于沙漫洲者,冬月淀涸堪虞。”(《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影印版,江苏府县志辑第45册,第130页)

85刘文淇:《扬州水道记》卷2《江都运河》:“《江防厅册》:三岔河至仪征江口,昔为大江上游重空漕船要津。乾隆四十年后,河渐浅涩,漕船皆由瓜洲进口,此河惟为淮南盐船经由之道矣。按,明代重运,皆由仪征。中叶以后,始由瓜洲。国朝乾隆以后,粮运船由瓜洲,惟盐船由仪真。然近年,仪征运河淤浅已甚,夏时犹不可以行舟,盐船亦间由瓜洲行走。”(广陵书社2011年标点本,第46页)

86顾诚:《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37—45页。

87周育民:《漕运水手行帮兴起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1期。

88《大清会典则例》卷42“户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21册,第313页。

89光绪《嘉兴县志》卷13《漕运》,光绪三十四年刻本,第10页。

90载龄等修,福趾等纂《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26《选补官丁》,《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第550页。

91《大清会典则例》卷42“户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21册,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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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林 Historical Review 2019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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