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谷:也谈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03 次 更新时间:2020-07-02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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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  


1949年中共建政,诗人胡风发自肺腑地写到“时间开始了”!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另一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时间开始了”!几代民法学者的夙愿得偿,未始不是一件幸事!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人民权益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都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意义都是秉承现行宪法而来。1982年的宪法在体例上,刻意将“公民的权利义务”章置于“国家机构”章之前,无非是要突出一点:公民是国家之本;人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乃各种国家机构存在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正是宪法宣示的人民基本权利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还有不容忽视但可能被遮蔽的两点意义。

一方面,民法典的出台,实际上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律部门的格局。我国的民法典,与民商分立国家的民法典范围上有所不同,不以普通私法为限,还容纳了一部分作为特别私法的商法的内容;与完全民商合一国家的民法典也不同,大部分商法规范还是留在我国民法典之外,另做处理。因此,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际上将未被“收纳”的一些特别私法规范让诸商法去调整。尽管我国民法典采取“折中的民商合一”体制,但是,除了民法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里容纳了部分商法制度外,作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单行法的共通性的商事制度如何整合,必将成为后民法典时代学界的重要话题和立法的重要内容。所以,民法典颁布,在私法部门内部,为民法和商法划定各自的“地盘”,定分止争,这层意义不可谓不重大!

另一方面,更为重大的一层意义可能在于,民法典的颁布,实际上预示着中国社会踏上进一步现代化的征程。

如果说秦朝的建立奠定了此后千百年的郡县制国家,是中国社会第一次重大的历史转型,那么清末以降,国门大开,传统的中华法系转而折向西方的法律体系,传统的天下秩序转而折向现代国家的形成,这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的又一次重大历史转型。这种现代化的探索过程虽然痛苦而艰难,却是无可逆转的。蒋梦麟先生的《西潮》一书,述之备矣。

而民法和中国发生联系,溯自清末。从光绪33年(1907年)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到1925年北京政府的民律二草,经由1929年至1931年告成的中华民国民法,乃至于新中国的五次民法起草或编纂,民法典制定的历次尝试,无论成功或者失败,都是和这种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实践紧密相连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法典的颁行同时也就是罗马法在当下中国社会的具体应用。鲁道夫·冯·耶林在《罗马法精神》里有一段名言:“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的确,罗马法由台伯河边七座山丘的法律,而成为罗马帝国的法律(集大成者厥为《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进而经过继受成为欧洲大陆的共同法,更孕育出“法学阶梯”式的法国民法模式和“学说汇纂”式的德国民法模式,影响遍及于全世界。

罗马法的精神何在?登特列夫教授指出,罗马法出于一隅,终成为世界性的法律,根本的依靠不是强力,而是理性。因此,在一个利益愈益多元,矛盾愈益复杂,探索之路愈益艰难的社会,市民社会如何组织,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如何摆放,不再是寄希望于“明君清官”,而是让诸民法典——“写在纸上的理性”,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让“写在纸上的理性”落实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更是民法典的生命力和权威性之所在!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内容繁杂、术语深奥、结构严谨、理论博大精深。但是中国民法学的科学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中国民法典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尚有不少不尽人意之处,如何建立完备的中国民法学体系,如何弘扬民法的“私人自治”精神,正确解释适用民法典,成为每一个民法学者、法律共同体成员乃至每一个仰给于民法的社会成员光荣而神圣的职责。

路漫漫兮,吾人当上下而求索!

(本文是为友人文集所写序言的一部分,现略加增改用公号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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