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晚清至民国“劳动”观下的妇女家庭劳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1 次 更新时间:2020-04-24 08:50

进入专题: 劳动   劳力   劳动法   家庭劳动   家务   妇女  

王燕  

摘    要:

晚清以来,通过日本的译介,“劳动”成为社会化大生产之下能够产生利润、阶级性的集体劳力。现代“劳动”观把人的复杂劳力等级化,把工业、农业生产性劳动置于顶端,而把与社会化大生产关系不密切的无酬家庭劳动置于底端。虽然“劳动”的多重涵义并未消失,人们对妇女家庭劳动的价值亦有不同评价,但五四时期,生产性劳动成为时代主题,妇女家庭劳动的议题被相对边缘化。推崇现代“劳动”观的论述倾向于采取社区合作,甚至阶级革命的全盘计划消除家庭劳动,将解放出来的妇女劳力纳入生产性劳动。此后,民国各种劳动法专业知识对“劳动”作出了定义,生产性劳动被归入劳动法,有酬的家庭劳动处于劳动法的边缘,而妇女无酬的家庭劳动被归属到民法的范围内,固化了妇女承担家务是亲属义务的认知。

关键词:劳动; 劳力; 劳动法; 家庭劳动; 家务; 妇女;


宋以降,妇女越来越被囿于“内闱”,中上层家庭的妇女更接近这一规范。虽然明清时期曾有一群漂泊在外的“闺塾师”1,但在理想的行为规范中,妇女应当留在家中,用自己辛勤的劳动服侍长辈、打理家务,并参与纺织、刺绣等女红,这些家庭劳动被总称为“妇功”。“妇功”是受人尊敬的良家妇女与风月场中的妇女的分界线。儒家的理想认为,良家妇女应该依靠她们自己的双手从事家庭内部的劳动,这是家族保持繁荣的关键2。而自晚清以来,随着一波又一波运动呼吁妇女进入公共领域,参与社会化大生产,中国妇女虽然得以走出家庭的藩篱,却因为无法摆脱无酬的家庭劳动,落入“双重负担”的困境。

无酬的家庭劳动指妇女的家务,即家庭中洒扫、烹饪、洗涤、整理、人事往来等等无酬的劳力,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各种不同的表达,如“家政”、“家事”、“家内劳动”等,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在特定的情况下略有不同。目前的学术研究都承认妇女的家庭劳动在整个20世纪被逐渐边缘化了。为了重申家庭劳动的意义,有的学者考察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妇女的“家政”如何被赋予了现代性,妇女的“家政”活动如何模糊、跨越了内外的界限3。有的学者试图去批判这种边缘化,指出社会主义实践中存在着家庭劳动的盲点,认为家庭劳动是社会主义实践中妇女从属地位和依附性的源头之一4。还有的学者做了一些修正,认为社会主义实践意识到家庭劳动的存在,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政策进行了弹性调整,但对家庭劳动仍有保留态度5。总的来说,目前的研究很少从词汇的角度去反思现代知识概念的形成如何边缘化了家庭劳动。本文将分析现代主义大生产思想的核心概念——“劳动”在晚清民国时期的语义变迁,思考新的知识体系如何等级化了“劳动”的不同形式,等级化了妇女的劳力,并把无酬的家庭劳动置于最底端,排斥出公共范畴。


一 “劳动”概念的演变和译介

在晚清出现的诸多政治经济学新词汇中,有一个影响深远的词语:“劳动”。“劳动”是一个近代的回流词,本源是古汉语,有四层意思:操作、活动;使之不安宁;烦劳;劳驾、多谢6。从20世纪初起,“劳动”一词虽然仍然保存了“操作、活动”的宽泛涵义,但其首要的涵义已经变成了西方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思想中参与各种生产,尤其是工业制造生产,出卖自己劳动力并赚取工资的行为。

“劳动”如何从有关个人的“操劳、活动”变成了具有现代意识形态的新词汇?笔者首先来梳理这一过程。“劳动”源自英文中的“labour”。根据雷蒙·威廉斯的研究,“labour”在英文里的原义为辛苦工作与费力,13世纪时专指手工劳动。自中世纪以来,“labour”与“work”意义多有交叉,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work”的主要涵义为“有薪水的工作”,一个家庭主妇被认为“没有在工作(not working)”,“labour”则保留其宽泛的涵义。“labour”最重要的改变出现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它成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词汇,被视为“衡量所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真正要素”。自1830年代开始,这个词经过布雷的《劳工的冤屈与补偿》演说,又从抽象的经济活动发展出社会阶层的涵义7。晚清的各种西文报刊在1880年代前还主要把它指称为付出的各种劳力,比如传教士的传教活动,而之后,随着这些报刊多次报道“labour”和“socialism”,前者逐渐指代欧美各国的劳工阶层。8

早期传教士翻译“labour”时,多将其翻译成“力”、“人力”或“劳力”。例如,李提摩太介绍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时,把“labour”译为“力”9。及至严复翻译《原富》时,也使用“劳”、“功”或“力”10。“labour”从具有交换价值的“力”翻译成具有强烈阶级倾向和道德评判的关键词“劳动”,掀起了一场晚清观念的革命。这一演变与社会主义思潮的传播与接受密切相关。“劳动”首先在日本由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大量使用。受工团主义的世界性影响,日本的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在20世纪最初几年崛起,并于1906年左右分裂成主张议会选举的温和派和主张暴力、直接行动的强硬派。但无论是温和派还是强硬派,都认可工团主义的基本概念——“劳动”。比如,温和派的片山潜就为日本第一个工人政党社会民主党的机关报《劳动世界》撰写文章11。强硬派的幸德秋水也在其著作中频繁使用“劳动”。

“劳动”随着日本社会主义的译介在中国传播。马君武是传播“劳动”的早期关键人物。1902年日本村井知玄的《社会主义》一文在马氏编辑的《翻译世界》中连载,其中,“劳动”专指那些参与资本主义机器工业大生产的普通职工付出的劳力12。次年,马君武在《译书汇编》上发表的《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更通篇累牍将“劳动者”置于资本家的对立面,从属于资本主义制度之下13。朱执信也是一员传播干将,1906年,他在创刊不久的《民报》上译介“劳动”,第一次深入浅出地解释了“马尔克”(即马克思)的“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关系14。幸德秋水于1903年出版《社会主义神髓》,该书是晚清介绍社会主义的热门书籍,它有多个中译本。从1903年至1912年,这几个版本逐渐添加了“劳动”这一新词汇。等到1912年,杜亚泉在《东方杂志》上翻译的中译本已经极为熟稔地运用“劳动”一词。15

无政府主义天义派宣扬的“劳动”,对晚清知识界影响很大。他们突出了“劳动”的阶级性,强调“劳动者”、“劳民”有必要组织起来,整体性推翻阶级制度。刘师培在《天义》之后办的《衡报》宗旨更加清晰:“颠覆人治,实行共产……记录民生疾苦。联络世界劳动团体及其直接行动派之民党。”16钱玄同阅读何殷震赠送的《天义》后,就曾评论赴法留学生吴稚晖等无政府主义者出版的《新世纪》虽然立论精彩,但中文功底差、历史不知,远远比不上刘师培等人主编的《天义》17。有人专门冒险致函何殷震,要求订阅《天义》,寄回国内,由于杂志外面包裹株式会社章程,幸未被清政府查获18。可见该刊在晚清的声望。虽然后来由于幸德秋水等人被暗杀,使得日本无政府主义急转直下,加上刘师培的转变,天义派逐渐失去声音,但其思想印痕清晰可见。19

经过天义派转译,“劳动”与欧洲社会主义思潮下的“labour”有了一定的偏移。在19世纪欧洲风起云涌的反资本主义语境中,“labour”主要是指产业工人的生产性活动,“劳动者”就是无产者20。但中国产业工人基数较小,因此转译后的“劳动者”,则扩大为没有产业,一切凭借自己体力挣得酬金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和其他出卖体力者21。刘师培的思想中也已经出现了对农民劳动的关注。他意识到,中国并没有人数众多的工人,而农民是中国人口的绝大部分22。不过,天义派的“劳动”说并不是主流,中国劳工运动的早期实践仍然把工人作为“劳动者”的主体。

清末民初的“劳动”根据它与国家的关系,分化成等级制的“劳动”形式。第一,“劳动”是以工人为主、以农民为辅的佣工阶级的集体行为。亚当·斯密认为,资本持有者、商人等等都参与了“劳动”,他们的“劳动”会附加在商品上,从而使商品增值。与斯密时代不同,晚清传播的“劳动”概念有所漂移,它不包括资本家为开设工厂、资金运转、市场销售等活动付出的精力,它只包括受剥削阶级压迫的佣工阶级的劳力。更重要的是,佣工阶级的劳力也具有一定等级性。工人阶级的劳力处于第一等级,其次是农民的劳力,再次为其他各种公共空间中的有酬劳力。第二,“劳动”为“公”利的道德行为。对无政府主义实验村的宣传就体现了这一点。1907年末出版的《天义》报中刊登法国人亨利·孚岱的共产主义实验村鹰山村的图片,图中有多人在田间挥锄劳动23。赴法的无政府主义者吴稚晖也在差不多同时去过这个位于比利时和法国边境地区的荒芜的无政府主义实验村,他对亨利·孚岱早上4点去印刷所工作,晚上还去亲自割草非常佩服24。通过自我劳动、协同合作,而不是剥削他人来积累私有财产,“劳动”获得公共道德性。第三,家庭劳动处于“劳动”的边缘地带。斯密论述道,“劳动”实为“生产性劳动”,其价值在商品交换中得以实现。斯密认为家庭中的劳动不能产生利润,是非生产性的25。这种对非生产性劳动的贬斥,早在李提摩太译介斯密的著作时,已经清晰地介绍给了晚清士人26。天义派在清末曾经把妇女在家庭内所执“刷靴、洗涤、庖厨”等劳力看成“贱业”,并译成“家庭劳动”,提倡由共同居住的社群来集体承担这些劳动27。这正继承自恩格斯的看法:无酬的家务属于家庭内私有的劳动,需要全部社会化。28


多重的“劳动”观与妇女家庭劳力的碰撞

从晚清至五四,新兴的“劳动”观并未立刻取代其他“劳动”涵义,各种“劳动”观并存。比如,托尔斯泰提出的“泛劳动主义”:筋肉的活动、手艺的活动、思想的活动、社交的活动,无所不包29。其次,个体“操作、活动”等旧义仍然活跃在时人思维中,产生出身体性的“劳动”观。另有一种是斯密式的公共“劳动”观,缺乏阶级的涵义,这种无阶级性的“劳动”混同了中等阶级的“职业”概念。阶级性的“劳动”观与斯密的“劳动”观差不多同时出现,内涵也难分伯仲。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复杂多义的“劳动”概念与妇女家庭劳力的碰撞。

《妇女杂志》是展现复杂多义的“劳动”观与家庭劳力碰撞的典型,它早期的保守、中期的先锋和后期的中产风格在“劳动”观的变化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妇女杂志》发刊之时就以发表梁启超大女儿梁令娴之“吾家旧德”而闻名,它对任何要求妇女外出谋生的论调都保持警惕。发刊才四期,有人就对现代“劳动”观提出了反对意见。作者认为,妇女外出劳动,一为养成勤俭的习惯,二为生计,但妇女劳动则不能照顾家庭,导致夫妻分离,生育力减缩,因此决非国家社会之福30。作者反对把家庭内的操劳称为“劳动”,原因有二。其一,“劳动”发生在家庭以外;其二,“劳动”被塑造为下层社会妇女为了“生计”被迫外出做出的牺牲,对杂志早期保守的中上层受众来说,家务不属于“劳动”,而属于“家政”的范围,“家政”由中上层“新女性”承担,具有跨越传统“内外”之别的现代性,是值得尊崇的妇女劳力。31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妇女杂志》原先的保守态度已经越来越不受欢迎,迫使其主编另觅具有新思想的编辑,以便提升杂志的品位和销路。1920年,《妇女杂志》第一次改变风格,引入沈雁冰为编辑。也就在这一年,由于几家有号召力的先锋报纸开始纪念国际劳动节,并发行“劳动纪念号”,有关“劳动”的宣传铺天盖地。在编辑思路改变的背景下,《妇女杂志》对家务是否“劳动”的看法也略有改变。笔名为“直明”的译者翻译了一名与英国工党关系密切的女作者Margaret G. Bondfield的文章:《家庭操作的妇女》,文章提出“妇女家庭劳工这个问题”可以分为“受工薪的”和“没有工薪”的两部分。前者指家庭中雇用的仆妇,后者则是“家主妇”。Bondfield是英国20世纪初一位非常有政治天赋的妇女,她长期参与各种妇女平权组织,为女工争取同工同酬。她不仅设法为仆妇们争取较好的劳工条件,还把“没有工薪”的“家主妇”们也看成“劳工者”。译者直明借着Bondfield之口提出,要解决这些“没有工资的劳工者”的困苦,可以进行厨房、洗涤、儿童公育等社区合作32。显然,直明的观点符合刚刚改革过的杂志的口味,对时代的脉搏把握更加准确,把主妇称为“没有工资的劳工”,对妇女从事家务有一定的同情。但他又与杂志本身一样,与五四最先锋的思潮保持了一定距离,他并未将主妇的劳力称为“劳动”,只是称为“操劳”。他希望通过小规模的“合作”适度减轻中等阶层妇女的重复性家务,没有大规模改造社会制度的意愿,也不愿意将《妇女杂志》的女读者们与下层社会的妇女“劳动者”混为一谈。

这种欲迎还拒的态度在1922年具有先锋意识的章锡琛接手《妇女杂志》之后就悄然消退了。不仅中下层社会的“劳动”问题被频繁地讨论,“劳动”观也越发向各激进杂志靠拢。讨论涉及范围也非常广泛,从国际的妇女劳动谈到国内的情况,从组织谈到法律,等等。有关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力,章锡琛掌控下的《妇女杂志》态度倾向于社会主义。比如,某位略有社会主义知识的作者承认妇女是家庭里不取薪酬的劳动者33。吴觉农(Y.D.)是章锡琛麾下具有社会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吴此时尚在日本留学,有机会接触到日本1920年代译介马克思主义的热潮34。他翻译了早稻田大学教授大山郁夫的演讲,其中谈到,妇女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包括“在家服务”、“从事工业劳动,或帮营农业”,但这些劳动都属于家庭私有,要解决妇女的问题,必须要把私有财产制解决35。大山郁夫和吴觉农的思路背后,是恩格斯早就在19世纪末表达的观点:通过现代大工业的劳动,妇女获得经济独立,同时,私人的家庭劳动全盘公有化,妇女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36

章锡琛和吴觉农等人虽然宣扬社会主义“劳动”观,却也不排斥斯密式公共“劳动”观,即并不区分中等阶级和下层阶级的劳动。《妇女杂志》对南非著名女权主义家须莱纳尔(也称为须琳娜Schreiner)《妇女与劳动》一书的介绍最能说明这一点。这本五四时期广为人知的著作作于1911年,其目的是为了提倡中产阶级的妇女能够走出家门,参与就业,从而获得经济独立的机会。须莱纳尔认为,近代以来,妇女在家庭内没有“劳动”,所以才需要到外面去“劳动”,她呼吁,要把“劳动”还给妇女37。可以看出,须莱纳尔把具有下层阶级属性的“劳动”等同于中产阶级妇女的“职业”。吴觉农同时期的文章与须莱纳尔持相同看法,吴既提倡妇女外出就“职业”以提升经济能力,又谈到下层女工的“职业”工资问题,希望通过妇女团结的“劳动运动”,抵抗资本主义38。从“劳动”和“职业”的互换可以看出,章、吴等人并非坚定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只是喜欢接受各种新思潮,突出“劳动”的公共性,却并不在意“劳动”背后的阶级涵义,因此,他们并不严格区分须莱纳尔式的中产妇女“劳动”与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妇女“劳动”。

《妇女杂志》上的这些混杂而又新兴的先锋观点,在章锡琛因为谈论激进的“性道德”离开该杂志后,立即有所减少,相反,“劳动”即个体身体运动这一中等阶层看法却增加了。比如,有的文章谈到“劳动”与健康的关系:“最要紧的,还是适当的劳动问题,有充分合度的运动,才生畅行其消化,排泄与发热的功能,细胞中也就有了新陈代谢的变化,于是身体就日益健全了。愈是受着艰难劳苦的生活,身体愈是锻炼得强壮。”39

除了激进色彩减淡的《妇女杂志》以外,各种医学期刊、通俗读物上都出现过类似强调身体性之“劳动”观。丁福保早在1915年就在医学杂志上谈到过气候与人类劳动之间的关系,认为天气越炎热,人的运动越停止,劳动产出也随之减少40。一些地方演讲集常劝勉有闲阶层的年轻人要多“劳动”,以强健筋骨、吃苦耐劳,方好到社会上去做事41。当时人士私下保存的日记里也带有身体性的“劳动”观。国民党元老之一的谭延闿就在日记里记录他自己日常的“劳动”42。一些宣扬生理卫生的文章认为,家庭里的日常洒扫、烹饪、整理用具等活动属于“劳动”,可以让中等阶级的妇女强身健体、精神百倍43。条件更优越的家庭妇女,还可以在家庭花园里“劳动”以减肥。44

妇女“劳动”涵义的复杂性在《妇女杂志》的演变中可见一斑,但五四时期最为先锋的杂志基本上是社会主义“劳动”观的拥趸。这些杂志如何思考妇女的家庭“劳动”?笔者检阅了五四至大革命失败之前诸多热烈宣传讨论“劳动”的先锋杂志,如《新青年》《劳动界》《新社会》《北京大学学生周刊》《劳动与妇女》《新妇女》《妇女周报》等等,发现先锋杂志对妇女家庭劳力问题涉及较少,态度消极。它们要么讨论出售妇女劳动力的行为,要么关注出售劳动力的女工、农妇、婢女和女仆。以《新青年》为例,其提倡“劳动”最用力的1920年“劳动纪念号”上,所有文章都在论述国际国内的工人组织、雇用场所的劳动条件,国内各地的劳动雇用状况调查,无一篇思考妇女在家庭里的劳力付出45。即使沈定一编纂的以《劳动与妇女》为刊名的杂志也同样思路,要么呼吁关注劳动者被资本主义压迫的窘状,要么关注女工的组织46。务本女塾几位思想比较激进的教师创办的《新妇女》在1921年5月纪念“劳动节”时,大部分的文章都沿袭这一思路,或要求在工厂里实行八点钟工作制,或悲叹惨痛的女工生活。47

在当时的先锋思潮里,偶然有文章涉及妇女家庭劳动的论述,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中上层妇女不“劳动”。她们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闲暇生活,靠自己的妆奁和丈夫的充足收入生活,她们没有家庭劳动需要干48。这种论述意味着家庭中并不存在妇女的“劳动”,即使身体性的“劳动”也不存在。第二,妇女的家务,哪怕是劳动阶层妇女的家务,也不适合被称为具有很高价值的“劳动”,刘半农就把做家务的妇女称为“破布头博士”49。在他们看来,现代社会里,男女都要走向社会化大生产。向警予是这种观点的典型。她在法国的时候认为,无论大家庭还是小家庭,都是“家政的窟笼”,女子的家庭服务只是进入了男子为她设的一个圈套里,根本不值得重视50。回国后她成为共产党中央妇女部的第一任部长,更加头也不回地抛弃了对“家政”的讨论。她并不关心“太太小姐们”的家务事。她关心的是“劳动妇女”们受到的资本家的剥削、私有制的枷锁。在她看来,要打破剥削和枷锁,不是去讨论家务事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意义,而是直接带领“劳动妇女”组织起来,通过参与打倒资本主义的“劳动解放”,解放自己。51

简言之,五四时期的妇女“劳动”有着多重面向,一为身体性的、与个人健康密切相关的“劳动”;二为时而被认可、时而受排斥的妇女家庭“劳动”;三为支薪酬的、具有交换价值的妇女“劳动”;四是女工或农妇的生产性“劳动”。大多数五四知识分子更看重的是第三、第四种“劳动”。妇女的精力和劳力注定要被纳入公共“劳动”中去,为国家做贡献。有人指出,中国妇女从前的劳动事业,都在家庭里头,如洗濯、做饭、纺纱、织布、缝衣等等,现在已经出现了实业的萌芽,将来妇女的劳动事业要推广到各个大工厂和各行业52。这个观点比较典型地说明了为什么妇女的家庭“劳动”不被重视,因为“劳动”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它是公共的,面向着整个中国人群体。无论是章锡琛或吴觉农、务本女学几位创办《新妇女》的激进教师、还是向警予之类的中共党员,不管他们承不承认妇女在家庭中承担无薪酬“劳动”,他们都觉得这些劳力不值得花费大力气去思考,因为这并非建设一个现代中国所需要的劳力,只有具有交换价值的妇女“劳动”,特别是女工和农妇的生产性“劳动”,才是建设未来中国的基础和希望,才是五四“劳动”的主流。


劳动法与妇女公共“劳动”之强化

现代“劳动”观之所以能逐渐取代其他复杂多义的“劳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民国时期的各种劳动法清晰界定了“劳动”概念。国共两党、知识分子、法律专业人士虽然对“劳动”有不同的看法,其结果却殊途同归:随着劳动法的提出,妇女复杂的劳力被一分为二,公共性的劳动被纳入劳动法,而无酬的家庭劳动却被排斥出劳动法,进入民法的范畴,成为为家庭亲属做出的无私奉献。

“劳动”概念自晚清引入中国以后,有关“劳动”问题的探讨一年热似一年,到了五四时期,终于大爆发,劳动立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首先由组织工会活动的共产党人提出来的,因此共产党方面的劳动立法建立在工会的基础上,其主要目标保护人群为中国新兴的产业工人,其中包括女工和童工。根据邓中夏的回忆:“1920年中共成立以后,即开始出版工人小报,上海出版的叫《劳动者》,北京出版的叫《劳动音》(后改名《仁声》),广州出版的叫《劳动声》……组织工人工作是从1921年开始。”53随后,中共又很快成立了“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在邓所述的“职工运动”还处于火热期时,他和同道在广州组织了全国第一次劳动大会,有感于第一次劳动大会没能够为工会运动制定斗争纲领,他领导的“劳动组合书记部”于当年7、 8月间制定了《劳动法大纲》,并刊登于《工人周报》上。这份《劳动法大纲》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未能对“劳动”进行清晰的定义,但根据其条款,可以看出它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工人,包括男工、女工和童工。它清晰规定了工人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分配、工人最低工资的保障和各种权利的保护。其次,这份大纲在工人以外,还考虑到了农民。其第八、九两条专门保护农民,第八条为保护农民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工资,第九条则保护农产品价格54。也就是说,农民和工人作为“劳动者”,在这里都被看作是劳动法的适用对象。这正好符合邓中夏等中共核心工运领袖在1920年代初以工会罢工运动为主,工农联盟为辅的策略。至于有关妇女的条款,也都是在工人和农人的身份下,规定有偿工作时间长短和怀孕期间的工作保护,完全不涉及有偿劳动以外的劳力形式。1926年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修订的《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在依然并未明确定义“劳动”的情况下,删除农业劳动者的规定条款,专门聚焦工人劳动者,并与以前一样,只关心妇女的有偿劳力。55

在轰轰烈烈的国民革命运动里,国民党方面也并未游离于劳动法之外。“四一二”政变之后,国民党为了与中共领导的工会运动分庭抗礼,于1927年7月9日在南京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会初始成员为戴季陶、王宠惠、马超俊等七人,其中马超俊后来成为起草委员会主席,黄元彬为副主席,领导了一群有法学背景的专家制定条款56。这份《劳动法典草案》虽然由一群专家制定,但它与共产党的《劳动法大纲》一样,并未给“劳动”明确的定义。除了其制定的目的与共产党的不同,是为了“遵照先总理阶级调和之主张,折衷于劳动中心主义与资本中心主义”以外,其所指的“劳动者”和共产党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以工人为主的有酬劳动者。它所保障的妇女也都是以女工为主的有酬劳动妇女。56

民国各种劳动法强调公共性的妇女劳动并非只是党派利益的结果,它有西方专业法学的知识作为基础,而这些专业知识都是近代西方知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兴起的结果。孙绍康1927年出版的《劳动法》“系以巴黎大学教授傅畹,加比丹,蒲拉牛耳,日德诸先生之学说为根据,参以中国现行法令而立论”57。日本学者孙田秀春在他引用颇广的《劳动法总论》里主要引用德国和法国近代劳动法的知识,并频频对比德国的法律条文58。武汉大学一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毕业论文里论述“劳动”的西方来源,他把“劳动”分为四种,包括物理学、经济学、法律学和社会学概念说,每一种都有几位西方学者做代表。59

根据近代西方的劳动法定义,民国一批法学专家在诸多劳动法的专业书籍里精确定义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这一定义明确将妇女无酬的家庭劳动排斥在外。孙绍康谈到:在西方,《劳动法》一般被称为《工业法》(Législation Industrielle)57。这就意味着,西方处理的“劳动”问题基本上是现代“工业”导致的问题,家庭劳动不属于“工业”范围。虽然孙认为,在中国,“工业”一词颇不当,将之改为“劳动”,但孙的目标人群和西方法律一样,都是有酬劳动者。从头至尾参与编写《劳动法典草案》的法学专家史尚宽在他的《劳动法原论》给出的“劳动”定义更加精确:

劳动(Arbeit, Labor, Travail),广义的劳动,谓人间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则须具备……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 2)为基于契约的关系(而民法上基于夫妇关系及亲子关系之劳动则非劳动法上之劳动) 3)为有偿的 4)为职业的 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依上列要件,可知劳动法上之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60

这一定义与孙田秀春所给出的几乎一致,只不过孙田的更加完整。当时大多数探讨劳动法和劳动法原理的专业书籍普遍接受了这一定义,甚至有函授法学教科书里也有类似说法61。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动法所处理的“劳动”已经被明确规定为“有偿的”和“职业的”,这就意味着家庭劳动被分割成了两部分:有偿的、职业的家庭劳动和无偿的家务,后者大部分由妇女以妻子的身份在家庭中承担。照此定义,有偿的家庭劳动符合以上限制,应该适用于劳动法。但事实是否如此?

家庭有偿劳动者在劳动法上处于边缘位置。津曲藏之丞的《劳动法原理》中特别指出这些人被称为“家庭使用人”,在德国法律里规定:“所谓家庭使用人,就是为他人的家计而劳动者,而且是家庭的集团中一个构成员的被雇佣者。”若按照广为接受的劳动法中“劳动”的限定,这些被雇用的家庭劳动者应当适用于劳动法。但事实上,他们的位置极为尴尬。津曲藏之丞指出,“家庭使用人中……(一)下级的服务者,例如丁役、仆婢、相当高级的家庭使用人。(二)高级的服务者,例如私人秘书,家庭教师,家政妇女及随员等。后者适用民法的规定。”62至于为何后者适用民法的规定,作者说得含含糊糊。其实,德国等西方国家在如何处理家内劳动者方面一直犹豫不定,有的时候把丁役、仆婢等放在“仆婢条例”之下,有的时候又放在民法中,有时还把一部分家庭劳动者安置于劳动法,或者专门制定“家庭使用人法”(或家庭劳动者法),但又不予以实施63。相比之下,日本法律界更倾向于把家庭有偿劳动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孙田秀春曾言:“不问屋内劳动或屋外劳动,工厂劳动和家内劳动……都是适合于劳动法上劳动的观念。”他还把在德国适用于“民法”的“保姆、家庭教师、家政妇”等放在劳动法中64。而民国法律专家史尚宽虽与孙田秀春的观念颇为接近,却把仆婢排除在劳动法外65。可见,家庭有偿劳动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是否可以被纳入劳动法的范畴本身是一个武断的分类。

家庭有偿劳动为什么处于劳动法的边缘位置,实有西方近代政治经济学的知识渊源。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已经把“劳动”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生产性劳动”指那些可以弥补生产者自身需要和消费,并产生利润的劳动,而“非生产性劳动”则指不能再生利润的劳动。斯密曾经专门指出,家仆的劳动就是“非生产性劳动”。因为这种劳动不能弥补各种家庭劳动工具的损耗,也不能创造出新的利润,雇用越多的家仆,只会使雇主愈加贫穷66。西方工业法和民国劳动法显然承继这一思路,它们所关注的对象为工人、农民、商业领域内的雇佣人等,这些人属于斯密“生产性劳动者”的范围。相比之下,因为家庭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而处在了劳动法的边缘地带。

至于由妻子承担的家庭无偿劳动则被排斥出了劳动法之外,进入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这一点,史尚宽和孙田秀春等法学专家提出的“劳动为基于契约的关系”颇可回味:

劳动法上之劳动,有根据契约以履行法律的义务的必要……根据夫妇关系的妻的劳动(例如同民法第1356条第2项)……不能说是当事者间契约义务的履行,所以可说是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劳动。64

查民国时翻译的《德国民法》,其1356条涉及《亲属法》,它规定,妻“有共同管理家务之权利并有此义务。操作于家务及夫之业务,以此种工作系夫妻所生活之情境,有此习惯者为限,妻负此义务”67。这就意味着妻子对家庭的劳力不是契约关系中付出的劳动,而属于民法的亲属关系之下天经地义的义务。《德国民法》当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民法,与法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不同,它已经认可成年妇女及妻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68。即使如此,它仍然认为妻子对丈夫有操作家务之义务。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多数民法混合了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的内容,虽然它们在妻子是否有完全行为能力上立场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妻子对日常家务的代理权69。时任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的赵凤喈曾回忆,民国成立以后,大理院就是按照民法判例(五年,上字第364号),承认“妻于日常家事有代理其夫之一般权限”70。虽然,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颁布的《民法》倾向于引入更多男女平等的精神,把妻子对家务的代理权改为“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民法第1003条)”71,但家务属于亲属身份的义务这一点,仍无疑义。况且,正如陶汇曾所述,“共同生活事务由谁主持?过去夫对外,妻主内,为社会所公认的原则”72。南京政府颁布《民法》不会迅速扭转妻子应当处理家务的社会认知,只会固化家务为亲属义务的认知。


结语

“劳动”原指称个人的活动。自西方近代政治经济学知识输入中国,“劳动”通过日本的译介,获得了全新的中文涵义。首先,它是亚当·斯密笔下能够产生利润的生产性劳力;其次,它强调了职业的、有酬劳的劳力;最后,在社会主义思想中,它还被塑造为特定阶级才有的集体劳力。这些“劳动”都对妇女劳力进行等级排序,把它分为女工的劳动、农业和手工业妇女的劳动、婢女仆妇的家庭劳动、妇女的无偿家庭劳动等。

五四运动的爆发加速了“劳动”新涵义的传播和扩张。虽然现代“劳动”概念并非一蹴而就,它在传播过程中结合各种思想形成了多重的涵义,但五四的先锋论述倾向于去除最低等级的家庭劳动,甚至将之纳入阶级革命的全盘解放计划中。与此同时,共产党和国民党的劳动立法都认可了“劳动”的公共性,民国各种劳动法知识对“劳动”作出了清晰的定义,除了将家庭劳动边缘化以外,它还把妇女无酬的家庭劳动归属到民法的范围内,固化了妇女承担家务是亲属义务的认知。

可以说,现代“劳动”观的发生、发展和落地生根,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中国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和性别关系。中国妇女一方面凭借“劳动”走出“主中馈”的藩篱,获得了经济独立和重整性别关系的机会,另一方面,逐渐等级化的“劳动”涵义重新分配了妇女的劳力,将处于公共空间的劳动置于顶端,而家庭里的劳动,有时作为公共化的对象,有时作为亲属义务,变得越来越边缘。


注释

1[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李志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黄媛介是漂泊在外的“闺塾师”的典型代表,第125—131页。

2[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定宜庄、颜宜葳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3—217、 205页。

3[美] Constance Orliski,“The Bourgeois Housewife as Laborer in the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Shanghai,” Nan Nü 5:1 (2003):pp.43-68;[美] Helen Schneider,Keeping the Nation's House:Domestic Management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China.Vancouver: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2011。

4对社会主义实践中家庭劳动的盲点,典型的著作见Gail Hershatter,“Making the Visible Invisible:The Fate of ‘The Private’ in Revolutionary China”,录于吕芳上编:《无声之声(I):近代中国的妇女与国家,1600—1950》,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年,第251—282页。

5比较典型的是宋少鹏:《从彰显到消失:集体主义时期的家庭劳动》,《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116—125页;另见王颖:《走出家庭与巩固家庭: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妇女解放(1937—1945)》,《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第13—35页。

6[美]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37)》,宋伟杰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第335页。

7[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256—260页。

8仅举几例:指称“劳力”的有:“Communications:Labours of the Missionaries Sir Matthew Hale John Locke Sir William Jones”,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32—1851),Nov.01,1832,p.268;ART.I.“Letter from Rev.B.J.Bettelheim,M.D.,giving an account of his residence and missionary labors in Lewchew during the last three years”,The Chinese Repository (1832—1851),Feb.01,1850,p.57。后期指代“劳工”的有:“Socialists and Knights of Labour”,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1870—1941),May.28,1886,p.553.晚清各西文报刊从1870年代末开始经常报道欧美的“socialism”,如:“German Socialism in America”,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June 10,1879,p.8。

9缕馨仙史译稿:《论生利分利之别》,《万国公报》1893年第52期,第1—5页。

10[英]斯密亚丹:《原富》部甲上,严复译,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院,1901年,第1页a—3页b,等等。

11[日]近代日本思想史研究会:《近代日本思想史》(第二卷),李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67页。

12[日]村井知玄:《社会主义》,《翻译世界》第一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第3—6页。

13君武:《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译书汇编》第二卷第十一期,光绪壬寅十一月。

14蛰伸:《德意志社会革命家小传》,《民报》第2号,1906年。无具体日期,《民报》创刊为1905年11月,为月报,但刚开始几期颇为不规律。当为1906年1月出版。“蛰伸”的笔名在刊行时误为“势伸”,目录及文中均为“蛰伸”。第13页。

15[日]幸德秋水:《社会主义神髓》,高劳译,《东方杂志》1912年第8卷第11号,第9—10页。《社会主义神髓》最早的译本于1903年由《浙江潮》在日本非正式公开发行,译本数量少,影响不大。1905—1907年的三个译本都是在日本出版。直到1912年杜亚泉才在《东方杂志》重新翻译连载了《社会主义神髓》全文。译者高劳即杜亚泉的说法,参见方红:《〈社会主义神髓〉的早期译介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间接传播》,《外语研究》2016年第5期,第76页。幸德秋水的《广长舌》中译文一开始却少见“劳动”一说,可能是译者对此仍有疑虑。[日]幸德秋水:《广长舌》,中国国民丛书社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03年,第7页。

16《社说·发刊词》,原载《衡报》第一号,1908年4月28日,见万仕国、刘禾校注:《天义·衡报》(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28页。

17钱玄同:《钱玄同日记》(上),1907年9月8日、9月18日、10月3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3、 105、 106页。

18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主编:《河南辛亥革命史事长编》(上),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1页。

19[韩]曹世铉:《清末民初无政府派的文化思想》,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0—71页。

20高放:《“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74种中译文考证评析》,《文史哲》2008年第2期;高放:《“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句译语可否改译?》,《北京日报》2008年3月17日;高放:《“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要改译为“所有国家劳动者,联合起来!”》,《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3期;郑异凡:《“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无需改译——与高放先生商榷》,《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5期;高放:《“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句译语可以改译——敬答郑异凡、奚兆永先生》,《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2期。这几篇文章虽然对该句译语是否改译有不同看法,但基本同意“无产者”和“劳动者”在《共产党宣言》的语境中是同一个涵义。

21陈红娟:《〈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阶级”概念的缘起、语义与理解(1900—1920)》,《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8期,第22页。

22蒋俊:《论刘师培解决中国农民问题的思路》,《齐鲁学刊》1994年第1期,第84—91页。

23《鹰山村共产殖民地》,原载《天义》第十一、十二卷合册“图画”栏,1907年11月30日,见《天义·衡报》(上),第25页。

24燃:《游鹰山村殖民地记》,载《新世纪》第53号,1908年6月27日。

2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05页。

26[英]李提摩太:《生利分利之法一言破万迷说》,铸铁庵主译,《万国公报》,1893年4月,第51期,第1版;缕馨仙史译稿:《论生利分利之别》,《万国公报》1893年第52期,第1—5版。

27申叔译:《快愉之劳动》,原载《天义》第13、 14卷合刊,1907年12月30日,见《天义·衡报》(上),第413—416页。此文为“苦鲁巴特金”的《面包略夺》中的一部分。

28[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79页。

29晨曦译:《脱尔斯泰之泛劳动主义》,《解放与改造》第1卷第4号,1919年10月15日,第75—79页;瞿秋白:《伯伯尔之泛劳动主义观》,《新社会》第18号,1920年4月21日,第8—11页。此篇论述倍倍尔(伯伯尔)对于托尔斯泰的泛劳动主义的看法。

30鹃湖素琴:《妇女劳动感》,《妇女杂志》第1卷第4号,1915年4月5日,第5—7页。

31《妇女杂志》有专门的“家政”专栏。有关“家政”,见黄湘金:《从“江湖之远”到“庙堂之高”——下田歌子〈家政学〉在中国》,《山西师大学报》2007年第5期;以及前文提到的Constance Orliski和Helen Schneider的研究。

32[英]Margaret G.Bondfield:《家庭操作的妇女》,直明译,《妇女杂志》第6卷第3号,1920年3月5日,第5页。

33[美]D.L.Sumner:《妇女劳动问题》,朱枕薪译,《妇女杂志》第9卷第12号,1923年12月1日,第33页。

34大村泉指出,1920年代为马克思的论著在日本受到极大欢迎的时期,许多重要的马克思著作和原版书籍都是在此时引进日本的。[日]大村泉:《〈资本论〉第1卷首版在日本的收藏和1920年代的马克思热潮》,盛福刚译,《现代哲学》2018年第5期,第28页。

35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大山郁夫氏讲演:《妇女问题与劳动问题的共同点》,Y.D.译,《妇女杂志》第7卷第12号,1921年12月1日,第10页。

36[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80—181页。

37乔峰:《纪尔曼与须林娜的妇女职业运动观》,《妇女杂志》第9卷第1号,1923年1月1日,第80—86页;另有关须莱纳尔的部分译文,可见[南非]须莱纳尔:《妇女与劳动》,天庐译述,《京报副刊》第168号,1925年6月3日,第1—3版。

38Y.D.:《职业与妇女》,《妇女杂志》第7卷第11号,1921年11月1日,第8—11页。

39王炳华:《劳动与健康的关系·一》,《妇女杂志》第14卷第11号,1928年11月1日,第12—14页。

40丁福保:《热带气候及于人类劳动力之影响》,《中西医学报》第6年第4期,1915年11月,第11页。

41例如,《富家子弟要练习劳动》(录陕西模范通俗教育讲演所讲案),《吉林通俗讲演稿范本》第8期,1916年9月20日,第19—23页;《说学生应养成劳动的习惯》(录《湖南通俗教育报》),《讲演汇编》第11期,1917年2月(无具体日期),第33—34页。

42谭延闿:《谭延闿日记》,1917年1月21日,第22页。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数位资料库。

43孙菱芳:《劳动与健康的关系·二》,《妇女杂志》第14卷第11号,1928年11月1日,第14—17页。

44陈深源:《译论:肥人卫生法》,《学生》第4卷第1号,1917年1月20日,第3页。

45见1920年5月1日《新青年》第7卷第6号推出“劳动纪念号”,该号连附录共27篇,全部讨论国际国内支薪劳动者的问题。包括《“五一”运动史》《一九一九年巴黎的“五一”运动》《劳动问题是些什么?》,以及美、日、英、俄各国的劳动运动趋势和国内各地劳动状况调查,最后讨论工人的工资、工作时间等,附录为《对于俄罗斯劳农政府通告的舆论》。

46《劳动与妇女》为沈定一(玄庐)、陈独秀等人于1921年在广州创办的杂志。五四运动以后,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成为两大热门,《劳动与妇女》试图把两者结合起来讨论。该刊虽然有此意图,但常常仍然将二者分开论述。结合在一起论述时,也是指支薪酬的妇女付出的劳力。该刊仅一年即停刊。

47《新妇女》为上海务本女子中学的五位有激进思想的教师于1920年创办的杂志,到1921年第5卷第1期停刊。这本期刊吸收了一定的社会主义思潮,其在1920年5月1日和1921年5月1日的两期虽然没有以“劳动号”命名,但以讨论公共“劳动”问题为主。

48汤济沧:《妇女和劳动》,《新妇女》第5卷第1号,1921年5月1日,第17—20页。

49刘半农:《南归杂话》,《新青年》第5卷第2号,1918年8月15日,第127页。

50向警予:《女子解放与改造的商榷》,原载《少年中国》第2卷第2期,1920年5月26日,见《向警予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1—21页。

51向警予:《今后中国妇女的国民革命运动》,原载《妇女杂志》第10卷第1号,1924年1月1日,见《向警予文集》,第166—171页。

52妙然:《妇女劳动问题》,《新妇女》第2卷第3期,1920年5月1日,第9—16页。

53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1919—1926》,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4页。邓在此把中共成立说成是1920年,他指的是1920年秋在北京参加的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当时,他作为北大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的成员参加了组织活动。

54有关《劳动法大纲》,有学者指出,由于《工人周刊》原文缺失,《劳动法大纲》有许多后来的版本,邓中夏的简史版就是其中之一。他梳理了《劳动法大纲》的诸多版本,并对其进行还原。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第35—51页。

55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第54页。

56(57)黄元彬:《起草劳动法典之经过》,《劳动法典草案》,出版地不详,1929年,第11—13页。该草案并未对“劳动”做精确定义,仍然沿用较为普遍的斯密式社会化有酬“劳动”的观点。有关引文见黄元彬文,第12页。

57(58) 孙绍康:《劳动法·绪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年,第1—2页。

58(59)[日]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林众可、盛沛东译,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

59(60)汪达庆:《劳动问题与劳动立法》,武汉大学第十一届毕业论文(法学院法律系),导师吴学义,具体时间不详,只注明三十年度,第10—16页。

60(61)史尚宽编:《劳动法原论》,上海:世界书局,1934年,第1—2页。

61(62)北平法律函授学校讲义里有:“因为劳动法,是专为被雇者阶级存在的一种特别法,有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本于契约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为有偿的,有为从属关系的。”李宗魁编:《劳动法讲义》,北京:北平法律函授学校,1931年,第1页。另外,如马质夫的《劳动法总论及劳动契约法》(上海:世界书局,1932年,第5—7页)也有相同定义。

62(63)[日]津曲藏之丞:《劳动法原理》,陈任生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253—254页。昭和七年(1932年)首先在日本出版。

63(64)广化:《德国家内劳动者工资法》(法制资料),1923年6月27日公布,《新生命》第2卷第2号,1929年2月1日,第1—12页。

64(65) [日]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第33、 179页;第28—33页。

65(66)史尚宽编:《劳动法原论》,第9页。

66(67)[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305页。

67(68)朱德明译,司法部参事厅审订:《德国民法》,北京:司法公报发行所,1921年,第227页。

68(69)熊元楷、熊元襄编:《民法总则》(卷下),北京:安徽法学社,1914年,第75—76页。

69(70)如东方法学会译编:《民法要览》第四卷亲属继承编,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年,第66页。其中有“日常之家事认妻为夫之代理人,夫得否认右代理权之全部或一部,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之第三者。”

70(71)赵凤喈编著:《民法亲属编》,上海:国立编译馆,1945年,第96—97页。

71(72)朱学山编辑、梅仲协校订:《民法》,上海:大东书局,1946年,第311页。

72(73)陶汇曾编著:《民法亲属》,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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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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