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东:约章齮齕:中法战争时期的外交抗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3 次 更新时间:2020-04-21 21:37

进入专题: 中法战争   外交   条约  

郭卫东  

摘要:中法战争时期,交战双方对战和议题进行了几轮交涉,形成系列条约。其中,既有对草约以及"福禄诺纸条"性质的缠斗,也有对谁是违约者以及战争责任人的追究,还有对约章条文以及中越关系定位的激辩。议和结果,后人多以战场胜利、议约失败作评,是论过于严苛。中方在条约交涉中,动员各种力量始终不懈地抗争,较好利用了"镇南关大捷"的时机,占据了较为主动的交涉地位,赢回了些许利权。毋庸讳言,该约中方的确作出了若干让步;但从当时整体国力来衡量,中国仍处弱势,条约适可而止地结束了战争,迎来了和平,在不平等条约肆行的语境下能够做到不割地不赔款,于近代中外停战条约亦属罕见。


关键词:中法战争; 外交; 条约;



条约经常成为调处战和关系的契约性协定1,战争每以缔结停战条约宣告结束。1884—1885年的中法战争,多被后人讥评为中方“不败而败”,法方“不胜而胜”。以后见之明来全面评估,此说未必尽然。此间恰好呈现初步协定与正式条约前后续签的状况,给中方以较大的议约空间和时间;又遇近代以降罕见的中国在军事上取得某些胜利,给己方外交提供了相对坚实有力的后盾;中方的外交人员也渐趋成熟,在国际交往中有了较多的主动性,使若干症结问题朝着中方意愿的方向推进。此论题,学术先进们有所关注2,但仍有理辨空间。


一、文件迷雾


1884年,中国与法国在中越边境爆发战争,从而终结了长达二十余年中外无大规模战事的局面。交战双方疲态之际,1884年5月11日,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总兵福禄诺(E.Fournier)议定中法《简明条约》。福禄诺先前曾在天津驻防,与李鸿章“时相过从”,交谈“甚洽”,算得上老相识。3该约属于停战协定性质,不甚正式。不料,还是出现争执,引爆争议的是谅山等问题。6月23日,接广西巡抚潘鼎新电,“法兵万余”逼近,声言“三日内定要谅山,……语毕即放炮。我军亦放枪相抵云”4,交战双方互有伤亡。25日,“法大股来犯”,被中国军队击退,“遂获大捷,杀毙法人千余,生擒多名”。5法军攻占谅山的行动遭重创,也引出缔约方的追查,谁在违反停战协定?双方主要纠缠于以下问题。

第一、草稿抑或续约。

法国驻华使馆代办谢满禄(R.Semalle)抢先抗议中国违反“简明条约”中关于谅山转让法国的规定,中方反驳条约中无此内容。谢答辩“有续条约三条,曾否见过?”约中有中方撤兵的内容,中方回应“万不能有此续约”;曾亲自参加签约的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作证:“天津定约时我在座,亲见李鸿章与福总兵画押后法兰亭宣读一遍,即是五条,并无另有三条续约”。6经查实,所谓三条续约是福禄诺最初提出的草稿,后经商定形成的正式条约是五款,即三条是已被修改的前方案,而不是续约,法方代表在交涉中颠倒顺序,暴露其对此前具体情况的茫然无知,便蛮横指责。

第二、福禄诺纸条的性质判定。

既然不存在续约,法方又提出福禄诺在会谈结束后曾交给李鸿章一张纸条,上面开列要求中方撤兵的具体日期,并将此等同于“附约,与简约并重”7,这就带出是条约附件,还是无效书写的认定。李鸿章指证,这只是一张被他当场回绝毫无“拘束力”不值得注意的纸条而已。8法国方面却刻意夸大纸条的份量,称内阁在众院通报了条子的内容,并因此认为中方业已同意撤兵日期:“二十天后,即六月六日,我们就能够占领谅山、高平、宝溪”及越南“领土内背靠广东、广西境界的各个地方”。9李鸿章开始并没有向外界乃至清廷报告有此纸条10,直到查证起来,方才汇报,受到朝廷批评:“前因福禄诺临行巡边之言,李鸿章并未奏闻,亦未告知总理衙门,业经降旨申饬。”11臣僚也认为“李疏慢也”。12李鸿章辩解为何不上报:一是程序不正规,该纸条没有在谈判桌上拿出,而是“福禄诺临行时,忽以限期退兵之语相要挟”;二是立刻回绝,“臣当即正言驳斥”,并且“仍转函密告云贵督臣岑毓英、广西抚臣潘鼎新,相度机宜,酌量进止,随时奏明,请旨办理”;三是天津与战地“相距过远,军情、地势究以调扎何处为宜,非敢遥度”;四是虽然“简约”获朝廷批准,“而都人士啧有烦言,若闻福禄诺又请限期退兵,必更哗噪,徒惑众听”,为了不给朝廷添麻烦,“固未敢据以上闻”。11理由多多,李鸿章的不奏报反倒成了敢于担当独自含冤为朝廷分谤为国家分忧的忠诚君子所为,“鄙欲挽回大局,故冒不韪为之,知我累我,听之而已”。13

稍后,法国的两家报刊打开了口水战。《政治文学杂志》评论那纸“有名的文书”,认为福禄诺错误在于没有要求中方交涉人员“将特别指明军队撤退期限的公文必要的转呈他的政府”,也没有向中方“要一张接到这件公文的收条”,“这两事疏忽大意,发生不同恶果”。《评论报》不同意上面观点,指出那纸“文书不是一种协定”,协定是要双方交换签字的,“如果这不是一种协定,它怎能要中国政府遵守呢?通常的习惯是在外交上和军事上,军队撤出一个地方,须由一种双方的协议规定”。那纸“文书”也不是哀的美敦书,“最后通牒亦必需要一张收到通牒的条子。但若这个文书是对中国政府做的一种命令式的警告,所负的责任,性质可以不同”。既然是无约定地驱逐中国军队,那么法方就要“有充分的武力准备”,不能军事败仗后,外交上来事后找补,法国当局在军事和外交上同时犯错。14

这时,又冒出一个删节问题。《晨报》刊出了纸条的影印原文,可以看出,在福禄诺的签名下面,有一行李鸿章亲手写的横批附注:“法兵官福禄诺面交函,光绪十年四月廿三日申时,内有自行删节两条”。15可证,是福禄诺“自行”删除,福禄诺却反称是中方私下进行了删节。法方就此大作文章:“李鸿章对这文件犯了一种作伪行为,他删节了文件中的数段文字。”16这就涉及到了文书诈欺,福禄诺的“花押,任何中国人甚至于任何非专门家的欧洲人都能模仿”。为以正视听,中方刊布了由李鸿章的两位翻译官马建忠与罗丰禄签名的证词:“我们正式确切声明,我们亲眼看见福禄诺司令亲笔作了上述的那些删节并作花押。”就连法方代表谢满禄也认可中方的说法。据其了解,福禄诺面交纸条时,李鸿章当即要求将“关于中国军队撤退日期的两款文字删去”,称若不删除这两款文字,李鸿章“是不会同意接受的,而福禄诺先生当时是将这两款文字用铅笔划去了”。15还可以反证的是,如果是李鸿章删除或涂改,那么中方没有必要主动出示对自己不利的纸条,“李中堂专派委员罗丰禄亲赍福总兵勾销字据前来”,并将字据当场交给法方代表“阅看”。17李鸿章也奏报福禄诺“人甚狡很”。18鉴此,总理衙门照会各国:“查法国福总兵在津另底(纸)内巡边之语,自行抹去,并自画押,……是此事中国毫无错处”。19所言义正词严,意在向国际社会说明真相。在华外人也相信:“如此国家大事,该总兵竟如此而为,可乎?夫福禄诺在津所呈李相撤兵之节略,曩者抹去之处,诿为他人手笔,今则无可掩饰矣”。20

第三、条约用词的理解。

简约第二款有“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的文字21,个中关键是“即行”二字何解?法方后来的解释是“即刻之意”22,但毕竟是含混的时间表述,按照所针对的对象可有不同宽限度的理解,撤兵兹事体大,即或是“即行”也当然需要时日。因此,李鸿章会当即拒绝福禄诺纸条的撤兵日期;也因此,李鸿章有防营不撤的建议:“粤兵仍扎谅山、保胜。”23总署有照会致法使:“第二条有撤兵之语,而无撤兵之期,虽福大臣在津临行有限期之说,不但李相未允,本衙门亦竟未闻知”。24中方还认定,李福条约只是“草约,多挂漏牵混之处”25,撤兵大事只能留待正式条约中敲定。始料未及,“法兵竟来开炮,我兵不能不动手”。26法方却在事后提出,正是根据所谓的“日期”,法军才去“接收”谅山等地,殊不知,遭到中国军队的不期然反击。法使又提出汉文本与法文本记述有别,而按照简明条约规定“法文约文是唯一的根据”27,但法方也拿不出在撤兵问题上语本究竟有何重大差异,“可见两国真心保全和好已定之局,不在剖析汉、洋文一二字义之相歧,而在两国在朝、在军之大臣始终共守之信义”。28这已经不是“说文解字”,也不是仅从字面含义的“咬文嚼字”,因立场不同,敌对双方不可能相向而行,而是背道而驰。从战场实况考察,法军事先未向中方接洽所谓的收回,而是主动发起攻击,动员成千上万的军队,布下如此大的阵仗,显见,并非来接收,而是来攻取。后来的“接收”是托词,是战败后的借口。


二、约稿辩论


简明条约订立前,群臣便呼吁在交涉中勿需退让,内阁学士廖寿恒、左副都御史张佩纶、祭酒李端棻等交章论当持国体,通政使吴大澄奏和议不能允从四端。简约签订后,朝野上下对李鸿章颇为不满,上谕直截了当表示对约本“殊未惬心”29;要求李鸿章博采群言,“届时议论如何,奏明侯旨遵行,不准仓猝定议,致为所绐”。30一时间,李鸿章的缔约行为成为众矢之的,“言路条陈庞杂,多欲翻案”。31值得注意的是,前此刚刚爆发了震动朝野的甲申政潮,4月8日慈禧全面改组中枢,演出了自雍正建立军机处以来从未出现过的罢免所有军机大臣的朝局变动,史称“五枢出局”。罢职的主要理由就是以恭王奕为首的前军机处靖边不力,怯于作战;重组以强硬著称的醇王奕譞为“太上军机”的新班子。简明条约恰在这时订立,自然与朝局由和转战的氛围十分不合拍,是时主和的总理衙门与主战的军机处隐然两分。7月4日,主持总署的奕劻“与醇邸力言和局宜保全”,醇王竟当面“怫然而起”,声称“拟调神机营兵三千防山海关也。”32清廷内部,主战派占据上风,“从前北京主和之党,今必附入主战之党矣”。33外人也观察到李鸿章不被信任,李氏“显出惊慌的样子。恐怕这是在北京得到胜利的反对派的成绩,而李已不再是事态的主人”。34稍后,兼署使法大臣李凤苞见法国总理兼外长茹费理(J.F.C.Ferry)35,茹居然谈及“闻我分二党”。36其观察是对的,已是“谤满天下”的李鸿章不再主理中法交涉37,转由赫德(R.Hart)、金登干(J.D.Campbell)、李凤苞、曾国荃等人接办,而以赫德、金登干渠道最见成效,赫德承认:“连李鸿章都不知道实情,而且没法碰到它”,“连总理衙门方面我也不敢把每一件事都告诉他们”。他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得到态度有所转缓的醇王支持,“王爷始终支持了我的办法”;“新王爷——在我们直接去找茹费理以后,坚决地支持了我”。38奕譞的背后是慈禧在拨弄。

法国舆论认为福禄诺也不称职,但板子不应该打在福禄诺身上,而应该打在指派他去的人身上,“这不是他的错误,因为人要他做一件不是他本行的事情。”责任在有关方面察人不明,所派非人,不能知人善任,结论是让专业的人作专业的事,“让外交家去订立条约,是智慎之举,这和让军事家去打仗是一样。一个政府不守这个法则,便要承当责任,如果把这责任加在自己的人员身上,那是很不合理的”。39法方也随之以换人,派遣专业外交官,甚至直接由总理、外长出面。

法方继续指控中方违约,法国水师副将日格密(Jacquemier)专门来天津当面指责:“中华画押人系李中堂,以中堂为中国宰相,权柄极大,故与定约,以昭凭信。今竟违背不遵”,威胁“背约事,在万国公法中情节极为重大”40;法方还认为,中国不下令撤兵,“即欲将津约作为废纸”。41进而提出,既然违约,就应担责赔偿,数额“最少二亿五千万”法郎。42中方针锋相对,法军擅行进攻谅山等地,“伤华兵三百余人”,中国“亦应向法索偿”。43至于论及“违约之国”,肯定有,但不是中国而是法国。44李凤苞在与茹费理交涉时从另一角度揭出实情,谅山冲突“皆误于贵部在议(院)宣言撤兵限期”,使得政府骑虎难下,没有了回旋之地,只能在未得到中方应允的情况下悍然发动军事进攻。45

交涉多渠道并行展开。法国驻华使节提出中方违约的重要原因在于中文译本有错,此误“关系匪轻”。46核查法方提交的新译文,与原译文没有多大差别,总署当即怼了回去,称所谓“显见法文译错,误会约中之意等因”难以成立,简约虽然规定“以法文为据,然系汉文、法文两国校对无讹,而后彼此画押者也,既系校对无讹,自可各以两国文字互证。中国防兵调回边界,并未声明调回之地及调回之时”。47此议题延续发酵,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赴法使馆商谈后建议“可归咎翻译之错,中国亦不算失体”。48英人赫德介入中法交涉,后来,此人相当程度上替代了李鸿章,成为重要的幕后指挥者。问题提出后,上谕将火一股脑发在李鸿章身上,“现在法使即以此为口实,并以《简明条约》法文与汉文不符,藉词尝试,无理取闹,皆由李鸿章办理含混所致”。49李鸿章抱屈:“至谓条约法文与汉文不符,似系旁观挑衅之论,臣本不识洋文,税务司德璀琳、道员马建忠素精法文,皆欲成就此事,臣原令该员与法领事法兰亭等再三校对,据称并无舛讹”。50

侵略者词穷匕首现,外交辞令化作兵戎相见。7月13日,法国海军进攻福州和基隆,“用意是要拿住这两个埠口作质”。51战火再燃,“越事已同破甑,近复迭起波澜,震动沿海”。5215日,法方恶人先告状,指责中国“干犯约章,必有人从中构衅”,要求中方“饬北圻戍兵火速退出”,还要将退兵信息“刊登京报”,再次宣称“奉命向贵国索赔银至少二百五十兆法郎”,胁迫“惟撤兵、赔银二项自今日为始,限七日内复明照办。不然,我国必当径行自取押款,并自取赔款”。53这明显属于最后通牒性质。翌日,总署回复断然拒其无理要求,称中方并未违约,法国索赔“亦乖万国公法”。54

中方仍旧采取求和姿态。7月19日,朝廷命令两江总督曾国荃充任全权大臣赴沪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J.Patenotre)办理交涉,曾氏以疆臣只知“守土”,不敢“与闻和议”,且“荃性激烈,不善议款”推辞。55朝廷不允,曾国荃只得与巴氏在上海广肇公所会晤,谈判旋即破裂,巴德诺“竟怫然而去”。56此间,外界观感有了变化,“各国舆论”曾以中国不撤兵“为曲”57,真相陆续披露后,“竟使人人信中国所言为不谬。当伦敦初得信时,各报馆未经细考,辄哗言中国实难辞咎。迄今人心渐淡,反贬法为浮躁妄动”。58


三、再订续约


从1884年11月起,中国无意在前订简约上再行纠缠不休,另谋新订续约。在国内,为了狙击朝内主战派的声势,赫德建议,“只求将凡属以言战于朝廷者,集于一处,使之俱行前往台湾办理防务”。59是时中法在台湾有战事,这与慈禧在甲申政潮后打压清流党人,“故使书生典戎”的政策不谋而合。60在国际,中方草拟议和八条,被法方拒绝。相持不下之际,1885年1月6日,赫德命清朝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代表金登干赴巴黎交涉在台湾海面被法国舰艇扣押的海关巡船,更重要的任务是与法方商订约章,金登干随后“受命为代表中国签字的专使”61。10日,金登干到巴黎,与法国政要接触。

既要签约,语本适为关键,这是前此双方杯葛之处。茹费理先声夺人宣称法文约本更具“权威”;金登干不同意,称“两种文本应当由主管当局加以核对,并证实译文是否确切无误,如果两种文本一致,那意料不到的困难即不会发生”。62金登干将此电报赫德:“过去因为中法约文不同,以致造成了意外。”61是时,法国正在中越边界对中国进行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外交活动延缓。3月24日,法军进攻镇南关的行动被冯子材部大败;29日,清军克复谅山。30日,“谅山灾难”败讯传到巴黎,午后两点,茹费理赴众议院,“一群敌意的民众麇集于铁栅栏前,在议院走廊下,喧闹也一样地猛烈。反对派大声叫嚣着并转为威胁。支持内阁的多数渐渐地瓦解了。”6331日,茹费里内阁辞职。4月4日,茹费理在外交部召集同僚商议善后,“他们全体一致决定在(中法)协议上签字,不再等待”。64下午4时,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洛(Billot)签订《停战条件》及《停战条件释义》。外交的获得须以军事为前冲与后盾,在战场胜利的鼓舞下,中国的外交姿态有了快速转变,金登干缔结的协议在中国国内遭到诟病,“法举国惶惧,……急浼赫德乞和。不知赫德如何饰词耸听,草草定议。”65短时之间,众心顿改。不过,这只是一份停战协定,还不是正式条约。

正式条约也在紧锣密鼓洽谈中。4月25日,金登干寄送法方所拟的条约草稿。5月5日,中方回寄修改稿,其中关键更动是将“本约内各款,如有疑义,应以法文为准”修改为“本约中、法文意义容有不同,将另附准确英译约款,以备参证”。61引入第三种文字作为依准,是对1858年6月27日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中关于嗣后缔约若遇文词解释分歧时以法文本为准规定的部分修正。66此案遭到法方坚拒,表示“英文约文事不能接受”。中方又拿出方案,“或另附一款,说明两国政府各以本国文字为准”;要么索性将“这一恼人条款大可删除”。这里提出了三种备选方案,一是第三方文字为准,以示不偏不倚;二是各据本国文字;三是含糊表述。法方坚持不让步,金登干“一再交涉,但法方提出:(一)津约内曾有规定;(二)现行一般条约都以法文为准。”法方还进而追溯:“关于使用法文一节,现在的条约显然不能修正1858年中法和约章程第三款的规定”,这就提出了更严重的问题,即是否中方要颠覆前此定约,法方强调“这款规定应当继续有效”,法国政府不以现约为限,而认为是在捍卫1858年以来的一项条约特权,此特权因片面最惠国待遇,还瓜连其他列强。法国新任外长佛莱新纳(C.de Freycint)为此“发怒”,以停止巴黎谈判相威胁,“谈判现有稍纵即逝之势”。67这位“佛莱新纳先生生性多疑,总觉得在谈判的争论中暗藏着某种陷井——‘未开化的中国人有不少坏主意’”。68法方随即通知“最后决定”:“约文应按公法通例以法文为正,我们有权坚持这个规定,但为顾全大局,表示对中国和好起见,拟在新约内规定可照1858年中法和约章程办理,……我们不能再多作让步,因为它对我们也是一个面子问题,现任内阁无法使议会应允废弃津约内已订定的办法。”法方担心由于推翻单独款项而影响整个条约的有效性,进而对列强在华构建的不平等条约体系打开缺口。为消除法方关于中国整个推翻条约特权的顾虑,中方也摆出姿态,承认“所有前立条约章程一概有效”。67战场的胜利给中方以底气,态度变得硬朗,谈判桌上,“真是剑拔弩张,一触即发”。68

5月20日,赫德透露:每项约款都经过慈禧太后的仔细审阅,甚而,太后亲笔“勾掉”了某些款项,指示金登干继续与法方人员“密谈”,并警告法国如果仍旧不退让,后果严重,“太后必定要说:‘谈判有什么用,打吧’!中国如果真能打到底的话,它会赢的!”67陆地战场的优势一度转向中国。清廷也发电旨确认,相关条款业经“披览改定”,不容更动,照此办理“亦最妥协”。69这时光绪年幼,尚未亲政,慈禧大权独揽,作为文字能力较差的她十分罕见地御笔改定,亮出了底牌,表明中方的交涉人员已经没有让步空间。为此,中国甚至不惧一战。赫德观察到,在主战派浩大声势面前,尽管慈禧“力排反对之议,主张和平”,67但这也就在一念之间,如果法国拒绝,“有可能他们必须再打仗”。68压力之下,情况转圜。5月23日,法方同意以法文为准的惯用词“在本约内不必定须明说”。67这是对“久成铁案”的列强在华享有外文约本优先特权的些许改正70,修正的幅度不算大,而且还是不具文,不明说,但毕竟是一个撬动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语本体制的开端,是一个利于中国作后续“文章”的起头,是一个战而胜之后的外交获得。条约汉译本先是由法方译交,自诩“字句毫厘不差”,中方核查后,发现多有“紧要关键”处“语意含混”,“无非利彼损我”。71中方实在不放心,接手此项工作,30日,条约由来华教士丁韪良(W.A.P.Martin)译出。6月7日,法国驻华公使予以接受,赫德欢呼“中国各方面都顺利了”。67李鸿章吸取此前教训,“臣等与巴德诺督同中法翻译官详确考究,讲解文义。间有不符,复函请王大臣与赫德、丁韪良等妥细校正,寄由臣等与巴德诺面定”,定稿后,“又缄请庆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译进呈”,获批后“再将各条详加核对”,以使“意义相符,并无参错”。729日,举行隆重仪式,中法《越南条款》在天津订立。11日,清帝批准。“法国批准条约的法案由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格利维先生签署,并于1885年7月22日在《法国公报》上发布”。67

对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的作为,坊间向来评为战场胜利,议约失败的典型。此评价似可商榷。于战争,不能仅凭一两次战役的胜利,还要看战争全进程的战况;不能只看陆地战场,还要兼及海上战场;不能只眼单纯的军事,还要衡量整体的国力,坦率地说,仍处弱势的中国,难以支撑一场“兵连祸结”的长期战争,“彼欲难餍,我饷莫支,愈久愈危,亟宜设法收束”73,中国乘个别战役胜利的余威适时地结束战争有其合理性。于议约,中法《越南条款》中止了法国对台湾、澎湖的军事封锁,法军限期撤出中国全境,规定“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随着停战的生效,法方解除了对中国的稻米等禁运;对中方十分在意的“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缔约方同意就中越边界的某些地区进行“公同有益”的勘界;陆续开放中越边境贸易;条约尽管言称“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襄助”,同时背书“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更重要的是,条约果决地结束了法国侵华战争,迎来了和平。应该看到,该约中方的确作出了若干让步,特别是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控制74、单方面开辟两处通商口岸等,使得该约难脱不平等的性质,但与同时代的其他丧权辱国约章相比,中法战争时期系列约章对利权的出让委实幅度有限、程度有别。75中方签约代表(包括外籍人士)尽了相当的努力,抵制了法方的诸多无理要求,部分修正了西方人士的对华观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同情,在不平等条约肆行的语境下能够做到不割地不赔款,于近代中外停战条约中属罕见特例;宗藩关系向条约关系的转变亦是无可奈何的大势所趋。


注释


1[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19目。

2学术先进们的相关研究集中于历次战役与外员参加议和得失等方面,主要研究成果有黄振南:《中法战争诸役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雷颐:《李鸿章与“中法和约”》,《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张寄谦:《金登干与中国海关》,《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6期;董海樱:《金登干与中法议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95年第16卷第4期;张振鹍:《福禄诺节略与中法战争两个阶段的转变——从〈泰晤士报〉的一篇报道说起》,《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

3《致总署》,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页。

4《粤督张树声致枢垣据潘鼎新报法人寻衅开炮电》,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93页。

5《粤督张树声致枢垣潘鼎新在观音桥大捷电》,《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3页。

6《军机处奏总署奕劻与法使问答情形折》,《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8页。

7《照录清折》,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97页。

8《李凤苞致茹费理》,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226—227页。

9《茹费理致李凤苞》,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219页。

10张振鹍先生的文章对此有详细精彩的论说。参见《福禄诺节略与中法战争两个阶段的转变——从〈泰晤士报〉的一篇报道说起》,《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

11《直督李鸿章奏福禄诺以限期退兵为要挟曾正言辩驳片》,《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4、804—805页。

12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4册,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37页。

13《致张佩纶》,《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388页。

14《一八八四年十月十九日评论报论文》,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414—417页。

15《北京四年回忆录》,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413、412—413页。

16《一八八四年十月十九日评论报论文》,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415页。

17《曾国荃向总署抄送与法使来往照会》,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167页。

18《致总署议易法使》,《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384页。

19《总署为法军违约事致各国公使照会》,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145—146页。

20《八月二十九日英文字林新报》,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402页。

2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55页。

22《附日格密来谈节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399页。

23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4册,第1828页。

24《附总署致法使照会》,《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8页。

25《致曾宫保》,《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02页。

26《军机处奏总署奕劻与法使问答情形折》,《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8页。

27《谢满禄致茹费理》,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217页。

28《总署复法使彼此各军均勿前进静候会议照会》,《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6页。

29《谕李鸿章中法议和细目务须详明》,《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第787页。

30《谕李鸿章陈宝琛吴大澂等着预筹中法和议细目》,《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2页。

31《致潘鼎新》,《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389页。

32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4册,第1841页。

33《致总署》,《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380页。

34《海军少将利士比副官日格密致裴龙》,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218页。

35前驻英法使臣曾纪泽因法方不甚接受,“欲请调开”,故改由李凤苞兼署法使。参见《致张佩纶》,《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379页。

36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4册,第1841页。

37《复军机许星叔少司寇》,《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01页。

38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3—184页。

39《一八八四年十月十九日评论报论文》,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414、417页。

40《直督李鸿章致总署与法副将日格密问答节略》,《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9页。

41《照录清折》,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197—199页。

42《茹费理致李凤苞》,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223页。

43《总署致李凤苞与法交涉不可许者勿擅许电》,《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5页。

44《总署为法军违约事致各国公使照会》,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147页。

45《二十四日与法外部茹相问答》,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215页。

46《法使致总署请将北圻戍兵撤回华界照会》,《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7页。

47《总署复法使彼此各军均勿前进静候会议照会》,《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796页。

48《总署吴廷芬张荫桓与赫德谈论谅山交涉语录》,《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0—801页。

49《旨寄李鸿章法以兵船北来意图要挟着竭力筹备电》,《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3页。

50《直督李鸿章奏福禄诺以限期退兵为要挟曾正言辩驳片》,《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4—805页。

51《裴龙致孤拔》,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225页。

52《复军机许星叔少司寇》,《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01页。

53《法使致总署撤兵赔款二项请于七日内见复照会》,《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9页。

54《总署复法使自取赔款有背条约断难承认照会》,《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10页。

55《江督曾国荃奏辞议和全权电》,《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16页。

56《曾国荃向总署抄报与巴德诺会谈节略》,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120页。

57《使法李凤苞致总署法外部欲以兵船北扰请速复电》,《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805页。

58《八月二十九日英文字林新报》,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401页。

59《总税务司赫德为结束中法争端致总署函》,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400—401页。

60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70页。

6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88、80、118页。

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编:《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第4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8页。

63《茹费理内阁倒台》,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388—389页。

64《内阁的危机与初步协定的签订》,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第7册,第404页。

65《张之洞致李秉衡等论草约详约电》,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2册,第671页。

66《外交部寄存文物清册》,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906000043,登记组编号:043。

67(12)(14)《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第119—126,127、131,130—131、187,130,133,187,201页。

68《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第4卷,第116、111—112、117页。

69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2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938页。

70《寄总署核议法约》,《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97页。

71《复庆邸等论法约中西异文》,《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91页。

72《直督李鸿章等奏与法使商议条约画押竣事折》,《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1192页。

73《复军机许星叔少司寇》,《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01页。

74此是双方激辩的议题,最后中方考虑到“似未便因一条致废全约”而同意。参见《致总署议改法约》,《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99页。

7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66—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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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安徽史学 2019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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