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旭: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民主化的中国方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8 次 更新时间:2023-12-28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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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旭  

〔摘要〕全球治理是指治理主体(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应对全球性问题(安全、经济、环境、犯罪等)而进行的制度性协商与合作。全球治理民主化要求在进行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参与治理的各方应对议题的基本概念、合作的对象以及应遵守的规范具备基本共识,否则就会导致民主赤字。当前全球治理民主化进程所面临的主要阻碍在于因参与主体之间实力不平等所导致的议程不明确、主体缺协作以及规范单一等民主赤字。以全球人权治理为例,各国在参与人权治理的进程中仍然存在对基本人权缺乏共识、行为体缺乏沟通以及人权规范缺乏对话等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总结中国国家治理和参与全球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全球治理民主化的系统性阐释,为缓解民主赤字提供理念和行动上的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治理议程上强调和平权与发展权的优先性,在治理主体上强调各主体间的平等与合作,在治理规范上强调共商共建共享,为全球治理民主化进程提供一种代表性与包容性兼备的中国方案。提升全球治理水平、改革全球治理体制必须跳出西方中心思维和零和博弈思维,推进不同文明的交流与互鉴,才能缓解当前全球治理民主化进程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推进人类共同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民主赤字

〔中图分类号〕D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6-0086-09

〔作者简介〕田旭,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732。

在全球化时代,原料、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加速流动不仅使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气候变化、跨国犯罪以及传染疾病等。这些问题往往涉及所有人的生存与发展,但又无法通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协同合作而得到解决。在此境况下,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成为各国对外行为的必然选择,全球治理概念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末期,“治理(governance)”概念进入国际关系研究者的视野〔1〕,成为一种解读国际关系的全新视角。在此过程中,缘起于西方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对全球治理理念产生了深刻影响,民主成为全球治理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全球治理的核心内涵就在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行为体间的民主协商与合作。〔2〕

然而,如赫尔德与邓恩等所言,要实现全球治理的民主化,就必须考虑到一个国家内部、国家之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甚至南北之间不断扩大的不平等问题。因此,如何在缺少全球政府的情况下,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大国与小国乃至南北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全球治理民主化的具体内容。从全球治理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当前全球治理在各议题领域仍然存在较明显的民主赤字。本文以全球人权治理为视角,分析当前全球治理民主化进程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在解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人权与民主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球治理民主化的中国方案。


一、全球治理民主赤字及其成因——以人权治理为视角

全球治理是指治理主体(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应对全球性问题(安全、经济、环境、犯罪等)而进行的制度性协商与合作。有效的治理是一个“共同设计和制定规则的过程,一个对话协商的民主过程,一个分担责任、分享权力、共同维护全球公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培育伙伴感和建构伙伴关系的过程。”〔3〕依照这一定义,全球治理民主化要求在进行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参与治理的各方应对议题的基本概念、合作的对象以及应遵守的规范具备基本共识,否则就会导致民主赤字。从人权治理的视角来看,当前全球人权治理仍然存在治理议程不明确、治理主体缺协作以及治理规范单一性等问题。随着美国于2018年6月正式宣布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全球人权治理所存在的民主赤字也被进一步凸显。  (一)治理议程不明确

人权(Human Rights)即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不受种族、性别、民族、宗教、语言等差别影响的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道德权利,是一个带有人本主义色彩的概念,是一个包含生命权、发展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等大量基本权利在内的复合权力体系。在当前的人权治理进程中,除了对保护人权免受极端情况危害的意见较为统一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对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以及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例如,《发展权利宣言》于1986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时,美国投票反对,而英、日和北欧诸国等则投票弃权,表明了主要发达国家对于这一权利是否应出现在全球人权治理议程上的异议。在西方看来,发展权的主体不明确,强调集体发展多过个人发展,因此不属于人权范畴。〔4〕与之相对的是长期以来,欧美国家一直希望在言论自由以及民主善政等议题上充当发展中国家的老师。然而,以“阿拉伯之春”为代表的一批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民主转型困境恰恰说明了生搬硬套西方模式所存在的弊病。如哲学家米尔恩所言,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列举的人权只是一些根植于西方价值观的理想,它们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5〕换句话说,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设置全球人权治理对象和议程上各有侧重,缺乏一致性,使部分人权治理议程无法得到所有国家的支持和参与。

(二)治理主体缺协作

为了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政府间组织针对如何有效开展全球人权治理进行长期探索,确立了人权原则和标准、人权条约以及专门的实施机构。联合国在1948年发布《世界人权宣言》后,又于1966年陆续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三个文件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一起被视作“国际人权宪章”。然而,随着美国于2018年6月正式宣布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全球人权治理的主体之间缺乏协商与合作的问题被进一步暴露在世人面前。西方国家将人权问题泛政治化、在人权问题上使用双重标准来区别对待自身盟友和其他国家、并对一些重大侵犯人权问题消极应对,如关塔那摩监狱虐囚和绕过安理会发动战争等行为。与此同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常常强行推行符合自身政治模式和价值观的人权概念和人权发展模式,不愿意重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人权价值和人权观念。这些因素造成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国际人权治理机构的信任危机,也切断了其他国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协商与合作的渠道。此外,特朗普政府就职以来大力推行“美国优先”的单边主义战略,这与崇尚多边主义的联合国机构存在理念上的冲突,进一步凸出人权治理中的合作困境。在处理难民危机上,部分欧洲国家和民众的态度也印证了在人权问题上进行协商与合作的难度。

(三)治理规范单一

当前的全球人权治理规范面临理论资源单一化和视野狭隘化等问题。治理规范的理论资源单一性表现为当前的全球人权话语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体系,西方国家在阐释和传播人权概念时,往往冠之以“普世价值”的名号,由此塑造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人权话语,并向世界各国推广。〔6〕然而,实践证明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并非一体适用。“阿拉伯之春”、东欧民主转型以及非洲部分国家的民主进程就是前车之鉴。而在上世纪东亚“四小龙”所迅猛崛起的过程中,亚洲价值观所起的作用则不容小觑,可被视作人权与文化相结合的成功案例。相较于治理规范理论资源的单一化,人权规范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集中于关注人权问题本身,而忽略与人权所密切相关的时代背景和重要议题,如和平与发展问题。如《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均将和平权视作人类发展的重要议题,是首要的人权。而发展权对于发展中世界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是确保独立自主地推动、促进和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当前世界面临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治理赤字的严峻挑战。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影响人类享有和平权;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单边主义复起以及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均影响着个人和集体的发展,造成发展的不均衡。这些都造成了现有的体系无法充分应对时代挑战,形成全球人权治理赤字。

总体而言,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人权治理机制在现阶段弊端丛生,治理失灵,严重缺乏公平性和代表性,造成了治理民主赤字。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为发展人权内涵、推进全球人权事业、突破时代桎梏提供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人权内涵

回顾历史,中国是国际人权事业最早的参与者之一。中国代表张彭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与修订工作,将“四海之内皆兄弟”“良心”和“仁爱”等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写入世界人权宣言。〔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开始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积极构建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加入11项国际人权公约,且还承认了新中国成立前所加入的十余个相关人权公约。在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同时,中国还不断推进国内人权事业发展。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实现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8〕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人权文件。2009年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及其评估报告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计划,伴随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开始尝试构建适合自己发展状况的人权话语体系,努力推进其与国际人权话语接轨,并试图逐渐改变由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和话语体系。

2013年3月,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首次在国际场合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2015年9月,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全面阐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涵。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系统性地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习近平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手段在于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其目标是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9〕当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不仅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了宪法性理念和目标,还相继被载入联合国决议,成为全球治理机制以及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总结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和国内人权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权概念的系统性阐释,为缓解全球人权治理赤字提供理念和行动上的支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不仅要为本国人民谋福祉,而且还怀有为人类共同的进步事业而奋斗的远大抱负。  人类命运共同体着眼于全人类共同价值,蕴含着“人人得享人权”这一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全人类的视角出发,思考如何打破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局限性,将多元文化纳入到人权话语体系中来。通过着眼于“人”来协调国家内部、国家之间乃至全球层面的治理进程。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是一个社会现实,表示当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已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状态。随着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全球治理议题不断增加,时代呼唤积极有为的人权观念。建立在个体本位基础之上的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权理念已经无法全然担负起全球人权治理事业的重任。相较而言,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治理议程上强调和平与发展的优先性,在治理主体上强调各主体间的平等与合作,在治理规范上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展现了一种积极主动的全球人权治理观。

(一)治理议程:和平与发展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和平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三大目标。邓小平提出的“和平和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这一著名论断,很大程度上依然适用于当前国际社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为突出地强调和平权与发展权在我国所倡导的国际人权谱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平与发展不仅反映了我国的国家利益诉求,同时也契合世界各国人民对于和平发展的共同渴望,是凝聚世界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体现对全球人权状况的基本关怀。

安全是保障人权、提升全球人权治理水平的前提。无法想象如何能在一个战乱频发、恐怖主义肆虐的世界里保障人类最基本生命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全人类的福祉出发,强调恐怖主义和战争等暴力手段损害全人类的福祉,是对生命的践踏。当前局部战争与冲突频发,恐怖主义全球蔓延,人类安全环境面临严峻挑战,其根源在于不同文明之间缺乏交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从全人类的福祉出发,倡导构建平等伙伴关系及不同文明之间包容互鉴,强调文明不应有高下、优劣之分,而只有地域和历史之别。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助于消融不同文明类型之间的对抗和冲突,消灭危害人类福祉的恐怖主义。

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必要手段。物质资源短缺、分配格局失衡等发展问题严重制约着全球人权治理的动力。中国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实现了迅速发展,人权状况得到极大改善。我国经济体量较改革初期增长近200倍,占世界份额已达14.8%,稳居全球第二位,人均国民可支配收入也不断上升。中国的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复苏的重要驱动力,而我国的减贫工作更是对全球减贫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极端贫困人口脱贫量占世界总量超过70%。我国通过自身经验证实了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必要手段。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中国将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10〕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仍然处于发展中状态,虽然部分国家实现了迅速的经济增长而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但是他们同样面临各自的发展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与人权高度相关。因此,如何实现发展仍然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诉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传递了世界各国共同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的发展才是好发展的理念。

(二)治理主体:平等与合作

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行为体之间应该平等相待,团结合作,携手解决各国家和各民族共同面临的问题。

人权治理主体的平等性是推进全球人权治理的基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机会。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国际社会应该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平等的伙伴关系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主权的平等性一方面强调不应将主权问题政治化,反对一些国家以“人权卫道士”的姿态将自身的价值观念和人权发展模式强加给其他国家,进而干涉他国内政,破坏主权独立原则,使他国承担不必要的成本。〔11〕 另一方面则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代表性仍然不足,为促进人权这个全人类事业的进展,推进联合国人权治理机构改革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合理诉求。合作是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人权治理的必由之路。习近平在日内瓦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手段在于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其中前四点都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十九大报告同时指出,各国“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合作是一种对人类命运的关怀,只有超越近代“西方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冷战思维以及零和博弈思维,才能跳出“你输我赢、一家通吃”的困局。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才能够促进主体间加强合作,共享人类发展成果,推动形成全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人权观。

(三)治理规范:共商共建共享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种族、文化、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界限,提倡在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家各民族为了全人类的事业,应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商共建共享的核心理念是倡导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共享繁荣。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依赖于不同文明对人权概念的共商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思想根源在于璀璨的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复兴实践,汇聚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以及“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等理念〔12〕 ,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思想,以及新中国倡导的“求同存异”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和谐世界”等原则。这些理念意味着当代人权话语需要尊重不同的文化、宗教或传统,走出长久以来人权话语的“西方中心主义”误区,凸显人权的多元文化特性。即使“人权”在产生时是一个西方概念,但其内涵却已经历了长期发展而与不同的文化和传统交织在一起。〔13〕并且,对不同文化、宗教或传统的尊重并不必然导致人权的内涵无法形成共识,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人权“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国际人权宪章中界定的基本人权就是国际社会在多元文化基础上对人权概念取得的共识。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还依赖于人权治理成果的互惠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旨在寻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只有参与人权治理的各行为体都享受到切实的治理成果,如人权状况得到改善,人权治理才能够得以持续。仅有少部分参与者享有治理红利的治理体系必然无法长久持续,共赢共享才能保证持续进步。若一味强调本国利益的优先性,忽略世界各民族和国家利益及责任的彼此相关性,将可能导致失衡的国际竞争态势,最终也会深深地损害全球人权事业。与此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不仅要着眼于当代人的人权发展,还需要考虑子孙后代的人权,为后代留下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这就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提倡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才是对人权的真正保护和发展。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绿色可持续的生态体系,环境无国界,全球生态建设更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五个方面详细勾勒出国际社会人权发展的基本蓝图和实践路径。从这个视角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人权共同体,更是义务和责任的共同体。在道义层面,每个国家和民族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中来。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治理民主化的中国方案

随着国际体系进入变革期,我国在对外关系上顺应时势,借势而为,把握住战略机遇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也是全球治理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提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概念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14〕这些理念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新美丽的世界”这一宏伟蓝图提供理念和实践上的支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以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经济发展为主线,以主权国家和联合国为主要载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规范,推动“人人得享人权”这一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的实现。

(一)积极维护世界和平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和平的共同体。这一定位植根于中国“以和邦国”和“以和为贵”的优秀中华文明的传统,也来自于中国在近代所遭受的战祸和动乱之苦,更来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受益于世界和平大环境下所取得高速发展。这些深刻认识促使中国历来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主张与各国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

在参与全球维和行动上,我国自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28年来,积极履行大国责任义务,扎实推进维和能力建设,用实际行动兑现维护世界和平的郑重承诺。目前,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也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二大出资国,我国现有大约2500名维和人员在外执行任务。去年联合国维和年度预算中,我国承担大约10.25%,相当于法国和俄罗斯总和,超过德国和意大利总和。我国已累计派出3.7万人次军警官兵参与维和行动,先后参加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被国际社会誉为“维和行动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力量”。〔15〕在未来,随着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我国必将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

在区域安全层面,中国提倡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来维护亚欧大陆的和平与稳定。作为中国首倡并主导创建的组织,上海合作组织见证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历程。在2018年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大范围会谈上,习近平指出要继续在“上海精神”指引下,同舟共济,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这一倡议可被视作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具体合作区域和具体合作领域的一次成功实践。

(二)努力推动国际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发展的共同体。中国在改革开放40年间取得的快速发展受益于有利的外部环境,同时中国的发展也为世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实现了脱贫、减贫。在既不输入西方发展模式、也不输出中国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中国改革开放经验和对外发展援助实践为构建新型国际发展合作框架提供了基础。  一方面,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协同发展、自力更生的关键手段,也是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中国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民生,通过南南合作实现互惠、可持续发展。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助推全球人权治理的进程中,中国可依托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南南人权论坛、中非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等倡议,多方位多维度地开展南南合作。例如,金砖合作机制在当前的南南合作平台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有影响力。通过“金砖+”机制,可将更多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带入到金砖合作机制中来,增加金砖合作的代表性,提升新兴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此外,习近平在2018年中非论坛提出“携手打造责任共担、合作共赢、幸福共享、文化共兴、安全共筑、和谐共生的中非命运共同体”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区域实践,是对非洲人权状况的关怀。〔16〕

另一方面,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之间并不矛盾,南方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全球化进程。虽然当前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和孤立主义日益盛行,但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仍然没有发生明显逆转,资本、人口以及技术等要素在全球层面流通仍在加强。在这个相互依赖的背景下,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无法脱离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因此,需要通过南南合作来发展南方国家之间的互利互信,以期在南北对话的过程中更好地代表南方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并最终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可通过在二十国集团中积极发挥作用,与集团中的其他新兴国家构建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发出代表南方国家的集体和声,助益南方国家发展,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改革。

(三)主动引领国际合作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合作的共同体。当前的全球合作机制并非中性,而是更多地反映发达国家的意志。中国通过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阐明全球治理民主化改革的方向,认为应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努力推动国际关系向民主化、法制化及合理化方向发展。中国在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安全、气候以及人权等领域治理变革的过程中,强调新型大国关系和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地位。

大国在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国际公共物品方面天然具有资金、技术及其他能力优势。一旦大国之间达成合作意向,那么全球治理的推进将会事半功倍,反之,则会造成全球治理的深层困局。在人权治理问题上,以中美为代表的主要大国对人权的界定和实现路径存在分歧。中国始终秉持必须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主权原则、尊重文明多样性以及发展模式多样化,反对霸权和强权政治。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人权的概念和实现路径的界定方面则缺乏与发展中国家沟通的意愿,认为人权治理应该遵循西方所倡导的“普世模式”。在主张没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美国退出人权理事会是对全球人权治理事业的一个沉重打击。中国维护联合国作用的态度不会改变,而美国是否以及将如何参与人权治理合作仍然有待观察。同时,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将继续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17〕中国将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主线,促进和“一带一路”参与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和人文交流。通过在参与国建设道路、桥梁和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确保各国分享全球化和中国发展带来的红利,使各国民众有机会分享发展成果,改善个人和群体的发展环境。在经贸往来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深入推进双方在人文层面的交流,在人权问题上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妥善处理可能存在的人权分歧,使其不对经济合作造成影响。

总而言之,提升全球治理水平、改革全球治理体制的宏伟蓝图无法依靠某一个或某一些国家来画就。唯有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跳出西方中心思维和零和博弈思维,推进不同文明的交流与互鉴,才能缓解当前全球治理民主化进程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推进人类共同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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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赵树坤.南南人权治理中的中国贡献: 理念与实践———以全球人权治理为视域〔J〕.人权,2018,(1);刘明.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全球人权治理的南南视角〔J〕.学术界,2018,(5).

〔17〕罗艳华.联合国层面的全球人权治理:中国的参与和贡献〔J〕.人权,2017,(2);罗艳华.联合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及中国的参与〔J〕.国际政治研究,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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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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