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威廉:近代中国之公共领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69 次 更新时间:2020-02-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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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廉  


近代中国之公共领域


罗威廉 (Willam T. Rowe) 著

伍国   译


清末民初精英和民众的政治化问题,以及在这一时期中更广义的国家-社会关系转型系列问题,已经颇令中国近代史专家们关注了一段时间。不过,在过去的十来年中,随着这些问题的研究者日益被“公”这一概念吸引,并将之作为一个有用的工具,该项研究已经开始呈现了某个特定的路向。大体而言,这一趋向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们越发意识到公这一理念在这个时期话语中的重要性。然而它同时也回应了学界的一个更大规模的运动,这一运动加速传播“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把它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标志着我们身处其间的当代世界的独特性。


总而言之,这场大规模运动的起源应当上溯到德国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著作,而哈贝马斯本人不论以什么标准来看,都堪称战后时代最有影响的社会思想家之一。哈贝马斯提出的“Offentlichkeit”这个意蕴丰厚的概念在不同场合被译作“公共性”,“公众”,“公共舆论”以及“公共领域”,为那些对国家-社会问题的多个侧面感兴趣的欧美历史学家们提供了一套语汇。随着菲利普·阿利叶(Philippe Aries)有关著作的问世,它也替那些研究变动中的社会空间概念,性别角色的社会建构,友谊和家庭生活,读写能力和大众文化的学者提供了一个概念框架。在更近的一段时间内,越来越多研究非西方社会的历史学家也开始在分析他们自己的文化领域中的相关问题时,检验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是否有效(实例见弗雷塔格Freitag,1989)。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也不例外。


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掌握德文的学者——当然,西方和中国学者一并算在内——都还不能直接面对面地领会哈贝马斯就这一论题进行的主要阐述——Strukturwandel der Offentlichkeit (1962)。有的人依靠一个尝试性的,题为“公共领域:一个百科全书条目”的片段论述,这是1974年译成英文的。影响其他学者的还有理查德·西奈特(Richard Sennett)的《公共人的没落》(The Fall of Public Man)(1977),这是哈贝马斯理论在美国政治研究中的一个多多少少有点怪异的应用。多数人通过对其著作的学术讨论和其他历史学者的影响,间接地吸收哈贝马斯的贡献。可以肯定地说,很多人并不确切地知道哈贝马斯的真意,事实上他们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哈贝马斯对他们讨论的这些理念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这是一个不幸但又难免的局面,归因于哈贝马斯的关键著作由于无法解释的原因竟找不到一个译者。不过现在好了,托马斯·伯格 (Thomas Burger)用流畅的英语翻译成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1989)一书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该书的出版成为一个好的契机,让我们这些中国研究者们迎头赶上,反思我们对哈贝马斯思想的借鉴是否偏离了本意,或者也许已在不经意间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我们或许要考虑,如何让新面世的哈贝马斯的里程碑式的研究,激发我们探索一些中国近代史上相对而言被忽略的领域。这些正是本文的宗旨。


哈贝马斯说了什么?


现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教授尤尔根·哈贝马斯经常被描绘为“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 School)的第二代掌门人,而第一代的成员则包括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这些人经常被看做“文化马克思主义”(Cultural Marxism) 的先驱,尽管是否把哈贝马斯本人也看作马克思主义者仍然还存在点问题。他明确地接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效用,但是随之又折衷地引入了韦伯(“理性化”rationalization过程)和涂尔干(对“表象”representation的分析)的成分。象第一代前辈们一样,哈贝马斯更经常地接受一种公开对抗正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而不是去支持它。法兰克福学派思想的要点是“批判”,它意味着找寻一种客观性,以便准许一个人的思考尽可能地逃离各种由社会和意识形态强加的控制和局限。这就意味着一个人情愿满足于尝试性的或局部的真理,拒斥实证主义和理论上的绝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而偏向于一种辩证的历史相对性。总而言之,哈贝马斯和法兰克福学派非常注重意识,而不将其简单看作社会经济形态的投影;也正因为这种重视,他们寻求把意识和经济关系同等地置于批判性研究之下。(马尔库Marcuse,1988;韦纳Wiener,1981;凯勒Keller,1984)。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研究比起同一流派的其他著作来,本质上是历史的成分多于理论推演的成分,因而也可以当作一个便利的例证,说明实际应用原本就是“批评理论”的题中之意。


的确,哈贝马斯的一个主要的论点即是:“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的现象,而非一种亘古不变的存在。它是一个产生于特定时刻,即十七,十八世纪西欧的一种观念类别。更进一步,它具有特定的阶级性,是正在将其“公民社会”的自由意识形态强加到整个文化的那个中产阶级(bürgerlich)[2]的创造。哈贝马斯认为,在“中产阶级”和“自由的公共领域”之间,或许还存在一种替代的可能性,即,一个“大众的公共领域”,但后者并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扎根,而是“在历史过程中受着压制”。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一开始明确地仅仅指涉资产阶级,一个拥有财产,识文断字,能言善辩,基本上居住在城市中并日渐政治化的社会阶层。但是,尽管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具有特定的阶级内涵,资产阶级的上升过程使这一理念成为其特定时空的有效表述。在这一新兴时期,“自由的模式充分地接近现实,以便让资产阶级的利益能够与总体利益一致,让第三等级以民族代言人的形象出现——在资本主义阶段,公共领域作为资产阶级宪政国家的组织原则有其可信度。”(哈贝马斯,1989:87)


在哈贝马斯看来促进公共领域兴起的意识转换本身,是因为有了十六世纪在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广泛发展才成为可能。经济上,贸易量有根本的增长,这使得西欧经济加速商品化。随之而来的是新的,更大规模的“金融和贸易”经济机构,例如现代银行,股份制企业,以及股票市场。旧式家族企业的衰败从根本上把新近被视为 “亲密领域”(intimspare)的资产阶级家庭和更为“公共”的,家庭以外的经济生活区分开来。从社会和文化上看,各式各样的新兴机构应运而生,满足新的商业公众的各种需要。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传播部门”,带来了新闻和信息的商品化。这些机构包括咖啡馆,沙龙,剧院,文学社,公共图书馆;小说及其他各种新派的通俗文学作品;符合大众口味,而又刊登文艺批评和社会评论的杂志,以及最为重要的——日报。


在政府方面,与这些变化相配合的是国家政权组织的快速扩张,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权组织与绝对主义旗帜下的统治者个人及其家属的分离。在宫廷之外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官僚体系和常备军。司法和使用强制力的权威被赋予刚被设想出来的“公共权威”。“公共预算”逐步和统治者的私人财产分离,委托给新建立起来的科层化的国库管理,由此创造出独具一格的,现代的“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国家。这一扩张的,非个人化的国家政权的运营成本由一系列政策加以维持,这些政策对经济的渗透和规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在重商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日趋强烈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求下,这些渗透和规范都变得合理合法。


为了代表新形成的“公民社会”的利益,抗衡国家政权的扩张,中产阶级逐渐开始利用新兴媒体来表达意见,讨论问题,假定一个“公众”和“公众舆论”作为“公共权威的抽象对应物”而存在。随着时间推移,为“公众”创立的诉求从简单地参与和公共权威的自由辩论,扩大到由上而下约束权威的权利。在实践中,这导致了反新闻检查法令和其他为“公民自由”提供宪法保障的法律的不断通过。在意识形态层面,正如在启蒙哲学家们的著作中看到的,这些诉求都被“自然法”理论合理化。人们认为,通过公开讨论,人的内在理性得到运用,而通过这一运用可以使一个充分知情的公民社会实现普世原则,这些原则则落实为宪政立法。然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复杂的假说,包括“法律是理性的延伸”这一概念,公众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运用理性,以及中产阶级广大读者“迫使公共权威在公共舆论面前自我合法化”的权利。(哈贝马斯,1989:25,81)


至少,在目前的英译本中仍留有一些含混之处。比如,在多大的程度上哈贝马斯认为他所说的新兴的“公共领域”能涵盖,或更确切地说不涵盖,正式的政府机构。事实上,他似乎两者都认可。例如,他指出“以等级为基础的权威被领地统治者消灭,为另一个领域创造了空间。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公共权威的领域。”(哈贝马斯,1989:18)然后他反复地把这个“公共权威”和“国家”一一对应。然而,在别的地方,他又把公共领域描述成一个排斥其他成分的“公民”领域,刻意地把它和国家政权对立起来。在某一个地方,他观察到“有时候,公看来仅仅象是公共舆论中碰巧和政府对立的部分。” (哈贝马斯,1989:2)另一方面,他用“私”这个词——公共领域的反义概念——个体家庭,以区别于更广大的公民社会,另一方面则又用它来指涉君主的家族,区别于“公共”的国家机构。这样一来,哈贝马斯想象中的“公共领域” 似乎意味着不同的东西:1,非个人化的国家;2,公民社会;以及3,二者的结合。我们将会看到,这事实上符合历史上对“公”这个词一直以来的使用,而如此使用时的内在含混性已经传给了我们。然而,这也为盼望从哈贝马斯著作中吸收理论养分的中国历史研究者制造了麻烦。


哈贝马斯著作的第二部分致力于讨论“结构转换”,如书名所示。在著者看来,结构转换是指自公共领域自十八世纪以后内涵逐渐空洞的过程,以至于到今天仅在诸如竞选之类的公共仪式中得到大力称颂,但缺少关键的实质内容。问题部分地源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在矛盾:“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跟随普遍的平等参与权而起落。特定人群被理所当然地(eo ipso)排斥在外的公共领域比不完全更糟糕;它根本不是一个公共领域。”(哈贝马斯,1989:2)然而,当这一普遍参与权通过识字,教育,和公民权的持续扩展开始在实践中被获得的时候,结果却是“公共舆论”蜕化为“大众看法”,结果就连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最有力的鼓吹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都开始怀疑大多数人的意志能否可靠地符合抽象的理性。这一认知凸显出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一大危机。


相应地,十九世纪晚期和二十世纪已经见证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它试图把日渐不合时宜的公共领域概念和一套新的社会现实融合起来。这些现实包括:1,资本持续集中到非常庞大而有力的公司手中,并有效地独立于持股人的操控;2,媒体演变为由大公司拥有的,伪“公共舆论”的炮制者;3,广告作为消费文化的操纵者和伪“大众趣味”的形成者;4,国家日益干预人民的日常生活。公与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界越来越失去意义;5,关于“社会权利”和公共福利的意识形态进一步发展,而国家被授权保障这些权利;6,由此导致的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的扩张,及其对公众批评的有效抵御;7,大众政党的发展。他们自身就不受公众监督,其基本功能是驱使公众接受既定政策;以及8,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政治的发展。这种政治一方面分裂了公众,从而否定其追求超验真理的理性诉求,偏向追求狭隘的集团利益,另一方面,它使公众屈从于强有力的集团领导人的操纵。简而言之,由启蒙公民组成的公共领域所传承的,活跃的“批评”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在这一语境中,哈贝马斯及其所属的法兰克福学派同仁已经掀起了一场旨在继承和发扬批评精神的改革运动。


语言学上的平行对应:“Public” 与“公”


中国历史研究者对哈贝马斯概念的使用可能不会得到作者本人的认可。他强调指出,公共领域的概念不仅具有时间的特定性,而且具有文化独特性:“它不能从…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全盛时期的“公民社会”独有的发展历史中抽离出来。它也不能作为一种理想状态来概括任一外表相似的历史情境。”(哈贝马斯,1989:xvii)然而,中国历史研究者们大胆地应用这一理论范畴来分析晚清和民国史从几个方面来看都是有理由的。当然,最基本的在于帝国晚期的中国和现代早期的欧洲之间在社会和体制发展方面的相似性——虽然有限,但也真实存在,而历史学家也越来越多地注意到了这一点。和西欧一样,中国在十六世纪以后出现了长途贸易量的剧增,大型商号,金融机构,及有组织的商人网络的兴起;出现了持续的区域城市化进程和一种更独特的城市文化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基于茶馆这一形式——酒馆和咖啡馆在中国的对应物);还有印刷出版业,大众识字,大众文学的扩张,而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带有很重的社会批判意味。这一进程在十九世纪后半叶进一步加快,这一时期城市化和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包括海外贸易的大增)又遇上了国家方面的更为重商的财政战略(将公共财政的负担转移到正在扩张的商业部门),然后是以都市为对象的新闻出版业的陡然兴起。[3]


但是,除此而外更符合哈贝马斯论点的,在于似乎存在一个语言应用的显著共鸣,尤其在英文词语“public”(及其在其他欧洲语言中的同源词)和与它最接近的中国对应词“公”[4]之间有平行对应的历史。不断演变的语言应用和它们所定义的概念范畴提供了重要的洞察,使我们得以了解同一个语言群体的成员之间的斗争。重要的是,不论是“public” 还是“公”各自都有漫长而复杂的语言史过程, 都成为活跃的政治概念,在旧政权(ancient regime)后期都极大地拓展了其用法。


英文“公”一词经过很多世纪的演变已经有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意义,可能只有在和“私”对立的时候,这些意义才能统一起来。以短语“公之于众”为例,一套意义系统可以包含人们熟悉的定义如“由大家评判”,“由大家观察”,和“对所有人开放”。当哈贝马斯从“公共性”这一概念出发,以及从精制华美的中世纪和早期现代宫廷中替公共领域追本溯源的时候,正是依赖了这一套意义系统。看来完全可能的是,哈贝马斯在这一问题上聪明过度,反而把截然不同的两组关于“公”的意义系统混淆起来。他非常依赖这种视觉和空间的暗喻来分析他真正关注的对象——基本上是非空间性的“公共舆论”。[5]尽管如此,这一论述路径已经对西方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西方,学者就已经借用哈贝马斯的论述来研究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包括具有性别特定性的角色在“公”领域相对于其在“家庭”领域的发展,以及开放空间的集体使用(有关例子可参见莱恩Ryan,1981;兰德斯Landes,1988;莱恩Ryan,1989,德·加西亚 de Garcia,1989)。[6]


更严格地符合定义的是关于所有权的系列概念,例如在“公共所有权”和“公共范围”中可以看到的。这些意义也非常复杂和含混。正如“私”可以在不同情况下指涉个人拥有,家庭拥有,或一个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同样,“公”也可以指所有权的任何一种形式。在更大的范围来看,人们想表达的具体意义其实是特定时空的一种功能。例如,英国的“公学”一词表示私人创立,而非政府兴办的教育机构,但美国人对这个词语的使用和理解却是令人迷惑的。在眼下美国人的使用中,看起来“公”一词比在英国的用法中更给人以政府行为的感觉。牛津英语辞典(伦敦,1933)一直想回避把“公”定义为“国家”,直到第十条定义中才出现,而韦氏新国际辞典第三版(马萨诸塞州春田,1971)则作为第一条定义的一部分就列出“由人民授权和管理,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为人民而活动:政府”。当一个人看到二者的区别时也是不该感到吃惊的。然而,韦氏辞典在这一定义之前也加上“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群影响人们:公民的”,以及“属于国际社会或全人类或与之相关:共同的,普世的”。由此看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意义含混也是情有可原了。


当然,公共范畴(res publica)这一概念可以上溯到古典时代,而且一直在罗马法传统中存在和延续,但在公共部门和政治权威的关系方面存在的潜在的含混趋势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显然加剧了。在此期间,“publicus”同时既用来指涉封建领主的宫廷又指公共财产,也就是那些不是由个体家庭拥有而是由社群占有的财产。一方面,特别富有现代特征的含混使用随着“公共”的国家机构与领主个人的日渐分离而出现。同时,英文中“公共”在十七世纪中叶被赋予新意,代替了较早的“人类”或“世界”等词语,而带有更明晰的,关于都会风格,读写能力,和普世主义的内涵(哈贝马斯,1989:4-7,26;色奈特Sennett,1977:16-17)。到此,作为哈贝马斯论述主旨的该词语的政治能量已经呼之欲出。


中文的“公”一词就象西方的“public”一样,总是被简单地看作“私”的对立面。事实上,公元前三世纪的辞典《尔雅》只是把它定义为“无私”,公元一世纪的《说文解字》从语源学角度把此词分析为两个更简单的字的组合——“背私”。[7]和“public”一样,“公”的最早用法似乎也表达出“集体”或“社群”的意义。《说文解字》提供了“公”的基本定义:“平分”。或许这个词最著名的经典用法是出自《礼记》的“天下为公”,但西汉的编撰者把它作为同音的“共”字的同义词而掩盖了。(《康熙字典》,1715;诸桥, 1961)


只是到了后来,这个词才发展出与政府的概念一致的一面,而这一过程与西方中世纪的“public”一词惊人相似。按沟口雄三的看法,含混性的产生,就在于用古老的“公”同时描述两种不同的财产范畴:那些尚未被圈占,因而谁也不占有的,和那些被一个群体集体占有但把控制权移交给族长,并最终交给政治权威的(沟口,1980:19)。到了唐宋两代,帝国制度在思想和体制方面都趋于精细和发达,“公”在产权意义上看来已基本完全被政治权威占用来指涉帝制-官僚国家的商业,财产和人员(麦克穆伦McMullen,1987:74-76; 史密斯Smith,将出)。


但是一股反向的潮流也早已存在,具体体现在十一世纪晚期推翻王安石国家主义新政措施的反抗浪潮。伴随着十六世纪末到十八世纪初的这段时间内的重大社会经济转型,这股反潮流也获得了新的合法性。不同的思想家,象李贽,吕坤,顾炎武,黄宗羲和戴震,都各自重建关于“利”和“私”的概念,作为他们消解新儒家“天理”和“人欲”二分法的部分努力。正如沟口所指出的,这种关于私利的更温和的看法也促进了公私之间紧张关系的缓和。在这一价值重估过程中出现的“公(public)”比起任何关于“国”和“官”的概念,更接近于《礼记》中所认可的那个“公(collective)”(沟口,1980:25-32)。[8]


由此,到了清代中叶,已经有了几个相互竞争甚至冲突的关于“公”的政治概念在同时起作用。在十八世纪的官方文件中,[9]“公”在使用时常常毫不含糊地带有“政府”的意思,就象“公文”这一合成词体现的一样,指的是政府文件本身。还有“公所”,意谓政府办公室(除了极少的例外,“公所”此时尚未发展出十九世纪后的,指非政府的“公共”建筑,例如会馆的用法。)但是,“公”也用来描述地方行政支出中一个特定的项目,即人们所称的“公件”和“公享”,它和基于土地税的政府(官)常规帐目并不相同,而是直接由中央政府控制。公件的来源很多样,可以是前些年积累下来的超收的地税,不合规范的地方敲诈勒索,私人或官方的捐赠等。这些经费被规定用于当地社区项目,比如道路,灌溉工程维修和城墙修筑。(见曾小萍,1984)也许因为这种专门的用途,很多带“公”字的合成词一开始就带有含混性。例如,“公事”,“公务”和“公用” 既可以严格地指涉与政府有关的事务,又指那些政府以外的社区利益。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合成词有时,虽然并不总是会被加上“地方”这一前缀。不仅如此,对那些多多少少由地方官略加管理的财产和帐目,还有大量的其他说法来专门称呼。这些用语包括“公产”,“公田”,“公租”,“公费”,“公捐”,“公买”或“公置”,以及“公建”。常常,这些用语专门用来和正式的政府领域中类似的概念对照,比如“公田”区别于“官田”。[10]用来把支出项目分类的词语也造成这种区分:“归公”与“归官”[11]相对照,“存公”和“存官”相对照,诸如此类。


非政府意义上的“公”也用来描述财产和预算范畴以外的现象。例如,管理集体福利或承担其他社区功能的地方领导是“公举”的。在一种带有哈贝马斯“公共性”观念意味的用法中,官方的告示要“布公”。而且,最带有预示意味的是,至少在十八世纪早期,地方行政管理者就已经熟稔地指挥“公评”和“公论”。到了这个时候,一系列更大的变化即将发生,而这些变化已经越来越成为学术关注的焦点。


近一时期中国史学中的公共领域研究


近年来,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已经注意到,清末和民国初年这段时间里,随着“公”这个词用法的创新和拓展,人们也日益频繁地在政治意义上使用它。在我看来,这一时期的人们沿着两条不同的路径进行探索。其中一条路径主要关注的是在帝国晚期政治参与急剧扩展的情况下,“公”这一概念所起到的作用。这一流派中具有先驱性质的是张灏对梁启超的精湛研究。梁启超比任何人都更加注重影响这一政治大众化过程,并为近代中国提供一套新的政治语汇。张灏的著作清晰地揭示出,梁启超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重新定义传统中文词汇中可供借用的概念。张灏主要集中分析“群”这一概念,但也不时论及梁启超在“公共心”这一意义上对“公”一词的使用:


正是在他对“公”理想的讨论中,梁超越了传统的利他主义观念,委婉地暗示出主权在民的意思。公共心意味着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权管理自己。人人皆有权自治,做自己当做之事,获当获之利。[张灏,1971:104]


在初兴起的公民概念中对“公”进行重新定义,这在程一帆的一篇稍嫌简略但富于启发性的论文《作为十九世纪末中国思潮的“公”》(“Kung as an Ethos in Late Nineteenth-Century China”)中也有讨论。在这篇文章中,程一帆和张灏一样,强调传统词汇在近代民族主义追求中的适应能力(程,1976)。傅士卓(Joseph Fewsmith)的《从行会到利益集团:清末中国的公私转换》(“From Guild toInterest Group:The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 Late Qing China”)一文的探讨则似更为深入。傅士卓按照哈贝马斯的方式,精辟地描述了下列情形:“公”从官僚行政机构的同义词解放出来的过程;“社会”这一概念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独特的政治角色的出现;以及类似行会这样的私人自发结社作为利益集团被赋予合法性,在一个多元的政治舞台上的运作(傅士卓,1983)。然而,不幸的是,傅士卓基本上用的是二十世纪的视角,这使他太过狭隘地关注清朝的最后几十年中观念转换和群体形成的过程,而这一个过程其实早已持续了几个世纪。最后,在这一语境中,还必须提到巴斯蒂(Marianne Bastid)最近的一篇引人思考的论文,《清末帝国权威的官方观念》(“Official Conceptions of Imperial Authority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巴斯蒂并没有直接讨论政治语汇的转换,但她提供的几个官方话语的例子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复杂的进程。例如她注意到,皇权的绝对主义也是有所妥协的,这表现在一份证明1861年的宫廷政变为合法的圣旨中,把政变的发动说成是“尊公论”。巴斯蒂还讨论了刘坤一在一份1889年的奏折中明确地区分了他对“朝廷”(国)和对“公共利益”(公)的不同责任(巴斯蒂,1987:158,178)。显而易见,历史学家们才刚刚打开这一分析路径。


对一个政治参与的新世界里“公”的作用的探索已经有些停滞和不连贯,但另一条研究路径已经被另一批历史学家系统地追求了。这条路径把“公”作为一个占有集体物资和社会服务管理的领域进行集中研究。这一讨论的共同主线是认为,虽然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领域在中国长期以来被看作占有和保管物资的仓库,这些活动在基层地方所涉及的范围在1850年至1927年间有了巨大的扩张。它们是集体的事业,但不受政府的直接监督。尽管孔飞力(Philip Kuhn)本人并不太多地依赖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但是不妨说许多这类著作都直接得益于他对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地方精英行动主义扩张,以及对中国政治思想中地方自治情绪的演变传统的研究(孔飞力,1970;孔飞力,1976)。在反思他1979年的著作时,孔飞力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即最好把这些过程看成是中国国家政权的萎缩,抑或看成有效权力逐渐转移到地方社区领导人手中,或者看成一个被掩盖了的,国家政权增长和向地方社区渗透的过程,因为以公共权威的名义行使的服务在范围上有了极大扩展,财政税收也随之增长(孔飞力和琼斯Jones,1970)。替这个问题寻找出一个可能的答案已经成为这一集体的学术努力的一个关键任务。


这一主题在冉玫铄(Mary Backus Rankin)出版于1986年的重要著作《精英行动主义和中国的政治转型》(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中占据中心地位。冉玫铄把“公”在清代的使用看作“一个公认的社群利益区域,其中,社群领导人表达大家共同接受的决定,各项服务由本地人经管。”她写道:


我在此使用的“公”这个词含有极大的社群因素,但是更确切地是指体制化的,官僚体系以外的事务管理,这些事务不论在国家政权看来还是本地社群看来都是重要的。从而,精英的公共管理有别于官方行政(官),也有别于私人(私)的那些与整个社群不相干的个体,家庭,宗教,商业,组织等行为。公是一个不需解释的有效的词语,它暗示着其他两个类别与政府的不同关系(冉玫铄,1986:15)。


冉玫铄注意到,这一以社群为中心的,官僚体系外的精英行动主义在政治动荡不安的明朝末年就已经十分重要。到清代中期,精英行动主义已经在地方事务中艰难地与复兴的官方领域和日益扩张的胥吏阶层分庭抗礼。然后,在经太平天国之祸后的长江下游地区,这个精英领导的地方公共领域成为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主要推动力。在认真细致,资料翔实的论证中,冉玫铄追溯了地方精英建立的,最初以水利修缮和其他地方工程为宗旨,且成员间相互平等的团体如何逐渐拓宽其活动范围(最后与全民族利益融为一体)。与此同时,这些团体日益政治化,要求在国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出更大的声音。他们越来越不满意“官”领域对事情的处理,尤其在对外事务方面,而这正是推翻帝制的革命爆发的直接动因。


冉玫铄提出了一个由“官”,“公”,“私”三方共同组成的概念。其中,“公”在“国家”和“私人”之间占据一个显著的位置。我本人关于汉口的近著(罗,1989)也探讨了这一点。我集中关注的也是同时期的晚清,不过是一个和冉玫铄笔下的浙江相比更城市化,却不临海的地区。我试图追溯这一三角关系如何导致在法律上正式地把治理水的责任分到官,民,和私的头上,中间的那个类别表达的就是“大众的”和“社群的”这样的意思,而最后一个类别则经常,虽然不总是,意味着非法的私人项目。在城市街道的维修中,我指出,这套术语已经被借鉴过来,“公”则取代“民”成为中心类别。在福利事业和慈善活动方面,我在太平天国运动覆没之后的那几十年中既发现了服务范围的戏剧性扩张,又发现其组织和发动由国家政权机构转到了邻里和市政精英建立的平等社团手上。这些精英以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利益的名义活动,而把这些公共利益通称为“公”。和冉玫铄发现浙江日渐被商业媒体的冲击刺激一样,我也发现在汉口的这一过程伴随着这个日益扩张的公共领域的护卫者们的逐渐政治化。


另外三个相对近期的著作已经看到了这个新近被合法化的公共领域在二十世纪初年的持续发展。三部中最老的一部,萧邦齐(Keith Schoppa)的《中国精英和政治变革》(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1982)在这一学术流派中第一个把“公共领域”这一术语作为分析工具,并在这一意义上为其他的有关学者奠定了基础。萧邦齐开篇即承认,帝国晚期存在一个长期的潮流,并在太平天国覆灭后几十年间加速发展。这就是官僚系统越来越多地把一些“公共职能”移交给地方精英管理。接下来,他集中讨论这一从清末新政改革开始积聚能量,一直稳定地进入到国民党时期的过程。在此期间,多方面的职能和责任被重新分配到快速兴起的“公共制度领域”。在萧邦齐看来,公共领域平等地包容了正式的政府机构和更广泛建立的商会和法团——这两者并非真正的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由其批准,以及遍布各地的地方社群组织。举办地方社群组织的精英宣布其性质是“公”的,但它们之能存在,是由于官僚政权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萧邦齐在这部著作中的兴趣,主要在于解剖县级精英们之间因在新兴的公共领域中分赃而产生的冲突。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1988)则更为精细地集中关注乡村一级。他看到,在同一时期既有这个“公共范畴”(public realm)或曰“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转型,又有其扩张。通过半官方的村“公会”,诸如社群的土地和企业管理这类曾经由村庙会行使的职能被世俗化了,而且还加进了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化”活动,如当地西式小学校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这些非政府的公共权威机构被合法地赋予向当地人民征税的权力,和向更高级权威例如县纳税(摊款)的义务。和萧邦齐一样,杜赞奇指出,这一过程极大地改变了地方一级组织中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意味深长的是,在哈贝马斯关于欧洲的原著中,这种现象几乎没有引起任何注意。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史谦德(David Strand)已经讨论了在主要中心城市,如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的公共领域的扩展。史特兰同样接受了官-公-私三方划分的有效性,注意到“公”部门通过作为其“法人代表”(Corporate representatives)的法团行使占有和管理功能。史谦德主要集中探讨意识转换过程中的更严格的政治意义:


这个新的政治舞台或公共领域是新旧行为和态度的混合。传统赋予了绅士的公共范畴(公)很高的价值,这加强了公共舆论这个现代概念的传播,它成为一个极大扩展的讨论和辩论空间。在中国,绅士和商人的观点对政治权力(官)的依赖到清末已经减弱,在民国则断裂了。城市精英此前从来没有聚集力量和意志来支持一个完全自治的公共领域。但在20世纪20年代,国家的无能,私人利益(私)合法性的脆弱,和“公”作为一个讨论和关注的区域所经历的积极的道德和政治演进,共同激励起报纸编者和或新或旧的民间领袖会同普通公民一起制定战略战术,以公开表达政治观点。如此建构起来的城市政治,一当参政机会放开,就会获得自己的生命力和逻辑。[史谦德,1989:168]


史谦德著作的一大部分,是用来具体描述这一新的公共领域的制度框架(传媒,商会,公民组织,公共集会地),表达对“公务”的关注的语词演变,以及各类促发选举过程以外的公民行为,并使这些行为合法化的地方和全国性政治事件。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尽管在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重要性及其日益丰富的角色方面,历史学家们已经大致达成了一些共识,在如何最好地定义这个领域,如何对它的兴起和(可能的)衰亡进行分期方面仍然没有完全的一致。一个例子就是,关于这个领域究竟应不应该涵盖正式的政府活动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当然,这里的模糊部分地反映出中文“公”的使用中本身就存在的含混不清,正如在欧洲语言中“public”的多种用法在哈贝马斯首倡的理论中也导致类似的含混。然而,这里还涉及极重要的实质问题。


大多数的中国历史研究者,比方说,似乎假定帝国晚期的公共领域扩张发生在前国家机构退出后留下的空间里。但果真是这样吗?值得注意的是,在哈贝马斯提出的欧洲发展模式中,当自治的公共领域扩张时,国家也同时经历着第一阶段的快速现代增长。菲利普·阿利叶提出了一个大体介于中间的位置,他认为,公共领域在欧洲的扩张刚好就发生在早期现代这个间歇阶段,此时国家对管辖权限的诉求(jurisdictional claims)的扩张速度超过了其实现这些诉求的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abilities)(阿利叶 1989:9-11)。在我看来,最近的研究成果中举出的例证,证明把阿利叶模式应用于清末民初的中国是越来越可行的。这也朝回答孔飞力提出的“大问题”迈出了一大步。

一个相关领域的不确定性牵涉到的,可能刚好就是对公共领域的史学兴趣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首要关心的领域,是对集体财物和服务的占有和管理,还是政治论辩和政治行动?通过阅读哈贝马斯著作的近期译本,似乎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本人头脑中设想来作为分析工具的,几乎只能是后者,至少对西欧来说是如此。的确,人们可能期望哈贝马斯会觉得,把“public”/“公”扩展应用于对管理和产权的关注上(就“公用设施”public utilities这一意义来说)不单是毫不相干的,甚至对于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因为它削弱,乃至剥夺了其规范-批评力度。


但在另一方面,历史记载似乎又为中国历史研究者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使他们不仅得以沿着上述两条迥异的路径探索,还把二者看成是紧密结合的。在眼下这个对清末民初的研究范式出现转换的时代,象“公”这样含义丰富灵活的术语有可能同时朝着好几个不同的方向发展。研究西方政治思想的史家约翰·波科克(John Pocock)如此描述这一过程:


一个复杂的多元化社会必将以复杂和多元的语言发声。或者更可能的是,一系列多元化的专门语言,各自在定义和权威分配方面保持自己的偏向。它们将逐渐汇合形成一种高度复杂的语言,其中多种范式结构同时并存。它们之间相互辩论,单个的术语和概念从一个结构迁移到另一个结构,其间一些含义改变了,另一些则留下来。[波科克,1971:22]


事实是,在十九世纪晚期的社会管理领域,“公”的意义扩展了。它看来很可能已经丰富了一个更加富于煽动性的意义范围,让人们在其中表达公共舆论和呼吁主权在民观念。尽管这两套意义系统或许不一定有作为概念范畴的相互关系,事实上它们共用的一个措辞使他们可以在获取政治能量的并行过程中相互汲取力量。卡萝·格拉克(Carol Gluck)描述了一种类似的状态——在一些大相径庭的语境中,象“国体”这样的词和明治天皇这样的象征在19世纪末的日本拥有越来越大的力量:“就象一些不同色彩的圆圈的交集在重叠处产生一条共同的暗色调,原本内容和目的并不同的意识形态表达也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它们的存在随着层层累积而不断加强。”(格拉克,1985:249)换句话说,日益频繁地以不同的表述方法使用“公共领域”一词给了这个本不定形的概念一个逐渐积累的分量,直到它本身成为一个自洽的原则。


我们向何处去?


经过重新思考我们在公共领域研究中的位置,尤其是以新近可得到的哈贝马斯著作为参照,笔者感到有几条研究路径或可被近代中国研究者们有效地利用。其中之一是系统地调查分析法律规范及其争议,以便决定“公共”财产这一概念是如何在从清末到民国的这段时间里被阐释和改变的。例如,在萧邦齐最近的,关于二十世纪初年浙江省湖滨之地土地开发计划的研究中,作者展现出,类似“国有”,“公有”和“民”(这里实谓私有)这样的范畴的意义在司法中可以,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为激辩焦点。萧邦齐注意到,“在这个政局变幻的时代,官方和非官方的精英都在为发表自己的意见寻找坚实的政治合法性。类似‘官’,‘公’,‘私’这样的词过去虽然也曾使用,但现在在建立其法律定义的过程中获得了新生,并成为回答社会政治问题的新坐标。”(萧邦齐,1989:197)如果我们把《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工部则例》这样的文件中“公”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的用法,和民国初年全国和各省的大量法令相对比,那么对理解萧邦齐指出的问题将有极大助益。


另一条研究路径将集中在二十世纪中国公共领域的关闭,或曰转型上。人们会回忆起哈贝马斯曾经提供了一个漂亮的模式,说明这一过程在工业化的西方的发生。我们评述的大多数关于中国的著作都忽视了这一方面,而更偏向于研究更有吸引力的,公共领域早期革命性扩张的过程。然而,萧邦齐在他关于这一话题的早期著作中,至少已经提供了一种看法,说明“公”的自治领域如何被一个虽多少有点迟滞,但同样极大扩展的“官”领域排斥。这首先出现在清末新政期间,继而发生在袁世凯统治时期,最后发生在国民党治下。史谦德也讨论过,国民党在1927年到1928年期间经常使用暴力来关闭这个刚刚打开的批评性公共讨论领域,以符合“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的利益(史谦德,1989:222-224)。


自治的公共领域在二十世纪中国消失了吗?果真如此的话,是在什么时候呢?看起来,我们至少可能认为,一个能容许有地方产权的公共领域在帝国晚期存在,在晚清蓬勃发展的条件,正是正式的代议政府机构在地方一级的相对欠发达(即使这些机构在实践中的存在经常是极少有,甚或没有宪政合法性的)。从这个角度看来,发生在二十世纪地方自治运动的几个不同阶段的,具备法人资格的自治体的正式体制化过程,可能非常讽刺地预示了自治的公共领域的最终分崩离析,而不是它的大获全胜。


另一方面,大众意识这一范畴也很难抹去。中文中关于外在于官僚体制的“公”的说法至少在历史上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可能比它在西方的同类发展得更好。尽管中央国家权力在人民共和国的党-国体制下获得了无可辩驳的增长,象明确坚持把经济分成“国家”,“集体”,“私人”这三种法律范畴的现象,似乎说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仍然存有一个清晰的中间地带,甚至比当代西方更为显著。[12]在现时代中,不论西方还是东方,普遍的追求似乎就在一个更加适度的政府规模(但社会服务并不随之减少),以及政治讨论的舞台的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官僚体系以外的公共领域的历史,看来很可能会拥有供学者持久研究和反思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我感谢理查德·弗莱思曼(Richard Flathman),维侬·立克(Vernon Lidtke) 和 冉玫铄(Mary B. Rankin)对本文初稿提出的意见。作者识。

  [2] 哈贝马斯的英译者有用地指出,在他的使用中,burgerlich同时含有经济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的含义,和作为政治类别的“公民”的含义,这正是哈贝马斯在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传统之间折衷调和的应用。

  [3] 关于媒体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参见罗友枝(Rawski )(1985),洛普(Ropp)(1981), 和林培瑞(Link )(1981)。

  [4] 正如“公共的”在英文使用中会和其他词语诸如“公民的”重合,中文的“公”在使用中也常常被其他词语掩盖。这中间值得注意的“仪”这个字,它在帝国晚期的使用类似英文的“public”。

  [5] 这一观点是罗伯特·达恩顿(Robert Darnton)在“法国革命的意识形态起源”讲座上提出的。该讲座1989年5月4日举办于乔治敦大学。

  [6] 研究中国性别问题的历史学家,已经开始随着研究欧洲和美国历史的同事一起接受了这一概念组合,即区别在“公”领域由社会构建的女性性别角色和“家庭”或“亲密”领域(例证见费侠莉Furth, 1988)相对不太发达的是关于中国历史上家庭生活,友谊和亲密关系的研究。哈贝马斯和受他影响的西方社会史学者可能对中国历史学者在上述领域的研究颇有发言权,但这已在本文的关注范围以外了。

  [7] 由于在中文词语“私”中,“私人的”和“自私的”两个涵义常交织在一起,其反义词“公”则总是带有正面的道德含义,如“不自私”和“公正”。

  [8] 在“公司”这一合成词中,使用“公”这个字来指涉贸易公司这种新式的经济组织可能是非常巧合的,在这一时期也是一件新事物。参见王(1977)。

  [9] 接下来的段落是以一个省级官员在1735年到1771年这段时间中的往来文书中“公”的使用情况为基础(陈,1896),并以1742年的职官手册为补充(孙译,1961)

  [10] 在同样的材料中,“公田”和“公租”也用来指社区群体,例如宗族的集体财产,而宗族和官僚行政机构并无直接联系。这就更加使人困惑。

  [11] 事实上,城市和省的官员之间在1742年围绕“耗羡”附加税的处置就爆发了一场争论,集中在这笔经费是应当“归官”还是“归公”。见曾小萍(Zelin)(1984:272-276)。

  [12] 这个地带在西方当然也没有完全死亡。例证可参见撒拉门(Salamon)(1981)对美国“第三方政府的讨论”。        


英文原文刊于英文《近代中国》学刊1990年第16卷第3期。中译文原刊于张聪,姚平主编,《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思想文化史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译者近期再做了少量润色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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