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从食利经济到吃租经济:乡村振兴中的金融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3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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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 (进入专栏)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食利经济向吃租经济转换势态逐步显现。发展吃租经济,可以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来落实农民的资源、资本、信用三大主权,提高农民的交易地位,带来利润和租值这两项收益的共建共治、共益共享。

【关键词】食利经济  吃租经济  资本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那么,如何推动绿水青山,真正成为农民的金山银山?发展吃租经济,会提供解决办法。当乡村振兴成为长期国策后,各类投资纷纷涌向乡村,但“热投资”遇上了“冷农民”,资本排斥劳动,无法服务于劳动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其根本原因是农民的主体性一直未能有效落实,各类资源主权、资本主权和信用主权不在农民手里。共建共治,才能共益共享。没有得到主权地位,资产投资收益也就自然无法有效和农民分享。

当资产的自然增值和社会增值逐渐成为收入主要来源时,经济形态正由食利经济向吃租经济转变。这就需要区分资源经济、产业经济和金融经济三类新型经济形态。长期以来,农民在这三类经济形态中,只能参与到产业经济形态中的一二三产业食利经济中,拿到微薄的产业利润和劳务工资。乡村振兴过程中,要考虑让农民参与到资源租和社会租的租值分配中。赋予农民以资源主权、资本主权和信用主权,才能让农民从被“微笑曲线”挤压到最低端的产业经济领域中释放出来,在资源经济、产业经济和金融经济扩展中寻到租值。以乡村社会和乡村经济的农民再组织化为切入点进行社会创新,进而相应地推动金融创新,才能释放出乡村产业振兴能量,产生乡村振兴的普惠效应。

食利经济与吃租经济

当今社会正在由食利经济向吃租经济转变。食利经济,即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经济体系,无论是以前的一二三产业分立,还是如今推动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都在食利经济的思维框架内。吃租经济的租值,来自资产的自然增值和社会增值。也就是说,利润是来自于成本收益的计量,而租值来自于资产的增值。资产增值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自然增值,“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绿水青山四季更新、树木生长生命繁衍,随着自然变化带来的增值就是明显表现。另一个是社会增值,即非个人努力、自然变化,纯粹由社会变化带来的收益。如股票市场上的低买高卖,城市综合体建设以及房产价格的不断升高,就是明显的社会增值。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增产不增收不仅体现在农业领域,在各大产业部门中,都是如此。“利”越来越难以赚到,“租”却越来越容易实现。因此乡村振兴过程中,要考虑如何让农民参与到“租”,而不只是“利”的分享中。农民出一辈子力,流一辈子汗,所赚寥寥,仅仅在食利经济中打转,不可能实现农民富,也不可能带来农业强和农村美。农民不富、农业不强、农村不美,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乡村振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将乡村振兴规划到2050年,充分展现了中国的体制优势。在未来30多年里,路一步一步走,事情一件一件做,就可以解决一些基础性问题。在发展理念中,我们也期待能够解决从食利经济向吃租经济转型的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个思路转换的关键是:通过农民的再组织化,得到资源主权、资本主权和信用主权,从而在食利经济到吃租经济的转换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利和租。通过农民再组织化,推动社会创新,提升乡村自我发展能力。通过三类经济形态的一二三级市场设计,推动金融创新,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资源资本化转换。从而将资本和劳动(农民)结成利益同体,实现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食利经济走到尽头,吃租经济刚被认识

由于各类产业相继进入过剩经济状态,零和博弈与负和博弈普遍出现,食利经济实际上已经走到尽头。对于农民来说,面对市场饱和状况,“你之所赚,即我之所赔”。早在1997年粮食的“增产不增收”现象出现后,过剩经济带来食利经济走到尽头的状况已初现端倪。如果考虑产业和地区竞争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正常社区关系疏离等因素,食利经济甚至可以说是负和博弈。所以说食利经济带来的不仅是劳动力、环境的双重成本转嫁,还包括发展权利丧失,以及其所带来的包括发展成本等的三重成本转嫁。从经济竞争角度讲,它是一种微利经济。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我国曾有13%的年经济增长率,2015年起已连续多年不足7%,经济进入“新常态”。而欧美发达国家常年只有1%—3%的增长率。一方面,要看到经济总量还在增长,蛋糕还在做大,总体上还可算为正和博弈。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增幅较为有限,充其量只是算术级数的增长,相比房价的指数级数增长,实体经济至多是一种加法效应,而非乘法效应。

虽然吃租经济刚刚被认识,但现实中已经存在各种各样的吃租群体。如中等收入群体在2017年就已经超过4亿,其财富增值主要来自于所购房产的增值。目前的“拆二代”“啃老族”“二世祖”也是典型的吃租群体,还有各地的土地财政,表现得更为明显。

相对于城市,农村的租值并未显化。农地的不可交易、宅基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变现,使得农村总体上未能从吃租经济中受益。外出务工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这两项收入占农民收入八成的基本状况,表明了农民总体上还被挤压在微薄的食利经济范围内。

从新农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和自然资源综合治理已经开始推动农村走向吃租经济。从国际经验看,日本、韩国的农村,经历了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整治,农村变得美观雅致。整治后的美丽乡村,其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农耕文明传承等社会价值,能得到充分挖掘,促进生态宜居,吸引更多的城市群体在农村消费。我国也已经开始了“山水林田湖草”六大资源的综合整治,虽然还只是农业浅表层资源的综合治理,但一定会带来农业、农村景观的变化。未来还会进一步转向深层地理资源的生态治理,如地下水、地下矿藏的战略性利用等。相对于食利经济,吃租经济是一种正和博弈,能够指数级地做大蛋糕,它是一种如区块链技术那样的合作挖矿机制,在开发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中,能使参与者共建共治,也能实现利益共享,形成共治共益体系。

吃租非同寻租,发展吃租经济需要手握三权

吃租并不等同于寻租。说到“吃租”,人们难免将其与制度经济学的“寻租”联系起来。吃租和寻租有共通之处,所得到的都是资产的自然增值和社会增值,是非生产性获利。但吃租并非行政垄断带来的寻租。寻租只是少数特权者利用其制度权力,取得超额收入。寻租主要得到的是制度租,来自官员垄断、政策门槛等。根据主流经济学理念,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利润是一种非生产性获利,即是寻租。通常所言的寻租是政府会运用行政权力对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使得少数特权者拥有获取额外收入的机会。美国经济学家J·布坎南和A·克鲁格提出的“租金”和“寻租”概念,就是为了反对这种腐败性活动。寻租的租金来源是该供给却不供给,即由于需求存在,供给出现制度性受阻从而产生差价。产生的超额收益最终为少数特权阶层所有。

吃租并非上述意义上的寻租。吃租依托的是权力地位而非权力垄断地位。虽然垄断地位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广义的主权,但这只是权力垄断者的主权。我们可以在中性的意义上来理解权力地位。从农民的角度看,有三种主权地位未能充分赋权给农民,使得农民无法在三类经济形态中进入到租值上升的分配体系中。

第一种权力是资源主权。依托资源主权,发展的是资源经济。农村是自然资源富集的地方,抛开河流、矿藏等非普遍性的自然资源,所有的村庄都有土地资源,包括农地、林地、宅基地,以及经营性和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农村土地多数情况下所有权在村社,承包权在农户,使得农地资源主权的归属比较容易清楚界定。但在资源的定价和流转上,却存在诸多限制。从2015年起推动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这“三块地”入市改革,已经进行了近四年。正在逐步通过确权和同等条件入市、同权同价导向的改革,到2020年建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发挥市场在城乡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达到赋予农民同等的土地权益、破解城乡二元格局的目的。

第二种权力是资本主权。依托资本主权,发展的是产业经济。农村的一二三产业发展以及融合,主要依托的是资本主权,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由于农民尚未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和企业家才能,常常得不到资本主权,只能通过提供农产品、原材料和劳动力,才可以从已经较为微薄的产业利润中,分到更加微薄的农产品原材料价值和劳动工资。若可以通过资源主权的获得,将农地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一次定价,就能依托资源主权的价值化带来资本主权的获得,并分享要素收益。从而获得二次定价的溢价机会(社会增值的租值扩大),甚至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第三种权力是信用主权。依托信用主权,发展的是金融经济。信用主权来自金融经济形态。最典型的信用主权,是主权货币发行。依托国家信用,每个国家的行政当局都会垄断货币发行,从而得到“一本万利”的货币租(即铸币税),若超发货币,则可进一步收取通胀租(通常表达为通胀税)。金融部门汇集全社会的财富,并通过经营食利。而缺乏信用组织的农民,所得的收入微薄,积累的收入也通过存入各类金融组织,让渡了信用主权。实际上,自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起,中央就提出“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开展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开始,国家鼓励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2007年起,放宽了三种类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信用主权的获得,使得农民能够聚集和集中使用资金,和外部资本产生对等交易关系。甚至在前两种主权和一二级市场的发展基础上,进行场外市场(或称三级市场)交易和定价,进一步获得吃租经济的收益。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多元目标下金融支农政策的选择性执行研究”( 项目编号:71573265)的成果

参考文献: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国家社科基金专项“乡村振兴战略核心机制研究”(18VSJ021)首席专家;本文在作者2018年年底参与若干次论坛和讲座的发言稿基础上形成,为讲座稿的第一部分。感谢王文珠、郭雨薇、马荟、王彩虹的记录整理,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们的讨论、提问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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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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