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李海玲:章莹颖案中的美国陪审团审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51 次 更新时间:2019-12-0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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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李海玲  


2017年6月9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中国学者章莹颖失联。2017年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已逮捕一名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27岁男子。FBI表示,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案件现在已经进行陪审团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阶段。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由两类构成: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两者在功能定位、人员构成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首先,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只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主要负责审查检察官的起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在涉及有组织犯罪、官员涉嫌腐败等案件中进行调查取证;而小陪审团既可以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出现在民事诉讼中。

小陪审团就是我们平日里熟知的“陪审团”,联邦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临时召集,案件审理完毕自动解散。再次,两者运作方式也有根本不同。大陪审团采取秘密、不公开的、非抗辩的方式审查案件,仅听取检察官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自行调查和取证;而小陪审团则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举证和总结辩论后,依据法官指示的证据标准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犯罪。

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而陪审团决定定罪。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不决定量刑,量刑由专业法官听证决定。但是,美国陪审团制度中,死刑案件是例外,陪审团决定定罪,也决定量刑。


一、大陪审团起诉


2017年7月12日,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当天起诉绑架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2017年10月3日,联邦大陪审团对犯罪嫌疑人追加起诉罪名,正式决定以“绑架致死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


17世纪初期,英国移民大量涌入北美大陆,同时将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带入殖民地。18世纪30年代,北美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加剧。大陪审团作为当地民众的组织,自然要担负起反抗殖民当局司法暴政的重任。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对抗英国统治。例如,1734年纽约当地的两个大陪审团先后拒绝起诉刊文批判殖民地总督的约翰·P·曾格(John P. Zenger)。在1765年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同样拒绝起诉当地的民众领袖。随后的多起案件中,大陪审团都曾反复拒绝当地治安官员的要求,拒绝执行自己认为不公正和带有压迫性的法律。殖民地大陪审团一系列反抗殖民当局暴行的举动受到民众的广泛赞赏,为其赢得了“自由堡垒”的声誉。

正是因为大陪审团在独立战争前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1776年美国建国后,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和不名誉罪的审判,惟发生于陆海军部队的案件,或者在战时和国家危机时发生于服现役的民团的案件,不在此限。”这表明,除特殊管辖外,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死刑和重罪案件都须经大陪审团起诉。尽管美国宪法不要求各州也使用大陪审团,但其后,美国所有50个州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最广为人知的功能是起诉。在联邦和大多数州的司法体系中,大陪审团的首要职责就是审查检察官提出的指控,以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大陪审团由美国当地居民组成。在大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上,联邦和各州虽有差异,但大体一致。一般都要求符合一定年龄、心智健全、无犯罪记录,在当地有选举权。比如说,加利福尼亚州的立法要求大陪审团成员须年满18周岁,是美国公民,在大陪审团所在的县至少居住1年以上。此外,还须具有适当的英语语言能力,正常的身体、智力、听力和公平的品质。

大陪审团是由一定数量的大陪审员组成的,但一个合法有效的大陪审团到底需要多少人组成,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字。拿联邦司法系统来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了大陪审团的组成问题,但没有明确规定大陪审团的法定人数,仅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要多于16人,少于23人。联邦法院只能据此认为:如果出席会议的大陪审员少于16人,则联邦大陪审团不得开会。

不寻常的产生及发展历程也造就了美国大陪审团独特的运行程序。大陪审团工作内容对外保密;大陪审团会议的频率不固定;投票的大陪审员无须出席每次会议;检察官只向大陪审团提交控诉证据,有利被告的证据可以不提交;证据调查几乎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另外,被调查对象无权向大陪审团作证,被调查对象除无权向大陪审团提交证据外,还无权出席大陪审团会议作证。美国的大陪审团程序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大陪审团程序本质上是一个调查程序而不是对审程序,其职责是要判断检察官的起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而不是要决定被调查对象的罪行。

美国大陪审团有直接决定起诉的权力,其本质是庭审之前的法官,行使的是对检察官起诉的司法审查权而不是检察权本身,其主要作用是防止被告人被错误起诉,章莹颖案件通过大陪审团起诉,说明大陪审团认可检察官的请求,也说明对被告人的起诉是公正的。


二、陪审团审判与审判地点


2018年12月6日,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沙迪德决定,核准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辩护律师团队提出的关于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将该案审判地点从伊利诺伊州厄巴纳地区转到该州的皮奥里亚地区。沙迪德表示,法庭做出变更决定并非依据辩方团队在动议中提出的理由,而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将该案审判地点转移至皮奥里亚地区有助于他本人见缝插针地完成他主理的其他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审判。


法官说的理由上为了他时间安排方便,但是,从被告律师的角度来说,主要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在本地区受到舆论的影响。

像其他一些使用陪审团审判的国家一样,在美国,陪审员关于案件的看法同样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另外,这种影响可能威胁到陪审团的公正性和其决定的合理性。陪审员的曝光对判决来说是致命的。法官和律师通常会非常谨慎,尽量地选择那些事先没有听说过案情的陪审员,同时在审判期间避免他们和公众接触。在美国,之所以对媒体更为担忧,大概就是因为媒体巨大的潜在影响力。不像其他国家的法律,在美国,只在有“紧迫的政府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禁止媒体报道,并且应“狭义的解释这种利益”。美国法律并没有在审判之前或之中通过限制对案情的报道来控制公众对陪审员的影响。宪法保障媒体采访审判的过程,同时它们可以自由地对它们获取的信息予以报道。美国更加偏重保护媒体自由,所以在审判程序的严峻考验之下,要确保审判远离未经审查的信息的是陪审员和法官,而不是媒体。陪审团选拔希望能够适当地筛选那些候选陪审员,法官可以命令到其他地方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以不让媒体,甚至是当事人双方知晓陪审员的姓名和住址。

在著名的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Sheppard v. Maxwell, 1966)案中,克拉克法官列出了审判法院为了确保公正应该考虑的九种措施:(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

另外,传统的救济方式是不直接采用针对新闻界的行动。其中一种是警告陪审团成员,进行一个深入的预审程序,以确保在陪审席上坐着的陪审员在审前并未得出被告有罪或者无罪的结论,这也是通常的做法。以上九种克拉克法官所建议的审判法院应该考虑的方法,有些并没有实践意义。但是,改变审判地点一直是辩方律师防止陪审团受到舆论“污染”的方法。变更审判地的“公正审判”理念的基础在于,宣传报道已经污染了预备陪审员,以至于在起诉所在的辖区,根本无法组成一个公正无偏的陪审团。

章莹颖一案,估计在美国是无人不知,要选出没有“污染”的陪审员几乎不可能,但辩方的策略仍然是正确的,因为在非犯罪地,陪审员对罪行严重的感受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强烈,对于定罪和判处死刑,陪审员能更加理性。


三、不认罪案件中的陪审团定罪


2019年6月3日,在伊利诺伊州皮欧利亚市联邦法庭开审。2019年6月11日上午,此案陪审团已选出,12名陪审员为七男五女,另有6名替补陪审员。6月24日,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遭绑架杀害一案迎来重大进展,12人陪审团认为被告克里斯滕森绑架及杀人等三项罪名成立,将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


陪审团审判是在可能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告人认罪,则可以达成辩诉交易,不需要陪审团审判而可以直接量刑。有数据表明,在1971年的联邦地区法院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61.7%,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9.6%;而到2002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数已经上升为全部案件的86%,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则下降到3.4%。章莹颖案件是重罪案件,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美国刑事陪审团制度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司法系统。当初的制度基础,陪审团的选拔、组成、运作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新闻媒体也要纳入陪审团制度当中。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Thompson v.

Utah案中裁定:宪法意义上的陪审团至少由12人组成。在过去30年间,有关12名陪审员的要求饱受质疑。1970年,在Williams v. Florida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除死刑案件有特别要求外,只有6人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的要求。所以,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由12人组成。

美国陪审团选择经历了一个只有少数人参与发展到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过程。1880年开始,法院努力想要修正这一做法。其中最重要的判例是推翻了一个明令排除非裔美国人进入陪审团的案例,最高法院在Strauder v. West Virginia一案中指出,非裔美国人须服从一个他所有同种族的成员都被排除的陪审团的审判,这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1970年,美国联邦国会制定了一套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的机制,让联邦法院从过去随意选拔陪审团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并且将过去曾影响陪审团的某一特定职业排除在外。1975年最高法院认为第六修正案只保障那些选自一个社区的“代表性群体”的陪审团。如果被告表明人口中的一类人在陪审团召集的过程中未被充分代表,被告有权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为缓和“代表性群体”与“平等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各州法院开始采用随机抽取程序,由计算机从候选陪审员中挑选陪审员,而不是原来的由陪审团专员自行决定。目前,美国几乎每个州法庭传召为陪审团服务的市民的名字都是通过电脑从选民登记或驾驶人的名单中随机抽取的。今天,美国的陪审员选择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的跨区(cross section)选择制度,即把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人数组成陪审池(jury pool),以保障其随机性。在章莹颖案件中,2019年6月11日上午,此案陪审团已选出,12名陪审员为语言不清七男五女,另有6名替补陪审员。体现了性别、种族方面的平衡。同时6名替补陪审员的存在是因为:陪审员应当自始至终参加了所有审判才能参与判决,不能临时换上没有参加过前面的审判的人。陪审团的漫长审判可能会有人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全程参加的人,这时参加了全程审判的替补陪审员就可以成为正式陪审员。

陪审团一致裁决规则美国已成为共识。所谓一致裁决,是指参加审判的陪审员应当作出全体一致同意或者否决定罪的要求,如果不一致,则解散陪审团,另组陪审团审判。1946年颁布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a款规定:“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因此,在联邦法院,一致裁决规则的适用是明确的。在州法院中,一致裁决规则属于各州自由选择的范畴,也就是说,允许各州法院系统不遵循一致裁决的要求。对于一致性规则长期被陪审团所采用的原因,历史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有证据证明这一规则曾长期流行于中世纪的机构中。教会非常重视一致性,认为其是“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值得一提的是,陪审团中的专业法官,只是法庭的主持人,不参与案件的实质性调查和裁判。要达成一致裁决,存在一个互相说服不同意见的过程,可能要花费几天的甚至于几十天的时间。但在章莹颖案件定罪中,12陪审员审团只用了不到90分钟就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对定罪问题争议不大。


四、陪审团对死刑案件量刑


2019年7月8日,中国学者章莹颖案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中区联邦法院进入量刑阶段。嫌犯克里斯滕森是否将被判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代表公诉方的检察官詹姆斯•纳尔逊列举出8项法定加重判决因素,呼吁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当地时间7月10日,辩方传唤第一位证人、克里斯滕森的父亲迈克尔•克里斯滕森。迈克尔讲述儿子的童年和家庭生活,并向陪审团求情,不要判处儿子死刑,父子两人一度当庭哭泣。7月15日,章莹颖案量刑庭审进入第六日。被告克里斯滕森此前被关押监狱的警长,克里斯滕森的母亲、继父、妹妹等人出庭作证,克里斯滕森本人则放弃自辩。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保证刑事被告有权得到有陪审团参加的审理。与大多数权利一样,这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通常情况下,陪审团只对是否有罪进行裁判,没有进行量刑的权力,量刑需要由专业法官通过量刑听证会而作出裁断。但对于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裁定是否适用死刑。

2002年以前,美国各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 Override)制度,即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对被告最终是处以终身监禁或是死刑。陪审团对被定罪的被告人只有建议判处其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权力,而法官具有凌驾于陪审团建议之上的最终的权力。有168人被这样判处死刑。本来,立法者是想通过此制度设计使法官能通过撤消暴躁、“燃烧的”陪审团执意判处的死刑以维护死刑判决程序,然而,上述数据却显示了另一种结果:当法官们行使“凌驾陪审团”权时,他们在大多数案件中是用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2002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数推翻了亚利桑那州的死刑法律[10],因为这一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决定被告人处死刑的事实中包括“加重事实”(Aggravating Factors),如“非常残忍”。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凌驾陪审团”权违背了《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关于保障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一个审判法官不能妨害《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赋予被告人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单独决定对影响量刑的加重或减轻事实的取舍。“陪审团必须做出加重被告人判决所需的事实裁决。”大法官金斯伯格写道:“不能通过法官的事实发现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以此为标志,美国所有的州都逐渐将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判断。但是,尽管存在争议,各州在实践中也对陪审团决定死刑案件量刑的做法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法官可以行使另一部分“凌驾陪审团”权——专业法官可以对陪审团的死刑裁决改变成终身监禁。

陪审团一致裁决曾经被认为是司法正义中“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这与中国人所说的天意是一致的。中国儒家思想中的天相当于西方人所说的上帝,但这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存在,那么天如何显现其意志呢?也即上帝如何显示其声音呢?那就是民意。“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两句话都出自《尚书·泰誓》),表明在中国儒家看来,除了民心民意之外,天从未有过其他的代表和呈现形式,儒家历史上也从未承认过此外还有别的天意表现形式。“以民意解释天意,是中国人文主义思想的第一道黎明之光,在中华文明史上意义重大。”而参与者全体的合意,是民意最彻底的体现,因为人无法与天通话,与上帝对话,除了正当审判、理性对话前提下一致裁决的方式,再也没有别的方式来发现上天或者上帝所掌握的真相与正义了。

在判处死刑时要求一致裁决,能够体现“慎杀”和对司法人权的特殊程序保障。在我国历史上,治国理念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家也提出过通过绝大多数人的同意才能使用死刑的理念,如孟子提出“左右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可见,人民同意成了孟子认为可以处死刑的理由。在死刑问题上,一致裁决确实可以说是“上帝的声音”的体现。但是,由于美国有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者如果进入了陪审团,要改变他(或者他们)的看法非常难,可能导致“吊死的陪审团”(Hung Jury),需要另组陪审团量刑。

在审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美国法典》第3005条“死刑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和证人”部分指出:任何犯死刑罪的人应当允许其完全由律师代理进行辩护;审理该案的法院和法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要求,迅速指定两名律师,其中至少一名是“熟练处理死刑案件的律师”,他能够自由地与关押在任何地方的被告接触。“熟练处理死刑案件的律师”是指那些在死刑案件的审判、上诉、重审中有丰富经验,或与其他死刑律师合作办理过案件,能确保高质量的代理的律师。熟练而有经验的律师的指定被认为“是联邦死刑程序的一个关键阶段”。

法官在指定律师时,可以根据联邦公共律师协会(ABA)的推荐;在没有该组织的地区,也可以由联邦法院行政事务办公室推荐。联邦最高法院设立了一个为死刑案件提供辩护律师的专门机构——联邦死刑辩护项目办公室(Federal Death Penalty Resource Counsel Project,FDPRCP),其最早由联邦最高法院行政事务局辩护事务分局于1992年建立。该项目办的成员由4名资深的死刑辩护律师组成,为联邦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指定律师工作提供全国性的信息。

在章莹颖案件中,辩方则搬出54条轻判理由,试图以精神问题、没有及时得到救助等由头,在陪审团面前勾勒出一个“更人性”的克里斯滕森。7月11日,检方和辩护律师还就伊利诺伊大学一名精神病学家能否作证发生争论,最终这名精神病学家未被允许出庭作证。应当看到的是,克里斯滕森父亲的当庭哭泣、两位女性亲属对死刑的害怕,会对陪审员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从废除死刑的理由来看,大赦国际组织认为“死刑是极端残忍、不人道而低级的刑罚,它侵犯生命权,对被冤枉的人不可补救,也从来没有证据显示它能够阻止犯罪。”是一种“公平而不正义(even but unjust)的刑罚”。所以辩方强调死刑的残忍和给罪犯亲属带来的悲痛,这一策略是正确的、有效的。因为不判死刑的理由并不是死刑不公正,而是死刑对被执行者残忍、不人道,给被执行者亲人带来痛苦,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怜悯与仁慈之情。

当地时间2019年7月18日16时许(北京时间7月19日5时),美国皮奥里亚法院正式宣布,章莹颖案被告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而非死刑。此前,在长达约8小时的闭门商议后,当地时间7月18日14时35分许,陪审团宣布,未能就克里斯滕森应判死刑达成一致,而是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形成了死刑量刑判决中的不一致裁决(hung jury)。美国各州对这个裁决的规定不一样,有的规定需要换陪审团审判,除非达到一致;有的规定法官来判决;有的规定直接判决终身监禁。绝大多数州以及联邦法律都是规定,死刑中的不一致裁决直接导致终身监禁的结果,不得重审。


五、美国的死刑


当地时间2019年1月11日,涉绑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被告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的辩护律师,向美国联邦提出新的动议。该文件指出,检调机构单纯以被害者为中国籍,将该案列为联邦罪,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作为案件的发生地和审判地,伊利诺伊州2011年废除死刑,如果由州法院管辖,当地州立法院只能对被告做出的最重刑事惩罚是无期徒刑。而本案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管辖,按照联邦法律,允许对犯有绑架致死罪的犯人判处死刑,因此对克里斯滕森的死刑判决具有可能性。


在司法体制上,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首先,从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州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是联邦司法系统审理案件的54倍。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NCSC)定期发布全美的州司法系统的数据,根据最新的年度报告显示,美国州司法系统201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3亿件。同期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共受理各类案件仅为189万件(联邦上诉法院55,126件;联邦地区法院367,692件;联邦破产法院1,467,221件)。换言之,联邦司法系统受理的案件仅为全美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1.8%。

联邦政府只拥有法律所明文列举的有限的司法权,除了如非法移民、走私等少数侵犯到联邦权力的全国性犯罪外,包括是否废止死刑在内的犯罪与刑罚等事项在内的其他权力都由各州独立行使。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司法权主要包括“产生于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联邦法律和美国所缔结的条约”的案件以及“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在章莹颖案件中,由于章莹颖是中国公民,同样要受到联邦法律的保护,由联邦法院受理是有充分理由的。

截止2019年7月,全美51个州级区划中(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仍然有29个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规定只有严重的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美国国内对于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争议很大,民意对于保留死刑的支持率较高,国际社会对于美国保留死刑的做法指责不断,但是美国官方的观点一直很明确,例如在2010年联大讨论全球暂缓死刑决议时,美国代表罗伯特·海根表示:“必须要明确,国际法并不禁止死刑”。此案所在的伊利诺伊州在2011年已废除死刑。但章莹颖案在美国联邦法庭审理,可以适用死刑。

对死刑犯审判程序的高程度保障,将漫长的时间用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被定罪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如此决定了美国死刑诉讼制度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据估算,在美国,每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320万美元之间。这样种庞大的支出“与犯罪预防预算的紧缩正好抵触”。诉讼效率确实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但在一个视生命为无价的国家,对待死刑问题上,较少去计较成本或者不计成本,是“对待死刑慎而又慎”的一个重要表现。美国的死刑犯被判之后,并不是当场押赴刑场执行,他们享有种种法律规定上诉的权利。如果这种上诉从高等法院算起,到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止,算下来上诉时间可以长达10到20年。加州的情况比较特殊,是20到25年。现在,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他已经没有可能处以死刑了。但是,假如他在一审中判处了死刑,也会有一个漫长的上诉过程和等待执行的过程,这个时间很可能长达10多年。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引用提示:原载《中国审判》2019第14期,第5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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