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铭 王凌皞: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十大核心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9 次 更新时间:2019-11-21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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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铭   王凌皞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司法的现实样态,也给予人们前所未有的想象空间。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司法也正在迎来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人类的司法文明经过数千年的复杂演进,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审判和法庭为中心的相对稳定且保守的司法体系。而现代科技的发展正在打破这一整套为我们所熟知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挑战着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念基础。互联网审判、在线异步审判、智能辅助裁判等正在中国发生的鲜活的司法实践,在为我们研究司法提供生动样本的同时,也对我们的司法理论提出了全新但又深刻的挑战。我们的司法理论研究真的准备好了吗?我们有合适的观念与智力资源去回应或接纳这些挑战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难点与路径研究”课题组在近期举行了系列研讨和沙龙活动,并先后在杭州互联网法院、阿里巴巴集团调研,邀请来自海内外著名高校、法检实务部门和互联网科技公司等一线专家学者,共同研讨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关键理论问题。经过反复深化凝练,总结出以下三个层次十大核心问题。

第一,国家司法权力运行系统引入现代科技技术的“保守原则”及其相关界限。“司法是国之重器”,司法是解决纠纷、实现正义最终、最彻底的途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影响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生杀予夺大权皆在司法,所以,首先必须厘清现代技术引入司法的最基本原则应当是某种“保守”原则,意味着新技术的引入必须有极为充分而有力的理由,并且在理论上厘定其边界。

第二,现代科技消除司法权“国家性”与“地方化”矛盾的基本思路与方案。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决策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重要理由在于新技术能够从机制设计上解决司法的“国家性”与“地方化”矛盾。审判权是国家的权力,类似的案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基本类似的处理。但我国法院“地方化”问题突出,已成为司法不公与公信力缺失的体制性成因。

第三,技术引入导致司法内部诸多价值(效率、公开、秩序、准确、公正与人权)结构的变化及其正当化问题。有重要的理由来推动新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并不足够,人们还需要考虑司法中蕴含的传统价值在排序和权重上的变化是否是值得追求的。例如,是否可以出于纠纷解决效率提升的考虑而使得准确、公正与人权受到一定的减损?如果可以,这个限度在何处?

第二大类问题更为具体和贴近司法实践,既考虑到新技术运用中的规范性限制与约束,也涉及新技术实现的解决方案或实用侧面。

第四,公共司法大数据的合理利用边界与规制。法治的司法理想是由“法律”而不是“审判者”决定案件的结果。但在大数据的场景下,现实主义者们在半个多世纪前提出来的模型(裁判者的倾向与态度决定了案件结果)似乎更接近现实,放任司法大数据的后果将严重地挑战法治的理想,有必要厘清其边界并给予适当规制。

第五,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构与可计算化实现方式。人类决策者的法律推理以人类模糊决策的方式并以自然语言展开,在技术的层面上,如何建构便于机器处理的可计算模型来实现自动化决策或智能审判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第六,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系统核心算法的透明性与可解释性。与上述挑战相关的是人类的推理往往是可解释且透明的,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但智能审判系统的算法却很难做到这一点。晚近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也朝着可解释算法的方向前进,而司法中运用人工智能也必须考虑到这两个要求。

在正当性基础、实现方案与约束之外,新技术引入司法还是一个整体工程,必须考虑相关配套机制,才能实现其原初的设计图景与实施目标。



第七,智能审判辅助技术为内核的ODR方案社会性推广应用与公私合作框架设计。新技术助力之后的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或许不再应当被视作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意味着人们会预测司法的权威解决方案以便解决当前的纠纷,因此,可以想象智能审判辅助技术可以面向社会开放,甚至以公私合作的形式通过市场来提供准司法服务。

第八,立案后案件结果预测、风险评估与案件筛选的机制设计。智能辅助审判对于重复率高的简单案件相对有效,因此,需要对案件结果作初步预测、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流。这也是解决前述效率与准确、公正、人权冲突的必要手段,既提高了效率,又维护了公正、保障了人权。

第九,人工智能技术加强法官自动化决策机制的设计与整合(类案推送、裁量基准建议、自动化生成判决书等)。现有的诸多新技术必须与现有审判流程管理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以真正确保审判机关和裁判者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判决。不能因为不合理的机制设计反而约束了人的能动性并使得审判质量下降。

第十,在线诉讼全覆盖的制度障碍与技术瓶颈。在线诉讼的模式突破了原有庭审的诸多司法理念(直接言辞、交叉询问等),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创新,设计出一套适合于在线诉讼的程序性安排。同时,也需要克服在线诉讼带来的诸多技术瓶颈和挑战。

先哲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面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中的运用,需要在诸多的问题中凝练出关键性的新问题,这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这标志着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不断进步。司法活动是国家核心公共权力的运行,涉及司法活动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就全球来看,法治发达国家在将新兴技术引入司法的核心领域时往往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可以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规范性层面展开深思熟虑,来有深度地把握这场变革的价值论基础。上文中,三个层次十大核心问题的提出,只是研究的新起点。我们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各位同仁共同努力,在法治和理性的光辉中为司法插上“科技的翅膀”。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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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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