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职称评审:规范、创新与奖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3 次 更新时间:2019-10-1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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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了相对统一的规范,将有助于我国职称评审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从而激发人才活力,为人才的成长和发展起到鼓励、引导和支撑的作用。

为落实好《规定》所提出的任务目标,应当聚力于建构相应的程序,完善相应的标准,培养相应的人才。

一要注重正当程序理念的追求,切实建构相应的程序规范。关于申报,《规定》要求,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关于评审,《规定》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指出,有关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加强对评审工作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二要在各项指标体系建构上细化相应的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规定》强调指出:“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即国家标准是兜底性的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可以确保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的严格要求。近日参加一个国际交流会时,一位年轻的日本学者自我介绍,他只有著名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既没有硕士学位,也没有博士学位,这让大家都很吃惊。他是本科毕业后因为成绩优异而被选拔直接就业,在大学外就业若干年后又受聘回到大学。如今,他不仅为日本著名大学的教授,而且被确定为未来学科发展的带头人。这的确是较为特殊的个案,但是,它为我们思考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提供了参考,为我们从“唯学位”等囚笼里走出来提供了路径。细化相应的标准,既要对一般的、通常的标准进行细化,又要对此类特殊的、变异的标准予以照应。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聚力打破目前以发文的报纸期刊之级别来确定该文章级别,从而影响其职称评审等诸多权益的怪诞评价标准,让职称评审成为发现、引导和促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和人才产生的原动力。

三要创新评价机制,注重培养相关的评价人员,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评价能力。分类评价制、等效评价制、代表作评价制、过程评价制等多种多样的职称评审制度,将更加有助于促进人才发展。不仅有助于被评者的发展,而且将有助于评审者的成长。谁有资格当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这本身又存在产生程序、评判标准等问题。需要建构一套甚至几套制度,丰富评价方式,强化同行专家评价,畅通评价渠道,确保评审专家的学养、识见、操守以及对专业的感受能力都是过硬的,相关程序设置能够支持评审专家对被评审者“等身”著作等业绩进行通览,起码对代表作有全面、专业的了解和把握。

四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奖惩机制,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流动有效衔接,实现相关人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关于奖惩机制,该《规定》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规定了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制度。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学术不端,是学术研究的大敌,是对规则的破坏,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社会的一种欺骗。须尽十二分的努力去避免、减少让学术不端者从其剽窃行为中获利等现象。其他的诚信缺失行为同样需要规范。将学术不端和伦理诚信缺失等行为纳入职称评审规范管理中,既有利于提升职称申请者的伦理观,又有利于避免滥用诚信惩戒机制,努力做到客观、适度、公正,从而有助于建设诚信社会、诚信政府和诚信国家。当然,学术不端和伦理、诚信缺失等行为也是应当区分种类和程度,分门别类来进行规范的。唯有针对这些现象科学设置激励和惩戒机制,才能使职称评审规范管理做到科学、有效。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10月9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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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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