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空间生产的权利粘性及其综合调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0 次 更新时间:2019-10-06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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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  

内容提要:空间权利是当代主体权利的重要内容,空间权利的拓展具有重要的文明与发展效应。但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则会成为空间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阻碍。权利粘性是指权利的不合理固化、垄断化。权利包括空间权利,是私人性与公共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空间权利的过度私人化,是导致空间权利粘性化的重要原因。空间主体的个体-私有幻象、空间占有的永恒-固化幻象、空间效用的财富-自由幻象,同当代空间权利的粘性化深层互动。把握空间变迁的制度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制度;把握空间治理的文明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文明;把握空间运行的心理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心理,对于克服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倾向,保持空间权利的流动性,推进空间生产、社会创新、社会发展的良性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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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化,我们开始遭遇复杂的空间权利问题。一方面,人们日益把空间作为一种基本的、甚至核心的主体权利看待,为了获得、保有、增大自身的权利而进行空间营建、空间竞争、空间交换等行动。通过这种空间行动,社会整体的空间生产能力不断提升,空间景观、空间样态不断优化,空间成果不断累积。可以说,空间权利的生成与拓展、人们空间权利意识的提升、对空间权利的追求,是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空间权利的发育、演变也表现出某些令人担忧的趋势。当人们过度追求自身的空间权利,甚至把空间权利作为至上性的主体权利、至上性的个人化、区域化权利看待时,空间权利就可能走向固化,当权利日益丧失弹性而成为一种粘稠性权利时,其发展效用、动力效用就会发生反转,从正向动力反转为一种发展阻力,成为一种阻碍整体及个体发展的梗阻性力量、逆文明因素。

所谓权利粘性,就是由于权利的过度个体化或区块化、区域化、国家化,由于微观、区域或体系主体对自身权利、利益的理性或非理性坚持,也由于国家宏观制度对权利确认与设置的片面化、刚性化,不同层面的权利主体围绕空间、物品、财富等权利对象所形成一种相互纠缠、胶着、无法改变与推进的状态。在这种相互胶着、扭结的状态下,所有主体都丧失了行动可能,所有主体的权利都无法进一步改善。

城市发展与更新中日益难以解决的拆迁难、钉子户、过度维权等问题,是我国空间生产开始遭遇复杂权利粘性问题的重要表现。空间生产是当代社会变迁、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重要发动机、重要标尺。空间生产的停滞,既是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进入相对停滞状态的表现,也是其重要原因。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其后果是使空间生产丧失了变迁、更新的可能,并最终危及所有人的空间权利,危及区域与整体的综合发展。在充分激活、运用空间权利的动力效用的同时,防止与克服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对保持空间生产的活力、可持续性,对增进个体及社会的综合权利、权益,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空间权利:主要内容与粘性风险


当列斐伏尔用空间生产来指认城市化、城市变迁的本质时,其重要贡献在于从本体论、方法论的高度揭示、确认了以城市为代表的空间不是固化或既成的纯自然、纯客体,而是人与客体、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性的社会实践创造物。这一点正如安杰伊·齐埃利涅茨(Andrzej Zieleniec)所说:“认识空间也就是认识社会世界,并最终导向对我们自身的认识。……空间不仅是计划、逻辑与科学的世界,不仅是意识形态和权力的世界;空间也是我们以自己的方式生存、居住、交谈、使用的世界。……空间在本质上是社会的并需要进行批判性分析。”(Zieleniec,Preface,p.8)

当列斐伏尔、哈维、爱德华·苏贾(Edward Soja)等认为城市权利(right to the city)是一种基本的主体权利时,认为当代城市发展存在严重的空间不正义时,他们更是直接指向当代空间生产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人与人之间、不同主体之间在空间占有、规划、使用、治理等进程中的社会不平等、权利不平等。“城市权利本身就标示着一种处于首位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在社会中有个性的权利,有居住地和主动去居住的权利。进入城市的权利、参与的权利、支配财富的权利(同财产权有明晰的区别),是城市权利的内在要求。”(Mitchell,p.18)哈维认为,空间生产是实现当代资本主义不平等关系的再生产的一种方式:“空间和时间实践在社会事务中从来都不是中立的。它们始终都表现了某种阶级的或者其他的社会内容,并且往往成为剧烈的社会斗争的焦点。”(哈维,第299页)

列斐伏尔等对空间权利与社会不平等关系的揭示,无疑抓住了当代以城市化为主导的空间生产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他们对平等空间权利的呼吁也具有巨大的理想建构与道德批判意义。但问题在于,从历史看,空间生产与空间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的关系?如果空间生产停滞了,空间权利,包括其他权利,还有扩大与平等的可能么?我们认为,空间与权利关系的合理化,空间权利与社会发展、社会正义关系的合理化,不是通过道德批判就可以实现的。权利本身、空间与权利的关系都有一个历史生成的过程,空间的权利化也不是一个可以无限推进的进程,需要对权利本身以及空间与权利的关系,进行更为具体的逻辑分析与历史考察。

正如诸多法学家所揭示,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内向性的以个体为导向的主体资格与主体能力。权利是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主体性的实现,一种获得具体资源、利益、权益的资格、正当理由。“权利概念之要义是一种资格”(米尔恩,第111页),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接受或获取对象性资源、利益的一种比较优势。权利是人们主张、获得某种利益的一般理由,为人们采取某种行动提供正当性,为人们所承认的合理的“权利给予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德沃金,中文版序言,第3页)当我们说“这是我的权利”时,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正当、正确、无可置疑的。

虽然权利是自我导向的,但从权利生成与实现的结构看,权利也是一种社会性、关系性存在,孤立的人无所谓权利。“在享有一项权利时,他人的角色至关紧要”。(米尔恩,第112页)只有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在人与人关系的意义上,才有所谓的权利问题。只有在社会整体发展到一定阶段,能够为个体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与文化知识语境时,个体导向的权利才有可能产生、实现和维系。

从获得的方式看,权利有消极与积极,或者说被动与主动两种:消极的权利来自于具体社会环境中的传承与让渡,所谓的天赋人权,正是指这种消极的权利;积极的权利来自于主体以社会化的方式所进行的生产与创造,所谓劳动创造自由,正是指这种积极的权利。对主体而言,权利是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统一。“权利有两种:行为权与接受权。享有行为权是有资格去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去做某种事的权利。享有接受权是有资格接受某种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米尔恩,第112页)不管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都具有深刻的社会性,也就是说,权利是一种处于私人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性存在。

权利的内容是多样的,涉及同人的主体性相关的所有的自然物与人化物、身体、精神、人格等。在文明演进与变迁中,权利日益与空间相关联,权利的空间化以及空间的权利化,是一个不断清晰的趋势。“主体性与空间连接在一起,而且不断与空间的特定历史定义重新绞合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空间和主体性都不是自由漂浮的:它们相互依赖,复杂地结构成统一体。”(安德森等主编,第439页)

虽然在文明的早期,主体与空间就已经自在地相联,但空间的权利化与权利的空间化,空间成为一种权利的对象与内容,成为一种主体权利,却需要诸多条件。空间的权利化,主要是一个近代现象。没有近代以来人口的增多,没有以工业革命为代表的主体能力提升,没有以地理大发现为标志的全球性的发展与空间竞争,空间及空间权利也许会一直只是作为一种背景因素、自在因素而存在。

在近代工业文明、商业文明的推动下,空间日益成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成为人们实现权利的重要甚至第一资源。“消极的主体(感觉)和积极的主体(劳动)在空间中交汇。”(Lefebvre,p.405)也就是说,在商业与工业文明背景下,不论是消极权利、接受权利或者积极权利、行动权利,都日益密切地同空间相关涉。一方面,权利日益表现出对空间的依赖,离开了空间这个载体与场域,权利无法生成、无以存续;另一方面,空间日益成为权利的内容与对象,谁拥有了空间,谁就拥有了权利。

如果说,在前现代条件下,在人口与土地等空间的矛盾还不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在人们可以用拓展新空间这种方式解决人地、人与空间矛盾的情境下,空间对主体存在的意义更多是自在性的、背景性的,那么,在现代性语境下,在全球适于人生活与居住的空间基本上被拓殖与分割完毕,在人口不断增多这个语境下,土地、海洋甚至外太空间都日益成为发展主体必须直接关注与竞争性获得的权利对象,空间对主体性的意义日益走向前台。历史转换中,空间权利的内容日益丰富、多样。现代社会,空间权利主要有:进入空间的权利、接受空间的权利、命名空间的权利、交换空间的权利、管理空间的权利、生产与更新空间的权利等。

在拥挤的大城市,人们对空间所表现出的寸土必争,正是空间与权利、空间与主体性的关系日益紧密的一种表现。人们日益认识到,获得空间是获得权利的重要方式,空间是财富的重要形态,是权利的重要甚至核心因素。空间权利甚至上升为一种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成为一种同人的身体权、名誉权、社会政治权利等同等重要、相互嵌入的基本权利。可以说,人的权利与主体性的每一个方面,都有其相关、对应的空间内容。或者说,空间关联、内涵于人的权利与主体性的每一个方面。可以说,没有空间内容、不能以空间形式对象化的权利往往是抽象的权利,非现实的权利。能否空间化、能否具有空间内容,是衡量权利的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

空间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人们日益倾向于从个体、自我导向看待空间权利。个体化、区块化是空间权利变迁的一个重要当代趋势。人们日益把占有、拥有的空间看作自身的私人性空间,作为维护自身存在与利益的内生性对象、载体。应该说,这种趋势具有巨大的文明与发展效应。空间的权利化、个体化、区块化,有利于激活空间占有者的发展动力,从而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空间的权利化及其效应具有深刻的辩证性,具有复杂的人类学、政治学等后果。空间的过度权利化、个体化、区块化,也会形成一种空间垄断,成为阻碍空间流动,阻碍社会整体的创新、进步、发展的粘性力量。空间私人性的无序无限扩张,空间的无序、无限的私人化、权利化,使当代空间生产出现了停滞的趋势。

空间的权利化、空间权利的生成,是空间生产、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如果空间的权利化倾向走向了极端与片面,固化为一种由某种主体垄断的权利,这种动力就为成为阻力。我们把权利的这种固化、垄断化称为权利粘性。对空间生产而言,当空间权利走向垄断、固化,当空间归属的流动性减弱时,空间权利也就从一种有活力的动力性因素变成为阻碍发展的粘性力量、反向力量。一些国家和区域之所以发展乏力,原因是多样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空间被过度的私人化、固化,使新的发展方式、发展主体无法获得必要的空间条件。


二、空间权利:粘性成因与空间幻象


在现代性语境下,人们往往更多地从个体性、私人性这个维度确认空间权利,但从深层构架看,空间权利其实具有双重性,是个体性与整体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财产是权利的对象性实现,权利是财产的主体性本质。财产与自由的关系也就是权利与自由的关系。黑格尔对财产、主体性、自由之间关系的分析对认识空间权利的辩证性具有借鉴意义。在黑格尔看来,一方面,权利、财产是自由的定在,以财产等形式存在的权利是主体性的定在,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具有私人性。“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黑格尔,1961年,第54页)对任何一个主体而言,没有具体权利、财产内容的主体性,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一种自我导向的主体性。

在现代,空间作为一种财富,具有私人性、排他性。“占有,就是所有权。在这里自由是一般抽象意志的自由,或者,因而是仅仅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同上,第48页)“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同上,第55页)“惟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同上,第48页)也就是说,在特殊性这个环节,权利具有排他性。

另一方面,公共性又是权利生成与存在的客观结构。“每一方虽说确信它自己的存在,但不确信对方的存在,因而它自己对自己的确信也就没有真理性了”。(黑格尔,1969年,第125页)“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同上,第121页)任何个体只有回归到家庭、社会、国家中,成为社会性、公民性的存在时,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其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即使在个体性日益发育的现代性条件下,财产与权利仍然具有公共性。虽然,“从意志的特殊性这一环节看,这种意志另外具有由各个特定目的所构成的内容,而且由于它是排他的单一性,所以这种内容对它说来同时又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黑格尔,1961年,第44页)但同时,在普遍性这个环节,个体化的权利并不是一个最高范畴。“因为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同上,第47页)“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同上,第46页)

如果说,黑格尔是从逻辑上揭示了权利的双重性,马克思则通过对地租之历史特性的研究具体揭示了空间权利的私人性与公共性。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马克思,第695页)也就是说,空间权利具有私人性、排他性。但空间权利的私人性、排他性在不同的语境下,其具体形式会有所不同,需要避免“把适应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来”。(同上,第714页)“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共同性——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使人们忽略了区别”。(同上,第715页)空间权利的私人性本身具有历史性、具体性。

另一方面,土地权利、空间权利的个体、私人性,其实深刻关联、来源于社会整体的发展与变迁。离开了社会性、公共性,所谓的个体性、私人性无以存在。“正是在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中,在地租的发展中,有一点表现得特别突出,这就是: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获得者的参与所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的、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同上,第717页)“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地租的量(从而土地的价值)作为社会总体的结果而增长起来。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产品的市场和需求会增大;另一方面,对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会增大,因为土地本身对一切可能的,甚至非农业的生产部门来说,都是进行竞争的生产条件”。(同上,第718页)“土地产品的价值,从而土地的价值总是随着它们的市场的扩大,需求的增加,以及同土地产品相对立的商品世界的扩大,换句话说,也就是随着非农业的商品生产者人数和非农业的商品生产量的扩大,按相同的程度增加”。(同上,第719页)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整体社会空间制度的不合理,由于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制度、体制对不合理空间垄断的规则进行保护,少数空间占有者可以获得超额的土地与空间收益。“土地所有者只是坐享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中一个这样无须他参与而不断增大的份额。这就是他所处地位的特征”。(同上)

在马克思看来,土地等空间的超额收益在根本上来源于对稀缺性的垄断。“利用瀑布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不是产生于资本,而是产生于资本对一种能够被人垄断并且已经被人垄断的自然力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也就是说,它落入瀑布的所有者手中”。(同上,第727页)“由于支配一种可以和他的资本分离、可以垄断并且数量有限的自然力而产生”。(同上,第728页)当整体社会空间制度变革并趋于合理时,这种不平等的空间权利、利益收益就可能被终止。

空间权利的粘性化是空间意识、空间制度的综合问题产物。这种权利粘性的形成有深层的历史与现实、区域与制度、文化与心理等原因。空间权利粘性化的本质是割裂了空间权利的私人性与公共性、固定性与流动性、有效性与有限性等关系,而进入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幻象。具体而言,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同以下三种深层问题的空间幻象、空间意识形态有关。

其一,空间主体的个体-私有幻象。空间是人的创造物,人是空间的主体,但作为空间主体的人不仅是个体性主体,更是社会性主体。空间主体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但在现代性语境下,人们往往把个体、私有作为空间的唯一主体看待,并趋向无限制地追求拓展、占有更多个体私有空间。其实,即使从个体自身维度看,其所能够占有、使用、支配的空间受到自身能力、需求的综合制约,在本质上也是有限的。随着个体身体这个空间的消失,个体所占有、使用的空间必然会归属于其他个体或社会。也就是说,空间的创造、归属主体在本质上是社会和整体。但人们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接受、进入一种幻象性的个体私有空间观,甚至对个体私有空间进行无限性的追求。在反思的意义上,现代性的一个重要动力机制就是利用个体幻象,利用人们对自身现实利益的追求,达到对整体发展的推进。借用黑格尔的话,这是现代性空间生产的一种理性狡计。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同人们对空间生产中的这种理性狡计缺少自觉反思有内在关联。

其二,空间占有的永恒-固化幻象。空间由某个、某类主体占有往往只是暂时的,随着时间的流逝,由于各类原因,几乎所有的空间都会易主。没有任何一个、一类主体可以永恒性地占有某个空间。在这个意义上,空间归属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公共性不断增加是空间归属变迁的一个内在趋势;空间归属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流动性不断增加也是空间归属变迁的一个内在趋势。反思一些都市中心的变迁,就可以发现这种趋势。在前工业时期,市中心往往是帝王堡垒、教堂庙宇之所在;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市中心往往由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所占领;随着金融化的推进,由大型金融机构所建构的大型建筑则开始逐渐占领城市中心。这一点,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在现实的空间权利永恒性的背后是历史变迁的必然性。“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马克思,第702页)空间占有的永恒只是一个由现实不合理体制所维护、决定的幻象。当土地等空间制度出现结构性变革,当时代与宏观条件变革,空间垄断被打破时,所谓的永恒、正当的空间占有也就终止了。

其三,空间效用的财富-自由幻象。正如黑格尔所说,财富是自由的定在。在一个空间日益稀缺的时代,在空间制度仍有诸多不合理之处的语境下,拥有空间确实对增大自身财富、获得更多的自由度有重要作用。但即使在这种语境下,财富包括以空间为载体的财富也不是获得自由的单一、唯一条件。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既受到时代因素的决定,也受到主体自身诸多条件的影响。拥有包括空间在内的财富的数量、体量只是获得、衡量自由的一个条件。如果没有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和谐、和平、稳定,没有主体精神、素养、能力的综合提升,所谓自由只是一种片面的自由。以获得更多的空间、空间化财富这种方式追求自由,是对自由的一种片面化理解,从长期看,这是一种必然会破碎的财富-自由幻象。人们在一定时期对这种幻象的追求,并将这种追求转化为一种社会习惯甚至宏观层面的规则与法律时,就会导致空间权利的粘性化,并导致空间生产与空间更新出现梗阻甚至停滞。


三、空间权利:合理调适与空间弹性


能否保持空间生产的合理节奏和持续活力,事关国家、社会与个体各类主体的发展和福利。一方面,空间生产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空间生产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推进空间生产是增加与改善人民与社会福祉的重要路径,是检测社会发展系统的重要指标。空间生产的落后、停滞将导致社会发展的系统性停滞。另一方面,空间生产需要同人口、环境、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协调。空间生产系统也存在一个不断优化的问题,空间生产的水平与质量虽然不断进步,但由于各层面主体对空间生产的规律性还没有完全,空间生产的推进在总体上还带有某种在试错中推进的色彩。空间权利的粘性增大及其所导致的综合后果,正是空间生产还没有进入成熟阶段的一个重要表现。探索更为合理的空间权利的配置与运行方式,保持空间生产的可持续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性选择。改善空间权利的配置与运行方式,涉及国家宏观空间制度、区域中观空间行动以及个体微观空间素质的改善、提升,需要宏观、中观、微观之间的协调、合理化。

可以预期,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城市社会的推进,空间与权利关联将日益紧密,空间权利的内容仍将不断丰富,主体之间的空间权利之争也将日益复杂、激烈。在空间权利的垄断风险、粘性风险有所增强的情况下,全面认识空间权利的发展趋势,规范空间权利的配置与运行,推进空间生产、空间权利的合理化,已经成为一项事关社会整体运行的基础性工作。

合理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空间生产的重要趋势。所谓合理化,也就是人在把握各层面复杂关系的基础上,自觉营建能够统筹复杂关系的制度、知识、行为方式。用黑格尔的话说,合理化也就是个别、特殊、普遍三个层面的有机统一,个别、特殊、普遍,个体、社会、国家三层主体都认识到自身只有在与其他主体的有机互动中才具有真正的存在,才能得到发展。当然,三个层面主体的和谐共生是一种相对理想的状态,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在不同的时代与区域的竞争条件下,人们往往注重某个层面主体的作用与权利:前现代往往更为注重普遍与国家层面;近代社会则注重社会及个体的作用与权利;当代社会则正在逐渐兼顾个体、社会、国家三层主体。

对当代社会而言,可以说,没有个体、社会、国家三层主体的总体和谐、关系合理化,也就没有经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可持续性。所谓社会发展的合理化,从本体论与社会实在论角度看,就是个体、社会、国家的关系日益协调;从知识论与主体素养论角度,就是人们对三者关系的互动规律日益自觉地把握。为了解决空间生产包括空间权利配置中的问题,需要自觉地推进空间生产、空间权利的合理化。需要自觉地从个体、社会、国家三层主体有机关系的角度不断解决空间权利的配置中存在的问题,调整空间权利的配置制度,调适空间权利的文化心理,调整空间权利的相关行为。

其一,把握空间变迁的制度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制度。空间与空间权利是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的统一,涉及个体、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利益与权益。空间权利通过国家空间制度得以确认,如果空间制度的设置或过于偏重于个体,或过于偏重于社会,或过于偏重于国家,都不利于空间生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之所以能够相对持续地快速发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变革了空间制度,增大了空间配置的制度弹性,使各级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引入外资、营建市场、改善民生等可以相对集中、灵活地配置土地等空间。可以说,正是空间制度的这种弹性,为我国的经济增长与腾飞提供了重要条件。当然,我国的土地、建筑等空间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但完善的方向不能是个体、社会或国家层面空间权利的凝固化,而是个体、社会、国家空间权利的动态平衡,使空间在不同主体之间可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空间制度过于刚性化,不利于空间生产与社会发展。需要正确认识空间权利的正当性及其合理限度,保持空间权利制度的合理弹性,营建有弹性的空间权利变迁机制,以保持空间生产的可持续性、保持社会整体发展活力的可持续。空间权利的个体粘性、区域粘性与整体粘性,都会阻碍空间生产与社会发展。营建合理的空间制度,对克服空间权利粘性具有基础性作用。

其二,把握空间治理的文明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文明。空间是个别、特殊与普遍,也就是个体、社区与国家的统一,但对三者关系的理解,却有不同的侧重点:或者注重个体、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对立分裂,或者注重三者的和谐共生。中国文明包括空间文明的特殊性在于,主要是从相融共生的角度理解和营建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但在不同的时代,三者之间的权重与重心有所不同。前现代条件下,土地等空间主要归代表国家的皇权所有,区域与个体的空间权利处于从属地位。这是一种以国家皇权为核心的非分裂性空间文明。随着现代性的推进,个体与区域的空间权利有所增大,但在本质上,以土地为核心的空间并不具有个体性、区域性,空间的整体性始终存在,几乎不存在简单的产权归属,涉及个体、社会(单位或社区)、国家三个主体的复杂权利关系。三层主体权利的交织,利益性、道德性、功能性的交织,是中国土地与空间文明的特征。所以,对中国而言,空间问题上的产权明晰,不可能按照个体、社会、国家分裂的思路推进,也不可能把空间的功能性、利益性、道德性完全分开。处理中国空间问题需要中国智慧,需要兼顾个体、社会、国家三层主体,需要运用行政、市场、道德三种手段综合治理。

其三,把握空间运行的心理弹性,营建一种有弹性的空间心理。空间不是与人无关的纯客体,空间是人的营建物。在人对空间的社会心理图景会对空间生产的方式、方向等产生重要影响。中国人对空间的理解,历来自有综合性、杂糅性,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人在思想深处也始终把空间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归依与基本构成。黑格尔将财产认定为自由的最初定在,按照这种思路,拥有空间也就是自由的定在。但这种以自由为导向的思路,只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人的空间意识。中国人更多地是从综合存在论、综合主体性自身来理解空间的重要性,把空间作为同自然融和为一体的主体存在的一部分来认识。也就是说,中国人的空间心理具有综合性,往往把空间同主体、家族的延续、国家、利益、道德,乃至所有的非理性层面相联。这是中国的房价为什么会“非理性”上涨的深层文化心理原因,也是中国人为什么会用几代人的力量“非理性”地购买住房的原因。因为中国人是用几代人的未来来衡量住房的价值,而不是用短期市场理性来评估房子的价值。同生命、种族延续相贯通,是中国空间心理不同于西方的独特之处。因此,把握中国空间心理的特殊性,对于营建更为合理的中国空间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人是一种空间性、可能性、创造性存在,人的主体性与权利从根本上来源于人的创造。而空间是人们进行生产、创造的基本条件、重要内容,能否有条件、有资格、有能力进行空间生产,是衡量人的权利在现实中实现的重要指标。在这个意义上,剥夺了一个人的空间,剥夺了其进入空间、获得空间、管理空间、交换空间,特别是进行空间生产的可能、条件与资格,也就剥夺了其权利。而允许一个人进入空间、获得空间、管理空间,特别是进行空间生产,也就是对其权利的维护。当代空间权利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在保护人们空间权利、激活空间权利的发展效应的同时,破除空间权利的僵化、固化,避免空间权利无序扩张为一种妨碍社会发展的粘性力量。建构有弹性的空间制度,保持空间权利的流动性,对空间生产、社会创新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具有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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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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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研究》2018年 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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