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家庭不能承受之“暴”

————家庭暴力问题的多维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97 次 更新时间:2005-11-21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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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  

最近一段时间,被誉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的电视剧”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国内不少电视频道热播,笔者曾反复收看过数遍,感觉这是一部堪称社会效应和收视效果“双赢”的精品佳作,看后令人动容、发人深省。该剧直击国人颇为隐秘且忌讳的“家丑”——家庭暴力,诠释了这样一个道理:伤害我们最深的人可能就是我们身边朝夕相处的亲人。事业有成的医生安嘉和出于对妻子的爱、嫉妒和控制欲,动辄殴打辱骂妻子。安嘉和的拳脚、梅湘南的脸成为家庭暴力的“标本”。其实,现实生活中某些家庭暴力个案的残暴程度远远超过该剧。

何谓家庭暴力?通常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不为人知的“传染病”,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其实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似乎重视总是夹杂和纠缠着太多的社会因素。

以心理因素为例,滋生或诱发家庭暴力的往往是潜伏着的某种病态心理。安嘉和的问题在于在某种变态的心理支配下,已无法真实判断行为的后果,后果出现他就只能通过更为荒谬的手段去掩盖后果,从而再导致更为可怕的结果。这其实也是普通人通常犯的逻辑错误。问题严重的是人的许多心理问题就是因为做错了事之后一错再错,最后导致心理完全扭曲变态。生活中我们越来越对爱情的持久性表示怀疑,如果夫妻都存在巨大的心理缺失,又不能理智地觉察、舒缓,婚姻就可能真正变成灾难。

家庭暴力表面上往往是造成对受害人生理的伤害,实际上更是对双方精神乃至维系婚姻家庭的精神纽带的戕害。据媒体报道,作家毕淑敏在清华大学举办的题为“你是否需要预知今生的苦难”的演讲过程中,曾就自己一篇文章中关涉“家庭暴力”的观点当众作了真诚的道歉。毕淑敏对清华学子坦陈:“首先,我对《孩子,我为什么要打你》这篇文章的观点,现在要做重要修正,因为我想那属于家庭暴力。虽然我极少打我的孩子,但是我打过他。我现在十分惭愧,尽管已经向他道过歉了。当时这篇文章被转到《读者》上去,许多文摘也把它摘了去,所以流毒甚广。我现在重新审视,我觉得对一个孩子,一个弱势群体不能打,我现在已经尽量改正,在出所有选本的时候,都要求对这篇文章不要再选,而且对中国作家协会版权代理委员会处理版权事宜的人说,所有来商量选这篇文章的,都要阻止他们选这篇文章。”尽管笔者对毕淑敏女士以“流毒甚广”字眼对自己作品的自我评价以及自我封杀行为持未必完全认同的态度,但我对毕女士对实际上每个人尤其是为人父母者都可能潜在的“家庭暴力”情结所表现出的警醒态度及忏悔意识肃然起敬。诚然,我们都无法预知今生的苦难,我们也无法预知婚姻家庭的命运,但如果我们都能对善待婚姻、善待家庭,我们就可以对自己的婚姻家庭的命运持一种从容的平常心态。

墨西哥湾上一只蝴蝶拍翅膀就有可能在太平洋上引发风暴,这就是混沌学的所谓“蝴蝶效应”。家庭暴力的诱因可能是一些貌似鸡毛蒜皮的小事,丈夫对妻子的偶尔打骂也可能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私事,但可能就是某些蝴蝶拍翅膀式的小事最终可能引发婚姻家庭中的风暴。因此,我们不能低估家庭暴力现象的震荡性的危害。婚姻关系就是在家庭这么一个封闭空间内受到社会、经济、伦理、政治等各种关系影响下的混沌现象夫妻关系是在相对封闭空间内发生的受到多种可知不可知因素影响的混沌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婚姻关系是在家庭这个封闭的空间内受到社会、经济、伦理等各种因素影响下的特殊的混沌现象。总之,婚姻家庭有其自身的脆弱性,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往往不会以杀人或自杀等极端的方式收场,而是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类似于苟且偷生的尴尬状态下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尽管《不》剧为我们展示了诸如公安司法、妇联、社会帮助热线等多种调解手段,但这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很难担保摆脱了安嘉和的梅湘南最终能否走出他的心理阴影。目前妇联等组织对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大多是治标而不治本的“灭火式”处理,类似于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看来,遏制家庭暴力的确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治理。

据调查,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中,有个性缺陷、精神障碍和心理变态的。因此,要消除暴力首先要对这些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矫治。根据我国特点,可以辅助性地开展一些有关家庭矛盾调处的方法、方式的咨询、指导工作。

此外,由于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和受虐者的夫妻关系,使受害妇女在受暴之后往往在告与不告的问题上举棋不定。因此,建议除对少数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处以监禁外,对不够刑罚处罚的,由警署、司法调解、妇联等联合设立训诫教育所,由社区派出所负责训诫教育,根据施暴者的施暴程度和认识态度决定定期受训的次数。

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当今世界对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包括性暴力的法制建设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大多经济较为困难,使她们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需要社会各法律援助机构向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并根据受害妇女的经济困难程度,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免费诉讼代理。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关键在于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消极无奈的传统看法。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正义的惩罚和谴责。

其次要完善立法。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国外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规定比较完善。目前,新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现行《婚姻法》第43条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另外,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可以将某些性质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在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条件尚不成熟之时,有必要对现行婚姻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将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修改为:禁止对一切家庭成员的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仅妇女、儿童、老人经常受到伤害,而且男性也可能受到伤害,有必须重视明确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即使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对男性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保护的缺乏也是一种立法的缺憾。建议将性暴力明确界定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性暴力也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性暴力对女性的身心健康具有比较大的危害,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加以控制。

此外,有必要将家庭暴力明确界定为婚姻法有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亦即反复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对方、或遗弃对方的,致使受害方不堪忍受的,也可以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另外,婚姻法第43条有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规定似乎缺乏可操作的实际意义。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想想: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可能及时有效地请求公安机关救助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么?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其他人有责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受害人必要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有限度地适用于对家庭暴力的反抗。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伤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家庭成员的暴力伤害从法理上讲也可以实行必要的有限度的正当防卫。如此规定可以使家庭暴力实施者有所顾忌,提高家庭暴力行为的风险系数,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减轻家庭暴力的程度。其他人及时制止严重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予以鼓励,当然在制止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上要注意有所讲究。

第三,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对严重家庭暴力事件适度的干预及介入。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尤其是基层公安派出所或司法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人担心,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将使警力发生困难因而顾此失彼。加拿大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有效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其发生率。如果现场拘留施暴者并对其提起公诉,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殴打的概率减少了一半。如果不对施暴者提起公诉,受害人往往会再次受到暴力威胁或殴打。

第四,充分发挥社会有关民间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方面的特殊作用。加强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下的妇女,其人格和自信心往往受到极大的伤害,表现出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的特点。如果不能得到社会的援助,则很难摆脱施暴者对其精神和行为的控制,而设立家庭暴力避难所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能够帮助受害者暂时脱离暴力环境,并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安慰及支持。除此之外,社区法律援助也是不可缺少的。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大多经济较为困难,使她们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需要社会各法律援助机构向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并根据受害妇女的经济困难程度,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免费诉讼代理。总之,民间组织在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方面完全可以大有作为,可以发挥国家力量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

一言以蔽之,《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剧的社会意义或许就在于以艺术化的形式在我们的生活背景中开始真正凸显“家庭暴力”这个令人警醒的关键词,使我们(不仅仅是某些专家学者)开始真正对日趋普遍的家庭暴力问题投注更多的关注、更多的思考.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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