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建兴 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91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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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建兴   吴宇  

内容提要:中国民间组织的“暴发式”增长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和争论。作为对原有分析取向—市民社会与合作主义—的修正和补充,“国家在社会中”这一新取向为我们解读中国当前的民间组织现象提供了可能性。新时期中国民间组织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同时又在以新的方式与之建立起连接,这一连接的本质是双方基于合法承认基础上的互动,它表明国家和社会正在通过交换界定相互的关系。

关键词:民间组织;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国家在社会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组织呈现出“暴发式”增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作为两种主流研究倾向,市民社会论者将各种民间组织的兴起看作某种“市民社会”的萌芽,而合作主义论者则将它视作是与国家、企业进行多边合作、相互依赖的发展过程。但把这两个源自西方历史经验的概念作为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变化的工具,很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事实上,“特定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类型与民间组织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透过对特定社会中这类组织的研究可以发现此一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①],反之亦然。因此,我们主张从中国社会本身的演化脉络中去探索民间组织的缘起和发育过程,将现存民间组织理解为国家正式制度与社会力量在复杂背景下进行互动的产物。本文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入手,尝试运用“国家在社会中”这一区别于“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的分析取向来解读中国当前的民间组织现象。

一、从分立走向合作: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

作为20世纪最后25年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社会关系分析范式,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②].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催生了社会领域的自治化,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受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间组织大量涌现的现象所鼓舞,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这标志着“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并且把中国转型的方向概括为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对此,也有学者质疑这一理论的普遍性,他们通过多个国家的转型经验论证了国家力量的衰减并不必然导致或帮助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自治社团的增加,如果没有政府加以适当引导和控制,在游戏规则尚未健全之前,社会就有分崩离析的危险。国家与社会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正负关系[③],对任何一方的过分强调都会导致灾难。

由此,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试图跳出二元对立的框架,找到国家与社会勾连的基础,各种社会团体被认为是恰当的选择。哈贝马斯首先指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④],这些组织的功能与使命在于“通过两个相互依赖而且同时发生的过程,来维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一个过程是社会平等与自由的扩展,另一个是国家的重建与民主化”[⑤].科恩和阿雷托则进一步将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互动领域,构成这个领域的首先是亲密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领域(尤其是自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共交往”[⑥].与此同时,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也对西方的概念范式作了改造与修正,邓正来提出要建构“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⑦],黄宗智则明确指出中国实际的社会政治变迁过程从未真正地来自对针对国家的社会自主性的持久追求,而是来自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中的关系作用[⑧].

尽管如此,市民社会理论一贯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文化主张还是与我国国家与社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历史传统有很大矛盾。斯林格尔(Solinger)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经济创造的新的商人阶级仍是依赖官僚的支持而生存的,他们虽然希望增加独立操纵的能力,但也不会忘记纯自由竞争会把他们从特别的内部渠道中驱逐出去[⑨].怀特(Gordon White)的研究也指出目前社会团体扩大影响的主要方式仍是接近体制,而不是形成压力[⑩].这些结论并未引出市民社会的发展,而与合作主义理论框架相暗合。

著名的合作主义理论家斯密特(Pilippe C.Schmitter)认为,“合作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和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有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被授予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11].根据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差异,合作主义又分为“国家合作主义”和“社会合作主义”,前者强调自上而下国家对利益集团的控制,后者强调利益集团自下而上的参与[12].而我们所说的民间组织就是这里的功能单位,在合作主义的理论背景下,它们的独立性从来就不是绝对的,政府对某一领域中的利益代表资格的确认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之一。

丁学良曾批评市民社会理论对共产主义的观察重在体制外正式组织或协作的发展,这样做往往只看到体制内外的冲突,看不到体制内的不一致性[13].合作主义恰恰观察了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连接方法,意在解决多元主义面临的一个难题,即在限制公共权威的同时,如何自行解决社会分殊权利的众多冲突。近来有关发展中国家民间组织与民主化的研究显示,自治的社会团体既可能加强市民社会和民主,也可能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以及市民社会自身现存的政治竞争制度化[14].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市民社会及多元竞争所需要的条件更不充分,再加上国家的主导作用依然很强,各种民间组织的自我表述、团体认同和自主性发展都十分缓慢,这样,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不仅是困难的,而且可能是充满冲突的,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15].对此,合作主义者提出通过国家来保护社会团体的代表性地位和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制度化联系渠道,减少竞争,这样的结构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即利益的聚合和被委托推行政府政策的责任,这“意味着社会和国家双方能够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之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16].

合作主义与市民社会理论一样,都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分的基础上,但它意在突破后者着力捍卫的这一界分,强调社会自由化背后的重新整合,是一个“先分化后整合”的过程。然而,观察中国实际社会变迁的现实,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并未完成,国家的主导作用依然明显,与其说这是一个权利分立的过程,毋宁说是一个分化与整合同一的进程。这种情况下,切割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使之符合“合作主义”模式,难以找到中国社会的真问题;而在新的背景下将这一理论“反”过来使用,又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它的传统主题。为了避免这种尴尬,我们需要更具解释力的分析模式。

1994年,米格代尔(Joel S.Migdal)、克奇利(Atul Kohli)和许惠文(Vivienne Shue)主编的《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在第三世界中的支配和转型》一书讨论了传统二元理论作为第三世界分析框架的局限,吸收和借鉴了合作主义理论的重要思想,提出要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冲突、适应及创造方面理解双方的变化,取代以任何一方“独立”解释社会转型的做法,开始了一种被称为“国家在社会中”(State in Society)的研究方法。几年后,米格代尔又在新作《国家在社会中:研究国家和社会如何相互转化和相互构造》中对其主要观点作了进一步论证。他指出“国家和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它们在不断地适应当中”[17].

(1)“国家”的概念被分为理想的和实践的,前者构成传统分析模式中一致的整体,也是在此意义上国家与社会相区别;而后者指出国家是由多个不同部分的实践活动构成的,它们既可能确认和加强整体性的国家并提升其超越社会的自主性,同样也可能削弱这一完整性并模糊两者之间的界限。国家的各部分与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总是存在一些重要的联结,它们常常影响着国家和社会各自的控制领域,使得这些领域的边界模糊而又经常移动。国家在实践上的二重性正是新取向的关注点。

(2)“社会”是一个网状结构,各种社会势力并非团结一致对抗国家,它们之间的竞争导致了多种不同的规则制定逻辑和各种公开或者隐蔽的社会冲突,最终是没有一个社会势力可以统治全局,社会的变化结果难以预料。国家作为政策制订者也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是存在于社会中,构成社会的一部分。实践中的国家很少能够摆脱社会而独立自主,其自主性、政策的倾向、领导人的威信及其本身的一致性都深深受到它所运作的社会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无法独立主导社会的变迁。

(3)国家及社会各自的行动是互为反应的,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相对位置及行动都是互动的结果,无法预先确定。因而,国家各部分与社会各部分之间具体联系的本质决定了国家能力方面的不同,两者的互动既可能使国家和社会“双方都产生较过去更多的权力,也可能使双方都变得较以往更为脆弱”[18].在这个假定下,新取向强调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各种具体联系的过程及其本质进行描述,特别是通过具体地、历史地分析一些特定的联结和转化来澄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在社会中”的研究方法企图突破国家-社会二分的限制,把国家当作社会的一部分,用基于合法承认的“互动”关系来解释社会结构的运转特质,这点非常接近合作主义的思想。后者为我们提供了国家和社会不同部分制度化关系的理想类型,重心在功能单位和体制的合法化关系;前者则给我们提供了研究的方法,某种程度上说,它对合作主义理论在第三世界国家的适用做了修正和补充。因此,我们也不试图严格区分这两种理论方法,而是选择站在“国家在社会中”的研究立场上,借用“合作主义”的制度安排来解读中国当前的民间组织现象。

二、合作与互强:国家的型塑与民间组织的兴起

改革开放冲击了原有的管理体制,带来了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单位制的萎缩,这时候,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需要有新的组织形式来填补制度上的真空,处理社会自由化背后的整合问题。民间组织应运而生,呈现出“暴发式”增长,以社团为例,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经过政府的重新登记和清理,这一数量有所减少。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13.3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712个,省级社团20069个,地级及县以上社团5238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家[20].

这些民间组织正在从“政府的助手”变为“政府的合作者”,它们在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同时又以新的方式与之建立起连接:一方面,国家以特别的方式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将其整合进政府系统;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借用某些特殊的形式来获得合法性。这些新的连接方式界定了当前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

1、国家:型塑民间组织

国家作为主导力量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缔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也可以促使民众或者自动放弃这些组织,或者自觉改造活动的方式,以符合国家的定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成立的前提是找到一个业务主管机关,而其唯一合法代表就是政府机构及其授权的组织。通过这一形式,国家得以把所有合法社团都整合进政府组织系统。在1989年的社团重新登记中,大量民间自发的兴趣爱好组织被认定为不规范的社团组织而予以取缔,保留下来的地方性兴趣爱好组织都是挂靠在文联、体委下面的社团。1992年以后,各类文体社团再次涌现,它们都自觉采取挂靠在全国性官办半官办社团下的形式而生存[21].

同时,多数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民间组织最初都由政府创立,尽管它们最后从组织上脱离了创办者,但两者之间依然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这些组织的资源几乎都来自政府,摆脱不了“体制依赖”[22].例如,“希望工程”依赖共青团系统的全国性组织网络来开展工作,中华慈善总会借民政部来建立信誉,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则借政府工商部门来建立信誉,离开这些行政资源,它们很难开展工作。另一方面,经过重新登记,创办者通常都成了这些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旧保有对组织一定的控制权。这种控制在形式上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科层体系向民间组织的扩展;但是在内容上,则完全取决于民间组织所处的现实条件及其领导人和主管部门给予的定义。它们可能存在很强的联结,如中国红十字会和各级商会都设立党组织,其领导人由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任命,人员级别与待遇比照政府公务员,并可在组织、政府和党的机关之间流动[23];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专职干部,提供经费和办公场所,协会对工商局负责;而那些影响最大的民间组织,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科学技术促进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等则几乎全由国家拨款。当然,它们也可能只有较松散联系,特别是那些成员跨越部门的民间组织,独立性更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很弱[24].

国家的控制使得民间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其的评价。据调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迅速且活动较为集中的基本上是社会需要旺盛、存在公共物品供给“缺位”且政府在政策上又相对允许或鼓励发展的领域[25].国家给社会留下的自由度是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民间组织:主动引入国家符号

在国家光环的笼罩下,民间组织大多采取了积极的反应,它们选择在内部主动引入国家的“象征符号”[26],以使自身合法化。目前我国77%的社团领导位置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领导所占据[27].尽管这种做法后来受到政府的批评,中央甚至明确规定现职处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担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希望以此来从制度上保证民间组织的自主与自治。但是几乎所有重要的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都由从现职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后分流出来的原政府党政官员担任。民间组织的成员普遍很欢迎具有“官方”背景的人士进入组织领导层,他们认为“一个社团的状况通常取决于参与的单位领导的份量”[28],目前尚缺乏党政架构以外解决公共事务的渠道,这时候官员拥有的权力和资源将有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因此,不仅大部分官办半官办的民间组织没有力图摆脱业务主管单位的控制,更多的纯民间型的组织也宁可放弃“民办性”来换取与权力及资源挂钩。

另外,民间组织与国家在组织层面的交叉,以及民间组织对体制资源的依附,也决定了它们并不代表某些独立的社会群体而与政府对立,而且还渴望得到党政领导的肯定。因此,多数民间组织大都自觉地使自己兼具一种国家政治单元的功能,负起一定的政治责任。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把宗旨定为:“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统一、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中华全国总商会也在章程中规定,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间组织,各级商会的设立必须报请上级党和政府机关批准,其重大活动必须与党和国家保持高度一致。更典型的是,“希望工程”揭露大量失学现象和有关儿童的悲惨处境之目的不在于公开检讨政府工作的失误,而是借以广泛宣传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这项工程的关心以及工程本身对国家各种正面的政治价值。结果,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其正面的政治意义,而它也从党政部门获得了充分的政治合法性。[29]

可见,民间组织在开展活动时,有时候越是能够成功地规避国家的力量,就越是容易顺利地开展活动;有时候越是能够成功地利用国家的力量,就越是容易发展[30].其中的有效方式就是使自己合法化。

3、民间组织:进入国家正式体制

目前,各种国家法定权威认可的民间组织已经在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参与公共决策的主要途径有[31]:①组织领导直接参与政治机构,如人大和政协。与政府特别接近的一些民间组织,尤其是工商联、共青团、妇联、工会、计生协会、老年协会、某种行业协会往往都有代表参加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机关,作为一种惯例,工商联的会长在各级政府的人民政协中通常还兼任副主席[32].②参与政治活动,向决策部门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呼吁支持,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参与政治选举活动等。北京三个著名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地球村和绿家园近年来一直通过开展环保宣传、参与环保行动、批评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出种种环保建议等方式主动与政府取得合作[33].③直接参与政策制定,有政府允许民间组织参与政策的制定,如工会可以参加物价、工会、工资改革等临时性工作小组,对物价和工资等政策发表意见;也有政府邀请民间组织对专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表意见,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在修改宪法之前,曾就修改条款中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定性问题,特别听取了各级商会的意见[34];还有民间组织主动为党和政府领导提供决策方案,如自然之友、三味书屋等知识分子集中的民间组织,近来在关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外交、环境问题上发表了大量政策性建议,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35].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同样看到,民间组织普遍很重视自身管理职能的发挥。私营企业家协会在章程中规定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起到协调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在实际工作中,大力宣传政策法规,积极协助税务局对个体户评税、督促成员按章纳税;协助物价局开展物价检查,搞好明码标价等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妇联也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通过组织内的信息沟通了解妇女的生育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生工作。甚至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为了完成动员其成员参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选举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职责,不惜采取极端做法,对参加投票的村民给以物质奖励,发给补贴费;对不参加投票的村民给以罚款或罚工。而有时候,一些民间组织本身就是传播政治信息的媒介。各种带有咨询性质的研究会、学会、联合会经常召开成员大会和代表会议,举办培训班和研讨班,这些都成为其成员获取政治信息的重要场所[36].

从上可见,国家没有通过自己的行政组织或暴力机关来达成对社会的统治,而是让民间组织在自我表现的同时兼有国家机构的职能,通过它们来贯彻国家的法律和精神。而民间组织也非常希望能够参与到正式的体制中去,对政策产生影响。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种参与意味着某种非正式的承认,也就意味着本组织获得了来自政府的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而且,民间组织对政策的参与程度及其影响力大小虽然受到组织本身的使命、社会影响力以及资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影响,但更多地受到自身等级地位的限制。在政治参与中比较活跃的是工会、妇联、共青团和科协等官办色彩较浓、高度集中、具有垄断性的社团。而一些民办色彩较浓、规模较小的学术团体、志趣团体和联谊型团体,由于级别限制,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政治,即使参与也是借助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间接参与[37].

从以上民间组织与国家的各种关系来看,民间组织能够主动接近国家,引述国家法律,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和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那是因为它有动力借此证明以社会自己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合法性,从而在活动推行和计划安排上更具有效率。政府部门对通过民间组织来恢复社会自治有一定的积极性,那是因为这一形式帮助维持了自己负有责任的社会秩序,从而也提升了国家的合法性和对社会的控制整合能力。这两种有可能对立的势力在这里互相取得了认可和合作,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互惠。

三、结论与讨论

我们尝试在“国家在社会中”的立场上来解读中国当前的民间组织现象,这一从国家和社会的互动来看待问题的新视角可能具有更大的解释力。相比于市场化改革正逐步摧毁经济领域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中国的社会领域中却在“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民间组织的计划管理体制,这并不是对社会自治和多元化的否定,相反,它是国家对社会自由化现象进行重新整合的过程。当我们超出国家-社会二分观点,就很容易理解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实际上带来了政府组织的扩张,只不过这种扩张方式不再是行政命令,而是一种基于利益表达基础上的有组织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能力都有所加强:国家变得更靠近社会,其合法性、渗透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增强;而民间组织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双方面的认同,得以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来获得政府体制内外的资源[38],行动更有效也更为灵活。国家和民间组织之间的互动非但没有使国家和社会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相反,它们之间的界限正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有学者称中国的政府是“融入社会的政府”,这是很有道理的。中国当前的民间组织现象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国家和社会正在通过交换界定相互的关系。

已有的研究结论往往把民间组织的发展途径归结为回归行政和走向自治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并且认为未来的目标设定只能是其中的一种。而“国家在社会中”的研究方法则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简单的归结都是片面的,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其发展的目标都在相互的作用过程中不断变化,我们无法认定哪一种趋势才是更长期、更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因此,我们无法对发展的趋势作出判断,只能够对发展的原则提供一些建议。

政府主导和“官民二重性”是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显著特征,并且从长远来看,这种特征也不会发生根本改变。这是因为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共同确立了国家的主导地位,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根深蒂固的社会存在;而且,在渐进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也不会有实质的变化,对它的需求依旧来自于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并且这两方面的需求都将更加强烈。站在政府的角度,其管理方式将更为间接,需要通过新的民间组织形式将各种组织要素进行重构,实现自身能力的重建和组织的扩张。站在民间组织的角度,其生存与发展将取决于政府的认可及其自身能力的建构,一方面表现为它们会在各种适当的场合努力靠近党政机关并积极争取和维持政府对其合法性的认可,在政治层面上与政府目标保持一致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们正在努力提高自身专业能力的建构和财政的自主性,以摆脱来自政府的过多干预及其严重束缚。显然,前者加强了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而后者则增强了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多元化趋向。这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双方作用力强弱对比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民间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方式及其程度,而这正是“国家在社会中”这一研究方法将持续关注的问题。

我们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应该在接近政府和加强自治这两个对立的取向之间取得平衡。这是因为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会严重削弱民间组织的代表性,并进而降低其政策影响力和活动的有效性;而完全脱离国家的支持也会使民间组织的发展面临合法性的困境。只有取得这种平衡,民间组织才可能有能力主动选择是规避政府力量还是利用政府力量,以使自身的能力和影响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尽管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正在不断增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走向国家的对立面而存在。更大的可能性是,民主、自治的因素不断增加,但政府又以新的连接方式将民间组织整合进自己的组织系统。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

[①]张小劲:《非政府组织研究:一个正在兴起的热门课题》,《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6期。

[②]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3页。

[③]丁学良:《转型社会的法与秩序:俄罗斯现象》,《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

[④]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1990年版序言第29页。

[⑤]See John Keane,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Verso,London/New York,1988,p14.

[⑥]科恩、阿雷托:《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第177页。

[⑦]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总第15期。

[⑧]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域》,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第443页。

[⑨]See Dorothy J.Solinger ,"Urban Entrepreneurs and the State :The Mergerof State and Society",in Dorothy J.Solinger ,China's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Statist legacies and Market Reforms,1980-1990.M.E.Sharpe ,Inc.,1993,p256.

[⑩]See Gordon White,Prospects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Xiaoshan C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29,1993,p.68.

[11]See Pilippe C.Schmitter ,"Still the Centry of Corporatism ?"in P.C.Schmitter and G.Lehmbruch ,eds.,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Beverly Hills Sage,1979,p9,13.

[12]李略:《市民社会与社团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模式》,《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总第25期。

[13]See X.L.Ding ,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 and the Transition FromCommunism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94,Vol.24,No.3.

[14]杰拉德·克拉克:《发展中世界的非政府组织与政治》,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80-382页。

[15]See Anita Chan ,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Workers and Trade Unionsin Post-Mao China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93,No.29,p44-45.

[16]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7页。

[17]See Joel S.Migdal ,State in society :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Cambridge,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2001,p57.

[18]许惠文:《美国政治学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三种方法》,《国外社会学》1995年第3期。

[19]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页。

[20]《200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来自中国民政部网站。

[21]王颖、孙炳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概况》,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6、27页。

[22]沈原、孙五三:《“制度的形同质异”与社会团体的发育——以中国青基会及其对外交往活动为例》,来自基金会与非营利机构信息网。

[23]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第217页。

[24]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6期。

[25]王名、贾西津:《中国NGO 的发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26]See Joel S.Migdal ,"The State in Society:An Approach to Struggle forDomination",PP.7-34,in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 formation inthe Third World ,edited by Joel S.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4,P.15.

[27]See Gordon White and Jude Howell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New York.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6,p.135.

[28]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29]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0]高丙中:《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1]王颖:《中国的社会中间层:社团发展与组织体系重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6期。

[3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第212,213,207、212、215页。

[33]陆建华:《大陆民间组织的兴起——对北京三个绿色民间组织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总第32期。

[3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第212,213,207、212、215页。

[35]王逸舟:《国内进步基础上的中国外交》,《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第150-188页。

[3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第212,213,207、212、215页。

[37]王颖:《中国的社会中间层:社团发展与组织体系重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6期。

[38]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

来源:http://www.renwenzazhi.cn/doc/03no4/yj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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