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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建设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征求用户需求意见中,办案一线检察官希望填报的数据越少越好,以减轻耗时间和精力的劳动,而检务管理部门希望数据越具体、越充分越好,以方便各方面需求使用。这个平衡要靠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用智慧去满足检务管理和回应基层减少重复劳动的需要。
在征求各地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时,各地对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作了认真思考。初步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案-件比”这一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所谓“案-件比”是指:当事人、老百姓被举报、诉至或者自己主动将他人举报、诉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后,这就是“案”。用老百姓的话说,自己有个“案子”在公安,在法院有个“案子”等等。什么是“件”?就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自己相关的办案环节,在司法统计或者自己办案管理系统中,作为一个案件来统计的“案子”。不同司法机关统计的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同一个“案子”,均自然地作为自己办案环节的一个或多个“案件”。也就是说,“案件”一般都远远多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在司法机关的那一个“案子”。比如,公安机关立案后是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批捕该案又是一个“案件”;起诉该案,统计上又是一个“案件”;法院受案后,该案进入一审程序,统计上又是一个“案件”;该案二审、再审后又会分别多出一二个“案件”。也就是说,在统计上共批捕多少“案件”,起诉多少“案件”,抗诉多少“案件”,这些都可能是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案子”的不同“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自己的一个“案子”至少被办成三五个“案件”。据此不难看出,总体来讲,“件”和“案”之间的比越高,司法资源付出就越多,司法人员就越辛苦,案件的质效,至少当事人自己认为的案件质效往往就越低,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当事人的感受可能就越差。无疑,最好的“案-件比”就是1:1。检察机关受案后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告有罪,判决生效,当事人服判,那么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该案的“案-件比”均为1:1,当事人由此可能最大限度地感受到了“案子”办理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按照这样一个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5年1月到2018年11月检察机关办理的490多万件案件作了一个统计分析,检察机关近4年时间总体的“案-件比”是“1:1.4”。按照这个案件比,大部分案件是1:1结案了,受理后即诉出去,或者是受理后不捕,不再移送审查起诉了,这就以最少的司法投入、最少的诉讼环节、最少的办案时限办结了当事人的案子。但是,也有相当部分的“案-件比”是1:2、1:3,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部分案件办理中,一案经历了多次反复。分析发现,凡是“案-件比”畸高的地方,案件退案补查率远远高于其他地方。其中有一个省退案补查率全国第一。退案补查得多,印证了统计的“案-件比”高的原因,反映出办案的质量问题。内设机构改革后,实行捕诉一体,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发挥批捕这个环节的引导侦查取证作用。审查起诉,没有确实把握就不能勉强“硬诉”。每一位检察官都要结合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研究弄通政治性极强的检察业务,以问题为导向,抓住、攻克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抗诉后,法院改变原判决比例的升降情况,不捕不诉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决定比例的升降情况,起诉以后宣告无罪案件比例的升降情况等数据,地方检察机关每月、每季度都要有统计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季度、每半年、全年要做若干次统计分析,从中会诊全国检察业务发展情况是不是顺畅,有什么问题。经过这样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分析、研判,及时精准有效地加以督导,以提醒检察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改进相关工作。
新时代,要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运用好,从而更好体现检察业务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这项工作,首先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机关做起。只有这样,才能把检察队伍建设得更强,把政治性极强的检察业务进一步做实、做好、做到位。
(本文节选自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的授课)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8158.html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9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