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耀章:论政府包容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09 次 更新时间:2019-07-1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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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耀章 (进入专栏)  

政府有没有包容性? 我国政府有没有包容性? 如果有,有哪些鲜明的特色? 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长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和研究,以致对政府存在许多片面的认识,对政府存在不少误读,多数观点在政府是“必要的恶”还是“普遍的爱”或“普世的爱”之间,在“大政府”还是“小政府”之间,在“强政府”还是“弱政府”之间,在“公平”还是“效率”之间,在“腐败”还是“廉价、廉洁”之间,在“掌舵”还是“划桨”之间,在“管理”还是“服务”之间,在“德治”还是“法治”之间……游移。对此,笔者在2010年11月召开的江苏省政治学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上,以《略论政府包容性( 提纲) 》一文,从政府包容性问题的提出,政府包容性的基本生态及政府包容性何以可能这三方面作了最初的设问,近两年来,又有进一步思考,现将仍然不成熟的一些看法陈述如下,以求教于方家。


政府包容性问题的缘起和释义


“政府包容性”问题缘于“包容性”及“包容性增长”问题的提出。“包容性增长”( Inclusive Growth) 是2007 年亚洲开发银行最早提出和使用的概念。目前,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还没有对“包容性增长”给出准确而又共识性的界定。“包容性增长”的主旨是指寻求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它倡导机会平等地增长,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2008 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是各国官方认可、采纳“包容性”理念的助推器,它使“包容性”成为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提出的观念之一。“包容性”观念深刻揭示了当今世界的全球化是一种实然的趋势,这种趋势必然要求世人超越民族国家视阈,逐步树立“全球利益观念”。在这个趋势下,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位置,都有自己发展的权利,也都应当从各自的国情出发谋求自身的发展,但任何国家的利益都不能超越全球的利益,都应当相互包容和协调。可见,“包容性”问题的原初意义主要侧重于经济但又不仅限于经济领域的问题。


中国是最早响应、接受“包容性”这一科学理念的国家。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曾先后几次提到并论及“包容性”问题。例如,他在亚洲经合组织的《合力应对挑战推动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统筹兼顾,提倡包容性增长”,他在第五届亚太经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作了《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这两次讲话和致辞,虽然使用了“提倡”和“实现”这两个略有不同的概念,但都是围绕着“包容性增长”问题,在洲际与国际两个层面上表达了包容总是相互的这一深邃理念,即既要做到中国包容亚洲、包容世界,也希望世界、亚洲等国包容中国。在2011 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包容性发展”成为会议主题,为此,胡锦涛讲演将“包容性”的主语由“增长”改为“发展”,表明“包容性发展”( Inclusive Development) 不仅是指经济“增长”,还包括社会、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更突出了“包容性发展”的价值指向性,即要使全球化、地区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惠及所有国家,使经济增长和发展所产生的效益和财富惠及所有人群,特别是要惠及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国家。他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报告及“十二五”规划中,将“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的理念用于国内,提出为国内市场经济建构自由而又规范的竞争环境,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度,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科学发展。这就使之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等概念一样,成为全新的时代命题。


可见,“包容性”、“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问题提出与演进的基本线路是从国际到国内,但其立足点和生长点应当首先和主要在国内。无论是“增长”还是“发展”的“包容”、“包容性”,主要不是泛指作为个人的德或行,而主要是指作为组织的道德或行为规范,其所传递的基本信息是,无论中国还是世界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都要有所改变,这里所关涉到的不仅是经济社会差距问题,还关涉到经济社会以外或非经济非社会层面、领域( 如政治) 的价值导向问题。存异求同,公平合理,共同但有区别等,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然而,谁来“包容”,“包容性”的主体是谁?由“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问题联想到“政府包容性”问题,不仅是合逻辑的也是合历史与现实的。无论是经济或社会的“包容性增长”,还是经济或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如果离开“政府的包容性”都是不可想象的。由于政府在社会大系统中属于政治领域,所以“政府包容性”首先和主要的是指其所具有的政治性。那么,什么是“政府包容性”呢?


“包容”,本指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一种性质、性能、本能、范围等。包容的字面意思是宽容、容纳大度之意,由此,“包容”亦即“宽容”、


“容纳”。正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包容”的主、客体是多元、多样性的,而且总是相互的。“包容”可分为人类对大自然的包容,大自然对社会的包容,社会对人、人类的包容,社会对国家、政党、政府、人民、公民……的包容。有学者研究认为,作为政治生活的“包容”或“宽容”是一个外来的现代词汇。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宽容是在16 世纪宗教教派分裂的历史语境下,从拉丁语和法语中借用而来的。其原初的含义主要是指教会对异己信仰的容忍,后来逐渐扩展并演变成为一个与自由理念高度相关的法律原则,被大多数国家写入宪法条文。保罗·利科在其《宽容的销蚀和不宽容的抵制》一文中认为,更为切中内核的说法莫过于:宽容是宽容者有权力和能力对被宽容的对象持否定性的评价,然而“宽容是行使权力时的一种禁欲主义的结果”[②] 。据此,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推理,认为“具有不绝对排他性”可视为包(宽) 容的应有的特质。显然,“包容”、“宽容”、“包容性”是相对于“排他”、“排他性”而言的,是有其特定的内核、层次与边界的。从治理国家、理社会的层面看,“包容”、“宽容”是国家、政府、政党与社会及其公众之间互动的一种理念引领、制度安排和整合过程。


“政府包容性”是一个由“政府”与“包容性”构成的新词汇,其主导性、引领性的包( 宽) 容者是政府。国内外学术界对政府有多种界定。笔者在《政府理论》一书中认为,从字面上看,政府就是处理政务即社会公共事务的地方和场所,应从学理上把政府界定为: 政府是由现实的少数人员组成的以一定传统、习惯、规范、法令、规章约束公共事务管理行为的制度化了的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体系; 并将政府分为“国家机构的政府”与“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③] 本文论及的政府包容性中的“政府”是指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我国的政府属于名副其实的“大政府”,即: 政府= 国家机构( 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等) 的总体与执政党之和。[④]如果按照“大政府”的理念来界定政府,那么,“政府包容性”就可以列出这样的公式:“政府包容性= 立法包容性+ 司法包容性+ 行政包容性+ 政党包容性+……”。在我国,这个公式就可引申为:“政府包容性= 人大的包容性+ 两院的包容性+ 行政的包容性+ 共产党的包容性+……”。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共产党的包容性在这个公式中的位置还要适当前置。“大政府”还可分为不同时态的政府( 如历史的政府、现实的政府与未来的政府) ,不同层级的政府( 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不同区域或地域的政府( 如东、中、西部的区域政府、地域政府等) 以及不同职能、领域的政府( 如政府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职能) 等。“大政府”各构成要素在纵向和横向之间具有各自的包容性,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各级人大及相互间的包容性,各级政府及相互间的包容性,各级政党组织及相互间的包容性以及各级人大、政府、政党组织相互间的包容性。一些老百姓眼中的“官官相护”在一定程度上可称为“消极的包容性”。不同分类的政府在其纵、横包容性的联系与区别中遵循着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本文对此不加具体区别析论,统称为“政府包容性”,这主要不是指国家、政府、政党之间的包容性,而是指它们“一体化”为“大政府”进而对社会的包容性,以既区别于“政府排他性”,又区别于“包容性政府”。


政府包容性与社会的多质共存性


社会似水,政府如舟。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抑或是政党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政府及政党。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决定着社会质量的高低及其多样性与不平衡性,同时决定着国家、政府及政党的多样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包容着国家、包容着政府、包容着政党。但是,从辩证的视角来看,包容总是相互的。在社会包容国家、政府、政党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政府、政党也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这种反作用可称为“反包容”。这种“反包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文明的进化与发展的程度。根据“行政机关是行动中的政府”的基本理念,相对于国家和政党对社会的“反包容”来说,政府对多质性社会的“反包容”更具有“实际行动者”的价值与意义。基于社会与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政府与人的关系,政府对社会的“反包容”实质上是政府对人的包容。因此,以人为本,既是政府包容性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政府包容性问题的归属点,因为特定的社会质量发展的程度归根结底受制于“现实的人”的质量,即受制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程度。笔者认为,政府包容性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的“反包容”。政府对社会的“反包容”,可分为政府对社会的历时态的“社会发展阶段”意义上的包容性和对社会的共时态的“社会发展领域”意义上的包容性,本文侧重于分析前者。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互相联系的人们的总和。社会问题涉及面相当广泛,主要包括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发展动力及运行机制、社会形态及其发展过程,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和政府发生着关系和联系,尤其是社会形态及其发展与政府包容性问题的关系十分密切。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核心。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就社会形态问题撰写过专著,但在他们的著述中围绕这一问题留下了大量论述。从历时态的角度切入,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形态的研究主要有三个维度: 其一,是根据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这五种依次更替的经济社会形态;其二,是根据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发展程度,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人对人的依赖性社会、人对物的依赖性社会、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以及分别以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为基础的三种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 其三,是根据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此相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来划分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类型,人类社会依次经历着石器时代、铜器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机时代、电气时代和电子时代,与此相应的是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等。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这三种维度的社会形态观在本质上是不矛盾的,它们共同论证了同一个问题,即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更替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不过,它们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维度三侧重强调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通过对分工和生产工具的考察,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 维度一侧重强调社会生产关系,认为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尤其是侧重强调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变更,揭示了私有制的历史暂时性; 维度二侧重从“现实的人”———作为一定生产关系基础上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辩证发展方面阐明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中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途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已经并且将进一步证明: 在任何一种特定的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 尤其是现代社会也不例外) ,都有三种或多种社会质态同时共存,如过去社会的遗迹、现实社会的基础和未来社会的萌芽同时并存,这就势必要求立足于该现实社会基础之上的政府,一方面对于寄生性的过去社会的遗迹和自身孕育着的未来社会的萌芽予以包容、宽容; 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于各种生产关系要素、各种生产力要素以及各种参差不齐的人的发展程度予以包容、宽容。唯有如此的政府,方能确保该社会形成稳定而存续的有效秩序。


我国政府的包容性除了具有一般政府的包容性特征以外,还有其自己的特色。我国政府包容性的特色主要是由当今我国多质态的社会特色决定的。笔者认为,当今中国是名副其实的多种社会质态共存的社会,犹如一座人类社会形态的“大熔炉”和“活的历史博物[⑤]馆”,几乎人类社会形态的各种要素都客观地存在其中,特质纷呈,它不可能属于或难以归类到一种已知的纯粹理论的社会形态,而是具有某种“过渡性”、“综合性”、“混合性”、“模糊性”或“混沌性”的社会质态。例如,生产关系,所有制性质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如果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我国经济形式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市场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部分。可见,当今中国的社会还不是“够格”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是我们一切立论的基础。多质态并存的社会,一般不能相安无事,能否相安无事则要取决于各种社会质态的成长度、发展度、文明度以及各种社会质态之间的包容度、宽容度。为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方面,各种质态都应当和谐共处、和谐共存,共同营造中华民族智(志) 力(立) 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命运共同体。对内,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对外,倡导全球化治理理念,助推和谐世界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当今中国多质态社会的现实基础应当是秉持社会主义的质态。是否能够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理想、道路,决定着当今中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于是才有关于以“社会主义为核心价值”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提出。


由此可见,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多质态的历史方位,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建设以社会主义价值为核心与定向的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呼唤着前所未有的政府包容性。


政府包容性与国家的民主共和性


作为我国多质态社会生成物的“三位一体”的国家、政府与政党如何“反包容”于社会呢? 中华民族历史性地选择了社会主义,选择了人民共和。创造条件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共和,这既是政府包容性内在的本质要求,也是政府能动地反作用于现实社会的制度安排与现实路径。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政府包容性或宽容性与人民共和国的共和性是互为表里的。


一般说来,社会产生国家是一个具有“普世价值”性的共识。但在国家、政府与政党的生成关系上,西方与我国有着不同的序列。在西方近代史上,国家生成政府,政府代表国家,因此把政府视同国家; 与此同时,国家生成政党,亦即国家建党。然而,在近代中国,尤其是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其生成序列则是“党建国家”。与其说是国家派生政府、国建政府,倒不如说是通过党建国家进而“党建政府”更为符合实际。通过党建国家、党建政府,进而达到党治国家、党治政府、党治社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建国、治国、理政、回应社会实际或实践的基本历程,实质是,从统治走向管制、管理和治理、服务; 从集权、极权走向适度放权、分权; 从专政、专制走向法制、法治和民主。实现这些转变的所有举措都是在“共和”的旗帜或民意的名义下实行的。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已经证明,共和有多种历史类型和实际表现形式,其中“人民”与“共和”,“民主”与“共和”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历史联系。如有君主共和,有贵族共和,有民主共和等等。近代以来,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确立以来,民主共和就成为世界历史发展的主潮流。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实现和维护其政治统治的最好的政治形式,也是值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传承并加以革命性改造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848 年2月《共产党宣言》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由此开启了人类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漫长过渡的历史新时期。新中国的人民共和政体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摸索和选择的过程。一方面,源自马克思主义共和思想理论,源自巴黎公社的创举和列宁开创的苏维埃制度的实践经验,源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局部经验; 另一方面,源自学习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成功的政治经验,源自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和建国方略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这种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最初设计并定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象是本质的反映,名称是内容的概括。国名或国号是庄严的。一个国家的国名或国号就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人们可以从这个名称来判断这个国家的社会载体的基本性质及其基本政治构成、政治方向、政治形象、政治力量等。我认为对我国的国名进行政治解读需要加强研究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国名与之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方位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1949年10月定名的,那时的中国正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初创时期。这是共和国得以定名的现实社会基础,只要这个现实社会基础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矗立其上的国名就不会改变。然而,如果按照毛泽东建国前的思想预设,新民主主义社会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并存而成为“命运共同体”。判断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发展是否成熟,以及能否告别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不取决于我们的意愿,要看现实的历史或真实的国情。共和国至今已经60多岁了,其间经历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重大历史事变。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局面有没有根本改观呢?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即已告别了新民主主义社会)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是还长期处在初级阶段。但是问题可能在于,我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等却都没有改变,或者说,国名没有变,决定于国名的社会现实基础却发生了变化,这有可能导致思想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严重过失。这绝对不是什么国名一般具有相对稳定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所能够解释得通并足以能够说服人的。例如,“美利坚合众国”之国名自立国以来2”“ 多年一直没有变动过,它的确具有相对稳定性,但这主要是由于美国国名的社会载体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再如,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1922.12.30—1991.12.25) 蜕变为“新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所改变的不仅仅是国名、国号,首先改变的是其社会性质及其价值导向。由此两例能否证明: 我国的国名没有改变,是由于我国国名的现实基础之社会性质尚未根本改变,需要通过国名的坚守来确保我国社会的基本性质及其价值导向。这就是笔者论析我国多质态社会并提出“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的立论依据之一。其二,国名中的基本政治元素及民主与共和的关系。笔者曾在对共和国国名所涵盖的基本政治元素的解读过程中,先后列出三个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产党+民族+人民+共和) 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党+民族+人民+共和) 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权+ (政党+民族+人民+共和) 民主。


其中,公式一与公式二的区别主要在于突出共和国中的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党际民主”、“党际共和”问题; 公式一、二与公式三的区别主要在于突出共和国的外部特征或特色。总的说来,这三个公式共同关注或强调的问题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直接从字面上解读,强调的是全民族特色、全体人民特色、真正( 实) 共和特色以及国家的主权、独立、统一特色; 但在字面的背后还潜藏着共产党领导特色( 通过国旗图案表征) 、各族人民民主特色( 通过人民合逻辑演绎) 、社会主义取( 定) 向特色。虽然在确定国名时,社会主义还不是现实的,但已表明我们有信心有决心选择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巩固社会主义、完善社会主义。循名责实,在此分析基础上,本文尝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中基本政治元素的认知推向新境界,列出第四个新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权+(政党+民族+人民+共和+社会主义) 民主。


这个新的公式更能够把对国名的坚守与对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坚守有机地集合起来。同时还要关注和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共和国”,但并不表明国名中有了“共和”就在事实层面上实现了共和。其实,国名中的“共和”只是表明我们有信心有决心践行共和,走向共和。同样,国名中字面上是缺少“民主”的,不要简单把“人民”视同为“民主”,以为有了“人民”就自然有了“民主”,或在事实上实现了民主,其实,用“人民”取代“民主”最多也只是表明我们有信心有决心践行人民民主,走向人民民主。而且,无论是“人民”( 民主) 还是“共和”都不仅仅是“人民”的事,而是关涉到每个政治主体的事。共和国事实上的民主不可或缺。没有事实上的民主就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长治久安,没有事实上的民主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完善。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中的“人民”性、“民主”性、“共和”性,事实上演绎着政府的国内包容性和国际包容性。切实践行政府包容性,是兑现国名中涵盖的各政治主体内部及各政治主体际民主与共和总体诺言的具体表现。


政府包容性与政府的公共妥协性


社会多质态共存景观既定,国家民主共和方略已决,政府包容性既已必要,那么,政府包容性又何以可能呢? 我们认为政府包容性及其程度取决于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妥协性或公共妥协性的程度。


政府性质及政府公共性问题的探讨是政府问题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政府产生和存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精神,等等。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其所具有的公共性是其产生、存续及发展的前提或必要条件。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抑或是政党,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都是一种有组织的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物质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 可见,将“社会秩序”置于至上的公共性是国家、政府、政党得以产生和存续的合法、合理、合情性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政府、政党有效履行公共职能的具体体现,这是就“大政府”的整体或总体而言的。从特定意义上说,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抑或是政党,都是一种“公器”,都具有公共性。但在公共性问题上,“大政府”中的国家公共性、政府公共性以及政党公共性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人们通常认为公共性问题只存在于政府,不存在于国家或政党; 认为国家只有阶级的“私共性”,政党也只有阶级或集团的“私共性”,甚至认为政府也不是独享“公共性”美誉的天使,政府也时常在“公共性”与“自利性”或有组织的“私共性”中博弈、徘徊。虽然这些认知或观点不无道理,但其偏激性显而易见。一般说来,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政党都有其阶级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其中,阶级性属于“私性”、“自利性”或“私共性”范围,而社会性总体说来则属于“公性”、“公利性”、“公共性”范畴。在国家、政府、政党存在的历史时期内,阶级性与社会性或“私共性”与公共性的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一方面,从社会文明进步的视阈看,国家、政府、政党的社会性、公共性应当居于先在性地位,呈现一个不断地产生、获得、实现的“此长”过程,亦即国家、政府、政党的阶级性、“私性”、“自利性”、“私共性”应当服从或者后置于国家、政府、政党的社会性、公共性,呈现一个不断地由强变弱直至消亡的“彼消”过程。另一方面,从国家、政府、政党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的历史局限性视阈看,国家、政府、政党的公共性的限度往往止于国家、政府、政党的阶级性、“私性”、“自利性”或“私共性”。这就使这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往往呈现出“拉锯状态”,即: 如果国家、政府、政党的社会性、公共性获得或实现得好,呈张扬、生长之势,那么,国家、政府、政党的阶级性、“私共性”就呈现被抑制之势; 相反,如果国家、政府、政党的社会性、公共性难以获得、难以实现或其社会性、公共性缺失,社会风气往往会呈现出正不压邪现象,那么,国家、政府、政党的阶级性、“私共性”就会一时甚嚣尘上,大有挤压、侵犯甚至取代社会性、公共性之势,从而就会在国家、政府、政党组织机构的人员中较大面积地存在腐败现象。依我看来,腐败大致可分为阶级内部个体“私性”对阶级“私共性”或公共性的侵蚀的所谓“害群之马”的腐败和强势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忘却公共性、侵蚀公共性,把公共性转化为“私性”、“自利性”或“私共性”的所谓“有组织腐败”两类,限于篇幅不在此展开论述。


由此我们可以如是说,政府包容性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公共性抑或社会性。其历时态演进的基本历程是: 从侧重于阶级性包容社会性或公共性---到阶级性包容与社会性包容并重---再到侧重于社会性或公共性包容阶级性直至阶级性从属于、融合于社会性。换个角度审视,政府包容性主要是指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主流价值或核心价值对其共时态的非主流价值或非核心价值的包容,而主流价值或核心价值是通过其应当具有的社会性或公共性对非主流、非核心价值所表征的阶级性的包容。如前所述,我国政府是国家、政府、政党三位一体的“大政府”。由于我国还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后新民主主义社会,因此我国政府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阶级属性;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又是坚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定向发展的,因此,我国政府的阶级属性又是趋向于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是阶级性与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有机统一,这种有机统一又逐步与人民性趋于一致。因此,我国政府的社会性、公共性的同义语就是“包容性”,就是“人民性”。[⑥] 这就警示我们应当努力做好“人民”这篇大文章!


政府的妥协性是同社会的多质性、国家的共和性、政府的公共性、人民性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妥协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随时发生,其核心的含义就是折中、让步,即相关各方通过互让来寻求一致点、共同点从而消解对立,实现相互性利益。妥协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普遍现象,社会生活各领域无处不在,政治妥协就是妥协的一种。在革命年代,政治妥协是革命斗争的一种重要策略,是革命的副产品。在和平年代,政治妥协成为一种政治生活的常态,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下,政治妥协正是一种达成社会一致的重要机制,它在许多方面对社会政治的健康运行起着积极的作用。[⑦]


笔者认为,政府一定是政治的,但政治不一定是政府的。政府妥协是政治妥协的一种。在社会国家化、国家政府( 行政) 化、政府( 行政)国家化的当今社会,政府妥协及其妥协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影响、制约着政治妥协、社会妥协的程度。在我国现实社会基础上,政府妥协是对零和政治的否定,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内容,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条件,当然也是实现人民群众个体自由与权利或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必要条件。通过政府自系统的妥协达到政府自系统的和谐,通过政府妥协、政府和谐增进政治妥协、政治和谐,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建设,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原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②]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龙太江.论政治妥协———以价值为中心的分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266-280.

[③]乔耀章.政府理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8-9.

[④]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⑤]乔耀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乔耀章.后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另一种表达法〔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8,(1).

[⑥]乔耀章.政府理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15-16,35-38,176-181

[⑦]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龙太江.论政治妥协———以价值为中心的分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25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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