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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ee FSB, supra note [3], p.8.
[6]See Marc Hochstein, “Fintech(the Word, That Is)Evolves”, American Banker, https://www.americanbanker.com/opinion/fintech-the-word-that-is-evolves,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5日。
[7]See Douglas W. Arner, etal., “The Evolution of Fintech: A New Post-Crisis Paradigm”, 47 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271, 2016, pp.1274—1294.
[8]参见廖凡:《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169页。
[9]See Arneretal., supra note [7], pp.1288-1289.
[10]当然,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困境并非仅来自监管压力,还包括人力成本高企、消费模式变化等诸多因素。但监管压力这个视角能够较好地解释金融科技何以恰好在全球金融危机后蓬勃兴起。
[11]例如,参见朱太辉、陈璐:“Fintech的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6年第7期,第22页;朱太辉:“我国Fintech发展演进的综合分析框架”,《金融监管研究》2018年第1期,第56—57页。
[12]例如,参见杨松、张永亮:“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法学》2017年第8期,第5页;吴益强:“金融科技的本质与金融业的创新发”,载《国际金融报》2016年8月8日,第14版。
[13]原文为:“Technology-enabled innovation in financial Services(FinTech)is developing rapidly.” See FSB, supra note [3], p.1.
[14]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再去细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或者“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实无必要。
[15]参见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3期,第2页。
[16]See FSB, supra note [3], pp.6-7.
[17]关于这一点,可参见世界互联网大会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内容,http://www.wicwuzhen.cn/,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5日。
[18]See FSB, supra note [3], pp.23-27.
[19]See FSB, supra note [3], pp.40-42.
[20]See FCA, Feedback Statement, Call for input on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adopters of Regtech,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feedback/fs-16-04.pdf, p.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5日。循此定义,FCA将监管科技大致归为四类:①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的技术,包括替代报告方法、共享设施、云计算和在线平台;②通过弥合意图与解读之间差异而促进效率的技术,包括语义技术和数据点模型、共享数据本体论、应用程序界面以及机器人手册;③简化数据、优化决策、产生适应性自动化的技术,包括大数据分析、风险与合规监测、建模与可视化技术以及机器学习和认知技术;④使监管与合规进程得以被区别看待的技术,包括区块链技术、内置合规系统、生物识别技术以及系统监测与可视化技术。同上,第7—9页。
[21]See Douglas W. Arner, et al., “Fintech, Regtech, 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3 7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 371, 2017, p.384.
[22]例如,参见杨松等,见前注[12],第9页;蔚赵春、徐建刚:“监管科技Regtech的理论框架及发展应对”,《上海金融》2017年第10期,第65页;蔺鹏等:“监管科技的数据逻辑、技术应用及发展路径”,《南方金融》2017年第10期,第59—60页;许多奇:“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第8—9页;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77—78页。
[23]例如,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307529/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5日。该报道称:“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24]值得一提的是,国外某些文献用Regtech和Suptech来分别指称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利用新技术来满足/实施相关监管要求。例如,参见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 Authority, Developmentin Regtech and Suptech, https://www.esma.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library/esma71-99-1070_speech_on_Regtech.pdf,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5日。国内也有论者据此认为应当区分所谓“合规科技”和“监管科技”。但在笔者看来,这种区分过于形式主义,实际价值不大,且在中文语境下容易造成混乱。
[25]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与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实质上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方式。联合国将2005年确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并首次提出“金融包容”概念及其目标。概言之,金融包容是指通过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体系,使原本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互惠共生和合作共赢。参见孟娜娜等,见前注[2],第43页。
[26]参见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信息中心2018年7月发布,http://www.cac.gov.cn/2018-08/20/c_1123296882.htm,第5页,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5日。
[27]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48号), 2019年2月27日发布。
[28]See Arneretal., supra note [7], p.1287.
[29]参见章峰等:“区块链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综述”,《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2018年第4期,第22页。这是就狭义而言,广义上的区块链技术则是指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验证和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编程及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和计算范式。
[30]例如,我国监管部门虽然对比特币和首次代币发行(ICO)持否定态度,并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取缔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关闭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但对区块链技术本身则持开放态度。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即指出,要加强区块链基础技术研究,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持续跟进金融科技发展趋势,适时开展新技术在金融业的试点应用,实现新技术对金融业务创新有力支撑和持续驱动。
[31]参见赵磊:“信任、共识与去中心化:区块链的运行机制及其监管逻辑”,《银行家》2018年第5期,第134页。
[32]参见《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0月发布,第4页。
[33]例如预装计算机程序的汽车,在债务合约条款未获满足时防止其点火启动;或者在特定条件成就时自动划拨资金的银行业务软件。SeeMaxRaskin, “The Law and Legality of Smart Contracts”, 1Georgetown Law Technology Review305, 2017, p.310.
[34]See Alan Cohnetal., “Smart after All: Blockchain, Smart Contracts, Parametric Insurance, and Smart Energy Grids”, 1Georgetown Law Technology Review2 73, 2017, pp.280-281.
[35]参见赵磊,见前注[31],第135页。
[36]参见郭萍:《互联网行业破坏性创新研究》,中国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版,第8页。
[37]参见许多奇,见前注[22],第5—6页。
[38]就此而言,有论者将金融科技定位为“空白型金融创新”,以区别于“传统型金融创新”;其特点在于,发生在传统的金融领域之外,由非金融机构发起,金融监管者很难发现,也很难清楚界定其是否具有金融属性从而需要监管。参见彭冰:“反思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种模式”,《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0期,第10页。
[39]FCA, Regulatory Sandbox,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s/documents/regulatory-sandbox, p.2,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5日。
[40]自2011年首次签发《支付业务许可证》起,人民银行共计发出271张支付牌照,部分牌照其后基于各种原因被注销;截至2018年8月,支付牌照存量为238张。参见京东数科研究院:《重塑与新生:2018金融科技法律政策报告》, 2019年1月发布,第6页。
[41]参见周仲飞、李敬伟:“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第5—6页。
[42]参见邢会强:“证券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框架研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7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