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价值究竟是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52 次 更新时间:2019-07-1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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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摘要:价值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回答价值是什么。但即便肯定了从人出发的进路,回答此问依然困难重重。首先出现的难题是。如果价值真是最一般的概念就无法定义,于是只能改变说法,视价值为次大概念。接着出现的难题是即便能定义价值了,也必然会出现遗漏主体的悖论,解决的办法只能是创设“元价值”概念。元价值作为自决自明之好,不是价值的属概念,而是价值的发祥地,根据元价值派生价值的过程,可将价值定义为:人赋予对象的好坏意义。这个定义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既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也能合理地解释价值对象、价值词语,以及价值与事实的根本性关联等其他问题。  

关键词:价值、人、遗漏主体、元价值、意义  


价值是什么?这是价值哲学研究中必须被首先加以解决的问题。否则,后续的各种价值问题都一概不可能得到妥善的解释。因为如果连大前提是什么都不清楚,又怎么能知道需要依据它才能得出的其他问题的合理结论?  

言说价值有两条进路:一是价值属人论的进路,即从人出发界定价值;一是价值非人论的进路,即不从人出发界定价值。由于我已有文章将价值确证为属人的范畴,[①]这就否定了后一条进路,大大缩小了我们界说价值的范围。于是接下来的工作,就该是从人出发,揭示价值的本质,确切定义价值。  

不过很快我们就将发现,这仍然是一件困难重重的事情。  

1、价值定义困境  

在价值属人论的阵营中,研究者们通常都把价值看作是一个包含所有具体价值的最综合或最一般的概念。这就隐含一个问题:既然是最综合、最一般的概念,那它就至大无外,而至大无外的概念必然是无法定义的。确切说,是无法再将它放到一个更大的概念之下,用“属+种差”这种揭示被定义概念外在关系与自身独特性的方式来给价值下定义。  

然而有人对此不以为然。邬焜先生认为,对至大无外的概念可以用罗列其包含的部分来进行定义,如“存在=物质+精神”,就是对“存在”这个大而无外的概念的界定。[②]王玉樑先生则认为可以用分析其内在关系的方法来定义。[③]这两种说法无实质性差异,都是通过分解概念所指对象的构成来说明对象是什么。我们姑且承认这是一种界定,却已不是“属+种差”的本质性定义方式,而是所谓“外延定义法”。外延定义法由于只是罗列或划分对象的构成部分,而未揭示对象的本质或特性,因而最多只能作为对对象的初步描述,而称不上是真正的定义,适如说人是男人和女人之和,并不是人的定义。  

事实也是如此,迄今为止包括邬焜、王玉樑二位先生在内,还没有人把罗列或划分价值的种类或构成部分当作价值的定义。价值属人论阵营中的三个基本派别,即客体主义派、主体主义派和关系主义派,仍然无一不是在用“属+种差”的方式定义价值。客体主义派认为价值是一种与人有关的客体或其属性,主体主义派认为价值是一种人自身的性质或主体的状况,关系主义派认为价值是一种主客体构成的关系。这就形成一个奇怪的悖论:一方面人们说价值是最一般最综合的概念,另一方面又认为价值可以被其它的概念所涵括,是其他概念的种差。这一悖论恐怕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人们实际上并没有把价值真正当作至大无外的最一般概念,而是当作了一个大而有外的次一般性概念。王玉樑先生后来也是如此解释的:“价值在价值世界中是最高概念,在存在领域则不是最高概念”。[④]  

也许价值的确如王先生所说,不是一个至大无外的概念,而是一个次大的概念,那么各种互不相同的用“属+种差”的方式给出的价值定义至少在逻辑上都应该能够成立。可同样令我惊奇的是,无论是哪一种从人出发给出的“属+种差”式的价值定义,全都会因犯有“遗漏主体”或“遗漏人”的错误而难以自圆其说。  

先看价值客体主义的价值定义。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价值是能满足人需要的客体”,是价值属人论阵营中代表客体主义派的价值定义。许多中国、前苏联乃至某些西方的价值研究者,都是以此方式定义价值的,只是在具体表述上略有差异。  

如一位中国学者也是《价值哲学新探》的作者王王梁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⑤]另一位《价值学引论》的作者袁贵仁认为:“价值可以理解为客体对于人的作用、效用”;[⑥]苏联学者图加林诺夫认为:“价值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和个人用来作为满足他们需求和利益的手段的那种事物、现象及其特征”;[⑦]《苏联百科词典》把价值定义为“周围世界的客体对于人、阶级、集团、整个社会的正面用处或反面用处”;[⑧]美国学者安·兰德认为“价值就是一个人行动所要获得或保持的对象”;[⑨]如此等等。  

在价值客体主义派的诸如上述的各个价值定义中,全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弊端,这就是从定义语看,价值最多只存在于或体现在客体之中,或者说,有价值的只能是客体,而主体或人则不在价值的定义域之内,不可能是有价值的。如以“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这个典型的具体定义来说,由于主体不是客体,更不是“客体满足主体的属性”,所以按此定义,主体也就不能属于有价值的存在者,主体就没有价值。  

按照这个定义,任何客体都可能是有价值的存在者,唯独主体被排除在“有价值的”之外,我相信这不仅是所有下这类定义的人都不曾料到也不愿看到的情况,而且也使他们的价值定义形成本质性逻辑悖论:既然主体没有价值或不属有价值的存在者,为何对主体“有作用”、“有效应”,或“能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要获得”的“客体”,反而会有价值,是有价值的存在者?有价值的客体竟然要依靠没有价值的主体来说明其是有价值的,这不论怎么说,都给人一种不可思议之感。  

当然有人会辩解:定义中所说的“主体”只是相对意义的主体,它也有被其他主体当作“客体”的时候,这样它不就也有价值了吗?尽管如此,定义的逻辑矛盾依然存在:相对意义的“主体”只有在以“客体”身份出现时才有价值,而以“主体”身份出现时则无论如何都不在价值范畴之列,仍然只能是无价值的。这就等于说,一个人作为主体没有任何价值,只有作为客体才有价值。这显然也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再看价值主体主义的价值定义。  

“价值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杜威)、“价值是人的愿望的满足”(帕克)、“价值是令人愉悦的质量”(刘易斯)、“价值是兴趣的函数”(培里)、“善是人之所欲”(孟子)等等,都是主体主义派的一些价值定义。这类见解虽然把价值限定在主体或人身方面,如人的需要、欲望、兴趣、愿望、愉悦等等,但其包含的定义错误仍与客体主义的价值定义相同。按其定义语,拥有愿望、欲望、兴趣或获得愉悦的人本身,仍然不可思议地不在这类价值定义域中,不属于有价值的存在。因为人既不等于“人的需要”或“人之所欲”或“人的愿望的满足”,也不等于“令人愉悦的质量”或“兴趣的函数”。人不是有价值的存在者,而人的需要、所欲、愿望、愉悦、兴趣却是价值的体现,这同样也是无比荒谬的事情。  

最后来看价值关系主义的价值定义。  

价值关系主义是我国价值哲学界的主流观点。“价值是客体物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关系”,是关系主义派的典型价值定义。类似的说法还有:价值是客体和主体的特定关系;价值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统一;价值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等等。此类价值定义基本上都是由中国的价值研究者提出的。在前苏联和当代西方,认为价值属关系范畴的“关系主义”也大有人在,不过他们最多是说价值是从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而直接将价值定义为“关系”的说法,在他们那里还颇为罕见。  

关系主义的价值定义与客体主义的价值定义从内容上看没多大区别,所不同的是,它最后将价值的界定落脚在“关系”上。但这样一来问题更多。不仅主体仍在“有价值的存在者”之外,而且连单独的客体也不再是有价值的存在者。价值仅仅是主客体间的非实体性关系。将所有实体全都排除在价值的范围之外,既违反常识,是对价值外延的极大的窄化,也不能避免类似前面那样的提问:既然所有实体都没有价值,为何它们之间的关系反而会是价值?  

有价值关系主义者指出:对于将价值落脚于关系的做法不必大惊小怪,因为“我们只须反问,为什么关系不能是价值?为什么价值不能是关系?就足够了”。[⑩]但这里的关键不是“关系”能不能是价值?而是作为实体的人本身能不能是价值之在?于是同样简单的反问是,既然我们承认价值是属人的范畴,那我们是否还忍心将人排斥在价值定义域之外?让人成为无价值的存在者?大概关系主义派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否认人本身是有价值的,可是若用他们的价值定义来衡量,人又确实只能是无价值的。  

总之,在价值属人论的阵营中,不论“属十种差”式的价值定义还有哪些具体形式,只要我们按照以上的思路去加以检析,就总不难看到它们里面所包含的定义错误,即内在的逻辑悖论或“遗漏主体”的情况。价值属人论的各派一方面认为价值是属人的范畴,另一方面又将主体即人遗漏在价值范围之外,从定义规则上讲,属于犯了定义项在外延上小于被定义项的错误。  

2、困境成因  

价值属人论将价值看作一个至大无外的综合概念不好定义,将价值看作一个次大概念仍然不好定义,这种价值概念的“定义困境”,与其说意味着价值本质的神秘莫测,勿宁说是我们自己的思路存在问题。当定义价值的原有思路已显得无可救药之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另辟踢径。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奏,另辟蹊径需从分析错误开始。现在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那些从人出发解释价值,反而发生遗漏主体错误的情况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其实,所有从人出发研究价值的人,不论是关系主义的,还是客体主义或主体主义的,都不会正式承认作为主体的人没有价值。否则,对客体主义来讲,直接说“价值是客体”或“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即可,而不必强调必须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或客体属性;对主体主义来讲,直接说“价值是需要或欲望的满足”即可,而不必强调必须是“人的需要或欲望”的满足;对关系主义来讲,直接说“价值是关系”即可,而不必强调必须是“客体物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关系。另一个证据是,倘若他们是有意通过价值定义否定人有价值,他们也就不会是“价值属人论”,更不会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用大量篇幅大谈人的价值及其实现。因而我们与其说这些价值定义者是要故意遗漏主体于价值定义域之外,毋宁相信他们是在做一种定义语的省略。这种省略意味着在下定义者看来,作为主体的人乃是不言自明的价值,所以才用不着再在定义语里加以言说。事实上我们也只有对此作这样的解释,才能说明他们还没有背叛“价值属人论”,也没有想陷入自相矛盾。  

但是,人作为“不言自明的价值”,与那些“须言方明的价值”,即那些必须依据人或“人的需要”来加以说明,才会成为有价值的存在者相比,显然已经不是一个逻辑等级的范畴。  

如果我们将上述三种价值定义的定义语称为P,那么将每个省略了“人”的价值定义还原为不加省略的完整式定义都会是:价值是人和P。  

于是,  

价值客体主义的典型价值定义将是:“价值是人和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属性”;  

价值主体主义的典型价值定义将是:“价值是人和人的需要的满足”;  

价值关系主义的典型价值定义将是:“价值是主体(即人)和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但这样一来,他们就无异于是给价值下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定义:1、价值是人;2、价值是P。而这显然也是违反定义法则的。  

在前一个定义语即“价值是人”中,人作为价值是单纯的,没有任何前置限制词;而在后一个定义语中即“价值是P”中,作为有价值的东西(客体或客体的属性之类)则总要以“人”或“人的需要”之类为前置限制词,或者说,总要以预先承认“人是价值”作为自己的前提。前后两个价值定义语的这种在内容及逻辑次序上的本质性差别表明,我们注定是不能将人和其他的存在物同时包含在同一个价值定义项之中的。而价值属人论的价值定义困境之发生,就在于它犯了这样的错误,将人与物混为一谈,没有在价值定义中,将人与其他存在物相区别。  

这就给了我们两点启发:  

第一,在价值论领域,既然人和其它存在物,根本就不是一个逻辑等级的范畴,那么,我们就甭想试图通过修改价值定义语的表述方式来挽救遗漏主体的价值定义错误。因为我们永远不可能将两个本属不同层次的概念放在同一个“属+种差”的概念层次中加以定义。否则,我们就等于是给一个概念同时下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定义,而这在定义规则中是绝对不允许的。[11]  

第二,人这种所谓“不言自明的价值”,也就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或任何前置限制词的“价值”,其实已不是价值,而是“元价值”。  

3、元价值  

人如果是元价值,那元价值又是一个什么概念?  

“元价值”不是被“价值”这个价值论域中的最一般的概念所能包含的概念,而是比价值概念更为基本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诸多本质性差异。  

首先,元价值是纯粹的,只有“好”或“正价值”这一种含义与表现形式,而价值则是复合的或不纯粹的,既有“好”或“正价值”的含义与表现形式,也有“坏”或“负价值”的含义与表现形式。至于“不好不坏”,属于无价值,并非价值的表现形式。  

其次,元价值所表现的“好”,是本元的、自来如此的好,而价值则无论是表现为“好”还是“坏”,都是被外赋的或说被派生的,而非本来如此的好或坏。而派生价值的,正是当称元价值的人。  

复次,元价值表现的“好”是无条件的好,即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好,而价值所表现的“好”或“坏”,则都是有先决条件的“好”或“坏”。而这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有元价值即人的存在。  

再次,元价值表现的“好”是绝对的,始终如一的好,而价值所表现的“好”或“坏”则是相对的,存在着发生变化或相互转化的可能。而这种变化之所以会发生,就在于价值对元价值即人所起的作用发生了变化。  

最后,元价值的“好”是无需证明的好或自足的好,而价值的好或坏,则都是有待证明的、非自足的好或坏。而所谓“有待证明”,就是有待元价值即人提供的证明。  

总之,元价值是自决自明之好,而价值无论是好是坏,都不能由自己决定,自己证明,是非自决自明的好或坏。  

根据前述我们已知,元价值是人,并且也只有人堪称元价值或自决自明之好,因而我们既可以说人就是自决自明之好,也可以说自决自明之好就是人;既可以说人是元价值,也可以说元价值是人。  

不过由于我们前面仅仅是通过分析以往价值定义的逻辑悖论发现只有人这种“不言自明的价值”堪称元价值,不同于其他存在者,所以现在还需要进一步充分讨论:人究竟是不是元价值?究竟是不是自决自明之好?  

人如果是“元价值”或“自决自明之好”,就无须也不可能是以其他命题为逻辑前提而推出来的结论,因而“人是元价值”的命题,乃是一个类似于“两点间直线最短”的公设,它能否成立,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有其他逻辑前提或理论基础,而在于它是不是一个我们公认的事实。  

我认为,以人为自决自明的好,应该说已是公认的事实,只不过它还一直未被人们自觉到。  

首先,这个事实体现于前述各种价值定义都默认“人是不言自明的价值”这一点。这个事实说明,比价值非人论要正确的价值属人论的所有学者都一致确认,定义价值离不开“人”这个大前提。  

其次体现在“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由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格拉道出的经验事实之中:世上所有的存在者,其意义都要由人来赋予、证明,唯独人的意义却不能被任何一种其他的存在物来赋予、证明。因而根据这个事实就可以说,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人才是元价值,才称得上是“自决自明之好”。[12]换言之,“人是万物的尺度”,其实就是“人是元价值”之意。或有人说:既然价值属人论是从人出发,以人为主体,人自然也就成了“唯一的意义赋予者”。但假设从别的存在物出发,也将它视为主体,那它岂不也成了一个意义赋予者或说一个元价值?必须承认,这个假设是可以成立的。但是,既然我们是人,既然我们只能用人的头脑思维,用人的眼睛观察世界,根据人的需求评价事物,创造世界,而且人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以它物的头脑思维,以它物的眼睛观察,这就意味着我们只能以人为主体,以人为意义赋予者。何况除人之外的其他存在者,均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主体。  

其三体现为人是唯一真正有选择能力的存在者,并总在不断做出自己的选择,这就等于人已将自已认定为或预设为元价值或自决自明之好。否则,人就根本不能进行选择,也没有进行任何选择的必要。因为一般而论,选择作为对象性活动,就是要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好东西。可如果人本身不是好,又有什么必要为自己选择好东西?而被选择东西又如何谈得上是好还是不好?比如,如果人没有认定自己是自决自明之好,那么在人的生存方式问题上,就既谈不上应以人类中心主义的方式生存,也谈不上应以反人类中心主义的方式生存,因为既然人本身都无“好”可言,那无论哪种生存方式,都谈不上是好还是坏,于是人最多只能如动物那样按自然法则生存而无选择可言。可是人已经成为人,退回动物已无可能。因而做出自己的选择就成了人的一个不可逃脱的情境,正如萨特所言,人即使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而人要选择,首先就必须得假设自己是一种本元的好或自决自明之好。因为一旦开始选择,就会有关乎好坏的考量及选好弃坏的决定,可倘若人本身不是前提性的好或本元的好,又如何有理由说选A为好,选B为坏?所以,人一旦开始选择,就等于是将自己预设成了自决自明的好,而不管他是否意识到这一点。  

最后人之所以会在选择中将自己预设为自决自明之好,是由人的自利本性决定的。这种本性使人的一切活动都体现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可是,如果人本身不属于好,又何必自利?何必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人有自利本性其实并不是什么假设,同样是一个普遍的客观事实。  

言之及此,想必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诘问:如果人真是本元之好或自决自明之好,那有的人为何会选择自杀?这是否意味着人已不再是始终如一的本元之好?不是。自杀不是人的常态而是异态,或者源于精神失常,或者源于正被痛苦煎熬。前者导致的自杀不属于选择,可以撇开不论。后者导致的自杀作为选择,对自杀者来说,是对不可承受之痛苦的解脱。因而此种自杀对作为“本元之好”或“元价值”的人来说,仍是一种属于好的选择。这个选择虽然意味着让自己死亡,但不意味着承认自己不好,即只意味着不想让自己继续承受生不如死的痛苦折磨。所以,诸如此类的诘问并不能构成对“人是元价值”或“人是自决自明之好”命题的否证。  

既然只有人才是“不言自明的价值”即元价值,这就表明,“元价值”与“元价值之在”均属于人,这两个概念在人身上达到了完整的同一:人既是唯一的元价值即自决自明之好,也是唯一的元价值之在,即唯一堪称自决自明之好的存在者。换言之,除人之外,再也没有这样的存在者。  

或许有人还记得我1993年在《哲学研究》上的一篇文章中提出过“价值是人”的观点,[13]但这与我现在的“元价值是人”的观点其实并不矛盾。因为我当时所说的“价值”与大家的理解有所不同,是作为“自决自明之好”来理解的,我所说的“次生价值”,才相当于大家所说的“价值”。为此我还曾在另一篇发表于1994年的文章最后特别申明:如果大家不习惯于我的理解,即将大家所说的“价值”表述为“次生价值”,我“还愿提供一个变通的方法以适应大家,即用‘元价值’和‘价值’这一对概念来代替文中所用的‘价值’与‘次生价值’这一对概念”。[14]  

尽管如此,那两篇文章在当年还是引来了误会。有学者针对我文中“价值是人”的命题说,人是实体范畴,属于事实,事实不同于价值,人又怎么会直接与价值等同?[15]另有学者说,“价值是人”将人等同于价值,可人怎么会仅仅是价值?言外之意是人除了具有价值性之外,难道再无其他?[16]显然,他们都没注意到根据我文中的申明,当时所说“价值是人”其实是“元价值是人”的意思,即“自决自明之好是人”之意,亦即“(唯一)堪称自决自明之好的是人”之意。如此一来,我想他们便可释然了。  

如果大家现在承认我在这里关于元价值和价值的区分及相互关系的说明是有道理的,那就得同时承认,在学界以往的价值论述和价值理论体系建构中,其实一直缺少一个最基本的范畴,这就是“元价值”概念。我以为,这一基本概念的缺位,很可能是价值论研究在诸多问题上难以理顺逻辑关系和发生无效争论的根源所在。  

诚然,以往学界的价值理论并不乏“人”和“主体”的概念,而且我们现在已知“元价值仅仅是人”,或“人是唯一的元价值”。不过即便如此,也不等于说创构“元价值”概念是多余之举。因为在价值哲学的论域中,“人”或“主体”的概念,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取代“元价值”概念的作用。不难理解,倘若没有“元价值”这个概念,人就不可能被确认为属于元价值或元价值之在,而只能被认为属于价值或价值之在,因不这样认为,就等于要承认人是没有价值的存在者。由于我们是价值属人论,坚信人是有价值的,就必须将人包含在“价值”概念的定义域中。可一如前述,人这种能决定、证明其他存在物是否有价值的主体,事实上又是无法被与其他存在物混在一起置于同一个价值定义之中的,于是价值定义遗漏主体的错误,就会成为我们始终无法逃避的厄运。  

价值定义关涉对价值本质的理解,自然是以往各种价值理论的第一块理论基石。既然我们现在发现这些价值论的基石都是有问题的——内含遗漏主体的逻辑矛盾,那么,由这种基石演绎出来的系列后续价值论述的结论还会正确吗?在这种基石上建构起来的整个价值理论体系大厦还会牢靠吗?  

由此可见,我们必须为价值论研究增设元价值概念。其意义,仅从它能够让各种价值定义都可以无逻辑矛盾地自圆其说,继而能使各种已有的价值理论体系都重新竖立在一块牢固的基石之上这一点来说,就是极其有必要的。  

一个无逻辑矛盾或内在悖论的价值定义不一定就是确当的价值定义。元价值概念的确立和增设,不仅让价值属人论的三大派别的价值定义从此摆脱了遗漏主体的逻辑厄运,而且同时也为我们理解价值提供了新的可能。而这一点,同样也是确立元价值概念的另一个理论意义。  

4、价值定义的推定  

元价值作为比价值更基本的范畴,不是涵盖价值,而是生发价值;不是价值的属概念,而是价值的发祥地。那么,只有纯粹的好这一种含义的元价值又是如何将含有好和坏这两种含义的价值生发出来的呢?  

过程是这样的,人作为元价值,通过对象性活动即实践,会将那些能满足自身需求的对象称为“好”;会将那些悖逆自己需求甚或危害自身的对象称为“坏”,因人满足需求的目的是为了人本身,所以危害人自身的对象更要称为“坏”;还会将那与些自身需求无涉的对象称为“非好非坏”或“不好不坏”。由于“好”即正价值,“坏”即负价值,“非好非坏”或“不好不坏”就是“无价值”,因而上述过程就是元价值生发价值的过程,同时也是元价值生发无价值,并将价值与无价值相区别的过程。  

据此可知,“价值”这个范畴,一不是价值客体主义所说的什么“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或其属性”,二不是什么价值主体主义所说的“人的需要本身”或“人的需要的满足”,三不是什么价值关系主义所说的“主客体的关系”或“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而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根据对象于自身及其需求的肯定效应或否定效应,用可还原为“好”或“坏”的词语赋予对象的意义。简之,价值是人赋予对象的好坏意义。  

这个定义表明,价值不是对象本身固有的性质,而是被人赋予的意义。正因如此,人成为价值之源,而被赋义的对象就成为价值之在。即有价值的存在者,与人赋义于对象的三种结果相应,被称“好”的对象属于正价值之在,被称“坏”的对象属于负价值之在,无所谓“好”或“坏”的对象则属于中性价值之在或无价值之在。依据这种价值定义,当我们说“这是一个正价值之在”时,就等于说“这是一个好东西”;当我们说“这是一个负价值之在”时,就等于说“这是一个坏东西”;当我们说“这个东西有正价值”时,就等于说“这个东西有好的意义”,当我们说这个东西有负价值时,就等于说“这个东西有坏的意义”。只不过在日常语言中,人们为图省事,经常将“正价值”的“正”字省去,使“这是一个正价值之在”与“这个东西有正价值”的表述变为“这是一个价值之在”与“这个东西有价值”。  

人在赋义于对象的时候,为什么一定要“根据对象于人及其需求的效应”?这是因为人是有生命、有需求的存在者,必须通过摄取外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才能存在,否则就不能存在。这里的“存在”一词,作动词使用,意味生存发展。正因如此,能满足人需求的好东西,也就是对人的生存发展有肯定效应的对象;而不仅不能满足人的需求反而危害人本身的坏东西,也就是对人的生存发展有否定效应的对象。亦因如此,虽然人的具体需求无限多样,谁也无法逐一举全,但它们均可以用“生存发展的需求”这一概念概括。这就是说,生存发展需求可以涵括人的所有具体需求。其中,“生存”是指对人之在世的维持;“发展”是指对人之在世的改善。有学者认为,人除了有生存和发展的需求,还有消费的需求,故主张以生存、消费、发展作为总体需求的分类。可这实属多余之举,因为无论是生存还是发展,都必然要有所消费,即必须消费一定的资源,所以消费作为一种需求,也已经包含在生存发展的需求之中。还有学者提出要将“享受的需要”添加进来,但这仍是不必要的,因为“享受”已不是单纯的生存,而是对生存的改善,所以当属人的发展需求,也不必单列。  

人之所以能赋义于万物而成为生发价值的元价值或价值之源,不单在于人有需求。我们知道,动物也有需要却不能赋义于他物,所以人能赋义于万物还在于人有发达的自我意识与对象性意识,有能用概念、词语把握对象的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一旦将对象与人的需求或人的生存发展相联系,就能说出“这个东西好”或“那个东西坏”的话语。  

当然,若从根本上讲,还在于人是天地间唯一的主体,有“自由自觉的活动”能力。主体是什么?是能将整个世界和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存在者都作为对象来解释和改造的主人性存在者,而被解释、改造的对象就是客体。显然,人要改造对象,就得先把握对象于人的意义,故人是唯一能将各种存在者看作“为我之在”而赋义的主人性存在者,而除人之外的其他存在者或万物,则没有一个具有这样的能力。这种唯人独有的能力,就是自由自觉活动的能力;而自由自觉活动的能力,也就是属人的实践能力,它构成了人的类本质,所以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17]  

人通过对象性活动即实践,基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需求对对象进行好坏赋义,当然也属于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承认价值的确是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产生的。但价值产生于主客体关系,并不等于价值本质上就是主客体关系,或者在定义价值时就只能将价值落脚于主客体关系。岂止价值,还有认识、真理、科学、技术、器物、社会乃至所有人类创造物,也都是在主客体关系中诞生的,因而“主客体关系”并不是价值所独有的本质或特性,而是许多东西共有的属性。正是出于这样的道理,我们把意识定义为“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把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把科学定义为“人对客观世界真相的系统化正确知识”、把器物定义为“人利用自然物创造的实物产品”、把社会定义为“人化的自然”,就肯定比把它们定义为“某某形式或某某性质的主客体关系”,如“意识是主体用头脑反映客体的关系”、“真理是主体用头脑正确反映客体的关系”、“科学是主体系统地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的关系”、“器物是主体利用客体的关系”、“社会是人改造自然的关系”之类,要来得更为贴切和更为接近它们的本质。  

5、价值的性质  

人在赋义于对象时,总要使用一定的价值词。这些价值词实际上有很多,可供人在面对不同的对象,或出于不同的视角时从中选用。所以除了“好坏”这一对与“正价值/负价值”概念相当的一般性价值词之外,还有善恶、美丑、利害、益弊、优劣、正邪、洋土、尊卑、贵贱、荣辱、雅俗、良莠、功过、福祸、积极消极、进步落后、进化退化、伟大渺小、开明愚昧、贤达冥顽、清爽窝囊、洁净肮脏,等等更具体的可分别归于“好坏”或还原为“好坏”的成对价值词。因而在这种意义上,“价值”就是对所有具体价值词的总括,并由此才成为了所谓价值领域中的“最一般的概念”。  

我将价值解释为人对对象的赋义,而非对象本身固有属性的呈现,并把价值概念作为具体价值词的总括而不是具体价值对象的总括,自然也可被称为是一种主体主义的价值论。这种具有主观色彩的解释,是否意味着我认为人的需求是被好坏意义或价值词所满足的?不是。不仅好坏意义和价值词不能满足人的需求,而且价值也不能满足人的需求,满足人的需求的乃是价值对象或价值之在,并且也从来都只能是价值对象。与价值属于观念形态不同,能切实满足人的需求的价值对象必然是一个定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存在者,如一个具体的事物(包括概念性事物)、具体的关系、具体的过程等等。如是观之,价值客体主义在定义价值时所说的那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虽然并不适宜作“价值”概念的定义语,但可用来说明“价值对象”,作正价值对象的定义语,即:有正价值的对象或正价值对象,就是能满足主体需求的客体。与之相应,负价值对象的定义就是悖逆主体需求的客体。而不加任何前置词的全称价值对象的定义,就是被人赋予了或好或坏的意义的存在者。因而价值对象亦可称“价值之在”。  

不过,我关于价值的解释也不是纯粹主体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因为人不是凭空赋义于对象,而是要以一定的事实或事实判断为基础或前提而赋义,这个事实或事实判断就是关于对象会对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产生何种效应的事实或事实判断。所以在我给出的价值的完整定义中,特别强调了人是“根据对象于自身及其需求的肯定效应或否定效应”为对象赋义。举例来说,人之所以会将“好”的意义赋予粮食,就是基于粮食确实能满足我们吃的需要这一事实或事实判断,之所以会将“坏”的意义赋予蚊子,就是基于蚊子不仅不能满足人的需求,反而有害人本身之事实或事实判断。因而我的价值定义实际上也有客观的一面或一定的客观性,即赋义的前提是要有一定的客观事实或关于这种事实的判断。所以它是兼有主客二重性的定义。  

正因为人是依据一定的事实或事实判断而赋好坏意义于对象,所以价值与事实并不如逻辑实证主义所说,是相互隔绝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它体现为,一方面好坏赋义要依据事实或事实判断,另一方面被好坏赋义的对象也可以是某种事实即现实的存在者及其相关情况(这里之所以要用“也可以”作修饰,是因为前面交待过,观念中的存在者也可以是价值对象)。由是可说,如果认可我对价值的解释,就可以为价值在定义这个最基本的层面预留下连接事实的通道。 

尽管好坏赋义要依据事实或事实判断,但价值本身并不是事实,仍与事实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同样,价值判断也不是事实判断。事实可谓是已经存在的存在者及其相关情况,它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事实判断是对事实的描述。而价值则是人以自己的意志赋予存在者的意义,并非存在者本身固有的属性;价值判断是这种赋义的语言表达。比如,家中的这个苹果就是已经存在的存在者,其形状、大小、颜色和后来发生的腐烂,都是这个苹果的相关情况,这些已经出现的事实,均不会因为我们的意志而改变。然而,不论我们说这个苹果好还是不好,或者先说好后说坏,都是在按照我们的意志把一种本不属于苹果的意义赋予苹果,这种赋义是由价值判断的形式表达出来的。  

6、价值成为最一般概念的理由  

我对价值的定义及解说,也能从词源学和语用学方面得到支持。  

“价值”作为哲学术语起源于西方,英语写作“Value”。在西方历史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价值”只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后来大致在16、17世纪时开始成为经济学术语,最初的含义是指“物的价格”。到18、19世纪时,它才逐渐被康德、洛采、尼采和新康德主义者引入哲学,当作哲学术语使用,并且形成了以“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名义开展的哲学研究。在没有“价值”这个哲学术语之前,哲学并非没有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只不过是没有以“价值”作为基本概念或最一般概念或最为广义的概念所进行的研究,那时的相关研究是以“善”作为最一般的概念来进行的。“善”的英语是“good”,它首先是形容词,后来又有了名词的身份。“good”作为形容词相对汉语,既可翻译为“善”或“善的”,也可翻译为“好”或“好的”。而“好”与“善”,作为名词,理应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东西存在,可我们找遍宇宙,除了作为形容词的“好”或“善”,哪里又存在一个非词语的独立的“好”或“善”?由此可见,“好”或“善”只能是人的主观创造,代表并表达人的一种意思,当用它作形容词来形容某对象时,也就是将人的或好或坏的意思赋予了该对象。  

但是,为什么偏偏是Value即“价值”能取代good即“善”或“好”,并成为一个独立研究领域中的最一般的概念?这是因为,Value与good的含义最为接近。根据马克思引用过的夏韦《试论哲学词源学》一书对“价值”一词进行的考察,可知英语value(价值),是由古代梵文wer和拉丁文virtus演化而来。梵文wer最初的意思是“掩盖、保护”,后有“尊敬、敬仰、喜爱、珍爱”的意思。由它派生的形容词wertas是“优秀的、可敬的”意思。拉丁文virtus,指“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也认为value源自拉丁文,意为“值得的,有力量的”。与“好”或“善”一样,“可敬、尊敬、敬仰、喜爱、珍爱、优点、优秀、值得”之类东西也都不是独立的客观存在,也是人的主观意思,并可被归于“好”或“善”,所以“价值”才能成为“善”或“好”的替代概念。  

问题是,如果“价值”与“善”或“好”真是这样的关系,我们又有什么必要非得把“善”或“好”从最一般概念的位置上拉下来,然后换成“价值”?有必要。对“好”或“善”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它们的反面,即“坏”或“恶”。因为“好”与“坏”、“善”与“恶”,都是相对而生、相辅相成的概念,不论缺了哪一个,就无法再说明另一个。然而,“好”或“善”的概念本身,显然是不包含“坏”或“恶”的意思的,于是把“好”或“善”作最一般的概念就不够全面。而改用“价值”作最一般的概念后则不会再出现这样的问题,因为价值可以再分出来正价值和负价值,所以它就能将“好”与“坏”、“善”与“恶”之类都同时包含于自身。而所谓“价值研究”,也就既包括对“好”或“善”的研究,也包括对“坏”或“恶”的研究。不仅如此,“价值”变成最一般的概念之后,也使我们在这个领域的用语更丰富了。比如“这个东西有价值或没有价值”这样的表述是可以成立的,也经常能耳闻目睹,而“这个东西有善”或“这个东西有坏”之类的表述则令人感觉奇怪,难得一闻,不能成立。  

7、结语  

综上可知,在我们确定“价值是属人的范畴”并决意从人出发解释价值之后,还得再增设“元价值”的概念并确立起“人是元价值”的理念,才能得到一个真正经得起仔细推敲的价值定义。  

与元价值相等同即堪称自决自明之好的人,首先是指作为类的人,即人类。具体到单个人身上情况则有所改变。个体的人,就其是人类的一员和一个真实的主体而言,同样是元价值之在;就其也是其他人或其他主体的对象而言,他又是一个不可避免地要被其他主体做好坏赋义的价值之在。于是,每个具体的人都既是元价值或元价值之在,同时又是价值或价值之在。个人作为元价值即自决自明之好,是天生生就而勿须选择的;作为价值即非自决自明之好或坏,则是由自己后天的行为选择和他人的好坏赋义而共同构成的。  

每个人都是一个元价值,每个人都是一个价值之源表明:人人都是能赋世界及万物以好坏意义的“上帝”,而这样的“上帝”竟然数以亿计。既然如此,不仅元价值是多元的,由元价值所派生的价值也必然是多元化的。因此,价值注定具有相对性。这就导致了价值论和真理论的根本不同,并且预示着:人类解决价值性问题,必须采用不同于解决真理性问题的方法。  


注释:

[①]韩东屏:《价值是否属人》,《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7年第2期。  

[②]邬焜:《天道价值与人道价值》,载于王玉樑主编:《.价值与发展》,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95页。  

[③]王玉樑主编:《价值与发展》,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9页。  

[④]王玉樑主编:《价值与发展》,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9。  

[⑤]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⑥]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⑦]王克千:《苏联哲学界对价值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载于王玉樑主编:《价值和价值观》,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  

[⑧]王克千:《苏联哲学界对价值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载于王玉樑主编:《价值和价值观》,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页。  

[⑨][美]安·兰德:《自私的美德》,焦晓菊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⑩]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90页。  

[11]参见韩东屏:《论价值定义困境及其出路》,《.江汉论坛》1994年第7期。  

[12]参见韩东屏:《.“价值是人”及其意蕴》,《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  

[13]韩东屏:《“价值是人”及其意蕴》,《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  

[14]韩东屏:《论价值定义困境及其出路》,《.江汉论坛》1994年第7期。  

[15]王玉樑:《论价值与存在》,载于胡海波、崔秋锁主编《价值理念与精神家园——中国价值哲学研究会第11届学术年会论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16]刘永辅:《价值哲学的新视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1979年版,第96页。


原载《湖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原标题为《人·元价值·价值》,文字有较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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