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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宪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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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上官丕亮,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3月。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7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