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恩广 李若青:道器相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柔性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0 次 更新时间:2019-06-2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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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恩广   李若青  

内容提要:文章以理性为分析视角,围绕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柔性逻辑展开分析,系统剖析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性,在此基础上深度挖掘出形而上之道层面的价值理性与形而下之器的工具理性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柔性逻辑。据此,指出“道器相济”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理性选择,并提出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道器相济”的策略,以期为新时代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提供有益参考。

关 键 词:工具理性  价值理性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道器相济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value rationality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capability in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combination of Dao and Qi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国家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报告中共5次提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新时代政府能力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内涵和综合国力提升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就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我国政府部门的有机构成,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只有加快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才能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优越性。因此,本文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一个理性的分析框架之中,从理性的视角,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器相结合,并对其逻辑机理进行深度剖析。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性


(一)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时代要求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治理现代化在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中的重要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既然是我国政府的有机构成,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那么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根本方向。然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关乎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稳定,其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构建,进而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2]。本质上而言,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社会转型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重大转型,是解决新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间的矛盾的关键,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不可规避的环节,更是新时代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时代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调研时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加快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到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紧奋斗。”[3]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发展的内涵、新思想的意蕴。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应围绕十九大精神与指示展开,立足民族自治地方现实境遇,在社会治理中不断更新思路、创新方法,慎重考虑“治理”理论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适应性和实用性,而非全盘照搬,或“新瓶装旧酒”,继而实现治理能力质的飞跃,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同时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这是新时代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理性选择

众所周知,新时代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了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也随之面临着更新、更严峻的考验。然而,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思想保守、信息滞后、基础设施不完善、地区差异不断加大、民族矛盾仍存在等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羁绊,而要解决好这些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必须具有较高水准的治理能力。从本质上而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此乃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要矛盾之根本所在。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繁荣民族文化、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等则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具体内容,这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责任,所以,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逐步提升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加之党的十九大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实现分为两阶段、两步走,这就为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理性诉求与选择。

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重要体现,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未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仍需不懈努力。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中国多元化的现实语境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难适应社会转型的多样化要求,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唯有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抓理性的准绳,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才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的中肯之举,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则是解决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之道。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而言,既离不开思想意识形态的引导,也离不开制度等工具、技术层面的支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理论等反映的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对理性价值的选择;制度等工具与技术的运用说明的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对方法论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将价值理性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引导作用与工具理性在操作层面的支撑有机结合,以促成其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力建设理性选择的必然。

(三)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重构“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诉求

纵观中西政府能力建设历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探索与实践的过程,并无现成的规则可供使用;也不是一种简单的政府改良活动,而是一个完整体系,一个循序渐进的持续过程。实际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民族地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地方政府满足本民族地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需求能力现代化的过程。而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在民族自治地方也正经历着“自由主义—干预主义”的供给思想的转变,供给方式也正在实现着由单一主体供给向多元主体供给的演化,“政府—市场—社会”的多主体供给模式也在探索与实践之中。因此,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关系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取向和社会发展的诉求。

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政府治理能力的转型,是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治理能力的全面现代化,旨在有效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不平衡间的矛盾,这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主旨所归,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优化与重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诚然,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关系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能力表现和衡量指标。就本质而言,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方式的优化与重构,这是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内涵。事实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理顺各级关系的需要,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保障,是打造民族地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需要。换言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必然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优化与重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诉求。


二、理性视域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柔性逻辑


自韦伯的理性主义诞生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便成政府自觉遵循的范式。价值理性是“人类对价值和价值追求的一种自觉意识,工具理性主要指向‘实然’状态的现存事实”[4]。价值理性“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性关系”[5],工具理性着重考虑行为目的达成的技术性和有效性,价值理性是“道”与“体”,工具理性则是“器”与“用”,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中价值理性之道与工具理性之器缺一不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价值理性是体,工具理性为用”[6],价值理性以工具理性为“用”,工具理性以价值理性为“体”,实现“体用结合、道器相济”方能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因此,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形成了内在的柔性逻辑。

(一)工具理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器

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则把价值因素从政府管理中完全剔除,使行政成为一种纯技术,价值理性地位逐渐凸显。在近代科学的推动下,规范化、制度化、精确化等成为工具理性的目标追求,因此,工具理性之“器”及其“器”之效用为政府能力建设提供了范式和框架。实际上,“工具理性是西方传统文化发展之产物,但在我国文化自古就缺乏工具理性的因子,甚至与工具理性精神完全背离……以尚德、为道为主旨的中国文化崇尚价值理性,价值理性则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之核心与行为取向,这使得我国缺乏工具理性得以形成的知识论框架,缺乏抽象还原、定量计算、准确预测和有效控制的技术逻辑”[7]。这也决定了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工具理性的缺失在所难免。

从西方官僚体制的现实效用看,工具理性是一种崇尚工具、以技术主义为目标的价值理念,效率是工具理性的追求。工具理性是政府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技术工具,效率也成为工具理性的重要特性。事实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政府运用制度和转化制度的能力的现代化,对制度的运用和转化必然以有效的技术工具作为支撑,方法路径的选择上必然体现为高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而强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必须体现出高度的合理性。但就中国崇尚价值理性的实际而言,民族地区自古就缺乏工具理性茁壮成长的沃土和根基,导致工具理性发育不良,抑或未形成西方推崇的工具理性,进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组织与行政范式也就相应地缺乏工具理性推崇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精确化,这也使得工具理性缺失的实际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工具理性诉求不匹配,其“器”之用也难以充分发挥。诚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就要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打造共建、共治的社会格局,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思考能为人民做什么、怎么做人民才能受益等问题,能做什么是对价值理性的思量,怎么做则是对工具理性的思索。“能为人民做什么,怎么做人民才能受益”的问题实质上反映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将工具理性的“器”之效用充分发挥出来,也证明了工具理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之“器”。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物质与技术的支持乃是其重要基础,物质与技术的有效支持又需获得工具理性效用的支持与转化。工具理性以利益最大化和目标实现为己任,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发挥工具理性的效用。依靠科学的工具设计将会给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创造更多的物质支持,也将有利于人民物质生活的富裕,进而使政府获得更多的支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多元主体的互动参与。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民主协商的平等化等,要求政府不仅要有现代性的思维,更要有现代的、与时俱进的社会治理策略和方法。因此,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边界与关系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而这一切的实现离不开工具理性的技术性、效率性、工具性效用的支持与维系,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中为工具理性的形塑创造契机,为其效用的发挥腾出空间。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在治理方法和手段上具备更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政府决策需更加理性,行为需要更加规范,此乃工具理性价值之所在。同时,工具理性凭其技术性要素虽然能助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但实践与理论总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悖论,民族自治地方人治色彩依然存在,法治社会尚处初始阶段,这就进一步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不断提升其制度转化、政策工具运用等能力,进而例证工具理性是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有力之器。

(二)价值理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道

党的十九大指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诚然,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根本价值诉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之价值取向。然而,要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必须先行。实际上,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实现人的现代化,只有实现人的现代化才能更好地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必须切实践行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以增进人民福祉为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之取向。同时新时代要求政府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政府工作的一切目标和结果,这不仅仅是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对以“尚德”“为道”为主旨的中国传统价值理性的重塑与强化,是价值理性之“道”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与运用。

事实证明,过度地崇拜和依赖工具理性,“GDP神话”“高消耗、低增长”的传统发展思维等事实至今犹存。追根溯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脱离价值理性之“道”,以工具理性为“体”,致使价值观歪曲,进而导致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价值理性逐渐扭曲,甚至上演着“公权力”私有化的恶作剧。这也说明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中单一依靠工具理性是行不通的,需要在工具理性中引入价值理性,以强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德价值的正确性、客观性。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在新时代中的重大转型,倘若过分重视手段的有效性,忽视了目的的正当性,那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可能成为政府体制安排和结构设计从属于权力本位和效率至上的发展目标,实现民族自治地方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倘若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对工具理性选择不当,就容易与新时代的价值追求、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形成逻辑上的悖论。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价值理性在“道”层面的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行政价值观,培育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价值目标与诉求。

众所周知,当前民族地区社会风险剧增,人类固有难题仍存,因此,政府治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应对风险与解决社会难题的过程中工具理性会显得力不从心,需要价值理性的介入。就价值理性本质而言,价值理性是民族自治地政府行为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对行为价值和目标追求的自觉意识,属形而上之道,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体”。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对治理能力现代化及其核心价值有个正确的理解和充分的认识,不再把以往效率和秩序作为能力建设的最高目标追求,而应更加关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所需能力的提升,强化价值理性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中的规范作用。实际上,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中,“工具理性应当从属于价值理性,在价值理性所提供的目标和前提下发挥作用,才是积极的”[8]。价值理性是对工具理性的伦理补救,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重塑价值理性也必然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诉求,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道。

(三)道与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法性之源

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要件,倘若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生分裂,便会使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受阻。假如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遵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各自的理论逻辑进行建设,势必会导致二者的分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很有可能成为一种设想。事实上,我国民族地区自古就缺乏工具理性发展所需的沃土,致使制度、方式方法等工具理性的支撑先天性发育不良,加之崇尚道德的价值理性在传统文化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对政府治国理政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最终导致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严重脱节。而治理现代化的提出,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建设方面重新审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理清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理论逻辑和内在关联。

实际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必须建立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协同作用基础之上,本质上是确定与强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合法性优势。治理能力的合法性是政府合法性的有机构成,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而合法性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基础:一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价值性,即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应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终极价值关怀;二是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程序性,即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应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程序,确保其价值目标与终极理念的有效性。从理性维度分析,前者属于价值理性范畴,后者属于工具理性范畴,二者共同构筑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合法性基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既需要从思想、道德、理念上解决“我是谁”的问题,这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伦理依据和价值基础;同时也需要从行为实践、技术方法上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以保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效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价值理性以其对人民主体地位的确认、人民诉求的满足,来强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主旨和目标属性,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形成对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心理认同。工具理性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以工具效率、技术效果为追求,以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序且高效地运行,以凸显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性,进而提升民族地区人民对政府治理能力的满意度。可见,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成为其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只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有机耦合并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道器相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选择


在新时代、新思想的现实语境下,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力建设的理性选择,二者有机统合是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价值理性的“形而上之道”与工具理性的“形而下之器”的整合,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据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应注意并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一)依托工具理性,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机制

工具理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价值导向和工具支持,因此,充分依托工具理性,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机制的必要环节。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在工具理性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工具性、技术性的规制工具和规范性工具设计更加理性、更合乎以人为本的规范和制度,塑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培育适宜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机制。第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机制并非是完全摒弃现有的政府管理机制和体制,完全放弃既有的社会事务管理规范和方法,而是合理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在制度设计与政策执行时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科学合理地弥合,使所设计的制度更加合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强化与提升政府执行力,在工具理性之中真正实现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价值诉求。第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的便捷性与实用性,以大数据为支撑,建立健全大数据库,加速信息化政府建设,不断提升自身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应用与转化能力,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提供技术保障。

(二)重塑价值理性,不断提升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的互动能力与引导能力

十九大提出,使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思路与框架。因此,第一,重塑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价值理念,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摒弃“全能型”政府理念,合理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建立健全多元平等互动机制,以弥补政府单一主体包揽一切带来的不足与治理缺陷。第二,培育发展、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着力打造合作共治格局,建立与完善治理现代化督促机制,理顺“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关系,以弥补社会服务价值经验缺失的不足,克服公共服务主体责任缺失的弊端。第三,锻造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意识,以提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能力。处理好多元主体参与的平等性与合理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的关键,而实现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离不开法治工具的保障,法治也就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重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能力建设实质上是对政府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能力的考验,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必须明确法治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价值及其目标,不断强化政府法治能力,以确保多元主体参与的主体性。与此同时,在政府职能建设中逐渐强化法治的价值理性引导与规范作用,强化公务员队伍特别是决策者的法治理念,提高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和转化能力,以不断提升政府宏观引导、科学决策、社会服务等能力。

(三)道器相济: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理性化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最为关键的是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实现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经济发展能力、文化建设能力、社会主体培育能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社会服务供给能力、信息获取与转化能力等能力的整合与提升,而能力建设离不开正确的价值观的引导、科学的技术工具的支持,因此,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理性化发展,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耦合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与理性选择。实际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关键在于思想理念的不断更新。这就要求政府树立正确的效率观,摒弃以牺牲公众利益来实现效率的传统行政价值观,摒弃以牺牲公众利益来实现效率是对价值理性的重塑,而在追求效率目标的过程中,又离不开对技术层面、规范层面的工具性的选择与运用,此乃对工具理性的工具性、规范性效用的运用,是对“道器相济”之理的具体实践。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应强化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排除非理性因素的制约,以科学的方式、理性的态度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同时,在社会治理中不仅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而且还要学习、掌握和运用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提升解决社会重大问题和复杂难题的能力,变控制为协调,强化组织协作意识,增强政府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应立足传统文化,实现“道器相济”、“体”“用”合一。价值理性属抽象层面之物,为“道”,为“体”,强调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本质内容和理想目的;工具理性为“器”,为“用”,关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技术方法、手段方式。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想将作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器”的工具理性的技术性效用有效发挥,必须接受、明确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道”,否则,“器物”之用越强、作用越大,可能就越偏离治理能力建设之“道”,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与定位越远。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将价值理性的作用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来,必须重视治理能力建设之“器”,提高“器”之能力和实效,否则,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可能陷入空泛化和缺乏可操作性的境地。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应存道保器、明体达用,实现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耦合;坚持“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器”的辩证关系,做到“道器相济”、“体”“用”合一,以强化社会服务观,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强化职业道德,在努力营造诚信、自信、友爱的社会环境的同时,还要注重利用科学技术、现代化方式高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在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中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通过“道器相济”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综上所述,价值理性、工具理性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着应有的柔性逻辑,价值理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道,工具理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器,“道器相济”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柔性逻辑之所在。诚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漫长而有序的过程,既有对工具理性再审视,也有对价值理性的再定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尚处初始阶段,唯有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培育出合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实现“体”“用”结合,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由分离、失衡转向弥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才能将治理能力现代化由理念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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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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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广西民族研究》(南宁)2018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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