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共信不立 互信不生

——2004年1月16日在香港政制发展对话会上的演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8 次 更新时间:2019-06-1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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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勇 (进入专栏)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也很荣幸有机会与香港的朋友们对话交流。刚才萧蔚云先生谈了三个问题,一是“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三是香港权力结构关系。他讲得已经比较全面、深入。下面顺着他的话题,讲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们要进一步明确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从这个意义来看,我认为,香港的政制如何发展,必须最终由中央来决定。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这都是一个坚定不移的原则,也是《基本法》的要求。


为什么要明确说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


第一,从《基本法》对香港法律地位的表述来看。《基本法》里有好几处非常重要的关于香港法律地位的表述。《基本法》序言开宗明义:“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总则有一条重要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还有第十二条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请注意“直辖于”这三个字。另外,《基本法》序言里面也特别强调,设立行政区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从《基本法》的规定来讲,香港的法律地位是清楚的,这个我不多说了。



第二,从权力来源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这一点也是非常清楚的。《基本法》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它是通过授权的方式。这完全不同于联邦制下的州。尽管香港目前享有的自治权,已远远大于联邦制下的一个州,但从权力来源来讲,它是中央授予的。这一点应该是明确的。


第三,从行政长官的产生来看,关于官员任命,《基本法》第十五条、四十五条、四十三条第二款、四十八条,都说得很清楚。而且,这种任命,不是程序性的,我觉得是实质性的。


第四,从《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来看,《基本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或许因为《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性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些条文,可能大家平时不一定看,但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第五,从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改变方式来看。正是由于考虑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在《基本法》的大原则确定以后,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由两个附件来规定。但是,产生办法的修改权无疑属于全国人大。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决定权肯定在中央政府,这是毫无疑问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要正确理解“两制”的关系。


我们既要坚持“一国”,也要坚持“两制”,“一国”和“两制”是一个辩证的关系,不能相互对立起来。“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从主权来讲,没有回归,就没有两制。香港不回到祖国的怀抱,何谈“两制”?同时,我们实施“两制”,涉及香港长期稳定发展,這也是当年顺利回归的一个保障。所以,“一国”和“两制”应该是一个整体。


刚才我说到香港享受的自治权远远大于联邦制下的一个州。从法理上,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体制,是“单一制”,是“联邦制”?还是复合制?内地一些学者倾向这样看:从授权来看,“单一制”是基本原则,但若从其他方面讲,它有一点“复合制”的味道。有一位香港学者说,不是什么“联邦制”、“复合制”、“单一制”,它就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一种伟大的创举。不过,我想,这些问题,理论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就不多说了。既要坚持“一国”,也要坚持“两制”,这是“两个坚持”。


我还想说的第三个问题是一些建议。


第一点,我们要多一些《基本法》的观念,要维护《基本法》的权威。


在内地,我经常听到一些大学生或学者有这样一个说法:“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因此,他们对通过和香港发生一些联系,使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产生互动,抱有一种非常真诚和乐观的期待。但是,香港有些朋友跟我说,实际上香港人对《基本法》的认识很淡薄,有的大律师好像从来不看《基本法》。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真的,不敢随便说。香港这个法治社会,为什么偏偏《基本法》观念比较淡薄呢?这是一个现象。这个现象值得我们研究。



还有一些新闻记者,包括今天坐在后排的记者朋友们,有多少真正从头到尾读过一遍《基本法》?前段时间,北京办了一个培训班,学员是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市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请我去讲法制课。我问那些节目主持人,包括一些很火的明星级节目主持人,他们经常评案说法,事实上他们基本上没学过法律,这也是个现象。不过,如果要求新闻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这个世界肯定是枯燥乏味的。记者应该是比较感性、生动的。他们都成为法律专家后,我们的生活是会变得枯燥乏味的。现在的世界似乎是由媒体塑造的,我们见到的、听到的,好像是真实的,其实大多是从电视广播里来的。我这么说会冒一个险,得罪记者。记得有一种说法,什么人都可以得罪,但就是不能得罪记者;还有一句话,你想要讨好记者,你就要喜欢记者。我非常喜欢记者,但我不会讨好记者,不知道怎样讨好记者。


香港的新闻自由,这么多年来令我印象深刻。香港的新闻自由是香港保持自由、开放、民主和繁荣的一个基本条件和标志。话说回来,对于香港政制发展,我觉得我们要多些《基本法》的观念,因为《基本法》可以说是凝聚了许多爱国爱港的志士仁人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包含着对香港的繁荣、稳定、自治,对中华民族振兴的深刻思考和期许。除《基本法》之外,我觉得香港一些朋友对宪法的意识,可能比《基本法》意识更淡薄。从法律上讲,现行宪法的效力在总体上是及于香港的。


第二点,要多一些理解和共识。我们在《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对许多问题,包括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还有一些相关的条文有些不同的理解,这是正常的事。关键是怎样通过沟通,取得一些重要的共识。



什么叫民主?按我的理解,民主不是要制造分裂,而是要增进共识。民主是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共识,民主就没有意义。“共信不立,互信不生”,我们要通过民主来达成高度的共识。不管媒体塑造的情形是怎么样的,根据我对香港有限的了解,我觉得回归以来,香港社会的共识是增加了。我们的共识就是爱国爱港,这个共识远胜于从前。香港民众对中央政府的信赖、对国家统一、民族振兴的自觉,我觉得也是远胜于从前。香港与内地的紧密关系,无论是经济上或政治上的,也是远胜于从前的。所以,我们有共识,是非常好的基础,应该继续多沟通,多相互理解。


最后我想说的是,要多一些理性。这么说,可能是因为我是学法律的。你做事情可以非常感性,也可以非常理性,这两种状态都是人的两种比较好的生活状态。你不能完全理性,也不能完全感性。但是,在政制发展和《基本法》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多的理性。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工具,缺乏理性的政治是危险而有害的。


对于有人说我是“护法”,我感到非常光荣,因为我护卫的是理性。从孙中山先生革命以后,中国有一种传统,就是法律制定得非常好,但有时就是不管用。所以,护法、护宪,就成了一种光荣的使命,是士人的无上光荣。《基本法》代表着理性,依法治港是理性原则。



另外,我们知道,中央是“高度关注”香港的政制发展,不是中度、低度,而是“高度”。政制的发展,一定要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复苏、民生的改善。在这一点上,我想提醒大家,一定要非常理性。


总的来讲,要有“一个明确”:明确香港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两个坚持:坚持“一国”,坚持“两制”;“三个多一些”:多一些《基本法》的意识,多一些理解和共识,多一些理性。


谢谢各位。


(本文作者夏勇,第十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载于《朝夕问道》,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67-172页,原标题为“香港政制发展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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