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尼采对艺术的五点论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64 次 更新时间:2019-05-1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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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  

郜元宝译

本文译自海德格尔《尼采》(第一卷),采用David Farrell Krell的英译本,Harper Row出版社1979年版。在这篇文章中,海德格尔主要从《权力意志》一书寻绎尼采对艺术的一般界说,让我们对尼采复杂的艺术思想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出,海氏在这同时是如何揉进他自己的存在论思想的。尽管西方研究尼采的专家对海氏的阐释曾经深致不满,但是就海氏的阐释本身而言,不仅言这成理,自圆其说,为美学和艺术理论开了一个新生面,而且事实上,海氏在阐释尼采的著作特别是尼采的艺术思想时,还是力求遵循尼采的思路,并非任意发挥。至于他用自己的思想来印证尼采的思想,那也是十分自然的事,实在无可厚非。对我们来说,重要的也许不是苛求海氏的解说是否处处吻合尼采的原意,而是要从中看出这两个大家之间的思想联系,并以此为契机,细想他们各自对艺术究竟说了些什么。

对于奠定新价值的原则这个任务,艺术的作用为什么被抬得那么高?尼采的直接回答,见《权力意志》797则(这一则其实应列在794则的位置上):“‘艺术家’现象是迄今为止最透明的……”我们一开始不必再往下读,只需掂量掂量这句话就够了。“最透明的”,就是说,本质上最能够为我们所理解的,乃是“艺术家现象”——一个艺术家的存在。通过艺术家这个特殊的存在者,存在向我们最直接最敞亮地澄明起来。为什么?尼采没有明确回答,不过我们并不难找到尼采说这句话的深意。做一个艺术家就是能够把某样东西带出来,让它呈现它自己。“带出来”是指,使某样尚未进入其存在的东西自行建立起来……

做一个艺术家,首先是一种生命的形式。尼采讲生命,一般是指什么呢?他说生命是“我们最感亲切的存在形式”。对尼采来说,“存在只是“生命”(气息)概念的泛化,“是人格化之事物”,“能起意志,起作用”,是一种“生成过程”(《权力意志》第581则),“‘存在’——除了‘生命’,我们还没有更好的表述存在的方式。死的东西怎么能够存在呢?”(582)“存在是最内在的权力意志”(693)让我们重申一遍他的基本思路:艺术家的存在是最透明的生命形式;存在最内在的本质就是权力意志;在艺术家的存在中,我们接触到权力意志最让我们感到亲切的形式。……

尼采论艺术,之所以先以“艺术家现象”和艺术家的生命存在入手,而不是从一般而言的“艺术”入手,目的是要凸现他的这一原则性思路:必须从创造者生产者而不是从接受者欣赏者的角度来理解艺术。他曾经毫不含糊地说:“迄今为止,我们的所谓美学,始终是一种‘妇人的美学’,因为只有艺术的接受者在那里一个劲地阐述‘美是什么’。到目前为止,在全部哲学中,艺术家都失踪了……”尼采也同意艺术哲学即“美学”,但是它认为必须是“男人的美学”而不能变成“妇人的美学”。艺术问题应该是作为生产者创造者的艺术家的问题;只有艺术家认为美是什么才能为美学提供立论的基石。

让我们再回到797则:“‘艺术家’现象是迄今为止最透明的……”如果我们着眼于艺术的本质,把这句话放在论述权力意志的上下文中揣摩,就能立即寻绎出尼采关于艺术两点本质性的说法:

1.艺术是权力意志最透明最亲切的赋形;

2.艺术必须从艺术家方面来把握。

我们面在可以再往下念(797则):“……从这个立场出发去审视权力、自然等等现象的基本特征!还有宗教和道德!”尼采讲得很清楚,从上述两条关于艺术家的本质的认识出发,权力意志的其他赋形——自然、宗教、道德,我们还可以加上社会、个人、知识、科学和哲学等等——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这些存在者都以某种确定的方式而与艺术家的存在相一致,和艺术创造活动相一致,与一切在者在被创造的情形相一致。其他存在者,艺术家显然不能够“带出”它们,不过它们都具有和艺术家创造的东西即艺术作品相一致的存在形式。我们在前一则警句(796)中,发现了这层意思的证据:“在没有艺术家的地方,也有艺术品,比如人的身体,又比如某种社会组织(普鲁士政府军,耶稣会)。在某种程序上,艺术家只是这全部存在锁链上的一个初始阶段。世界是自己繁殖自己的一件艺术品——”在这里,艺术和艺术品的概念,显然扩大为任何一种“带出”的能力,扩大为任何一件本质上被如此这般带出的事物。这种艺术观念,和十九世纪初还颇为通行的用法,某种程序上也是相一致的。直到那时候为止,艺术仍然指任何一种“带出”、“显示”、“产生”的能力。工匠、政治家、教师,作为能够带出某样东西的人,都是艺术家。自然也是艺术家——一位女性艺术家。那时候,艺术还没有演化为目前流行的这种狭隘概念,即在作品中带出某种美的东西的“美术”,“美的艺术”。

现在,尼采要阐明的是艺术一词更早更宽泛的含义。美术在这种艺术概念中不过是其他多种艺术之中的一个类型。在尼采看来,一切其他的艺术的“带出”、“显现”和“产生”,同艺术家所献身的美的艺术,都是一致的。“艺术家只是一个初始阶段”说的是那种狭隘意义上的艺术家,即仅仅“带出”美的艺术作品的那一类艺术家。基于这些论述,我们现在可以得出尼采关于艺术的第三种说法:

3.根据广义的艺术家概念,艺术是所有的存在者的出场方式;就存在者的存在来说,一切存在者都是自己创造自己的创造者。

我们知道,权力意志本质上既是一种创造也是一种毁灭。艺术作为一切存在者出场的方式,因此就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就是权力意志。

尼采把艺术明确地界说为权力意志。在此之前,他的第一本著作《悲剧从音乐精神中诞生》,就已经把艺术理解为存在者的基本特征。这样我们就知道了,尼采写《权力意志》时为什么又回到了《悲剧的诞生》关于艺术的见解。

……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被看作是创造的艺术,构成诸在者的基本特征。因此,狭义的艺术就是这样一种创造,在这种创造中,创造为其自身之故而进行并且趋于最明朗的境界;艺术不只是权力意志的一种赋形,还是权力意志最高的赋形。权力意志只有作为艺术并且借助于艺术才成为可见的。但是,权力意志在尼采那里是未来一切价值立于其上的根基,它是作为由宗教、道德和哲学决定的旧价值的对立面而出现的一切新价值的准则。因此,如果权力意志确乎只有在艺术中才能获得它的最高赋形,那么,权力意志之新关系的设定,也必源自艺术。新价值是对旧价值的一场革命,而这场革命带来的反抗和剧变也必出自艺术。《权力意志》794则是这样说的——

“我们的宗教、道德和哲学,都是人性的颓废形式。对这些颓废形式的反抗,便是艺术。”

按照尼采的解释,柏拉图为道德、基督教和哲学制定的第一原则就是:这个尘世是无价值的;它羁靡于感性之中,应该有一个比它“更好”的世界;尘世之上必须有一个“真实世界”,一个超感性的世界;感性世界不过是“真实世界”的外在显现。

在这种态度中,尘世和生命就被彻底否定了。如果表面上对这尘世说声“是”,那最终也不过是为了更加彻底地把它全盘否定。但是尼采说,所谓道德的“真实世界”,乃是一个谎言的世界。而感官的,感性-外表,正是艺术的基素,因此,是艺术把被“真实世界”的假想否定了的一切又重新肯定下来。所以尼采说:“艺术乃是反抗一切否定生命的意志的最高力量,是反基督徒、反佛教徒、反虚无主义最卓越的功臣。”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尼采关于艺术的第四点论述:

4.艺术是对虚无主义最卓越的反抗。

……艺术,特别是狭义的艺术,就是对感官、对假像、对“非真实的世界”大胆地说是,或者正如尼采挑明得那样,是对非“真理”的东西说是。

……

尼采还说:

“我早年把艺术和真理的关系问题看得很严肃,即使到了现在,它们之间已经如此不协调了,我对那种似乎是不容怀疑的联系,还是敬若神明,轻易不敢冒犯。我第一本书论述的就是这个问题。《悲剧的诞生》是在另一种信念的背景下信任艺术的——这另一种信念就是:和真理生活在一起是不可能的;‘真理意志’简直就是退化的象征。”

这听起来似乎有悖于常理。但是,一旦我们以正确的方式来读解这段话,便不觉其反常了。在这里(尼采在别处也是如此),“真理意志”是指柏拉图和基督教意义上对“真实世界”、超感官和物自体的意志和信念。这种意念在尼采看来,就是对我们的现世“说不”,对艺术本己的家园“说不”。现实的尘世才真正是真实的世界,因此尼采声称,在艺术和真理的关系中,“艺术比真理更有价值。”就是说,感性比超感性的东西更高更真实。关于这一点,尼采还说过,“我们拥有艺术,为的是不致于亡于真理。”在这里,“真理”一词再次用来指称超感性的所谓“真实世界”,它暗藏着毁灭生命的危险。尼采的“生命”总是指摆脱真理纠缠的那种“上升的生命”。超感性云云,不过是为了诱使生命离开健康活泼的感性和感官世界,使生命力衰弱、枯竭下去……幸亏我们还拥有艺术,才不至于被这样的超感官的真理所毁。有了艺术,超感官的东西才不能使生命衰朽到极度虚亏全面崩溃的田地。从艺术和真理本质的联系中我们可以引出尼采关于艺术的最后一个论断:

5.艺术比“真理”更有价值。

让我们重温一下尼采关于艺术的前四点论述:

1.艺术是权力意志最透明最亲切的赋形。

2.必须从艺术家的角度来把握艺术。

3.根据广义的艺术家概念,艺术是所有存在者基本的存在方式,就存在者的存在来说,它们都是自己创造自己的创造者。

4.艺术是对虚无主义最卓越的反抗。

有了尼采这五点有关艺术的论述的启发,我们现在就可以回顾一下他对同一个问题说过的更早的一句话:“……我们发现它(指艺术——译者)是对生命最强的刺激……”不难理解,说艺术是生命的刺激物,无非是说艺术乃权力意志的赋形……我们不能把这句话当作尼采对艺术的另外一种见解,附加在前面谈到的五点之上,相反,这句话正是尼采对艺术主要的论述,其他五点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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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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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文艺理论研究》 1994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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