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臻:啥现在有的农民越来越不爱惜土地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5 次 更新时间:2019-05-0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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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 (进入专栏)  


人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除了农民任何其他群体都缺乏主动保护耕地的动力和热情。但是,农民对土地的不可割舍的情感正在消退,其突出表现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为培植土地肥力而付出,一些农民甚至期盼着承包地被征或被占,希望把自己的承包地 “一卖了之”。


这种变化对农业可持续发展伤害极大。导致农民与土地情感断裂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排斥农民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的种种现象,动摇了农民对土地的信心和信念。有的以增加集体收入名义,由村集体收回农民承包地,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创新发包收取租金;更多的是利用各种办法“流转”农民的土地给工商资本,搞所谓大规模的“现代”农业,把农民变成“既拿地租,又打工挣工资”的工人。


这些想当然的措施尽管冠以“现代”或“创新”名义,其实质都是把作为农业主体的农民变成了农业生产的“看客”。客观上削弱了农民与土地的密切关系,助长了农业生产的短期行为、掠夺行为,土壤退化、面源污染、植被破坏等消极后果。


如何培养农民对土地的深厚感情,让农民发自内心的热爱土地,把为子孙留下一片永续利用的土地作为自己的神圣责任。这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农民的农业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会议进一步指出,要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准确把握中央这一重要判断的精神实质,需要理解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农户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以农户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所以成为农村改革成功的标志并成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本质在于尊重了农民的农业生产主体地位,农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种地自由,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地肯定了农户经营的重要地位,重申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探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衔接问题,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应该看到,农户经营是被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的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是由农业生产与农户特点共同决定的。“自己为自己劳动”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最小,是农户生命力最为基础的因素。


无论农业组织怎么创新,违背了这个特点失败必然发生。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小农户经营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地块小,靠农业收入养活不了全家,强壮劳动力只能进城打工,于是兼业农民出现了。因为打工挣钱更容易,种地成了“鸡肋”。


调查发现,兼业农民种地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够自己吃就行”成为很多中老年人种地的目的。有的农民只管种和收,疏于田间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采纳新实用技术的热情锐减,合作需求也十分微弱,土地合理利用受到影响,现代农业生产体系难以形成,以至于未来谁种地成为社会普遍担心的问题。


因此,人们形成共识,农业经营方式必须创新。需要明确的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正确方向只有一个,这就是坚持农民主体,以否定农户经营为特点的各种创新尝试都是违背农业基本特点和规律的,失败是必然的。


第二,家庭农场是现代可持续农业的微观基础。家庭农场,通俗地说就是扩大版的农户,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新型职业农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载体。家庭农场与农户一样,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


家庭农场有很多好处,如就地近地实现充分就业,有较高和稳定的收入,不离开家乡便于照料老人和儿童,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有效遏制乡村的衰败;激活了农民对现代农业科技的需求,无论是新的品种、农业机械的使用,还是新肥料或新栽培技术的采纳,农场主都表现出了空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家庭农场的稳定性特征,也为培养农民珍惜土地的感情提供了基础,唯有稳定的土地关系,人们才有能真心去保护、爱惜耕地,才有可能发展出绿色、可持续农业。


但就目前而言,家庭农场形成尚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土地流转障碍,目前靠人为推高土地租金促进土地流转的做法,难以形成可持续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因此,要明确农用地的基本属性和功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土地退出机制,让种地的农户获得更多稳定的资源。


二是,农业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机制亟待完善,城乡劳动力流动双向限制现象还十分突出。要通过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的限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让进城务工的村民顺利成为城市居民或城镇劳动者,为愿意留在乡村或返乡创业的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未来的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个开放的群体,唯有如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才具有活力和生机。


第三,合作社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尽管家庭农场继承了家庭经营的诸多优势,但是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它依然无法克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问题,难以确立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各类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不会因家庭农场的成立而幸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更高一级的农业组织形式,这就是农民合作社。


合作社是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特点和农民特点的高一级组织形式,十多年来,合作社没有真正发展起来的原因是其形成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发展机制来实现。就中国现实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完善合作社组织形成机制。


一是合作社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小农户特别是兼业农户,缺乏合作意愿与动力,而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载体的家庭农场由于适度规模的形成,合作意愿和发展动力被激发出来,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组建合作社就具备了微观活力基础。


二是应该以乡村社区为合作社基本单位。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传统村落是熟人社会共同体,在共同体内部有互帮互助传统,有共同的生产与生活资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具有天然的信任与监督机制而容易形成合作关系。离开村落环境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是十分困难的。


中国的文化更适合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也就是说,在合作社组织内部充分利用熟人关系的信任与合作传统形成合作机制,在合作社组织之间建立现代契约制度,实现合作社的联合。此外,中国的行政管理传统也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社要以乡村社区为单位。


“村集体”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者。独立于村组织之外的合作社,往往会成为“孤岛”,难融入村落文化体系,与乡村社区“两张皮”,甚至出现相互掣肘现象。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应该与乡村社区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合作社功能,实现更大范围的联合与合作。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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