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升:乌托邦,还是利维坦?——从阿桑奇事件看网络空间的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4 次 更新时间:2019-04-2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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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升  


2019年4月11日,出于英美联盟持续的施压以及国家利益的双重考虑,现任厄瓜多尔总统不再信守前任的承诺,宣布结束该国对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的庇护。之后,英国警察迅即进入该国驻英使馆执行抓捕行动,将阿桑奇拖拽上警车带走。可以预计的是阿桑奇将会面临纷繁复杂的法律诉讼,并可能被引渡到美国接受审判,从而面临多年的牢狱之灾。阿桑奇被抓事件再次在网络世界和公众中制造了撕裂和对立情绪。在聚集在英国法院外的抗议者,也是阿桑奇坚定的支持者看来,单枪匹马挑战美国和其它国家政府的阿桑奇,是一个竭力将各国政府“纸牌屋”式的黑箱或灰箱操作置于阳光之下,从而捍卫公民知情权的自由斗士。但在反对者看来,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来衡量,阿桑奇和维基泄密的所作所为都会被视为一种赤裸裸的、不可饶恕的犯罪和卖国行为。在此意义上,阿桑奇被视为全球公敌一点也不为过。

经历近七年的对峙并被抓捕后,阿桑奇事件再次证明,韦伯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以警察、军队和庞大的官僚机构为代表的强制力量对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口的统治——不仅是现实世界的主宰者,也正在将其利爪延伸到网络空间,并同样成为这一“新疆域”的主宰者。但是,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阶段,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另一种情况。在早期阶段,网络空间还是对政府抱有敌意的各种反文化运动者,如社群主义者、嬉皮士以及激进的大众文化分子的庇护所。在哪里,他们与科学家和工程师一起统治着互联网,统治的规则要么基于网络社群互动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范,要么基于莱斯格所宣传的“代码即规制”,即由计算机专家编写的指令和程序所构成的规则。上述状况促使约翰·P·巴洛向世界发布了那个著名的宣言——《网络空间独立宣言》。现在看来,这个宣言既有些狂妄自大,也有些哗众取宠,但在当时却被视为一个划时代宣言,甚至可以比肩《共产党宣言》在它那个时代的影响。让我们看一下宣言中的一段话:

工业世界的政府,你们这些肉体和钢铁的巨人,令人厌倦,我来自网络空间,思维的新家园。以未来的名义,我要求属于过去的你们,不要干涉我们的自由。我们不欢迎你们,我们聚集的地方,你们不享有主权。…你们不了解我们,不了解我们的世界。网络空间不在你们的疆界之内。不要认为你们可以建造这样一个疆界,好像建造一座公共建筑。你们没有这个能力。这个疆界是一件自然行为,它将从我们的集体行动中生发出来。

在宣言发布的1996年,网络空间的真实状况就是这样,如假包换。当时,由于既无意愿,也乏能力,政府的有形之手还没有真正伸入到网络空间。对于以政治游戏为乐的政客而言,互联网技术太过“复杂”,而技术变化的速度又太快,贸然闯入由技术疯子和嬉皮士们盘踞的网络“迷宫”,难免会丢人现眼,自讨苦吃。与政府一样,绝大多数公众也置身于互联网之外,后者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获取信息,并通过电话进行人际间交流。政府的袖手旁观和公众的置身事外,使得网络空间成为一个自我治理的独立王国,一个期望摆脱“利维坦”利爪控制的人们所向往的“乌托邦”。这一王国信奉的是一种自发秩序,其准则是自律、自下而上的控制、分散化和社会化,与政府建构的基于法律、自上而下的控制、集中化和私有化的秩序准则截然对立。

“利维坦”原为《旧约圣经》中的一种怪兽,当托马斯·霍布斯在1651年出版的著作中用作书名(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之后,它也就成为“国家”的代名词。利维坦即国家,国家即利维坦。霍布斯对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的解释堪称经典。他认为,国家是建立政治和社会秩序的不二法门,因为只有国家能将人们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丛林状态(自然状态)中解救出来,从而 “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并“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为了创立这样一个国家,人们将不得不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和权利,接受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威的约束,而法律就是这种权威的书面形式。霍布斯进一步指出,国家对强制手段(以军队、警察等为代表)的集中垄断,是维持基于法律的国家权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成为经典,被包括马克思和韦伯在内的一代代政治社会学家推崇备至,发扬光大。

霍布斯一系的政治学家关于国家实质和必要性、正当性的解释看起来言之凿凿,但是历史事实却更具多面性:国家既可以创立井然秩序,但秩序崩塌也比比皆是;国家既可以成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卫士,但也可以成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最大敌人;国家既可以控制暴力,但战争、屠杀和种族灭绝也都假借国家之名绵延不绝。上述这一切无不表明,国家绝非单纯为善者,而是一体两面,善恶并存,甚而是万恶之源。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代代人由于对国家的恐惧,以及为了逃避国家的魔爪,锲而不舍地追逐那个从来也没有实际存在过的理想国——乌托邦。乌托邦的原义即“空想的国家”,自托马斯·莫尔在他的名著《乌托邦》(全名是《关于最完全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全书》)中创造了这一名词以来,乌托邦就成为追求自由、平等、和谐、远离暴力和强制的人们心向往之的地方。在形形色色的乌托邦蓝图中,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堪称巅峰之作。按马克思天才般的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政府和国家所维护的私有权都将被消灭,取而代之的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以及人的个性和自由的最充分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乌托邦并非西方的特产,其中国版比之西方要早上千年之久。在晋宋易代这一大混乱、大动荡时期,陶渊明在《桃花源记》中就描述了一个逃离乱世的好去处。在那个永远也无法第二次进入的桃花源里,人们可以避开暴秦的残酷统治,过上“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与王朝(国家)兴衰更替无关的平安而和谐的生活。陶渊明的“桃花源”,也就是中国式的乌托邦,成为历代文人诗文中美好生活的梦想和寄托所在。

乌托邦与它最初的词义一样,注定是空想的,梦想的,不可触及的,而利维坦则是实在的、现实的和尘世的一种存在,这注定了人类的观念史和社会史也是乌托邦与利维坦之间交互对峙的历史。从约翰·P·巴洛到斯诺登和阿桑奇,他们所期望的乌托邦与当代利维坦之间的对峙,则是二者之间最新的竞技场。如果说在巴洛发表宣言之前的那个时期,乌托邦主义者在网络空间的对峙中还占据上风的话,那么在之后的进程中,则是丢盔卸甲,节节败退。无论是作为利维坦代理人的政府还是其臣民,都不会一直听任乌托邦式的独立王国的存在。在由技术官僚组成的政府看来,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和演进并非迈不过去的门槛,既不神秘,也非不可知。姑且不论政府是互联网技术最大的单一用户,因而也是互联网工程师最大的单一雇主,而且即使是扮演了反文化先锋的黑客,也在大量地被政府招募或收编。在一个由民族国家瓜分并宣示主权的星球上,主权拥有者只能属于一个个利维坦,因而无论是巴洛所宣示的网络空间主权,还是阿桑奇对民族国家主权的挑战,都是不可接受的,无论何种政体的利维坦都概莫能外。

利维坦对网络空间的控制不仅出于主权宣示的天性和内在冲动,还与霍布斯对其必要性的描述相一致:没有利维坦,网络世界就不可能建立一个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秩序。换言之,无论是莱斯格所宣传的“代码即规制”,还是巴洛的“我们的集体行动中生发出来”的秩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空间日益增多的混乱和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开列一个不断加长的清单:从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黑客和网络攻击、垃圾邮件、儿童色情信息和谣言的传播,到网络诈骗、网络洗钱,再到基于网络的种族主义、恐怖主义、颠覆政权的煽动性行为,以及与电子商务和数字业务有关的国内和跨境税收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利维坦以及它所制定的法律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当然,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也早已经不像早期的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那样阴阳相隔、泾渭分明,而是进入了不断加速的相互融合进程,二者间的边界正在模糊和消失,并已经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步。这种互动、融合、依从状况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国家安全各领域全面展开,必然诱致甚至是裹挟着利维坦将其利爪延伸到这一新空间的所有角落。

事实上,在巴洛发表宣言的那一年,李光耀治下的新加坡就颁布了全球第一个关于互联网服务从注册、许可到内容审查的“一条龙”监管规则,其做法很快被许多国家所效仿。在巴洛的母国美国,针对互联网监管的立法进程也在加快,数年间就有多部法律出台,包括《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以及因“911”事件而出台的《爱国者法》,后者使得美国的安全和司法机构对公民互联网通信的大规模监控合法化。与美国一样,欧盟也不甘落后,其立法范围从儿童在线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到数字签名和电子商务。同时,欧盟还发起了全球第一个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犯罪的多边协定——《网络犯罪公约》。由于美国、欧盟和其成员国针对互联网的广泛立法,已经在全球范围产生一种广泛的示范效应。如果审视一下当今网络空间的现实就可以发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声音已经回荡在每个民族国家的上空,而且这些国家都将网络空间视之为继领土、领海和领空之后的第四种国家主权形式。现在,我们正在见证利维坦的代理人长驱直入网络空间,并想方设法将现实世界对财产权、表达权、甚至身份权和管辖权的控制移植到网络空间。毫无疑问,利维坦已经君临网络空间,网络乌托邦正濒临末路。

上述状况必然引发如下的困境:在乌托邦和利维坦之间,人们该如何选择呢?巴洛和他的同伴们更多地是一群消极的乌托邦主义者,他们与“桃源人”一样,只是期望通过遁入网络空间摆脱利维坦的铁笼。如果面临利维坦的大举入侵,他们或许会消极退让,或许还会消极抗争,但不会以极端方式对抗和挑战利维坦的权威。阿桑奇和斯诺登则不同,他们更多地是积极的乌托邦主义者,也是积极的行动主义者。对透明度、知情权和公民自由的极度理想主义,以及对利维坦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使得他们坚信可以依赖互联网这一工具来挑战不可一世的利维坦,即使这种个人英雄式的挑战,采取的是极端的对抗方式甚至是有悖既有法律的方式,也在所不惜。极端的对抗方式,无论是导致美国等国大量机密文件泄密的阿桑奇事件,还是导致美国高度机密的“棱镜”监控项目泄密的斯诺登事件,都以一种戏剧化的形式将人们面临的选择困境展现出来:人们为了乌托邦信念可以无视既有的法律去挑战利维坦,还是顺从地接受至高无上的利维坦对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控制?如果过分执着于乌托邦信念,就难免会滑入极端主义和非此即彼、有你无我的零和博弈中,而这一博弈必然是直接的、剧烈的对抗方式。一如阿桑奇事件和斯诺登事件,对抗的结局往往是悲剧性的,两败俱伤,没有赢家。但是,如果人们抱持犬儒主义的不抵抗,顺从地接受利维坦的权威,坐视利维坦将其利爪从现实世界向网络空间延伸,则人们在现实和网络两个空间的自由都可能会被大幅限制,极端情况下甚至会荡然无存。

在我看来,上述两极化选择中的任何一种选择都是没有出路的。问题是还存在第三种选择吗?答案是肯定的:有。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基于“有限政府”理念的国家和市场关系的框架设计,或许可以为第三种选择提供借鉴:一方面是承认国家在法治、产权保护、契约执行以及公共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正当性和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该被严格限制,从而为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发挥作用留下必要的空间。通过对国家和市场之间边界和功能的合理区分,将更好地平衡个人政治和经济自由与国家公共秩序和利益之间可能的冲突,从而使二者间趋向和谐。换言之,如果将上述的框架设计移植到网络空间,就必须摒弃极端的乌托邦主义,接受“国家是必不可少的恶”这一事实,认同国家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正当性,并顺从国家的法律权威;与此同时,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权威和行为能够被法治、市场、技术以及网络社群等所限制,从而给技术专家和组织、网络公司和网络社群的自我治理留下必要的自由空间。当然,现实世界也应遵循同样的治理规则,因为只有保持两个空间治理规则的一致,才会使两个空间走向一种良性的互动和融合过程。

总而言之,阿桑奇事件是极端的乌托邦主义者与崇信冷酷现实主义的利维坦之间的直接对抗,这一对抗从理念而言难以调和,从方式而言则有悖于现有法律,从结果而言则是悲剧性的。为了避免这一悲剧,无论是乌托邦还是利维坦的拥护者,都应摒弃极端,拥抱温和。虽然,温和的乌托邦主义与温和的利维坦之间也会存在冲突,但这一冲突可以通过妥协、对话和讨价还价以寻求通往和谐的中庸之道,因而是良性的和建设性的。无论是在网络空间还是现实世界,一个摒弃了极端主义的温和的乌托邦,和一个摒弃了强势权力意志的温和的利维坦,都是最好的福音。但愿这样的一个设想或期望,不再成为又一个版本的乌托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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