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群 张芷:大数据侦查的核心内容及其理论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2 次 更新时间:2019-03-28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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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群   张芷  

【摘要】 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和认识的逐步深入,政法学界开始关注侦查领域大数据的应用研究,于是“大数据侦查”的概念应运而生。由于研究视角不同,对于“大数据侦查”基本含义的理解多种多样,而对其基本范畴和核心内容的讨论也涉及甚少。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对“大数据侦查”内涵进行分析,提出大数据侦查的基本范畴,重点分析讨论大数据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思维、大数据侦查方法等三个问题,以及提升预测侦查能力、主动侦查能力、协作侦查能力、效益侦查能力等五种侦查能力,以促进大数据侦查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深化。

【中文关键词】 大数据侦查;基本定义;核心内容;理论价值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在探索“云上公安、智能防控”特别是“侦查大数据”和“数字侦查”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此同时,大数据侦查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大数据侦查》等一批成果相继问世。然而在这些研究中,对“大数据侦查”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却各持己见,研究角度有实务角度,也有理论角度,还有实务与理论结合角度等。因此,重视并加强对新学科新概念的基础研究显得比较紧迫。


一、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定义{1}


众所周知,“大数据侦查”是个新生事物,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目前学界也没有约定俗成的界定。近些年大数据在侦查实务领域的运用已经取得了很多的经验和成果,但是理论研究仍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尚未形成成熟的观点和体系。学者们大多将大数据作为新的背景和视角来展开研究,也有从传统侦查概念研究基础出发来理解“大数据侦查”概念的。

尽管如此,却没有影响我国侦查实务部门对大数据技术的热情,更没有阻止侦查实务部门对大数据侦查应用的探索步伐。例如,近年来各地侦查实务部门均高度重视大数据技术的侦查应用,坚持在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理念下,着力打破行业、区块信息技术壁垒,大力加强基础信息采集,不断加大数据分析研判力度,积极拓展数据结果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大数据侦查的运作原理虽然复杂,但运作过程始终是目标导向的。这不仅体现在大数据侦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侦查破案,而且反映于数据抽取与集成、数据分析与研判、结果展示与解释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情报信息预警及时、行动轨迹实时监测、过程管控及时到位、目标打击明确精准之中。在此对大数据侦查概念的基本定义表述如下:

广义上的大数据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揭露、证实、打击和防控犯罪,运用现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基本范畴应包括:大数据侦查思维、大数据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方法、大数据侦查行为、大数据侦查程序、大数据侦查制度、大数据侦查法规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其中,大数据侦查思维是“灵魂”,是牵引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的“指挥棒”,主要包括相关性思维、整体性思维、预测性思维等。大数据侦查模式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的基本样态,主要包括个案分析模式、整体分析模式、回溯分析模式、预测分析模式、原生数据分析模式、再生数据分析模式等。大数据侦查方法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的“抓手”,主要包括数据挖掘、数据搜索、数据碰撞、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等方式方法。大数据侦查行为则是大数据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数据获取、数据传递、数据分析、数据提供、数据运用、数据评价、数据储存等行为。而大数据侦查程序、大数据侦查制度和大数据侦查法制,则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科学性、合法性的保障。正因为大数据侦查的内涵如此丰富,外延甚为宽广,所以对于大数据侦查必须建构起一门系统性的学科予以专门、系统性的研究。


二、大数据侦查的核心内容


大数据侦查的主体内容甚多,限于篇幅这里仅讨论大数据侦查思维、大数据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方法等三个核心问题。

(一)大数据侦查思维{2}

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职业性思维方式。传统侦查思维即侦查人员围绕线索收集相关信息,寻找某种因果关系来证实线索,侦查的视野局限于线索周围的信息。而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侦查触角从现实物理空间向虚拟数字空间拓展,侦查实践可以利用的情报信息资源更加丰富多元化,手机信息、通话记录信息、视频信息、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信息都可能成为解决侦查问题的工作资源。“在海量资源中获取数据的同时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可以找到信息情报的数据,可能某一数据表面看来毫无用处,但是当这个数据和其他数据整合在一起后就有可能是打开整个数据挖掘大门的金钥匙。”{3}只要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就可以通过量化分析事物之间的数理关系,寻找趋势规律,让数据出来说话,以此修正侦查人员的偏见和直觉,使理性“预测未来”成为可能。大数据思维要求不必紧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转而关注事物的相互联系,这给侦查人员带来全新的侦查视野。

(二)大数据侦查模式

1.传统侦查模式。作为新型的具有超强渗透力和影响力的资源,大数据给人们的生活、工作特别是政府的政务管理带来深刻变革。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刑事侦查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刑事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犯罪增多,职业化、流窜化、智能化特征更加明显;特别是现场勘查、现场调查、案情分析等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模式受到挑战,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挖掘成为案件侦查常用的手段。从侦查破案的途径看,侦查模式可分为“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两种模式。{4}

从宏观上讲,侦查模式实现由“从案到人”到“从人到案”的转变,是应对社会发展和犯罪变化的必然选择。传统的案件侦查模式一般是:“受案(立案)—现场勘查调查—现场分析认识—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结案)”,其中,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是收集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案件能否成功侦破的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主要依赖现场勘查、调查所获取的案件信息,运用形象的、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就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案件性质等不同本质形成认识,然后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侦查范围,“因案制宜”,使用不同的侦查手段,将案件侦查引向深入,最后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现场驱动”侦查模式,关键有二:一是现场勘查调查,这是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二是对案件形成的认识,即依据现场信息,对案件不同本质形成的不同判断。这样的侦查模式的优势和合理性不言而喻,但缺陷也十分明显。主要缺陷是,由于种种原因,案件信息的采集出现遗漏或差错,影响对案件不同本质的认识,导致案件侦查方向、侦查范围的偏差,案件侦查容易误入歧途。结果,不少案件不仅“久侦难破”,严重的还会形成“积案”甚至“冤假错案”。{5}

2.大数据侦查模式。在大数据背景下,刑事案件侦查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模式:“受案(立案)—案件数据的收集、研判(现场勘查、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结案)”。这样的案件侦查模式,由于增添了数据的收集、研判环节,涉及案件的相关数据就成为案件侦查新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涉案数据逐渐显示出强大的“杀伤力”。当下这种侦查模式已成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主要模式,让案件侦查从“现场驱动”演变成为“数据驱动”,即通过涉案数据的研判来认识案件不同本质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思维模式。大数据时代,以文字、视频、图像等不同形式展现的数据,能够帮助侦查人员通过各种不同的数据接近案件真相。所以,相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新的模式更加强调案件认识的完整性和混杂性,即不同于传统侦查模式中仅仅从案件现场获取信息的纯粹性。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其传统思维模式也发生了极其重要的变化,即一旦接触案件,除了现场勘查访问,更多的思考则是数据的获取、分辨与加工,以更加迅速、全面、客观的态度,寻找和研判涉案数据,以数据来确定嫌疑对象和认定犯罪证据。{6}

(三)大数据侦查方法{7}

侦查方法是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运用的各种措施和手段的总称。多年来,侦查实践一直沿袭线索信息靠举报、公共信息逐案查的被动、粗放、人力密集型侦查方式,侦查人员形成就案办案的单一方式,数据信息仅是破获个案的素材,案件侦查终结后原来收集的数据信息就被遗弃。而在大数据时代,犯罪相关物质性资源将发展为犯罪信息资源。从物质痕迹发展到信息痕迹,数据信息将是一种长期的侦查资源。大数据应用将开辟出更为丰富、多元的侦查方法、侦查方式。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审查评估和综合分析后得出关联信息,将为选择侦查方向、作出侦查决策、突破办案瓶颈和拓宽案件来源等提供帮助和支持。侦查人员以所办案件为原点及时组织人员对办案中发现的热点行业、薄弱环节和重点人员开展信息收集、类案分析和专项调研,分类研究、深入剖析相关领域的工作流程、发案特点、作案手段、行业规律等,不断扩大侦查触点范围,将案件侦查由一个人、一件事向一类人、一类事方向拓展。


三、大数据侦查的理论价值


大数据侦查具有传统侦查无可比拟的优势,能够有效提高侦查效率、节约侦查成本,推动侦查模式朝着科学化方向转型。{8}

(一)有利于预测侦查能力的提升

长久以来,人类基于趋利避害的生理需求,都期望能够先知先觉,提前预知社会现象。尽管人类一直在不断提升预测能力的科学性,但始终无法超越主观认知能力的局限性,预测仍然是人类社会的未解难题之一。侦查领域同样面对此难题,由于犯罪时空的不可逆转性,人们无法在犯罪活动开始前就预知并阻止其发生,只得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侦查措施。从程序上来说,事后侦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民主等人权。但是,犯罪分子的权利与公众的权利是对立的,犯罪分子权利的保障往往以民众权利的牺牲为代价。事后侦查的时空滞后性会导致民众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权利遭受侵害。

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预测,大数据技术有望改变传统事后侦查的时空滞后性缺陷。掌握规律是进行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大数据能够快速从海量数据中发掘事物的规律,并以数据化形式进行表达。一旦大数据将数据规律用于对应的时空领域,预测未来就不再是难题。目前,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已经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在侦查领域,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同样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对海量历史犯罪数据进行分析,寻找犯罪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总结各类型犯罪活动规律。根据数据分析结果,侦查人员能够预知犯罪活动在地理位置、人群、时间、行为方式等方面的趋势,及时发现可疑犯罪分子、识别犯罪风险,进而合理分配警力资源,采取预防性措施。大数据预测技术在侦查领域的运用,能够引导事后侦查逐渐向事前侦查转型,这对于减少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大数据主导的“预测侦查”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使用,例如,美国在“9·11”事件后建立的禁飞系统(No Fly System),能够预测搭乘飞机的旅客是否有发起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在洛杉矶,大数据系统每天会提供给警员一幅犯罪热点地图。

(二)有利于主动侦査能力的提升

传统的侦查是在单维度的物理空间中进行的,在这种单维空间中,信息是以原始的物理化形态呈现,人类对于信息的存储、提取以及解读都处于“冷兵器”时代。对于犯罪活动的记录主要依靠物质之间的自然交换,以及人类的书面语言体系、人类的记忆能力等。物证、书证和人证这3种古老的证据形式就是这一阶段的产物,侦查人员通过对这3种证据的收集,并依据侦查经验进行犯罪事实的还原。由于传播媒介的不发达、信息的不流通性,犯罪活动中很多信息都无法留存下来。因此,侦查人员所掌握的线索、证据是有限的,只能在犯罪事实发生后,根据特定时空范围内有限的线索、证据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假设性还原。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收集到足够的线索、证据,很多案件也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认定,甚至造成错案。长久以来,在侦查对抗活动中,都是犯罪分子处于领跑地位,而侦查人员则处于被动地位。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传统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的被动地位,有效提高了其在侦查中的主观能动性。首先,大数据提供了丰富的侦查资源。在大数据时代,会形成一个与现实物理世界相对应的数字世界,以数据的形式记录下人类物理空间的各种活动和状态。大数据不仅能够对物理空间的各种活动状态进行数据化分析和表达,还能够将其长期保存在服务器及“云端”中。数据空间无疑为犯罪侦查打开了新的领域,很多犯罪行为都会在数据空间留下痕迹,侦查人员可以在数据空间寻找对应的数据线索和证据。其次,大数据提供了强大的侦查技术。大数据能够通过数据模型算法,轻松找出事物之间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分析方法为人类认知世界提供了新的视角。在侦查过程中,大量表面看似与案件无关的信息,通过数据碰撞、数据挖掘等大数据方法进行整合分析,便能够显现出诸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例如,在刑事案件的传统侦查中,由于一些案件具有隐蔽性,也没有犯罪现场,因此传统侦查中主要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固定犯罪事实。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侦查人员可以摆脱对口供的依赖,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数据、通话数据、银行流水数据等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客观的数据来发现、固定案件事实,使案件侦查实践得以多角度全方位展开,切实践行了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变传统的“以人为中心”要线索、要证据的侦查取证思维方式为“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型侦查取证思维方式。例如,网络诈骗案件和新型的二维码犯罪案件等具有非接触性特点的网络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涉案范围广、手段隐蔽复杂,对其有效侦破必须依赖于大数据在警务化建设中的应用,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挖掘和研判,为“零口供”案件的侦办提供新的思路。

(三)有利于侦査协作能力的提升

在以往的信息化侦查中,一般都是由各个部门单兵作战、单线侦查,所运用的数据信息也大都来源于自己的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警种之间的数据都互相保密、互不开放,存在着严重的数据壁垒。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够得到其他部门在数据资源方面的协助。向其他部门“借”数据的方式不仅程序烦琐,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往往还延误了最佳侦查时机。总之,长久以来的信息化侦查是一种单线侦查、单兵作战模式,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数据量有限,无法激发出数据背后的价值。大数据侦查机制的建立,必将有助于推动单一侦查模式朝着以下两个方面改革:

一是大数据侦查机制会推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共享制度的变化。在数据管理层面,侦查系统内部的数据资源要开放共享,打破地域、级别之间的数据壁垒,公安机关与社会行业之间也应当建立数据协作共享机制,建立数据开放渠道,最大程度上开放数据资源,为大数据侦查的开展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二是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又会进一步推动侦查体制的变化。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将组建专门的数据人才队伍,以数据为核心,将侦查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实现“大警种制”、“侦查一体化”的制度。过去由于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侦查技战法主要依靠人力而轻视技术性侦查手段的应用,比较重视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摸底排队等基础性工作而缺乏利用现代科技和情报信息的意识和条件。当今在经济发达地区,新型侦查技术已逐渐成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主要依托手段,办案人员依靠海量数据和情报信息的研判,通过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类信息数据库的分析比对来发现犯罪线索,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犯罪证据。这种合成作战的侦查模式,将各种分散的侦查力量整合在一起,打破了各部门、各层级、各警种之间沟通、协作的壁垒,使侦查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从根本上减轻了办案阻力。

(四)有利于集约侦査能力的提升

大数据运用于犯罪侦查,有利于促进传统粗放式侦查向集约式侦查的转型。前面提到传统的侦查模式是处于“冷兵器”时代,尽管后来的信息化侦查已经使传统侦查模式从冷兵器时代解放出来,侦查人员在物理犯罪现场外拓展出虚拟犯罪现场,开始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但是,大数据侦查在此基础上则又完成了智能化转型,进一步解放了大量的人力劳动,从粗放型、撒网式侦查转向集约型、科学化侦查模式。

1.数据采集环节更加智能化、实时化。侦查过程中,传统的信息采集往往依托于人工进行事后录人,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劳动,也造成信息传递的滞后性,延误了最佳侦查时机。而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物联网的发展,通过智能传感、射频识别等技术就能够自动完成数据采集工作,解放了大量劳动力,大大扩展了数据的来源。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传输具有实时、同步的特征,保证了数据的鲜活性、及时性。

2.数据分析环节更加科学化、多元化。传统的信息化侦查中,即便是有数据资源,也是主要依靠侦查人员的经验型主观判断,并辅之数据查询、数据检索等简单的数据分析工具。但人的分析能力毕竟有限,面对庞杂的数据,很多隐藏的线索、规律根本无法发现;并且随着当今爆发式增长的数据,仅凭人工和简单的数据分析工具,根本无法应对。大数据方法大大解放了人类的脑力工作,通过数据碰撞能够发现更多的线索,通过数据挖掘算法能够自动识别出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发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很多看似无关联的数据,经过大数据分析后,则能够显现出很多有价值的信息用于辅助侦查。大数据侦查就像一个自动化的工厂流水线——数据是原料、算法是机器、数据分析结果就是产品。总之,相比于传统的表格化、人工经验型信息分析方法,大数据侦查方法大大拓展了数据分析的广度和深度,能够发掘更多的案件线索和规律,并且由数据计算分析所得出的结果也更为科学化。

3.数据展示环节更加形象化、直观化。在信息、数据完成分析之后,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来部署侦查措施、还原犯罪事实。传统的信息分析结果一般以文字形式或是简单的统计图表形式进行展示。而大数据时代,数据分析结果则可以依托于形象化的可视化工具进行展示。可视化技术能够将数据的各个维度以立体化的图像、动画等形式展示出来,从图像上就能够直接、全面、形象地反映出数据分析结果,有利于侦查人员从不同维度去观察分析,从而更深入、更直观地理解案情。总而言之,智能化、可视化的大数据侦查有利于侦查人员将有限的侦查资源分配到更重要、更紧迫的案件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分配侦查人力、物力资源,提高侦查效率及侦查质量,完成粗放式侦查到集约式侦查的转型。

(五)有利于效益侦查能力的提升

传统的“由案到人”的案件侦查模式一般要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环节逐步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线索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情报共享平台的开发与利用为“由数据到案”、“由数据到人”的侦查方式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技术支撑,实现了案发后传统侦查方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与比对研判海量数据同时进行的双轨制侦查方式,同时通过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各种生物信息和身份信息比对为案件的串并和系列案件的侦破提供了便利。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侦查模式突破了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尤其为盗窃案件、跨区域案件及流窜案件等传统侦查模式难以有效打击的疑难、多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在命案等重大案件的侦破中也显示出重要作用。


【注释】 作者简介:郑群(1962-),男,湖北宜昌人,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内政治安全、侦查学与公安高等教育。

张芷(1987-),女,浙江杭州人,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应用心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犯罪心理学、侦查心理学。

【参考文献】 {1}郑群.大数据侦查的创建及其研究初论[J].公安研究,2017,(11):50-54.

{2}{7}樊崇义,张自超.大数据时代下刑事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探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6,(12):39-46.

{3}江俞蓉,张天明.大数据时代情报学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现代情报,2013,(8):58—60.

{4}徐公社.刑事侦查学[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3.

{5}{6}倪北海.“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模式初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6):11-16.

{8}王燃.大数据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47.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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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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