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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于管子提出的“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的思想(《管子揆度》),如果从主体负担的角度作扩展理解,则对于国家与国民的分配关系等经济宪法问题的研究亦有重要价值。
(22)参见郭庆旺、吕冰洋:《中国税收问题的综合分析》,载《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12期。
(23)参见国务院2013年2月3日批转的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张守文:《分配危机与经济法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4-69页。
(24)当代著名法学家桑斯坦(Cass Sunstein)认为,在接受政府当前职能的前提下,要实现政府的“化繁为简”,就应当谨慎立法,减少规定的颁布。参见[美]桑斯坦:《简化:政府的未来》,陈丽芳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前言,第12页。
(25)这些方面涉及主体的经济发展权问题。可参见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
(26)“权也,衡也,规也,矩也,准也,此谓‘正名五’”,“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管子揆度》)。据此,权、衡等都被认为是轻重理论的重要范畴。
(27)对于税制的变迁周期以及相应的收入分配调整问题的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税制变迁与税收法治的现代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28)这些改革虽然减少了国家的收入,但客观上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国家富强,因而与轻重理论的实践者所追求的“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史记平准书》)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其中涉及财政法、税法等多方面的问题。
(29)管子认为,“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管子山至数》),因此,币值的稳定和调整、利率或汇率的变化,都涉及轻重权衡与轻重调整问题。例如,2015年8月11日我国央行主动对人民币大幅贬值,就是通过“币轻”手段实施的调控。
(30)在竞争法领域,各类法律的执行是否依法适度,能否保障竞争权的充分行使,直接关乎竞争成本或市场机制的使用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负担。因此,通过有效的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壁垒,从而减少竞争成本,亦非常重要。
(31)同前注(16),陈国权文。
(32)例如,齐桓公在位时,“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管子大匡》),这样的税负在今天看来确实较低。
(33)“司马迁定理”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明确的界定,至今仍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34)参见聂志红:《中国古代的经济干预主义思想——<管子>“轻重论”》,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6期。
(35)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需要关注其经济发展权的法律保障。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分配危机与经济法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3-248页。
(36)同前注(13),陈宣明文。
本文责编:limei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5636.html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