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亚明 赵俊琪:“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转变视角下的理论价值与内涵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6 次 更新时间:2019-03-07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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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亚明   赵俊琪  

内容提要:话语不仅仅是传播信息的工具,还具有建构社会的功能。从话语转变的视角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围绕“中华民族”概念所引发相关争议的回应,是以“共同体”视域对民族国家理论体系下“民族”概念的超越。“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对“命运一体”的强调,又是对共同性纽带的强调。这一概念表述具有话语创新的价值,对于民族工作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 键 词:中华民族共同体  话语转变  理论价值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discourse transformation  theoretical value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时隔近十年再次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这是官方首次使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话语表述。自此之后,“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话语频频出现在不同正式场合和重要官方文件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论述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时使用的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表述,具体表述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40)。在这一背景之下,学界掀起了一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探讨热潮。当前主要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路径等方面进行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解读,较为充分地开发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不同面向和维度。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梳理,有学者发现,当前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的探讨形成两个脉络发展[3],但是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的区别却鲜有阐释。有的学者虽然意识到“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词汇上的简单变化,更标志着国内民族理念和民族工作部署的转型”[4],但并没有展开深入探讨。从这个层面而言,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挖掘和阐述工作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和空间。

众所周知,话语不仅是信息、观念、意识形态得以表达和传播的载体,还是改造世界的工具。当代西方著名的批评话语分析学者诺曼·菲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其代表作《话语与社会变迁》中讲道:“话语不仅是表现世界的实践,而且是在意义方面说明世界、组成世界、建构世界。”[5](60)那么,不同的话语显然具有不同的说明意义和建构意义。广为流传的俗语“问题不在于说什么,而在于怎么说”表达的正是这个含义。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表面上是表述方式的不一样,但是从话语的功能意义上而言,却有着不同的认知效果。从话语的社会意义上而言,其背后还反映了不同的逻辑、知识、理念及理论背景的某种变迁,话语的变化自然也蕴含或影响着话语指导下的实践的发展进路。因此,通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二者间话语特性的区别加以分析,可以透视其背后更为生动和深刻的理论演变及价值追求。


一、围绕“中华民族”一词产生的争议


“中华民族”这一词汇创造于中国政治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之中,其不仅塑造着中国人的观念,还影响着政治秩序的建构[6]。这是因为这一名词所附着的母体是源自西方的“民族国家”理论,围绕这一名词产生的探讨实则反映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彷徨与纠结,二者本质上是意识与实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关系。从历史的维度纵向梳理,围绕“中华民族”这一名词主要产生了这样几方面的争议。

一是围绕“中华民族”产生了关于“中华民族”是不是汉族的争议。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族”这一称谓最早出现在1902年梁启超所著《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他在书中提道:“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权思想者厥惟齐,故于期间产生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7](228)但对“中华民族”的概念有过明确阐释则是在1905年所著的《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今日之中华民族,即普通所谓汉族者,自初本为一民族乎?抑由多数民族混合而成乎?”[7](1678)可见,彼时的梁启超是将“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来理解的。清末革命党人为了推翻清王朝的统治,愤然喊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复仇论”口号,将汉族与“中华”相联系,而将其他“民族”排除在外。但是,随着历史环境的改变和对“民族”概念认识的加深,梁启超在后来的《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中对“中华民族”的界定进行了修改,“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也’之一观念限于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一员也”[7](3221),摒弃了将“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的狭隘观念。孙中山也绝口不再提“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而转而号召“五族共和”与“民族融合”。但是历史的进步也并不会将曾经的落后观念完全抹去,甚至在21世纪还成为狭隘民族主义者们翻箱倒箧拿来为之所用的工具。至今仍有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者有意无意地把汉族等同于中华民族,将少数民族排除在代表全体国民的中华民族之外。2010年6月,马戎在《中国民族报》以“中国和中华民族不等于汉族”为标题指出了当前隐隐存在一种把汉族社会与中华民族、中国等同起来的现象,可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警惕[8]。

二是围绕“中华民族”产生了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争议。在抗日战争最为艰难的时期,面临国家分裂的严峻形势,顾颉刚意识到国人不经意地使用的一些词“乃是帝国主义者分化我们的名词”,“我们上了他们的当,随便用了,这几个名字就起了极大的分化作用”[9](29)。顾颉刚所说的这分化的新名词就包括“五大民族”。他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人本只有文化的观念而没有种族的观念,在国内析出“五大民族”,容易成为日本假借“民族自决”的口号分裂中国的依据,由此,顾颉刚发出“我们对内没有什么民族之分,对外只有一个中华民族”的号召[9](43)。在顾颉刚提出这一观点之后,引起了不同的反响。当时受西方人类学影响的费孝通对这个观点提出了反驳,他指出中国人在文化、语言、体质等方面确有分歧,而且这些分歧时常成为社会分化的根据,不必否认国内存在不同“民族”的现实,“要使国内各文化、语言、体质的团体在政治上合作,共谋国家的安全和强盛,决不是取消了几个名词就能达到”[9](68),想要维护国家的团结,要紧的是做一些实际的工作,比如消除“因这些界限所引起的政治上的不平等”[9](67)。这场讨论大致以顾颉刚和费孝通为正反两方代表,其间还有傅斯年和苗族人鲁格夫尔等人的参与,探讨的内容不再详述。参与争论的各方普遍承认中华民族是一个整体,但是以顾颉刚为代表的一方为了强调一体性而否定国内多民族的存在,而以费孝通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否认国内各“民族”的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关于“中华民族”是不是一个、中华民族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成为这次争议的焦点。

三是围绕“中华民族”产生了“中华民族是民族实体还是民族复合体”的争议。1989年,费孝通在香港的“泰纳讲演”会上提出了著名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理论,他说:“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它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10]。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在学界受到很高评价,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疑问和质疑,产生了诸如“中华民族是实体还是民族复合体”的争论。有学者认为,“中华民族之所以是民族,主要就在于各民族之间已形成共同的民族精神和民族认同意识”,决定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的形成[9]。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是一个晚清之后被重新建构的“民族虚体”,并非有实证依据、有自觉意识的“民族实体”[11]。金炳镐等人也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复合体,“由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合’为中华民族,但各民族‘合’而未‘化’,又都保持着各自的民族特征,仍然是民族实体”[12]。由此可见,中华民族是否是一个民族实体,这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

关于“中华民族”的每次探讨,都在前一次的基础上有了进步,从而不断推进中国民族理论的向前发展,对“中华民族”概念的认识也逐渐深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曾经存在过的争议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中华民族”争议的回应和超越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话语表述与“中华民族”有何不同?乔治·莱考夫(Lakoff)和马克·约翰逊(Johnson)在《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中提出的一种关于隐喻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二者间不易觉察的区别。“隐喻的本质就是通过另一种事物来理解和体验当前的事物”[13](3),“对于我们来说十分重要的概念要么是抽象的,要么是我们的经验中界定不明确的(情感、想法、时间等),所以我们需要借助那些我们清楚理解的其他概念(空间方位、物体等)来掌握他们”[13](108)。这种需要以具体的、简单的和熟悉的事物来辅助理解的抽象而复杂的概念被称作隐喻概念。隐喻不仅仅是一种修辞,更是一种认知方式,这种新颖的认知方式可以使我们获得认知事物的新视角、丰富对原有事物的想象、推动其内涵与外延的拓展,进而形成对原有认知的充实与超越。借助隐喻的视角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在话语上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一个明显的隐喻概念。尽管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早已存在,但是“中华民族”作为这一实体称谓的历史却并不长。“中华民族”这一名词自被创造以来,在不长的历史中所产生的大量争议充分证明,这是一个极其抽象和复杂的概念,而相对于“中华民族”或者“民族”,“共同体”对于我们而言,是一个外延更宽、更易理解和更加熟悉的概念。以“共同体”作为“中华民族”的隐喻,为理解中华民族提供了参考的客观具象,丰富和充实了对“中华民族”的认知,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围绕“中华民族”概念所产生的争议。

(一)以“共同体”内涵对争议的回应

“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暗示着中华民族是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有机结合,而不是机械组成。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对共同体的研究影响深远,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之区别于“社会”概念最核心之处在于,“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14](52)。可见,有机的、紧密的联系是共同体的基本内涵。所谓“有机整体”,即这一整体内部已经呈现一种相互交融、难分彼此、不可分离的状态,如果可以分离,那只能是机械的组成体而非有机的整体。早在秦汉之际,中国境内各民族就开始了未曾间断的交流和融合,在上千年的互动和交往中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有机互动的整体。中华民族内部各“族”共享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文明,并在持续的交往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关系。由此可见,这一“共同体”之间的共同性是在长期的社会真实互动中逐渐培育的。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共同体”的强调实则否定了把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的错误认识,强调了中华民族是中国56个民族有机构成的整体。从这一有机整体形成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拥有共同的历史叙事和历史记忆,建立在频繁的经济联系、密切的文化交流、共享的政治价值和制度基础之上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形成,由来已久,早已凝结为一个具有共同精神、共同意识的统一体,毫无疑问,是一个客观与主观因素兼具的民族实体。

“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联合体”。“联合体”与“共同体”的区别在于“联合体”是一个松散的、由外力促成的组合体,而“共同体”则是一个自然而然凝聚而成的整体。西方“共同体主义”思想还认为“共同体”揭示了群体对个体的塑造作用和构成作用,而“联合体”则不具有这样的效力。正是由于“共同体”与“联合体”存在上述本质上的区别,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联合体”,实则否定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复合体”的说法,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是不可分离的凝聚状态,强调了“一体”高于“多元”的价值追求,“多元”只有在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实体之下才有存在的意义,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文化、传统、规范对“多元”具有决定性的价值,这一根本原则是“多元”得以获得生命的源泉。

(二)以“共同体”视域尝试对话语体系的超越

围绕“中华民族”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争论和探讨,根本上是由东西方两套不同话语体系对接过程中的龃龉所导致,而“民族国家”理论体系能否解释中华大地上族群凝聚的历史及带给中国的影响,则是引发争论的关键[15]。传统中国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一国一族”的“民族”概念,只有一种以文化区分彼此的文化族类观,文化族类间没有横亘其间、不可跨越的明确界限,以这种文化族类观划分的“汉人”“藏人”“蒙古人”难以等同于西方的“民族”[4]。在接触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过程中,中国近现代的民族精英们意识到必须有一个能够代表和团结国内各民族的一体概念,“中华民族”这一称谓被有意无意地赋予了这一使命。但是在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框架下,却无法适切地处理“中华民族”与国内各“族”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各种各样争论的产生。

“中华民族共同体”试图以“共同体”的理论视域来超越“民族国家”理论体系的话语权威。“共同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显然大于“民族”概念,“民族”只是共同体类型中的一种,以“共同体”概念来理解“中华民族”,是对“中华民族”概念的丰富和拓展。而对概念的丰富和拓展则有望达到这样一种认知效果,即跳出“民族”的视域,代之以更为宏观的“共同体”理论来理解“中华民族”,对中华民族这一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的轨迹就可以获得更大的解释空间。由此看来,以“共同体”概念来补充或者抵消“民族”概念的不足与伴随的风险,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命运一体”的强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阐发“命运共同体”思想,其中,“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是“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思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赋予了时代特色,注入了新的理论内涵。

所谓“命运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形容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紧密的命运相连、利益共生、利益相关性。任何类型的共同体必然都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共同的”利益不同于“相同的”利益,相同的利益暗示各成员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可能形成一种相互竞争、相互排斥的关系,即“我”的利益主张会导致“你”的利益损耗。而共同的利益则表示彼此间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是一种“同进同退”而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毫无疑问,只有共同的利益才能产生彼此间“守望相助”的手足情谊,才能真正铸就一个同舟共济、同甘共苦、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而这也正是“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

从现实意义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命运一体”的强调要求我们不能忽视各民族合理的利益诉求,必须要注重发展的均衡和利益的协调,尤其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华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因为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规模庞大,民族地区面积辽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是实现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决定性因素。“木桶效应”告诉我们,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恰似“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那块最短木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相伴随的是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市场要素缺乏,发展水平整体滞后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导致贫困人口众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现状。这些现实的局面不解决,就无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16]这是因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存在“正相关”关系,那么,作为一个“共同体”,只有补齐“短板”,“共同体”整体才能实现质的飞跃。

所有类型的“共同体”都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利益在“共同体”内分配不均衡、不公平是破坏“共同体”维系的根本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合理利益倘若得不到实现和满足,不仅会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还会影响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进而影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中华民族内部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命运一体”的强调,正是对当前我们党实施的少数民族帮扶政策合理性的重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需要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帮扶政策,需要继续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让各民族同胞们真真切切感受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增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与情感。

“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命运一体”的强调,不仅是对利益共享的强调,也是对责任共担的强调。中华民族“命运一体”的利益相关性,是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坚决批驳和抵制。但是“共同体”如果只是共享利益,那远不能称之为“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伦理精神是“同甘共苦”,也就是既要分享利益,又要“共同体”承担责任,这才是对“命运共同体”的全方位认识。正如鲍曼所言,“失去共同体,意味着失去安全感;得到共同体,意味着将很快失去自由”[17],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共同体”给予个体的不仅仅是利益。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各群体、各成员,维护这一“共同体”的核心利益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共同体”内各成员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自觉维护这一“共同体”的核心利益,自觉维护“共同体”的团结,以及坚决抵制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共同性纽带的强调


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更加凸显了共同性作为中华民族基本属性的重要性,共同性是任何一个“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关键。“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性,既包括了利益的共同性,也包括了精神的共同性。所谓利益的共同性,实际就是上文所论“命运一体性”;而精神的共同性,其实质就是共有的精神家园。利益的共同性是“共同体”维系的基石,而精神的共同性是“共同体”维系的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比喻为“大家庭”,家是一个充满温馨而又舒适的地方,家之所以不同于其他任何庇护所,就在于家对其成员提供了精神上的安慰,而每个成员对家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归属感,“中华民族共同体”之所以成为各个民族的“大家庭”,核心之处就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共有的精神家园,提供了家一样的归属感。这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性纽带的根本。

“中华民族共同体”共有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在文化认同基础上产生的文化寄托和精神归属,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所形成的特有的传统、习惯、风俗、精神、心理、情感等非物质内容[18]。共有精神家园的形成主要依靠两方面:一是共同的历史记忆;二是共享的中华文化。共同的历史记忆是精神纽带得以形成的催化剂,共享的中华文化是精神家园得以构筑的支撑。由此,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纽带需要从这两方面入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时时贯穿着对“共同性”的强调。

众所周知,历史记忆与民族认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20世纪民族主义兴起的过程中,通过历史记忆来建构“想象的共同体”是广为流行的做法。共同历史记忆的挖掘和叙述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团结。反思现实,不得不承认,当前我们在历史叙事的过程出现了某些偏差。比如有学者质疑,“我们所学的历史都无一例外宣称中华亿万儿女是‘华夏’人民,中华民族的图腾是龙,我们是龙的传人,我们的祖先是黄帝、炎帝。然而仔细推究,这样的‘历史’是不是只包含了汉民族的主流历史。对于这样的历史认同,少数民族会不会真的满意”[19](108)。没有共同的历史记忆,难以形成凝聚一心的共同认同。由此可见,在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历史记忆的回忆和叙事中,不能忽视历史叙述方式对民族团结所产生的影响。

“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共同性纽带的强调蕴含着对中华文化“民族共有性”属性的强调。中华文化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上千年的交往交流过程中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从而形成的融合各少数民族文化和汉族文化的极具包容性的文化体系。在文化创造和文化宣传领域,我们必须尊重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贡献,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注重吸收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优良传统,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及其文化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和中华文化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20]。这是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话语转变所揭示的实践启示。

“民族—国家”这一术语的核心要义在于强调国家必须有一个与之对应的民族共同体存在,而且正是民族这个共同体赋予了国家合法性。在民族—国家时代,民族共同体意识对于社会安定团结、国家长治久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对于这种共同体意识的营造和追求也是一个无穷无尽、无休无止的过程。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历程可谓历经艰难险阻。围绕“中华民族”所产生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张力并未完全消除,这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国家统一安定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并且一再重申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并非只是术语的简单替换或修饰词的添加。从话语转变的视角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围绕“中华民族”概念所引发相关争议的回应是以“共同体”视域对民族国家理论体系下“民族”概念的超越。“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对“命运一体”的强调,又是对“共同性纽带”的强调。话语本身就是一种实践,因此话语体系的创新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可视为我们党创新民族领域话语体系的一次尝试,话语转变的背后,还蕴含着党对民族工作实践的审视与反思。总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是一项需要从多方面着手的长远任务,在这条路上我们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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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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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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