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晔 张文显:新时代首次修宪的法理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5 次 更新时间:2019-03-0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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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   张文显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它演绎出新时代首次修宪清新而深厚的法理脉络。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为载体的前提性法理奠定了良法善治的基调并树立起“修宪之善”的标杆,是整个修宪工程的拱顶石。程序性法理与实质性法理则构成修宪的两个支点,实现了过程之美与结果之善合奏、合规律之理与合目的之善共鸣、形式之精与内容之善统一,使前提性法理实至名归。法理的三频共振支撑着新时代首次修宪,而修宪也启蒙着新时代法理中国的成长。


关键词:新时代;修宪;法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善治


2018年的第五次修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的首次修宪,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新起点。这次修宪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引发了法学界、法律界的广泛好评。时事评论与权威解读凝聚了社会共识、打开了理论视野、激发了理论活力,同时也推进了深层次思考:新时代首次修宪的法理支撑是什么?必须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深入探究此次修宪深藏的法理根据,我们才能精准把握宪法修正案所具有的时代深意、实践价值和理论内涵,才能参透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逻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构成修宪的前提性法理


修改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全局,影响深远,是国家各领域变革的指南针,是社会各环节运转的发动机。正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修宪就必然要三思而后行。“修”与“不修”,并非一道简单的选择题,而是要把握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辩证统一,要综合考察宪法与社会的动态关系。从法理逻辑上,修或不修、可改与可不改取决于特定时代和国情下的宪法观。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诸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1];“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2];“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3];“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4]等等。要找准新时代首次修宪的法理逻辑,就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中寻找其前提性法理。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表明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5]宪法是根本法,并不是说宪法就是一部法律大全,而是说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基,它像是国家法律的一颗种子,蕴含着法律的一切基因,国家法律就是这颗种子有逻辑有秩序的展开。在我国,“宪法居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顶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矛盾、相抵触或不一致”[6]。宪法是根本法,还意味着国家的一切重要活动都必须“于宪有据”,宪法是一切行为的逻辑大前提,是一切权力的初始来源,是“基础规范”[7]。宪法的根本法特质,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要从宪法入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福祉的法治保障要从宪法起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必须获得根本法的认可,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迈出稳健的步伐。


(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体现出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杠杆作用和执政活动中的纲领属性。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宪法规定国家内部各种关系和国家权力体系,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指南;第二,宪法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基础性治理制度的定型化”[8],体现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国家治理提供法治资源。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9],实际上就强调了宪法第一个层面的意义。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赋予“总章程”新的时代精神,多次指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把“总章程”的定位从第一个层次提升到第二个层次,就是突出了宪法在国家的动态治理中应起到的作用,使宪法不仅面向过去确认实践经验,而且面向未来指引治理方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而以宪法为基石的法治体系也应该日臻完美。只有把具有中国特色和实践智慧的治国理念、治国道路、治国经验、治国思路和治国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宪法规定,并依据宪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定型化,才能够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携手共进和治理能力的显著提升。同时,只有不断提高宪法的品质、丰富宪法的内涵,使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高效运转的统领,才能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治强生于法”[10],正是治国安邦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让修宪成为新时代走向新征程、迈向现代化的不二选择。


(三)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总依据


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总依据,突出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导航功能,是对宪法之根本法观念的再次升华,是对依宪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法理凝练,是对法治运行中宪法实施的科学认识。“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11]宪法明,则法治兴,宪法与法治彼此依存、休戚与共,宪法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法治前景的盛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每个方面都离不开宪法,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石是宪法规范,法治实施体系的关键是宪法实施,法治监督体系的保证是宪法授权,法治保障体系的前提是宪法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法治体系的良性运行来源于良好宪法的有效驱动。同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尤其要保证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于宪有据,增强改革的合宪性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加快,法治各领域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亟需宪法对这些成果进行确认和保障。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法治仍需先行,要为那些经得住实践考验、经得起历史论证的改革之措和创新之举铺设宪法宪治的轨道,要为那些蕴含着法治新思路、彰显着法治新气象的理论话语和思想体系建设制度性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内涵着宪法更新的需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现实目的推动着宪法修改的步伐,宪法必须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奏,法治才能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伟业共鸣。


(四)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的论断,阐明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揭示了社会主义宪法的阶级属性。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其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意志就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意志。另一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利益与全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等同,国家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相一致,国家就是“人民国家”。这样,共同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党、人民、国家在意志和利益上的统一性,而宪法作为国家意志的法理载体,当然也就凝结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


三种意志的统一性正是通过宪法实践得以实现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融合在宪法文本上,党领导人民实施和遵守宪法,把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落实在法治运行中。但是,这三种意志并不是自然生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社会主要矛盾也产生了历史性转变。在深刻把握矛盾变化、深入分析发展规律、广泛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它们构成了党和人民意志的新的成长要素,并被科学概括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在党章修正案中。而作为党和人民共同意志之最高体现的宪法,则相对滞后于党章规定,未能及时反映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变化、新需要和新理念。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宪法,使其与党章相衔接,使其与党和人民意志相同步,正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成长规律所在,也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


(五)宪法是时代发展的写照与引领


“事随势迁,而法必变。”[13]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每一步,都与时代主题相伴、与时代发展同步、与时代需求相应。《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引领和保障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1982年宪法开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引领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经历了四次修改,1988年修宪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推动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1993年修宪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效保障;1999年修宪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关键转型,标志着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新节点;2004年修宪把人权保障原则和私有财产权受保护原则写入宪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的里程碑。修宪历程真实记录了我国自建国以来的社会变迁,描绘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前进道路,是时代发展的一个缩影。


宪法记载着时代前进的轨迹,时代也培育着宪法的成长。在新的时代需求下,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车轮、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本次修宪是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下展开的,确认了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成就新经验,同时也必将引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新的时代课题蕴含着新的历史使命,新的历史使命呼唤着宪法迈出新的步伐。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彰显修宪的程序性法理


修宪不是一个简单的动作,而是一个动态的制度运行过程,也是一个宪法法理逐渐实现自身的过程。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修宪以此开端。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宪圆满画上句点。


在修宪伊始,党中央就提出了修宪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的核心是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党章已载明的党的主张、基本理论、基本方略、大政方针转化为根本法规定,实现宪法与党章有机衔接、相辅相成;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对总体要求的贯彻和对基本原则的遵循,使五个多月的修宪进程有条不紊、有理有据,彰显出程序性法理的真理力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掌舵修宪方向


我国宪法的政治根基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这个根基不动摇,是修宪最大的政治原则和底线要求。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修宪指明了正确方向,避免了政治风险。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4]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修宪工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保持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色。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领导人民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发展的好宪法,保证宪法的人民性和先进性。党中央领导修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制的基本经验。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就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宪法惯例。[15]而我国宪法修改活动也一直处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四次修宪,均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而启动修宪程序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党领导修宪的政治优势、民主优势和效率优势,体现了党领导修宪的政治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


本次修宪始终没有离开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体现在:修宪工作的启动是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的,并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小组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下工作的;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是由党中央发出的;修宪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党中央确定的;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的;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是在党中央部署下进行的;征集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由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宪法修改小组副组长栗战书就中央修宪建议向常委会作出说明,是受中共中央委托进行的;等等。正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此次修宪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方向精准、线路清晰、高效有序。


(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来源。“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16]在我国,宪法具有人民性,人民主体地位是宪法的原则,人民共同意志是宪法的灵魂,维护和发展人民根本利益是宪法的目的。因而,修宪也是民心工程,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只有在程序上充分发扬民主,宪法才能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只有在内容上广泛凝聚共识,宪法才能得到人民的真诚拥护和遵行。


民主原则贯穿此次修宪始终: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修宪权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人民性是人民代表的内在品质。”[17]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党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的讨论和审议、法律委员会对宪法修正案(草案)和相关议案的拟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通过,均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另一方面,最大范围征集修宪建议,听取人民意见,为修宪争取了最大支持。修宪逐步展开的过程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阶层进一步凝聚共识的过程,宪法修正案(草案)正是在研究了来自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之后形成的,覆盖面宽、覆盖率高,修改内容在党内外具有广泛的、高度的共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使修宪最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主体性价值,让修正案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程序上夯实了宪法的价值根基。


(三)尊重科学规律,彰显国家法理


本次修宪尊重宪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权威性,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出发,科学运用了“变”与“不变”的辩证法,既尊重宪法修改的历史规律,又坚持宪法自身的法理逻辑,做到稳定而不僵化、继承而不守旧、创新而不否定。修宪立基于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之上,反映了党和人民对历史、时代、实践和法理的理性认识。


从修宪形式上来说,本次修宪依然采用了1988年以来的修正案方式,保持了现行宪法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因为30多年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社会发展的基本实际没有变、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变,现行宪法仍然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延续前四次修宪经验,采用宪法修正案方式,正是对现行宪法的肯定和拥护,是对宪法权威的尊重和捍卫,是对宪法要义的坚持和拓展。


从修宪方法上来说,此次修宪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第一,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适当修改,使宪法能够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新实践,保持活跃的开放性和持久的生命力。第二,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最大限度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安定性。第三,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在修宪问题上求真务实、慎之又慎的科学态度。这些阐明了我国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即完善宪法要以实践为依据,既要适应实践需求与时俱进,又不能罔顾国情脱离实际。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我国修宪程序上的科学性映射,从法理上强调了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统一。


(四)严依法定程序,维护宪法权威


守程序是法治之始,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首要特征。修宪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使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既遵循了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恪守了宪法蕴含的法治精神,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我国历次宪法修改的实践,已经形成了由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主导、人民广泛参与的修宪惯例,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的科学性、有效性、成熟性。本次修宪,严格依据宪法和修宪惯例,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规定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以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严格规范的修宪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的生动体现,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表达,既传递着实践智慧,又闪耀着理论创新。同时,本次修宪特别突出了修宪的神圣性,党中央用一次全会(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修宪的高度重视、对宪法权威的尊崇。


三、宪法修正案体现修宪的实质性法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性。[18]“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晶体,良法善治是当代中国法理体系的精髓”[19],良法善治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法理,奠定了此次修宪的法理根基。宪法修正案的问世,展现出新的时代特色,涵养着良法品质,为善治提供了条件。修宪的一小步,反映着中国法治在新时代征程中迈出的一大步。修正案的价值导向诠释着修宪的实质性法理,它们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价值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发展历程上的投射,是良法善治以宪法为契机的播扬和延伸。实质性法理不仅明示了修正案的外在价值,而且论证了其内在价值,即宪法自身的优质成长,是此次修宪真正的源头活水。


(一)党的指导思想增强宪法定力


党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灵魂,它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发展。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果的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它们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时代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并被写入党章修正案。本次修宪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宪法与党章的同步更新、有机衔接,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为宪法注入了时代精神,让法治建设有了定盘星。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并非仅仅是一个概念或命题入宪,而是整个思想内涵注入到宪法之中。宪法修正案关于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设立监察委员会等内容,都闪耀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光芒。


(二)党的领导地位铸就宪法本质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已经宣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其回顾了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历史,并确认了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将继续发挥领导作用,还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对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但关于党的历史地位和领导作用的规定仅出现在序言中,且表述不够鲜明,规范性意义不足、权威性不够强。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局势和全球化的各种风险挑战,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比任何时候都需要由党来统领全局、协调各方,也比任何时候都需要亮明党的旗帜、表达党的立场。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必然是第一方略。


这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后,增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和国体内涵,增强了党的领导意识,有利于落实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保证作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从形式上看,把党的领导从序言规定扩展到正文规定,并充实到国体条文之中,使党的领导在宪法中更加鲜明、更有力量、更加规范,使党的领导地位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更明确为法理逻辑,强调了领导党与执政党的统一性,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规律。从内容上看,在宪法中把党的领导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使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明确为宪法法理,更突出了我国宪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无产阶级的阶级本质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也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实践智慧找到了法理根脉。


(三)人民主体价值夯实宪法根基


人民主体价值,既是以民为本的中华传统美德的延伸,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人民主体地位,既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科学结论,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理念。本次修宪通过贯彻民主立法原则,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程序性法理诠释了人民主体价值,使其成为渗透于修宪全过程的基石理念。除了程序性法理之外,人民主体价值还充分地蕴含在修正案内容之中,即把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呼应着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契合了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发展思想,而这一发展理念和发展思想正是人民主体价值的具体化。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把人民作为一切发展的目的,发展方向与人民需求保持一致。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20]。那么,以人民为中心,就必然指向更高质量、更广领域、更加平衡的发展,以新发展理念为核心要义。新发展理念虽直接面向生产力范畴,却并非仅停留在经济领域,而是囊括了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对应着新时代人民广泛的现实要求,且表现为多元的权利需求,包括知识产权、参与权、环境权、健康权、信息权、发展权、共享权等新兴权利。新的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序言,不仅是为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而且是为新兴权利诉求及其立法准备了根本法前提,更把人民主体价值这一社会主义宪法价值的根基凸显出来。


(四)国家纲领引领宪法进步


我国宪法的一大鲜明特色就是在序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它既反映着人民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也体现出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方针和方略,是国家奋斗纲领的集中表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21],是对国家奋斗纲领的全新概括。此次修宪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时载入宪法,用以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了“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22]的法理根基,升华了宪法作为强国之重器、兴国之大略的角色定位。


国家纲领的更新,折射到法治领域,必先引起国家法理的革新,体现为“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思维升级。回顾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党全国人民必须“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些变化生动体现了国家纲领对法理思维的引领作用。法理思维的转型又必将引领法治建设的进步,其最明显的表征就是宪法的进步。正是通过完善宪法这个根本法,国家奋斗的新纲领才能影响国家法理的新转型,进而作用于国家法治体系的各环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打造法治强国。因而,国家奋斗新纲领载入宪法,是以法理的升级带动宪法的进步,是以宪法的进步统领法治的进步,即“以良宪促进良法之治”。


(五)五大文明蓝图拓展宪法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它并不是一个并列结构,而是一个内在互生的有机系统,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奋斗目标的内在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经济文明的进步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但是人民对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需求同样强烈,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期盼和对社会全面进步的期待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就不仅仅是一种生产力现代化的布局,而是更加深入到现代化的文明维度中来,更加提升至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层次上来。


这次修宪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并相应地把“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修改,使五大建设归结于五大文明,对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五大要素,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文明指向,标识了我国长远发展的历史使命。[23]从建设至文明的跃进拓展了宪法的内涵,释放出以法治促进文明的信号。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法治文明的一个表征,是国家政治文明的一个符号,进而也是社会全面文明的一个基准。将文明理念植入宪法,升华了宪法的价值境界,预言了宪法的新时代法理格局。


(六)德法共治理念提升宪法品质


德法共治既是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传承,又是对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丰富和发展。[24]“法不仁不可以为法”[25],没有价值依据的法律是没有说服力的,当然称不上良法;“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26],法律必须要合乎道德、合乎规律,才能成为社会治理的良器。西谚“宪法是国家道德之帆”道出了宪法中浓重的道德底色。“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27]我们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必须让宪法统领的法律体系闪耀着价值的光辉;我们要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要让法治的运行承载美德的重量。“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8]


本次宪法修改张扬了德法共治精神,提升了宪法的良法品质,焕发了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的价值光彩。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于宪法中,让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有了更坚实的价值基础,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了最高的根本法守护,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联姻,促进了德治法治的互动。此外,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把“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明确了同胞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关系的新定位,“中华民族”是中华儿女的心灵故乡,“复兴”成为中华儿女共同的夙愿,“和谐”成为中华儿女的价值共识。这不仅展现出我国同胞关系和民族关系在观念上的进步,而且也论证着“和而不同”“人人相亲”之“和”文化传统的当代价值。这些修改从法理上把中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融贯于一,增强了宪法内在的价值感染力,是名副其实的良法之变,这是对中国传统“统治”和西方传统“治理”的超越,必将推动宪法走向善治。


(七)善治实践理性催生宪法活力


依靠宪法法律把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成熟的改革成果定型化,让运行良好的治国理政实践固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是我国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治国理政规律和依宪治国思维的统一。本次修宪将善治的实践理性传递至宪法规范,使宪法与改革交相辉映,催生了宪法确认、规范、指引治国理政的巨大活力。


修正案删去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中国人民解放军统帅“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的完善。这一领导体制是党的十四大以后逐渐形成并得到实践证明的成功探索,充分展示出“三位一体”领导体制的科学性、成熟性、有效性。[29]原有的制度框架内,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任期与党章规定的党中央总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不统一,无法保证“三位一体”领导体制的有效落实。这次修改强化了宪法与党章的内在一致性,填补了“三位一体”领导体制的法制空缺。此外,修正案补充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30]宪法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阶段性成果的确认,也为《监察法》立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和效力渊源。宪法对这两项重要体制予以肯认,释放了国家治理的制度空间,既涵盖过去,又面向未来,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八)全球治理思维创新宪法理念


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两个大局,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在正确把握国际形势新变化、科学判断全球发展新趋势、深刻反思国际关系新秩序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先进性的全球治理命题。这一命题颠覆了传统的“统治与支配”的国际关系定位,更新了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同的价值共识,使全球治理思维由封闭走向开放,使世界格局由对立走向统一,对人类历史命运作出了前瞻性判断。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相应地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全球治理命题转化为宪法的规范性表达。“运用法理思维来解决国家之间的矛盾、区域之间的矛盾、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通过积极开展法律外交来推进国际法治,有助于在扩大共识、求同存异的前提下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和加强合作。”[31]作为国内根本法的宪法,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宣言,宣布了我国倡导全球法治的法理主张,表达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情怀、大国担当。这本质上也体现出我国宪法在理念上的自觉和在理论上的创新,即把宪法价值从国内法治的层面跃升至国际法治层面,把良法善治的法理火种传播至世界各地,使我国宪法发展参与到世界宪法发展进程中。这一理念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目标相呼应,世界情怀与民族精神有机融合于宪法之中,显露出我国宪法法理的前进趋势和高远视野。


(九)宪法实施制度守护宪法权威


宪法权威的树立,决定着法治权威,决定着党和人民事业的顺利发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2]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就是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33]宪法的最高效力必须落实到法治体系的各领域和各环节,否则便成了一纸空文,宪法权威和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宪法实施必然是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也必然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任务。本次修宪的重点之一就是从制度上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切实捍卫宪法的尊严和守护宪法的权威。


此次修宪将宪法第七十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名称修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强调了全国人大在履行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宣传等方面的职权职责,为宪法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使宪法的至上权威在宪法实施和监督过程中更丰富地表达出来。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通过制度化仪式强化了宪法权威,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少数”,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尊重宪法、敬畏宪法的意识,坚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信念,提高执法用法守法的水平。这两处修改,一方面,从宏观的制度设计上为宪法实施量身定制,确保宪法实施和监督有法可依、有权可凭、有责可究;另一方面,从微观的实施细节为宪法权威锦上添花,让法治运行中的执法者和参与者都感受到宪法权威的力量。此外,把党的领导写入国体条款,强调了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也是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


(十)法理思维逻辑开启宪治新征程


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将法治明确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九大报告首次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治定位在历史脉络中的递进,展现出法治从局部的治国理政方略到全局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略的提升,显示出法治从工具性价值到目的性价值的升华,反映出静态法制到动态法治的法理思维升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统领是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宪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精辟指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34]。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替代“法制”,意味着不但要有法可依,而且要良法善治;意味着不但要依法治国,而且要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不但要厉行法治,而且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一字之变,却包含着规则之治到良法善治的法理思维转换。而宪法对“法治”的确认,也抓住了法理思维逻辑这把密匙,使宪法角色从法制之首转身成为法治之帅,使宪法功能从确认扩展至确认、保障、引领,使依宪立法向更高层次的依宪治国迈进。


四、结语


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并非只是法律条文的改动,也并非只是一次例行公事,它沉淀了厚重的历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征程中,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均具有非凡的历史意义。同时,它也刻画下深刻的时代法理:前提性法理回答了“为什么修”,程序性法理阐释了“怎样修”,实质性法理论证了“哪些应该修”,法理之题构筑了修宪之善。前提性法理是修宪工程的拱顶石,它嵌入程序性法理和实质性法理之中,并沟通着后两者,后两者也以它为支点而更稳固。程序性法理促进了过程之美,使修宪这一国家行为有了良善意志的规定性,包括正确的方向、强大的支撑、科学的准则、合法的步骤。实质性法理促进了结果之善,使宪法修正案诸多条文有了合目的性,更及时地回答了时代课题,更丰富地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更有效地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更加快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更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更深层次地响应了前提性法理的呼声。程序性法理与实质性法理的珠联璧合,满足了过程之美与结果之善的统一,实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达致了良法与善治的统一,完成国家之器与历史之道的统一。新时代首次修宪,塑造了一个时代的宪法,演绎着对过去的传承、对现在的确认和对未来的引领;特写了一个中国的宪法,肯定了中国经验,闪烁着中国智慧,彰显着中国文明;开创了一个法理的宪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内核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法理精华渗透在宪法修正案的文本中,凝集了党心、民意和国情,滋养着理论、制度和实践,孕育着理性、良善和公正。法理为修宪戴上了新时代的花冠,修宪也迎来了法理中国的朝霞。


注释:

* 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CLS(2018)ZDWT07)。

[1]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收录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8页。

[2] 前注①,习近平文,第137页。

[3] 前注①,习近平文,第136页。

[4] 习近平:《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载《 人民日报 》2018年2月26日第1版。

[5] 前注①,习近平文,第136页。

[6] 莫纪宏:《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7] 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8] 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9]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10]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1] [汉]郑玄:《诗谱序》。

[1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13] [清]王夫之著:《读通鉴论》,舒士彦点校,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74页。

[14]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收录于《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15] 王勇:《为什么由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13日第2版。

[16] 《管子·四顺》

[17] 张文显:《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载《人民日报》2009年3月12日第11版。

[18] 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19] 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20] 前注12,习近平书,第11页。

[21] 前注12,习近平书,第1页。

[22] 前注⑧,张文显文。

[23] 张文显、郭晔:《宪法修改回应了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新需要和新召唤》,载《光明日报》2018年4月3日第04版。

[24] 前引18,张文显文。

[25] 《墨子·法仪》。

[26]《白居易集·刑礼道》

[27]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28] 同上注。

[29] 张文显:《以宪法和党章的有机衔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载《光明日报》2018年3月14日08版。

[30] 新华社:《以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专访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载《新华每日电讯》3月11日第3版。

[31] 张文显:《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32] 前注①,习近平文,第138页。

[33] 公丕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宪法保障》,载《新华日报》2018年3月14日第15版。

[34]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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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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