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法治是民主的基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69 次 更新时间:2018-12-2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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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进入专栏)  


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的大势所趋,但不同国家可以选择不同的路径。民主的要义是民为官主,民主的要务是治官限权。民主的实现不能依赖于政府官员的道德约束,而应建立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之上。法治是治官限权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主权的有效保障。


民主乃人类社会发展之大趋势,并已成为人类之普遍价值观,于是乎,民主就成为一个极具魅力也极为时髦的口号。在众多论者中,既有真爱民主之人,也有叶公好龙之辈,至于在那些竭力推销“美国式民主”的西方政治家和学者那里,民主则不仅是价值观的口号,还是国际政治斗争之工具。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现行制度有所不同,其选择的民主道路及模式也会有所差异。窃以为,民主可以进口,但是不能出口,更不能搞倾销。

法治与民主相伴,同为国家发达之根本。然而,民主与法治之进步,却未必并驾齐驱。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方为有序之民主;倘无法治根基,民主很可能走向无序,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动荡乃至战乱,伊拉克等国的民主乱象堪称前车之鉴。一言以蔽之,法治是民主的基石。


一、民主的要务是治官限权


“民主”(democracy)是一个西方政治概念,起源于希腊文的“demos”,本意为人民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公共事务。后来,民主被作为反对君主专制的政治主张和社会制度在欧美国家践行,而且多以人民普选为原则,于是,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普选。其实,民主的要义是“人民享有国家主权”。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注释,“民主制起源于古希腊的某些城邦。现代民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世纪欧洲的观念和制度形成的,其中特别是神授法、自然法和习惯法的观念,这些当时是对君主行使权力和推行政策的约束。通过普选自由产生的代议制议会,在19和20世纪成为民主政体的主要机构。”《布莱克法律词典》则把“民主”一词概括为“人民直接或通过代表行使政府权力”。

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然而,“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貌似单一,实则多元。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都是由不同群体组成的,这些群体可能有着不同的种族、区域、文化、阶层、利益的背景,因而在面临国家重大问题时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意见。如果国家大事都要由人民直接做出决定,那就会经常在社会中引发争议、冲突,甚至割裂。例如,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加泰罗尼亚议会于 2014年9月19日通过一项法律,准许加泰罗尼亚举行公投来决定自己的命运。2014年11月9日和 2017年 9月29日,加泰罗尼亚举行了两次“独立公投”,这两次公投不仅造成当地公民的割裂,更造成当地政府与西班牙中央政府的对抗。2017年10月2日,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政府宣布,90%的投票人支持独立。但是,西班牙中央政府宣布公投无效,并于2017年10月28日发布公告,正式接管加泰罗尼亚地区并解除了当地政府高级领导人的职务。人民直接就国家大事做出决定的方法不仅容易产生分歧,而且具有成本高、效率低的缺点,因此,许多国家并未采取直接民主的模式,而是采取了间接民主的模式。

所谓直接民主,就是由全体人民按照“多数决”的原则直接决定国家大事,譬如一些国家或地区在面重大决策问题时举行的“全民公投”。所谓间接民主,则是由人民委托的少数人代表民众来决定国家大事,例如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会议员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虽然直接民主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主权,但是由于存在上述缺点,间接民主反而成为民主的主要范式。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曾经说道:“除了偶尔有全民公决外,民主制都是非参与性的,人们投票表决的是谁来当代表而不是选择什么样的政策。”因此,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如何选出人民的代表以及如何保证这些人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经过一百多年的语言习得,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英文的“democracy”译为中文的“民主”,也把中文的“民主”译为英文的“democracy”。于是,人们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二者等同起来,视为同义词。其实,中文之“民主”与西文之“民主”还是略有差异的。在汉语中,“民主”的要义是以民为主,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与西文“民主”的“人民主权”含义相通,但是并非以多党轮流执政和“一人一票”的普选为必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当家作主。但是,如果人民都去当家作主,国家就可能陷入混乱,因此只能由少数人代表人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用通俗的话说,民主是大众的事,但是小众的活。小众是大众的组成部分,但是小众的利益并不等于大众的利益。一般来说,小众在为大众做事的过程中总能使自身获益,但是其获得的利益也可能背离大众的利益。那么,如何让小众做事真正符合大众的利益,或者说真心实意地为大众做事,就体现为民主制度的基本功能。

其实,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本能就是要限制官员权力和约束官员行为。不同国家的人民可以选择不同的制度模式及实现路径,但均以此道为皈依。而且,制度模式之优劣,主要表现在对官员的拘束力,特别是对国家首脑的拘束力上。如果以治理国家的效率作为评判标准,民主政府未必都是好政府,但是民主制度可以防止贪污腐败和独裁暴政。换言之,民主制度并不能保证建立最好的政府,但是可以防止出现最坏的政府。民主制度不一定能最有效地提升人民福祉,但是可以最有效地防止人民利益遭到大范围的侵害乃至践踏。

毫无疑问,人民选举是约束政府官员的有效路径,因为人民可以通过手中的选票来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但是,选举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代表人民利益的问题。因此,民主不仅需要选举,还需要持续性约束被选举者行为的制度。历史经验表明,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总统未必都是好总统,而且好总统也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坏。如果仅以选举作为民主的基石,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与约束,一些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也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


二、民主的实现不能以道德为本


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确立“民主宪政制度”的国家,而且在寻求民主模式的道路上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后,美国人试图建立“以德为本”的民主制度。例如,在美国《独立宣言》发表前夕即获得通过并且后来被许多州效仿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Bill of Rights)宣称:“建立政府就是或者应该就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区的公共利益、保护和安全。”而共和制政府要追求公共善益,就必须促进美德。“除非坚定地坚持正义、谦逊、节制、节约和美德,并且常常重申基本的原则,否则任何民族都无法保持自由政府或者自由本身。”

当时,美国人很重视社会道德规范,而且把道德与民主联系在一起。按照当时流行的观点,国家政体可以分为三类,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每一种政体在统治方面都有其自己的根本原则和精神:对于君主政体,则是恐怖;对于贵族政体,则是荣誉;对于民主政体,则是德性。”在美国人的心目中,“德性”不仅是受人青睐的语词,而且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德性是共和国之基础”(Virtue is the foundation of republics)就是当时广为流传的格言。

由于法国对美国独立战争的支持,孟德斯鸠等法国启蒙思想家颇受美国人的推崇,孟德斯鸠关于“政治美德”的观点也很容易被美国人,包括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者所接受。例如,汉密尔顿认为,人性中既有邪恶,也有善良,而后者正是精英代议的民主制度的基础。他说:“委托行使权力的制度暗示着在人类当中,还存在部分的德性与荣誉,这种人类中的部分德性和荣誉可能就是信任的理性基础,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麦迪逊则认为,德性必须存在于能够确保自由和幸福的“任何政治制度”当中。德性的存在可以实现统治机构的制约和均衡之目的。他宣称:“我要继续坚持这个伟大共和主义原则——人民拥有德性和智识来选择那些兼有德性和智慧的人来代表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创建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共和政体,要求政府官员以美德对公共善益进行慎议和追求,要求被选举出来的精英成为公共善益的“守护人”。他们希望,这样的《宪法》可以保证那些具有美德的精英会“最为经常地被选举到政府职位上”。如果出现了不那么有美德的人被选举出来的情况,立宪政府的结构仍然可以挫败他们自私自利的党派之争。

不过,这种理想化的主张也遭到一些人的反驳。1786年6月27日,约翰·杰伊在写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就说道:“私人对于财产的疯狂需求压制了公共的考虑,并且个人的而非国家的利益变成了人们注意的中心目标。代议机构永远都是其根源的忠实的复制品,并且通常都表现出美德与罪恶、能力与缺点之间的变化多端的集合。”诺亚·韦伯斯特还对孟德斯鸠关于“德性”的观点提出质疑。他说:“‘伟大的孟德斯鸠’所指的德性是指‘爱国精神,或者说无私的公共精神以及对自己国家的热爱’。然而,这种爱国精神曾经真实地在人类社会存在过吗?如果爱国精神就是德性的所指,如果人们正在谈论实际的、起作用的人类动机,那么,德性从来都不曾是,而且现在也不是任何共和、君主或者贵族政治制度的特性和原则。”威廉·莫里则认为,德性对民主制度来说,不像它对君主制度那样显得不可或缺或者更为需要。他还指出,那种斯巴达式的、建立在“贫穷之爱”(love of poverty)基础上的禁欲生活……可以践行,但是仅适合人数较少的人居社会。这种禁欲生活不是德性的唯一形态。事实上,在民主美国不断走向富裕的过程中,不仅使自由日益得到彰显,而且人种的发展也得到进化。这种情形恰恰证明那种“单纯的、未开化的而且非常原始年代里的那种精神……最适合于丰富人类的福祉”的观念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而孟德斯鸠显然没有足够深刻地对此进行探究。

19世纪中期,在经历了社会的商业化与工业化发展和南北战争之后,美国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强调“公共善意”的道德观逐渐让位于强调“个人权益”的道德观,对于自我利益的个人追求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由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为美国人首创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一词也逐渐成为流行语。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亚当·斯密和杰里米·边沁所主张的“平等主义社会精神”的影响。于是,“美德不再与对共同善益的追求清晰地联系在一起,相反,美德是围绕着个人独立和与人为善之间的一种结合。”迈克尔·约翰斯顿教授还分析了市场经济对社会道德的影响。他认为,市场经济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推动市场运行,代表着活力、生产力和适应力;另一方面,它推翻了人类良好的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那些共同价值观念。基于这种个人主义的道德观,民主的实现就不能依赖于政府官员的道德自律,而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对政府官员的行为约束。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文官制度法》(Civil Service Act),旨在改变政府官员选任中“任人唯亲”和任人唯党”的陋习,加强权力约束,防止吏政腐败。该法规定要公开选拔政府官员,保证公民不受政治、宗教、种族或出生国的限制和影响,享有平等竞争政府官职的权利;还规定了政府官员的义务,包括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胁从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活动。

20世纪以来,美国国会又制定了一系列约束政府官员行为的法律。1921年,美国国会颁布《预算和会计法》(Budget and Accounting Act),其基本宗旨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以便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浪费的行为。1966年,美国国会颁布《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要求政府机关向所有提出合理要求的人提供有关档案文件材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者例外。1976年,美国国会颁布《阳光政府法》(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要求政府机关的会议向公众开放,允许公民旁听,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者例外。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政府道德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其主要内容是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官员的家庭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这些法律的基本功能都是要把政府官员的行为置于民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以便加强对权力的约束。

道德是美好的,但是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并不像道德那么美好,但是具有超越道德的行为规范功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显而易见的差异。罗斯科·庞德把二者的区别概括为四点:“(1)在法律上,人被考虑为一个自然人,也就是说,因为他有自由意志,而在道德上,我们不得不涉及判定向善的意志;(2)只有当个体与他人生活在共同体之中时,才涉及法律考量,而道德即便是在他孤身一人时,也会给与指引;(3)法律只处理外部行为,而道德考虑动机——内在决定和意图趋向;(4)法律只能通过外在强制力进行调控,而道德寻求向善的自主选择。”朱迪丝·施克莱则认为:“简而言之,法是社会的、客观的、强制的,而道德则是个人的、主观的、自愿的。前者以总体和概括的方式对待人,而后者则寻求个人性和特殊性。最后,法的要求更加温和,只坚持勿做禁止之事,而道德则要求我们心甘情愿地履行积极义务。”对于民主而言,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比道德更为重要。

通过上述法律制度的建立,美国的民主就从道德为本转向制度为本。诚然,民主不排斥道德,但是民主不能以道德为基础,因为道德的约束是松散的,而且很容易发生变化。如果把道德作为民主的基础,那就像把大厦建立在流沙之上,很容易坍塌。人民都希望政府官员是道德高尚的,美国人也希望通过选举的方式让具有美德的社会精英组成政府,但是现实情况表明,这个美好的愿望并不容易实现。具有美德的精英未必都能够当选,而当选者也未必都是具有美德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特朗普之“花心”已路人皆知,虽然许多美国人都认为特朗普不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是这些丑闻似乎并没有对美国总统的业绩评价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这大概也验证了威廉·莫里所说的那句话——“德性对民主制度来说,不像它对君主制度那样显得不可或缺或者更为需要”。

领导人的道德对民主制国家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人民可以用法律制度约束领导人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让领导人下台。但是在君主制或独裁专制国家中,领导人的道德就是至关重要的,人民没有约束领导人的有效手段,领导人的不道德就可能祸国殃民。主动推进国家民主改革的不丹国王辛格就留下了一句名言——“我可以努力做一个爱民的国王,但我无法保证不丹代代都有好国王。为了不丹人长远的幸福,我们必须推行民主,一个有效的制度比王位更重要。”

中国历史上也有重民的君王,例如唐太宗李世民。他从腐败残暴的隋王朝的灭亡中认识到人民的力量,把人民和君王的关系比喻为水和舟,留下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名言。为避免重蹈隋亡之覆辙,他重视人民的利益,提出“国以民为本”的观点。他说,“为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在他的治理下,国力不断加强,人民安居乐业,成就了文明兴盛的“贞观之治”。然而,封建君王的重民,并非“以民为主”,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统治。


三、民主的基础应该是依法治官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一方面吸取国民党的教训,一方面总结自身积累的政治经验,建立了以政治协商和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内容的民主制度。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195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普选,人民自下而上地逐级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经间接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民为主的国家。《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人也都熟悉这样的说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换言之,民为官主。中国是一个地广人多而且地区性差异较大的国家,不适宜采取直接民主的模式。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制度属于间接民主的范畴,因此,实现民主的要点和难点也是“代表性”问题,即如何保证执掌国家权力的人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以共产主义理想为共同信仰的政党。共产主义理想是要在物质极大丰富的基础上实现社会道德的整体高尚,从而达致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人人平等、人类大同的理想社会。毫无疑问,这个理想是美好的,这个信仰是崇高的,而美好的理想和崇高的信仰可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就应该是一个道德高尚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员都应该是重义轻利和克己奉公的道德楷模。在夺取国家政权的过程中,许多共产党员就是在这一理想和信仰的引领和激励下,抛弃私利投身革命,甚至奉献出自己的生命。夺取国家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秉承这一理想和信仰,用很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党员干部,提出党员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倡导“大公无私”的行为模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以理想和信仰为基础的道德规范确实很有成效地约束了政府官员的行为,也提升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一般来说,被选拔到领导岗位上的人都是比较高尚的人,而担任了领导干部的人也都会用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于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精英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而老百姓也体验到当家作主的感觉,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德为本”的民主。

然而,权力具有极大的腐蚀性,依附于权力的物质利益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它们可以弱化人的理想信仰,也可以松懈人的道德约束。毋庸讳言,随着共和国的年龄增长,特别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社会动荡和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之后,共产主义的信仰在有些人中间逐渐弱化,一些人入党的目的不再是“为共产主义奋斗”,而是要获得更好的个人前程。

人具有自利的本能,因此人都有私欲,但是,人的私欲在社会中应该受到约束,否则就会损害他人和群体的利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的繁荣昌盛,但是市场经济的两面性也促进了人们私欲的膨胀。一方面,商品市场的发达给人们的消费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选择,使人的“食色本欲”得到丰富和扩张;另一方面,急剧拉大的贫富差距导致人们的心理不平衡,也进一步刺激了人们的私欲。于是,道德对官员的约束力不断减弱,“民为官主”有时就变得徒有虚名,一些“人民的勤务员”也就忘记了人民。

如前所述,民主不能仅以道德为基础,必须建立法律制度。诚然,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国家政权之后也着手修建法律制度,但相对来说,法制的发展速度是缓慢的,道路是曲折的,期间还遭遇了“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发生于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似乎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大民主”,因为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来实现其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然而,这种在“无法无天”的形下推演的“大民主”给社会带来的灾难也是巨大的。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会议公报,这次会议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认为,“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使党的统一领导和各个生产组织的有效指挥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会议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中国重新踏上了现代化发展之路。1980年3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了党内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民主制度。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九六六年五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邓小平指出:“我们根本否定‘文化大革命’,但应该说‘文化大革命’也有一‘功’,它提供了反面教训。没有‘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就不可能制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政治、组织路线和一系列政策。”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使中国人深切地认识到民主的重要性。发展民主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所承担的历史责任。民主发展的水平,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密切相关,民主政治建设既不能滞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因此,发展中国的民主,既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也要考虑中国的社会现状。这应该是一个渐进增加的过程。中国不能搞“休克式”民主改革,而应在现有民主“存量”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突破性改良,不断扩大民主的“增量”。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也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认识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强调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民民主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保障和实现,这是邓小平为中国人民留下的最重要的政治思想遗产之一,也应该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基本路线。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一举通过了七部法律,拉开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序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第一次明确用“法治”代替“法制”。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化。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述重大事件记述了中国法治进步的轨迹,也反映了中国人法治理念的提升。

推行法治有两个基本环节:其一是立法,其二是施法。虽然有法律未必有法治,但是无法律肯定无法治,因此,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其实,立法是一件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的工作,特别是当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的时候,其他国家的立法工作就可以借鉴或移植,甚至在某些领域内可简化为法典的翻译。然而,法律实施是比法律制定更为困难的事情。如果一个国家有着长久而且深厚的“人治”文化传统,那么要想把写在纸上的法律转化成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要想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养成按规则做事的法治行为习惯,那绝非一蹴而就之事、一朝一夕之功。因此,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立法,不是法律的健全程度,而是施法,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情况。无法律当然无法治,但是有法律也未必有法治。中国法治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法律够不够用,而是法律管不管用。面对这种状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表明,中国法治发展的重心从法律制定转向法律实施。

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治理那些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或者说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官员。当然,老百姓也要守法,但是对于法治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官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手中掌握的权力。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在谈论立宪民主制度的时候说道:“第一是法治的概念,这主要是指统治者的权力受宪法和法律所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政府的,政府行使权力时,受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的运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由此可见,法治的主要功能就是治官限权。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周年大会”上讲道:“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人类群体性生活的产物。在群体生活中,共同利益需要一些人行使指挥权或决策权,其他人则要服从。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人际关系就是权力关系。国家权力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和侵蚀性,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加以限制和约束。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表现之一就是贪污腐败,而预防腐败也是民主制度的一项基本功能。俞可平教授也指出:“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专权。这是政治学的一条公理,也是民主治理的一个基本要素。”治官限权体现了民主功能与法治功能的契合,而防治腐败则是二者的共同目标之一。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转型,腐败现象不可避免地产生并有一定程度的蔓延之势,国人对腐败问题的关注也不断加强,反腐败成为执政党面临的严峻挑战。2012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01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向媒体表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已在进行调研。同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做工作报告时又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国家监察法》。这是我国反腐败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国家监察法》只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反腐败立法还存在较多缺欠,我们不能企望一部《国家监察法》就解决反腐败的所有问题。我们还应该继续修改或制定其他的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完整且能有效运行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而且要在人民关心的问题上有所突破,例如,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问题、国家资产与公务经费的公开与监管问题、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与民众监督问题、领导干部选任的信息公开与民众监督问题等。总之,反腐败立法的完善既是推行法治的需要,也是实现民主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是依靠人民才逐渐成长壮大并最终夺取国家政权的,因此,不忘“初心”,就是要不忘人民,就是要牢记“民为官主”的道理,就是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中国的民主发展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而且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没有法治的基石,民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孔子曰:“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笔者斗胆套摹:民主者,国家之大本也;法治者,国家之达道也。致民主法治,官民位焉,世人育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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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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