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荣: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缺失的多维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17 次 更新时间:2006-10-23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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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荣  

「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执政党的指导思想、政治路线及相应的重大决策对社会的发展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曾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兴起,但最终都沉寂下去。究其原因,从理论角度分析,包产到户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支撑;从经济角度分析,包产到户“有悖”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部署;从领导决策因素分析,包产到户没能取得全党特别是最高决策者的认同。

「关键词」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社会主义理论/农业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共中央在包产到户问题上的认识及决策历程具体体现在:1957年整风反右前后经历了由不明朗到不公开否定的转化;1959年庐山会议前后由未列入议事日程到迅速的否决与批判;1962年北戴河会议前后由认识统一到分歧直至决策否定。总之,包产到户始终未能在中共中央层面取得合法地位。其原因何在?对此,笔者意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从理论角度分析,包产到户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支撑

在农民占人口主体的东方国度里,如何对待农民和合作制的问题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内容。一方面对农业合作制的认识和处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与农民的关系;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正确与否,又直接影响到对农民和合作制问题的处理。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社会主义问题,中国共产党囿于对马列主义的传统认识及苏联的实践样本,认为社会主义的农业应该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这种理解正是否定包产到户的理论根源。

新中国建立后,走社会主义道路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诉求,也是国家工业化的客观所需。但在广大农村,面对汪洋般的个体小农,如何通过合作制实现社会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道难题。经过激烈争论,全党统一到毛泽东关于“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的认识上来。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农业集体化加速进行。关于集体经营是否比家庭经营更有效益,薄一波回忆说:“毛泽东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1]从此,农业集体经营成为中共中央的决策共识。

但这种决策共识更深地还是受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理论特别是苏联模式的影响。假如抛开当时党内对这一问题的生硬理解与援引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中确实多为“小农经济必然灭亡”,“大规模合作社生产是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话,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2]等论述,而苏联集体农庄的实践更表现出“大而公”的规模经营的显著特征。

受此影响,中国通过高级社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农业与苏联集体农庄相比,虽然名称各异,但本质相同。如果把联共(布)中央1930年3月颁布的《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1935年2月颁布的《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与中国1956年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作一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在计划管理制度、土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方式、大型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配原则和办法、管理机构和组织规模等方面都比较相同。薄一波曾明确指出,“我国高级社类似苏联的集体农庄”[1](p.360)。

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以苏联模式为样板的实践却不尽如人意,这引起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对此有深刻的点评,并下决心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1956年9月在中共的八大上,针对农业合作化后出现的问题,中央领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强调要发挥集体经营和社员家庭经营两方面的积极性。然而,囿于固有的认识,“家庭经营”的思想未能提升到农业方面,仅限于家庭副业领域。这使得1957年包产到户兴起后因得不到相应的理论支撑,在反右派斗争中不得不沉寂下去。

令人遗憾的是,在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中,中共中央选择了人民公社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没能摆脱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反而强化了“一大二公”,社会主义集体农业与家庭经营进一步被对立起来——这正是1959年中央严厉批判包产到户的重要原因。

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挫折。为了尽快摆脱困境,许多中央领导同志开始赞同包产到户。虽然本次包产到户因最高决策者毛泽东的反对而沉寂,然而深入分析可以看出,事情的根源在于中央领导层依然没有摆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

除邓子恢外,当时持赞同态度的领导人大都没能明确地指出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的一种经营方式,言谈中还不经意地将包产到户与集体经济分离开来。例如,刘少奇提出发展集体经济也好,包产到户也好,无非看哪种形式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哪种形式更能充分发挥社员的积极性;[3]邓小平坦言在全国巩固集体经济,这是根本方向,但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它们合法化;[4]田家英的主张是等生产恢复了,再把包产到户重新引导到集体经济;[5]等等。可见,在领导人的意识中,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仍然是“大而公”的模式。而他们之所以支持包产到户,是因为当时农业严重地减产歉收,实行包产到户有利于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在争论中这些主张缺乏强有力的理论说服力。

此外,在北戴河会议及八届十中全会上,当邓子恢提出应让包产到户再试一试时,“毛泽东用一句话再次说服全党:家庭经营已经试了几千年,还不清楚吗”[6].毛泽东能再次说服全党,虽不排除在特殊政治氛围下受其特殊身份的影响,但是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在当时中央领导人的观念中,家庭经营被等同于个体经济的“单干”,是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关于这一问题,已有学者指出:“包产到户之所以一开始就受到怀疑、指责、批判,症结就在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过去没有完全搞清楚。按照过去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社会主义在农村就是土地公有,而公有土地就必须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不能搞家庭经营。”[7]总之,笔者无意于臧否前人,旨在说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因时代的限制,特别是囿于过去长期经济文化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所造成的国家和社会没有分离、个体价值被忽视、平均主义泛滥等文化氛围,中共中央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还未能突破“大而公”模式的束缚。因此,作为家庭经营的包产到户因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自然难以取得中央的认同。

二、从经济角度分析,包产到户“有悖”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部署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经历了曲折的沉浮变迁,终究没能获得合法地位。进一步分析,如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8]因此,考察包产到户合法地位缺失的深刻缘由,需要联系国家工业化的战略实施。

(一)农业集体经济取代家庭经济缘起于国家工业化的迫切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排斥小农经济及家庭经营中,农业集体化加速进行,其原因来自于农村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就农村内部讲,土改结束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就面临着土地私有经济发展所孕育的历史难题。一是土地买卖、兼并、租佃关系有所发展,农村雇工、高利贷等活动日渐显性化。小农经济自由发展所产生的分化与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相悖,需要解决农户间的平等发展问题。二是分散落后的经营方式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生产社会化是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前提,土改后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生产的社会化。然而,这不是农业集体化的全部动因,甚至也不是其主要的动因。主要动因产生于中国农村外部,这就是国家工业化的需要。

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格局的变动,固然是一种历史传承和多种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表现出国与国之间不同的发展取向。但是,以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以农业积累的增长为启动国家工业化的初始资本,几乎是世界各国工业化的共同经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莫不如此。

国家工业化需要雄厚的资金做保障,然而新中国却家徒四壁。以抗日战争爆发前的20世纪30年代为例,按1933年国民收入的价格计算,中国人均大约为15美元左右,排名在世界之末;积累率为5%左右,仅为低收入国家平均积累率的1/3;几乎有2/3的产值来自农业,来自工业的不足1/5;大多数工业产品都是用传统手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以现代工业方式生产的产值还不到总产值的10%。此后连年的战争使异常脆弱的经济没有丝毫改观。1949年的社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仅有577亿元。其中农业产值为326亿元,占58.3%;工业产值包括建筑、运输业在内仅有163亿元,占29.3%;商业产值为68亿元,占12.2%[9].重工业几乎是一张白纸。中国工业化起步时这种极端缺乏积累的恶劣局面,更难摆脱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的固有轨道。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业化的实施不得不“工占农利”①。为此,新中国参照苏联的做法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以便有效地获取农业“剩余”。然而,与苏联相比,中国又有很大的不同。如《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所言,中国农产品的人均产量远远低于苏联,因此,“当苏联有可能考虑如何最好地确保国家对历年都有的农业剩余产品进行控制时,中国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想方设法使农产品能有剩余,并增加这种剩余,然后才能掌握分配剩余物资的权利”[10].

那么,如何才能快速增加这种剩余,换句话说,采用何种办法才能使农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以实现快速增产呢?中央选择了合作化。对此,陈云有过论述:“农业增产有三种办法:开荒,修水利,合作化”,“搞合作化,根据以往的经验,平均产量可以提高百分之十五到三十”,“并且只有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各种增产措施才更容易见效。所以,合作化是花钱少、收效快的增产办法”。[11]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同样指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关键在于“保证增产”,以“和国家工业化的进度相适应”[12].

国家工业化战略需要农业合作化,需要以大规模的集体农业取代个体农业,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的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资需要,又为国家积累了资金。而轻工业的大规模的发展不但需要重工业的发展,也需要农业的发展。因为大规模的轻工业的发展,不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所能实现的,它有待于大规模的农业,而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农业。”[13]

具体地讲,国家工业化战略旨在依靠农业提供积累,而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却极低。因此,农业的规模经营特别是统一的集中化的管理调度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前提下,虽然包产到户与小农经济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它毕竟具有分散的家庭经营的特征。在工业化的战略方案下,无论怎样讲,包产到户都显得“不合时宜”,这从当时的争论中可见一斑。

争论中,持反对意见的人大都认为包产到户后难以做到劳动力、生产工具等方面的统一,这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优势的发挥。而持赞成态度的人有时也不得不承认,如果做得不好,确实保证不了劳动力、生产资料、分配等的统一。这不能不影响到中央的决策。

八届十中全会批判包产到户等“单干风”,正式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其中特别强调:农业的集体化,提供了农业发展的极大可能性,比起单干,还是集体经济的力量大,还是集体化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的工业化。[14]这一诠释非常透彻地点出了工业化需要规模经营,作为“单干”的包产到户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工业化。

(二)“工占农利”的组织部署难以容忍包产到户的“冲击”

国家工业化需要有组织、有保证地实现“工占农利”。最初,中央选择了统购统销制度。自1953年我国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以来,这一制度日益成为为工业化积累资金、为日益增加的城镇人口提供口粮的主要途径和措施,成为“工占农利”政策的核心和支柱。

但是,统购统销一开始就受到抵制,促使中央决定再一次加速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如陈云所指,“我们面对着这样为数众多的个体农户,在粮食的统购和统销方面,是遇到了困难的”,“主要的是对这样众多的农户,要估实产量,分清余缺及其数量,很不容易”,对此,“应该积极稳步地发展农业合作社,把一亿一千万农户组织到生产合作社里来”,“到那个时候,……统购统销工作,要容易得多,合理得多”[11](p.277)。

再者,考虑到比起工人与市民居住的城市,制度变迁造成的影响给广大农村社会带来的震荡相对要小。接下来就是采取何种制度及组织办法做到:(1)在生产资料方面,实现基本耕地和大牲畜为集体所有,限制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严禁土地流转以钳制地租上涨对农产品价格上升的推动作用,以保障工业原料的低成本和居民的低工资收入;(2)在组织管理方面,变农民个体经营为集体统一经营,将所有农民都纳入有效的组织内,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动,通过严格的管理将农民拒之于城市之外,减少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以维持农产品的低成本;(3)在利益分配方面,如何创设一种平均的收益分配制度,以保障利益分配的绝对平均化,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这一切如能顺利实现,国家工业化战略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因此,合作社、人民公社及相应的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日益成为国家获取超额农业剩余的重要组织保障。在国家决策层看来,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任务和职责就是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支援国家建设。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中阐释得很清楚:“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应该同农业社内部的粮食分配结合进行。农业社分配粮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先后顺序:第一,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包括增产社的增购任务)。第二,留下农业社生产必需的种子和饲料,分给全体社员的基本口粮和必要的饲料。第三,解决了上述两项问题后,可以适当照顾劳动力强出工多的社员,或者用来发展副业和多养牲畜。”[15]

农村由合作社进而转变为人民公社,虽然当时没有宣传,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加强政府对农民的控制”[6].客观地讲,统购统销使农民失去对其剩余产品的支配权,合作化又使其失去了从事家庭生产经营的权利。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合作化却将农民与政府的关系从个体对国家变成团体对国家,原来国家通过农民之间的阶层差别来控制农村的办法②,现在由于农民都参加合作社而削弱了。这就是1956年合作化以后,统购统销任务有时比合作化以前更难完成的原因。合作社常常瞒产私分,许多合作社甚至不顾国家的政策,以公有制的名义积极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并积极开发农村的集市贸易。1956年底至1957年,陈云、刘少奇、毛泽东都看到了这一点。于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中共中央将反对“本位主义”和“资本主义经营思想”作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重要内容,并关闭了农村自由市场。很快,合作社过渡到人民公社体制中。

实事求是地说,“工占农利”就是对农民的“剥夺”。中国农民对集体化举措虽然有一定的认同,甚至也曾积极地参与过,但是,与刚刚经历新民主主义短暂蜜月后获得的利益相比,现实的反差实在太大。特别是在国家尽可能地提取农业“剩余”后,农民只有生存的最低保障。如果遭遇荒年歉收,生存的保障也不复存在。其实,农民是很精于算计的,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断言:“农民是理性的。”[16]在高度集体化的框架内,为了索回利益,农民曾一次次地抵制统购统销,甚至拉牛退社。当这种对抗无济于事时,农民便在体制内创造出“包产到户”,以此索回劳动的剩余收益权。不幸的是,这一选择与国家获取超额农业剩余的组织初衷相悖。

包产到户后,确实出现了如反对者所说“有些生产队定产偏低,加上社员自打自收,把粮食搞到自己家里,定产也交不齐,因此集体掌握的农产品大大减少,不但安排生活有困难,不得不降低口粮标准,而且征购任务也无法完成。社员手里超产的东西虽然不少,但不愿意卖给国家。特别是有些地方把征购任务事先分到了户,国家要一户一户地催,头绪太多,既增加了工作上的麻烦又增加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矛盾”[15](p.561)等局面。所以,包产到户以其家庭、分散的经营形式不仅不符合规模经营的要求,还构成了对国家控制的一种反控制。问题的要害正在于此。

其实,中央对包产到户的绩效是很清楚的。毛泽东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短暂默认及众多高层领导的支持说明了这一点。遗憾的是,工业化的战略与农业的效率在当时条件下就像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在此过程中,“国家曾尝试过使工业化战略和农业的效率都得到实现,但工业化目标是一种更急的目标,是一个对国家来说更能实现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的目标,因而也是国家最偏好的目标”[17].美籍汉学家黄宗智曾深刻地指出,人民公社时期,“尽管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是停滞的,而农业的绝对产量是上升的,政府的税收和征购也是上升的”[18].

综上所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劳力和原料只能通过“剥夺”农村经济,即“工占农利”来实现。所以,创制和建设能保证“工占农利”的农业管理体制及组织制度就成为新中国工业化建设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从高度分散、剩余极少的千万个小农家庭吸收工业化所需的资金。舍此,长达几十年的“工占农利”是不可能完成的,中国工业化的初步完成也是难以想像的。事实证明,合作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制度至少是在客观上为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工占农利”提供了制度保障[19].已有的资料显示,仅人民公社化期间,我国农村就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约5400亿元的资金,年均高达210多亿元[20].而高度组织化后农民的义务劳动,节约了国家的费用,同样为工业化积累了可观的资金。例如,农民仅在“二五”时期义务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开荒、改造耕地、造林等等,用工资计算,劳动折价约在500亿元左右,这是一笔很大的投资[21].

由此不难理解,在国家工业化的战略下,尽管包产到户有显著的效率并深受农民欢迎,但因与中央的意图及部署相悖,终究未能成为农业发展的转折点。虽然中央否决包产到户时,更多地表现出意识形态上的判罚,而国家工业化战略这一深层根源,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忽视。

三、从领导决策因素分析,包产到户难以取得全党特别是最高决策者的认同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一度得到某些中央高层领导的支持,却未能最终取得合法地位。从领导决策因素考察,关键是没能获得全党特别是最高决策者毛泽东的认同。其中的主要缘由正如大多数研究者所指出的,毛泽东依据一种对马列主义的传统认识,认为包产到户是保存单干形态的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乃是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小农私有制必然会灭亡,农村这块阵地,社会主义不来占领,资本主义必来占领。所以,他认定只有集中生产资料、集中劳动、平均分配,才是社会主义。搞包产到户就是单干,单干就会走向资本主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囿于时代的局限,从县以上领导层看,当时主张包产到户的也处于少数,反对者却声势浩大,这无形中强化了中共中央特别是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偏见。

处于行政坐标体系中的各级干部,一方面是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者,反过来也是为中央提供决策依据的承担者;很明显,在制度变迁中,其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不能不对中央产生影响。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包产到户的每一次兴起,党内各阶层干部中都进行着激烈的争论。争论的主要特征是,与持赞同态度的人相比,反对者不仅人数众多,其话语与行为方式也颇为失范。客观地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影响到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决策。兹以两个个案为例加以说明。

其一:1956年,浙江省永嘉县在县委副书记李云河的领导下,试行了包产到户,进而引发了一场“好得很”与“糟得很”的争论。农民反应激烈,认为“自由了”、“解放了”、“好得很”!很多干部则认为是“分田了”、“单干了”、“糟得很”!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方面,包产到户不仅引起极大的震动,且不胫而走并形成连锁反应。另一方面,不少干部在突如其来的包产到户面前慌了手脚,因控制不住局势纷纷向地委报告。在这种氛围下,温州地委担心不断蔓延的包产到户会出乱子。为了尽快地加以制止,遂利用《浙南大众》报进行公开批判。文章措辞严厉,批评永嘉包产到户是“打退堂鼓”、“小农经济”,是“倒退的做法”,“根本不是先进制度”[22].

面对这场争论,起初浙江省委肯定了李云河的辩论文章,倾向于永嘉搞包产到户。由于得不到省委的支持,《浙南大众》便向中央告状,使包产到户的命运急剧逆转。据有关当事人回忆:“1957年1月《浙江日报》全文发表了李云河同志的文章还加了按语,是对永嘉的有力支持,但刺激了《浙南大众》编辑部,他们不服气,以至于把当时温州地区农村出现闹事、散社等不安定现象,统统归罪于永嘉的包产到户,向《人民日报》直接投诉,通过媒介转给中央最高领导。不久,风云突变,上面传下包产到户是方向性、路线性错误的雷声。”[23]

其二:1959年江苏、河南、湖南等省相继出现了包产到户。庐山会议以后,包产到户再次急速沉寂,虽然这主要是由于中央反右的决策部署,但是,与江苏、河南、湖南等省委在此问题上不讲实际、只讲主义,不讲实践、只讲路线,并频繁地向中央报告不无关系。

江苏省委针对“有些地方把全部农活都包到户;少数地方在全部农活包到户的同时,还实行了全部或部分农作物(如山芋)等包产到户的办法,或者虽然没有公开提出包产到户,但采取了所谓‘定产到田,超产奖励’等实际上是包产到户的做法”,向中央报告时指出“这些做法是错误的,都是右倾思想的表现”。认为“不论是把全部农活包到户,或者是各种形式包产到户,它们和田间管理部分农活包到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产量包到户实质上就是从集体退到单干”,“就会使资本主义思想和行为发展起来”。这说明“当前农村中两条道路的斗争还是存在的”[15](pp.251~252)。

河南省委在报送给毛泽东及中共中央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内实行包工包产到户的几份典型材料”中,历数了包产到户的“危害”,并不切实际地加以批判。典型材料实质上是指省委候补委员、新乡地委第一书记耿其昌和洛阳地委第二书记王慧智等人倡导包产到户的事件。报告说:“耿其昌同志既然主张包工定产到户,实际上是否认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宣扬小农经济的优越论。这种主张是人民公社化后农村一部分富裕中农反对社会主义的反映。借包工定产到户,实质是想要恢复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王慧智同志也以包工包产到户为核心提出了发展小私有,损害大集体。这与耿其昌的主张一致,都是右倾机会主义思想的表现”。与此同时,报告严厉地指出:“他们的这种做法和那些明目张胆地反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是不同的。他们是在整社和加强生产管理的掩护下,采取了对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的修正主义做法,把包工包产到队变为包工包产到户。”[15](pp.254~257)

同期,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搞了一次有十个大队参加的整社试点座谈会。会后整理出一份报告,即《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整社试点座谈会的报告》。其中记录着“在大好的形势面前,以少数富裕中农为代表的右倾思想极为严重的人,向我们发动了猖狂的、恶毒的进攻。”他们恶毒地认为,“共产党好吹牛皮,讲大话,年年喊增产,年年都减产;就是增了一点产,劳力、成本花得多,得不偿失,劳民伤财”、“人民公社不如高级社,高级社不如初级社,初级社不如互助组,互助组不如单干”,进而主张“把土地、耕牛、农具和粮食‘下放’到户,把产量、产值包到户”。对此,报告提出“整社运动的第一步,要大力发动干部和群众,组织鸣放辩论,分清大是大非,彻底揭露、批判富裕中农当中有严重资本主义思想的人的错误言行,解决两条道路的思想斗争问题”。[15](pp.262~265)湖南省委在转发这份报告时,同样认为:“今年的整社运动,将是比1957年更加深刻、更加广泛的社会主义再教育运动,是保卫党的总路线、保卫大跃进、保卫人民公社的群众运动。这次整社运动中,应该把解决两条道路的思想斗争摆在首要的位置。”[15](p.260)

很明显,上述报告无一例外地将包产到户视为农村中两条道路斗争的产物。河南省委批判的格调最高,竟然上升到修正主义的程度,这不是最早也是较早在国内将包产到户认定为修正主义的论调。

对照这些材料,中央逐一作了批复。针对江苏省委的报告,中央认为:“江苏省委指出的,把全部农活或者大部分农活包工到户或者包产到户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农村中反对社会主义道路,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做法,凡有这种意见和活动的地方,都必须彻底地加以揭露和批判”。[15](p.251)中央转发河南省委的报告时指出,“这个报告所反映的材料很值得注意”,“这里明显地暴露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对人民公社的本心和实质,是根本反对农业合作化,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这种思想直接反映的是一部分富裕中农的要求,但是归根结底,最后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的。”[15](p.253)当转发湖南省的整社经验时,中央在批示件的标题中突出了“在十个公社中选择十个大队结合生产进行整社试点即进行两条道路的斗争的经验”。批语说:“湖南的试点经验十分清楚地表明,目前在农村中正在进行着一场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场斗争是十年来农村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继续,是一场很激烈很深刻的阶级斗争。”[15](p.258)

就这样,下面不停地报告,上面积极地回应,这种上下互动,使包产到户难以有回旋的空间。

总之,庐山会议后,上述各省对待包产到户的做法虽然不排除是受了中央或者说直接受了毛泽东某些见解的影响,但是,省里如此频频上报大量失真的信息,反过来也影响了中央的决策,强化了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错误认识以及对阶级斗争的分析和估计。正如曾任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杜润生在为《中国农村改革实录》作序时所指出的:“至少在20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主张包产到户的,从县以上领导层人数看,处于少数地位。而赞成包产到户的少数人,一是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原则;再则,面临群众运动式的批判斗争,没有也无意据理力争,因为对个人来说,反对毛主席和党中央,是谁也不愿作出的选择。因此,除极少数人外都进行了检讨认错,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提倡包产到户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这种认识的主流地位”[24].

综上所述,在方方面面因素的作用下,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不可行已演变为全党的共识,成为不可变更的高层决策。

注释:

①“工占农利”即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原材料和劳动力的绝大部分,都由农业提供。

②例如在土改、统购统销和合作化过程中利用贫下中农来抑制富农和中农的利益等。

「参考文献」

[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0页。

[3]刘振德:《我为少奇当秘书》,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页。

[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327页。

[5]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0页。

[6]武力:《过犹不及的艰难选择——论1949年~1998年中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制度选择》,《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

[7]龚育之:《党史札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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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0页。

[11]《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239页。

[1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38页。

[13]《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433页。

[14]黄道霞等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732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740页。

[16]〔美〕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页。

[17]冯开文:《合作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18]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48页。

[19]辛逸:《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

[20]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21]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页。

[22]周天孝:《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浙江省永嘉县包产到户的实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183页。

[23]戴洁天:《燎原火种——1956年永嘉包产到户始末》,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6页。

[24]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序第14页。

张海荣,中共中央党校党史部博士后工作人员,博士,北京100091.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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