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社会功能分化视角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人才标准完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1 次 更新时间:2018-12-16 23:55:52

进入专题: 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程雪阳  

   摘要:  经过四十年的改革与社会功能的分化,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成为了教育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系统接口”。为了有效发挥法学院的社会功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质量标准”应当设定为“确保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拥有法律思维,具备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本科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则应当由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以及律师学院来完成。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应当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但法学院不应承担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功能。

   关键词:  本科教育 法律思维 社会功能分化 人才质量标准

  

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但也积累了许多问题,面临很多挑战,甚至在教育和教学目标上也出现了许多迷茫和困惑。比如,在如何协调法学院的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上,就一直存在争论。有论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制度建立后,大学法学教育应当依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师选任、课程设置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整。[1]反对者则认为,以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是错误的,这会降低法学本科教育的整体层次,影响学生法学知识框架的构建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甚至可能会重蹈中国应试教育的覆辙。[2]还有论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不应、无力也无需以职业教育为内容,而应明确定位于通识教育或通才教育。[3]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4]

   根据司法部2018年4月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从本年度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取代。这一改革实施之后,上述争论以及争论背后的问题非但不会变少反而会增加,甚至会变得更加严峻起来。因为新的办法要求,不仅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而且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也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可以任职或执业。[5]这样的制度设计意味着各法学院(校)必须为学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基础,否则法学院的生源以及声誉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那么,法学本科教育的未来之路在哪里?究竟应当以职业教育为主,还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如何处理协调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具体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和教授?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不宜进行就事论事式地讨论,而应当以法学教育“人才质量标准”为核心加以系统分析。为了更好地开展论证,本文将从更为宏观的“社会功能分化”视角,首先分析法学院校(以下统称“法学院”)在现代社会的功能和使命;其次,根据法学院的功能和使命来分析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质量标准”以及具体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目标,最后,本文将对可能的反对意见进行预先性的回应,并进一步分析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具体衔接关系。

  

一、作为“系统接口”的法学院

  

   依照德国社会理论家卢曼的看法,人类的社会发展史在经历了以家族和部落为基础的“地域分割时代“和以阶层和阶级为基础的“阶层分化”时代之后,已经进入了以社会子系统为基础的“功能分化”时代。[6]“功能分化”的社会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不同的社会功能是由不同的社会系统来担当的,比如,在我国,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所组成的政治系统就担当了整个社会的政治统治功能;各种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所组成的经济系统负责各种投资、资源开发、商品生产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其次,不同的社会系统通过沟通媒介、二元编码和系统项目进行自我编码且彼此独立运作。比如,法律领域的沟通媒介是“法”(权利/义务)本身,二元编码是合法/违法,系统项目是实证法(复杂的法律体系);再次,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系统接口”从而实现系统的结构耦合。比如,各级人大既是人民政治意志的形成机关,又是将人民的政治意志转化为法律的机关,因此这个机关就构成了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系统接口”;最后,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社会系统内部也需要建立较为明确的分工与合作,从而确保整个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

   从社会功能分化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经过了三次转变。具体来说,在2002年之前的社会功能分化起步阶段,准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必须接受高等教育,但能否担任法官、检察官却与是否接受过高等教育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7]其次,到了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后,不但法律系统逐渐从政治系统中分离出来,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功能也开始由法律大学来开始承担。其标志是,法律开始要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大学本科毕业”;[8]最后,到了2018年,教育系统内部功能进一步分化,因为这一年度开始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只有在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大学生,才可以申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接受过其他专业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除非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否则不得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9]

   经过这三次社会功能分化之后,我国将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封闭的法律系统。在这个系统之内,惟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者,方可进入法律系统工作。而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为主要且最为便捷的通道就是考取法学院。于是,法学院就不仅承担了教育系统与法律系统“系统接口”的功能,而且构成了整个社会法律系统人才供给的基础。这种社会功能的分化和制度的设计,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以及对于法科学生的就业固然大有助益,但事物总有两面性。如果法学院不能承担起其应有的功能和使命,即如果法学院不能为法律系统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那么无论法律制定的多么完美,执法和司法机构如何健全,法律系统运行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会出现危机。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似乎正处在这种危机之中。其具体表现是,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虽然每年有大量的法科毕业生,但就业率却连续数年创新低。[10]与此同时,法律实践部门人才奇缺,但却常常招不到合格的人才。[11]

  

二、法学本科生的人才质量标准


   那么,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才?或者换句话说,什么是法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教育部2018年4月份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所提出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12]这种培养目标的设置是较为合理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落实“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这一改革目标。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有些法学课程设置比较强调理论法学,偏重抽象的法学理论或者法学理念的教育,导致法学本科生对于现行有效的法体系和法律规定了解不够体系和全面,毕业之后无法快速适应实务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2011年以来,很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开设了许多教授诉讼技巧以及各种诉讼实务的课程,并延请法官和律师为本科生授课,从而希望“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13]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以培养法学理论性人才乃至法学家为目标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当时全国的法律体系、法学教育体系以及学科体系都不健全,而且受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律理念以及对法的认识也确实需要更新并进行法律理念上的“启蒙教育”;另一方面,当时全国的法律人才也非常缺乏,因此亟需优先培养法学理论性和法学教育类人才,然后由这些人才将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传授给更多潜在的法律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两种历史背景在当下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具体表现是,一方面,“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仅在学习法律的人群中已经确立,而且也被普罗大众接受、认同乃至使用。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已经全面完整地建立,而且全国法学院(系、校)从1977年的3所到2011年最高峰为639所,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189人扩张到了2003年的10多万人,[14]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没有必要(事实上也不可能)再定位于理论性或科研型人才了。

   不过,反对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定位于单纯的法学理念教育或者通识教育,并不意味着应该将本科教育的重心过多地投入“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方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所谓“职业技能”主要是指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实践性知识,比如,法官把控庭审、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的技巧,检察官、律师在司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取证的技巧以及诉讼策略等方面。对于法学院的教师来说,教授学生现行法的知识并培养学生“围绕规范进行法律论证的能力”是符合其工作特点且可以胜任的,但是要求其传授诉讼技巧等实践性知识,既不符合“大学法学教师”的职业要求和工作特点,也不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下文会对此进行重点分析)。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现代法律是由极为复杂且精细的概念、原则和规则体系组成的,如果受教育者对这些基本的概念、规则和原则掌握不熟练,那么掌握再多的诉讼技巧或者实务技能,那也是在流沙上建设大厦,知识根基不可能稳固,也很难成为合格地“法律人”。[15]虽然各法学院可以聘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给学生提供“职业技能”训练,但这种训练只能作为课外活动或者高年级的选修课、实习课来进行设置,不宜占用专业必修课的课堂时间。

   那么,法学院本科生的“人才质量标准”究竟应当如何具体界定呢?或者说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如何设置呢?从社会功能分化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本科阶段的“合格的法律人才”标准应定位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熟悉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知识和基本原理,对现行有效的重要法律规定有基本的掌握;其二,具备“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关于第一个方面,通俗易懂,且目前大多数的法学院都是可以做到的,因此这里不做重点分析。关于第二个方面,虽然是老生常谈,但实际上常常被人误解。

所谓“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或者“拥有法律思维”的含义,并不是指“法学院的学生比别的专业的学生更具有同情心、正义感,或者思维更加严谨清晰,或者更会使用法言法语”,也并不是指法学院的学生在本科阶段就需要掌握庭审或诉讼技巧,而是指学生应当遵循“眼前这个案件在法律上的争议点是什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个案件根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的分析思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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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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