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云:“变质”的慈善:晚清沪北栖流公所初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1 次 更新时间:2018-12-1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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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秋云  

内容提要:以往对沪北栖流公所的研究,多将其视为慈善机构,而对会审公廨的研究,亦未注意到与其关系密切的栖流公所。本文通过对栖流公所的设立及职能的变化发展的考察,发现其最初虽然与清代大部分救助流民的栖流所无甚差异,然因地处租界,经费主要依赖官局拨发,实际操作中则成为公廨饬发各类人员的接收机构。为补救妇女发押官媒与善堂择配的弊端,栖流公所增建房屋接收公廨涉讼妇女,是为栖流女所。在工部局与会审公廨争夺女犯关押权的过程中,作为因应之策,栖流女所被正式确立为有别于传统女牢的女犯分所。同时,原囚禁于工部局西牢的男性案犯亦有部分改发栖流公所。这使得栖流公所在承担各种善举之外,亦具有近代监狱的职能。

关 键 词:栖流公所  会审公廨  监狱


光绪二十五年(1899),上海租界发生了一起伶人“强占”买办小妾并持刀恐吓案。案发后,该伶最终被判监禁长洲县内监十年,而与之有染的顾氏名彩林,也随之被会审公廨判押沪北栖流公所。①顾彩林“羁押期”原为一年,然而期满后一直未被释放。在栖流公所关押七年之后,她又被转移到会审公廨女押所关了两年。此事在数年后引起了外媒关注,据《字林西报》报道,丈夫拒绝接顾氏回家导致了她被超期羁押,尽管她屡次请求公廨谳员,却没能恢复自由,当谳员告知她“有可能再次被送往栖流公所时”,她的反应是“宁愿被砍头,也不想再回到那个地方,跟那些女人关在一起”②。

为何顾彩林会对栖流公所如此反感?在时人“卧读生”的《上海杂志》中,此处乃上海著名的五家善堂之一。③曾任《申报》主笔的黄式权亦认为,该机构为“失业贫民,穷无依倚者”提供了庇护,“衣之食之,无不具备”。④陈荣广的《老上海》将其誉为“上海慈善机关之巨擎”。⑤今人研究多沿袭旧说,认为栖流公所是集多种义举于一身的慈善组织,强调的亦是其积极的社会救济功能。⑥然而,顾案说明了栖流公所的性质并非如此简单。况且,顾氏不是个案,梳理当时相关报道就会发现,因案发押栖流公所者不在少数。尽管已有学者指出,栖流公所与清代以收容、救助流民为主的栖流所存在很大差异,但对于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并未深究。⑦栖流公所为何具有监禁案犯的职能?它与会审公廨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租界外媒又为何会对其产生兴趣?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丰富对该机构的认识,同时也为进一步考察围绕会审公廨而起的中西冲突,乃至晚清的监狱改良提供有益的思考面相。⑧


一、“前身”:栖流公局与新闸收容所


栖流公所位于租界之北,新闸大王庙附近,故称“沪北栖流公所”。要理解该机构的特殊性,首先得从其设立谈起。光绪五年(1879),时任英租界会审公廨的谳员陈福勋因租界内客寓时有患病孤客在“将死未死之时”被店家“拖至荒地,以图省事”,屡次示禁却无法阻止,故欲在租界内“购地造屋,收养病人”⑨。此主张得到多方支持,时任上海道的刘瑞芬、上海知县莫祥芝、福建补用道胡雪岩、丝商巨贾陈煦元等皆纷纷捐银。⑩从勘址、购地、破土到竣工,用时不过半年。据报章报道,栖流公所建有平房四十多间,其中二十四间供受助者居住,“每间可住四人至八人不等”(11),其余用作办公处、厨屋、听差更夫住所等,此外派有内外科医生驻所,“预备药饵,施治患病者”(12),“井井规模,有条不紊,屋宇宏敞,器用整洁”。(13)

此举在当时被普遍誉为“义举”、“善举”。不过,就在陈福勋拟修栖流公所的消息传出后,却是一度“人言籍籍”:

咸谓新闸地方向有栖流公所,且有余地,向由同仁辅元堂经管,咸丰年间经该堂价卖于西商公平洋行,得银几及万两,售出后未闻另购别处,且不闻另创善举,正不知此项银两报销何款也。(14)

换言之,沪上早已有栖流所,但被转卖,且交易银两去向不明。嘉庆年间松江府上海县叶机曾“札知同仁堂董事设法办理”栖流公局,该局制定有详细的章程规条,且职能与再建的栖流公所无甚差异,同样是“专为沿途重毙病茕而设”。(15)同仁辅元堂乃咸丰年间由同仁堂与辅元堂合并而来,可见,舆论中所称从前的栖流公所当指此栖流公局。栖流公局转手的原因和年份无从得知,但具体买家及转手后的用途却有迹可循。

《字林西报》曾在1871年2月间刊出一则报告,内容乃关于“新闸收容所与虹口粥厂”的运营情况,其中提到,在1870年11月19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便形成决议将利用新闸地方的原有机构来救济租界的贫穷华人。(16)报告发布时,工部局已接管了该机构,并对原址进行修葺。翻新后的机构名为“新闸收容所”(Sinza Refuge),可同时容纳四百名救助对象。定期发放食物与衣物之外,(17)救济对象被要求参与工作。管理具体事务的是一位精通汉语的外国人,(118)而报告撰写者托马斯·汉璧礼(Thomas Hanbury)是公平洋行行主。(19)1870年2月间,他曾向工部局提交两份免征土地税的申请书,豁免缘由在于“这是以他的名义为同仁辅育(元)堂慈善机构注册的”,(20)亦即他名下的土地真正使用者是同仁辅元堂。无论真实情况如何,这个细节侧面印证了汉璧礼和同仁辅元堂关系非同一般。汉璧礼以“董事及财务主管(Chairman and Treasurer)”的身份发布了这份报告,显然,他是“新闸收容所”的主要负责人,而该收容所的前身,很有可能就是此前的栖流公局。

“新闸收容所”的成立与工部局对租界乞丐问题的处理有关。此前巡捕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将乞丐遣送回上海县城,但并不奏效,随着乞丐人数越来越多,工部局开始考虑在租界附近建立收容所,并决定“当一名乞丐第一次在租界被发现时,应将其送往新闸收容所,并给以警告”。警备委员会曾就新闸收容所的相关问题与汉璧礼会晤,并告知工部局计划“从纳税人款项中提出一笔经费作为救济在工部局所辖范围内的西人和本地贫民”。在汉璧礼发布的报告中提到“新闸收容所”收到的各方捐赠中包括了租界外侨、工部局,以及华人中的地方绅商。然不知为何,该机构在运营不到数月便关闭了。(21)

作为会审公廨首任谳员,陈福勋曾先后于1872年、1875年赴日本以及中国云南协助处理“洋案”,(22)熟悉洋务的他肯定不会对发生在他任期内的“新闸收容所”毫无耳闻,况且“新闸收容所”实际上还涉及了租界华人的治理问题,即便只是华人中的乞丐。陈福勋创设栖流公所经过了一番深思熟虑,在向道台上禀这一计划之前,他先是“与陈君竹坪等会商”。(23)陈竹坪即前文提到的陈煦元,上海丝业行会董事,曾与席裕宽、张斯臧、瞿开桐(24)、谢荣施等绅商,在租界内发起组织同仁保安堂,以处理“收埋毙尸”等事宜。(25)“咸丰同治间,浙江灾民聚集上海,苏、浙绅士设立难民厂、各善堂”,陈“无役不从,无处不捐”。(26)

与陈竹坪等协商,可以争取到经费支持。更重要的在于,陈本人有在租界办理善堂的经验。虽然租界表面上主权仍归属清政府,但实际上,作为清政府的派出机构,会审公廨在租界的权力受到多方掣肘,谳员在租界内的一举一动事关中外交谊之大局。在征询租界绅商的意见后,陈福勋亦得到了道台的支持。刘瑞芬自捐银两,亲自验收工程,并“拨规银一千五百两发交栖流公所以作经费”。(27)参与到栖流公所修建的官员还有海防同知与上海知县,(28)陈福勋本人,更是“随时亲诣监督”工程。(29)道台刘瑞芬对此事的热心不排除可能有私谊的因素在其中,(30)同时,或许还与这一善举能够彰显“我中国完全之主权”有关。诚如梁元生所言,“1860年以后任职的道台显示出了一种强烈的爱国主义意识,或者说是一种‘光复的精神’”,一方面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外国人,积极合作,但另一方面,也在努力争取对他们的支配。刘瑞芬本人就曾禁止租界内的华人居民用电照明,在他看来,这部分人理当由清政府控制管理。(31)

正式开办之前,陈福勋“延请各国领事官前往”栖流公所参观。这个机构在租界的落成最终没有招徕西人的异议。由于地址和之前的“新闸收容所”相近,西文报刊在日后进行相关报道时,仍习惯以“Sinza Refuge”译称之。栖流公所曾在报上登过简明章程,规定接受救助的人员需说明其姓氏籍贯、父母兄弟、从前职业、致贫原因、居留时长与离开时间并去处、能否读书识字通外语等情况,其中明确提到了“住局以一年为限,今汝愿住几时”,(32)亦即在栖流公所内最长只能住一年,选择在里面住多久,似要根据被救济者的意愿。然而,为何有家,并且家就在上海的顾彩林,会被送进栖流公所,并且一住七年?


二、官办下的职能扩张:从救助病民到收留案犯


与晚清上海的其他慈善机构,如同仁辅元堂、育婴堂、果育堂等相比,(33)栖流公所的官办色彩很强,这一点从上文对其成立过程的考察就可以看出。此外,虽然和其他“民办民捐”的善堂一样,栖流公所也采用董事制,董事却是由陈福勋委任的,(34)陈在任期间“常亲往所中稽察一切”。(35)运营经费主要有两方面来源,一是“由绅董司事向各业劝募捐款,或按月或常年”(36),各商号所捐钱银数量不定期在报上登出。但这种捐输似带有强迫的义务性色彩,曾有“某某各业,延不缴捐”,公所负责人“禀请上海县及会审公堂给谕催缴”。(37)陈福勋去任后,面对栖流公所经费一度短绌的问题,也是由董事禀请知县“设法续劝”,最后由知县出示晓谕,“谕饬各业董将新创各店及未经输助者一体劝募”,各业人等“量力输助,按月汇缴,公所掣给收单”。(38)另外的来源则是一定数额的“官局捐拨”。(39)接任刘瑞芬道台一职的邵友濂曾“将会审署左右楼房十幢拨归公所收租”,淞沪厘捐局总办苏伯赓每月捐助钱四十千文,上海知县莫祥芝“因案断将公所毗连之地基充助经费”。(40)此外,会审公廨“断狱之际,随时因事罚锾以济其用”。(41)陈福勋任期内发生的“老旗昌捉赌案”中,共缴获金银并罚款等洋九百元,其中首提二百元归栖流公所,“正泰丝栈客商漏税案”罚银洋四百元,栖流公所得三百二十元作经费。(42)从1891年3月间刊登出的栖流公所捐输清单来看,租界各业捐输数额大多在洋半元至十元不等,而仅公廨从某案的罚款中拨给的经费就有“洋二百元”。(43)曾短暂代理公廨谳员的宋治芳在离任前给栖流公所拨下的罚款共计洋八百四十三元五角又二十千九百文。(44)由此可见,公廨罚款是栖流公所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官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董事的自主权,并影响了栖流公所的发展。首先是收容范围的扩大。栖流公所最初预设的帮助对象不过是沪上无依靠的病客,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被送到栖流公所的,还有因寻亲不遇、被骗、失业等而陷入穷途、自寻短见者,甚至是迷路孩童、残障人士、疯人。(45)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大多是被巡捕发现送至公廨,再由陈福勋“饬差送交”栖流公所。较为特殊的是,案犯也会发往栖流公所,一类是病犯,送至栖流所留养医治。(46)另一类是犯案情节较轻、年纪较小者,送往管束。(47)清律中原有徒罪以下患病人犯可保出调治的规定,(48)租界捕房对待押犯,“凡遇犯人,有病即令医生为之诊治,不费犯人一钱”,(49)而此前处理少年犯,则是发捕房管押数月。(50)这不禁让人想到,此二举皆有与捕房夺权之嫌疑。

虽无定章,继陈福勋之后的几任谳员大都循例操作,栖流公所的收容范围大抵不出其外。惟光绪十二年(1886)蔡汇沧上任后不久,以先前公廨“凡遇发堂妇女,均发城内普育堂择配,今该堂发下之妇女甚多,且公廨发下诸多不便”为由,决定将“因案发堂之妇女”改发栖流公所。(51)普育堂创设于同治六年(1867),属于官办机构,(52)同治八年,“因县署时有因案寄养或择配之妇女,复添建女所”。(53)蔡汇沧的“改发”不但打破了栖流公所只收男性不收女性的惯例,还进一步推动了该机构职能的转变。统计《申报》上的报道可知,蔡在其任内发所的妇女主要有三类,一类出于救助的目的,如受虐的婢女、雏妓,从良受阻的妓女,乃至疯妇、残疾女孩、迷路女童等;(54)一类属于因案寄养;(55)此外一类则更具惩罚性,如在租界内违禁拉客的妓女,(56)违禁到烟馆吸烟或充当女堂倌的妇女,(57)甚至是被控犯奸案的女子。(58)虽未规定收押期限,用意却很明显,如针对查获的女堂倌,此前或“着于捕房管押一日”,或“责一百下,押候亲人到来具领”,(59)而蔡汇沧却是“均发栖流公所之女所收管”,(60)发往栖流女所更像是一种刑罚。

为安置这些妇女,栖流公所“拟添造房屋”,(61)最后“另建平屋”十五间,是为栖流女所。(62)对于改发涉案妇女的举措,蔡汇沧将其归究为普育堂人满为患,且该堂不在租界之中,有诸多不便。但曾署上海县丞,解职后长期寓沪的袁祖志并不这样认为,他曾给《申报》去稿论及此事,在他看来,“改发”缘由与从前处理涉案女性的方式积弊太深有关:

自来妇女之犯讼案者,皆由有司发交官媒收管羁押。而官媒之待女犯也,先则锁置木棚中,席地卧薪,置便桶于旁,而不加盖,使之坐卧不安,自然而然出资求改宿……其忍耐吝资者,则更搜刮其身首所戴金银饰器……故有资者不虑其不倾筐倒箧,无资者或因此卖儿鬻女……其少有姿色者则又逼之卖娼,谓所以助我衣食之资,贴我当差之费云云。(63)

官媒为衙役之一种,收管的妇女包括已讯结及待质两类。除看管女犯外,还负责解勘女犯、为犯奸女犯择配等事务。官媒之弊,在于其收管处多在衙外,一旦发交官媒即处于私押状态,地方官吏多无从稽查。“及至择配与变卖,则或私抬身价,而不求良善之家,或仍付娼寮,令永堕烟花之窟”。(64)“会审公廨亦有官媒”,虽“公廨耳目较近”,其弊“或尚不至若此之甚者,亦不能保其必无”。(65)早在陈福勋任谳员时期,《申报》曾多次在头版刊登文章专论官媒之害,呼吁“另设善地”安置收押妇女,“庶几涉讼公堂诸妇女不致再遭官媒之害”(66)。

对于官媒之害,“即官亦未尝不知”。蔡汇沧曾将“署之左旁品春楼茶馆房屋改为女班房”(67),并谕官媒“将各女犯移到班房”(68),但仍无法杜绝官媒索诈。为补救官媒之弊,遂有将“到案妇女之已结者改为发交善堂择良婚配”,“其择配章程,凭人取的,保入堂择选,只许为妻室,不得为妾媵”,且不允许强从,“既已议明,分文不取”。然而,由于缺乏监督,此举同样“日久弊生”:

风闻在堂妇女,日多一日,无甚防闲,往往与司事人等,杂坐闲谈,嫌疑弗避,遂致人言藉藉,颇有讥弹。并闻有出外仍事卖娼者,近日更闻领配妇女仍须缴费若干,多至百千数十千不等,殊觉骇然。访问此费作何开销,则以本妇所需为词,费由妇索,亦由妇收,而暗以酬诸司事等人。故司事专于平时迎合妇女之意,以期其出堂之时可以润及……官宪不之察,董事不之察,乃竟无一人焉道破其弊……(69)

一方面,善堂司事皆男性,发堂妇女与之“杂坐闲谈”有违男女之防;另一方面,在择配问题上,司事和官媒并没有两样,仍借此寻谋私利。刊出袁祖志来稿的《申报》主笔在文末评论道,沪上善堂数量在全国首屈一指,然而善堂的诸多弊端也在沪上体现得最为明显,蔡汇沧专门在栖流公所开辟地方,作为发落妇女之场所,是其早对妇女发配善堂的弊端有所察觉。


三、工部局干涉:从栖流女所到女犯分所


在实际操作中,将涉案女性发至栖流女所并没有完全取代发交官媒或发配善堂。从蔡汇沧推行新举的次年(1889)来看,该年见报的讼案中,(70)被发往栖流女所的共有十五例,但发交官媒的却有五十二例。发往栖流女所的多为受害者,而情节较为恶劣的,如涉及“拆诱奸拐盗等案”的女性,则多发给官媒,颇符合此前《申报》上关于收押妇女的讨论,即凶横、不贞之妇女,“交与官媒,恣其所欲”,而“若在钱债细故”,“不涉男女私情之案”,以及“不肯为娼”愿从良之妇女“理当力为保护,弗使失所”。(71)

随着谳员的人事变动,情况有所改变,因奸拐等情发所的案例逐年增加。顾彩林就是因“男女私情”被谳员郑翰生判令发所的,在她之前,同样因与他人有奸而发往栖流女所收押甚至择配的类似案例共有六起。(72)截至1904年12月,工部局要求谳员将会审公廨待审及已判决的女犯转移至新修成的女监,期间因奸发往栖流女所者共十二起,因侮慢翁姑、骗婚、拐卖人口、当街拽客等被发所的共有八起。(73)比较特殊的是,曾有四起奸案的原告主动请求谳员将女当事人发往栖流女所,(74)但谳员却分别以“栖流公所乃发养流落无依妇女,随时择配,保全生命”,栖流所乃“善举地方,非幽禁妇女之所”等为理由拒绝。(75)如此看来,虽然已经存在将犯案女性发往栖流女所收管的事实,但在观念层面上,对栖流女所性质的认识却很模糊。在发落涉案女性的实践层面上,亦似存在多重标准,其操作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促使栖流女所的职能进一步发生转变,性质进一步明确,乃与工部局同会审公廨争夺女犯的关押权有关。公廨已决之男犯向“发交西狱”,或押于巡捕房押所,或押于工部局监狱,(76)至于女犯则押于会审公廨。会审公廨衙署初建时并无女押所,至光绪十四年(1888),蔡汇沧改茶馆房屋为女班房,妇女始有固定的看管之所。光绪二十四年,会审公廨于北浙江路上新建衙署,其中亦设有女押所。(77)虽无直接史料可以了解女押所的牢房数量及可容纳的女犯数量,但从谳员仍将涉案女性发交官媒及栖流女所的情形判断,场所无疑是不够用的,如上海道袁树勋在回复领袖领事指责公廨押所窄小拥挤的公牍中所揭示的那样:“夫租界一再推广,以后地段日渐加宽,狱讼繁兴,公廨男女押所,前此视为宽敞者,今则不免拥挤嫌其窄小矣。”(78)

早在1901年,工部局便注意到租界的华人女监问题。1903年5月,华德路监狱启用后,女监再次成为议题。该年8月5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讨论了一封会审公廨英国陪审员的来信,信中提到“在监狱内设置女犯监牢很有必要”。9月23日,董事会“提出并批准了女监的最后平面图”。1904年底,工部局通过领事正式向道台提出将女犯转移至女牢的要求,但遭到拒绝。尽管如此,董事会还是令督察长“今后在会审公堂判刑的女犯应由捕房按常规看管,并在工部局监狱服刑”。(79)该决定直接导致1905年1月间发生了会审公廨与捕房争夺女犯徐左氏的收禁权风波——涉嫌拐卖孩童的徐左氏在公廨审讯结,被判“责手心二百下,管押二年”后,被捕头派遣的包探带回捕房“以便收禁女狱”(80)。此事虽然“叠经沪道照会领袖德总领事”(81),但直到5月间,徐左氏仍未能争回。

道台反对将女犯移禁西式女狱的原因主要有二,一则以妇女所犯之罪,“或掌其颊或罚之金,已足示惩儆而使悔悟,必欲下之于狱,法令未免过严”;一则因事涉“惩治中华罪犯之权”。前者考虑到的是礼法,是清律对妇女羁禁问题的慎重,后者关注的则是更重要的“主权”。即便如此,还是有舆论认为,将“妇女之犯事讯押者”改禁于西人所创设之女狱中,乃“禁暴惩奸,甚善政也”,工部局干涉女犯收禁,乃因“女犯羁禁之所,向在会审公廨,交之于奸滑卑鄙之官媒,既不妥善,又不清洁”。若能“在公廨自建合宜之男女牢狱,取法西狱制度,严定妥善章程,由判狱之官直接管押”,交涉或可避免。主权问题固当争,然“必也力除中国向日监狱翼房之弊,既不使房舍狭小秽恶,致犯人疫疠丛生,更当严禁禁卒、狱书、官媒、伴妪百般凌虐,逼献金赀。庶于囹圄之中,稍得逍遥自在,而免使西人藉为口实,至欲别设牢狱以羁之”。(82)

有鉴于此,时任谳员的屠作伦“禀请道台早购宽大地面,起造男女押所,并请先行拨款修理衙署及旧有押所”,道台袁树勋亦以“此时整顿男女押所本为急要之图,必须觅地改造”,然“地价、工料、电费不赀”(83),须设法筹款。为解燃眉之急,道台再次批示,除了于“廨左近觅地筹款添造”以加宽押所外,另一面“将栖流公所房屋腾出数间,改为女犯分所,暂时权宜办理”。(84)至此,栖流女所作为女牢的职能被正式确立下来。两个月后,因西狱中押犯太多,领袖领事与工部局董事遂修改新章,“公堂判押之犯期在一年”的男犯方须解送西牢,(85)不满一年者或押捕房,或押栖流公所,(86)这使得栖流公所监禁的案犯对象从病囚、少年犯、女犯扩大到成年男犯。

对女犯关押权的争夺一直持续到同年12月“大闹会审公廨”案的爆发,(87)工部局最后做出让步,女犯由公廨收禁,但须由工部局卫生官对会审公廨关押犯人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查。(88)1906年8月,沪北栖流公所董事陆崧侯以“沪北栖流所现因奉发女犯甚多,原有房屋不敷居住”拟添女所数间,函请关絅之转禀道台,“发给款项,以便起造”。(89)但接任袁树勋的瑞澂另有翻造公廨押所的计划,(90)无暇顾及栖流女所。1907年9月,公共捕房总巡濮罗斯上任后,曾禀请英副领事巴君照会公共公廨关太守“一同前往栖流公所考察”,“调查一切章程”,“良久始返”。(91)


四、外媒批评促成的革新


早在会审公廨添建栖流女所时,因“经费支绌”,“英捕房麦捕头”曾“商之工部局总董”,“提拨公款银洋五百元送交蔡太守转发该公为建造房屋之用”。(92)张义澍担任谳员期间(1897.10-1898.7),栖流公所因多次拒收未经公廨饬发的病丐再次引起巡捕房的关注,(93)时工部局的值年董事曾与巡捕房总捕头等亲赴栖流公所“阅看各处留养男女贫民”,并派人与瞿开桐商量可否将租界女丐并入女所留养。瞿以“女所中均系奉发择配及待讯之人,似未便与女丐同居一处”为由拒绝,对方提出由工部局拨款在所内空地“盖造房屋,专收女丐,并由工部局每年拨助洋银二百圆”,考虑到所中之事一直由谳员主持,瞿未答应合作。(94)

西人再次关注到栖流公所,与1907年10月至1908年7月间发生的“淫伶李春来案”有关。武生李春来被控与某官员遗孀有染,从案发到审讯,李被扣留在公廨押所达七个多月。(95)《字林西报》对该案进行追踪报道,并回顾了案情相似的顾彩林案,且以“读者来信”的方式揭发了十一起由会审公廨经手的女性“非法拘留”案,其中既有像李春来那样久候不决,也有像顾彩林那样押期已满,因家属不愿领回等因而未被释放者,更有只是作为案件证人或关系人而被看管不放者。“来信”呼吁工部局当有所作为,诸如指示巡捕房介入调查。(96)由于信中提到的“非法拘留”不只发生在公廨的女押所,作为女犯分所的栖流女所也存在同样情形,《字林西报》还派专人走访了沪北栖流公所,并撰文揭露了其中之“种种腐败”。(97)

首先是居住条件恶劣。由于缺乏修葺经费,房间紧张,这里人员拥挤,破败不堪。男所居住人数达两三百之多,“墙壁、天花板、地板非常脏,蝇虫成群,脏衣服到处都是”。女所环境同样糟糕。最恶劣的是疯人收留处,仅有的两个房间光线昏暗,“到处弥漫着难闻的气味”。由于洗漱条件太差,被收容者个人卫生无法保障。饮食也很糟糕,食物“基本无法入口”。其次是对待被收容者方式的“不人道”。文章提到,孩童收容处“一些孩子瘦得只剩皮包骨,他们患上各种各样的皮肤病,躺在地上”,无人理会;另一些孩子则在工头在监督之下,“头也不敢抬地”工作。最令人震惊的是“疯妇”的遭遇,她们被关进木笼,“像关野兽一样,但野兽起码还有干净宽敞的环境,笼子里的人只能安静地蜷缩在地上,因为没有空间可供伸展躯体”。一个衣不蔽体的疯妇“脖子被铁链锁着,像狗一样蹲伏在地上,往任何一个方向挪动几英尺都很困难”。

最后是《字林西报》极为关心的女性被“非法拘留”的问题。与男所大门高敞,允许自由出入的情况不同,女所大门紧闭,并有男看守监视她们的行动。“大多数人不知道自己会被关押多久,有些人甚至已经忘记了自己被关了多久”。一位稍微会讲洋泾浜英语的妇女告诉来访人,“关在这里的妇女大部分是无辜的”,她本人只是违背了母亲的意愿试图与一位男子结婚便被送进了栖流女所,目前已经被关押了七个月之久,“除非找到结婚对象,否则很难重新获得自由”。所有的人都“厌恶此地,渴望离开”。

《字林西报》指出栖流公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更多是为了强调“栖流公所的地理位置在租界内”,要求“工部局对栖流公所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察”。(98)尽管如此,报道并未夸大其词。收容人员在栖流公所患病或暴毙的消息时能见报,(99)疯人问题也早在濮罗斯调查栖流公所时提出来过。(100)至于女性,一旦发往栖流女所,关押期满后若无家属领回,或家属不愿领回,则须等待择配方有机会离开。(101)问题在于,择配效率十分低下,屠作伦、郑翰生、关絅之在担任谳员时曾多次督促董事办理所中妇女择配事宜。(102)腐败实不止所揭发的数种,张义澍担任谳员期间,“贪暴显著”,凡是发往栖流公所的公堂罚款,张“皆饱其私囊”,“所中董事不收公堂所发病民,以致公廨前时有因病倒毙者”。(103)

栖流公所的调查见报后,立即有读者给《字林西报》去信,建议从租界征收的税收中拨出款项修建专门的精神病院,并由工部局进行监管。(104)时任公廨谳员的宝颐则邀请旅沪绅商虞洽卿等一同前往栖流公所“查勘”,并将调查结果禀呈道台,承认“西报所言,虽不无过情之论,然亦非尽出无因”,“总之房屋太旧,自难免于潮湿,人数太多,自难免于拥挤,经费太绌,自难免于刻苦。其间以病舍毗连疯舍,疯人在木笼中叫嚣之声,薰秽之气,都于病者不宜办理,尤为失当”,较为可观者,仅“所中工艺”一项。(105)考虑到“租界之内,惟栖流一所筹办善举,栖养流民,尚为我中国完全之主权”,(106)为避免外人干预,宝颐提议及早进行改良,然而“小加修葺”非长久之计,重建又巨款难筹,故商议将栖流公所原址土地变卖,另择一地价较廉之处再建。(107)

除了提出迁建计划,(108)栖流公所还制定并推出了较为完备的《上海栖流公所现行章程》。章程对栖流公所“收养”的对象范围、收养条规及其他由栖流公所承担的善举进行了具体说明。男所收养的男性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有清楚来历”的流民,如租界中的失业者;一类是由捕房送至公廨,公廨饬发所中乞丐及病丐;最后一类是由公廨及1907年由北市马路工巡总局改组而来的上海巡警总局送来的“初犯窃案”者。女所收养的妇女“均系廨局有案之人”,亦分为两类,一类为“会审公廨、巡警总局案中随时发下”,另一类为“案中妇女在押患病,不便交保随时发所,所中为之医治”。迷路的男女孩童亦在收养范围内。此外,栖流公所还备有救生船,并每年在固定月份施种牛痘与免费施药。栖流公所还与保安堂合办学堂,“由本所及保安堂送入者概免学费”。

从章程的内容来看,栖流公所的生活条件与居住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如严格限制每间号舍的居住人数,每人配给棉被、草席、衣裤、面盆等物。所中照样延请医生,为确保个人卫生,章程还规定了每月剃发及洗濯的次数。乞丐则另置别室,收拾清洁后再派号舍,患病人员亦单独隔离医治。饮食一日两餐,并提供茶水随时取饮。疯人木笼改为“可立可坐可卧”,并“专派堂夫一人为之洗净及应酬一切”。管理方面也进行了规范:流民收养以三个月为期,“中年富力”之男性流民需“学习工艺,给予工资”,因犯窃案而被收管的,亦“令学习各项工艺”,但“押期以内不准外出”。

女所虽仍“终日锁闭”,但增加了两位女司事“经理一切”,并建有工艺厅一间,专供所中妇女做各项手工,“所得工资除提还资本外,悉数给与本人”。无论男女,起居均须严格遵守所中的作息时间,因关涉案件,女所中人不准家属随便探望或寄食物。为使所中诸民“感悟迁善”,栖流公所每月安排四期“乡约宣讲”,尤“以戒烟戒赌反复劝导为宗旨”。男所额设两百名,由于女所“人数无定额”,“常川有百人之谱”,所中“设立堂簿,注明案由,开除若干名,新收若干名,逐月造报一次”。此外,财务方面,“逐月造册报销,逐年刊刻征信录布告”。(109)


五、余论


晚清使团考察国外监狱时,印象最深的细节是房间整洁卫生、饮食均衡、作息有节、纪律严格,可学习技艺,通过道德教育等方法使人改过自新。晚清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便是监狱的改良——改善监狱的环境,用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取代传统的肉刑等刑罚,使监狱不再只是等候刑罚的地方,而成为改造犯人的场所。(110)1907年4月,法部郎中韩兆藩考察上海县及租界的中西牢房,在两江总督端方的支持下,上海县监的改良事项亦被提上议程。该年6月间,会审公廨“新造洋式男押所工竣”,(111)次年3月,根据工部局提供的图样修建的“洋式四层楼房”的女押所亦顺利落成。(112)尽管难以证明《上海栖流公所现行章程》的制定直接受到这股潮流的影响,但很显见的是,章程中的诸多规定,使得原本作为慈善机构的栖流公所颇符合现代监狱的标准。1911年8月,宝颐整顿男女押所,将男押所定性为“待质所”,女押所定性为“监狱”,并重订了女押所“规则”,其中数条皆沿袭章程中栖流女所的规定。(113)

辛亥之际,会审公廨被领事团与工部局接管,“捕房以武装到廨,收管男女押所”。(114)虽然栖流公所仍采取董事制,人事亦未更替,但其控制权实已发生改变。(115)晚清时期建立的地方习艺所有不少在1911年以后被扩展为正规的监狱,(116)或许是因为租界中早已有象征进步和文明的西牢,除因经费原因不再收留迷途小孩外,(117)栖流公所的功能在鼎革后并没有发生进一步转变,租界中的华人女犯也并未转移至西牢,而是仍旧羁押在公廨女押所与栖流女所。1912年3月,上海慈善团成立,其下属善堂既包括同仁辅元堂、育婴堂,亦包括此前主要依赖官拨经费生存的清节堂和普育堂,但与会审公廨关系密切的栖流公所并未列在其中。(118)直至1927年收回会审公廨后,栖流公所才逐渐恢复为以救助流民为主的慈善组织,不再承担收押男女犯的功能。在1930年3月28日举行的第153次“市政府市政会议”上,沪北栖流公所正式被上海慈善团接收。(119)此后,栖流公所的业务由慈善团经营,其经费来源也主要依靠慈善团的资助,直至民国末年方停止运营。(120)

本文主要围绕着沪北栖流公所的设立、职能的发展轨迹及其变化的背景、与租界各方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可以看到,栖流公所成立以前,租界中曾存在类似的机构。陈福勋倡建栖流公所,初衷表面上与此前的栖流所并无二致,实则关系租界的华民治理,创办之初即得到了上海道台的支持与重视。官局拨款与公廨罚款构成了栖流公所重要的经费来源,这也使得栖流公所无法自主,逐渐沦为公廨的附设机构,收管对象由最初的流民病客,扩大到男女案犯,职能也由救助,逐渐转变羁禁,这一点在其中的栖流女所被确立为女犯分所上表现得最为明显——栖流女所原为保护受害女性,如令从良妓女、受虐婢女等免遭官媒之害而设,性质更接近于善堂,但随着因奸拐等情发往所中的案例渐增,惩罚性的意味变得更浓。被确立为女犯分所之后,待讯未审结的妇女只有在患病且不便交保的情况下才会发所医治,栖流女所变成了以监禁女犯为主的场所。即便男所,保留救助贫病流民的传统之外,亦多了一项收押窃犯的职能。

栖流公所在救助之外发展出的新职能,离不开其地处租界所受到的中西冲突的影响。这种冲突,既有实质性的力量博弈,如租界华民管理控制权的争夺,亦有由观念差异引发的矛盾。前者如上文曾提及的,将原来发往捕房押禁的少年犯、租界违章者改发栖流公所管教,后者最为典型的就是女监的设立以及“监禁”成为一种刑罚。鉴于妇女名节,清律最初规定妇女只有在“实犯死罪”的情况下才另设女监进行羁禁,(121)为免男女混杂,涉案女性多发交官媒,是故只能审讯枷杖以下罪名的会审公廨最初并无固定的关押妇女的场所。这点也引起陪审员及工部局的注意,尽管公廨后来修建了女押所,并增设栖流女所收管涉案女性,但羁押环境的恶劣及种种传统牢房中的弊端还是给工部局争夺女犯关押权落下了口实,这促使公廨翻造押所的同时,也使得栖流女所成为有别于传统女牢的女犯分所——这里不再只是等待刑罚实施的场所,发押所中本身就是一种刑罚,部分案例甚至规定了具体的押期,时长数月、半年至一年不等。(122)

然而,清律所规定的五种基本刑罚中,监禁并不在其中。尽管早在1903年刑部准许设立“罪犯习艺所”,已有将军、徒、流等刑折算成具体监禁年限的做法,(123)但在观念层面上,监禁作为一种刑罚并未被普遍认知。由此导致的问题,一是州县官审案效率低下,常押而不审,积案严重,(124)另外就是如本文章开头提到的类似顾彩林的情形,押期满后而未能及时将其释放。这两种或许在清代官场上早已习以为常的现象,却再次引发了西人的关注与批评,栖流公所出台的颇符合西狱制度精神的章程,很难说没有受到外力的影响。

不过,栖流公所始终不是纯粹的近代监狱机构,因为其救济收容和监禁案犯的功能并没有随着章程的确立而清楚地划分开。此外,和近代监狱不同的是,女犯押期满后如无家属认领,须等待择配方能重获自由。栖流公所规定必须在有家属认领的情况下方能将所中女性领出的做法,表面上考虑到的可能是女子一旦失去家庭的庇护,便无法自立,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便只能是再次沦为娼妓、婢女或去从事如拐卖等之类的违法活动,是故最稳妥的解决方式莫过于为这些女子择配,组建家庭,但实际上,难以排除的是,栖流公所很有可能也存在着和官媒、善堂一样,利用妇女择配进行谋利的弊端。所以在有严格的择配章程规定“如有人愿娶,须由董事禀明太守查讯明确始准领配”的情况下,仍有冒领妇女的事件发生。(125)当时为妇女择配的不止是栖流公所,各地济良所亦皆“以择配婚嫁作为妇女的最终安置办法”(126),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了民国。(127)这也反映了虽然自晚清以来,从男女平等、男女平权,到兴女权的各种呼吁不绝于耳,(128)但女性的社会地位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注释:

①《严办淫凶》,《申报》,1899年3月30日,第3版。上海会审公廨有二,一在法租界,一在公共租界,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提及的会审公廨皆指后者。为行文方便,文中“沪北栖流公所”皆简称为“栖流公所”。

②“The Mixed Court Goal,”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3,1908,p.7.

③卧读生:《上海杂志》,熊月之主编:《稀见上海史志资料丛书》第1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第72-73页。

④黄式权:《淞南梦影录》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7页。

⑤陈荣广:《老上海》,上海泰东图书局,1924年,第11页。

⑥关于沪北栖流公所专门的研究文章,目前仅有高桥孝助的《滬北棲流公所の成立——上海租界の善堂》(《宫城教育大学纪要》第19卷第1分册,1985年,第121-137页),作者关注的主要是租界中的贫民救济问题,文章对租界贫民问题的由来,以及租界早期设立的几大善堂考察较多。作者认为,沪北栖流公所的成立既延续了这种救济的传统,同时也有所发展,如注重对流民求生技能的教授。黄鸿山的《清代江浙地区栖流公所的运营实态及其近代发展》(《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阮清华的《游者无疆:近代上海的游民问题处理》(《近代史学刊》第6辑,2009年,第33-55页),黄婷婷的《晚清上海公共租界谳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81-83页)等论文对该机构亦有所提及。

⑦详见黄鸿山:《清代江浙地区栖流公所的运营实态及其近代发展》,《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

⑧与本文所要讨论问题直接相关的材料包括会审公廨档案与栖流公所征信录,但此二者皆难以觅见。本文所利用的档案材料主要是《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申报》、《新闻报》等报刊中对会审公廨的讼案及栖流公所有丰富的报道,此亦构成本文写作的重要材料来源。

⑨《拟建病房》,《申报》,1879年6月4日,第3版。关于设立初衷,还可见《喜栖流善举得成因志》,《申报》,1879年6月17日,第1版;《栖流所地已定》,《益闻录》,1879年9月21日第16期,第94页。

⑩《筹建栖流所助捐择地情形》,《申报》,1879年8月10日,第2版。

(11)《译记栖流所章程》,《万国公报》,1880年2月21日第577期,第241页。

(12)《栖流工竣》,《申报》,1879年12月22日,第2版。

(13)《栖流所论》,《益闻录》,1880年1月18日第33期,第14-15页。

(14)《勘定栖流所地址》,《申报》,1879年6月17日,第3版。

(15)余治:《得一录》,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9年影印本,第313-314页。阮清华与黄鸿山的文章亦皆注意到“栖流公局”,二位据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刊载的《上海同仁堂征信录》指出《得一录》记载的栖流公局设立时间有误,非余治所记的道光二十年,而是嘉庆二十年。不过对于栖流公局后来的去向以及与栖流公所之间的关系,二位皆因“资料限制”而未展开。

(16)“Report on the Sinza Refuge and Hongkew Kitchen,”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February 11,1871,p.3.

(17)报告中提到,仅1870年12月18日,收容所便发放了1200件二手的棉衣外套,两个月间,每天提供的食物所救济的人数在三百至六百不等。

(18)报告中提到担任新闸收容所Superintendent的是Mr.Powell(鲍威尔)。这份报告曾在1871年2月13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宣读,其中称“收容所里的这些人不但有意愿工作,而且非常渴望工作……鲍威尔先生接手管理事务时,劳动人数只有三十个,现在却已经增加到了一百六十个。在鲍威尔先生的监管下,他们的劳动效率提高了四五倍”,见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776页。

(19)汉璧礼曾于咸丰三年(1853)来到上海,1865年至1866年期间年任工部局董事。关于此人的更多研究,可参见韩瑞华:《英侨托马斯·汉璧礼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20)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4册,第682页。

(21)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4册,第710页,751页,760页,805页。

(22)一为秘鲁马里亚老士号拐运华工案,一为马嘉理案。

(23)《拟建病房》,《申报》,1879年6月4日,第3版;《勘定栖流所地址》,《申报》,1879年6月17日,第3版。

(24)民国《上海县续志》中记载的名字为“瞿开琏”,但笔者并未查到此人。《申报》1880年2月29日第2版的新闻《公送匾伞》中载,租界保安堂董事陈煦元、张斯臧、谢荣施、瞿开桐等送匾额与万名伞给陈福勋,又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627页)中亦载,同仁保安堂董事陆文麓、瞿开桐,可见瞿开琏当为瞿开桐之误。

(25)民国《上海县续志》卷2《建置上》,成文出版社,1970年影印本,第208页。

(26)《陈煦元李朝觐请奖片》(1890年1月21日),顾廷龙等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3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94页。

(27)《轿夫窃衣》,《申报》,1880年1月2日,第3版。

(28)《喜栖流善举得成因志》,《申报》,1879年9月20日,第1版;《候驾验工》,《申报》,1879年12月29日,第3版。

(29)《栖流工竣》,《申报》,1879年12月22日,第2版。

(30)陈福勋颇受李鸿章的器重,赴云南协助处理马嘉理案乃因李鸿章之请。刘瑞芬曾是李鸿章的幕僚。

(31)详见梁元生:《上海道台研究:转变社会中之联系人物1843-1890》,陈同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73-75页。

(32)《译记棲流所章程》,《申报》,1880年1月14日,第3版。

(33)关于这几所善堂的情况,可参见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536-583页。

(34)《春江杂记》,《申报》,1886年5月7日,第3版。担任栖流公所董事的瞿开桐及其继任者陆文麓(字崧侯)都是同仁保安堂的董事。

(35)《罚款充费》,《申报》,1880年6月6日,第3版。

(36)《经费支绌》,《申报》,1884年1月25日,第3版。

(37)《春江杂记》,《申报》,1886年5月7日,第3版。

(38)《出示劝捐》,《申报》,1886年5月10日,第3版。

(39)《栖流公所捐数》,《申报》,1884年5月3日,第3版。

(40)《不忘宪德》,《申报》,1886年7月11日,第3版;《声明误字》,《申报》,1886年7月12日,第3版。

(41)《论宜推广栖流所》,《新闻报》,1896年5月21日,第1版。

(42)《罚款充公》,《申报》,1879年8月20日,第3版;《罚款充公》,《申报》,1879年8月28日,第3版。

(43)《沪北栖流公所司董谨录清单》,《申报》,1891年3月22日,第9版。

(44)宋前后拨款两次,具体数额见《官商好善》,《申报》,1895年7月7日,第4版;《以善作罚》,《新闻报》,1895年7月21日,第3版。

(45)在此仅举部分案例,如:《难民留养》,《申报》,1880年1月21日,第3版;《途穷觅死》,《申报》,1880年3月28日,第3版;《学徒苦况》,《申报》,1880年6月8日,第3版;《留养哑子》,《申报》,1880年12月1日,第3版;《幼孩失路》,《申报》,1881年2月16日,第3版;《惠及痴人》,《申报》,1881年8月24日,第2版;《投水遇救》,《申报》,1882年1月5日,第2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83年4月12日,第3版。

(46)如《小窃汇志》,《申报》,1881年3月3日第4版;《逃贼跌晕》,《申报》,1882年4月1日第2版。虽然陈福勋在任期间,见于《申报》的仅有两起案犯因病发往栖流公所的案例,但在陈福勋之后,因同类情形发所的案例却不在少数。因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详列出。

(47)《路□窃贼》,《申报》,1881年8月16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82年11月8日,第3版;《小窃类记》,《申报》,1881年11月19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82年8月26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83年2月18日,第3版。

(48)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第114页。

(49)《论西医诊视押犯》,《申报》,1885年8月30日,第1版。

(50)《顽童恶习》,《申报》,1880年1月29日,第4版。

(51)《改发公所》,《申报》,1888年8月17日,第3版。

(52)普育堂和栖流公所一样,都采用了董事制,董事身份都是“民间人”,但他们却是接受了道台的委托而负责善堂的经营,官款同样占普育堂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带有很强的官营色彩。详见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第578-580页。

(53)民国《上海县续志》卷2《建置上》,第209页。

(54)此类案件共计发落三十六起。部分案例如《虐婢案结》,《申报》,1889年10月15日,第3版;《重惩蚁鸨》,《申报》,1890年8月15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0年9月19日,第3版;《英廨琐纪》,《申报》,1891年6月12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2年2月21日,第3版;《花间判牍》,《申报》,1892年5月18日第4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2年6月20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3年6月7日,第9版;《英界公堂纪事》,《申报》,1893年6月26日,第9版;《年景补陈》,《申报》,1894年2月10日,第4版。

(55)如1890年8月18日讯结的“一女二夫”案,虽涉案当事人已被明确判给一方,但却要先“暂寄栖流女所”,等罚款缴清之后方准领去。又如扬州人某曾在沪盗窃,挈眷重来时被包探所捕,某被判发捕房半月,其女眷则被判发栖流所,待某期满后一并回籍。还有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谳员“碍难核断”,判将女当事人暂发栖流所留养“听候查明核办”者。见《一女二夫案讯结》,《申报》,1890年8月18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2年2月24日,第3版;《交所候查》,《申报》,1893年12月30日,第4版。

(56)如《案牍琐纪》,《申报》,1890年6月30日,第3版;《烟花案牍》,《申报》,1891年5月2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2年7月16日,第4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3年9月13日,第9版;《庭雉雊》,《申报》,1894年1月3日,第9版。

(57)《烟寮龟鉴》,《申报》,1889年4月28日,第3版;《烟寮龟鉴》,《申报》,1891年7月7日,第3版。

(58)《改发公所》,《申报》,1888年8月17日,第3版。

(59)《严办女堂倌》,《申报》,1881年7月20日,第2版;《发落女堂》,《申报》,1886年1月8日,第3版。

(60)《严办女堂》,《申报》,1889年4月28日,第3版。

(61)《扩充善举》,《申报》,1888年9月17日,第3版。

(62)民国《上海县续志》卷2《建置上》,第216页。

(63)《亟杜善事弊端说》,《申报》,1888年10月20日,第1版。

(64)仓山旧主:《论发堂择配之善》,《申报》,1889年6月17日,第1版。关于官媒承担的法律事务及其的弊端,还可参见陈兆肆:《清代官媒的法律功能及其流弊——兼论晚清有关“治法”与“治人”关系的思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65)《论官媒不可轻信》,《申报》,1880年5月8日,第1版。

(66)《论收押妇女宜另设善地》,《申报》,1882年1月16日,第1版。

(67)《改造班房》,《申报》,1888年6月4日第2版;《改设班房》,《申报》,1888年6月11日,第3版。

(68)《移押女犯》,《申报》,1888年6月18日,第3版。

(69)《亟杜善事弊端说》,《申报》,1888年10月20日,第1版。

(70)此处及下一段分析发往栖流女所的案例类型都是以《申报》上的相关报道为统计对象。

(71)《论收押妇女宜另设善地》,《申报》,1882年1月16日,第1版。

(72)《英廨晚堂案》,《申报》,1894年9月23日,第9版;《发所暂留》,《申报》1896年6月29日,第3版;《请领逃妾》,《申报》,1897年2月12日,第4版;《墙茨难扫》,《申报》,1898年4月20日,第3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8年12月17日,第9版;《英界晚堂琐案》,《申报》,1899年3月18日,第9版。

(73)因犯奸被发往栖流女所的其他案例:《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1年10月25日,第9版;《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5月2日,第9版;《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6月11日,第9版;《英美租界晚堂琐案》,《申报》1903年7月20日;《英美租界公廨纪事》,《申报》,1903年11月10日,第9版。其他原因被发往栖流女所的案例;《英美租界晚堂琐案》,《申报》,1903年7月10日,第10版;《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9月26日,第9版;《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10月3日,第9版;《英美等国租界公廨晚堂琐案》,《申报》,1904年4月9日,第9版;《英美等国租界公廨晚堂琐案》,《申报》,1904年4月21日,第9版;《英美等国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4年5月11日,第9-10版;《英美等国租界公廨晚堂琐案》,《申报》,1904年8月6日,第9版;《英美等国租界廨纪事》,《申报》,1904年11月25日,第9版。

(74)《英廨晚堂》,《申报》,1895年8月3日,第9版;《咎有应得》,《申报》,1899年12月8日,第3版;《谳员批牍》,《申报》,1901年12月31日,第3版;《英美租界晚堂案》,《申报》,1902年6月29日,第9版。

(75)《咎有应得》,《申报》,1899年12月8日,第3版;《谳员批牍》,《申报》,1901年12月31日,第3版。

(76)工部局监狱有两处,一为厦门路监狱,一为华德路监狱,1903年5月18日华德路监狱启用后,厦门路监狱中的在押华籍罪犯全部移押华德路监狱。但因牢房有限,各巡捕房的押所仍关押已决犯。详见麦林华主编:《上海监狱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99-101页。

(77)详见麦林华主编:《上海监狱志》,第98页。

(78)《关道致领袖领事公牍(为女犯事)》,《新闻报》,1905年6月27日,第2张第1版。

(79)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5册,第615-616页,第623页,629页,696页。

(80)《力争女犯》,《申报》,1905年1月6日,第3版。

(81)《索还女犯三志》,《新闻报》,1905年3月11日,第3张第1版;《索交女犯不允》,《新闻报》,1905年3月16日第2张1版;《关道照会索回女犯》,《新闻报》,1905年3月21日,第3张第1版;《照催解回女犯》,《新闻报》,1905年5月18日第2张第1版。

(82)关于道台力争女犯关押权的评论,详见《论道宪饬阻租界中新设女狱事》,《申报》,1904年12月6日,第1版;《论租界女犯改禁事》,《新闻报》,1905年3月8日,第1张第1版。

(83)《沪道批禀改造男女押所》,《申报》,1905年4月21日,第4版。

(84)《批令加宽女犯押所》,《申报》,1905年5月19日,第4版;《照催解回女犯》,《新闻报》,1905年5月18日,第2张1版。

(85)《变通押犯章程》,《新闻报》,1905年7月26日,第2张第1版。

(86)《西牢押犯改发栖流所》,《申报》,1905年7月26日,第10版。

(87)关于该案,可参见马长林:《1905年大闹会审公堂案始末》,《档案春秋》2007年第4期;石子政:《对〈1905年大闹会审公堂案始末〉的补正》,《档案春秋》2007年第9期;褚晓琦:《袁树勋与大闹会审公堂案》,《史林》2006年第6期。但这些文章并未注意到“黎黄氏案”之前围绕着女犯关押权中西双方早已展开了争夺。

(88)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5册,第618页。

(89)《栖流所禀请添建女所》,《申报》,1906年8月5日,第17版。

(90)《禀报女押所兴工》,《新闻报》,1906年3月6日,第2张第2版;《预备改造女押所》,《新闻报》,1907年6月19日,第3张第3版。

(91)《新总巡考察栖流公所》,《新闻报》,1907年9月25日,第3张第3版;《查看新闸栖流所》,《申报》,1907年9月25日,第19版。

(92)《扩充善举》,《申报》,1888年9月17日,第3版。

(93)《英界琐闻》,《申报》,1898年4月4日,第9版;《捕头悯丐》,《申报》,1898年5月25日,第3版。

(94)《商留女丐》,《申报》,1898年6月6日,第3版。

(95)“Charges Against an Actor,”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y 22,1908,pp.7-8.

(96)“Detentions at the Mixed Court Goal,”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3,1908,p.7.

(97)《公廨谳员上沪道禀(为迁造栖流公所事)》,《申报》,1908年8月29日,第3张第3版。

(98)此处及以上两个段落引文皆出自“The Sinza Refuge,”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5,1908,p.7.

(99)在栖流女所中患病的例子如《送归原县》,《申报》,1894年3月4日,第4版;在所中暴毙的例子如《女孩猝毙》,《申报》,1896年10月23日,第3版。

(100)《栖流所拟建疯人院之由》,《新闻报》,1907年10月8日,第3张第2版。

(101)施某之逃妾李月红被判发栖流女所管押一年,期满后家属不愿领回,反而请求发堂择配。再如张某之媳妇因侮慢翁姑,殴击丈夫而被判押栖流女所,悔过后方准领回,但家属反而请求将此不孝之妇“永远管押”,宁愿每个月补贴伙食费银五元。详见《英美租界公廨晚堂琐案》,《申报》,1903年11月15,第9版;《英美租界公廨晚堂琐案》,《申报》,1904年8月6日,第9版。

(102)《英界公堂纪事》,《申报》,1895年9月16日,第9版;《谳员牌示》,《申报》,1898年6月29日,第2版;《英界公堂杂纪》,《申报》,1898年7月11日,第9版;《怨旷无嗟》,《申报》,1898年12月19日,第3版;《保全妇女》,《申报》,1899年3月4日,第3版;《示期发配栖流所妇女》,《申报》,1905年7月19日,第11版;《谳员发落栖流所妇女》,《申报》1906年7月9日,第18版。

(103)《谳员宜慎选贤能说》,《申报》1900年10月25日,第1版。

(104)“The Need for an Asylum,”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7,1908,p.7.

(105)“所中工艺”指1904年董事“以养而不教,究非善策,爰添机织皮革各项工艺,常年经费由公廨拨款,并募劝商号月捐”而设立的习艺所。见民国《上海县续志》卷2《建置上》,第217页。

(106)《公廨谳员上沪道禀(为迁造栖流公所事)》,《申报》1908年8月29日,第3张第3版。

(107)租界之中的土地名义上所有权归属清政府,然而在“永租制”下,土地“名为永租,实为买卖”。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土地买卖的活跃,租界内外的地价迅速上涨(马学强:《从传统到近代:江南城镇土地产权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314页)。栖流公所坐落的新闸大王庙地价亦昂,据宝颐等人的估算,“照市价每亩约可值银四五千两”。

(108)从同年底《大公报》刊出的《上海栖流公所现行章程》总则中写明的地址在“沪北公共租界新闸成都路”来看,栖流公所并未搬迁,迁建计划似遭搁浅(详见《大公报》,1908年12月11日,第2张第3版)。

(109)以上引文详见《上海栖流公所现行章程》,《大公报》1908年12月13日,第2张第3-4版。

(110)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2-34页。

(111)《预备改造女押所》,《新闻报》,1907年6月19日,第3张第3版。

(112)《女押所请改建四层》,《新闻报》,1907年7月22日,第3张第3版;《女押所竣工》,《新闻报》1908年3月16日,第3张第2版;《公廨女押所落成》,《申报》,1908年3月16日,第3张第3版。

(113)《公廨取缔女押所之新规则》,《新闻报》,1911年8月1日,第3张第2版。

(114)关絅之:《会廨补阙记》,载《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4期。

(115)经费来源有二,一为工部局拨款,每年五百两,二为末任道台刘燕翼存于领事公会的库款。详见《工部局筹拨善举经费之转折》,《申报》,1912年2月26日,第7版;《栖流所经费有着》,《申报》,1912年9月8日,第7版。

(116)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第46页。

(117)《济良所之仁爱》,《申报》,1912年10月21日,第7版。

(118)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52页。

(119)《市政府市政会议》,《申报》,1930年4月5日,第14版。

(120)阮清华:《游者无疆:近代上海的游民问题处理》,《近代史学刊》第6辑,2009年,第37页。

(121)艾晶:《清末女犯监禁情况考述》,《清史研究》2011年第4期。

(122)《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5月2日,第9版;《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6月11日,第9版;《英美租界晚堂琐案》,《申报》,1903年7月10日,第10版;《英美租界晚堂琐案》,《申报》,1903年7月20日,第9版;《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9月26日,第9版;《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3年10月3日,第9版;《英美公廨晚堂案》,《申报》,1906年4月5日,第18版;《会讯控究逃妾案》,《申报》,1906年5月3日,第10版;《均属无耻》,《申报》,1906年12月22日,第17-18版;《公共公廨早堂案》,《申报》,1906年12月30日,第18版;《济良所妓女继火图逃续志》,《申报》,1907年1月23日,第17版;《公共公廨早堂案》,《申报》,1907年2月8日,第10版;《公共公廨早堂案》,《申报》,1907年7月9日,第19版;《公共公廨早堂案》,《申报》,1907年8月13日,第20版;《公共公廨早堂案》,《申报》,1907年11月9日,第20版;《淫伶奸案讯结》,《申报》,1907年12月6日,第19版;《研讯贩卖人口案》,《申报》,1908年1月9日,第3张第4版;《夫妾间异》,《申报》,1908年5月7日,第3张第4版;《研讯拐案》,《申报》,1908年5月27日,第3张第3版;《菜馆经理之宠妾》,《申报》,1908年6月13日,第3张第3版;《禁押拐匪》,《申报》,1908年7月18日,第3张第3版。

(123)详见王素芬:《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狱制转型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20-21页。

(124)《论严禁私押》,《新闻报》,1905年7月6日,第1版。晚清以降,积案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关于积案产生的原因及清政府的应对策略等,可参见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1-115页。

(125)详见《自尽续述》,《申报》,1893年12月27日,第3版;《查询朦领》,《申报》,1894年12月31日,第9版;《谳员牌示》,《申报》,1898年6月29日,第2版;《冒领案发》,《申报》,1902年11月23日,第3版。

(126)黄鸿山:《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以晚清江南为中心》,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41页。

(127)参见张秀丽:《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3-206页。关于民国的救助机构为妇女择配的弊端,张秀丽在其著作中亦有论及。

(128)关于晚清妇女思潮的缘起与演变可参见夏晓虹:《从男女平等到女权意识:晚清的妇女思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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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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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清史研究》2017年 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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