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以人为本”的法理学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2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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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 (进入专栏)  

今天法学所公法中心主办这个“以人为本与公法构建”的主题研讨会,我认为十分必要。随着党的“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提出,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3月6日在参加人代会上海代表团讨论时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决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目前在我国理论界,有关“以人为本”的讨论非常热烈,大家从不同的方面探讨这个命题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义。对此,我是非常赞同的,前些年我们的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确实在某些方面忽视了人的问题,其实,在马克思的基本理论中,在西方早期的启蒙思想那里,关于人性、人道主义和人的价值的论述,就有完备而系统的论述,它们应该成为我们理论思考的出发点。但是,作为一个法学家,如何从法治的角度来理解以人为本的思想,如何把“以人为本”和公法构建联系在一起,却是一个新的问题,而且在当前甚至还存在着某种误解。因此,我的发言是想换一个角度,以一种审慎而保守的态度谈一下我对于“以人为本”的法理学思考。

第一,民本主义在中国的传统王朝政治中并非鲜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和五千年的王朝政治统治中,民本主义不绝于缕,所谓“民能载舟,民能覆舟”,是也。如果我们现在的“以人为本”偏重这个古训,并没有多少新东西。关键在于这里的民本如何能够转化为“民权”,把作为被统治者的民本客体,提升为法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这是“以人为本”的要义。我认为,从民本——民权——政治法权,这是走出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现代法治国家的法理学三部曲。其中,所谓政治法权,指的是通过建设一个宪政的法律制度,抵御政府或国家的强权,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这里的政治意味着宪法政治。民本与否,不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待的,它应该是一种政治契约关系的体现,即人民把自己的主权交付给一个委托者,后者代理人民实施社会的治理,在必要的时候,人民能够收回这个政治契约。只有通过一个真正有效行使的宪法制度这个中介,民本才能转化为民权,否则,不是一句空话,就是回复到古代传统政治的陈词滥调之中。目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以人为本”不是回到旧的王朝政治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实实在在地维护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要建立一套现代化的法治制度实现人民的权利保障,所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的理解是要吸收西方国家已有的宪政经验,克服它们的弊端,在更高一个政治层次上实现人民的权利保障。

第二,在上述的背景下,有必要对“以人为本”作一个法理学的分析,我认为它们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要搞清楚“人”是什么?是人民,还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重大的争议。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上,关于人的理解,由于重点不同,呈现出不同的法理学路径。一般说来,如果把“以人为本”的“人”视为“人民”或复数,那么就容易产生集体主义乃至集权主义的倾向,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乃至教条主义的理论,由于把人机械地理解为人民之集体或有机体,作为国家公民的个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就容易被损害。那些打着人民的幌子扼杀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事情,在历史上触目惊心,无庸多言。当然,现代自由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它们忽视社会公共利益,无视国家主权,因此也导致了诸多弊端,这些也是不能赞同的。我的观点是在个人权利优先的前提下,平衡集体与社会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在现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语境下,“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以活生生的老百姓的基本权利为本。我认为,各级政府不能以所谓人民或国家等大口号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只有把“以人为本”落实到每一个人的正当权利的诉求中,才是真实的。细节决定胜负,这句商场上的名言对于我们同样有借鉴意义,“以人为本”要落实到个人,落实到个人的具体生活之中。

其次,“以人为本”的关键是法治主义的阐释与制度建设。目前对于党的“以人为本”的口号,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方面的,从市场经济建设方面的,等等。我认为,上述诸领域如果片面地强调以人为本,不假思索地把它视为第一原则,乃是一种误读。我认为,在市民社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人为本只是一种理念,是事务背后的价值指向,而不是现实的原则,它们的第一原则应该是以法治为本。社会治理和市场经济等诸多领域,有它们各自不同的目标,只要它们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就是可欲的,无可指责的,在那里法治是根本性的。在我看来,“以人为本”的核心是法治主义,即通过法律规则,特别是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保障人的尤其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无论是他人还是国家权力的侵犯,这就是最大的以人为本。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个人不受政府行政恣意的侵犯,不受非法经济活动的侵犯,不受他人或群体的社会行为的侵犯,都属于以人为本。如果我们盲目、片面地理解“以人为本”,在任何领域都不加思考地把人的要求放在首位,那么社会秩序如何维护,经济效益如何推进。我认为,人的需要应该是合法的正当性的需要,从法的角度来阐释“以人为本”比从经济的角度来阐释,更有助于我们的正确理解。

再次,防止“以人为本”成为一种治理社会的道德理念。道德是必要的,但在现代社会政治中,它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作用,而不能成为社会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的最高原则。我认为,“以人为本”的关键,不是道德戒律,而是法律规范,通过法治主义落实以人为本是最有效的。其他的所谓仁政、德治和统治者的善心美意,如果超越于法律之上,只会导致更大的对于人的伤害。“以人为本”的精髓在于法治,而不是人治,人类历史上的道德理想国所导致的灾难,值得我们深思。当然,道德的作用也是重要的,但道德政治化就成问题了,在现代社会,我们需要培育公民的美德,需要提倡社会主义的道德情操和传统中国的德性良俗,但要去政治化,不要通过政治的手段去强求,只要我们真正地建立起一个优良的政体制度,公民的道德就会滋生起来。我认为,法治与道德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制度,同样,“以人为本”既包含着法治原则,也包含着道德原则,关键也是要有一个好的制度。

综上所述,对于我党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政治思想,我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理解,就把“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转化为以法为本,把民本主义转化为法治主义,把人民主义转化为宪法主义。上述发言只是我个人的一点学习体会,请大家批评指正。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中心2006年4月15日召开的“以人为本与公法构建”会议的发言稿,已经发表于《改革内参》2006年第26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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